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高梅诉格罗斯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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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etro-Goldwyn-Mayer Studios Inc.,et al v.Grokster,Ltd.米高梅诉格罗斯特案米高梅诉格罗斯特案一:案件摘要一:案件摘要二:诉讼程序经过二:诉讼程序经过三:案件焦点三:案件焦点四:判决带来的影响及有关评论四:判决带来的影响及有关评论主主要要内内容容一:案件摘要一:案件摘要l原告原告:Metro-Goldwyn-Mayer Studios Inc主要为剧院、家庭以及电视节目制作电影。主要为剧院、家庭以及电视节目制作电影。l被告被告:Grokster,Ltd以及以及StreamCast Networks。被告向用户免费提供软件。被告向用户免费提供软件

2、,这些软件可以这些软件可以让计算机用户通过让计算机用户通过P2P网络共享数字文件。之所以称为网络共享数字文件。之所以称为P2P网络网络,是因为这些用户的计算是因为这些用户的计算机之间可以无需通过一个中央服务器而直接进行文件的交流与共享。尽管利用这种网机之间可以无需通过一个中央服务器而直接进行文件的交流与共享。尽管利用这种网络可以共享各种类型的数字文件络可以共享各种类型的数字文件,但是它们却主要被用来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共享具有但是它们却主要被用来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共享具有版权的音乐以及音像文件。版权的音乐以及音像文件。l2001年年,美国美国Metro-Goldwyn-Mayer等多家电影和唱片

3、公司等多家电影和唱片公司(以下简称以下简称MGM,实际上包括电实际上包括电影公司、音像公司以及词曲作者影公司、音像公司以及词曲作者)对对Grokster和和StreamCast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其发布的认为其发布的P2P性质的性质的Grokster和和Morpheus软件构成了版权的侵权,提起诉讼。软件构成了版权的侵权,提起诉讼。l根据披露的证据显示根据披露的证据显示,每个月大约有数十亿份享有版权的文件通过被告提供的软件构成每个月大约有数十亿份享有版权的文件通过被告提供的软件构成的的P2P网络被下载网络被下载,虽然由于该软件所具有的虽然由于该软件所具有的“非中心化非中心化”(不需要

4、一个中央服务器不需要一个中央服务器)特征特征使得被告不知道在某一个具体时刻有什么具体的文件被下载使得被告不知道在某一个具体时刻有什么具体的文件被下载,但是他们确实意识到了用但是他们确实意识到了用户利用他们的软件主要就是下载享有版权的文件。而且户利用他们的软件主要就是下载享有版权的文件。而且,他们还经常直接地被告知他们他们还经常直接地被告知他们的用户所从事的侵权行为的用户所从事的侵权行为,比如比如,他们的用户经常向公司发邮件求教如何下载、播放具有他们的用户经常向公司发邮件求教如何下载、播放具有版权的电影作品版权的电影作品,他们都回复给予指导。他们都回复给予指导。lGrokster和和Stream

5、Cast不向用户收取费用不向用户收取费用,他们依靠出售广告位来获得费用他们依靠出售广告位来获得费用,他们将这些广他们将这些广告传播给那些使用其软件的用户告传播给那些使用其软件的用户,这些软件的用户越多这些软件的用户越多,则广告的价格也就会越高。两个则广告的价格也就会越高。两个公司都没有做出努力以过滤用户下载的版权作品或者阻止用户共享版权文件。公司都没有做出努力以过滤用户下载的版权作品或者阻止用户共享版权文件。二:诉讼程序经过二:诉讼程序经过l2003年4月,初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初审法院认定那些利用Grokster和Morpheus软件下载版权文件的用户构成直接侵权,但是,

6、由于被告所提供的软件所具有的“非中心化”特点,因此,被告根本无法控制用户利用其软件而组成的相互联系的网络。l2004年8月,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上诉法院认为,知道侵权活动而给这种侵权活动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可以认定为帮助侵权者而承担责任。但是上诉法院同时引用了1984年的Sony案,认为由于Grokster和StreamCast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同时由于这些软件的“非中心”化特点,被告也不可能实际知道特定的侵权行为,因此他们不构成帮助侵权。l2005年6月,最高法院撤消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最终采纳积极诱导标准,将案件发回初审法院要求做出对原告有利的简易判决。三:案件焦点三:案件焦点l(

7、1)被告提供可用于版权侵权的软件这一行为本身是否构成“帮助侵权”。l(2)能否直接援引最高法院在1984年的索尼案中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标准l(3)被告的引诱侵权意图是否清楚。争论焦点争论焦点1被告行为本身是否构成被告行为本身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帮助侵权”l一审,二审两级法院援引一审,二审两级法院援引“索尼案索尼案”的结论,认为两被告提供的的结论,认为两被告提供的P2PP2P软件具有软件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如用户可以使用它们,如用户可以使用它们“分享分享”莎士莎士比亚戏剧、免费软件、政府文件等处于公共领域的作品或文件,因此比亚戏剧、免费软件、政府文件等处于公共领域的

8、作品或文件,因此不能推定两被告提供不能推定两被告提供P2PP2P软件的目的在于帮助用户进行版权侵权并要软件的目的在于帮助用户进行版权侵权并要求其承担求其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帮助侵权责任”。这正如。这正如“索尼案索尼案”案中索尼公司虽然明案中索尼公司虽然明知录像机可被用于商业性地录制电影节目,但因录像机本身具有合法知录像机可被用于商业性地录制电影节目,但因录像机本身具有合法用途,索尼公司并不因出售录像机的行为而对消费者使用录像机进行用途,索尼公司并不因出售录像机的行为而对消费者使用录像机进行版权侵权的活动承担版权侵权的活动承担“帮助侵权帮助侵权责任。责任。” l此外,被告除了提供此外,被告除了提供

9、p2pp2p软件外,并没有提供诸如连接网络文件检索软件外,并没有提供诸如连接网络文件检索和文件下载等服务,没有在其有能力阻止用户的侵权时实质性地帮助和文件下载等服务,没有在其有能力阻止用户的侵权时实质性地帮助这种侵权行为,两被告一旦提供了这种侵权行为,两被告一旦提供了P2PP2P软件,就无法阻止他人使用该软件,就无法阻止他人使用该软件进行版权侵权了,两被告即使倒闭并关掉公司所有的计算机,其软件进行版权侵权了,两被告即使倒闭并关掉公司所有的计算机,其P2PP2P软件的用户仍然可以继续分享作品,据此,两级法院均判决两被软件的用户仍然可以继续分享作品,据此,两级法院均判决两被告不构成告不构成“帮助侵

10、权帮助侵权”。l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中明确指出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中明确指出:“索尼案索尼案”所确立的所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实质性非侵权用途途”标准不是判断法律责任的唯一依据,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提供者具标准不是判断法律责任的唯一依据,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提供者具有引诱他人侵犯版权的意图,仍然可以认定有引诱他人侵犯版权的意图,仍然可以认定“帮助侵权责任帮助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2能否直接援引能否直接援引“索尼案索尼案”中中“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标准l 一、二审两级法院援引一、二审两级法院援引“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而最高法院对这一标标准,而最高法院对这一标准进行了

11、重新定位,将它从大多数人所理解的判断产品提供者准进行了重新定位,将它从大多数人所理解的判断产品提供者“帮助侵权责帮助侵权责任任”的唯一标准降格为标准之一,且严格限定其适用前提的唯一标准降格为标准之一,且严格限定其适用前提 l “索尼案索尼案”中的中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只是针对一种特定的错误观点,标准只是针对一种特定的错误观点,即认为只要在销售一种同时具有合法和非法用途的产品时只要知道一些消费即认为只要在销售一种同时具有合法和非法用途的产品时只要知道一些消费者会非法使用时,就可以推定销售者引诱他人侵权的意图,并要求销售者承者会非法使用时,就可以推定销售者引诱他人侵权的意图,

12、并要求销售者承担担“间接责任间接责任”。对此,。对此,“索尼案索尼案”提出只要产品具有提出只要产品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就不能仅以产品被人用于侵权而推断销售者具有帮助他人侵权的主观过,就不能仅以产品被人用于侵权而推断销售者具有帮助他人侵权的主观过错。最高法院强调错。最高法院强调: :如果存在着能够证明销售者主观意图的其他证据,如果存在着能够证明销售者主观意图的其他证据,“索尼索尼案案”并没有要求法院忽略这些证据。因此。当证据能够证明销售者有促成他并没有要求法院忽略这些证据。因此。当证据能够证明销售者有促成他人侵权行为的言论或行为时,人侵权行为的言论或行为时,“索尼案的规则将

13、不能阻止责任的产生索尼案的规则将不能阻止责任的产生”。这。这样一来,最高法院就将样一来,最高法院就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适用加上了一个严格的标准的适用加上了一个严格的前提前提除了产品被实际用于侵权行为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销售者有除了产品被实际用于侵权行为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销售者有意教唆和引诱他人侵权。意教唆和引诱他人侵权。换言之,如果销售者帮助他人侵权的意图已得如果销售者帮助他人侵权的意图已得到了证明,则根本没有到了证明,则根本没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适用余地。标准的适用余地。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3被告的引诱侵权意图是否清楚被告的引诱侵权

14、意图是否清楚 MGMMGM所提出的证据是否能够显示所提出的证据是否能够显示GroksterGrokster和和StreamCastStreamCast向其软件用户传递向其软件用户传递了引诱侵权的信息。引诱的一种典型情形了引诱侵权的信息。引诱的一种典型情形即是通过广告散布一种旨在促使他人从事即是通过广告散布一种旨在促使他人从事侵权行为的信息。侵权行为的信息。MGMMGM所提出的证据主要从所提出的证据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表明以下三个方面表明GroksterGrokster和和StreamCastStreamCast具有引诱侵权的意图。具有引诱侵权的意图。 Grokster和和StreamCast具有

15、引诱侵权的意图具有引诱侵权的意图l第一,两个公司都表明他们的主要目标用户是众所周知的具有版权侵权需求的用户。StreamCast公司的内部文件接二连三地提到Nap-ster,它一开始就通过与Napster兼容的OpenNap程序传播自己的Morpheus软件,它向Napster用户宣传自己的OpenNap程序,而且它的Morpheus软件不仅与Napster具有一样的功能,而且还能够传播更多种类的文件,包括具有版权的电影以及软件程序等。而Grokster这一名称显然是从Napster演绎而来,它一开始也提供OpenNap程序,它的软件具有与Napster相类似的功能,而且它还试图将有关Naps

16、ter的疑问转移到自己的网站。两被告都以Napster的替代选择来推销、宣传自己。Grokster和StreamCast向Napster前用户提供服务的努力显示了他们的主要意图即是引发侵权行为。Grokster和StreamCast具有引诱侵权的意图l第二,两家公司都没有试图开发一种过滤工具或者其他机制来减少利用其软件而发生的侵权行为也说明了他们的非法目的。虽然上诉法院认为被告没有开发这些工具与案件没有关系,因为他们并没有独立的义务去监视他们用户的行为。但是这个证据确实更进一步地证实了他们帮助用户侵权的意图 Grokster和StreamCast具有引诱侵权的意图l第三,除上述两方面的直接证据

17、外,两公司的经营模式也从侧面反映了他们的非法意图。两公司都是靠出售广告位赚钱,通过将广告发给使用其软件的计算机。其软件被使用的越多,则其广告收益就会越多。由于软件的适用范围决定了他们的收益,因此他们就会努力地扩大软件的使用范围,而这些软件的使用,正如证据所显示,主要适用于侵权的。这一证据本身并不能作出具有非法意图的推测,但是,结合全部的事实情况,这一证据确是被告具有非法意图一个很有力的佐证。 四:判决带来的影响及有关评论四:判决带来的影响及有关评论l该判决是自1984年索尼案以来影响面最广也是最引人关注的判决之一。该判决表明,索尼案树立的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而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无限制地用

18、来作挡箭牌的抗辩。 其确立了判断版权侵权的新标准,即引诱侵权原则。l 至此,美国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对索尼案做出了最终澄清,从而纠正了下级法院对索尼案不恰当的理解。判决带来的影响及有关评论判决带来的影响及有关评论l该判决是针对个案作出的,究其实质是由于被告主观上有鼓励他人侵该判决是针对个案作出的,究其实质是由于被告主观上有鼓励他人侵权的恶意才导致其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被告在主观上存权的恶意才导致其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被告在主观上存有恶意,则被告仍可享受索尼案的有恶意,则被告仍可享受索尼案的“庇护庇护”,“在缺乏能够证明被告在缺乏能够证明被告主观意图的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如果产品具

19、有非实质性的侵权用途,主观意图的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如果产品具有非实质性的侵权用途,法院不能仅根据被告未能采取积极清施来防止侵权就认定协助侵权的法院不能仅根据被告未能采取积极清施来防止侵权就认定协助侵权的成立。成立。”这就使得新技术的开发者和推广者不至于背上太重的义务。这就使得新技术的开发者和推广者不至于背上太重的义务。l另一方面,最高法院没有应原告的请求对产品另一方面,最高法院没有应原告的请求对产品“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做更为量化的描述,这就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留下了不确定的因做更为量化的描述,这就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留下了不确定的因素。当然也不排除最高法院这样做的原因是考虑

20、到素。当然也不排除最高法院这样做的原因是考虑到P2PP2P软件仍然处于软件仍然处于快速发展之中,花样不断翻新,尚未形成较为固定的形态代因此不宜快速发展之中,花样不断翻新,尚未形成较为固定的形态代因此不宜过早地总结出僵化的判定侵权的方过早地总结出僵化的判定侵权的方法。法。判决带来的影响及有关评论判决带来的影响及有关评论l由由Sony案发展起来的案发展起来的“实质非侵权用途实质非侵权用途”规则与本案的规则与本案的“引诱侵权引诱侵权”规则都旨在规则都旨在“促进创造促进创造”和和“促进交流技术的革新促进交流技术的革新”这两种利益之间这两种利益之间维持一个合理的平衡。但是这两种规则之间应该具有何种关系维

21、持一个合理的平衡。但是这两种规则之间应该具有何种关系,最高法最高法院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并且似乎存在着分歧。以院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并且似乎存在着分歧。以Souter为代表为代表的法院意见首先否认了上诉法院对的法院意见首先否认了上诉法院对Sony案的分析案的分析,然后才以然后才以引诱侵权原引诱侵权原则则为基础作出判决。这种观点认为一个案件只要存在引诱侵权的情形为基础作出判决。这种观点认为一个案件只要存在引诱侵权的情形,就不可能再符合就不可能再符合Sony案的案的“实质非侵权用途实质非侵权用途”规则的事实要件。而以规则的事实要件。而以Breyer法官为代表的意见则在认同上诉法院对法官为代表的意见则在认同上诉法院对Sony案适用的同时案适用的同时,同意同意法院以引诱侵权原则为基础的判决。这种观点认为一个案件是可以同法院以引诱侵权原则为基础的判决。这种观点认为一个案件是可以同时符合时符合“实质非侵权用途实质非侵权用途”规则和规则和“引诱侵权引诱侵权”规则的事实构成的规则的事实构成的,不不过这种观点没有说明为什么在同时构成这两个规则的同时要适用过这种观点没有说明为什么在同时构成这两个规则的同时要适用“引引诱侵权诱侵权”规则规则,这仅仅是针对这一个案而言、还是作为一个一般的规则这仅仅是针对这一个案而言、还是作为一个一般的规则,该种意见都没有说明该种意见都没有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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