上市公司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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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目目录 第一第一讲讲 上市公司收上市公司收购购一、并一、并购购重重组组法律架构法律架构二、上市公司收二、上市公司收购购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1 1、重要概念、重要概念2 2、收、收购购人的主体人的主体资资格格3 3、权权益披露益披露4 4、收、收购购方式方式5 5、公司董事会的、公司董事会的责责任任6 6、要、要约约收收购购豁免豁免7 7、财务顾问财务顾问8 8、监监管措施与法律管措施与法律责责任任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管理办法法母法母法援用征集代理投票权办法援用援用国有、外资上市公司收购办法援用援用子法规一、并一、并购重重组法律架构法律

2、架构收购相关的信息披露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管理办法(起草中)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财务顾问管理办法 收收购购管理管理办办法的依据法的依据 证券法101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专门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Art1) 二、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二、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二为一。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号)、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

3、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配套文件 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收上市公司收购购管理管理办办法法 共十章,包括:共十章,包括:l总则l权益披露l要约收购l协议收购l间接收购

4、l豁免申请l财务顾问l持续监管l 法律责任l附则1 1、重要概念、重要概念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信息披露义务人a.a.收收购购:取得和巩固公司控制权的行为。b.b.收收购购人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Art5):通过直接持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的间接收购方式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通过上述直接和间接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c.c.控股股控股股东东和和实际实际控制人控制人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控股股东:出资额或持股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5、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结论结论 控股股控股股东东可以不是可以不是实际实际控制人,但控制人,但拥拥有公司的控制有公司的控制权权;实实际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东,但,但拥拥有公司的有公司的实际实际控制控制权权 d.d.上市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控制权权(Art.83)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n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n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n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n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n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6、其他情形。 e. e.一致行一致行动动人(概括法与列人(概括法与列举举法相法相结结合)合) (Art83)规定:一致行动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合并计算原则: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举证责任倒置: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13一致行一致行动人人:列列举法法 推定一致行推定一致行动动的的1212种情形:种情形:(1 1)投)投资资者之者之间间有股有股权权控制关系;控制关

7、系;6目标公司5投资者甲51投资者乙14一致行一致行动人:列人:列举法法(2 2)投)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X公司X1公司X2公司目标公司606051515 5212115一致行一致行动人:列人:列举法法(3 3)投投资资者者的的董董事事、监监事事或或者者高高级级管管理理人人员员中中的的主主要要成成员员,同同时时在在另另一一个个投投资资者者担任董事、担任董事、监监事或者高事或者高级级管理人管理人员员; 甲公司乙公司目标公司7%7%8%8%16(4 4)投投资资者者参参股股另另一一投投资资者者,可可以以对对参参股股公司的重大决策公司的重大决策产产生重大影响;生重大影响;12目

8、标公司20投资者甲投资者乙50%50%以下,有重大影响以下,有重大影响一致行一致行动人:列人:列举法法17(5 5)银银行行以以外外的的其其他他法法人人、其其他他组组织织和和自自然然人人为为投投资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资安排;安排;投资者融资者2%2%30%30%目标公司一致行一致行动人:列人:列举法法18一致行一致行动人:列人:列举法法(6 6)投)投资资者之者之间间存在合伙、合作、存在合伙、合作、联营联营等其等其他他经济经济利益关系;利益关系;19一致行一致行动人:列人:列举法法(7 7)持有投)持有投资资者者30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

9、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自然人甲A公司目标公司103026自然人自然人对A A公司公司决策有重大影响决策有重大影响20一致行一致行动人:列人:列举法法(8 8)在在投投资资者者任任职职的的董董事事、监监事事及及高高级级管管理理人人员员,与投,与投资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目标公司投资者A公司181021 一致行一致行动动人:列人:列举举法法(9 9)持有投)持有投资资者者30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资者任者任职职的董事、的董事、监监事及高事及高级级管理人管理人员员,其父母、,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10、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亲属,与投属,与投资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本人 配偶父母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配偶配偶 兄弟姐妹父父 系系母母 系系对投投资者者持股或在投资者任职22一致行一致行动人:列人:列举法法(1010)在上市公司任)在上市公司任职职的董事、的董事、监监事、高事、高级级管理管理人人员员及其前及其前项项所述所述亲亲属同属同时时持有本公司股份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项所述所述亲亲属直接属直接或者或者间间接控制的企接控制的企业业同同时时

11、持有本公司股份;持有本公司股份;目标公司企业901510亲属523一致行一致行动人:列人:列举法法(1111)上上市市公公司司董董事事、监监事事、高高级级管管理理人人员员和和员员工工与与其其所所控控制制或或者者委委托托的的法法人人或或者者其其他他组组织织持持有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股份;员工持股公司管理层公司20%20%10%10%目标公司24一致行一致行动人:兜底条款人:兜底条款(1212)投)投资资者之者之间间具有其他关具有其他关联联关系关系 通通过过一个条款覆盖所有未能一个条款覆盖所有未能穷穷尽的、可能尽的、可能现现的关的关联联关系。关系。f.f.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义务人的范人的范围围:

12、持股达到法定披露比例的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包括收购人和相关权益变动的当事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业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律师、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Art.20) 2 2、收、收购购人的主体人的主体资资格(格(0606、0707年均考到)年均考到) (Art.6)规定了以下禁止收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

13、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注:公司法原规定是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这里作为对自然人收购人的要求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14、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收收购购人提交文件要求(人提交文件要求(Art.50)Art.50)中国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证明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说明,基于收购人实力和从业经验;收购人具备管理能力的说明,如拟修改公司章程、拟改选董事、改变或调整主营方向。避免同业竞争、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收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核心业务和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涉及“一控多”的收购人,提供持股5以上的其他上市公司、银行、信托

15、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说明。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收购人最近3年诚信记录(收购人成立不满3年,提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最近3年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 3、权权益披露益披露谁有义务披露(Who)披露什么(What)什么时点披露(When)权益变动披露的流程图披露的一般要求(1 1)权权益的概念益的概念(Art12)规定权益包括:登记在投资者名下的股份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2 2)谁谁披露及披露的量的界限(披露及

16、披露的量的界限(Art16,17Art16,17)1、增持情况下:530(包括30):520(不包括20):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30(包括30):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财务顾问核查2、减持情况下: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证券法的相关券法的相关规规定:定:86条:投资者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报告、通知并予公告,在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股票;达到5%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报告和公告,在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第88条:达到30

17、%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第97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停止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股票;收购完成后,公司不再具备股份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33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法人的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持股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相关权益变动发生的时间及方式;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3 3)披露什么:)披露什么:

18、简简式式权权益益变动报变动报告告书书必必备备内容(内容(Art16Art16)简式报告的必备内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否已做出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的相应安排;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不存在禁止收购的情形;能够按照对收购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3 3)披露什么:)披露什么:详详式式权权益益变动报变动报

19、告告书书必必备备内容(内容(Art17Art17)35无无须编须编制制报报告告书书的情形的情形6个月内,持股变动达到法定比例,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再次报告、公告的(如持股比例达到第一大股东,已经披露详式,可以仅就与已披露的报告书不同的部分报告、公告)因上市公司回购减少股本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化36二级市场举牌持股达到5,事实发生之日(T)起3日内(不是3个工作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证监会、交易所、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公告,在此期间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见证券法第195条和第47条,6个月内卖出,收益归公司所有,给予

20、警告,可并处3-10万元罚款)持股达到5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或减持5,在T+3日内报告、公告,在公告日+2日内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披露的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5和其后每5%每增加或减少5%,比如10、15、20、25(5的整数倍)(4)披露)披露时时点(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点(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Art13)37协议转让方式(包括行政划转、间接方式、司法裁决、继承、赠与等)持股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达成协议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持股达到5后,增持或减持达到或超过5,在T+

21、3日内报告、公告,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披露的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10、15、20、25(5的整数倍)例如:持股7的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受让3,持股达到10,须履行报告、公告义务(4)披露)披露时时点(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点(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Art14、15)38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以现金认购的定向发行:董事会决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简式或详式报告,说明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和比例、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转让限制或承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以非现金资产

22、认购的定向发行:还应当披露非现金资产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非定向发行达到法定比例:在上市公司公告发行结果之日起3日内,披露简式或详式报告(4 4)披露)披露时时点(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点(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1515号准号准则则第第2828条)条)39行政划转(包括国有单位之间划转、变更、合并)持股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披露股权划出方及划入方(变更方、合并双方)的名称、划转(变更、合并)股份的数量、比例及性质、批准划转(变更、合并)的时间及机构,如需进一步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说明其批准情况。(准则第27条)司法裁决申请执行人持

23、股将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收到裁定之日)起3日内披露作出裁定决定的法院名称、裁定的日期、案由、申请执行人收到裁定的时间、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拍卖机构名称、拍卖事由、拍卖结果 。(准则第29条)(4 4)披露)披露时时点(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点(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Art14Art14、1515)40公开征集受让人的间接方式出让人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市场采用公开征集受让人方式出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份的,事实发生之日(市场挂牌出让之日)起3日内通知上市公司进行提示性公告,并予以披露。(准则第26条)与受让人签署协议后,受让人和出让人按照协议转让方式(准则第23条)披露

24、。(4 4)披露)披露时时点(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点(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Art14Art14、1515)41信托方式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事实发生之日(达成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安排)起3日内披露: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信托管理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信托或资产管理费用合同的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信托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等 (准则第24条)(4 4)披露)披露时时点(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点(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Art14Art14、1515)20持股比例30详式权益变动报书;为第一大股东的,须聘请财务顾问未成为第一大股

25、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反之,详式报告书其后增减增减 56个月内公告,免于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二级市场达到5协议转让53日内(5 5)权益益变动披露的流程披露的流程4 4、收、收购购方式方式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定向发行行政划转(合并、变更)二级市场举牌收购司法裁决继承、赠与征集投票权等44信息披露的共同要求信息披露的共同要求信息披露及时性要求:公告收购报告书或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谁、目的、准备做什么、批准的不确定性监管部门 对报告书的审核期限为15日,15日内表示无异议,可以公告或进入要约程序;15日内提出反馈意见,不得公告;15日内未提出意见,可以公告或要约自动生效办理过户手续后

26、:公告结果45全面要全面要约与部分要与部分要约强制要制要约与主与主动要要约初始要初始要约与与竞争要争要约 (1 1)要)要约收收购a.a.需要要需要要约约收收购购的情形的情形(Art23、24、47):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全面要约,也可以部分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b.b.要要约约收收购购的特的特别别要求要求(Ar

27、t25,26,35,37)(Art25,26,35,37)公平对待原则,同种股份得到同等对待,要约条件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价格(没有分类股票价格) 、信息、要约期限、支付方式、分配比例。要约期限:30日60日,有竞争要约时除外。要约收购的底限:5。新规则没有限定要约收购的起点门槛,收购者从零股份开始即可采取要约方式收购,收购比例只要达到5%以上即可。要约方式不一定用于收购第一大股东,也可以用于收集股票;要约不一定是全面要约,也可以部分要约,但部分要约的上限比例是30%。 c. c.要要约约价格:要价格:要约约收收购购的特的特别别要求(要求(Art35)Art35) 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

28、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d.d.支付手段支付手段(Art27)(Art27)要约收购的支付手段: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以退市为目的的全面要约和证监会强制全面要约,收购人必须采取现金方式;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履约保证:以以现现金收金

29、收购购,2020履履约约保保证证金;以上市的金;以上市的证证券支付,全部保管,如券支付,全部保管,如为债为债券,券,则则距到期日不少于距到期日不少于1 1个月;以非上市个月;以非上市证证券支付,券支付,须须同同时时提供提供现现金金选择选择,说说明保管、送达方式及程序安排。明保管、送达方式及程序安排。换股收购的特别要求:收购人提供该证券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证券估值报告。e.e.有条件的要有条件的要约约及要及要约约的的变变更、撤更、撤销销Art28,29,30,31,38,40)Art28,29,30,31,38,40)允许有条件的要约:允许收购人发出有条件的要约,在取得批准或达到

30、要约约定条件后,收购人履行收购要约。增减持股的限制:要约期间不得采取要约以外的方式或超过要约条件增持,也不得减持。要约撤销: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前,撤销要约的,12个月不得再行收购同一公司;要约收购期间,不得撤销要约。要约条件变更:要约期届满前15日内,不得变更,但有竞争要约除外。 f. f.竞竞争要争要约约(Art40,41(Art40,41,42,4342,43,44,78)44,78)竞争要约:在初始要约期满15日前发出;初始要约人如变更要约条件,距初始要约期满不足15日的,须延长要约期,延长后的要约期不少于15日,不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期满日,同时追加履约保证金。预受要约的撤回:接受要约

31、条件的股东在要约期满3个交易日前可随时撤回预受;要约期满3个交易日内不得撤回;在竞争要约出现时,接受初始要约的股东在撤回预受后,方可将股份出售给竞争要约人。部分要约按等比例分配:收购人预定收购的股份数与股东出售的股份数之比。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对不履约或发假要约的收购人予以严惩:3年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证监会不受理其报送的申报文件,并追究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财务顾问的法律责任 。要约期间的信息披露: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须及时披露(2个工作日);每日在交易所

32、网站公布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要约期满后3个交易日内公告要约收购结果g.g.信息披露:要信息披露:要约约收收购报购报告告书书(Art29)(Art29)收购人的姓名、住所,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收购价格;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收购期限;g.g.信息披露:要信息披露:要约约收收购报购报告告书书(Art29)(Art29)报送收购报告书时持股数量、比例;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包括同业竞争或持续

33、关联交易问题;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全面要约:须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无须披露第(十)项;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要要约收收购流流程程向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证监会是否有异议是不得发出收购要约否12个月内不得再次收购取消收购计划公告收购要约文件C-15日前被收购公司公告董事会报告A日A-15日C15日前可变更要

34、约A+20日如有竞争性要约可变更初始要约股东可以撤回预受要约期满C日股东预受要约C-3日前收购人每日公告预受情况,在C3到C日之间,股东不可撤回预受A日要要约收收购流流程程要约期满C日C+3日内过户C3日内公告要约收购结果报告证监会收购情况C+15日内部分要约全面要约按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超过预定比例无约定条件,预受少于预定比例全部收购(2 2)协议协议收收购购 协议协议收收购购的特的特别别要求:要求:全全额额付款付款(Art55)(Art55):在:在办办理理过户过户手手续时续时原控股股原控股股东对东对收收购购人的主体人的主体资资格、收格、收购购意意图图、诚诚信情况有信情况有调查调查了解的了解的

35、义务义务,未清欠解保的,不得未清欠解保的,不得转让转让(Art53(Art53,7) 7) 收收购购将持股将持股30%30%以上的,中国以上的,中国证监证监会事前会事前 取得豁免后取得豁免后3 3日内公告;未取得豁日内公告;未取得豁免,免,3030日内日内发发要要约约或减持或减持(Art48)(Art48);不申;不申请请豁免直接豁免直接发发出要出要约约的,免于的,免于编编制、制、报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购报告告书书,协议协议或或类类似安排后似安排后3 3日内,日内,对对要要约约收收购报购报告告书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依法需要批准的,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应

36、当提示当提示(Art30) (Art30) 协议协议收收购购的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Art49)(Art49):收:收购报购报告告书书、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协议收收购过渡期渡期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Art52

37、)(3 3)管理管理层层收收购购管理层收购的特别要求(Art51):在公司治理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1/2以上。在批准程序上,要求2/3以上的独立董事赞成本次收购,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必须聘请评估机构提供公司估值报告要求财务顾问进行持续督导管理管理层收收购之禁止之禁止管理层存在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禁止收购:挪用公司资金公款私存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将公司资金外借或对外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38、进行交易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或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的交易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60管理管理层收收购的披露要求的披露要求符合治理要求:上市公司是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独立董事达到或超过1/2; (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持股的数量、比例; 如通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还应当披露该控制关系或委托、相关法人或其他

39、组织的股本结构、内部组织架构、内部管理程序、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比例等;61管理管理层收收购的披露要求的披露要求收购的定价依据、资产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如资金来源于向第三方借款,应当披露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方、借款的条件、金额、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除上述借款协议外,如果就该股份的取得、处分及表决权的行使与第三方存在特殊安排的,应当披露该安排的具体内容;如该股份通过赠与方式取得,应当披露赠与的具体内容及是否附加条件;62管理管理层收收购的披露要求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实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收购的后续计划,包括是否将于近期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40、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情形; 上市公司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声明其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管理层收购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4 4)间间接收接收购购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定比例。 与直接收购的披露原则和法定义务保持一致(Art56)通过间接方式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但未超过30%的情形,按照有关权益

41、披露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超过30%的,按照有关协议收购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间间接收接收购购的特的特别别要求要求(Art58,59,60)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披露义务,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公司有权对实际控制人起诉。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上市公司知悉后立即公告;实际控制人仍未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查询,报告监管部门;证监会责令改正,对实际控制人查处。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任: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公告告、公告义务,不配合,或者,不配合,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禁止收控制人存在禁止收购情形的,董事会情形的,董事会应当拒当拒绝接受接受实际

42、控制人支配的股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提交的提案或提交的提案或临时议案,案,向向监管部管部门报告告知悉未知悉未报告,或未拒告,或未拒绝的,的,责令改正,相关董事令改正,相关董事为不适当人不适当人选 65衰减原衰减原则则(Art57) (Art57) :主要是对因投资关系形成多层控制结构下,基于重要性原则要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投资者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反之,如不重要,则免于再向上追溯披露。例如投资者收购母公司的控股权,母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10%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在子公司的资产和利润中所占比重不足30,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收购母公司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取得对上市公司10的股份的支配权,因此,投资者

43、可免于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有关投资关系的变化情况可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披露。663030以上以上间间接收接收购购和直接收和直接收购购履行履行强强制要制要约义务约义务的的对对比比 l 申请豁免 l 取消协议或协议收到 30,改发部分要约 l 未取得豁免,30 日内发出全面要约 l 受让 30,之后每年递增不超过 l 停止收购 直接收购 间接收购 l 申请豁免 l 公司股东将所持股份在 30日内减持到 30或 30以下,改发部分要约 l 未取得豁免,30 日内发出全面要约 l 停止收购 67(5) (5) 定向定向发发行取得公司控制行取得公司控制权权(1616号准号准则则)披露披露时时点点:

44、董事会决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以以现金金认购的定向的定向发行:行:说明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和比例、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转让限制或承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以非以非现金金资产认购的定向的定向发行:行:还应当披露非现金资产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685 5、被收、被收购购公司董事会的公司董事会的责责任任公平对待所有收购人(Art8)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对收购人提供财务资助控股股东欠款或者违规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Art53)协议收购(Art 52)在过渡期间,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超过1/3,

45、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公开发行融资;不得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和投资,但为挽救财务危机公司除外间接收购(Art58,59,60):见间接收购对董事会的具体要求695 5、公司董事会的、公司董事会的责责任任要约收购(Art32,33,34):董事会对收购人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收购意图进行调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公告要约报告书20日内)要约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提出补充意见(3个工作日内)要约收购期间,董事不得辞职自提示性公告到要约期满,除正常经营或执行股东大会已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营、担保、贷款等对

46、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70董事会反收董事会反收购购措施与措施与诚诚信信义务义务的平衡的平衡(Art8,80)(Art8,80)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决策和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而不是其自身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例如: 金降落伞计划焦土措施:举债购买公司不需要的业务、出售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业务公司章程中设置不当反收购条款:设置超过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比例; 1/2、2/3提高小股东提案权的比例; 3%提高小股东召集临时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比例 。10% 6 6、要、要约约收收购购豁免豁免a.a.豁免的基本原豁免的基本原则

47、则: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b.豁免的豁免的类类型(型(Art61Art61):):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结果:以原来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免于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结果:因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仅向部分人发出要约未得到豁免: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减持30或30以下,拟继续增持的,发出部分要约c.c.豁免的豁免的审审批程序:批程序:简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简易程序易程序 (Art63) (Art63):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48、。 包括以下情形适用简易程序:1、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由由“事事前前申申请请”改改为为“事事后后申申请请”,即即增增持持后后3 3日日内内公公告告,并并向向证证监监会会提提出出豁豁免免申申请请。交交易易所所规规定定,首首次次增增持持或或增增持持达达到到1%1%须须公公告告。证证监监会会不同意不同意简简

49、易程序申易程序申请请的,适用非的,适用非简简易程序。易程序。2008-08-27) 2008-08-27) 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证券法第50条规定的上市条件之一: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5、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

50、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6、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7、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程序一般程序(Art62)(Art62) 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包括以下情形: 1、出让人与收购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公

51、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控制权的转让是否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来判断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如实际控制人是不同的自然人或不同的国资委。)2、挽救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重组方案得到股东大会批准,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 。 3、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4、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不将司法裁决作为明确的豁免情形,防止被滥用。7 7、财务顾问财务顾问明明责责要求要求(Art65)尽职调查 专业化服务 规范化运作辅导 发表专业意见 组织协调 持续督导 (1 1)

52、收)收购购人的人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a.收购人须聘请财务顾问的情形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20但未超过30,且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要约方式收购以协议或其他方式收购,导致持股比例超过30b.收购人免于聘请财务顾问的情形因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表决权77c.c.收收购购人的人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所出具的所出具的专业专业意意见见(Art66Art66)报告书(收购或要约收购)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收购的目的;收购人是否提供所有必备证明文件,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是

53、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的情况;78c.c.收收购购人的人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所出具的所出具的专业专业意意见见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方式;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涉及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说明有关该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

54、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该证券交易的便捷性等情况;收购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是否已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该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79c.c.收收购购人的人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所出具的所出具的专业专业意意见见对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进行分析,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对收购人解决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及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方案进行分析,说明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还作出其他补偿安排;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55、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80c.c.收收购购人的人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所出具的所出具的专业专业意意见见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存在该等情形的,是否已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涉及收购人拟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说明本次收购是否属于可以得到豁免的情形,收购人是否作出承诺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实力。81d.d.收收购购人的人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的持的持续续督督导导要求(要求( Art71Art71)采取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在收购完成12个月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56、督促收购人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核查收购人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的披露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涉及管理层收购的,核查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还款计划的落实情况与事实是否一致;督促和检查履行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落实情况。 发现收购人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督促收购人及时披露,向监管部门报告解除持续督导委托合同的,向监管部门报告,说明理由 (2 2)上市公司聘)上市公司聘请独立独立财务顾问独立

57、财务顾问不得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要约收购中,上市公司董事会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管理层收购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83独立独立财务顾问财务顾问所出具的所出具的专业专业意意见见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收购人的实力及本次收购对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收购人是否存在利用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或者由被收购公司为本次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涉及要约收购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说明收购价格是否充分反映被收购公司价值,收购要约是否公平、合理,对被收购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接受要约提出的建议;84独立独立财务顾问财务顾问所出具的所出具的专业专业意

58、意见见涉及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还应当根据该证券发行人的资产、业务和盈利预测,对相关证券进行估值分析,就收购条件对被收购公司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接受收购人提出的收购条件提出专业意见;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分析,就本次收购的定价依据、支付方式、收购资金来源、融资安排、还款计划及其可行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上述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最近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业务往来情况以及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其他内容等进行全面核查,发表明确意见。85(3 3)持)持续监续监管要求管要求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收购30以上,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未达到30的,监管部门可

59、根据审慎监管需要提出要求派出机构持续监管与会计师事务所谈话监督财务顾问持续督导责任的落实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不受12个月限制,但须履行豁免申报程序(Art621)86(4 4)财务顾问问责财务顾问问责要求要求监管措施及处罚 :监管措施主要包括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不受理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的申报文件等;处罚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暂停或撤销机构业务资格、市场禁入等。 878 8、监监管措施与法律管措施与法律责责任任(1)主体:四类人收购人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责任人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60、及主要责任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888 8、监监管措施与法律管措施与法律责责任任(2)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公告不及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未依法聘请财务顾问报告、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履行要约义务随意变更要约条件要约收购中不按约定条件履约公司章程违法违规存在占用和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专业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8 8、监监管措施与法律管措施与法律责责任任(3)处罚措施收购人: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停或停止收购、限制表决权、3年内不受理收购人及其关联方的申报文件、警告、罚款、市场禁入原控股

61、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责令改正、暂停或停止收购、市场禁入、刑事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宣布为董事不适当人选专业机构: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业务资格、责任人市场禁入第二第二讲 外外资并并购上市公司特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定一、外一、外资并并购监管法管法规体系体系二、外二、外资并并购的基本原的基本原则三、外三、外资并并购的主体的主体资格格四、外四、外资并并购的提交文件的要求的提交文件的要求五、五、对收收购人的人的战略投略投资的基本要求的基本要求六、外六、外资收收购的的审批程序批程序一、外一、外资并并购监管法管法规体系体系2002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

62、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决了外资收购的市场准入问题 2005年12月31日,五部委发布外 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8号令)2006年8月8日,六部委发布外 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10号令)二、外二、外资收收购的基本原的基本原则 证券市场尚未全面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或参股上市公司,充分体现“为我所用”,而不是“为他所用”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三公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及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鼓励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反

63、垄断,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品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三、外三、外资收收购人的主体人的主体资格格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四、外四、外资收收购人提交文件的要求人提交文件的要求按照对国内收购人的要求提供文件(中国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除外)财务顾问出具收购人符合战略

64、投资者条件、具有收购能力的核查文件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 按产业政策要求:属于鼓励类,要求取得商务部批准;属于非鼓励类,要求取得商务部、发改委批准;特殊行业如银行,取得银监会批准五、五、对收收购人的人的战略投略投资基本要求基本要求方式:协议转让、取得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其他合法方式持股比例: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转让限制:3年内不得转让产业政策限制:符合限制产业对外资比例的要求,对禁止性行业,外资不得进入国有股: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外六、外资收收购的的审批程序批程序 定向定

65、向发行行董事会批准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与收购人签署协议报商务部取得原则批复报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及免于发出要约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协议转让董事会批准股东大会批准转让双方签署协议报商务部取得原则批复报中国证监会豁免或发出要约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要要约约收收购购:报商务部取得原则同意(“进入国门”)开设专门帐户,用于购入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收购完成后该专户中的股票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第三第三讲讲 重大重大资产资产重重组组 一、重大一、重大资产资产重重组组的概念与的概念与标标准准二、重大二、重大资产资产

66、重重组组主要程序主要程序三、三、发发行股份行股份购买资产购买资产的特的特别规别规定定四、重大重四、重大重组组后后发发新股或公司新股或公司债债五、五、监监管措施管措施并并购与重与重组的关系的关系并购与重组不可分,并购与重组常常是前后程序。并购是重组的一部分 重组包括股权、业务、资产、债务、人员、机构、文化等方面,作为股权重组的并购是整个重组的重要部分。并购与重组互为条件 一般净壳收购中新旧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新股东与上市公司的资产和债务重组、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的资产转让通常约定互为生效条件。(一般的架构)注:一般来讲,重组获批的难度大于并购获批的难度 4 4月月1818日,中国日,中国证监证监会

67、正式会正式发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资产重重组组管理管理办办法,法, 该该管理管理办办法自法自20082008年年5 5月月1818日起日起实实施,施,20022002年起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年起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购买、出售、置、出售、置换资换资产产若干若干问题问题的通知即的通知即废废止。与上市公司重大止。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资产重重组组管理管理办办法配套出台的文件法配套出台的文件还还有关于有关于规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资产重重组组若干若干问题问题的的规规定和公开定和公开发发行行证证券的公司信息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则第第2626号号上

68、市公司重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资产重重组组申申请请文件。文件。 1、概念、概念重大重大资产资产重重组组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Art2)其中“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以下几种情行:(Art13)(1)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2)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托他人经营、租赁;(3)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4)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一、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与标准2、标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69、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需要报证监会(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Art11)3、应由重组委审核的特殊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特殊重大资产重组:(1)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

70、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3)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其他情形。(Art27)4、可由重组委审核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本次重组方案提交并购重组委(一)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完整经营实体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二)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示异议的。交易双方磋商,并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计划泄露或股价异常计划、方案等公告聘请证券服务机构,并签署保密协议制作重大资产重

71、组预案等需披露文件召开董事会公告、披露相关文件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披露相关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证监会申报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反馈意见回复反馈重大交易条款变更重新报送并购重组委审核应当可以申请上市公司召开会议通知申办停牌公告上市公司核准或不核准决定申办复牌公告上市公司实施重组方案上市公司报告实施情况、公告财务顾问督导二、重大资产重组主要程序1.上市公司与交易方初步磋商,并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Art14)2.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出具意见,并签署保密协议(Art15)3.评估及盈利预测审核(Art17、18)4.召开董事会,对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72、议;董事会就重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明确判断;独立董事就重组发表独立意见;如重组定价涉及评估的,董事会应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独董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Art18、19)5.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披露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Art20)6.召开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资产重组事项,该议案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73、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回避。(Art21、22)7.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并编制申请文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上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当出具承诺,保证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8.证监会审核(Art25、26、27)(1)证监会在审核期间提出反馈意见,上市公司应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书面回复不符合管理办法二十七条情形的,证监会相关部门审核符合管理办法二十七条情形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并购重组委审核。上市公司收到并购重组委审核通知后,应立即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

74、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做出的“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在次一工作日公告。予以核准的,上市公司同时补充披露相关文件(2)逾期未答复的,上市公司在到期日次日就重组的进展和未能及时回复的具体原因予以公告9.上市公司收到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做出的“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在次一工作日公告。予以核准的,上市公司同时补充披露相关文件(Art28)10.上市公司实施重组方案(Art30)11.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重组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各工作日内编报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监会、其派出机构、交易所书面报

75、告,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与实施情况报告书同时报告、公告。(Art31)12.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能重组完毕的,上市公司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进展报证监会、其派出机构并公告;此后每30日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Art31)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前提(Art4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76、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发行股份的价格(Art42)不低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77、,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修改)3、发行股份的锁定期(Art43)特定对象以认购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锁定。以下情形锁36个月:(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2)特定对象通过本次认购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特定对象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4、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控制的股份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应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

78、行相关义务。比例超过30%或在30%以上继续增加的,应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可向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对本次发行股份认购资产涉及的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风险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Art45)经并购重组委审核后获得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的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Art4)(一)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实体;(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重组方的承诺事项已经如期履行,上市公司经营稳定、运行良好;(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

79、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四、重大重组后发新股或公司债完整经营实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rt4)(一)经营业务和经营资产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二)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三)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实行独立核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能够清晰划分;(四)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

80、其他方式,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恰当安排。五、监管措施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存在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Art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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