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课堂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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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世纪高等继续教育精品教材财政金融系列保险学主编张洪涛郑功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从金融的角度研究保险?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是现代金融的三大支柱。银行是从事金融传统业务的重要场所。通过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双方实现直接融资。保险业的发展使得它在现代金融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如何理解保险是隶属于金融?保险的起源船舶抵押贷款是海上保险的最初形式。保险费为高于普通贷款的那部分利息。保险金额为贷款款额。3目录第一篇保险基础第二篇保险类别第三篇保险经营第四篇保险监管4目录第一篇保险基础第一章第一章 危险管理与保险危险管理与保险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概述保险概述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四

2、章第四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第五章第五章 保险与经济保险与经济第二篇保险类别第六章第六章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第七章第七章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第八章第八章 再保险再保险第九章第九章 政策保险政策保险第十章第十章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5目录第三篇保险经营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保险市场经营主体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第十二章保险费率第十二章保险费率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保险准备金与保险投资保险准备金与保险投资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核保与理赔核保与理赔第四篇保险监管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保险监管概述保险监管概述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保险监管内容保险监管内容6教学安排表周次内容作业第一周危险管理与保险第二周保险概述第三周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四周

3、保险合同第五周保险与经济Presentation第六周财产保险第七周人身保险7教学安排表周次内容作业第八周再保险第九周政策保险第十周社会保险Presentation第十一周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第十二周保险费率第十三周保险准备金与保险投资第十四周保险与理赔Presentation第十五周保险监管概述和内容Presentation第十六周总复习8成绩考核平时成绩20%考勤+作业(Presentation)考勤:40分。一共点名5次,一次不到扣8分。Presentation:60分。每组5-6人,5分钟展示。四次Presentation每次15分考试成绩80%9第一章危险管理与保险第一节危险概述第二节危

4、险管理第三节风险与保险10本章要点风险的概念、要素及分类风险管理的概念与基本程序风险与保险的关系可保风险11第一节危险概述一、风险的概念(一)风险的定义风险(Risk)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其中,不确定性是实质性内容,也就是说,损失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二)风险分类收益风险纯粹风险投机风险121.收益风险只会产生收益而不会导致损失的风险。比如受教育的风险问题。2.纯粹风险纯粹风险是指只引起损失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其只有损失和无损失两种后果。比如,洪水、地震、飓风等的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必然会对受其侵害的人身或财产带来损失,受损害者不可能因此而获得任何利益。纯粹风险可以预测,因而是风险管理的主要

5、对象。3.投机风险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性的风险。投机风险通常与社会、经济的变动有关,而且很不规则。例如,新商品开发上市对企业经营的风险,商品畅销甚至脱销则企业受益,商品滞销则企业受损;又如,投资股票、基金也是一种投机风险。13(三)风险与危险的联系危险是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危险包含于风险集合之中危险风险14(三)危险的特性1.客观性2.损失性3.不确定性4.普遍性5.社会性6.可测性7.可变性15二、危险的组成要素(一)危险因素根据性质的不同,风险因素分为实质危险因素、道德危险因素和心理危险因素三类。实质危险因素属于有形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损失发生机会或严重程度的物质性

6、条件,是直接影响事件物理功能的风险因素。例如,机动车刹车系统失灵,建筑物处于低洼地带,人先天体质孱弱,等等,都属于实质危险因素。道德危险因素和心理危险因素均属于无形因素。道德危险因素是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危险因素,是个人为了个人效用最大化而故意或恶意促使危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发生或损失程度扩大的危险因素。例如,故意纵火焚烧房屋、毁坏车辆等均属道德危险因素。心理危险因素也是无形的,是和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危险因素,是指人们在主观上疏忽过失或粗心大意,以致危险事故发生和增加损失程度的因素。例如,仓库管理员乱扔烟蒂,导致火灾烧毁库存货物,乱扔烟蒂行为就是一种心理危险因素。16(二)危险事故危险事故又称

7、危险事件,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事故或事件,是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说,危险只有通过危险事故的发生,才能产生损失,危险事故意味着危险的可能性转化成了现实性。例如,地震、洪水、暴雨、台风、冰雹、海啸、爆炸、交通事故、火灾、疾病等都是较常见的危险事故。17(三)危险损失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主要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损失是实质的、直接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额外费用损失、经济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基本上每一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无非就属于这两大类。Eg:刹车失灵造成交通事故而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和危险损失三者共同构成危险,三者之间的关系

8、可以简单描述为:危险因素增加或产生危险事故,危险事故的发生可能造成损失。18(四)危险载体危险的直接承受体,即危险事故直接指向的对象,包括人身载体和财产载体。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损失人身载体财产载体导致引起承受承受19三、危险的种类(一)自然危险、社会危险、经济危险和政治危险按危险损失发生的原因进行分类,风险可以分为自然危险、经济危险、社会危险和政治危险。1.自然危险2.经济危险3.社会危险4.政治危险20(二)静态危险与动态危险根据危险发生的形态划分(1)静态危险: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运动作用和人类的过失造成的危险。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火灾、破产、疾病、以及放火、诈骗等不道德造成的危险。(

9、2)动态危险:以社会经济政治的变动为直接原因的危险。如毁林开荒运动、文化大革命以及罢工等。21(三)基本危险和特定危险按危险影响的范围进行分类,危险又可分为基本危险和特定危险。1.基本危险2.特定危险22(四)财产危险、人身危险、责任危险和信用危险按危险损害的对象进行分类,危险可以分为财产危险、人身危险、责任危险和信用危险。1.财产危险2.人身危险3.责任危险4.信用危险23第二节危险管理一、危险管理的概念(一)危险管理的定义所谓危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包括个人、家庭、企事业和政府单位等)通过对危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及危险处理办法的执行,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危险管理具有重

10、要的作用。实施危险管理有利于资源分配最佳组合的实现;有助于消除危险给整个经济社会带来的灾害损失及其他连锁反应,从而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危险管理有助于创造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的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24(二)危险管理成本1.危险损失的实际成本2.危险损失的无形成本3.预防或控制危险损失的成本25二、危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一)危险管理目标的确定危险管理的目标(1)损失发生前的危险管理目标1.降低危险损失成本2.减少忧虑心理,减轻和消除精神压力3.履行有关义务26(2)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1.维持生存2.保持企业的服务能力与经营的连续性,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3.实现生产的持续增长

11、4.履行社会责任27(二)危险识别危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二步,是经济单位和个人对其所面临的或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并对危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危险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危险识别的任务就是通过有效方法识别存在的潜在危险,找出引起这些危险的危险因素,对危险的性质予以鉴定。识别危险既可以根据感性认识,做出经验判断;也可以利用现场调查法、财务分析法、保险调查法、保单对照法、资产损失分析法、流程分析法等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提高对危险的客观性认识和预见性认识,掌握主动权。28(三)危险衡量危险衡量是在危险识别的基础上,对危险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进行预测,即对危险发生的损失概率、损失程度和损失的变异性进

12、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危险衡量包括三方面内容:损失概率损失程度损失的变异性29危险衡量有以下特点:第一,不确定性大;第二,定性预测与定量预测相结合;第三,对技术要求较高。危险衡量的核心是估测危险频率和危险损失程度,结合经济单位的危险承受力,为正确选择危险处理方法提供依据。30(四)危险处理危险处理是在危险识别和危险衡量的基础上,根据危险发生的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采取对策并实施的过程。(1)危险对策的选择1.控制法危险回避、损失控制、控制型非保险转移2.财务法危险自留、财务型非保险转移、保险31(2)危险处理主要方法:1.危险回避2.损失控制:损失预防:以降低概率为目的损失抑制:以减少损失发生的程度

13、为目的3.危险转移控制型的非保险转移财务型的危险转移4.危险自留32危险回避损失抑制危险转移损失预防危险自留危险自留高损失频率低损失程度高33(五)危险管理评估危险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危险管理评估,即根据危险管理计划的实施情况,检验和评估危险识别是否全面正确、危险预测与衡量是否恰当、以及危险管理方案执行是否有力等,从而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为日后的危险管理提供经验借鉴。经济单位和个人面临的客观环境是在不断变化的,危险也是在变化的,因此危险管理的工作也应是一个不断深入、周而复始、逐步完善的过程。34第三节危险与保险的关系一、危险与保险的关系:互制与互促(一)危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无危险,无保险

14、。危险是客观存在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时时处处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危险的发生直接影响社会生产过程的继续进行和家庭的正常生活,从而产生了人们对损失进行转嫁和补偿的需要。保险是一种被社会普遍接受的危险管理和经济补偿方式,因此,危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危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基础。35(二)危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社会进步、生产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应用,在给人类社会克服原有危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危险。新危险对保险提出了新要求,从而必然促进保险业不断根据形势的变化设计新险种、开发新业务,最终使保险获得持续发展。36(三)保险是传统有效的危险处理措施保险

15、是危险管理中传统有效的风险财务转移手段。通过保险,可以把不能自行承担的集中危险转嫁给保险人,以小额的固定保费支出来换取对未来不确定的巨额危险损失的经济保障,从而减轻或消化危险损失后果。而且,保险人作为与各种危险打交道的专业部门,不仅具有丰富的危险管理经验,而且还通过积极参与社会防灾防损以及督促保险客户加强防灾防损,直接有效地化解着某些风险,从而构成社会化危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37(四)保险经营效益受危险管理技术的制约保险经营属于商业交易行为,其经营效益的好坏同样也受多种危险因素的制约,同样需要危险管理技术来控制保险经营过程中的危险。保险人对自己所面临危险的识别是否全面,对危险损失的频率和损失

16、程度估测是否准确,哪些危险可以承保,哪些危险不可以承保,危险的承保范围应有多大,程度应如何,危险的成本与效益的比较等,都直接制约着保险的经营效益。(五)保险的发展与危险管理的发展相互促进38第三节危险与保险的关系二、可保危险的选择可保危险是指保险人接受承保的危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危险,是危险的一种形式。如前文所述,并不是所有的危险都可以通过保险转移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的。一般来说,可保危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39(一)危险的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计量凡是不能用货币计量其损失的危险都是不可保危险,比如危险事故导致精神损失。但对于以人身为标的的保险来说,很难计量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或死亡所蒙受

17、损失的价值量,所以死亡给付的标准一般在出立保单时就加以确定。40(二)危险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危险客观存在,危险发生的偶然性是对个体具体标的而言的,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这种危险发生具有可能性;另一方面,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即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原因和损失程度等都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如果知道某一具体标的肯定不会遭受某种危险损失,则没有必要保险;反之,对于肯定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一般不予承保,如自然损耗、折旧等一般属于不保风险。而对于建筑物面临的火灾风险,在风险事故发生前,人们无法知道火灾是否发生、何时发生,以及发生是否有损失及损失大小,因此属于可保危险。41(三)危险的发生是意外的所谓意外,是指

18、非人们的故意行为所致,超出其主观意愿的。危险的意外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危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失后果的蔓延非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故意行为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与法律和社会道德相违背;二是危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因此,故意行为引起的危险及必然发生的危险,都不能通过保险来转移。如赌博、自然损耗、机器磨损等均为不可保危险。非意外危险属于不保危险。42(四)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保险是以大数法则作为保险公司建立稳固的保险基金的数理基础,只有一个或少量标的具有的危险,是不能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的。要准确地认识危险,就必须通过大量危险事故,才可能对危险进行准确测定,认识危险的运动规律。43(五)危险应有

19、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如果可能的损失程度是轻微的,就不需要通过保险来获得保障,可通过危险自留的方法来处理。44复习与思考一、简答题1.简述危险的定义。2.危险有哪些分类?3.简述危险的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4.什么是可保危险?可保危险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5.什么是危险管理?危险管理包括哪些基本程序?6.试述危险与保险之间的关系。二、讨论题1.你在生活中面临哪些危险?在这些危险中,哪些你会自留,哪些你会转移?2.现代企业面临哪些危险?应该如何设计企业的危险管理?45第二章保险概述第一节保险的概念第二节保险的分类第三节保险的职能与作用第四节保险的代价第五节保险的起源46本章要点保险的概念保险的特征

20、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保险发展史47第一节保险的概念一、有关保险的学说损失说非损失说二元说48二、保险的性质(一)经济角度1.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需求方和供给方2.保险是一种金融行为3.保险起到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49(二)法律角度我国1995年6月30日通过、2002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的保险指的是商业保险,对其定义是: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由此可知,我国保险

21、法所指保险包括如下四层含义:一是商业保险行为;二是合同行为,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三是权利义务行为,保险双方当事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投保人有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义务;四是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要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50(三)从社会功能保险是一种危险损失转移机制,有“社会稳定器”之称。51三、保险的定义1.聚资建立基金2.为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3.财务转移机制52四、保险的特征(一)保险与赌博保险与赌博的相似之处在于二者都是基于某一偶然性事件,即保险和赌博涉及的金钱得失都

22、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1)涉及的风险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与随机事件的关系不同53(二)保险与储蓄保险和储蓄都是用现在的资金节余为将来的经济需要做准备的一种方式,都是为了保障未来经济生活的安定,即所谓的未雨绸缪之计,尤其是有些长期人寿保险就带有储蓄性质。但二者还是属于不同的经济范畴:(1)行为性质不同(2)遵循原则不同(3)支付与反支付的关系不同(4)计算技术不同54(三)保险与救济、慈善保险与救济、慈善都是为抗御补偿灾害事故损失、安定社会经济生活而实行的补救办法,在促进经济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方面发挥着有益的作用。二者也有区别:(1)体现的法律关系不同(2)实施方式不

23、同(3)计算方法不同55(四)保险与担保担保分为买卖担保和债务担保,除了债务的无偿担保外,担保与保险都是以偶然事故的发生为条件。二者的区别在于:(1)合同性质不同(2)权利义务要求不同(3)计算技术不同56五、自保的问题1.什么是自保公司?2.自保公司的类型:单一自保公司联合自保公司3.自保与一般商业保险的区别?对危险分散的程度不同设立的目的不同57五、自保的问题(一)优点1.可以使母公司获得财务收益2.提供更广泛的保险保障3.享受与保险公司相同的税收优惠4.可以低成本经营5.有效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危险58五、自保的问题(二)缺点1.存在着潜在的风险2.风险承保能力相对较弱3.初期资本负担较大

24、59第二节保险的分类一、按保险性质分类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60第二节保险的分类二、按保险标的分类商业保险从广义上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狭义上:(1)财产保险(2)人身保险(3)责任保险(4)信用保证保险61一、财产保险由于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如厂房、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生产成品为有形财产;预期利益、权益、责任、信用为无形财产。而前者属于物质财产,后者属于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有形的物质财富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62(一)火灾保险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为火

25、灾、雷击所导致的损失负责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火灾是财产面临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风险,早期的财产保险主要是针对火灾对于各种财产所造成的破坏。随着保险经营技术的改进,保险人开始将火灾保险单承保的责任范围扩展到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于财产所造成的损失,但国际保险市场习惯上仍将对一般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保险称为火灾保险。我国的火灾保险曾经采用西方国家通用的火灾保险条款。195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新的火灾保险条款。由于保险责任在火灾保险责任基础上有所扩大,以火灾保险的名义承保显得名不符实,所以改为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机器损坏保险等都是在火灾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保险险种。63(二

26、)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简称水险,是以海上财产,如船舶、货物,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如租金、运费,还有与之有关的责任,如保赔责任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物因海上风险所导致的损失或赔偿责任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在所有的保险中,海上保险的历史最为悠久,其保险标的随着保险经营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早期的海上保险,经营范围仅限于海上,其保险标的为船舶、货物和运费三种。承保的风险也仅为海上固有的风险。19世纪末,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运输方式的变化,海上保险的范围扩大,承保的保险标的种类逐步增加。目前,世界各国保险公司经营的海上保险业务主要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海洋船舶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保

27、险、保赔保险等。64(三)汽车保险汽车保险的内容包括汽车损失保险和汽车责任保险。前者主要承保汽车车身的损失,有时也承保医疗费用风险。此种医疗费用风险,是指被保险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同车乘客直接受到身体伤害时,由其支付医疗费用的风险。后者承保被保险人因汽车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故称第三者意外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险通常又被区分为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害责任险等。被保险人对于汽车损失保险与汽车责任保险,可以合并投保,也可以分开投保。汽车保险在财产保险市场上地位突出。汽车保险在我国被称为机动车辆保险。65(四)航空保险航空保险是一个统称,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其保

28、障范围包括一切与航空有关的风险。航空保险与海上保险、汽车保险一样,在国际上通常将其单独命名。航空保险的保障对象有财物和人身之分,以财物为保险标的的航空保险,主要有飞机保险与空运货物保险;以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航空保险则有旅客责任保险、飞机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场责任保险等。这样的飞机保险划分也有例外,在美国,空运货物保险被包括在内陆运输保险范围之内。66(五)工程保险工程保险是指对进行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运行中的机器设备等面临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工程保险分为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两种。建筑工程保险是以各类将要或已经进行施工建设中的工程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是以安装各

29、类机器、设备和安装各种结构的工程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保险人负责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发生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费用损失、第三者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引起的赔偿责任。67(六)利润损失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在英国保险市场上被称为灾后损失险;在美国保险市场上被称为营业中断保险或毛收入保险。利润损失保险是对传统的财产保险中不承保的间接后果的损失提供损失补偿。它承保由于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到影响所造成的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和灾后营业中断期间仍需开支的必要费用等损失。利润损失保险是一种附加险,是依附在火灾或财产保险基本保单上的一种扩大责任的保险。由于利润损失

30、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与火灾或财产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一致的,所以只有在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发生物质损失,而该种物质损失已经或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该事故所造成的利润损失。68二、人身保险(一)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限届满为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种保险。人寿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合险三种(第七章)。69(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31、。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单独办理,也可以附加于其他人身险合同内作为一种附加保险。按照所承保风险的不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70(三)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它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的医疗费支出、护理费支出、患病期间收入损失、因疾病或生育造成的死亡或残废等。健康保险的内容复杂,按经济损失的形式可将健康保险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分娩所致残废或死亡,由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的一种健康保险;第二类是医疗费用保险,即由于疾病或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由保险人给予保障的一种

32、健康保险;第三类是工作能力丧失收入保险,即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所致的全部工作能力丧失或部分工作能力丧失,而使其不能获得正常收入,由保险人分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健康保险。71三、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保险类别,主要承保企业、机关、团体、家庭、个人及各种组织,在固定的场所(商店、办公楼、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工厂等)因其疏忽、过失行为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包括场所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等。公众责任保险也可以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承担的属于合同的另一方负责的赔偿责任,通常适用

33、于工程承包、物资供应、修理服务等行业。72(二)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是一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产品制造商、销售者、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具有缺陷致使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而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保险的特点是:第一,强调以产品责任法为基础。因为受害者与致害者之间并无契约关系,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受害者的索赔将无依据,产品责任也不易划分,产品责任保险将无法开展。第二,产品责任保险虽不承担产品本身的损失,但它与产品有着内在的联系。产品质量越好,其风险就越小,反之则风险越大。(区分产品质量纠纷与产品责任)第三,由于产品是连续不断地生产和销售的,所以

34、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虽为一年,但它强调续保的连续性和保险的长期性。第四,产品责任事故须发生在制造、销售场所范围之外的地点。73(三)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是承保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一般由提供各种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如医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设计院等投保,适用于医生、药剂师、工程师、设计师、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技术工作者。若是个体专业技术人员,如私人诊所,则由其本人投保。现今国际保险市场上主要有医疗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及其他职业责任保险等。74

35、(四)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主要承保雇主对雇佣人员在受雇期间因遭受意外而伤残、死亡或患有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等事故,按照法律或雇佣合同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雇主雇佣人员需要承担各种责任,其中代价最高的是按照劳工赔偿法或雇主责任法对雇员因工作而遭受的伤亡和疾病应当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雇主参加雇主责任保险来遵循这一法律规定。雇主责任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雇主承担的这种责任包括其自身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乃至无过错行为所致的雇员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但保险人为控

36、制风险并与社会公共道德准则相一致,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列为除外责任。雇主责任保险的特点是:第一,以民法和雇主责任法或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用合同作为承保条件;第二,被保险人是雇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雇员之间不存在保险关系,但该保险所保障的则是雇员的权益。75四、信用保证保险(一)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即权利人投保他人信用的保险。例如,卖方(权利人)担心买方不付款或不能如期付款而要求保险人提供保障,保证其在遇到上述情况而受到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予赔偿。它通常包括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等。76(二)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

37、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即义务人投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的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其负赔偿责任。77第二节保险的分类三、按危险转移层次分(1)原保险与再保险(2)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区分: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共同保险与复合保险区别78一起重复保险的理赔案案情介绍:2009年3月,曾某向其所在地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为4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不久,曾所在公司又用福利基金为全体员工在本地B保险公司也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抢险。曾某的财产保

38、额为5000元,期限为一年。2010年2月1日,曾某家中被盗,曾某发现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于24小时内通知了保险公司。A保险公司接到赔偿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曾某家失窃属于财产保险及附加盗抢险中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并依法赔偿曾某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财产损失共6300元。B保险公司接到索赔通知后,得知曾某已先向A公司投保,遂以曾某同一时间进行重复保险,与本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曾遂以B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保险损失费4000元。请问:曾某与B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如果你是法官,该如何判决?79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重复保险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出险后如

39、何赔偿?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意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因此,曾某与两家保险公司分别签订保险合同已形成了保险法所确定的重复保险。B保险公司以曾某进行了重复保险而拒绝赔付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曾某与A、B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80对重复保险的赔偿:1.比例责任分摊赔偿法: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保险总金额为9000元(A保险公司4000,B保险公司5000)A保险公司应赔偿:6300*4/9=2800元B保险公司应赔偿:6300*5/9=3500元2.限额责任赔偿法:按照

40、各保险人在没有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单独应付的赔偿责任限额按比例分摊赔款。假定本案中的损失是4500元,A保险公司在无其他保险情况下应赔4000元,B保险公司应赔4500元,按限额分摊,A应赔偿:4500*4000/8500=2118元;B应赔偿:4500*4500/8500=2382元3.顺序负责赔偿法: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由先出具保险单的公司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具保险单的公司只有在承保的财产损失额超过前一保险单的保险金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赔偿。本案中,A保险公司已赔偿曾某4000元,法院应判B保险公司支付剩余的2300元(6300-4000)81(3)共同保险被保险人应该按照共

41、同保险条款载明的共同保险比率、根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计算出的金额投保。通常使用的共同保险比率为80%,有时也可达到90%或100%,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共同保险条款规定的最低投保金额之间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共同保险条款下的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赔付金额实际赔付金额=(实际投保金额实际投保金额规定的投保金额规定的投保金额)损失金损失金额额-免赔额免赔额其中:规定的投保金额=损失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现金价值共保比率82甲为自己拥有的10万元的建筑物投保火灾保险,保单中的共保条款要求的共保比例为80%,甲投保8万元,在一次火灾损失中甲遭受2万元的损失,求甲可以获得的赔偿金。实际赔付金额实际赔付金额

42、=(实际投保金额实际投保金额规定的投保金额规定的投保金额)损失金损失金额额-免赔额免赔额其中:规定的投保金额=损失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现金价值共保比率83规定的投保金额规定的投保金额=损失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现金价值损失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现金价值共保比率共保比率=10*80%=8万万实际赔付金额实际赔付金额=(实际投保金额实际投保金额规定的投保金额规定的投保金额)损失金损失金额额-免赔额免赔额=(8/8)*2-0=2万万84第二节保险的分类四、按实施方式分类强制保险自愿保险85第二节保险的分类五、其他分类方式(1)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营利保险和非营利保险(相互保险与合作保险)(2)经营主体分类公

43、营保险和私营保险(3)保险主体或投保单位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86第二节保险的分类(4)承保的危险单一危险保险、综合危险保险和一切险(5)保额确定方式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6)是否足额投保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87Eg:企业为新购置的一批设备投保了财产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45万,设备买入价为50万,在一年当中发生了一次火灾,估计火灾以后设备的剩余价值为8万,求损失程度和赔偿额。88第三节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一、保险的职能(一)保险的基本职能1.分担危险职能2.经济补偿职能(二)保险的派生职能1.防灾防损职能2.融资职能3.分配职能89二、保险的作用(一)保险的宏观作用1.有利于稳定社会再

44、生产循环2.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交往3.有利于扩大积累规模4.有利于推动科技发展5.有利于增加外汇收入6.有利于稳定经济90(二)保险的微观作用1.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和稳定收入2.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3.有助于均衡个人财务收支91第四节保险的代价一、保险组织运营成本营业费用赔偿危险事故损失的费用二、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成本什么是逆向选择?解决方法:信号传递模型和筛选模型92第四节保险的代价三、解决道德危险的成本对于投保人对于承保人93第五节保险发展历程保险是一个历史的经济范畴,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和逐步发展的。社会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的出现,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

45、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而商品经济则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94现代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一)海上保险的产生与发展1.海上保险的起源2.现代海上保险的发展(二)火灾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三)人身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四)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五)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新险种的出现95复习与思考一、简答题1.如何理解保险的含义?2.保险与储蓄、赌博、救济相比,有哪些联系和区别?3.简述保险的基本要素。4.简述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5.简述保险的作用。6.试述保险的起源与发展。二、讨论题1.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条件有哪些?2.现代经济如何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96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

46、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第四节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97本章要点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98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和意义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99(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学界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

47、以赔偿。100(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要求最大诚信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3.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也是由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的101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1.投保人的告知:客观告知和主观告知2.保险人的告知: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102(二)保证保证是投

48、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违反保证使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合同的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的某种义务,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如被保险人保证在保险期间不载运危险货物,却载运了危险货物,这便违反了保证,增加了风险因素。因而,投保人违反保证条款便违反了保险合同,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损失时拒赔。保证通常按形式不同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103(三)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

49、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2)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为禁止抗辩。104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违反告知义务的四种情形:漏报;误告;隐瞒;欺诈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的行为,分为过失和故意两种情形。投保人进行欺诈,伪造事实时,有两种后果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条款不产生效力;刑事责任;处以罚款105(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违反保证义务的行为包括:保证的事实是虚假的;故意违反保证;无意破坏了保证等。无论是明示保证还是默示

50、保证,保证的事项均为重要事实,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因此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极为严格。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过失,也不论其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予承担赔偿责任。与违反告知的不同处理106案例一案情介绍:杨先生于1997年11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并连续缴纳了3年期保险费。2000年3月,杨先生不幸遇车祸身亡,受益人杨太太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杨先生与1992年5月19日至同年6月5日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病时被诊断患有糖尿病,但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书中对上述事实作如实告知

51、。请问:保险公司应不应该向杨太太支付赔偿金?107案情分析不应该。杨先生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自己的健康状况,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故应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108案例二案情介绍:1996年3月,张先生因患肌肉无力症在家修养。某天,张委托一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填写了投保书,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的询问事项为:0:健康。1:残疾。2:低能。3:癌症、肝硬化、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业务员在代填投保书时,觉得这几项都与张的状况不符,便在该栏留了空白。张在业务员填完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就在投保书上亲笔签了名,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核保时也未注意就进行了承保,并签发了保单

52、。1997年6月,张因病情恶化身故,他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张并未将真实病情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张的儿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未果,于是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请分析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109案情分析合理。一、双方都有责任,主要责任方在保险公司。1.本案中,虽然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有设计不尽合理的地方,但是,张对自己的病情和一直在家休养的情况是清楚的,应当告知保险公司,却由于疏忽没有填写,从而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付保险金。2.但是,保险公司未经审核就予以承保,具有重大过失。在

53、保险公司的核保过程中,被保险人的年龄,尤其是健康状况,是判断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及是否予以承保的重要依据。由于保险公司的过失,在投保书中健康状况栏没有填写的情况下,没有进一步询问就予以承保并签发了保单,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默认张可以不作健康告知,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就不应以张未如实告知为由拒付保险金。110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含义、条件和意义(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二)保险利益的性质: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111(三)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1.保险利

54、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112(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1.可以划清保险和赌博的界限2.可以限定保险赔偿的额度3.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113二、保险利益的种类(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它基于民法债权物权基本理论。投保人对其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拥有所有权、占有权和债权等权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这些不同关系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114(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人身保险以人的生

55、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益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身体健康能保证其原有的经济利益,而当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时,将使投保人遭受经济损失。115投保人在购买人身保险时要格外注意以下两点:首先,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有多种:一是本人;二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如父母、子女、配偶、近亲属等关系;三是对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四是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五是因被保险人同意而产生的关系。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其次,当投保人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标的担保时,应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且在被保险

56、人同意下指定受益人。116另外,投保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条件限制。(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给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条限制。117案例一案情介绍:4岁小女孩芳芳因父母在外地工作,暂时由上海的外公抚养。后外公为芳芳买了一份定期寿险,并指定受益人为自己。半年以后,芳芳因以外事故死亡,外公与芳芳的父母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外公认为保险的投保人是自己,受益人也是自己,因此这笔保险金应归其所有;而芳芳的父母却坚持他们才是女

57、儿的合法抚养人和合法继承人,双方争执不休。如果你是法官,应该如何判决?118案情分析当投保人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标的担保时,应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且在被保险人同意下指定受益人。而本案中被保险人年龄只有四岁,并未成年,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只有父母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作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除此之外,均不得投保,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因此,外公为征得小女孩父母的同意而为其投保,并且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是不合法的,该份保单应作无效处理。119案例二案情介绍:何某(男)与林某(女)从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

58、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10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当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出诉讼。问:(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20案情分析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

59、、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何、林之间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而且由于何某投保时,林某不知情并且事后没有表示同意,故何、林之间不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只能认定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何某为林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21(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投保人与其所应负的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凡是法律

60、法规或行政命令所规定的,因承担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而需支付损害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的人对责任保险具有保险利益,都可以投保责任险。根据责任保险险种的不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也不同。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雇主责任险122(四)信用和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信用与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双方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而当权利人担心义务人的履约与否、守信与否时,义务人因为权利人对其信誉的怀疑而存在保险利益。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

61、信用保险;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保证保险。其他如雇主对雇员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制造厂商对销售商店信用具有保险利益;业主对承包商的合同的实现具有保险利益。123三、保险利益的存在、转移和消灭(一)保险利益的存在在财产保险中,不仅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是在海上保险例外,根据国际惯例,海上保险在投保时,可以不具备保险利益,但是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得到保险赔偿。在人身保险中,则着重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62、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始终存在。如某投保人为其配偶投保人身保险,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该夫妻离婚,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保险金。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因此,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124(二)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利益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依然有效。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保险利益,在其投保后的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所有人如果将财产所有权转让他人,则其由于丧失了与保险标的的利益关系而失去了保险利益;新的财产所有权人在

63、法律上被认为自动取代原投保人的地位,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不需重新投保,但是必须取得保险人的同意,在此情况下,我们称为保险利益转移。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发生转移的原因有继承、让予、破产等。因为保险利益的转移会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力,需要保险人依据合同对保险利益的转移进行否定或认可。人身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因此,除因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可随债权人一同转让外,其他人身合同的保险利益不得转让。125(三)保险利益的消灭保险利益的消灭,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由于保险标的灭失而消灭。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标的灭失,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

64、的保险利益消失。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等均为保险利益的消灭。126(四)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额度。127第三节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近因原则的目的在于分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保险实践中,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否进行赔偿是依据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来判断的。而保险标的的损害并不总是由单一原因造成,其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多种原因同

65、时发生,有的是多种原因不间断地连续发生,有的是多种原因时断时续地发生。近因原则即要求从中找出哪些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并据此确定是否进行赔偿。128一、近因和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反之,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间接的、不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称为远因。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129二、近因的确定方法(一)顺推法这种方式是从原因开始顺序推断结果探索事件发生根源的方

66、法。从最初的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至最终损失的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如大树遭雷击而折断,并压坏了房屋,屋中的电器因房屋的倒塌而毁坏。那么,电器损失的近因是雷击,而不是房屋倒塌。用这种方法确定近因,必须要能够保证时间链中的每一环节都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如果某一环节的上下时间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就不能断定第一件事是损失的近因。130(二)逆推法逆推法正好与顺推法相反,是从结果推断原因,即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如上例中,电器毁坏是损失,它由房屋倒塌而压坏,房屋倒塌是由于大树的压迫,大树是因为雷击而折断,因此,在此系列事件中,因果相连,

67、则雷击为近因。如果用上述方法推断出的初始原因属于保险合同中载明承保的责任范围,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如果推断出的近因不属于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责任范围,那么公司不赔偿损失。131三、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某人的车辆因车辆本身设备原因发生自燃而导致损失时,自燃为近因,若其只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则自燃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其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同时,附加了自燃损失险,则保险人应予以赔偿。132(二)多种原

68、因造成的损失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133案情介绍1998年8月12日,某市百货商店向该市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每人5000元。1999年5月8日,该商场职工吴某被摩托车撞伤,随即入院治疗,被诊断为侧额下血肿,9月20日死亡。吴某的指定受益人凭事故处理协议书与医院出具的“车祸脑外伤术后诱发肝昏迷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公司为慎重处理本案,进一步查阅了吴某住院病例,获知:吴某1994年曾患甲型肝炎住院治疗,1999年5月8日车祸受伤入院,手术消除脑血肿,术后无异常。6月9日,吴感觉腹部不

69、适,经检查发现肝炎转为肝硬化后期,转内科住院治疗,9月20日肝昏迷导致全身衰竭死亡。据此,保险公司认为吴某死亡近因为肝炎而非车祸,而疾病不属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拒绝给付保险金,为此与受益人发生争执。问:保险公司究竟应不应该给付保险金?134案情分析观点一: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车祸即意外伤害所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全额给付。观点二:吴某死亡的近因是因为肝炎,而肝炎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需给付保险金。近因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如何判定那种损失所为近因,通常有四种不同形式:1.致损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为近因。2.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同时发生。

70、3.致损原因多个,它们连续发生,后因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和合理连续,则前一个原因就是近因。4.致损原因多个,它们间断发生。造成损失的危险先后出现但后发生的危险是完全独立的一个原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连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伸的结果。本案属于第4种情形。根据调查显示,肝病从肝炎转为肝硬化后期是导致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而非由于车祸。前因与后因之间并不相连。因此吴某死于肝病而非意外事故,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需给付保险金。135第四节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体现了保险最基本的职能,损失补偿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最初目的和最终目标。因而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重要原则。136一、损失补偿的一

71、般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的原则。这是保险中理赔的基本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利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给予补偿,保险人则有义务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可以看出,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赔偿”,即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依照保险合同有权获得全部的、充分的赔偿,保险人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保障义务;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数量,以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限,即赔偿数额可以刚好使得保

72、险标的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137(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损失补偿原则体现了保险职能。(2)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盈利,减少道德风险。138(三)损失补偿的实现方式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现金赔付是损失补偿最常用的方式。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可以用价值衡量的,则保险人可以通过审核被保险人的损失价值,支付相应数额的现金。当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或部分零部件损毁时,保险人可以出资把损坏部分修理好,使标的恢复到损坏前的状态,或者负责更换新的零部件。当保险标的发生损毁或灭失时,保险人可以补偿给被保险人一个与被损毁标的在规格、

73、型号、性能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的标的。但由于在某些情况下,在市场上重置一个与保险标的一模一样的产品存在难度,所以,重置这种补偿方式使用较少。139二、损失补偿的限制(一)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在补偿性的合同中,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全部损失时全部赔偿,部分损失时部分赔偿。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而标的的价值与市价有关,所以,实际损失通常要根据损失当时标的的市价来确定。例如,某一机器设备,投保时保额为1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损失时该设备市价为8万元,折旧1万元,最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确定,为7万元。可见,按照补偿原则,

74、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保险人只能以发生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以防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140案例一案情介绍:2003年9月,原告为其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年期学生、幼儿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其子在院中玩耍时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发生医疗费用1万多元,该医疗费用全部由汽车司机给予了补偿。原告虽然获得了赔偿,但想起其子还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遂以其子受伤住院治疗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到了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经调查核实,住院治疗费用已经得到补偿,投保人并无实际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75、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赔偿原告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如果你是法官,应如何判决?141案情分析本案所设保险属医疗费用类保险,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由于撞伤原告儿子的汽车驾驶员已经赔偿了原告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故原告所受损失已经获得赔偿,保险人不应再负赔偿责任,否则将使同一保险标的损失实际获得双重或者多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补偿。142(二)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受损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也就只能以保险金额为限。赔偿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而不应高于保险金额。超

76、过这个限额,将置保险人于不平等的地位。因为保险金额是以保险人已收取的保费为条件确定的保险最高限额,超过此限额,将使保险人蒙受经济损失。所以,即便是发生通货膨胀,损失补偿仍以保险金额为限。其目的在于维护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使损失补偿同样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约束。143(三)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对所遭受损失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索赔的基础,其所获得的赔款也不得超过其对被损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和最高限额。如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受损时,被保险人的财产权益若

77、不再拥有,则被保险人对该财产的损失不具有索赔权;债权人对抵押的财产投保,当债务人全部偿还债务后,债权人对该财产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即使发生标的损失,债权人也不再对此具有索赔权。144三、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一)重复保险损失分摊原则1.重复保险2.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3.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145三、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二)代位原则1.代为与代为原则的含义代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代投保人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是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该原则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

78、外利益而规定的。代位原则是在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分为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两种。1462.代为原则的意义3.代为追偿原则含义实施条件金额限定适用范围147案例二案情介绍:小学生张某,男,11岁。2008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栋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148案情分析这种说法不正确。因为代位追偿权只适用与财产保险和人身

79、保险中仅涉及医疗费用的险种。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无权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张某的受益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同时,也能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赔偿。149(三)保险委付1.委付的含义2.委付成立的条件3.委付成立后的效力4.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权利和义务;保险赔偿金额150讨论题A公司(买方)向B公司购买了一套医疗设备,在设备起运前,A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在运输过程中该套设备受损,经鉴定,系运输公司违反操作规程所致。请问,在何种情况下,A公司可以要求代位追偿?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委付”?试比较代

80、位追偿和委付的不同。151复习与思考一、简答题1.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其主要内容有哪些?2.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3.什么是近因?如何确定近因?近因原则在保险中有何作用?4.什么是补偿原则?补偿原则要注意哪些“限度”?5.为什么存在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6.试述损害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152第四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153本章要点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点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154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

81、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我国保险法第10条中把保险合同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该定义可知,保险合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合同性质,它属于协议;二是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三是合同内容,即为保险权利义务关系。155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无名合同156(二)要式性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多种

82、多样,但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是国际惯例。它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易于保存。尽管随着承保技术的进步,国外允许电话投保和e-mail投保,但最终还要以出具保单作为保险关系成立和有效的证明。157(三)附和与约定并存性1.附和性附和性合同又称为格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事先由当事人的一方拟定,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该条款的选择,但不能就该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保险合同就是此类合同。2.约定性保险合同虽然是附和性合同,但是随着保险理论和保险实务

83、的发展,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某些特殊需求时,便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作为对原有条款的补充,或者另附特别约定批单。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的附和性和约定性并存。158(四)有偿性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必须承担义务的合同。订立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偿的法律行为。一方要享有合同的权利,就必须对另一方承担一定的义务,这种相互报偿的关系,称为对价。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价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对价是支付保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某种风险,但这种对价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对投保人付出完全对等的代价,即不一定要给付保险金或赔偿损失。只有当承保的风险发生时,才对投保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补偿的义务。这也正是保险合同最特别的地方

84、。159(五)双务性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运送等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借用合同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160(六)保障性保障性是指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时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这也是保险最终的目的,保险的本质

85、是保障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对被保险人而言,保险合同保证了其正当的权益得到保障。161(七)最大诚信合同保险业经营的是风险,保险是人类抵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共同行为,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保险人通常根据投保人的申报和保证事项来决定是否承保。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不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或者采用骗保骗赔的手段,保险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也将得不到保障,被保险人的损失就可能得不到充分补偿。因此,保险法特别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是以最大诚信为基础的,任何一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则无效。保险合同对双方的诚信要求比其他类型的

86、合同都要高。162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部分组成。163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164(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受益人受益人又叫保险金受领人,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3.保单所有人

87、又称保单持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165(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他受投保人的委托代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或代交保险费,或代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3.保险公估人又称保险公证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的人。166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民法规定,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要素。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

88、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是人的寿命和身体。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因为,如果没有对于保险标的利益关系的存在,保险标的受损是无足轻重的。投保人购买保险,其目的在于获得经济上的保障,而不仅仅是保险标的的安全性。因此,保险合同保障的是附着于保险标的之上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相应地,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167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条款及其特征(1)保险合同的内容:广义上狭义上(2)特征1.由保险人事先拟定。2.规定各险种的基本事

89、项。168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二)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1.基本条款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又称为法定条款,它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由保险人制定的必须具备的条款。基本条款是标准保险单的背面印就的保险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即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也称保险合同的要素,主要明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的保险行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各种事项和要求。1692.特约条款特约条款是指在基本条款以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而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特约条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特约条款包括保证条款、附加条款、协会条款三种类型;狭义的特约条款仅指保证条款。170(三)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主体客体权利

90、义务其他声明事项171四、保险合同的形式(一)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亦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的依据和前提。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根据险种需要印制,具有统一格式,投保人按所列项目逐一填写,即向保险人陈述有关保险的事项,保险人再据此核实情况,决定是否承保。投保单本身是非正式的合同文本,只是订立正式保险合同前的一份预备文件,但投保单上所填写的内容将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投保人必须如实填写投保单,以供保险人核保时判断是否接受承保。172(二)暂保单1.暂保单的含义和作用2.暂保单的使用173174175(三)保险单保险单即是指通常所

91、说的书面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履行权利义务的依据;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书面形式。由此可见,保险单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遭受经济损失时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176(四)保险凭证亦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其所列项目与保险单完全相同,并声明以某种保险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但是不载明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明其内容,则应以同类保险单载明的详细内容为准。如果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

92、险凭证为准。177(五)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它是变更保险单内容的批改书。批单通常适用于下列情况:一是对已印制好的标准保险单所作的部分修正,这种修正并不改变保险单的基本保险条件,仅仅是缩小保险责任范围或者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二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对某些保险项目进行更改和调整。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通过协议更改和修正保险合同的内容。若投保人需要更改保险合同的内容,需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出立批单。批单可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另外出立一张变更合同内容的附贴便条。凡经批改过的内容,以批单为准;多次

93、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批单一经签发,就自动成为保险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78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循保险法、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179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一)要约的含义和特点1.投保人通常是保险合同的要约人2.保险合同的要约内容更加具体和明确3.保险合同要约一般为投保单或其他书面形式4.要约的过程往往是一个反复的过程。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承诺的过程,一个合同的成立可能要经过多次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收到要约的人如果同意要约内容,就要做出承诺。如果收到要约的人对要求条款进行了更改,那就不构成承诺,而是构成了一个新的要约。新的要约发回给最初发出要

94、约的人,如果他再次进行修改也构成一个新的要约。一份合同的订立就是在反复磋商中订立下来的,它的过程就包含了多次的要约过程,当要约最后被承诺时,合同就成立了。180(二)承诺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做出承诺的人称为承诺人或受约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也可以是保险人直接在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在实务中,保险人承诺的方式有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承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承诺方

95、不得随意更改承诺的内容。181二、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要经过双方的同意,只有投保人的保险要约,没有保险人的承诺,保险合同是不成立的。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立即生效,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成立时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82(二)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

96、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的生效意味着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始。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可见,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我国,保险合同的生效起始时间采用“零时起保”方式确定,即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在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1831.某年,在珠海发生了一起夫妇双双死于车祸,家属提出理赔的案件。事故发生在他们投保之后,交纳了首期保费,但是还没有体检,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请问,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保险合同是否生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付保险金?请说明原因。1842.某企业

97、于2004年5月10日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场签发了保单并收取了保费,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限是2004年5月14日零点到2005年5月13日24点。投保后两天,即5月12日,该企业一职工周末外出旅游,不慎溺水身亡。请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为什么?185三、保险合同的有效和无效(一)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合同有效与保险合同生效略有不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通则规定,合同只要满足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条件,就可以认定为有效。保险合同的生效则要求

98、合同所附条件成立,如缴纳保险费或其他约定条件成立。因此,保险合同有效,只要所附条件成立,合同就生效;倘若保险合同本身无效,即便是保险合同所附条件成立,合同也不生效。正确认定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在保险合同的履行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效的合同才有履行的必要,对无效合同无须履行。186(二)保险合同的无效1.保险合同无效的含义和界定2.保险合同无效和失效的区别3.保险合同无效的处理和法律后果(三)效力未定保险合同187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履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履行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

99、内容的法律行为。即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而对其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2.保险合同客体变更3.保险合同内容变更188(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程序(1)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2)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是增或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3)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4)保险合同的变更完成。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是确立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依据。189三、保险合同的中止1.中止的含义2.复效的条件:合同中止后的两年内190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100、(一)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导致保险合同终止最为普遍的原因,它是指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法律效力当然不复存在的情况。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无须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的效力当然归于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2)保险合同履行完毕;(3)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4)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灭失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191(二)因解除导致终止解除保险合同也是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的方式之一。终止的时间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之时。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解除协议,该协议生效时,即是原合同终止之时。保险法第58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之日

101、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192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面解除权。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1932.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采取书面形式,通常的做法是,在订立保险合同同时就约定在保险期限内注销合同的某个条件,该条件一旦满足,保险合

102、同即在一段时间后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194案情介绍汪女士因工作忙率一时疏忽,忘记把月缴的保险费存到指定账户,被保险公司通知终止保险合同。汪女士随即申请保单复效,但保险公司以她的身体状况不符合保险合同复效规定为由,拒绝了复效申请。汪女士的这份保单可谓“历史悠久”。10年前,她在好朋友林某的劝说下,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主险月缴保费100元,续缴保费采用银行自动转账。去年12月,汪女士收到了保险公司寄来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单”,理由是保险公司连续两个月无法从汪女士的银行账户上扣款。汪女士致电林某,林某解释条款后,劝她申请保单重新生效,即“保单复效

103、”。随后,两人一起去公司办理手续,没想到此时,汪女士体检未通过,被拒绝复效。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195案情分析保险公司认为,汪女士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按期缴费,过了宽限期仍未缴费,按照保险法规定,保单已经失效,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尽管汪女士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但由于她此时的身体状况已不符合保险条款第10条的复效条件,因此,拒绝保单复效。虽然保单中一般有两年内可以申请复效的规定。但通常来说,保险公司对办理保单复效,都是有一定条件的。如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相关条件,核保要求一般视同于新保。另外,投保人还必须一次性补清保单效力中止期间所欠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如所欠保费的利息等。196

104、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保险合同文本以法律语言表述,在表述严密的同时往往不易理解,合同当事人在主张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时常常为理解的不同而发生争执。对合同的内容以及其用词进行解释时,遵循的原则是十分必要的。当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责任的归属、赔偿保险金数额的确定、对保险条款的理解等产生不同意见,并且各执己见时,就会产生合同争议。因此,适当的争议处理方式,有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197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文义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含义2.文义解释的两种情形一般文句的解释专业术语的解释198当合同的某些内容产生争议而条款文字表达又很明确时,首先当合同的某些内容产生争议而条款文字表达又很明

105、确时,首先应按照条款文义进行解释,切不能主观臆测、牵强附会。应按照条款文义进行解释,切不能主观臆测、牵强附会。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承保危险之一“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而有的被保险人把平时用熨斗烫衣被造成焦糊变质损失也列为火灾事故要求赔偿。显然,按文义解释原则,就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199(二)意图解释原则1.意图解释的定义2.意图解释的做法200(三)专业解释的原则保险业务有其特殊性,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业务。在长期的业务经营

106、活动中,保险业产生了许多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这些用语的含义常常有别于一般的生活用语,并为世界各国保险经营者所接受和承认,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通行用语。为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对某些条款所用词句,不仅要考虑该词句的一般含义,而且还要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含义。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暴雨”一词不是泛指“下得很大的雨”,而是指达到一定量标准的雨,即雨量每小时在16毫米以上,或24小时降水量大于50毫米的,方可构成保险法上的“暴雨”。201(四)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对保险条款作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也就是作有利于投保方的解释。该原则的确立是基于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的特点。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处于优

107、势,且保险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知识更了解,这对保险人拟定保险条款显然有利。因此,根据各国的保险立法惯例,在处理保险合同争议时,以公平为准绳,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和判定,使保险合同真正起到保险保障的目的,维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2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一)协商协商是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相谅解基础上通过对争议事项的协商,互相做出一定的让步,取得共识,形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以消除纠纷,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这种方法是解决争议最可行、最基本的一种方法。其好处是:可以省去仲裁和诉讼的费用和麻烦,而且气氛一般比较友好,灵活性也较大,有利于合同继续履行。20

108、3204(二)调解这是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由双方接受的第三者出面进行,促使双方达成一致,使合同继续履行的方法。根据第三者的身份不同,调解可分为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除行政调解外,后二者均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要求仲裁和诉讼。205206(三)仲裁这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来裁决,并在裁决后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处理争议的方式。该方式的选择依据有关仲裁法律进行,具有一裁终局、与法院裁决同等效力等特点。207208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

109、制性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通俗的讲第三者就是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209(四)诉讼这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有关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处理争议的方法。该方法实行二审终审制度。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判决。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诉讼法规范,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各级法院内设的经济审判庭受理。我国现

110、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它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210复习与思考一、简答题1.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2.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指什么?3.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如何?4.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什么区别?5.保险合同的无效和失效有什么区别?6.保险合同变更包括哪些方面?7.保险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有什么区别?8.保险合同解释原则有哪些?211第五章保险与经济第一节金融体系中的保险第二节保险与财政第三节保险与宏观经济212本章要点商业保险与金融的关系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与财政的内在联系宏观经济因素对保险的影响213第一节金融体系中的保险商业保险与金融体系、资本市场的关

111、系:一、保险有助于资金融通1.保险属于金融中介2.保险提高融资效率3.保单贷款:现金价值214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随着人的年龄增加,死亡率会上升。因此,支付的保险费本该随年龄逐年增加。为了考虑上了年纪的人在更需要保障时因体力下降可能收入减少,缴不起保险费,保险公司一般采用均衡保费的科学方法将整个缴费期间应缴的保险费,“均匀”地分摊到整个交费期内,使得每年所交保险费有固定一个标准,不会随年龄而不断增加。年轻时“多”交一些,年龄大时“少”交一些。每年交的一样多了。因此在保单生效后,“多”交的保险费便“存”在了保险单上,这部分“存”

112、起来的保险费,便是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它主要来保证保险公司履行将来的给付义务。215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216保单贷款两种方式:保费贷款现金贷款217二、保险有助于稳定金融体系(一)银行体系的脆弱性需要保险弥补(二)存款保险制度:定义和作用(三)贷款保险218三金融创新(一)保险资金来源的证券化1.保险期权:PCS期权与传统再保险的区别险位超赔再保险2.巨灾再保险证券化(二)保险资产证券化保单贷款证券化219四保险资金是金融市场一大支柱1

113、.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资本金准备金2.保险资金的特点:规模大稳定性强期限长220五、金融服务一体化传统的金融企业:1.商业银行2.投资银行3.保险公司221第二节保险与财政一、保险和财政在灾害损失补偿方面互补的关系(一)灾害救济补偿分析(二)商业保险补偿分析222二、社会保险与财政的关系1.紧密结合型2.松散结合型3.完全分离型223三、财政对保险的支持作用1.对于保险公司2.对于被保险人3.对于居民个人224第三节保险与宏观经济一、经济发展水平对保险的影响正相关二、通货膨胀对保险的影响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三、通货紧缩对保险的影响1.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减少2.影响投保人的决策3.保险公司的应

114、对措施225四、保险与对外贸易一、对外贸易面临的危险1.国家危险2.贸易对方的行为造成的危险二、国际贸易对保险的影响国际贸易的定价方法:CIF价FOB价226第六章财产保险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第二节火灾保险第三节运输保险第四节工程保险第五节责任保险227本章要点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的概念和一般意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运用所学知识解释、处理财产保险的一般业务问题228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一、财产保险的概念所谓财产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的保险。在我国保险法第95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

115、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因此,财产保险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财产保险也就是财产损失保险,它专指以财产物资等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业务。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广义财产保险是人身保险之外一切保险业务的统称,包括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例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投资风险保险等都包括在广义财产保险里面。229二、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财产保险业务结构1.财产损失保险2.农业保险3.责任保险4.信用保证保险230二、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商业性财产保险业务体系:1.财产损失保险2.责任保险3.其他商业性财产保险231三、财产

116、保险的特征(一)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质及有关责任(二)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三)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1.投保对象与承保标的复杂。2.承保过程与承保技术复杂。3.危险管理复杂。(四)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232第二节火灾保险一、火灾保险的定义火灾是社会物质财富面临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风险。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早期的火灾保险仅承保火灾,承保的对象仅限于不动产。随着保险经营技术的进步,现在的火灾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已经扩展到火灾及其他

117、各种自然灾害,乃至意外事故损失。但是,无论财产保险项下承保多少风险,火灾仍是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风险。因此,保险市场上还是习惯将对于物质财富的保险称为火灾保险。233第二节火灾保险(一)火灾保险的基本特点1.保险标的是出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财产物质2.承保财产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3.保险危险相当广泛234二、团体火灾保险(一)可保标的与不保标的1.可保财产2.特约可保财产3.不保财产(二)保险金额的确定1.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1)按账面原值投保(2)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3)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议投保2352.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1)按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2)按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

118、账面余额投保对已经摊销或未入账面的财产处理236(三)保险费率的厘定1.工业险费率2.仓储险费率3.普通险费率4.特约附加责任237(四)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1.列明的自然灾害2.列明的意外事故3.特别损失承担责任4.为抢救财产或放置灾害蔓延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5.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支出的合理费用,238(五)赔偿计算方法1.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全部损失部分损失2.流动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全部损失;部分损失(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全部损失;部分损失3.对于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损失239(六)团体火灾保险险种1.财产保险基本险2.财

119、产保险综合险3.机器损坏保险4.附加险240三、家庭财产保险(一)家庭财产保险及基本特征1.业务分散,额小量大2.危险结构有特色3.保险赔偿有特色4.险种设计更具灵活性(二)普通家庭财产保险1.不可保财产2.保险责任3.保险金额241(三)家庭财产两全保险1.定义。是一种长期性保险,具有遭受灾害时补偿经济损失和保险期满还本的双重保险性质。其主要特点是用被保险人所交保险储金的利息作为保险人的保费收入;在保险期内,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或事故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按条款规定进行经济补偿;当保险期满后,保险人将原交的保险储金全部退还给被保险人,因而这种保险带有保险、储蓄双重性质。2.与普通家庭

120、财产保险的区别: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通过储金保险的形式,即在被保险人的财产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既能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又能在保险期满时,不论损失赔偿与否,足额领回原来交付的保险储金。(四)还本家庭财产保险1.以利息抵充保险费2.期满退回保险储金3.保险责任期限较长242(五)其他家庭财产保险(六)附加盗抢险243二、火灾保险的责任范围(一)火灾保险承保的保险责任(1)火灾及相关风险:包括火灾、爆炸、雷电。(2)其他灾害事故:包括洪水、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泥石流、海啸、雪灾、冰雹、冰凌、崖崩、滑坡等。地震也是可以承保的风险,但许多国家的保险公司往往将其单列出来承保,以便控制这

121、类特殊风险。(3)有关意外事故:包括飞行物体及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被保险人的电、气、水设备因火灾发生的意外等。(4)合理的施救费用。244(二)除外风险火灾保险的除外风险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动行为;核子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各种间接损失;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导致的损失,以及变质、霉烂、受潮及自然磨损等。245三、火灾保险的费率(一)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建筑等级(二)保险标的的使用性质和用途(三)承保风险的种类及多寡(四)保险标的的地理位置(五)投保人的防灾设备及防灾措施246四、火灾保险的赔偿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保险赔案时,保险人要按照财产保险一般理赔程序和赔偿原则开展赔

122、偿工作。一般情况下有以下三种赔偿方式:第一种是按照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第二种是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或修复费用;第三种是通过修理或恢复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同时还要注意:对固定资产分项计赔,每项固定资产仅适用于自身的赔偿限额;应扣除残值和免赔额;对企业的团体火灾保险一般采用比例赔偿方式赔偿,对家庭财产保险一般采取第一种赔偿方式来赔偿;等等。247第三节运输保险一、运输保险的概念和特征运输保险是以处于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包括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其他运输工具保险等。运输保险在整个财产保险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23、。总体特征:第一,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第二,保险事故具有异地性。第三,保险事故通常涉及第三者责任。248二、货物运输保险(一)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为保险标的,以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有关风险为保险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二)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1.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2.保险合同可背书转让3.保险期限有航程性249(三)货物运输保险分类1.国际或涉外货物运输保险和国内运输保险2.海上、陆地、航空货物保险及联运险3.货物运输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及附加险在国际上,通常分为海洋、陆地、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险。250(四)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货物运输保险通常采用定值保险

124、方式,即确定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后价值,从而避免了受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依据起运地的成本价、目的地的成本价、目的地的市场价确定;涉外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依据离岸价、成本加运费价、到岸价,由投保人根据贸易合同确定。(五)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费率货物运输保险费率的厘定通常要考虑所选用的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所经区域,以及货物本身的性质与保险险别等因素,保险人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估风险,并根据费率规章制定费率。251(六)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1.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2.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3.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的保险责任4.货物运输保

125、险附加险的保险责任252三、机动车辆保险(一)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机动车辆保险是以各种机动车辆及其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辆通常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在财产保险经营实践中,机动车辆保险实际上是以机动车辆及与之密切关联的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多项保险业务的统称。253(二)机动车辆保险的险种1.基本险机动车辆基本险一般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车辆损失保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属于狭义财产保险范围。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

126、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属于责任保险范畴。在多数国家,均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采取强制保险的措施,以利于维护公众的安全。2.附加险机动车辆附加险的险种有: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254(三)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部分,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责任。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包括:(1)碰撞责任。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或倾覆,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碰撞责任。(2)非碰撞责任。它大致分为自然灾害责任和意外事故责任。(3)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127、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则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255(四)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2.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五)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之日零时起,到保险期满24时止。期满续保需要另办手续。256四、船舶保险(一)船舶保险的概念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类型的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特点是仅以

128、水上为限。(二)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可以划分为碰撞责任与非碰撞责任。碰撞责任是指保险标的与其他物体碰撞并造成对方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非碰撞责任包括有关自然灾害(主要是海洋灾害)、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船舶损失以及共同海损分摊、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等。船舶保险的不保责任主要包括: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不具备适航条件;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正常维修;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间接损失;超载、浪损等引起的损失。257(三)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采取一张保险单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确定要考虑新船的市场价格或出厂

129、价格、旧船的实际价值,或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船舶保险的费率厘定,需要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和结构、船龄、航行区域、吨位和马力、使用性质等因素,同时参照历史损失记录和国际船舶保险界的费率标准。其中,航行水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如果船舶航行不止一类区域,应以其中的最高费率为准。258(四)船舶保险的赔偿1.船舶损失赔偿2.费用损失赔偿3.赔偿责任赔偿259五、航空保险(一)航空保险的险种及特点它主要包括飞机机身保险、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旅客责任保险、飞机货物责任保险等若干业务,其中机身保险是最主要的业务。特点:1.危险分布有时效性2.标的价值高,损失危险大(二)飞机机身保险飞机机身保险以各种

130、飞机本身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飞机机身的承保责任通常以一切险的方式承保,即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均负责赔偿。机身险的保险金额通常采取定值的方式承保,机身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净值确定,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260(三)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则专门承保飞机在保险期间可能造成第三者的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其性质类似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它实行赔偿限额制,赔偿限额按不同飞机类型判定,以保险单附表规定的最高赔偿额为限。通常在飞机保险中,第三者责任及旅客责任都有一个责任限额,这两个责任限额与其他责任限额合并规定一个最高责任限额,即综合责任限额

131、。(四)旅客责任保险261第四节工程保险一、工程保险概述工程保险是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各种机器设备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物质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工程保险具有如下特征:(一)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广泛性(二)工程保险承保的危险性大(三)工程保险扩展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四)工程保险的内容有交叉性(五)工程保险采用工期保险单或分阶段承保262二、建筑工程保险(一)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是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住宅、道路、桥梁、港口、

132、机场、水坝、道路等在建筑过程中因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263(二)建筑工程险的被保险人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二是工程承包人,即负责该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它又可以分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三是技术顾问,即由工程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顾问等;四是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等。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负责支付保险费,申报保险期间的风险变化情况,提出原始索赔等。264(三)建筑工程险的承保项目1.建筑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建筑工程2.建筑用的机器设备3.工地上原有的财产物质4.安

133、装工程项目5.损害赔偿责任265(四)建筑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可以分为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两大部分。其中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主要有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是,对于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由于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损坏,以及停工引起的损失等,保险人不负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指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与保险单所承保的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并且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

134、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要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予以赔偿。266(五)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财产物质损失部分2.第三者责任3.免赔额267三、安装工程保险(一)安装工程保险的概念安装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在安装期间承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及有关法律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也包括安装工程项目的所有人、承包人、供货人、制造商、技术顾问和其他关系方,即上述各方均可成为安装工程保险的投保人。但实际情形往往是一方投保,其他各方可以通过交叉责任条款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268(二)安装工程保险的主要特点(1)以安装项目为主要

135、承保对象,其中也可包括附属建筑项目;(2)安装工程在试车、考核和保证阶段的风险最集中,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更大;(3)承保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269(三)安装工程保险与建筑工程保险的联系1.第三者责任保险相似2.但在承保项目上有独特之处270四、科技工程保险(一)科技工程保险及危险控制1.与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保险的联系:承保方式2.区别:危险性更大3.如果进行危险控制271(二)海洋石油开发保险1.特点2.损失补偿责任3.承保具有阶段性272(三)航天工程保险按保险期限的起讫分类:1.发射前保险2.发射保险3.寿命保险273(四)核能工程保险特点:1.承保责任独特2.具有政策性保险的特色274第五

136、节责任保险一、责任保险的含义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对受害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经济赔偿。近几年,我国责任保险发展较快。275二、责任保险的种类(一)公众责任保险1.公众责任保险的定义2.公众责任保险的险种3.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276(二)产品责任保险1.产品责任保险的定义2.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3.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4.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6.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277(三)雇主责任保险1.雇主责任保险的定义2.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3.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137、4.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278(四)职业责任保险1.职业责任保险的定义2.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3.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4.西方国家主要的职业责任保险279复习与思考一、简答题1.简述财产保险具有的特性。2.简述财产保险的种类。3.厘定火灾保险的费率时要考虑哪些因素?4.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有哪些?5.简述运输保险的概念和特征。6.简述工程保险的特征。7.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哪些?8.简述农业保险的定义和其特征。9.农业保险主要采取哪些方式来确定保险金额?10.简述责任保险的概念和特征。11.简述责任保险的种类。12.保证保险包括哪些子险种?280二、讨论题1.列举几个我国各财

138、产保险公司推出的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比较各公司产品的差异。2.讨论火灾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的主要区别。3.讨论工程保险与其他财产保险的主要区别。4.比较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和飞机保险的异同。5.比较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的异同。返回目录书页返回目录书页281第七章人身保险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第二节人寿保险之一传统型人寿保险第三节人寿保险之二创新型人寿保险第四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五节健康保险282本章要点人身保险概念及其特征、分类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283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

139、人的生(生育)、老(衰老)、病(疾病)、残(残疾)、亡(死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被保险人生存到满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因此,凡是与人的生命延续或终结以及人的身体健康或健全程度有直接关系的商业保险形式均属于人身保险。284人身保险的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由保险当事人协商确定(三)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方面(四)人

140、身保险合同的履行(五)人身保险的风险范围285人身保险的特点:1.保险事故必然性;分散性;相对稳定性2.保险产品需求弹性大;保险金额由多种因素确定;约定给付性质;保险利益;保险期限(长期性);储蓄性3.保险业务保费收取;准备金的提取;资金的运用;保单调整;连续性管理286二、人身保险的特征(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2.人身保险是给付性保险3.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4.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5.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具有特殊性6.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特殊性287(二)人身保险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比较人身保险,尤其是长期人寿保险,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缴纳的保费计息并在满期后全部或部分

141、地返还给受益人,由于其返还数目大大超过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所以被人们普遍认作一种投资手段。与生产领域的直接投资相比,对投保人而言人身保险投资是一种金融投资,因为当期投入的、预期回收的都是货币资金而非实物。与股票、期货、债券等其他投资方式相比较,人身保险尤其是长期人寿保险不具投机性,没有风险,有着稳定而且可靠的未来收益,同时又具有经济保障的作用,因此往往被人们看好。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可以作为抵押向保险公司贷款,也可以提前退保向保险公司兑现。在这个意义上,寿险保单与股票、债券、期货合约同样都是有价证券,都可以作为个人金融资产。但是投保人身保险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获得多少预期收益、收回保费本息,而

142、是防范人身风险的发生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损失,而这种保障作用是股票等任何一种其他投资方式所不具备的。288三、人身保险的分类(一)我国对人身保险的分类我国保险法依据保险标的的属性不同,将全部业务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大类,实际就是将全部保险业务分为对人的保险和对物的保险。无论是有形的业务还是无形的利益、责任、信用保证等保险业务,归根结底,总不免与人或物发生联系。就人身保险来说,在我国保险法第95条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按保险范围划分289(二)世界发达国家对人身保险的分类在西欧、北美、日本这些保险业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往往从另外一个角度对保

143、险业务进行分类,从而也影响人身保险的分类问题。这些国家依照保险构造技术的不同,将全部保险业务划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两大类。寿险就是指人寿保险,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种保险业务都划归非寿险范围。非寿险一般可分为海上保险、火灾保险、汽车保险、航空保险等多种。据此,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划归非寿险范围,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内与人寿保险构成相对的两大种类。290(三)按保险期限分类按经营方式的不同,人身保险业务可以分为长期保险、1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三种。(四)按保险事故分类按保险事故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作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死合险(两全保险)(五)按投保人数分类按投保人数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保险、联合

144、保险和团体保险三类。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的区别291(六)按投保动因分类按照投保动因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两类。(七)按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类按照被保险人的人身风险程度进行分类,人身保险分为健体保险和弱体保险。292(八)按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一次性给付保险和分期给付保险(九)按被保险人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十)按承保技术不同普通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293四、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一)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2.年龄误告条款3.自杀条款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5.战争除外条款294(二)有关保单持有人权益的常见条款1.所有权条款2.宽限期

145、条款3.复效条款4.保单贷款条款5.保单转让条款6.受益人条款295(三)保单选择权条款1.不丧失价值选择权2.红利选择权3.保险金给付选择权(四)保险金归属条款共同灾难条款296第二节人寿保险之一传统型人寿保险人寿保险(LifeInsurance),简称寿险,也称生命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形式。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期满生存,都可以作为保险事故,即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

146、同约定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期满生存保险金。297一、死亡保险(一)定期寿险定期寿险又称定期死亡保险,是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事故、由保险人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时仍然生存,则合同期满终止,保险人不必给付保险金,保费也不退还。定期寿险一般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保险期限一定,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可以是5年、10年、15年或20年、25年等。第二,保险费一般比较低。第三,低价位和高保障易诱发道德危险。第四,灵活运用,满足不同需要。团体定期寿险和团体信用寿险298(二)终身寿险终身寿险又称终身死亡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是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后无论何时死亡,保险人

147、均根据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终身寿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该险种没有确定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须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死亡保险金,只是给付时间不确定。第二,终身寿险一般以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00岁作为人的生命极限,因此,终身寿险的保险费计算也按最高年龄100岁来定,即相当于保险期限终止于被保险人100周岁的定期寿险。当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岁,保险人向其本人给付全部保险金。第三,终身寿险的保险费中含有储蓄成分,保单生效一定时期后具有现金价值,若保单所有人中途退保可获得一定数额的退保金。299(1)按被保险人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分红终身寿险

148、和不分红终身寿险(2)根据缴费方式、保单选择权及给付形式的不同,终身寿险可进一步细分为四种形式。1.普通终身寿险2.限期缴费终身寿险3.保费不确定的终身寿险4.利率敏感型终身寿险(3)团体险300二、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人寿保险。可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和年金保险两类。(一)单纯的生存保险定义通常不作为独立的保险险种出售。301(二)年金保险的概念从广义上讲,年金就是一系列定期支付的款项。当年金的支付与受领人的年龄和生死情况相联系时,就是年金保险。所谓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与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

149、定期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通常采取按年度周期给付保险金的方式。302(1)年金保险的分类1.按缴费方式划分按缴费方法不同,年金保险可分为趸缴年金与分期缴费年金。2.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划分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的不同,年金保险可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3.按被保险人划分按被保险人的不同,年金保险可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和联合年金。4.按给付期限划分按给付期限的不同,年金保险可分为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最低保证年金。5.按保险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划分按保险年金给付额变动与否,年金保险可分为定额年金与变额年金。303(2)团体年金1.团体延期

150、缴清年金保险2.预存管理年金保险3.保证年金保险304(三)定期生存保险定期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定期生存保险的特点主要有:1.保险期限有限2.不退还保费3.类似于银行储蓄305三、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将定期死亡保险和定期生存保险相结合的一种人寿保险,既为被保险人提供死亡保障,又为其提供生存保障。1.两全保险具有下列特点:(1)全面性。被保险人无论是生或死都可以获取保险金,是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的结合。(2)两全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是必然的。(3)两全保险具有储蓄性。2.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限和保险形式。306四、寿险附加险附加险又称为附加特约

15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附加条款形式出现。(一)保证可保性附加特约(二)免缴保费特约(三)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四)意外死亡附加特约(五)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特约(六)生活费用调整附加特约307第三节人寿保险之二-创新型人寿保险(一)变额寿险变额寿险是一种将死亡保险金和现金价值随分立账户资产的投资业绩上下波动的终身寿险。保险人将变额寿险保单的责任准备金的资产记录在与一般投资账户相独立的投资账户上,投资于股票、债券、不动产等资产。变额人寿保险与传统寿险相比较,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保费缴纳固定(2)变额寿险通常设有分立账户(也叫独立账户、投资账户)(3)变额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随客户所选择投资

152、组合中投资业绩的状况变动而变动308(二)万能寿险万能寿险又称综合人寿保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以调整,分别列示各种定价因素的终身寿险。它是针对消费者在生命周期中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的变化特点而设计的,满足了客户对人寿保险的个性化需求,并能与投资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货币市场基金、存款单等业务竞争。3091.万能寿险的现金价值的计算现金价值=保费-各种费用-死亡给付分摊-附加优惠条件的费用2.万能寿险的死亡给付方式A计划:死亡保险金=保险金额净危险额=死亡保险金-现金价值B计划:死亡保险金=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净危险额=保险金额310(三)变额万能寿险变额万能寿险是将万能寿险的保费和

153、死亡保险金的可变性与变额寿险的投资灵活性和风险性相融合的一种新型的终身寿险产品。变额万能寿险允许保单持有人自行选择保费水平和增减保险金额,并将现金价值记录在分立的投资账户中,保单持有人可以自主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且至少每年一次可改变原有的投资方式。变额万能寿险的投资与变额寿险一样,是多种投资基金的集合。311第四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人身伤害必须是意外伤害造成的。意外伤害的三重规定:1.被保险人非本意的、不可预见的、突发

154、性的被保险人身体以外的原因导致事故发生2.必须有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3.意外事故的发生时被保险人遭受伤害以致死亡或残疾的近因,遭受的伤害是意外事故的结果。312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一)保险责任的内容保险责任是保险单上载明风险发生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约定的保险事故(或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付责任,也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金支付责任的事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费给付等几项,在实践中可以只保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从理论上讲,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还可以包括误工保险给付。但在我国目前的保险实践中,有关人

155、身意外伤害保险误工保险的规定很少,只有极个别的险种规定了误工保险金。313(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构成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3.意外伤害必须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314(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1.意外伤害的概率的决定因素是职业和所从事的活动2.承保的条件宽泛3.保险责任的特点和保险责任期限的特殊性4.给付方式为定额和不定额给付相结合5.死亡保险金数额与其他寿险产品相比,通常较高。315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一)按照保险责任分类1.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3.综合意外伤害保险4.意外伤害误工保险(二)按照所

156、保风险的不同分类按照所保风险的不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划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两类。316(三)按投保方式不同分类按照投保方式的不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划分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两类。(四)按投保动因分类按照投保动因的不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划分为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和强制性意外伤害保险两类。317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的相似比较1.保险事故的发生方面类似。2.保险责任方面类似。3.保险合同的性质类似。4.保险期限上类似。5.保险费的缴纳与确定类似。6.财务处理方面类似。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的区别。318第五节健康保险一、健康保险的概念(一

157、)健康保险的定义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支出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如同人寿保险并不是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避免生命危险一样,健康保险并不是保证被保险人不受疾病困扰、不受伤害,而是以被保险人因疾病等原因需要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因疾病造成残疾以及因生育、疾病或意外伤害暂时或永久不能工作而减少劳动收入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二)健康保险中所指的疾病应满足的条件:1.由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由身体内在的生理原因所致。2.由非先天性的原因所致。3.由非规律性的生理现象所致。319二、健康保险的特点1.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2.具有补偿的特殊性3.

158、不定额保险与定额保险的结合4.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5.保险人赔付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6.多为短期合同320三、健康保险的有关特别规定1.免赔额条款2.观望期条款3.比例给付条款4.给付限额条款321三、健康保险的分类(一)按保险保障的内容分类按照保险保障的内容不同,健康保险可划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与收入保障保险。(二)按投保方式分类健康保险可依此划分为个人健康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个人健康保险是保险公司与保单所有人之间订立的一种合同,是对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提供保障的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则是保险公司与团体保单持有人(雇主或其他法定代表)之间订立的合同,它对主契约下的人群提供保障。团体健康保险与人

159、寿保险人寿保险中的团体保险的性质相似。近数十年来,西方国家以购买团体健康保险来提高员工福利待遇的做法得到了不断扩张。我国目前个人购买的健康保险较多,团体健康保险的投保对象主要是学校,企业购买团体健康保险正在逐渐得到重视。322(三)按续保条件分类(1)不可撤销健康保险(2)保证续约健康保险(3)有条件续约健康保险(4)保险公司选择续约健康保险(5)无续保条款健康保险(6)可撤销健康保险323(1)不可撤消(Non-cancelable)健康保险,即保险人不可要求解约,只要被保险人预缴一定金额的保证费就有权利每年续保直至规定年数或规定年龄(通常是60或65岁)。(2)保证续约(Guarantee

160、drenewable)健康保险,即保证被保险人续约至特定年龄为止(通常至65岁或终身),保险公司可随被保险人年龄调整保费,但调整权必须对同一类别的所有保单而不是个别保单行使。(3)有条件续约(Conditionallyrenewable)健康保险,即保险公司保留续约与否的权利,但仅能在若干情况下才可拒绝续约,且续约的情况为整体保单拒绝续约或同一类别的被保险人全部拒绝续约。通常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动而拒保,必须按期续保直至某一特定的时间或年龄。(4)保险公司选择续约(Renewableatthecompanysoption)健康保险,即要经保险公司的同意才能续保的健康保险,续约的费率

161、仍由保险人决定。(5)无续保条款(Noprovision)健康保险,属于定期保单,此种保单没有续保条款,只是一个定期保险,只在保险合同的规定期限内提供保障,保险期限一旦届满保单即自行终止效力。(6)可撤消(Cancelable)健康保险,这是最早的健康保险合同形式,即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均有权在保险期间内终止保险,但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保险公司撤消合同的应按比例退还未满期保费,被保险人撤消合同的应按短期费率计算退还未满期部分的保费。324(四)按核保标准分类1. 简单健康保险2. 高龄健康保险3. 次标准体健康保险4. 特殊疾病健康保险简单健康保险的核保标准最低,投保人每周缴付保险费,由保险人派工

162、作人员上门收取,但保费、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均较小。投保人不适合投保其他个人健康保险时,可购买简单健康保险。高龄健康保险主要是针对身体健康但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人老人,以补充实际医疗费用与社会保险保障的差额。次健体健康保险是指对没有达到标准条款规定的身体健康要求的被保险人所施行的承保方式,一般通过提高保费或重新规定承保范围来完成承保工作。特殊疾病健康保险是指保险人对特殊疾病制定出特种条款,以特定费率进行承保。从而既使得保险人的业务范围拓宽,信誉较高,又不给保险经营带来过大压力。325(五)按组织性质分类1.商业健康保险2.管理式医疗3.社会健康保险4.自保计划商业健康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自

163、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当出现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患病支出的医疗费用或因病致残造成收入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管理式医疗是美国健康保险主要采用的形式,它是指除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健康保险之外的其他形式的健康保险,其组织形式有蓝十字与蓝盾计划、医疗保健保健组织、优先医疗服务组织等。它们的共同点是对保健服务与资金供给实行统一管理。社会健康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实施的,对劳动者因患病、生育、伤残等原因所支出的费用和收入损失进行物质帮助的制度。自保计划是指雇主通过部分或完全自筹资金的方式为其雇员提供医疗费用保险或残疾收入补偿保险,并因此而承担部分或全部的理赔风险。326复习与

164、思考一、简答题1.人身保险的定义及三个要点是什么?2.简述人身保险的性质。3.简述人身保险的分类。4.我国对人身保险是如何分类的?5.试比较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异同。6.试比较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异同。7.试析人身保险与储蓄及其他投资方式等行为的联系。8.简述人身保险的一般功能。3279.人寿保险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10.如何对传统型人寿保险进行分类?11.简述年金保险的概念及其分类。12.试分析比较变额人寿保险、万能人寿保险和变额万能人寿保险的异同。13.简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14.简述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的联系与区别。15.简述健康保险的含义及基本内容。16.比较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

165、的异同。17.简述健康保险的种类。328二、讨论题1.论述我国创新型人寿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2.分析影响健康保险发展的几大因素。3.如何发展我国的医疗保险市场?329第八章再保险第一节再保险概述第二节比例再保险第三节非比例再保险第四节再保险业务的经营与管理330本章要点再保险的概念、要素及功能作用再保险业务的两个主要种类: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以及超赔再保险的运作再保险分出、分入业务的经营实务331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概念所谓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自己所承保的部分或全部风险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对于前者是分出保险业务,对于后者

166、是分入保险业务。因此,再保险也称分保。习惯上,分出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分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332二、再保险合同的要素(一)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再保险的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在再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再保险的关系人起着重要的作用。再保险的关系人是指再保险的中介人,即再保险经纪人。再保险经纪人是在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之间起媒介作用的中间商。它们通常不承担保险责任,只是为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信息传递,或代表分出公司或分入公司与对方洽商合同条件等服务,

167、并收取一定数量的手续费。333(二)再保险合同的客体再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再保险标的,是再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分出公司根据原保险合同承担的风险责任。由于原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关系是构成再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再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原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存在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所以再保险合同的客体也可称为再保险的保险利益。334三、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一)危险单位危险单位的定义与划分(二)自留额和分保额自留额和分保额的定义自留额和分保额的计算335四、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1.保险标的不同2.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3.保险赔付的性质不同336五、

168、保险原则在再保险中的运用1.可保利益原则2.诚信原则3.补偿原则4.承保标的存在原则337六、再保险的作用(一)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二)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三)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四)降低营业成本,增加可运用资金(五)加强与国际保险市场联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338七、再保险对危险分散的特征1.对保险公司由于特定业务带来的巨大危险分散2.对特定区域内的危险进行分散3.对累计责任危险进行分散4.对特定时点的危险进行分散339第二节比例再保险(一)成数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指原保险人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约定的比率向再保险人分保的方式。只要在合同规定的限额内,都按照双方约定的比率来分担

169、责任,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费和发生的赔款也按照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成数再保险在实际运用中,为了限制双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在签订成数再保险合同时一般要规定每一风险单位或每张保单的最高限额,即合同限额。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只在合同限额内分割保险金额,确定自留责任和分保责任。超过合同限额的部分由分出公司自己承担或另行安排。340(二)溢额再保险1.定义分出公司对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额确定一个自留额,而只将保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给再保险人承担,并分别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比例(分别称为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来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的再保险业务方式。将保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因此称溢额再保险。在保险

170、实务中,分出公司首先要对保险金额确定自留额,然后将溢额部分转移给再保险人,但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是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限度,这一倍数通常称为线数。3412.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3.多层溢额4.保险责任的分摊342(三)成数再保险与溢额再保险的比较1.成数再保险的特点及适用范围2.溢额再保险的特点及适用范围343(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一)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二)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三)两类合同的特点344(四)合同中的几个关键项目1.再保险费和再保险佣金分保费、分保佣金和盈余佣金分保佣金的计算方法盈余佣金的计算方法2.未了责任转移3.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的提取3

171、45第三节非比例再保险(一)超额赔款再保险1.险位超赔再保险2.事故超赔再保险(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346(三)非比例再保险的费率和再保险费1.费率2.再保险费的收取方式:变动再保险费制固定再保险费制347(四)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1.划分保险责任的依据不同2.分担保险责任、保费和赔款的方式不同3.再保险费率的计算不同4.对再保险佣金的规定不同348第四节再保险业务的经营与管理一、再保险形式(一)临时分保定义特点业务范围(二)合同分保定义特点349(三)预约分保定义特点预约分保与合同分保的联系:对合同分保的补充预约分保与合同分保的区别:赋予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不对称350二、自留额的确定

172、(一)自留额是原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二)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中自留额的确定(三)影响自留额的因素:宏观和微观(四)影响自留额的决定因素:1.资本金2.业务量3.危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4.保险费率5.保险金额351三、财产险再保险1.火灾险再保险2.水险再保险3.汽车险再保险4.责任险再保险352四、人身险再保险(一)寿险再保险1.团体寿险和个人寿险2.最高自留额3.三种基本方式(二)意外伤害及健康险再保险团体和个人业务353五、再保险业的宏观管理-法定分保(一)法定分保的概念推行法定再保险的意义(二)对自愿分保的限制354复习与思考一、简答题1.试分析再保险与原保险、共同保险的关系。2.试

173、根据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与预约再保险的特点分析各自的适用范围。3.试比较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异同。4.试根据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的特点分析各自的适用范围。5.试述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特点及作用。二、讨论题1.试述再保险对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意义。2.结合世界再保险的组织形式,谈谈我国再保险市场主体建设问题。3.试分析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的利弊。4.结合再保险的经营实务,试述分入业务中如何确定承保额。355第九章保险经营第一节保险经营的特点与原则第二节保险经营的环节356第九章政策保险第一节政策保险概述第二节农业保险第三节出口信用保险第四节海外投资保险357政策保险的内涵、特点及业务体系

174、介绍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业务及部分国家的做法本章要点358第一节政策保险概述一、政策保险的概念: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并在政府的干预下开展的一种保险业务二、政策保险的基本特征1.政策保险的性质:政策性2.政策保险的目的:为特定的产业政策服务3.政策保险的业务经营的特色:经营主体、实施方式、承保金额的确定、保险危险与保险费率359三、政策保险的业务体系1.农业保险2.出口信用保险3.海外投资保险4.其他政策保险360第二节农业保险一、农业保险农业所面临的危险二、农业保险及其特征1.农业保险涉及的范围大2.农业保险受多重危险制约3.保险经营投入大、赔付率高4.农业保险展业难度大36

175、1三、农业保险的分类(一)种植业保险1.农作物保险按照保险标的的差异,分为粮食作物保险、经济作物保险、其他作物保险。按照生产周期的不同,分为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二)养殖业保险1.牲畜保险2.家禽保险3.水产养殖保险362四、农业保险的基本内容(一)农业保险的承保方式农业保险的目的和风险成数承保方式(二)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1.单一责任保险2.混合责任保险3.一切险363(三)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普遍采取低保额制确定保险金额的两种方式:1.以成本为基础2.以产量为基础(四)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低费率364五、部分国家的农业保险(一)农业保险的四种模式:一是苏联模式二是西欧模式三是美国

176、模式四是日本模式(二)美国(三)法国(四)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险365(五)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险的共同点:1.组织方式2.承保标的和责任范围3.实施方式4.政府补贴情况366第三节出口信用保险一、出口信用保险概述(一)产生与发展(二)特点1.不以营利为目的2.政府参与程度高3.危险管理要求高(三)出口信用保险的分类1.根据合同标的的不同,分为服务保单出口信用保险、银行担保出口信用保险、保函支持出口信用保险、贸易展览会出口信用保险等。3672.根据承保方式不同,分为综合保单出口信用保险、特别保单出口信用保险和选择保单出口信用保险。3.根据期限长短,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177、4.根据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不同,分为出运前信用保险和出运后信用保险。5.根据银行融资方式的不同,分为买方出口信贷保险和卖方出口信贷保险。368二、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模式1.政府直接办理型2.政府间接办理型3.政府委托私营保险公司代理型4.混合经营型369第四节海外投资保险一、海外投资保险概述(一)海外投资保险的概念政治危险保险或海外投资保证保险(二)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三)海外投资保险的特点1.政府提供的保证保险2.促进了私人海外投资3.既是单边投资保险也是双边投资保险。370二、被保险人与合格投资(一)被保险人(合格投资人)1.对合格投资人的认定标准2.一些特殊规定:

178、美国为例(二)合格投资对合格投资的认定标准:1.属于经东道国批准进入的投资项目2.属于新的投资3.投资形式符合规定371三、海外投资保险的基本内容(一)基本运作程序一是在确定海外投资计划并开始实现投资前,提出投保申请二是对保险申请进行审查批准三是签订海外投资保险合同四是发生危险事故后进行赔偿(二)承保危险1.战争险2.征用险3.外汇险4.除外责任372(三)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1.保险期限:短期保险与长期保险2.保险金额:投资金额的90%美国:保险金额票面价值+利息+利润+收益德国:资本保证和利润保证3.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的长短、投资接受国的政治形式、投资者的能力、投资项目及地区条件。

179、(四)赔偿处理1.保险责任不同,赔偿期限规定有区别2.对赔偿金额的规定373四、部分国家海外投资保险简介1.美国:与投资接受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2.日本:单边保证制3.其他发达国家:德国法国英国4.海外投资保险的新变化:扩大范围374二、承保(一)保险承保工作的意义1.有利于合理分散风险2.有利于保险费率的公正3.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防灾防损375第十章社会保险第一节社会保险概述第二节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第三节社会保险的类型与结构第四节社会保险基金376本章要点了解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功能、结构、类型了解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及关系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与管理模式等377第一节社会保险概

180、述一、社会保险的概念1.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采取保险形式的国民收入再分配手段2.一种有效的收入保障手段,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属基本的生活需要3.一种危险损失的分散机制4.一种实施社会政策的保险378二、社会保险的发展历程(一)社会保险形成阶段(19th80s-20th20s末)(二)社会保险发展阶段(20th20s末-40s末)(三)社会保险制度成熟阶段(20th40s末-70s末)(四)社会保险改革阶段(20th70s末-至今)379三、社会保险的原则1.强制性原则2.基本保障性原则3.公平性原则4.互助互济性原则5.社会性原则380四、社会保险的功能1.社会的“减震器”和“防护网”2.使劳动力

181、的再生产过程得以延续,推动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3.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4.对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支撑作用5.有助于经济和谐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发展对我国推动有关政策的实施也有重要作用:1.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2.发展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381第二节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目的不同2.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3.经办主体和管理特征不同4.实施方式不同5.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6.保险的资金来源不同7.保险给付标准依据和保障水平不同8.保险对象不同9.与财税的关系不同382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动与互制(一)社会保险

182、与商业保险的互动关系1.商业保险的保险范围比较窄,而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的特点。2.社会保险增开了商业保险所不宜承保的险种。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经营技术方面可以相互借鉴并相互推动。4.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并没有否定或者排斥商业保险。(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相互制约关系两者相互制约,商业保险的发展以社会保险只能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为条件,社会保险的发展也只能以商业保险仅保障那些具有投保资格的人们为条件。383第三节社会保险的类型与结构一、社会保险制度的类型1.投保资助型的社会保险制度2.普遍保障型的社会保险制度3.国家统筹型的社会保险制度4.强制储蓄型的社会保险制度384二、社会保险的

183、机构(一)养老保险1.概念2.四种模式:(1)普遍保障的养老保险模式(2)收入关联的养老保险模式(3)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4)强制储蓄的养老保险模式385(二)失业保险1.概念2.造成失业的原因: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3.非自愿失业:(1)摩擦性失业(2)技术性失业(3)周期性失业(4)结构性失业(5)季节性失业386(三)医疗保险1.概念2.保障对象、给付条件、给付方式3.经费主要来源4.意义387(四)工伤保险1.概念2.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待遇标准从优原则损失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388(五)生育保险1.概念2.特点:保险对象生育行为属于正常的生理活动对保障劳动

184、力扩大再生产起重要作用产前与产后都应享受的原则389第四节社会保险基金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念及特点1.政策目的性2.法定强制性3.政府干预性4.支出增长刚性二、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模式1.现收现付模式2.完全累计模式3.部分累计模式390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意义1.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2.缓解政府日益增大的社会保险费用支出的压力3.有利于经济发展(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1.信托基金管理模式2.基金会管理模式3.商业经营管理模式(三)构建原则1.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和营利性2.基金管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391第十一章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第一节保险市场概述第二节保险人第三节保

185、险市场中介392本章要点了解保险市场的概念、特点、要素和类型了解每种保险经营主体组织形式的特点393第一节保险市场概述一、保险市场的概念狭义和广义上二、保险市场的特点1.直接经营危险2.预期性3.非即时结清性4.政府干预性394三、保险市场的要素(一)保险市场的主体1.保险商品的供给方2.保险市场的需求方3.保险市场的中介方(二)保险市场的客体1.保险商品是一种无形的商品2.保险商品是一种“非渴求商品”(三)交易价格理论价格和市场价格395保险需求就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保险消费者从保险市场上愿意并有能力购买的保险商品数量。它是消费者对保险保障的需求量,可以用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总量来计量。

186、与一般需求的表现不同,保险需求的表现形式有两个:一是体现为物质方面的需求,即在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并导致损失时,它能够对经济损失予以充分的补偿;二是体现为精神方面的需求,即在投保以后,转嫁了风险,心理上感到安全,从而消除了精神上的紧张与不安。396四、保险市场的类型(一)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1.存在众多保险公司2.每个保险公司都能提供同质无差别的保险产品3.任何公司都能自由进出市场4.所有公司都是价格的接受者,并充分掌握信息(二)垄断型保险市场1.由一家保险公司操纵2.市场价格由该公司决定3.其他公司无法进入保险市场可分为两类:专业型完全垄断和地区型完全垄断397(三)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1.存在若

187、干处于垄断地位的大公司和小公司2.各公司提供有差别的同类产品3.保险公司能够自由进出市场,并且竞争激烈(四)寡头型保险公司只存在少数几家相互竞争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公司很难进入市场398五、保险市场机制(一)市场机制的一般原理1.价值规律2.供求规律3.竞争规律(二)保险市场机制的作用1.价值规律的作用是合理配置保险资源2.供求规律的作用在于能够通过保险商品的供求关系影响价格3.通过竞争规律使保险资源的单位效益达到最大化399六、保险市场的分类1.财产保险市场与人身保险市场2.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3.原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4.自愿保险市场与强制保险市场400第二节保险人(一)保险股份有限

188、公司的优点1.成熟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产权关系明确,运营效率高2.能够集聚资本,开展大规模的保险经营活动,极大提高公司的财务稳定性3.采用固定费率制,有利于公司的展业4.提高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5.独立的代理人和经纪人出售保险,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更确切的保障,同时促进了保险业的竞争。401(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1.保障范围受到限制2.对危险的控制过于严格,使被保险人的利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3.保险费率过高402二、相互保险组织与合作保险组织(一)相互保险组织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2.保险费率(二)相互保险公司1.收取保费的方式预收保费制摊收保费制永久保费制2

189、.特点投保人相当于股份公司的股东遵循合作分红的原则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组成的代表大会403(二)相互保险社1.保单持有人即为社员,相互提供保险2.没有股东,经营资金来源于社员缴纳的分担金,各保单的保险金额无高低之分3.每人都拥有相同的投票权(三)保险合作社与相互保险社的区别:1.一个没有股本,一个有股本2.相互保险社与社员的关系不具有长期性,而保险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具有长期性404(四)交互合作社与相互保险公司的区别1.相互保险公司是法人组织,交互合作社不是2.相互保险公司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事务,交互合作社由委托的代理人管理405三、个人保险组织(一)劳合社1.劳合社的职能收集保

190、险资料并作记录处理理赔事务,监督各地区的救难与维修工作为会员提供进行保险交易的场所确定保险交易规则,仲裁纠纷,开发新险种和寄送保险单2.劳合社的成员:承保会员非承保会员年费会员准会员406(二)美国纽约的保险交易所与劳合社的区别1.成员责任2.管理407四、政府保险组织1.政府办保险的理由2.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3.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与政府保险组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408五、保险市场组织形式由于社会经济制度、经济管理体制和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对保险人以何种组织形式进行经营,各个国家都有特别限定。例如,美国规定的保险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两种;日本规定的保

191、险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互济合作社三种;英国较为特殊,除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社以外,还允许个人保险组织形式经营保险,即允许劳合社采用个人保险组织形式。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409第三节保险市场中介1.保险代理人2.保险经纪人3.保险公估人410第十二章保险费率第一节大数定律及其在保险中的应用第二节保险费率厘定的原则与方法第三节人寿保险费率的厘定第四节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411本章要点了解大数定律的概念及其对保险的意义了解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412第一节大数定律及其在保险中的应用一、大数定律的定义(一)切比雪夫大数

192、定律表明只要承保标的的数量足够大,投保人所缴纳的纯保费与每人平均发生的损失几乎相等(二)贝努利大数定律表明事件发生的频率具有稳定性(三)泊松大数定律当实验次数无限增加时,其平均概率与观察结果所得的比率将无限接近413三个大数定律的结论保险人承保的同质危险单位越多,则通过以往统计数据估算出来的损失频率与实施概率的偏差就越小;保险机制分摊损失和分散风险的效率就越高;保险费率的厘定就越科学,保险人财务稳定性就越高。414二、保险运行的数理解释(一)大数定律与损失分摊大数定律在损失分摊的机制中起着重要作用(二)大数定律与风险分散1.如果将n个被保险人看成一个整体,每个被保险人面临的平均危险将随着保险人

193、数的增加而减少。2.保险人面临的整体危险小于所有单个被保险人面临危险的总和。415(三)大数定律在保险中应用的双重性第一、为准确估计事件发生的概率,保险公司必须掌握大量的经验数据。第二、一旦估计出事件发生的概率,必须将次概率估计值运用到大量的危险单位中才能对未来损失有比较准确的估计。416第二节保险费率厘定的原则与方法一、保险费率的构成1.保险费的组成:纯保险费+附加保险费2.保险费率的组成:纯费率+附加费率二、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2.充分原则3.相对稳定原则4.促进防灾防损原则417三、保险费率厘定的方法(一)分类法1.纯保险费率法(1)纯保险费计算公式:纯保险费=已发生的

194、损失总额和理赔费用/保险单位数(2)损失比率+费用比率=12.损失比率法M=(A-E)/E*C418(二)增减法适用于大规模的投保人1.表定法以每一危险单位为计算依据,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之上,参考标的物的显著危险因素来确定费率2.经验法M=(A-E)/E*C与表定法相比,经验法更能全面顾及到影响危险的各项因素。3.追溯法RP=(BP+L*VCF)*TMRP为追溯保险费;BP为基本保险费;L为实际损失金额;VCF为损失调整数;TM为税收系数419(三)观察法1.适用于保险标的的数量较少的情况下2.具有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科学性420第三节人寿保险费率的厘定一、人寿保险费概述人寿保险费=纯保险

195、费+附加保险费收支平衡原则以缴费方法为依据,分为自然纯保险费、趸缴纯保险费和均衡纯保险费。二、利息1.单利2.复利3.终值和现值4.年金(1)期首付年金(2)期末付年金421三、生命表1.含义及分类2.生命表的内容422第四节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一、纯费率的计算纯费率=保额损失率*(1+稳定系数)保额损失率=赔偿金额/保险金额*100%稳定系数=均方差/平均保额损失率二、附加费率的计算附加费率=营业费用开支总额/保险金额*100%423第十三章保险准备金与保险投资第一节保险准备金及其计提第二节保险投资概述第三节保险投资的组织模式第四节保险投资的形式424本章要点寿险准备金与非寿险准备金的计提方式

196、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原则与组织模式保险投资的形式425第一节保险准备金及其计提一、保险准备金及分类1.按要求提存的约束力不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2.按准备金的性质不同属于股东所有的准备金属于保险客户所有的准备金属于有关资产账户备抵性质的准备金3.按计提基础不同税前列支准备金税后列支准备金426二、非寿险准备金及其计提非寿险的基本特点是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又称短期保险。从性质上看,都是补偿性保险。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为两部分: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赔款准备金计提方法:1.个案估计法2.平均值法3.赔付率法427(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概念2.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

197、原因保险公司对剩余期限负有承保责任保险合同在到期前依法被解除时,未到期部分的保费应退还投保人3.计提方法年平均估值法月平均估值法日平均估值法428三、寿险准备金及其计提寿险的基本特点是:保险责任是长期性的;保险期间短则数年、长则数十年;保费有一次性趸交的,而大多则是按月、季、年均衡缴付。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把投保人历年缴纳的纯保费和利息收入积累起来,作为将来保险给付和退保给付的责任准备金。429(一)寿险保费缴付方式1.自然保费2.趸缴纯保费3.均衡纯保费(二)寿险责任准备金性质在自然保费缴费下:自然保费收入=当年给付的支出在趸缴保费下:在每个营业年度末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在均衡纯保费下(三

198、)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收支平衡原则430第二节保险投资概述一、保险资金的来源1.资本金2.非寿险保险准备金(1)按各期保险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总准备金(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3.寿险保险准备金保险期限长,保险费按月、季、年顺期缴付4.保险保障基金431二、保险投资的原则1.稳妥性原则(安全返还性原则)2.分散性原则(多样性原则)3.择优性原则4.收益性原则5.流动性原则432第三节保险投资的组织形式一、保险投资的组织模式(一)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美国国际集团(AIG集团)美亚保险公司(产险子公司)友邦保险公司(寿险子公司)投资公司(有多家投资子公司)其他公司433(二)集中统一投资

199、模式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投资公司英国皇家太阳投资公司英国皇家联合国际公司434(三)内设投资部门投资模式投资部保险公司435(四)委托外部机构投资模式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委托投资收取管理费436二、保险投资组织模式的基本评价1.对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的评价2.对集中统一投资模式的评价3.对内设投资部门投资模式的评价4.对委托外部机构投资模式的评价437三、对保险投资组织模式的选择发达国家的选择原因438第四节保险投资的形式一、储蓄存款二、有价证券1.股票2.债券3.证券投资基金三、贷款1.抵押贷款2.流动资金贷款3.技术改造项目贷款4.寿险保单贷款439四、不动

200、产投资五、项目投资440第十四章核保与理赔第一节保险核保第二节保险理赔441本章要点了解什么是保险理赔,它的基本要求是什么了解理赔的程序,如何确认保险人应承担赔偿的责任和给付义务了解如何确定损失数额以及保险赔偿给付的方式有几种442第一节保险核保一、保险核保的含义二、保险核保的基本要求1.扩大承保能力并保证保险人经营的稳定性2.保证核保质量,获得最大经营收益三、核保的环节与程序1.制定核保方针、编制核保手册2.核保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信息来源:投保单、向展业人员和投保人了解、通过社会公共部门的渠道收集。3.审核4434.影响核保的因素逆向选择的存在道德危险公司自身经营因素其他因素5.核保决策的主要

201、内容1.对保险客户的控制2.对投保标的的控制3.对保险责任的控制4.对保险金额的控制5.对保险费率的控制4446.签发正式保险单保单的基本内容声明事项承保事项免责事项条件事项7.单证管理445第二节保险理赔一、理赔的定义二、理赔的过程(一)受理赔案(二)初步审核(三)确认危险事故原因1.单一原因下的近因认定2.多种原因同时并存的情形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的情形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形446(四)确定赔偿金额1.确定损失价值(1)实际现金价值法实际现金价值=重置成本-折旧或自然磨损等后确定的价值(2)重置成本法按照重新购置同样的全新财产花费的成本及费用确定的价值与实际现金价值的区别:折旧447(

202、3)约定价值法按照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财产价值为给付价值2.确定赔偿金额(1)比例责任赔偿方式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2)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将保险财产价值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价值=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第二部分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视为未投保(3)限额责任赔偿方式限额责任赔偿免责限度赔偿:相对免责限度和绝对免责限度相对免责限度的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绝对免责限度的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4)定值保险赔偿方式注意人身保险的给付特点448(五)进行保险赔偿、给付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1.货币赔付2.修复原物3.更换部件4.重置(六)处理损余、行使代位追偿权财产保险人身保险44

203、9第十五章保险监管概述第一节国家监管的经济学分析第二节国家监管保险的方式第三节保险监管体系的构建450本章要点了解国家监管存在的必要性掌握几种主要的保险监管方式451第一节国家监管的经济学分析一、国家监管的原因1.市场的垄断2.信息不对称3.外部效应和公共物品二、国家监管的可能性“度”三、保险监管的几种学说1.市场失灵论2.监管占据论3.公共选择论452四、保险监管的目标1.维护保单持有者利益2.确保保险业整体稳定发展3.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453第二节国家监管保险的方式1.公示主义2.准则主义3.实体主义454第三节保险监管体系的构建一、外部监管制度(一)国家监管1.立法监管2

204、.司法监管3.行政监管(二)保险行业自律(三)社会监督1.保险信用评级机构2.独立审计结构3.社会媒体455二、内部控制机制1.坚持适度发展的方针2.完善组织结构,健全决策系统,强化统一法人制度3.强化内部稽核4.建立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和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456第十六章保险监管内容第一节保险机构监管第二节保险业务监管第三节保险财务监管第四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457本章要点了解保险公司的结构、业务、财务和偿付能力四个方面的监管458第一节保险机构监管一、保险机构设立的监管1.保险公司设立的监管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3.保险公司代表处的设立二、保险公司兼并的监管三、保险公司的整顿与接管1

205、.保险公司的整顿2.保险公司的接管459四、保险公司解散、撤销、破产和清算的监管1.保险公司的解散和清算2.保险公司的撤销和清算3.保险公司的破产和清算五、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1.保险经纪人2.保险代理人3.保险公估人六、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460第二节保险业务监管一、保险业务范围监管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一)保险条款监管1.保险标的2.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3.其他内容监管(二)保险费率监管1.事先批准2.先备案后实施3.先实施再备案4.公开竞争5.制定费率461三、保险合同监管1.保险合同形式监管2.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监管3.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中止和终止的监管四、保险资金运用监管1.国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简介2.我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462第三节保险财务监管一、财务检查二、财务核算管理三、财务报告及分析1.财务报告2.财务分析463第四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一、偿付能力概述二、预警指标体系三、资本金要求四、保险保障基金五、保险准备金的管理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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