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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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少儿保险 少儿保险,就是专门为少年儿童设计的,用于解决其成长过程中所需要的教育、创业、婚嫁费用,以及应付孩子可能面临的疾病、伤残、死亡等风险的保险产品。主要类型儿童保险主要分为教育型的儿童保险和保障型的儿童保险,具体为:v儿童医疗保险 健康医疗保险可防范儿童成长过程中由于疾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造成的风险,预防儿童在罹患疾病后不会因为经济上的原因而无法得到优质、快速的医疗服务。v儿童意外保险 该类保险可以积极防范儿童成长过程中由于外部突发的意外事故而产生的风险。v儿童教育保险 父母要为孩子将来的教育费用作长期性的准备计划,该保险具有强制储蓄的概念,以确保孩子将来获得高质量教育所需的资金。国寿绿荫呵

2、护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v保险合同构成 : 国寿绿荫呵护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绿荫 呵护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 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v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v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

3、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两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年数);2国寿附加绿荫呵护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年数)。责任免除l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

4、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责任免除6.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

5、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红利事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保险缴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五年

6、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申请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国寿附加绿荫呵护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7、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二、特别保障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所指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别保障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

8、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国寿附加绿荫呵护少儿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最

9、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别保障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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