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PPT完整版知识点重点第四章合同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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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 一、一、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 二、二、合同的特征合同的特征 三、三、合同和成立要件合同和成立要件 四、四、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 五、五、合同和成立要件合同和成立要件 一、一、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英英国国 、美美国国 、德德国国民民法法典典 、法国民法典 我我国国合合同同法法第第条条规规定定:合合同同是是平平等等主主体体的的自自然然人人、法法人人、其其他他组组织织之之间间设设立立、变变更更、终终止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英国英国牛津法律

2、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人或多人之间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美国美国合同法重述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对违反这种允诺,法律将给予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 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法国民法典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二、二、合同的特征合同的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成立

3、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三、合同和成立要件合同和成立要件(一)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达成协议。(二)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三)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四)合同的标的物和内容必须合法。(五)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六)合同必须具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四、四、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为要件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为要件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方式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方式 根据合同是否可以独立存在根据合同是否可以独立存在 根据法律上有无一定的名称根据法律上有无一

4、定的名称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1.诺成合同 2.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为要件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为要件:1.要式合同: 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建设合同、 技术合同2.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方式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方式: 1.双务合同 2.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可以独立存在根据合同是否可以独立存在: 1.主合同 2.从合同 根据法律上有无一定的名称根据法律上有无一定的名称: 1.有名合同 2.无名合同 五五

5、、合合同同和和成成立立要要件件(一)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达成协议。( 二 ) 当 事 人 必 须 具 有 订 立 合 同 的 能 力 。( 三 ) 合 同 必 须 符 合 法 定 的 形 式 。( 四 ) 合 同 的 标 的 物 和 内 容 必 须 合 法 。( 五 ) 当 事 人 的 合 意 必 须 真 实 。(六)合同必须具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 第二节第二节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 一一 、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 二、二、对价与约因对价与约因 三、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四、四、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 五五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 六、六、合同的抗辩合同的抗辩 七、七

6、、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释 一一、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 (一一) 要约要约 (二)(二)承诺承诺 (一一) 要约要约 1.要约的定义要约的定义2. 要约的当事人要约的当事人: 包括要约人和受要约人3. 要要约约的的形形式式要要求求: 要约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或行动作出.4.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的构成要件5.要约邀请要约邀请6.要约的约束力要约的约束力7.要约的消灭要约的消灭 练习练习 1. 要约的定义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

7、构成要件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例: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例:交错的要约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国家 的要求,英美认为要约可以向全世界发出) 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 1970年,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议会决定出让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原告吉布逊“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有2725英镑, 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信申请.”原告写好了申请并回了信.但这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该房子了. 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信中“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

8、属于要约邀请.即请原告向议会提出要约, 市议会后来未接受要约,所以合同没有成立,原告败诉。交错的要约交错的要约 甲向乙发出一份要约,拟以1万美金将一部汽车卖给乙,乙在受到甲的要约前,动去信表示愿意以1万美金购买其汽车,尽管此信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相同,但也不能认为是一项承诺,而只能视为“交错的要约”双方没有成立合同关系 5.要约邀请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6.要约的约束力要约的约束力 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A.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

9、回 B.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 A.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要约发出之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把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处,以阻止要约生效即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可以随时将其撤回 B.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把撤销要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使已生效的要约失效 对于要约生效以后,能否将其撤销,各国存在较大的分歧 英美法英美法 、 德国法德国法、法国法法国法 联联合合国国国国际际货货物物销销售售合合同同公公约约规规定定:在合同成立之前,要约可以撤销,但下列例外,A 在要约中载明了承

10、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 B 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 英美法认为英美法认为: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更改要约这一原则对受要约人缺乏应有的保障 德国法认为德国法认为:要约人依通常情形在可望得到答复之前,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不受要约的约束 法国法认为法国法认为: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要承担赔偿责任()()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一般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获得了承诺的权利,并不承担必须答复的义务但有的国家规定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受要约人无论是否承诺均应通知

11、要约人要约的消灭要约的消灭()要约因期限已过而终止 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的,在此期限内为作承诺,要约即告终止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则要约经过一定的合理时间终止()要约因撤回而终止()要约因撤销终止()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终止()要约因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 练习练习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被告赔付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英镑问: ()要约的

12、构成要件有几项? ()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 ()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 (二)(二)承诺承诺1.承诺的定义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人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 承诺,合同即告成立。2.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的构成要件 3.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 2.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的构成要件 (1)受要约人在承诺时必须知晓要约的内容 (2)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3)承诺一般是无条件的。英国法要求承诺象镜子一样反映要约的内容美国法则比较灵活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了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合同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除非: a.要约

13、中已经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款 b.这些附加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 c.要约人在接到承诺后已经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拒绝这些附加条款的通知 (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人的要求。 3.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 (1)投邮生效原则)投邮生效原则 (2)到达生效原则)到达生效原则 (3)了解生效原则)了解生效原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第7条规定条规定 : a. 对要约的承诺应于同意要约的表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b.按要约的要求或惯例,可以用某种行为表示承诺的,承诺于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该行为 时生效。豪威尔诉证券公司案豪威尔诉证券公司案 豪威尔诉证券公司案豪威尔诉证券公司案 19

14、7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庄财产,并说原告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在6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件遗失了。被告把财产卖给了别人,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是邮政规则是否在此案适用,法院认为,被告在要约中注明原告应把通知送达,因此邮政规则在此案不适用,原告败诉。 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主旨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在生效前才能撤回,一旦生效 ,合同成立,承诺人就不能撤回承诺了 二、二、对价与约因对价与约因 (一)英美法的对价(一)英美法的对价 1.对价的概念对价的概念 2.对价的种类对价的种类 3.对价的有效要件对价的有效要件 (二)法国法的约

15、因(二)法国法的约因 约约因因是是指指订订立立合合同同的的当当事事人人最最求求的的最最近近和和最最直接的目的。直接的目的。 根据法国民法典根据法国民法典1131条规定,没有约因的合条规定,没有约因的合同无效,但赠于合同除外。同无效,但赠于合同除外。 1.对价的概念对价的概念 1875年英国最高法院在科里诉米萨案的判决中有对价的定义: 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好处 或是他方当事人在克制自己不行使某种权利或遭受某种损失或承担某种义务。简单得讲,对价就是合同的双方的相互给付。 2.对价的种类对价的种类 (1)已履行的对价 (2)待履行的对价 3.对价的有效要件对价的有效要件(1)

16、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必须是已履行的或待履行的,不能是过去的对价。过去的随价不是对价。 (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分。 蒙特夫诉斯考特案蒙特夫诉斯考特案 (4)已存在的义务或法定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船员诉船长案 (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蒙特夫诉斯考特案蒙特夫诉斯考特案 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 个不充分的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够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是否充分,被告败诉。 三、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1.中国法的规定中国法的规定 2.德国法

17、的规定德国法的规定 3.法国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 4.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的规定 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是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法人是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义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最常见的经济法人组织是公司,公司的缔约能最常见的经济法人组织是公司,公司的缔约能力取决公司章程的规定。力取决公司章程的规定。 1.中国法的规定中国法的规定 (1)无行为能力人 : A.10岁以下的儿童 B.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 A.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中中华华人人

18、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合合同同法法第第四四十十七七条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 ,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完全行为能力人。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 B.已满16岁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德国法的规定德国法的规定 (1)无行为能力人: A.未满7岁的儿童 B.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不能自由决定意志, 而且按其性质此种状 态并非暂

19、时 C.因患精神病被宣告为禁止产者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2)限制行为能力人: 7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此类人订立合同须经代理人同意,未经同意 的须经追认,或未成 年人成年后自己追认 (3)完全行为能力人。3法国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1124条规定,无订立合同能力的人包括: A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岁成年) B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 (包括官能衰退者和因挥霍浪费、游手好闲以至陷入贫困者) 他们订立的合同必须取得其监护人或管理人的同意,否则无效。但须经法院宣告无效 未成年人解除亲权有两种情况: A因结婚而解除亲权 B年满16岁以后,由其父母或其中一方向监护法官提出申请,宣

20、告解除。 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有处理一切民事行为的能力, 但不得经营商业。 4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的规定 英美法规定,未成年人、精神病者、酗酒者都属于缺乏订约能力的人,对他们订立的合同,根据不同情况可能产生三种结果:具有约束力、可以撤销、无效 ()未成年人。原则上未成年人没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未成年人对其订立的合同,在其成年后可以予以追认,也可以要求撤销。但属于必需品的合同除外。 ()精神病人。 A.精神病人在被宣告神经错乱以后订立的合 同一律无效 B.精神病人在被宣告神经错乱之前订立的合 同可以要 求撤销。 ()酗酒的人。 酗酒者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有强制力,但如果酗酒者 在 订立合同时,由于酗酒而失

21、去行为能力,则可以要求 撤销合同。 四、四、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从订立的形式角度看,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两种。要式合同是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各国对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各不相同 (一)(一)中国法的规定中国法的规定 (二)(二)法国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 (三)(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的规定 (四)(四)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的规定 (一)(一)中国法的规定中国法的规定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

22、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二)法国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法国法把要式合同分为两种情况:以法定形式作为合同有效的要件赠与合同、夫妻财产合同、设立抵押权的合同都以公正人的文书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没有公正书,这些合同不能成立。把某种法定形式作为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的证据。法国民法典条规定“一切物价的金额或价额超过新法郎者,即使是自愿的寄存,均须于公正人前作成公正书,或双方签名作成私证书”没有证书合同有效但不能得到强制执行。 (三)(三)联

23、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的规定 公约11条规定,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我国对该条款提出了保留,坚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英美法把合同分为签字腊封合同和简式合同两类1签字腊封合同。签字腊封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特定的形式,主要是合同必须以书面作成,有当事人的签名,加盖印戳,并须把它交给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现在只需在合同上加一条Seal” 或”LS“字样的标签,然后由允诺人把合同文本交给对方当事人即告完成 按照英国的判例法以下合同必须采用 签字腊封形式2.简式合同. 简式合同是指必须有对价的合同。一般是不要式的,但也有一些必须以书面

24、形式作成,否则合同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 这样的简式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种: 按照英国的判例法以下合同必须采用 签字腊封形式: (1).转让船舶的合同 (2).转让地产权益的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超过三年的合同 (3).抵押合同这样的简式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种:(1)要求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的合同。(2)要求以书面文件或备忘录作为证据的合同。 该类合同若没有书面文件或备忘录,合同依 然有效,但一般得不到强制执行。除非原告 证明自己确已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以此证明 合同的存在,法院可视情发布强制执行命令。(1)要求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的合同。英国法规定下列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A

25、汇票、本票和支票 B 海上保险合同 C 债务承认 D 转让公司股份 E 消费者信贷合同要求以书面文件或备忘录作为证据的合同英国法规定下列合同须有书面证据:A 保证合同B 有关地产买卖或处分土地权益的合同美国法规定下列合同需有书面证据:A不动产买卖合同B从订约时起不能在一年内履行的合同 C为他人担保债务的合同 D价金超过500美金的货物买卖合同五五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即合同条款。写进合同的条款为明示条款,未写进合同但约束合同的条款为暗示条款。暗示条款主要有商业惯例和有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2英美法把合同的条款依其重要性

26、分为条件和保证两种。 3 3大陆法对合同条款只有明示和暗示之分,当事人违反任何条款时,均视其程度承担违约责任。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规定与大陆法相同。 免责条款免责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2英美法把合同的条款依其重要性分为条件和保证两种。 条件,即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保证,即合同中的次要条款。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条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7、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保证,对方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例: 例: 国际墙面装饰公司诉市场营销公司案国际墙面装饰公司诉市场营销公司案原告与被告订立独家代理合同,由被告代理原告销售原告生产的陶质瓦合同规定每次交货后天内被告应付款被告总是推迟天付款后陶质瓦销路很好,原告想再设代理销售点,但鉴于同被告订立的独家代理合同所以想以被告迟延付款为由解除合同法院认为被告只违反保证故原告只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即合同中规定赦免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侵权所应负责任的条款。英美法规定免责条款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免责条款必须进入合同才能有效,在合同签定后加入的免责条款无效例: 克蒂斯诉化学洗

28、染有限公司案克蒂斯诉化学洗染有限公司案 免责条款进入合同的方式必须合乎常人维只有写在合同正面或口头特别强调的免责条款才算是合乎常人思维的,写在反面或挂在墙上等都不算 例:克蒂斯诉化学洗染有限公司案克蒂斯诉化学洗染有限公司案原告去洗染公司洗衣服,洗染公司规定对所洗衣服受损、受污不负责。但雇员对原告只说衣服受损不负责,后来衣服受污,洗染公司想以免责条款为由推脱责任。法院认为洗染公司虽规定包括受损、受污的免责条款,但进入合同的只有受损免责条款,受污免责条款未进入合同,故不能免责,被告败诉 例:切佩顿诉佩雷案切佩顿诉佩雷案原告租了被告一张桌子,后桌子塌了。原告因此受伤。被告认为出租的地方挂了注意事项(

29、其中含有免责条款),原告付钱后得到的收据上也有免责条款,但原告没有注意,所以出租方不负责任。 法院认为,免责条款进入合同的方式必须是合乎正常人思维的,挂在墙上的注意事项没有人强调一定要看则是可看可不看的,收据是收款的凭证,不是合同正文,出租人没有强调。故此案的免责条款无效。 六、六、合同的抗辩合同的抗辩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当事人对意思表示的内容有误解或者在错误、胁迫、不当影响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这时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了协议,但这种合意是不真实的,因而当事人可以以此为抗辩理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请求撤销。(一)误解 (二)欺诈 (三)胁迫 (四) 不当影响. (一)(一)误解

30、误解 1.中国法的规定 2.法国法的规定 3.德国法的规定 4.英美法规定 1.中国法的规定中国法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 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 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 我国合同法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31、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2.法国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1110条规定,错误只有在涉及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时才构成无效的原因。 3.德国法的规定德国法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119条规定,表意人所做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时或表意人根本无意为此种意思表示者,如可以认为,表意人若知其情事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而不会做此项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4.英美法规定英美法规定 英美法规定一般意义的误解不能导致合同无效,只有实质性的误解才可使合同无效。 英美法实质性的误解包括: (1)身份误解 (2)客体误解。主要指在认定合同的标的物上,双方都存在误

32、解,即没有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无效。(3)条款误解。主要指一方对条款有所误解,而另一方已经知道对方误解却佯装不知。在这种情况下,有误解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例:威伯斯特诉塞西案威伯斯特诉塞西案 (1)身份误解 最常见的有买者冒充知名人士或有信誉的公司,支付支票,待卖者发现准备撤销合同时,货物已经转到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之手。如骗子亲自上门,伪称自己是知名人士,诱引买方订立合同,属于错误陈述,只能撤销合同,若合同撤销前货物已转到不知情的第三人手中,买者只能起诉骗子,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如果骗子用电话、电报伪称知名人士定货,则属于卖方误解,合同无效。这样即使货物已转到不知情的第三人手中,卖者也可以向

33、第三人追回货物。例:莱威斯诉艾伍纳案莱威斯诉艾伍纳案和和卡笛诉林达纳案卡笛诉林达纳案莱威斯诉艾伍纳案莱威斯诉艾伍纳案 原告登广告出售他的旧车,450英镑。骗子上门自称是电视演员盖克,并出示有照片的证件,他愿支付支票。莱威斯同意了。后来骗子把车转卖给艾伍纳。莱威斯上当后因找不到骗子,于是起诉艾伍纳,想讨回车子。 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属于错误陈述,只能撤销,而现在在合同撤销前,车已转入第三人手中,第三人已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莱威斯只能去起诉骗子。 卡笛诉林达纳案卡笛诉林达纳案 骗子打电话冒充一家有名的公司从卡笛处订了一批货物,然后转卖给被告。原告发现上当后向被告讨回货物。 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与骗子上门

34、的情况不同。骗子上门,卖方理应有所识破,故承担风险大些。这里卖方始终未见到骗子,一直以为对方是一家公司,故属于误解,合同不存在,卖方可追回货物。威伯斯特诉塞西案威伯斯特诉塞西案 原告以2000英镑买被告的一桩财产,被告不肯。后原告又说以1250英镑买,被告同意了。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法院认为,原告明知被告误解而佯装不知,故该合同无效 (二)(二)欺诈欺诈 1.中国法的规定中国法的规定 2.法国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1116条规定:如当事人一方不实行欺诈手段,他方当事人决不签定合同者,此种欺诈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 3.德国法的规定德国法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123条规定:因被欺诈或被不法

35、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4.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的规定 英美法把欺诈称为“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蒙受欺诈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可以撤销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1.中国法的规定中国法的规定 民法通则58条规定:凡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53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三)胁迫胁迫 1.中国法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

36、效,只侵害对方利益的合同可撤销或变更.2.法国法规定,胁迫导致合同无效.3.德英美规定,胁迫导致合同可撤销. (四四)不当影响不当影响不当影响存在于英国衡平法中,主要适用于滥用特殊关系订立合同谋取利益的情况,蒙受不利一方可以撤销合同.“特殊关系”主要有父母与子女、律师与当事人、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医生与病人。七、七、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释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使用的语言和文字有时并不能充分表示他们所要表达的意思,或者有些事项当事人在订约时没有考虑周到,发生这种情况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就要由法院对合同进行解释。(一)(一)解释合同的方法和原则解释合同的方法和原则 (二)(二)关于共同条件的解释

37、问题关于共同条件的解释问题 (一)(一)解释合同的方法和原则解释合同的方法和原则 1.意思说。强调探求表意人的真实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词。 (1)法国法采用意思说、德国法原则上采用意思说,但在涉及商事方面的问题时也有例外。法德法均认为,如果相对人因为信赖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而采取了行动,则应受到法律上的保护,表意人应负赔偿责任。 (2)我国合同法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

38、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2.表示说。强调外部现象,即以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为依据。英美法采用表示说。 (二)(二)关于共同条件的解释问题关于共同条件的解释问题 共同条件即标准合同或一般交易条件,指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由对方同意时签字的合同。 共同条款是否可以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以及如果这种合同起草者把不应有的负担加在对方身上法官能否以“违反善意”或违反公共秩序等理由,宣布该项合同或其中的某项条款无效,各国法律的处理方法大体相似,但在细节上有一些差别。 1.德国法 2.法国法 3.英国法 4.美国法 5中国法 1.德国法德国法 德国法规定,空运、保险、储蓄银行等经济行业制定的共同条

39、件,必须经过有关政府行政部门的批准,其他行业的共同条件由法院进行监督和解释。在解释共同条件的含义时,德国法院采用 “含糊条款解释规则”即对意义含糊的条款,作不利于制定该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此外,凡共同条件不能按照诚意原则妥善安排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者,一律无效。2.法国法法国法 法国法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只要加以注意就能够知道共同条件的内容的,该共同条件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如购买车票、船票、机票的旅客应被认为是接受了客票上印就的共同条件。但法国法院对共同条件中的免责条款加以限制,认为共同条件如违反有关侵权行为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共同条件无效。 3.英国法英国法 英国法认为,如果共

40、同条件已经写进合同文本中,就可以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至于在某些情况下,对方没有看过这些条款,或者这些条款是以小字体印刷,那都不是重要的.如果共同条件没有写进合同文本,则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订约对方注意到这些条款,这是一个客观标准,即以一个“通请达理的人”所应当知道为原则。 英国法同时规定,共同条件中的侵权免责条款无效。例如,1960年公路运输法规定:免除公共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毒害与死亡的责任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4.美国法美国法 美国法对共同条件进入合同的要求极为严格,美国的法律和判例都强调,吸收入合同的条款必须清楚载明于合同的书面文件中,并强调用小字体印刷的条款必须使人容易看得清楚。对于某些

41、重要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必须“若人注目”。 美国法也规定共同条件中不公正的免责条款无效。“不公正”一般是指片面维护一方利益的合同或条款。 5中国法中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

42、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

43、的履行 一、一、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二、二、违约违约 三、情势变迁、合同落空与不可抗力情势变迁、合同落空与不可抗力 一、一、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 各国法律都认为,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都有履行的义务。这里主要介绍中国法和英国法的有关规定。(一)(一)中国法的规定中国法的规定(二)(二)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的规定中和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和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第七十

44、一条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

45、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

46、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

47、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不安抗辩权)抗辩权)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第

48、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

49、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二)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的规定1关于履行合同的时间 根据英美

50、的法律和判例,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履行的时间,而时间又是该合同的要素时,当事人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否则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一般来说,商务合同中的时间条款是合同的条件,其他合同的时间条款一般视为担保。 2.关于“提供” 2.关于“提供” 按照英美法的规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步骤叫做“提供” 所谓“提供提供”就是合同当事人旨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一种表示。包括: (1)提供货物或其他财产 (2)提供应支付的款项 两种提供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两种提供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表现在:,表现在: (1)提供货物或其他财产:一方已按合同为提供行为,而被对方拒绝,则可免除其相应的合同义

51、务。 (2)提供应支付的款项:一方按合同规定提供款项,对方拒绝的,不能免除义务人的合同义务,但会产生以下三种法律后果: 第一 如该项债务有担保利益,则自债权人拒绝适当提供给他的款项时起,该项担保利益即告消灭。 第二 该债务的利息亦自债务人提供之日起停止计算。 第三 如债权人日后就该项债务提起诉讼,不能取得高于原来提供的金额时,则必须负担诉讼费用。二、二、违约违约(一)违约的概念(一)违约的概念: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某中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二)(二)违约的构成违约的构成(三)(三)违约的形式违约的形式(四)(四)违约的救济方法违约的救济方法 (二

52、)(二)违约的构成违约的构成 关于违约的构成,大陆法和英美法存在重大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关于过失责任原则 2关于催告1关于过失责任原则 大陆法规定,合同债务人只有当存在着可以归责于他的过失时才承担违约的责任。即如果仅仅证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还不足以构成违约,必须同时证明或推定债务人的行为有某种可以归责于他的过失时,才能使其承担违约的责任。 英美法认为,只要允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纵使他没有任何过失,也构成违约。2关于催告 催告是大陆法上的一种制度,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通知。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履行日期时,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作出催告,然后才能使债务人承担迟延履行

53、的责任。 催告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催告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法国法法国法要求催告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并由法警送达当事人。 德国法德国法则不要求任何方式,书面方式、口头方式都可以,唯一的要求是把催告送达当事人。 英美法英美法没有催告这个概念,英美法认为,如果合同规定有履行期限,债务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履行的期限,则应于合理的期间内履行合同,否则构成违约。 催告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催告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 (1)自催告生效之日起,不履约的风险完全由违约一方承担。 (2)债权人有权就不履行合同请求法律救济。 (3)从送达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损害赔偿及其利息。(三)(三)

54、违约的形式违约的形式德国法的规定德国法的规定 ()给付不能 ()给付延迟法国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的规定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的规定 法国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不履行债务()迟延履行债务法国民法典条规定:债务人对其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债务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双务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并非当然解除,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或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法国法也规定,合同自始不能履行时,认定合同无效 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的规定 (1)违反条件 (2)违反担保 (3)违反中间性条款 (4)提

55、前违约 (5)履行不能 (1)违反条件违反条件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条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在商务合同中,关于履约的时间、货物的品质及数量等条款都属于合同的条件。至于合同中有关支付时间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不作为合同的条件。注注:在英美法中,“条件”一词还有另外一种意思,指以某种不确定的事件的发生与否来决定其是否生效的那种合同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英美法把条件分为以下三种: A .对流条件 B .先决条件 C .后决条件 A .对流条件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各自的义务或者至少是每一方当事人都同时准备并愿意履行其各自的义务,即一方的履行与对方的履行互为对流条件。 先

56、决条件。 指以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 行的前提。前者即为先决条件。 后决条件。 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如发生某种事件,履行合同的义务即告消灭。这一事件为后决条件。(2)违反担保违反担保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次要条款,即担保,对方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3)违反中间性条款违反中间性条款 中间性条款即有别于“条件”与“担保”的条款。一方当事人违反这类条款时,对方能否解除合同,须视违约的性质及其后果是否严重而定。 (4)提前违约提前违约 当一方当事人提前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并立即要求给予赔偿,而不必等到合同规定的履行期来临

57、时才采取行动。合同规定履行期到来时能发生情况而丧失求偿的权利,所以最好在对方提前违约时立即要求赔偿。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的规定 (1)根本违反合同根本违反合同 公约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同样一个同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一方根本违反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2)非根本违反合同非根本违反合同(3)提前违约提前违约 (3)提前违约 A在订立合同后,当事人一方鉴于对方履行合

58、同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从对方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中看出对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当事人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其义务。B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在撤销合同时,应谨慎行事。如果到了履行期的时候,原来预计对方显然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的情事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则撤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就会因为自己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必须承担 由此造成的违约的后果。 (四)(四)违约的救济方法违约的救济方法违约救济是指一个人的合法合同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授予受损害一方的一定补偿 损害赔偿 实际履行:英美普通法没有实际履行这 种

59、救济方法,但在衡平法中有相关规定. 禁令 解除合同 5. 违约金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损害赔偿的方法 ()损害赔偿的范围 ()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大陆法认为大陆法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预备以下三个条件: A 必须有损害的事实 B 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C 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事实之间有 因果关系 英美法认为英美法认为,只要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方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方法A恢复原状B金钱赔偿德国法德国法德国法德国法对损害赔偿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债权人仅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要求金钱赔偿:a人身伤害或损坏物件b债权人对债务人规定一个相当的时间,令其恢复

60、原状,并声明如逾此时间未能恢复原状,债权人即可于期限届满后请求金钱赔偿c如所受损害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不足以赔偿债权人的损失时,债权人可以要求金钱赔偿d如债务人须付出过高的费用才能恢复原状时,债务人也可以用金钱来赔偿债权人的损失法国法法国法法国法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英美法英美法英美法英美法一般都判令债务人支付金钱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各国法律都认为,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亦即间接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

61、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禁令禁令禁令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法,它是指由法院作出禁令,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种消极义务,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许做某种行为 禁令只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况:()采用一般损害赔偿的方法不足以补偿债 权人所受的损失.()禁令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解除合同解除合同 (1)解除权的发生 (2) 解除权的行使 (3)解除合同的后果 (4)解除权的消灭 解除权的发生 德、法国法规定德、法国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权人就有权解除合同。英国法规定英国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条件时对方可解除合同。美国法规定美国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有重大

62、违约时对方可解除合同。中国中国合同法合同法条规定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国中国合同法合同法条规定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解除权的行使 法国法规定法国法规定,债权人解除合同 ,必须向法院起诉.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明示的解 除合同的条款,

63、则无须向法院提出. 我国法、英美法和德国法规定我国法、英美法和德国法规定,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须把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就可以,不必经过法院的判决。 (3)解除合同的后果 大陆法认为,大陆法认为,解除合同使合同自始无效英美法认为英美法认为,解除合同只是使未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 (4)解除权的消灭 我国合同法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5.违约金违约金 违约金指以保护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64、 性质:德国法认为具有惩罚性其他国家均认为只是预先性质:德国法认为具有惩罚性其他国家均认为只是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而已。约定的损害赔偿金而已。 鉴于各国对违约金条款的态度而后处理方式存在很大分歧,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交往的一种障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了关于在不履行关于在不履行合同时支付约定金额的合同条款的统一规则合同时支付约定金额的合同条款的统一规则。 关于在不履行合同时支付约定金额的合同条款的统一规关于在不履行合同时支付约定金额的合同条款的统一规则则(1)统一规则的适用范围统一规则适用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签定的合同。(2)统一规则的实体规定 .如果债务人对不履行合同没有

65、责任,债权人无权取得约定的金额。 .如果合同规定,一旦迟延履行,债权人有权取得约定的金额。则债务人在有权取得约定的金额的同时,还有权要求履行合同的义务。 .如果合同规定,当出现迟延履行以外的不履约情事时,债权人有权取得约定的金额,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约定的金额;但是,如果约定的金额不能合理补偿不履约造成的损失,则债权人有权字要求履行合同的同时,要求支付约定的金额。 .如果债权人有权取得约定的金额,则在该项约定金额所能抵偿的范围内的损失,债权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如果损失大大超过约定的金额,则对于约定金额所不能抵偿的部分,债权人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除非约定的金额与债权人所

66、遭受的损失不相称,法院或仲裁庭均不得减少或增加合同约定的金额。 .当事人可以删除或改变上述项的效力。 三、情势变迁、合同落空与不可抗力情势变迁、合同落空与不可抗力 (1)情势变迁情势变迁:指在法律关系成立以后,作为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的情势,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到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原来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的一项法律原则。(2)合同落空合同落空 (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2)合同落空合同落空:指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以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

67、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以免除责任。 按英国法的解释,必须是情事已经完全改变,以至在一个同情达理的人看来,合同当事人倘若事先知道会发生这种变化的话,他们就不会签定合同或会把合同订得不一样,只有达到 这种程度,才能按合同落空处理。具体在实践中,下列情况往往可以作为合同落空处理。 A.标的物灭失。 B.违法。 C.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D.政府实行禁运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不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为双方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故。 我国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68、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让与及为第三人利益签定的合合同的让与及为第三人利益签定的合同同 一、合同的让与一、合同的让与 合同的让与是指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合同当事人代替旧的合同当事人,但合同的客体并没有发生变化。 包括: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一)(一)债权的让与债权的让与 (二)(二)债务承担债

69、务承担二、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一)(一)债权的让与债权的让与 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者。后者基于债权让与成为新的债权人。 债权让与是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但这种合同与债务人又有密切关系,各国法律对在债权让与中如何保护债务人的问题规定存在差异。 1.德国法的规定德国法的规定 2.法国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 3.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的规定 1.德国法的规定德国法的规定:债权让与毋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也毋须通知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知道有债权让与事情而向原债权人清偿的,即解除其债务。如果债务人已经知道债权让与的事实,却仍向原

70、债权人为清偿的,则不能解除其债务。 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德国法还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让与当时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均得向新债权人主张,如果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是发生在债权业已让与给新债权人之后,就不能用以对抗新债权人。 2.法国法的规定法国法的规定:债权让与合同须以通知债务人或由债务人在公正文书上作出承诺作为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的必要条件。如果债务人未接到债权让与的通知,他仍应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已经接到债权让与的通知或以在公正文书上作出承诺,他就必须向债权受让人清偿债务。 3.英美法的规定英美法的规定: (1)承认债权让与,但属于具有高度个人是特色的权利不能让与。 如提供个人劳务 (2

71、)对债权让与有两种不同的处理办法: A 按成文法规定进行的债权让与。 B 按衡平法进行的债权让与。 按成文法进行的让与必须符合1925年财产法规定的三项要求: (a)必须以书面作成,并由让与人签字. (b)债权让与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应包括全部债权,而不是债权的一部分. (c) 必须以书面通知债务人.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权让与由于欠缺成文法所要求的转让条件,但当事人确有债权让与的意思,则在衡平法上仍可认为是有效的。 (二)(二)债务承担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现代资本主义各国法律对债务承担有不同的规定。德国法和瑞士法承认债务承担制度,并在法律上作了具体规定。

72、英美法和法国法原则上认为债务不能移转,但为了适应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也采取了一些间接的办法达到债务转移的效果。 如法国法规定了债的更新制度。债的更新是指消灭旧的债务,成立的新的债务,严格地说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务承担,只是为了达到债务承担的目的所采用的一种变通办法。 此外,法国法还规定了概括承受制度。概括承受是指在自然人死亡或法人合并时,由其继承者概括性地继承其一切财产,其中既包括债权,也包括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73、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合同以外的第三者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第三者是合同的受益人,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如果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受益人有权直接向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 古代罗马法认为合同只对上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合同以外的

74、第三者既不能就别人的合同取得权利,也不能因别人的合同而承担义务。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越来越多,因此近代资本主义各国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1.德国法德国法2.法国法法国法3.英国法英国法4.美国法美国法 1.德国法德国法 德国法把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称为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第三人可以直接取得请求给付的权利。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对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效力: (1)对第三人的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直接请求履行其债权,包括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和在债务人不履约时请求损害赔偿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但是,第三人无权撤销合同或

75、解除合同。 (2)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合同的债权人只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权利,没有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3)对债务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合同成立后,债务人即负有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债务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抗辩事由,均可用以对抗受益的第三人。合同由于某种原因而无效或撤销时,债务人亦可据此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或已被撤销。 2.法国法法国法 法国法虽然也承认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但态度不够明朗,按照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为第三人利益的条款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才能生效: (1)债权人必须在合同中为自己保留某种利 (2)债权人对他人赠与财产时,附加上为第三人利

76、益的条款。 但现在法国法院的判例已经放弃了这种要求。 3.英国法英国法 英国普通法不承认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但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做法: (1)以成文法的规定来突破普通法中关于只有合同当 事人才能对合同提起诉讼的原则。 (2)通过法院判例确认某些承认第三人利益的商业惯 例。如信用证 (3)通过衡平法上的信托制度来使第三人取得合同上 的利益。 信托是英国衡平法上的一种制度,通常是指信托人把财产交给受托人,而指定一个第三人为其受益人。衡平法认为,在信托制度下,第三人可以取得信托所给予的利益。4.美国法美国法 美国法承认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美国各州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分为以下

77、三种情况: (1)以受赠人为受益人)以受赠人为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向受益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债权人和受益人都可以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受益人有权请求取得合同规定给予他的利益;债权人则可请求赔偿由于债务人没有向受益人履行合同而使其遭受的损失,但一般只能取得名义上的损害赔偿(2)以债权人为受益人)以债权人为受益人。如果合同对方不履行其义务,该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据合同提起诉讼。 (3)偶然的受益人。)偶然的受益人。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并没有把任何利益给第三人的意思。但由于履行该合同的结果,却使第三人从中得到某种利益,这个第三人即称为偶然的受益人。 例如

78、:甲与乙订立合同,由乙负责给甲修建水渠,由于该水渠通过丙的农场,从而使丙也得到好处,在这种情况下,丙就是偶然的受益人,当然如果乙违约,只有甲可以提起违约之诉,偶然的受益人丙并没有主张利益的权利。 所以严格讲这不是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消灭合同的消灭 一、合同消灭的概念一、合同消灭的概念 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复存在.二、二、大陆法各国对债的消灭的有关规定大陆法各国对债的消灭的有关规定三、三、英美法有关合同的消灭的法例英美法有关合同的消灭的法例四、四、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的规定的规定五、五、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二、二、大陆法各国对债的消灭的有关规定大陆法各国对债的消灭的

79、有关规定 (一)(一)清偿清偿 (二)(二)提存提存 ( (三三) ) 抵销抵销 (四)(四)免除免除 (五)(五)混同混同(一)(一)清偿清偿 所谓清偿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的行为。除了基于债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外,原则上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清偿的标的一般应当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但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也可以用规定的标的物以外的物品来清偿其债务。 清偿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规定,一般 由债务人负担,但如果由于债权人的住所发生变更,以使清偿费用有所增加时,其增加的部分应由债权人负担。 (二)(二)提存提存 提存是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

80、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托于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 1.提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不能确定谁是债权人 2.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免除责任 (2)风险转移 (3)费用由债权人承担(三三)抵销抵销。抵销是指两个当事人彼此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种类相同,并均已界清偿期,因而双方均得以其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四)(四)免除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五)(五)混同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时债的关系无存在的必要,从而归于消灭。 混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民法上的继受.(自然人死亡) 2.商法上的继受.(公司的

81、合并) 3.特定的继受.(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 三、三、英美法有关合同的消灭的法例英美法有关合同的消灭的法例 1.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 2.合同因履行而消灭 3.合同因违约而消灭 4.合同因不能履行而消灭 5.合同依法律而消灭 四、四、我国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的规定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五、五、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一)时效(一)时效 时效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期间内

82、,由于一定事实状态的继续存在,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或发生的一种法律制度。(二)(二)时效的种类时效的种类(三)(三)各国法律关于时效期间的规定各国法律关于时效期间的规定(四)(四)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五)(五)英美法与大陆法在时效制度上的主要区别英美法与大陆法在时效制度上的主要区别(六)(六)我国的诉讼时效我国的诉讼时效(七七)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时效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时效公约(二)(二)时效的种类时效的种类大陆法系各国把时效分为两种:1、取得时效。2、消灭时效。 对于消灭时效的效力,各国的解释不尽相同: 有的国家认为,消灭时效完成后,权利

83、本身即归于消灭,如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债权经过十年不行使而消灭。 有的国家认为,消灭时效完成后,只是请求权(诉权)归于消灭,但权利本身依然存在,这种没有诉权的权利称为自然之债。 英美法只有一种时效就是诉讼时效 (三)(三)各国法律关于时效期间的规定各国法律关于时效期间的规定1、大陆法各国把消灭时效期间分为普通期间与特别期间两种。 普通期间 (1)德国、法国:三十年 (2)日本:二十年(3)瑞士:十年 特别期间 法国法规定:教师的讲课报酬请求权、旅馆饭店对住宿饮食费的请求权、工人对工资的请求权为六个月,律师对其费用和报 酬的请求权为两年2、英国法规定简式合同的时效期间为六年,签字蜡封合同的

84、时效期间为十二年。如请求权中包括有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者,其时效期间为三年。3、美国由各州规定诉讼时效,各州大都区别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分别规定不同的时效期间,口头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规定为五到六年,书面合同一般规定为十年。美国统一商法典对货物买卖合同的时效期间规定为四年。(四)(四)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起算 (1)如合同订有履行期,则自履行期到临,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 (2)如合同未规定履行的期限,则从合同成立之日开始计算 (3)由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侵权行为发生时开始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

85、中止 3、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 (1)起诉 (2)承认 (3)部分履行 4、诉讼时效的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的延长或缩短(五)(五)英美法与大陆法在时效制度上的主要区别英美法与大陆法在时效制度上的主要区别 英美法认为时效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大陆法认为属于实体法的范畴(六)(六)我国的诉讼时效我国的诉讼时效 1.普通时效:二年 2.特别时效: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最长时效:二十年 4.涉外合同:四年(七七)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时效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时效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

86、围: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买方与卖方之间订立的合同 2.时效期间:四年,自请求权发生之日起算合同法案例练习第第1题题、原告和被告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遂要求另加10%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 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 第2题 第第1题题、(1)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2)原因是:胁迫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或无效的。本案中被告以通货膨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由要求加付10%款项构成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消除后 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加的10%。故不

87、能撤销。第第2题题、 被告为原告运送一批白糖到甲港,被告没有按原定航道走,而是绕了个弯,先去了乙港,再驰往甲港,航期延误10天,白糖价格猛跌,原告损失4000英镑。 问: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案 第3题第第2题题、 (1)应承担赔偿责任 (2)原因如下:第一,被告绕道延期构成违约,违约造成损失4000英镑;第二,损失4000英镑是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应该预见到的。商品价格波动损失是国际市场上的通常现象。第第3题题、 加拿大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洽谈出售某初级产品2000公吨。加方公司发出电报称:“确认售与你方200公吨,请汇5000英镑。”英方公司复电:“确认你方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

88、方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日期30天内交货。”加方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品售与第三方。问:加方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答案第4题第第3题题、 (1)加方公司不违约 (2)加方公司与英方公司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因为英方的承诺提出了两个条件,即付款方式和交货时间。这两项是对加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英方的承诺事实上构成了反要约。第第4题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西欧一厂商发价,出售麻制品一批,发价限对方接受于5月底前复到有效,5月10日我公司接该商电传称“你5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再行商议”半月后麻制品的市价明显趋涨。5月26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月8日电接受,请速寄销售确认书,以便会签后开证。”此时,我公司也已获悉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问: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答案第第4题题、 (1)我公司不违约 (2)合同不成立。因为第一,西欧厂商5月10日电传是对我方5月8日电传的拒绝,故5月8日我方发价因被拒绝而失效。第二,5月26日该厂商的电传构成新发价,对此,我方公司为予 以承诺,故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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