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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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责任法课件产品责任法课件Contents概述 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责任 美国产品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安全权利,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应免受危险产品 的侵害。 了解权利,即保护消费者免受广告欺诈及虚伪陈 述的侵害,消费者有权要求了解真相。 选择权利,即保护消费者能够自由选择并得以合理公正的价格获得达到一定规格的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意见被尊重权利,即要求政府在决定某项经济政 策时,应保证消费者的意见被充分考虑或采纳。1969年尼克松总统在前四项权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项“求偿权利”,即消费者在受到不法损害时,有要求惩罚不法制造商并获得赔偿的权利。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以保

2、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和确定生产者义务为宗旨的产品责任法应运而生。 第二节第二节 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所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征如下: 1.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为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所引起的赔偿法律关系。单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坏主要由民法中的合同法调整。第二节第二节 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责任 2.内容为调整以消费者为主体的使用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缺陷产品而产生的民事侵权

3、关系。 3.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为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 4.法律性质以私法为主,兼有公法属性。产品责任法规定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具有公法性质,生产者、销售者不能以任何方式排除这种强制性规定。但因缺陷产品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或使用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则属私法范畴。 第二节第二节 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性质 产品责任从总体上讲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对此种民事责任的性质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认为产品责任属于合同责任 该观点认为产品责任只存在于直接合同关系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在没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例如:旁观者、家庭成员或朋友等则不存在产品责任,从而使得没

4、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这一观点在产品责任产生的早期占主流地位,但第二节第二节 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责任随着世界各国有关产品责任立法的完善,合同责任已被取代。 2.认为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双方的主体资格不会受到限制,这就解决了非直接合同关系当事人因使用不合格产品而遭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得不到赔偿的问题。 3.认为产品责任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构成的双重责任 此种观点认为,产品责任既可以是侵权责任,又可第二节第二节 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责任以是合同责任,是属于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竞合。由当事人自己来选择采用哪一种方法来追究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5、从实践来讲,侵权责任更有利于原告一方,因为在侵权责任中,不要求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合同责任则要求当事人双方具有合同关系,所以就可以请求赔偿的主体范围,合同责任比侵权责任的限制较多。除此之外,在合同责任中原告方只能就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而侵权责任中的赔偿范围不仅限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第二节第二节 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而且属于侵权责任中的特殊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产品责任侵权。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

6、任的概念解析 产品责任,是指经过生产或加工的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因该产品存在缺陷或瑕疵而致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而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从经济学上讲,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人类生产劳动成果,既包括物质劳动成果,也包括智力劳动成果。但产品责任法所调整的产品的范围,与经济学上的产品不尽一致。根据美国1979年统一产1.产品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的规定:产品为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出于各种对保护消费者和公共利

7、益的考虑,常常会作出比法律条文更为宽松、灵活的解释。在美国,凡经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加工处理的东西,包括任何可销售的、可使用或可移动的制成品,无论是工业的还是农业的,也不论是整件的还是部件、原材料,只要由于使用它们或通过使用它们造成损害,都可归为产品责任法调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整的“产品”范畴。不仅如此,美国产品责任中的“产品”概念已经扩展到无形资产以及土地上,甚至为了使消费者能够依据严格责任获取赔偿,越来越多的法院把房屋和出租的公寓等不动产也视为产品。 产品责任制度的核心在于对“缺陷”的解释和定义,因为缺陷是任何权利要求的基础,无缺陷则无责任。美国虽然没有明确的立法定

8、义,但是在侵权行为法重述(第2版)第402条规定:凡销售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者应对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因此而遭受的 2.瑕疵或缺陷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不合理的危险”是美国产品缺陷的核心概念。对于那些在正常用途范围内存在的不可避免的危险,属于合理的危险,并不构成产品的缺陷,比如雷管、炸药、药品等。只有当产品的危险是应该避免而且能够避免而未能避免的危险,才属于不合理的危险,也就是说,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对此应承担责任。 根据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的规定,产品制造、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未给予 3.产品缺

9、陷的种类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适当警示或不符合产品销售者的品质担保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据此可将产品缺陷分类如下: 1)产品制造缺陷 产品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善,技术水平差等原因而使个别产品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危险性。一般可分为原材料、零部件及装配方面的缺陷。例如,1973年,布兰登伯格诉丰田汽车销售美国分公司及丰田总公司一案中,美国法官对于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丰田汽车因翻车而车顶破裂,乘客被抛出车外造成死亡的事件,认为汽车车顶的构造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有缺陷而判决制造商和销售商负赔偿责任。 2)产品设计缺陷 产品设计缺陷是

10、指产品的设计中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它往往是导致整批产品存在潜在危险的根本原因。设计缺陷一般由配方、处方的错误、原理的错误、结构设计的错误等方面造成。与制造缺陷相比,产品设计缺陷一般造成的危害比较严重、判断也较为困难且不被保险公司承保。例如,1956年,马修诉劳恩德公司一案中,原告马修在看铝制椅子,在试坐旋转时,椅子回旋部分将原告马修的手指切断。法官认为,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切断原告手指的机构装置部分是椅子构造的必要部分,被告应在其危险部分装上保护装置,否则应负设计缺陷的产品责任。 案例:文斯诉埃斯特.威廉斯游泳池公司 1970年,两岁的文斯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通过游泳池下

11、方的一个可伸缩的梯子爬上了游泳池并掉进水里,造成严重的脑部伤害并导致终身残疾,这个游泳池位于他爷爷家的后院。文斯的父亲以文斯的名义起诉该游泳池的制造商和销售商,要求赔偿。理由是游泳池存在设计缺陷,缺乏合理的防护装置。它缺少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自动门来防止不适宜者进入游泳池。审理本案的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认为,游泳池具有其应当具有的安全性,因为它包含了一个可伸缩的梯子,只是很不幸,这个梯子没有被收起来从而导致了本案中原告的伤害。确定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缺陷应当依据消费者对某种产品特性的合理期望。如果一般消费者能够合理预见到产品的危险状态和伤害风险,那么该产品就不具有缺陷,这是

12、一个客观标准。本案中的游泳池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伸缩梯子处于游泳池的下方,而孩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子没人看管时,普通消费者完全可以预见到此种情况会给儿童造成伤害。如果产品的危险程度超过了普通消费者所能预见的程度,则其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该产品就是缺陷产品。同样,那些具有明显危险性的产品,由于其对于普通消费者不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因此就不属于缺陷产品。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 3)产品的警示缺陷 产品警示缺陷是指产品提供者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必要的(适当的、明确的、易理解而且详细的说明)、警告或安全、使用方面的指导,从而对使用者构成不合理的危险。警示缺陷一

13、般是与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相关联的。一般认为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必须在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时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针对可合理预见的产品使用者,对产品可能产生的危险及其预防方法以具体规范的用语尽可能详尽地予以警告和说明,否则他就必须对其因违反警示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产品的危险是明显的或众所周知的,产品提供者可因此免责,即所谓“已知危险不得追究或完全排除的规则”。例如,美国的瓦克维尔工程有限公司诉BDH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一案中,被告向瓦克维尔提供了一种装在玻璃安瓶里的瓶上标有“有害蒸汽”的化学药剂。供应商并不知道该化学药剂遇水后会产生强烈的反应。

14、一位科学家在做试验时意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外地将安瓶掉在水池里引起爆炸,导致了该科学家死亡并给原告的工厂造成了巨大损失。法院裁决制造商负有过失责任,因为他未能提供该化学药剂的危险性的充分警告,而上述危险性已在相关的科学杂志中指出,因而是被告理应知悉的,法院追究了制造商侵权和合同两种责任。即使该化学药剂的危险性尚属不可知悉,根据严格责任的规定,被告仍应负责。 案例:麦当劳咖啡案 1992年2月的一天,斯黛拉莉柏克,当时已有79岁高龄,乘外孙驾驶的轿车,途经当地一家麦当劳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快餐店,通过“驾车销售窗口”买了一杯咖啡。驶离餐馆后,莉柏克需要

15、往咖啡里添加奶粉和白糖,外孙便停住了车。当时,老太太坐在前座乘客位,把杯子停放在双膝之间,左手拿着奶粉袋和糖袋,右手试图打开杯盖,没料想,一个意外闪失,整杯滚烫的咖啡泼洒在两腿之间,致使下身和前臀等处严重烫伤。莉柏克住了8天医院,总算脱离了生命危险,出院后卧床不起,直到两个多月后,伤口才逐渐痊愈,后来又做过多次植皮手术,在长达两年的时间中难以自如行走,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老人蒙受了极大的身心痛苦,甚至险些造成了生命危险。伤势初步稳定后,莉柏克以咖啡质量缺陷、危及人身安全、酿成责任事故为由,一张状纸把麦当劳告到了联邦地区法院。1994年7月,在新墨西哥州联邦地区法院,“麦当

16、劳咖啡案”正式开庭。陪审团一致判决,麦当劳出售的咖啡温度过高,毫无必要,在产品安全问题上,掉以轻心,疏忽大意,侵犯了原告的人身安全,造成了重大伤害事故和经济损失,因此,必须承担咖啡质量低劣的法律责任,偿付原告20万美元 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补偿性赔偿”。考虑到原告不慎失手,亦应对事故承担20%的责任,麦当劳公司的实际责任减为80%,赔偿总数相应地由20万美元减为16万美元。在这起咖啡烫伤案中,原告及其家人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满打满算只有两万美元左右。由此,在16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中,其中14万美元可视为对原告的精神伤害补偿。陪审团判定除了“补偿性赔偿”之外,被告应

17、偿付原告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法官最终判决“惩罚性赔偿”48万美元,加上原有的16万美元 “补偿性赔偿”, 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麦当劳应付的赔偿总额为64万美元。 判决的法律根据为,麦当劳公司是快餐店的拥有者,有责任和义务对顾客主动提供保护;如果咖啡温度过高,而且没有事先警告,致使顾客遭受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则顾客有权起诉赔偿。如果侵权行为属于“轻率的”和“恶意的”,原告赢得官司之后,不仅会得到实际损害赔偿(偿还医药费、误工的薪酬等),而且还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和巨额惩罚性赔偿。 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 4)违反品质担保的缺陷 货物提供者的品质

18、担保责任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而且出卖人的这种明示或默示的品质担保责任延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伸适用于买方家庭中的任何自然人或买方家中的客人,只要可以合理设想上述任何人将使用或消费此种货物或受其影响,并且上述任何人因卖方违反品质担保而受到人身伤害,则卖方均应承担因违反品质担保的责任。 5)开发缺陷 开发缺陷是指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发现而后又被证明确实存在的那种缺陷。对于此种开发上的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产品提供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美国各州的做法并不一致。有些州出于保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护居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考虑,认为即使在产品投入市场时

19、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难以发现产品存在缺陷,但如果该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产品提供者不得以此抗辩,而应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凡是人身或财产遭受缺陷产品损害的当事人,不论其是否与产品提供者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都有权要求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向其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请求赔偿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任何遭到缺陷产品侵害的产品使4.请求赔偿的主体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用者、消费者或第三者,都构成产品责任法的赔偿请求权主体。 二、美国产品责任理论和归责原则 早期的产品责任法属于契约法范畴,人们借助契约理论实现对受害者权利的救济,1842年英国法院温特伯顿诉赖特一案

20、的判决所确立的“无契约,无责任”原则即为最早的体现该理论的有关产品责任的判例。 该案案情为:原告温特伯顿是一名受雇的马车夫,雇主与赖特订有一份由赖特提供一辆安全的马车供雇主用于运送邮件。赖特按照约定将马车交给雇主,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雇主让原告驾驶马车运送邮件。但是,原告在驾驶时,马车的一个轮子突然塌陷,造成原告受伤。为此,原告向雇主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雇主则以原告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赔偿。法院认为,动产的债务不发生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合同责任则仅仅存在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对于非合同的当事人,商品的制造者无注意义务。据此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由此确立了“无契约无责任

21、”原则。 显然,无契约无责任原则确定的救济权仅限于具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对于非合同的当事人来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说是很不公平的,并且有可能使得真正的责任者逃避损害赔偿责任。1852年美国托马斯诉温彻斯特一案突破了“无契约无责任”原则的限制。美国法院认为如果一项产品本身具有危险性,那么即使受害者与产品提供者之间没有任何契约关系也应获得赔偿。该案案情为:被告温彻斯特将误贴有与标签内容不符的有毒药品经某药店出售给原告,原告购买了被告制造并误贴标签的药品后,按照该药品标签的指示服用了药品,结果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尽管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纽约州最高法院认为,药品

22、的制造商虽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然与原告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被告的行为将人的生命置于现实可知的危险之中,被告有义务防止该损失的发生,但怠于履行注意义务,因此应按过失行为论处。此案确立了药品制造商对于无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因使用其药品而受到本可防止的损害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美国产品责任的理论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三种学说:疏忽说、违反担保说和严格责任说。 疏忽责任疏忽责任 该说的基本思想是: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疏忽致使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产品存在缺陷,并且正是这种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生产者因此应承担产品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23、 该说最具典型的案例: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 1916年,原告麦克弗森从一个汽车代销商处购买了一辆别克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当他以每小时8公里的时速行驶时,一个轮胎爆炸了,麦克弗森受伤。汽车轮胎是由一个声誉良好的配套商制造的,由别克汽车公司购买了该配套商的产品并装在自己的汽车上。在审理过程中,纽约州上诉法院认为,如果别克汽车公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司在装配轮胎之前,经过认真的检测,这只轮胎的缺陷是应该被发现的,而本案中,被告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应承担赔偿的责任。因为制造者的责任不限于他自己制造的产品,他的责任还应扩展到他的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配套生产厂或其他厂家所提供的

24、零部件,它应当对成品负责。 该案判决的意义在于:突破了产品责任限于合同当事人的限制,扩大了产品制造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范围,产品责任不再像过去那样限于食品、药品或爆炸物等固有危险品。在这个案件中,上诉法院创设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了产品制造商的一般责任原则即产品的制造商要对产品负责。麦克弗森案标志着疏忽责任的开始。之后的半个多世纪里,疏忽责任原则一直被适用于与产品有关的损害案件中。 英美国家认为疏忽责任属于一种侵权责任,在以疏忽为理由进行诉讼时,虽然不需要原被告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原告仍须证明:1)被告存在疏忽;2)产品的缺陷是由被告的疏忽所致;3)原告的损失是由产品缺

25、陷引起的。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 违反担保违反担保 违反担保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对产品明示或默示的担保,使买方因缺陷产品受到损害,买方可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担保说,源于合同责任,包括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由于这种产品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因此,原告无需证明被告有疏忽致使产品存在缺陷。但是,原告必须证明:1)被告违反了对产品明示或默示的担保;2)产品存在缺陷;3)原告的损失确由产品缺陷所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致。明示担保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主要是产品的制造商对产品的品质、用途、性能等作出了保证性的声明或陈述,常见

26、于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广告之中。由于违反明示担保是基于合同关系提起诉讼,因而从法理上讲原、被告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这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利。有鉴于此,美国在很早的审批实践中就不再要求原、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案例:Baxter V. Ford Motor Co. (1932)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原告巴克斯特向汽车零售商购买了被告福特汽车公司制造的一辆福特牌汽车,被告以书面形式保证汽车的挡风玻璃是防碎玻璃。但是,当原告在驾驶汽车时被一颗小石子击中挡风玻璃,玻璃的碎片伤及原告的眼睛。为此,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被告。法院认为,尽管原、被告之间无合同关系,但

27、是,被告在其广告中曾对挡风玻璃的安全性能大肆渲染,法官认为被告的产品性能与其广告宣传中的承诺不符,故被告违反了担保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 在此以后,美国的一些州法院在审判中逐步放宽了对合同关系的要求,即无需原、被告双方有合同关系。但原告在起诉时必须证明:1)被告作出了担保;2)原告相信了这个担保;3)原告的损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被告所作的担保而引起的。 默示担保默示担保分为两种:1.商销性默示担保。商销性默示担保。 UCC(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2314条规定:如果出售人是出售这种商品的商人,则合同应默示担保该商品适合销售

28、。2.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UCC第2-315条规定: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有理由知道买方对货物所要求的特定用途,而且买方信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来挑选适合的货物,则卖方就承担了货物必须适合这种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责任。 与明示担保相比较,默示担保在产品责任法领域的发展更为重要。默示担保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而是一种法定的担保责任。1913年梅泽特诉阿穆尔公司一案使得默示担保责任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食品。该案案情如下: 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 原告梅泽特购买了一盆被告生产的烧舌肉,但舌肉严重变质,导

29、致其家人食用之后均得病,并致使其中一人死亡。尽管陪审团认为被告无过失,但是法院仍依据默示担保理论判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食品是供人食用的,食用不卫生食品对人类健康及其生命会产生严重后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应当使制造商承担卫生、清洁的默示担保责任。食品生产者在现代情况下,应默示担保其原装销售食品的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安全性,此项担保适用于任何食用该食品的人。 案例:海宁森诉布鲁姆费尔德汽车公司 海宁森先生从布鲁姆费尔德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新汽车作为圣诞礼物送给自己的妻子,汽车交付一个星期,海宁森夫人驾车外出时,方向盘失灵,汽车撞在墙上,海宁森夫人受了伤,汽车全部报

30、废。海宁森夫人要求赔偿,汽车公司以海宁森夫人不是产品的购买者,与售货单位没有销售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海宁森夫人于是就状告到法院。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判定: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虽然海宁森夫人不是购买者,但她仍有权获得对自己人身伤害的赔偿金。并宣布,应把汽车制造商或销售商负担的商品适销性默示担保扩展到汽车的购买者、购买者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经购买者同意占有或使用汽车的人,在进行补偿时,必须考虑这些人。 这个案件使违反默示担保的卖方承担责任的范围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界限,使许多法院最终接受了非合同关系的产品侵权诉讼适用默示担保的理论。无论是明示担保还是默示担保在产品责任法上的发展,都突第三

31、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破了合同关系的理论,后来美国在成文法上给予肯定。后来修改统一商法典时第2-318条规定了“利益第三人担保”:“卖方的明示或默示担保责任涉及买方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者或其家庭中的客人。如果可以合理地预见到这些自然人会使用、消费或者受该产品的影响并因此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卖主应对他们负责。”由此可以看出,违反担保的责任已经扩大到各个领域,不再局限于合同的当事人本人。但是作为原告他仍然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即证明被告违反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了明示或默示的担保义务,这样一来,原告的证明责任加重了,其胜诉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严格责任严格责任

32、严格责任即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由于疏忽责任和担保责任都要求原告方负担举证责任。虽然产品责任已突破了合同关系当事人,使得合同之外的产品使用人也可以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但“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从而使得原告在诉讼中的地位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此法院只好寻求新的方法来保护消费者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利益,这种方法就是严格责任。1944年的“艾丝特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一案”是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重要判例之一。本案原告艾丝特拉因可乐瓶爆炸而受伤,原告诉称被告出售的瓶装可乐有过失,但却无法举证证明被告的特定过失行为。加州最高法院判决认为:过失存在于制造商一方,认定有过失的被

33、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个判例只被一部分州所接受,其他各州尚不能接受。直到1963年的“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一案”,情况才有了改变。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 1955年圣诞节,格林曼夫人购买了尤巴电器公司的一种电动工具,送给丈夫作为圣诞节礼物,该工具可以连接使用。为此,1957年,原告格林曼先生又买了一个连接装置作为配件使用。一天,当他加工一大块木头,按照说明书进行操作时,被电动工具飞射的木片击中头部而受伤,原告以违反担保为由提起诉讼。加州最高法院认为,为使制造商承担严格责任,原告一方不必证明明示担保的存在,只要制造商将其产品投放市场,明知产品将不经检验而使用,如果产第三节第三

34、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品具有致人损害的缺陷,那么制造商就应当对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这就是侵权法上的“格林曼规则格林曼规则”,其意义在于:法院审理的重点从制造商的过失转移到产品的性能;原告无需再证明被告疏忽或违反担保,而只需证明原告是在使用被告的缺陷产品时受到了损害;缺陷产品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将这类产品投放市场获得利润,并且最有能力了解和控制损害风险的制造者来承担,其目的是通过对制造者严格责任的追究,达到阻碍制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造商向市场投放缺陷产品的目的,并减轻受害人在产品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严格责任的优点: 与疏忽责任相比,严格责任无需证明被告存在过错(

35、即疏忽),这对不能认定被告存在过错或者难以举证证明被告存在疏忽的消费者来说是十分有利的;对此格林曼一案的主审法官特雷诺解释道“没有疏忽,但公众准则认为哪一方负担责任后,最能有效地减少市场上有缺陷的产品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所潜在的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威胁,那么就应该由哪一方来负责。很明显,制造商的预测能力是高过消费者的。”而与违反担保责任相比,严格责任无需证明被告违反担保义务,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且消费者的损害正是由于这种产品缺陷所致,生产者(制造商)即应承担责任。尽管如此,并不意味着严格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受害者仍须证明:1)被告是专门从事某种产品生产的商人;2)产品存在缺

36、陷(包括制造、设计和警示缺陷);3)产品出厂时该缺陷既已存在;4)产品缺陷是造成受害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者损害的直接原因或者说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总结: 美国产品责任法由疏忽说向严格责任说发展的过程,反映了产品责任法逐渐向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向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严格责任说已经取代了其他理论而成为唯一的诉讼理由。原告仍然可以依据各种理论所确立的原则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原告可以在疏忽说、违反担保说、严格责任说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原则提起诉讼。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 二、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 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因各种产品责任理论的不同而不同。严格责任下

37、的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 1.必须有损害事实 受害人必须因缺陷产品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无损害即无责任。如果仅仅是产品质量低劣,产品价值与价格严重不符,但只要没有引起其他实际损害,则消费者只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销售者索赔。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 2.产品具有缺陷 产品对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由于原告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有困难,因此实践中实行“缺陷推定原则”,即原告只需证明按照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某产品,却发生了某种损害后果,而这种损害通常是不可能因为这种使用而发生,那么就因此推定产品存在缺陷。 3.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 消费者

38、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必须是因为产品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缺陷造成的。也就是说,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产品的缺陷是在生产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就存在 三、被告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 对于原告的指控,被告有权进行反驳抗辩,以排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此种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理由即为抗辩事由。 (一)疏忽说的抗辩事由 1.损害是因原告自己的过失行为所致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如果损害是由于消费者或使用者自己的过失所致,则应当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责任。也就是说,原告也负有一定的保护自己安全的义务,如果因为原告疏忽大意未能发现或阻止本来能够避免的损害,那么原

39、告也应对自己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1977年在特尔克拉诉麦克伍斯一案中,原告在操作一台印刷机时没有使用安全保护装置而导致事故发生,原告受伤。法院认为原告未使用安全保护装置本身证明他自己存在过错,因此原告败诉。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 2.自甘冒险(甘冒风险) 即原告明知产品有危险仍然自动或故意加以使用致使受到损害时,责任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在高伯乐斯诉西部滚轧机公司(1976)一案中,原告因使用一台碾米机受伤而起诉被告。因为原告明知玉米未晒干就进行加工会发生危险,但仍然使用该机器加工,所以法院以自甘冒险为由判决原告败诉。 3.限于当时的科技水平难以发现的危险或非正常使用 被告

40、在将产品投入市场时当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现的产品缺陷;原告未按照正确的操作或使用方法操作或使用产品。 (二)对违反担保的抗辩事由 1.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已被突破) 2.损害发生后,原告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被告; 3.有关的文字和内容仅为商业宣传,不构成对消费者信赖的担保。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 (三)对严格责任的抗辩事由 尽管严格责任对消费者保护最为有利,但被告仍可以下列事由进行抗辩: 1.原告未将其产品投入流通; 2.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并不存在; 3.一般的人很容易发现缺陷的存在;(重大过失) 4.原告自行改变了产品的

41、结构和用途; 5.原告明知危险而使用缺陷产品。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 四、主体范围四、主体范围 如前所述,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当事人早已超出合同关系的范围,其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和受保护的主体十分广泛: 1.责任主体 产品制造商;批发商、经销商、零售商;零部件制造商;服务提供者;不动产销售者。 2.受保护的主体 产品的购买人、使用人(购买人的亲属朋友)、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法院认可的任何第三人(如过路行人)。 五、损害赔偿的范围五、损害赔偿的范围 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补偿缺陷产品造成的可预见的人身伤害损失或财产损失。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1.

42、人身伤害损失 包括: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误工费;谋生能力降低或丧失所产生的损失;肉体伤残痛苦的补偿;精神痛苦的补偿。受害人亲属的精神损失亦应赔偿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如一位妇女在得知儿子开车时因车子部件缺陷而车毁人亡时,当即晕倒在家中一病不起,法院判决该车的制造商对该妇女的医疗费和精神方面的损失一并赔偿,但损失必须是可以预见的。如果一孕妇在马路上看见了一辆有缺陷的车子撞死了一个行人而吓晕,法院认为该缺陷车子的制造商对该孕妇的损失不负责任,因为它超出了预见的范围。 2.财产损失 因缺陷产品而造成的受害人固有的其他财产损失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 3.惩

43、罚性赔偿 在产品责任事故异常严重的案件中,受害人除了可以要求一般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外,还可以提出额外的惩罚性赔偿。不过要获得惩罚性赔偿,原告必须证明自己所受的损害是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明知而根本不顾产品使用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或粗心大意所致。至于惩罚性的赔偿数额则由陪审团决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也规定了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 六、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六、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缺陷产品的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进口者或销售者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即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缺陷

44、的产品,予以更换、赔偿,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该制度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分别在机动车、食品、药品、化妆品等领域引入了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 我国关于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侵权责任法及04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侵权法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第三节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产品责任法结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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