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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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保保险与保与保险法法第一节第一节保险的概念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定义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商事法律行为。二、保险的要素二、保险的要素(一)团体性保保险人是代表整个团体的利益在与投保人订立合同,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团体利益和成员利益的关系,对保险人利益的损害也就是对保险团体利益的损害。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因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而发生纠纷时,必须将被保险人的利益置于整个团体利益的角度进行分析,而不能将之视为单纯的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之争。(二)可保危险一般而言

2、,某种危险构成可保危险,必须具备如下要件:1纯粹性;2可能性;3不确定性;4意外性;5未来性。(三)同一性强调保险的同一性,对于保险险种的设计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某类危险的发生概率无法凭数理原理测定,则以保险的方分摊损失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因此,可能遭受某种同一危险的人越多,就越容易形成保险团体,来达到分摊损失的目的。(四)补偿性保险的机能不在于消灭危险,而是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三、保险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三、保险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保险与保证(二)保险与储蓄(三)保险与自保(四)保险与救济(五)保险与赌博(六)保险与共同海损第二第二节保保险的种的种类、性、性质和功能和功能一、

3、保险的种类一、保险的种类(一)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这是保险法中最基本的险种分类。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主要险种有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年金(养老)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仅以有形财产及相关利益为标的的保险。狭义的财产保险险种较多,常见的有海上保险、火灾保险、运输(工具、货物)保险、盗窃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等。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相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广义的财产保险除狭义的财产保险所包含的险种外,还包括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二)自愿

4、保险和强制保险根据保险的实施形式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订立保险合同而成立的保险。自愿保险的投保人有较大的自由选择权,可以选择何家保险公司、何种险种以及保险的期限、金额等,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还可以中途退保,终止保险合同。自愿保险的保险人也有较大的自由,如决定是否接受承保,对具体的保险条款进行协商等。自愿保险是商业保险的基本形式。强制保险,也称为法定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依据法律、法规必须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强制保险一般是为了满足特定的社会或经济政策的需要,因此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由法律、法规

5、对有关保险事项直接作出规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就属于强制保险。(三)原保险和再保险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次序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原保险是相对于再保险而言的,也称第一次保险,是指由保险人直接承保业务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赔偿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是相对于原保险而言的,没有原保险也就没有再保险,所以再保险也称第二次保险。它是指保险人将自己已承保的业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业务再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保险责任,从而有效地降低自己所面临的责任风险。在再保险中,分出自己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

6、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四)单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根据保险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单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单保险,是指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危险在同一时间内只由一个保险人承保的保险。共同保险,是指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危险在同一时间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承保而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保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共同保险与再保险不同,共同保险是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再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后,接受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再与其他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重复保险,也称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危险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

7、保险可分为恶意的重复保险和善意的重复保险。在我国,投保人恶意订立重复保险的,保险合同无效。善意的重复保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超过部分无效。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各自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付责任。二、保二、保险的性的性质(一)损失说1损失赔偿说损失赔偿说认为,保险是一种赔偿合同,其目的在于补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因各种偶然事件发生所导致的损失。2损失分担说损失分担说认为,保险的性质在于损失分担。3风险转嫁说风险转嫁说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移机制,因此保险的性质就在于危险转嫁(二)非损失说1技术说技术说认为,损失赔偿难以解释人身保险性质,因此不能将其作为诠释人身保险

8、和财产保险共同性质的基础。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集中起来,结合成团体,测出事故发生的比例即概率,按照此比例进行分摊,根据概率论的科学方法算定分摊金额要要特殊的技术,这种特殊的技术就是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共同特性。技术说的代表人物系意大利商法学家韦宛特。2欲望满足说欲望满足说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保险的性质,认为保险的目的在于满足人们的经济需要和金钱欲望。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会引发人们对金钱的欲望,保险能以最少的费用满足偶发欲望所需要的资金,并予以充分可靠的经济保障,从而成为满足人们欲望的手段。欲望满足说的倡导者是拉扎路斯,意大利学者戈比在拉扎路斯学说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元说,因此也有

9、人认为欲望说为戈比首创。3经济确保说经济确保说认为,保险的目的在于对意外灾害事故留有经济准备。经济确保说的代表人物胡布卡指出:一切保险的共同目的,都不是为一定事故的损失做准备,而是使可能遭遇事故的损失得到经济上的保障。人们加入保险的动机就在于使未来不确定的危险事故所可能导致的损失得到经济上的保障。4财产共同准备说财产共同准备说认为,保险的概念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来分析。就动态方面而言,保险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根据交换原则,当未来发生意外事故时,设法获得所需要的财物;就静态方面而言,保险是为了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宁,根据大数法则将多数经济单位组织起来建立的共同准备财产。保险事故在具体的个人身上

10、是偶然的,在团体整体意义上却是必然的,因此,保险作为应付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和支付的增加是极为必要的。5相互金融机关说相互金融机关说认为,保险实质上是金融上的货币供求关系,保险行为可以看成是金融行为,保险组织也可视为金融机关。保险与银行和信用社等一样,是一种互助合作基础上的金融机构,不同点在于保险是被保险人之间以偶发事故作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三)二元说1人格保险说2否定人身保险说3择一说三、保三、保险的功能、作用的功能、作用(一)保险的功能对于保险的功能,理论上有不同的见解,但比较一致的意见是认为保险具有经济保障、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二)保险的作用1积极作用第一,就整个社会而言,

11、保险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第二,就经济发展而言,保险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第三,就个人而言,保险不仅具有转移风险,分散损失的作用,而且还具有储蓄和投资收益的功能。2保险的消极作用第一,保险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第二,保险可能会降低人们的责任心,从而增加危险实际发生的概率。第四,保险的保障作用有限。第三第三节保保险法的概念、渊源、体法的概念、渊源、体例和特征例和特征一、保险法的概念一、保险法的概念广义的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狭义的保险法只指保险私法。保险私法是指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保险

12、合同法,也称保险契约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言的,是指保险合同法以外,民商法中有关的规范某一险种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最典型的保险特别法是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的规定。二、保二、保险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表现形式,保险法的渊源是指保险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保险法的渊源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法律;(二)行政法规;(三)行政规章;(四)司法解释;(五)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三、保三、保险法的体例法的体例(一)保险法的地位(二)保险法的结构模式四、保四、保险法的特征法的特征(一)极强的技术性保险运作的基本模式为:保险人收取保费,建立保

13、险基金,用以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在总体上,保险人收取的保费与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之间必须有一种平衡关系。换言之,保险人收取的保费的数额大小是由其将来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数额大小决定的。两者之间的数额关系必须以概率论为基础,利用大数法则,由专业人士计算出。保险法由此表现出极强的技术性,存在很多具有较强技术性的法律规范。这些技术性法律规范非常专业,对于非保险专业的外行人来说,理解起来非常困难。保险法的专业技术性一方面强化了保险法的科学性,但另一方面也增加人们了解、学习和适用保险法的难度。(二)至善的伦理性保险与赌博具有相似性,二者都有射倖成分,因此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为预防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

14、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当事人提出了很高的道德要求,要求善意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保险法的这种的善意要求,使保险法表现出较强的伦理性。保险法中有很多制度,都体现了保险法的伦理性要求,如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利益原则等等。保险法的至善伦理性,既是保护被保险人的需要,也是确保保险制度持续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三)形式的不对等性形式的不对等性主要是针对保险合同法而言的。保险合同是射倖合同,在保险合同义务的履行中,投保人的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是必然的、确定的,投保人必须履行;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则具有偶然性,甚至可以说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发生的,因此,保险人赔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在一般情况下根本就不需要

15、履行。这种一方必然履行义务而另一方偶然履行义务,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觉,觉得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特别是,在强制商业保险合同中,人们容易形成是保险公司在强制收钱的不正确认识。第四第四节保保险法的沿革法的沿革一、保险法的产生一、保险法的产生二、国外保险立法概况二、国外保险立法概况(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二)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三、我国的保险立法三、我国的保险立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保险立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保险立法第二章第二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第一节保保险利益原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

16、,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法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即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生效。(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第一,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第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第三,限制财产保险的赔偿程度。(三)保险利益的立法方式对于保险利益的立法方式,各国规定不尽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概括主义。第二,列举主义。第三,折中主义。(四)保险利益的分类1积极保险利益、消极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利益二、人身保二、人身保险的保的

17、保险利益利益(一)人身保险利益的含义及特点第一,能否通过金钱予以衡量不同。第二,保险利益的认定时间不同。第三,是否涉及被保险人的尊严不同。(二)人身保险利益的确定标准第一,利益原则,即认定投保人对他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利害关系者则为有保险利益。美国、比利时、荷兰等国的法律采用这一原则。第二,同意原则,即认定投保人对他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他人(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判断依据,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无论两者之间是否有无利害关系,均认为保险利益存在。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法律采用这一原则。第三,利益、同意兼顾原则,即投保人对他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或者以两者之间

18、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或者以他人(被保险人)同意为判断依据。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利益、同意兼顾原则的保险利益的立法方式。(三)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具体而言,除投保人对自己本人具有保险利益外,只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即可认定为具有保险利益:1婚姻关系;2血缘(亲属、家庭)关系;3劳动关系;4债权债务关系;5普通合伙关系;6其他情形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利益的成立要件财产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具体而言,财产保险利益应该具备如下要件:第一,必须是合法的利益。第二,必须是具有经济(金钱)价值的利益。第三,

19、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二)财产保险利益的认定一般而言,财产保险中,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具有保险利益:1物权享有人;2标的物的善意占有人;3合同权利人;4股东;5实际期待利益;6法律义务(责任)四、保险利益确定的时间四、保险利益确定的时间(一)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1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2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二)保险利益的转移1继承;2转让;3破产(三)保险利益的消灭财产保险的标的灭失,保险利益当然消灭。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构成保险利益的关系丧失的,保险利益原则上随之消灭。第二第二节最大最大诚信原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诚

20、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被称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简称为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因此被称为最大的诚实信用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也被称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均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1保险合同成立前的诚信要求和保险合同成立后的诚信要求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诚信要求和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二、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二、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一)告知1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告知,也称为说明,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

21、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为陈述或者声明。一般而言,在财产保险中,仅投保人具有告知义务;而在人身保险中,则不仅投保人具有告知义务,被保险人也具有告知义务,但受益人一般不负有告知义务。2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内容,主要是指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从理论上来讲,下列事实属于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的事实:第一,投保人的特殊投保动机。第二,足以导致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事实。第三,表明保险标的危险特殊性的事实。第四,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不正常的事实。一般情况下,以下事项不属于投保人需要告知的范围:第一,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事项。第二,保险人应当知道但因自己

22、的重大过失而未知的事项。第三,保险人申明不需要告知的事项。第四,保险风险降低的情况。3告知的时间和方法投保人的告知时间,因其所欲履行的义务不同而不同。一般而言,投保人应该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投保人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比如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事实,投保人应当及时如实告知。至于投保人的告知方式,法律并无特别限制,投保人既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在保险实务中,通常采用询问方式,即由保险人事先就自己所欲知道的事实逐项列表,投保人只要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如实填写即可。凡是保险人列入询问表的事实,对保险人来说

23、均视为重要事实,需要投保人如实回答,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保持沉默,都可能被视为不告知甚至是故意不告知。4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16条对此设有比较详细的规定。第一,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

24、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第三,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四,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保证1保证的含义保证,也称特约或担保,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就特定事项的真实性所作的担保,如某一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或者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项等。2保证的种类根据保证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如果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证事项记载于保险单或

25、附件中,就是明示保证。如果保证事项并未记载于保险合同中,而是由法律规定,就是默示保证明示保证又可以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对某项事实的真实性的保证,而承诺保证是对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保证。违背确认保证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而违背承诺保证的,保险合同自违背之时起失效。当保险单或附件中未明确某一保证的性质时,通常应该从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推定为确认保证。3违反保证的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严格履行保证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三、三、诚信原信原则对保保险人的要求人的要求(一)保险人的说明义务1说明义务的含义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

26、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保险人应该将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含义向投保人解释,以使投保人能够准确地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从而明确自己的合同权利和义务。2说明的方式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没有特别规定,因此,保险人可以口头方式履行,也可以书面形式履行。口头方式简单易行,但一旦发生纠纷则难以举证,对保险人不利,因此最好采用书面方式。3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理论上有三种不同的主张:第一种主张认为,应该以保险人的理解为判断标准,只要保险人认为自己已经向投保人解释清楚了,就属于已经履行了说明义务,至于投保人有没有理解,在所不问。第二种主张认为,应该以投保人的理解为判断标准,只有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每

27、一条款的含义理解,弄清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才算履行完毕。第三种主张认为,应该以“合理的外行人”的理解为判断标准,所谓“合理的外行人”是指具有普通知识水平的人。第一种判断标准有利于保险人,第二种判断标准有利于投保人,第三种判断标准兼顾了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我们赞成第三种主张。4违反说明义务的后果保险法只规定了保险人对于格式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法律后果,即格式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从理论上分析,保险人也应当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尽说明义务,如果保险人未对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尽说明义务,则投保人不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而作意思表示,是一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依法撤销。(二)保险人的弃权1弃权的含义和要件弃

28、权,顾名思义,就是放弃权利,是指权利人放弃其可以行使的权利的行为。保险人的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权利,通常是指放弃保险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第二,保险人必须知道权利的存在。2弃权的限制保险人放弃的主要是基于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如合同解除权、各种抗辩权等。但是,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受到如下限制:第一,保险人弃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弃权为法律所禁止。第二,保险人不得放弃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如保险人不得放弃保费请求权。第三,保险人不得放弃对事实的主张。例如,被保险人同意以保险人的代理人为自己的代理人,则被保

29、险人的同意无效,保险人的代理人这一事实不能被改变。3弃权的预先保留为防止自己的行为被推断为弃权的意思表示,保险人可以采用权利保留的告知和未弃权协议的方法,预先声明自己的任何行为都不能被推断为弃权的意思表示。(三)禁止抗辩1禁止抗辩的含义和要件禁止抗辩就是禁止保险人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约定义务为由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解除保险合同或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行使抗辩权。禁止抗辩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要件:第一,保险人曾就订立保险合同的有关重要事项,向投保人做出了虚伪的陈述或行为。第二,保险人做出虚伪的陈述或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赖该陈述或行为,至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赖该陈述或行为并不违背保险人

30、的意图。第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善意信赖保险人的陈述或行为。第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信赖保险人的陈述或行为而为某种行为,并因此导致自己受损害。2禁止抗辩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禁止抗辩适用于以下情形:第一,保险人交付保险单时,明知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而仍交付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的。第二,保险人的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解释,而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的。第三,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为使投保人申请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而保险人在签发保单时,不知其为虚伪的。第四,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依照被保险人

31、的请求为某一行为,而事实上未实施的。如被保险人将保单送交保险人批注,保险人退回保单时,虽表示已经加批,但事实上却未批注。第五,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份或职业进行错误的分类,而被保险人不知道或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第三第三节损失失补偿原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也称损失填补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仅以补偿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度。二、损失补偿的范围二、损失补偿的范围(一)实际损失(二)合理费用(三)其他费用三、损失补偿的限制三、损失补偿的限制(一)法定限制法定限制主要包括:第一,实际损失和实

32、际费用的限制。损失补偿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费用补偿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第二,保险金限制。损失补偿不得超过保险合同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费用补偿也同样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第三,保险价值的限制。损失补偿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第四,保险利益限制。损失补偿额不得超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金额。(二)约定限制约定限制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的限制,主要包括:第一,被保险方自负责任。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承担一定比例或金额的损失,对于该部分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小额免陪。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对于小额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三

33、,约定单项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每一次保险事故或每一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付数额。四、损失补偿的方法四、损失补偿的方法(一)现金给付(二)修理(三)更换(四)重置第四第四节近因原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因果关系(近因),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负补偿责任。二、近因的确定二、近因的确定就保险法中的近因确定方法而言,学术界一般认为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在保险的原则与实务一书中提出的方法最为简单、明了,因而最为实用。约翰T斯蒂尔将近因的认定方法归纳为两种:第一,从事件链上的第一个事件开始,认真思

34、考一下,合乎逻辑地发展的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如果答案把我们从第一事件依次引向下一个事件,直至最终事件,那么第一个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如果在这一过程的某一阶段上,链上的两个环节之间没有明显的联系,那么,事件链就会中断,损失的原因肯定是另外某一事件。第二,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链的方向,在事件链的每一个环节上都自问一句:“为什么这事件会发生?”只要事件不中断,就能一直追溯到最初事件(近因)。约翰T斯蒂尔:保险的原则与实务,孟兴国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版。三、近因原则的运用三、近因原则的运用(一)单一原因造成损失(二)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损失多种原因同时造成损失的情形是比较复杂的,其

35、近因的认定需要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发生的原因都不属于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三,发生的原因只有一部分的属于保险事故。(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对于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是否要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连续发生的原因均为保险事故,保险人自然要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前因不属保险事故,后因为保险事故,如果后因是前因的结果,前后因之间构成近因关系的话,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三,前因为保险事故,后因不属保险事故,如果后因仅仅是前因事件链条发展的一环,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四)多种原因

36、间断发生造成损失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是指后因并不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前后因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保险标的的损害是一个新产生的独立原因造成的。多种原因间断发生,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应分情况讨论:第一,只要新产生的原因(近因)为承保危险,即使先前发生的原因(前因)不属承保危险,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对前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为其不属于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第二,如果新产生的原因(近因)不属承保危险,而先前发生的原因(后因)为承保危险,则保险人应当对前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近因所造成的损失则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三章第三章保保险合同合同第一第一节保

37、保险合同概述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承担交纳保费的义务;当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保险合同的签约人,即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收取保费、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责任的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在保险合同的当

38、事人之外,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利益享有独立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保险合同的特点三、保险合同的特点(一)射幸合同(二)附和合同(三)最大诚信合同(四)要式合同(五)金边合同第二第二节保保险合同的合同的订立立一、订立程序一、订立程序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技术性极强的商事合同,其订立程序有其特殊性。可以概括为填单、交费、核保、出单几个环节。(一)填单填单为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将其递交给保险人的行为。填单是投保人希望和保险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性质相当于要约。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基于展业的需要,通常是将事先拟定好合同条款保单向社会公

39、众推销。此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二)交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交付保费为合同成立后投保的人一般义务。但由于保险的运作机理为“集众人之财、消个人之灾”,投保人在递交投保单时或在保险人决定承保险前,可能被要求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例如,在寿险中,依原保险法第57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核保前)支付首期保险费。并且,有些寿险在核保前,通常还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三)核保核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进行审查并予以承保的行为。核保也即通常所说的承诺,是保险人同意投保的意思表示。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

40、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例如,实践中有将交付保费与合同的效力挂钩的做法。将保费交付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或者将保费交付作为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四)出单出单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的行为。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二、保险合同的形式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必须采取“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形式,以载明其内容。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单又有投保单、暂保单和保险单之分。(一)投保单投保单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发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载明了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当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保险人签章承保后,投保单即成为保险

41、合同成立的重要凭证,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二)暂保单暂保单亦称为临时保险单,是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同意承保而未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所出具的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通常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范围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出具暂保单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为非正式的书面保险合同,其意义在于,保险人签发暂保单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暂保单的有效期限较短,一般为30天,在暂保单的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投保人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三)保险单保险单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以明示保险合同成立并受其约束的正式书

42、面凭证。保险单载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保险实务中,人们常常将保险单和保险合同混用,但实际上,保险单和保险合同是不同的,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而不是保险合同本身。换言之,保险合同并不仅仅表现为保险单的形式。(四)保险凭证保险凭证也称为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用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保险单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但其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当保险凭证和保险单所记载内容不同而相抵触时,应当以保险凭证的记载为准。当然,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凭证的,一般不再签发保险单。(五)其他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并不以上述的投保单

43、、暂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为限,还可以表现为其他的书面形式。保险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三、合同成立前的保险责任三、合同成立前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实务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投保人填单交费之后,保险人承诺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此时,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被要约人只有在承诺之后才承担责任。但是,但在保险经营中,却有一种特殊的处理规则,即对于在承诺考虑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也要承担责任。第三第三节保保险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又称保险合同的条款。根据

44、不同的标准,保险合同的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约定条款、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一)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因投保而由保险人承担风险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二)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1保险责任2责任免除3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被保险人受合同保障的时间。包括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四)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财产的货币价格。它是产险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保险价值的确定分约定价值、法定价值和实际价值(市场价格)三种方法。(五)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

45、任的最高限额。(六)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投保人为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费的数额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决定。而保险费率要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率来确定。保险费的支付办法包括支付人、支付时间以及保费豁免等情况。(七)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财产保险的赔偿方法主要有三种:(1)现金赔付。这是最常用的方法。支付对象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第三人。(2)支付修复费用。(3)修理。(八)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内容主要为财产责任。争议处理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当事人对争议处理

46、方式可以做出排他性约定,例如,在约定仲裁之后,不得另行提起诉讼。(九)订立合同的时间订立合同的时间也即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应写明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三、保险合同的解释三、保险合同的解释(一)保险法对解释规则的规定。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二)解释规则的适用1适用对象2解释权3解释方法第四第四节保保险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有效与无效一、保险合同有效与无效(一)有效保险合同依合同法

47、和保险法的规定,有效保险合同,应当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主体合格。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合法性。(二)保险合同的无效第一,歧视性格式条款。第二,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第三,违规死亡保险。第四,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第五,超额保险。二、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二、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指保费的增加或者减少。(二)财产保险被保险人的变更保险标的的转让财产保险被保险人的变更被保险人的变更因保险标的的转让而发生。(三)人身保险保单的转让1保险单转让的意义身保险保险单转让有绝对转让和相对转让之分。绝对转让是指保单持有人不可撤销地转让了对保单的全部权益。例如,将

48、保单出售或赠与给他人。相对转让,是指保单持有人只是暂时性地转让了保单的部分权益。例如,保单的质押即为相对转让。当保单持有人已经偿还贷款时,贷方将把这些权益转回给保单持有人。2保险单转让的条件保险法第55条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另外,保险单的转让,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将保单现金价值或保险金支付给其他保单权益人时,免除对受让人的责任。如果保险人已经得到了保单转让的通知,就不能不顾受让人的权益而将保单现金价值或保险金支付给其他人。3保单的质押保单的质押是指保单持有人以保单人作为质押物,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短

49、期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目前,有两种情况。一是将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贷款,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贷款本息达到期退金额时,保险公司将终止保险合同的效力。另一种是投保人将保单抵押给银行,由银行支付贷款于借款。当借款人不能到期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依合同凭保单由保险人偿还贷款本息。4保单的贴现“保单贴现”是指提前转让寿险保单的业务。保单贴现业务最早产生于上个世纪年90年代的美国。其运作涉及六个主体:被保险人(通常是生命即将结束的人)、保单贴现公司、再保险公司、托管代理机构、健康评估公司和投资人。三、保险合同的解除三、保险合同的解除(一)保险法有关解除权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

50、险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使保险合同失效的行为。(二)保险人的解除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有严格的限制。(三)投保人的解除主要有三种情况。(1)法律规定。(2)合同约定。(3)合同性质。第五第五节、索、索赔、理、理赔与争与争议处理理一、索赔一、索赔索赔是指保险消费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索赔包括出险通知、提出索赔请求、提供索赔单证、领取保险金等步骤。第一,必须及时报案。第二,提出索赔请求。第三,提供索赔单证。第四,领取保险金。二、理赔二、理赔理赔是指保险人受理索赔请求,处理保险赔偿或者给付责任的行为。根据现行保险法

51、的规定,保险人的理赔,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核定、赔付。(第23条)第二,拒赔。(第24条)第三,先行给付。(第25条)三、保险争议的处理三、保险争议的处理(一)调解,调解为保险合同纠纷的快速处理机制。(二)仲裁,利用仲裁解决保险争议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三)诉讼诉讼为合同纠纷的主要处理机制。第四章第四章人身保人身保险第一第一节人身保人身保险概述概述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种类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种类人身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二)自愿性

52、保险和强制性保险(三)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四)资金保险和年金保险二、人身保险的特征、人身保险的特征(一)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二)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三)储蓄特性(四)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五)代位求偿权的禁止(六)受益人的指定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二)年龄误告条款(三)不丧失价值条款(四)宽限期条款(五)复效条款(六)贷款条款(七)自杀条款(八)战争条款第二第二节人身保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受益人第二节第二节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一、受益人的概念一、受益人的概念保险法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

53、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受益人只享有保险金额的请求权而不负担义务,也就是说受益人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具有资格请求保险金的人。第二,受益人不是人身保险的当事人,是人身保险的关系人。二、受益人的产生二、受益人的产生人身保险的受益人资格,法律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或者法人皆可充当,但通常以自然人为多。受益人的产生方式有三种,即约定、指定和法定。三、受益人的变更三、受益人的变更所谓受益人的变更是指在受益人被指定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受益人做出的更改。四、受益人的受益权四、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权是指基于人身保险而享有的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在现实中,经

54、常发生的侵犯受益人权利的情形包括两种:第一,将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将其作为遗产的一部分进行分配。第二,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任意侵犯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五、无受益人时保险金的处理五、无受益人时保险金的处理保险法第42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第三第

55、三节人寿保人寿保险一、人寿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一、人寿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即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生存或者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一)人寿保险的标的为人的寿命(二)人寿保费支付的非诉讼性(三)人寿保险无重复保险二、人寿保险的分类二、人寿保险的分类(一)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二)资金保险和年金保险(三)普通人寿保险和简易人寿保险(四)单独人寿保险、联合人寿保险和团体人寿保险(五)红利型寿险和非红利型保险(六)自己人寿保险和他人人寿保险(七)自益寿险和他益寿险三、人寿保险的订立和效力三、人寿保险的订立和效力(一)订立程序人

56、寿保险的订立一般须经过投保人申请、保险人指定体检医生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保险人核保审查和签发保险单几个步骤。1投保人提出申请2体检3核保审查4签发保险单(二)对保险人的效力1保险金的给付2返还保险单现金价值3给予质押贷款的义务(三)对投保人的效力1交付保险费2如实告知义务第四第四节意外意外伤害保害保险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约定的,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由此而致残废、死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身保险。(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1承保危险为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意外伤害2保险期限相对较短3承保条件相对宽

57、松4原则上为定额保险(三)保险代位权的禁止意外伤害保险为人身保险的一种,由于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故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其继承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仍可以向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意外伤害保险禁止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理由在于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一)一般意外伤害保险、特殊意外伤害保险(二)独立伤害保险、人寿保险附加伤害保险和混合保险(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种意外伤害保险三、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三、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一)保险期间(二)保险责任(三)除外责任(四)

58、保险费的交付(五)保险金的给付第五第五节健康保健康保险一、健康保险的概念和种类一、健康保险的概念和种类健康保险又称为疾病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疾病、分娩以及由此而致残、死亡时,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一)医疗给付保险、工资收入保险和死亡或残废健康保险(二)总括医疗保险和特定医疗保险(三)团体健康保险和个人健康保险二、健康保险的特征二、健康保险的特征(一)健康保险具有综合性。(二)兼具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的双重性质(三)承保范围具有特殊性三、健康保险的主要内容三、健康保险的主要内容(一)保险期间(二)保险责任(三)除外责任(四)保险费的交付(五)保险金的给付第六第六节几种常几种常

59、见的人身保的人身保险一、分红型人寿保险一、分红型人寿保险(一)被保险人(二)保险责任(三)责任免除(四)红利分配(五)受益人的指定、变更(六)保险金申请(七)借款(八)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一)投保范围(二)保险责任(三)责任免除(四)保险期间(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六)如实告知(七)保险事故的通知(八)保险金的申请三、重大疾病保险三、重大疾病保险(一)投保范围(二)保险责任开始(三)保险责任(四)责任免除(五)保险费(六)合同效力恢复(七)如实告知(八)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九)保险事故通知(十)保险金申请第五章第五章团体保体保险第一节第一节团体保险概述团

60、体保险概述一、团体保险的概念和种类一、团体保险的概念和种类二、团体保险的特征二、团体保险的特征(一)典型的涉他合同或利他合同(二)一份合同保多数成员(三)简便、经济、灵活(四)主体地位的特殊性(五)福利性和税收优惠三、团体保险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三、团体保险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一)投保人(二)被保险人(三)受益人第二第二节团体意外体意外伤害保害保险一、被保险人一、被保险人二、保险期间二、保险期间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四、保险责任四、保险责任五、责任免除五、责任免除六、保险金的申请六、保险金的申请七、被保险人变动七、被保险人变动八、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八、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第三第三

61、节团体年金保体年金保险一、被保险人一、被保险人团体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一般应是年龄在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劳动者。单位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职工投保年金保险。单位作为投保人以其职工为被保险人投保团体年金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人数必须达到其在职职工总人数的75%以上,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被保险人人数不得少于8人。二、年金的领取二、年金的领取年金首次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日。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提前退休的,则其首次年金领取日为其退休后的第一个生日。年金的领取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性领取、按年领取和按月领取三种。三、保险费的交纳三、保险费的交纳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

62、人应当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缴费账户,保险人应当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管理费后计入被保险人的缴费账户。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后,被保险人的缴费账户自动撤销。四、保险责任四、保险责任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凭证。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为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五、保险金申请五、保险金申请1身故保险金申请。2年金申请。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六、被保险人变动六、被保险人变动1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于收取首期保险费

63、之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年度自保险人开始承担其保险责任之日起计算。2被保险人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保险人退还其缴费帐户现金价值。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投保人要求,直接将其缴费帐户累积额记入投保人指定的其他被保险人缴费帐户。3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数目低于投保人的在职人员总人数的75%或少于8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所有被保险人缴费帐户现金价值。七、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七、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上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被保险人已经开

64、始领取年金的,保险人对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受影响。八、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八、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第四第四节团体体补充医充医疗保保险一、被保险人一、被保险人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投保。二、保险期间二、保险期间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3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起至期满日止。三、保险责任三、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1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

65、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对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门诊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余额为限。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个人帐户余额相应减少。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对于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余额为限。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个人帐户余额相应减少。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对于附带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服务

66、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可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5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但以与该附带被保险人相关的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余额为限。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余额相应减少。3(可选择项目)投保人建立公共帐户的,当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余额时,经投保人同意,保险人按照前二项的规定在公共帐户余额内给付保险金,但以公共帐户余额为限。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公共帐户余额相应减少。四、责任免除四、责任免除对于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1)不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

67、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2)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非处方药;(3)未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诊疗;(4)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诊疗;(5)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6)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挂床等治疗;(7)洗牙、洁齿、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8)非应由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9)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11)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五、保险金的申请五、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

68、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合同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若附带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应提供附带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以及附带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六、被保险人变动六、被保险人变动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投保人

69、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及其附带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起终止,并按投保人的要求将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余额转入公共帐户,或退还给投保人。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总数的75%以下时(不含75%),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余额和投保人公共帐户余额。七、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七、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解除合同申请书;(2)保险合同;(3)保险费收据。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70、终止。投保人于保险合同成立后10日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于接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扣除10元成本费后退还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保险合同成立10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退还所有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余额和投保人公共帐户余额。第六章第六章财产保保险第一节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财产保险概述一、财产保险的概念一、财产保险的概念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12条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二、财产保险的法律特征二、财产保险的法律特征财产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当然具备所有保险所共有的射幸性、附合性、有偿性、最大诚信性等属性。所谓财产保险的法律特征,主要是指

7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比较而言所具有的特征。(一)财产性财产性是指财产保险的标的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限。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保险标的,是财产保险区别于人身保险的首要特征,也是财产保险其他特征赖以存在的基础。(二)补偿性补偿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到的损失。在保险法理论上,人们把财产保险的这种补偿性质称为“补偿性原则”,其具体内涵包括两个方面:(1)保险补偿是经济补偿、利益补偿,而不是实物替换;(2)补偿只能使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而不能因此获得额外利益。(三)赔偿额受限由于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的特征,其赔偿责任不能任意约定,而

72、是必须受到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限制,即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财产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四)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存在须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时,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原为被保险人所享有的依法向该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五)存在重复保险的可能性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危险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根据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原则,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如果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则超过部分无效(六)短期性财产保

73、险的周期相对较短,通常以一年为限,属于短期保险。具体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保险所承保的各类财产一般都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商品。财产保险标的这种经济属性决定了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流动性。因此,一般是按年度来测算其损益结果的,从而,财产保险往往是按年约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三、财产保险的分类、财产保险的分类(一)财产损失保险(二)交通工具保险(三)货物运输保险(四)海上保险(五)农业保险(七)信用保险第二第二节财产保保险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一、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一、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一)构成条件1投保的财产或利益能够用货币衡量其经济价值2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投

74、保的财产或利益必须是合法的(二)标的类型1物质财产2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三)标的范围1可保财产2特约财产3不保财产(四)标的损失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的损失是指财产保险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在具体的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事故所导致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情况和损失程度不尽相同,保险人的赔偿方式也会有所区别。因此,为了正确确定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内容和范围,保险法将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的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局部损失两种情形。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含义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在订立财产保险时,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货币金额。保险法第18条

75、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二)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关系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基础。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可以用货币估计的价值。(三)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1实际价值(价格)定值法2不定值法3重置价值法4第一危险法5原值加成法三、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三、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标的受到所承保的保险危险侵袭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依财产保险的约定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一)基本责任(二)除外责任(三)特约责任四、保险标的安全的维护四、保险标

76、的安全的维护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非保证保险事故绝对不发生,而是将危险转移于保险人。因此,投保人仍应负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五、危险增加的通知五、危险增加的通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加。其发生,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原因所致:(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用途所致;(2)保险标的自身发生意外引起物理、化学反应;(3)保险标的周围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六、防损义务与施救费用六、防损义务与施救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第57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

77、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三第三节保保险人的代位求人的代位求偿权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当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是基于第三人的原因所导致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所享有的依法向第三人追究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一)代位求偿权取得的立法例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各国保险的立法例有两种方法:一是当然代位主义,一是请求代位主义。(二)代位求

78、偿权的取得条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2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履行了给付保险金的义务3保险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赔偿范围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一)行使名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既承认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又承认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从程序法上看,保险人如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则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人地位或者诉讼地位,可以避免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引起的种种不便。保险人如果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则保险人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受制于被保险人的意思,不利

79、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实施。(二)被保险人的义务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人的一种法定权利,被保险人不得损害。如果被保险人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三)行权限制当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时,即使第三人给被保险人的财产造成损害,被保险人也不享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保险人也就不享有代位求偿权。第四第四节重复保重复保险一、重复保险概述一、重复保险概述(一)重复保险的概念广义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狭义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以上的保险

80、人订立保险合同,而且保险金额的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二)规范重复保险的立法目的(1)防止超额保险,确保保险的损失填补功能。(2)避免不当得利。(3)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三)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法律解释的角度看,我国保险法将有关重复保险的规定置于“财产保险”的章节中,似乎只承认财产保险才有重复保险的问题,而不承认人身保险有重复保险的问题。二、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二、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一)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二)同一保险标的上的同一保险利益(三)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事故(四)保险期间重叠三、投保人的特别通知义务三、投保人的特别通知义务保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重复保险的投

81、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四、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四、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对于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保险法规定的极为简单,该法第56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根据这一规定,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为:(1)重复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2)在保险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3)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

82、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五、重复保险与保险竞合的区别五、重复保险与保险竞合的区别(一)保险竞合的含义保险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同一保险事故所导致的同一保险标的损失,均负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二)保险竞合的处理保险竞合在我国保险立法中属于空白,理论研究也较薄弱。在保险实务中,关于保险竞合的处理,保险合同中大致有三种不同的约定:(1)溢额保险条款,即对于某一保险事故引发的损失,如果存在其他保险人,则保险人仅就其他保险人没有赔偿的余额(即超额部分)负责赔偿。(2)不负责任条款,即对于某一保险事故引发的损失,如果存在其他保险人,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3)比例分摊条款,即保险人

83、按照自己所承保的金额与其他保险人所承保金额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三)重复保险与保险竞合的差异1投保人不同。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不同。3投保人的主观意图不同。4法律规范不同。第五第五节家庭家庭财产保保险一、保险标的一、保险标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下列家庭财产:(1)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但不包括附属建筑物;(2)室内财产,包括(1)室内装潢;(2)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3)衣物和床上用品;(4)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5)粮食及农产品(鲜活物品除外);(6)农机具。二、保险责任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并座落或存放于保险合同载明的地点范围内的家庭财产,因下列原因

84、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雷击、冰雹、雪灾、洪水、海啸、地面突然塌陷、龙卷风、泥石流、崖崩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3)暴风、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倒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三、除外三、除外责任任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

85、其他放射性污染;(4)地震、海啸;(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四、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的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重置价值。重置是指将受损标的恢复到其受损前全新时的状态,但不能有任何性质性能上的改善。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根据当时实际价值自行确定。保险合同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五、保险期间五、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六、投

86、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1)及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

87、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七、赔偿处理七、赔偿处理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2)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3)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第六第六节机机动车辆保保险一、保险标的一、保险标的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

88、车。机动车一般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二、险种范围二、险种范围机动车辆保险一般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但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三、保险责任三、保险责任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包括: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

89、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4)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5)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6)灯具、车镜玻璃以及风挡玻璃、车窗玻璃单独破碎;(7)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8)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9)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五、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五、保险金额

90、和赔偿限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2)按投保时的车辆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3)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六、保险责任起讫期及保险费六、保险责任起讫期及保险费除保险单另

91、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方式交纳保险费。保险费按监管机构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所规定的年费率进行计算,保险期限不足一年时按短期月保费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七、赔偿处理七、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或双方认可的保险公估人进行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

92、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八、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八、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按保险单约定的方式交清保险费。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九、保险人义务九、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对保险金额及赔偿

93、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该依照本保险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的通知书。第七第七节货物运物运输保保险一、保险标的一、保险标的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二、保险责任二、保险责任因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94、突发性滑坡、泥石流;(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4)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5)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6)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7)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8)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三、除外责任三、除外责任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

95、责任:(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2)地震造成的损失;(3)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5)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6)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7)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8)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四、责任期间四、责任期间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

96、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五、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五、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义务之一者,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1)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2)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3)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

97、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4)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七、赔偿处理七、赔偿处理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1)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2)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4)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第七章第七章责任保任保险第一节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责任保险概述一、责任保险的概念一、责任

98、保险的概念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财产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来说,通过责任保险,可以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二、责任保险的特征二、责任保险的特征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与其他财产保险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一)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二)利他性的保险(三)保险赔付具有替代性(四)保险赔付额具有限定性(五)承保基础的特殊性三、责任保险的分类三、责任保险的分类(一)自愿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二)索赔型责任保险、事故型责任保险(三)过失责任保险、无过失责任保险和合同责任保险(四)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专家责

99、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和汽车责任保险第二第二节责任保任保险的第三人的第三人一、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界定一、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界定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是指因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可以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责任保险为利他性的第三人保险合同,必有第三人的存在。二、责任保险第三人之范围二、责任保险第三人之范围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因责任保险的类别不同而有差异。如果责任保险的标的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则第三人的范围以对被保险人享有侵权损害请求权的人为限。三、第三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和损害赔偿三、第三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权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一般而言

100、,第三人因被保险人而受到损害的,只能请求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根据责任保险的约定对保险人直接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第三第三节责任保任保险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一、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责任保险的标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为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责任保险的标的可以分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类型。(一)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狭义的合同责任则仅指违约责任。无论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均可以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承保。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需以行为人存在过失为前

101、提,而违约责任则是一种无过失责任,不以违约有过失为必要。合同责任的责任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为行为人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有故意责任、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之分。过失侵权责任和无过失侵权责任可以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这在理论上没有争议二、责任保险的效力二、责任保险的效力责任保险的效力,是指已经生效的责任保险对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一)对保险人的效力1保险赔偿金的给付义务2索赔参与权3抗辩义务4保险代位权与求偿权5保密义务(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效力1保险费的交纳义务2防损注意义务

102、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4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5索赔协助义务三、责任保险金的给付三、责任保险金的给付第一,保险赔偿金的留置义务。第二,经请求而直接给付保险赔偿金。第三,经约定而直接给付保险赔偿金。第四,依法直接给付保险赔偿金。四、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之限额四、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之限额第一,保险期间的累计最高赔偿限额。第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第四,被保险人的自负额。第五第五节几几类常常见责任保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的概念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其违反法定义务造成他人(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二)公众

103、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1保险责任2除外责任3保险期限二、产品责任保险二、产品责任保险(一)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造成使用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二)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1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的产品在使用或者消费过程中,因产品缺陷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后,处理责任事故支出的有关费用,包括仲裁费、诉讼费以及其他经保险人同意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负责支付。2除

104、外责任产品责任的除外责任包括:(1)根据合同或者协议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其他人的责任。(2)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者合同应当对其雇员所承担的责任。(3)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4)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害。(5)产品在生产或者销售场所,所有权并未转移到消费者或者用户手中发生事故所导致的损害。(6)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7)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所导致的损害。(8)非正常使用产品所导致的损害。(三)产品责任保险的理赔程序1受理案件2现场勘查3责任审核4核算损失、赔款计算三、雇主责任保险三、雇主责任保险(一)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雇主责任保险是指以雇主(被

105、保险人)对其雇佣的员工从事保险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而发生意外事故所受伤亡、疾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二)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1保险责任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1)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列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中遭受的伤害,依法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2)雇员所患的职业病,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即雇主承担的责任。(3)根据雇佣合同,应当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4)被保险人因处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宜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除外责任雇主责任的除外责任包括:(1)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所导致雇员的人身伤害而应当承担的责任。(2)雇员自己故意或

106、者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伤害。(3)被保险人对其承包的雇员所负的责任。(4)被保险人承担的合同责任。四、专家责任保险四、专家责任保险(一)专家责任保险的概念专家责任保险,也称为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以提供专门职业服务的被保险人,因专家行为致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二)专家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1基本责任专家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因其工作疏忽,或者因业务过失而导致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2除外责任专家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因被保险人的工作性质不同而不同。一般而言,因下列原因而导致的专家责任属于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2)被保险人恶意重伤或者诽谤

107、他人而导致责任。(3)被保险人因欺诈或者隐瞒行为而引起的责任。五、汽车责任保险五、汽车责任保险(一)汽车责任保险的概念汽车责任保险是指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二)汽车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1保险责任汽车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及其允许使用汽车的人在驾驶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这里的“允许使用汽车的人”理论上又被称为附加被保险人或允许“额外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1)保险事故发生所导致被保险人的自身损失,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2)特别约定的汽车事故引发的责任

108、。如汽车在修理、测试过程所导致的损害。(3)非因被保险人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害或者责任。(三)汽车责任保险的请求权和追偿权1汽车事故受害人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汽车责任保险为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尚未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赔偿金部分或者全部支付给被保险人。与此相对应,汽车事故的受害人取得对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保险人可以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2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汽车责任强制保险加重了保险人的给付责任,因此,有必要强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追偿权。一般而言,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对被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1)超额保险。保险人超出保险给付限额的

109、赔偿,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2)保险单失效。为保护受害人利益,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合同的效力对抗受害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因此,当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3)因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因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的行为所导致的,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第八章第八章保保证保保险第一节第一节保证保险概述保证保险概述一、保证保险的概念一、保证保险的概念保证保险,是指由商品交易活动的债务人向保险人投保并交纳保险费,而保险人则以债权人作为被保险人向其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二、保证保险的法律特征二、保证保险的法律特征(一)保险人资格的特许

110、性(二)承保危险的信用性(三)当事人身份的双重性(四)保险责任的连带性三、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三、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一)理论上的几种学说1“保证一元说”2“保证保险二元说”3“保险一元说”(二)本书的观点关于保证保险的性质,我们赞成“保险一元说”。具体而言,保证保险和保证合同作为两种不同种类的合同,两者之间存在如下区别。第一,主体资格不同。第二,合同的目的不同。第三,合同的性质不同。第四,责任的法律性质不同。四、保证保险的种类四、保证保险的种类(一)诚实保证保险(二)确实保证保险第二第二节雇雇员忠忠诚保保证保保险一、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的当事人一、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的当事人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的当事人为

111、投保人和保险人。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在通常情况下为雇主,保险人为经营雇员忠诚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为雇主。二、保险责任二、保险责任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人因所雇佣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责任免除三、责任免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的与其职务无关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6个月后或在雇员死亡、被解雇或退休6个月后发现的雇员的欺骗、不诚实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损失,不负责赔偿。四、赔偿处理四、赔偿处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保单规定的总赔偿限额,针对每一雇员的赔偿限额,

112、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分项列明的赔偿限额。五、被保险人义务五、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一切通知或通信,都应采取书面形式,否则有关保险单任何事项或有关保险单项下任何索赔的通知或消息,均不视为对保险人的通知或为保险人所获知。第三第三节贷款保款保证保保险一、履约保证保险的当事人一、履约保证保险的当事人履约保证保险的当事人为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即债务人或者贷款合同的贷款人即债权人,投保人在通常情况下为借款人,保险人为经营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贷款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为贷款合同的贷款人即债权人。二、保险责任二、保险责任保险人对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

113、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借款人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贷款合同所约定的还贷义务的,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借款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不能履行贷款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三、责任免除三、责任免除保险人对因下列原因而造成借款人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将不负责赔偿:(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行为、罢工、暴动、民众骚乱;(2)核子辐射和各种污染;(3)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6)投保人的疾病;(7)投保人的自杀、自伤、自残、饮酒过度、滥用药物、违法犯罪行为;(8)投保人在遭受意外事故

114、前已拖欠银行的贷款本息。投保人在遭受意外事故后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利息、罚息及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四、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四、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借款人所借贷的贷款金额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利息。五、保险期限五、保险期限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与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即自保单上约定的起保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日24时止。六、保险费的支付六、保险费的支付根据贷款保证保险的约定,保险费可以由贷款人支付,也可以由借款人支付。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费为一次性支付,即投保人在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应支付全部保险费七、贷款人的义务

115、七、贷款人的义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应该严格按照贷款的程序规定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调查和审批。贷款发放后,贷款人还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对借款人的欠款进行催收。八、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八、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就投保单上的有关内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如有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后,除特殊情况无法通知外(如发生死亡,昏迷等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贷款合同的还款执行情况,做好投保人的还款记录和欠款的催收工作。一旦获悉投保人出险,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116、知保险人。九、赔偿处理九、赔偿处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死亡证明或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贷款余额证明,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它必要的单证。十、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十、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投保人提前清偿贷款合同的贷款余额,投保人可凭保险单正本、贷款银行还清贷款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申请。第九章第九章信用保信用保险第一节第一节信用保险概述信用保险概述一、信用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一、信用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一)信用保险的概念信用保险,又称商业信用保险,是指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保险。(二)信用

117、保险的法律特征信用保险属于广义上的财产保险,其与一般的财产保险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信用保险的标的为信用风险2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为信用交易中的债权人3信用保险承保被保险人的部分风险二、信用保险与担保、保证保险的区别二、信用保险与担保、保证保险的区别(一)信用保险与债的担保的区别信用保险与债的担保不同,两者的区别为1两者的独立性不同2两者的风险承担不同3费用承担不同(二)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1投保人不同2保险利益的享有人不同三、信用保险的种类三、信用保险的种类(一)出口信用保险(二)投资信用保险(三)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四、信用保险的信用危险防范四、信用保险的信用危险防范(一)共保(二)信用咨询(

118、三)强化被保险人的注意义务第二第二节出口信用保出口信用保险一、出口信用保险的当事人一、出口信用保险的当事人出口信用保险的当事人为出口商和保险人。出口商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二、保险责任二、保险责任1商业信用风险2政治风险三、除外责任三、除外责任在出口信用保险中,属于除外责任的有:(1)在交付货物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2)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3)由被保险人或代表他的任何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4)在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前,由于买方根本违反合同或预期违反合同,被保险人已有权解除或中止合同,但仍向其出口货物而发生的损失;(5)在交付货物时由于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

119、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因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的展期所引起的损失;(6)由于被保险人或买方的代理人,或被保险人的承运人,或任何有关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破产、欺诈、违约或其他行为引起的损失;(7)被保险人未按信用保险的有关规定申报的出口项下发生的损失;(8)损失发生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未按信用保险的有关规定向保险人索赔的损失。四、责任限额四、责任限额被保险人应就保单适用范围内的每一买方的信用限额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的信用限额可循环使用。该信用限额为信用保险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向该买方出口货物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五、保险费五、保险费保险人每月按被保险人根据信用保险的有关规定

120、所申报和保单明细表列明的公式,计算被保险人应交的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保险人发出保费计算表的日期起10日内缴付保费。保险费率如需调整,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自通知发出后第2个月出口的货物,保险费按新费率计算。六、保险期间六、保险期间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根据需要,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约定。七、保险赔偿金的给付七、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当被保险人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害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信用保险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八、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八、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应当协助保险人向债务人追偿第三第三节投投资信用保信用保险一、投资信用保

121、险的当事人一、投资信用保险的当事人投资信用保险的当事人为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为投资人,也是被保险人。在发生投资信用保险中所约定的投资风险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二、保险责任二、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保单列明的投资因下列原因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3)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将按契约规定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三、除外责任三、除外责任投资信用保险的保险人所承担的是政治风险,因此,被保险人非因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保险期间四、保险期间投资信用保险的保险期间由保

122、险人和投保人根据需要,在投资信用保险中约定。五、赔款处理五、赔款处理当被保险人即投资人发生投资信用保险所约定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第四第四节国内商国内商业信用保信用保险一、国内商业信用保险的当事人一、国内商业信用保险的当事人国内商业信用保险的当事人为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为信用放款或者信用赊销商品的债权人。投保人同时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发生信用交易的相对人即债务人并非国内商业信用保险的关系人,而仅仅处于被保证人的地位。二、保险责任二、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原因所造成的因款项不能收回或者迟延收回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合同约定除外责

123、任的除外。一一、除外责任、除外责任一般而言,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侵略、敌对行为、内战、叛乱、暴动、军事政变、罢工等,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其和债务人的约定或者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所造成的损失;(3)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四、保险期间四、保险期间国内商业信用保险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根据需要,在信用保险中约定。五、保险金的给付五、保险金的给付当被保险人因其债务人支付不能或者迟延而产生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信用保险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金时,被保险人已经从被保证人(债务人)处取得的利益应当予

124、以扣除。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取得对被保证人(债务人)的求偿权。第十章第十章再保再保险第一节第一节再保险概述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概念一、再保险的概念(一)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又称分保险,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作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投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二)再保险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2再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区别二、再保险的功能二、再保险的功能(一)分散危险(二)扩大承保能力(三)确保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三、再保险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三、再保险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一)再保险的独立性(二)再保险的从属性四、不利解释原则对再保险适用与否四、不利解释

125、原则对再保险适用与否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二第二节再保再保险的性的性质和种和种类一、再保险的性质一、再保险的性质(一)责任保险合同说(二)合伙合同说(三)同种保险合同说(四)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说二、再保险的种类二、再保险的种类(一)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二)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三)自愿再保险和强制再保险第三第三节再保再保险的主要条款的主要条款一、再保险的通用条款一、再保

126、险的通用条款(一)共命运条款(二)错误和遗漏条款(三)双方权利保障条款二、再保险的基本条款二、再保险的基本条款(一)再保险当事人的名称、住所(二)保险责任条款(三)责任免除条款(四)保险期间条款(五)保险费条款(六)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条款(七)手续费条款(八)再保险终止条款(九)货币条款(十)赔款条款第四第四节再保再保险的履行的履行一、原保险人的义务一、原保险人的义务(一)原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二)原保险人的自留义务(三)原保险人的保险费给付义务(四)原保险人的附随义务二、再保险人的义务二、再保险人的义务(一)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附随义务(三)必要合理费用的承担义务三、原被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

127、三、原被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彼此独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是再保险的当事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只能向原保险人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而不得享有向再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对此我国保险法予以明文规定。四、再保险人的参与权四、再保险人的参与权一般而言,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有着共同利益,原保险人享有基于共同利益而全权处理保险业务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也不排除原保险人为了自己的特殊利益而损害再保险人利益的情形。为保护再保险人的利益,故有必要赋予再保险人参与权。第十一章第十一章保保险组织第一节第一节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一、

128、保险公司的特点一、保险公司的特点(一)特许设立、特许经营(二)组织形式的特殊性(三)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四)特殊的治理安排(五)经营失败的处理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变更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变更(一)设立条件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法律、

129、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注册资本的具体要求为: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二)设立程序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登记。其程序,可分为初审、筹建、开业申请和登记四个步骤。(三)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130、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在其住所之外设立的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组织,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四、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四、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一)特许经营与分业经营(二)财务管制(三)行为规制五、保险公司的终止五、保险公司的终止保险公司的终止包括解散、破产和撤销三种情况。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二第二节

131、保保险中介中介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一、保险代理人一、保险代理人(一)保险代理人的地位(二)保险代理机构的资质(三)经营规则(四)保险代理关系管理二、保险经纪人二、保险经纪人(一)保险经纪人的地位(二)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业务人员的比较(三)保险经纪业务三、保险公估人三、保险公估人(一)保险公估人的地位(二)保险公估报告书的效力第三第三节保保险营销员一、保险营销员地位一、保险营销员地位保险营销员又称保险业务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一般一般情况下

132、,营销员既非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非保险代理人,但其从事的活动可依表见代理处理。二、资格证书与展业登记二、资格证书与展业登记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第四第四节保保险行行业协会会一、保险行业协会的地位一、保险行业协会的地位保险法第182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

133、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二、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责二、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责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一)自律(二)服务三、组织机构和人员三、组织机构和人员(一)机构设置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社团组织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1会员代表大会2理事会3专业委员会4秘书处(二)人员管理保险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职基本条件,可参考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自行制定。四、会员管理四、会员管理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保险法第182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

134、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应按照法人与分支机构分类,分别加入全国和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即法人总公司应加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省市分公司应加入当地省、地市保险行业协会。为保证地方行业协会发挥自律职能,加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总公司设在地方的单位会员,应积极支持地方行业协会的工作。五、经费管理五、经费管理保险行业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事项获取收入等途径筹措经费。其中,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十二章第十二章保保险业监管管第一节第一节保险业

135、监管的目标、体制和内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体制和内容一、监管目标一、监管目标保险监管是政府对保险市场的一种干预行为。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保险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社会性很强的行业。其稳定,关系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一般国家的政府都对保险业实施比较严格的监管措施。二、监管体制二、监管体制我国保险业的管理归属经历央行、财政部和央行的周折。1998年底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制定和和执行国家关于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根据法律、法规的拟订保险业管理的规章和实施办法;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立

136、、变更和终止;制订、修订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进行监管;监督保险准备金的提取以及保险资金的运用;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或接管;监督、管理、检查和稽核保险业,取缔和查处擅自设立的保险机构及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三、监管内容三、监管内容(一)人员管理(二)资金运用监管(三)偿付能力监管(四)治理监管(五)市场行为监管第二第二节保保险许可可证一、保险许可证的类型一、保险许可证的类型保险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1)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2)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3)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4)经

137、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5)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6)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7)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二、保险许可证的颁发二、保险许可证的颁发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机构保险许可证的送达和更换:(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3)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4)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5)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6)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三、保险许可证的使用三、保险许可证的使用保险类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保险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保险类机构

138、应当将保险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中国保监会应当加强保险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整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保险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四、保险许可证的注销四、保险许可证的注销保险类机构应当自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保险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办理保险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1)保险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保险类机构依法终止的;(3)保险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保险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第三节、保、保险保障基金保障基金一、保险保障基金的概念一、保险保障基金

139、的概念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2号)的规定缴纳形成的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二、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模式二、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模式国家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独立运作,其董事会对保险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以及安全负责。三、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三、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有三:(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

140、得的受偿收入;(3)捐赠;(4)上述资金的投资收益;(5)其他合法收入。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1)保险公司承保的境外直接保险业务;(2)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入业务;(3)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财政承担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4)保险公司从事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企业年金管理业务;(5)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的业务。四、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四、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1)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2)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

141、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五、保险保障基金的监管五、保险保障基金的监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业务和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运作进行监管。财政部负责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险保障基金公司预算、决算方案由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董事会制定,报财政部审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中国保监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第四第四节、偿付能力付能力一、偿付能力与偿付能力监管一、偿付能力与偿付能力监管二、偿付能力评估二、偿付能力评估三、偿付能力报告三、偿付能力报告四、偿付能力管理四、偿付能力管理五

142、、偿付能力监督五、偿付能力监督第五第五节、再保、再保险管理管理一、业务经营一、业务经营(一)分别核算保险公司、保险联合体和保险经纪人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和最大诚信原则。再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应当单独列帐、分别核算。(二)法定分保、境内优先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确定自留保险费和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风险;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至少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出要约,要约分出份额之和不得低于分出业务的50%。实行境内优先分保,有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与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相符。例如,澳大

143、利亚规定,其境内保险公司优先分保比例为50%。(三)风险控制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或者临时分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第一,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业务,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80%。该样,既分散了再保业务的风险集中度,也在客观上禁止了“代出单”行为。第二,每一临时分保合同分给投保人关联企业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20。除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二、再保险经纪业务二、再保险经纪业务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不得损害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合法权

144、益。保险经纪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引进或者设计再保险合同。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与再保险分出公司的约定,及时寄送账单、结算再保险款项以及履行其他义务,不得挪用或者截留再保险费、摊回赔款、摊回手续费以及摊回费用。三、监督管理三、监督管理除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按照精算的原理、方法,评估各项准备金,并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准确、足额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第六第六节整整顿、接管和其他措施、接管和其他措施一、整顿一、整顿保险公司未依照保险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

145、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二、接管二、接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1)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2)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三、其他措施三、其他措施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

146、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推荐推荐阅读书目目1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孙积禄保险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3陈欣,王国军编著:保险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李粟燕主编:保险法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5许崇苗,李利: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6温世扬主编: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7李玉泉: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8贾林青: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9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0徐卫东主编:保险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11邹海林:保险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12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3覃有土主编:保险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4周玉华:保险合同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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