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火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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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核定火灾损失一、火灾的概念及分类n(一)火灾的概念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n(二)火灾的分类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n1特大火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 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n2重大火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 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n3一般火灾 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n注意事

2、项注意事项: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二、火灾统计的任务和范围二、火灾统计的任务和范围n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 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n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 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n(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n(二)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试验体的燃烧;n(三)机电

3、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它物件的燃烧;n(四)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它交通工具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它物件的燃烧。三、火灾统计的管辖三、火灾统计的管辖n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火灾统计管理,按照“谁监督,谁统计”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n(一)全国火灾统计工作,由公安部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掌握火灾情况,汇总和公布火灾统计资料,实施火灾统计监督。n(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盟)、县(区、旗)、乡镇的火灾统计工作,分别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行使相应的管理监督职能。n(三)接受地方公安部门监督的单位发生火灾,由所在地

4、公安部门负责统计。n(四)跨地区的油田、管道、交通工具等发生火灾,由起火地公安部门负责统计。n(五)由铁路、交通、民航公安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的单位,其火灾统计分别由铁路、交通、民航公安部门负责。n(六)军队、矿井地下部分、森林发生的火灾,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统计。n(七)一起火灾如涉及到几个独立的统计调查单位,其火灾统计由主管起火单位监督工作的公安部门负责。四、火灾统计的程序四、火灾统计的程序n(一)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发生火灾后,受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n具体统计程序如下:n1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

5、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中的附录E,向公安消防机构填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提供有关原始票据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真实情况。n 2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标准附录F,填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统计、核定,并逐级上报。n 3对情况复杂或初步断定为重、特大火灾的,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可邀请其它部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统计、核定。n 4受灾单位或个人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n(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须在每月12日以前将上月火灾数据报公安部消防局。全年的

6、火灾数据(含补报)在次年的1月12日以前上报。n(三)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发生特大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和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须在24小时内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告火灾基本情况,并及时续报、补报,火灾发生后1个月内上报特大火灾专题报告。五、火灾损失的核定五、火灾损失的核定n(一)火灾损失的概念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n1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n2火灾间接财产损失 火灾间接财产损失是指因火灾而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

7、、善后处理费用(包括清理现场、人身伤亡之后所支出医疗、丧葬、抚恤、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费用)。(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n1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n(1)在用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公式: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烧损率(%) n式中:失火房屋、构筑物的工程造价,按当地建委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或房管部门的规定执行。n说说 明:明:n房屋、构筑物重置价值(不含土地购置费)的确定:重置价值(元)=失火时该类房屋、构筑物工程造价(元/米2)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米2)n(2)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公式:n损失额(元)=在建工程造价(元/米2)受

8、灾房屋、 构筑物面积(米2)烧损率(%) n(3)房屋装修财产损失计算公式:n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n注意事项:注意事项:n烧损后能够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计算;n烧损后不能够修复的,按全部烧损计算。n说明:说明:房屋装修重置价值的确定:n按当地失火时实际投工投料的现行市场价格计算。n2设备财产计算公式: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烧损率(%)n说明:说明:设备重置价的确定:n(1)直接方法 在市场上可以找到与烧损设备相同的产品,直接以其市场价格作为重置价值;在市场上找不到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以原值作为重置价值。n(

9、2)类比方法 在市场上找不到与烧损设备相同的产品,但可以找到与之相类似的产品,参照其市场价格作为重值价值。n注意事项:注意事项: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类财产的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折旧年限80%,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财产损失按下式计算: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20% 烧损率(%)3其它财产损失计算n1商品、原材料、燃料财产损失计算n2在产品、半成品、成品、协作产品财产损失计算n3低值易耗品财产损失计算n4城乡居民财产损失计算n5图书资料财产损失计算n6古董、字画、古籍善本、美术工艺品、珠宝、金银制品及收藏品等可移动文物财产损失计算n7牲畜、家禽、粮、棉、油、养殖业、农作物及经济林木的财产损失计算n8城市园林财产损失计算n9草原(草山、草地)财产损失计算n10国家重点保护珍稀动物财产损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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