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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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执业范围规定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部属、部管医院: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生 部中医药局二OO年六月二十日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医师执业范围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

2、)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 妇产科专业;4、 儿科专业;5、 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 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 精神卫生专业;8、 职业病专业;9、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四)中医类别(包括

3、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1、 中医专业;2、 中西医结合专业;3、 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6、傣医专业;5、维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 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 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 的执业活动。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 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 案,

4、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 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 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 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 业范围进行注册。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 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者,方可申请注

5、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五、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 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的义诊等;(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 请变更执业范围:(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6、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 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 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 训专业的。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医师资格证书;(三)(四)医师执业证书;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

7、其他专业应报卫生部备案,中医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国家中医 药管理局备案。附件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制定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遵循的(-)既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师队伍科学化、规范化 管理,又要实事求是地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医师队伍的现状、医学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和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诊疗科目的 规定,做好衔接工作;(-)该范围是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准入后的基本执业范围,设定执业范围的专业宜粗不宜细,有些更细的专业分类可 以随着专科医师制度的完善予以解决O二、临床类别相关专业划归:(-)内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二)(三)(四)(

8、五)(六)(七)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麻醉专业;妇产科专业含妇女保健专业;儿科专业含儿童保健专业;精神卫生专业含精神病专业、心理卫生专业;医学影像专业含核医学专业;肿瘤专业可按所从事具体业务工作注册相关专业, 如内科专业、外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八)职业病专业含放射病专业。三、专业名称注释:(一)预防保健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社区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二)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航天医学、 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三)规定执行。四、医师注册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 维医专业、傣医专业等作为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气

9、功活动,必须依 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取得医疗气功 技能合格证书。五、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项填写要求:(一)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2“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 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 审核表时,应将核准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3“拟聘用的科目”和 表4“聘用的科目”栏内,“聘用的科目”也应同时填写;(二)医师申请变更执业范围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2“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 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医 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

10、核表时,应将核准变更的执业范围填写在 表4“拟聘用的科目”和表5“聘用的科目”栏内,“聘用的科目” 也应同时填写;(三)医师申请重新执业注册,本人对执业范围的要求可在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表3“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栏填写。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核准医师重 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时,应将核准的执业范围填写在表4“拟 稈用的科目”和表5“聘用的科目力栏内,“聘用的科目”也应同 时填写;(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项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以上申请审核表后方可填写;伍)因医师执业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限制或需特别限制医师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具体执业范围应按照国务院有关业范围的,注册机关应当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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