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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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一、法的基本知识 1、法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包括国家最高权力基本法,如宪法、刑法等;也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各级地方权力和行政机关制定的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属于广义范畴。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2、法的作用 法的一个基本作用是通过自身力量,保证人们能够具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3、法的特征 法律法规具有三个特征: 权威性。法是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权力所表现的某些特征。法

2、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后盾是国家,国家是法的实施机关。法对国家内的所有人均具有约束力,必须强制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例外。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规范性。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即社会模式、规则。法律规范与一般的规范相比,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规范性指对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且在同样的情况下是可以反复使用的;可预测性是指人们有可能预测到自己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就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安全生产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是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在劳动

3、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建立的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同劳动者的工作相联系,通过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建立职业健康卫生制度,采取各种技术措施,保护劳动者。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安全生产立法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需要。生产常常伴随着一定的危险,随着作业机械化的发展,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增多,危险也增大了;同时,因部分作业场所空气污染、水污染、放射线及光线不足、卫生条件不好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患上各种职业病,并引起各种公害。为防止生产灾害和公害,许多国家都相继制定了各种法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目前,各国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的法规主要有事故预防、职业病报告、卫生设施和保健及职业健康和卫生管理法规、职业健康与卫生教育法

4、规、伤亡事故处理报告法规、职业健康和卫生监察法规等。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我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立法现状及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我国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颁规章和技术标准为依托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1条规定:“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劳动法第6章对我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做出了原则规定,

5、为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律制度的建立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刑法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规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保证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规的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自1950年以来,国务院相继制定和发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生产工作的几项规定、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尘肺病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在现行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规中,多数是安全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据不完全统计,建国以来由劳动部或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

6、的通用性规章有100多项,各行业管理部门发布的部门性规章有200多项。另外,自1981年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条例及其他地方性规章,指导部门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保障了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宪宪法法:加加强强劳劳动动保保护护,改改善善劳劳动动条条件件安安全全生生产产方方面面的的法法律律:基基础础法法 专专门门法法律律 相相关关法法律律安安全全生生产产行行政政法法规规地地方方性性安安全全生生产产法法规规部部门门安安全全生生产产规规章章、地地方方政政府府安安全全生生产产规规章章

7、安安全全生生产产标标准准已已批批准准的的国国际际劳劳工工安安全全公公约约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当天,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8、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也是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部,使其科学化,法律化、制度化的金钥匙。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是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安全生产是企业负责,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行为的主体,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企业法人代表就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依法承担着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从1981年到2002年,历经20余年,跨越两个世纪;从计划经济时代转向市场经济社会;观念,意识、方法和某些

9、立法理论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劳动保护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职业安全法又到安全生产法,名称的多次变更。立法大事记如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1)198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起草劳动保护法;(2)1987年5月上报国务院,在修改劳动保护法(草案)的过程中,改名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3)1994年由原劳动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并进行了国外调研、考察;(4)1996年4月原劳动部将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三个法律、法规草案合并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原劳动部做了多方面努力,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5)1998年,国

10、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经贸委承担卫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并在原劳动部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职业安全法(草案);(6)1999年12月21日报国务院审查,国务院法制办接到职业安全法草案后,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与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一起进行了多次修改;(7)2000年底,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将法名由职业安全法改为安全生产法,并在国务院2001年立法计划中予以明确。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8)2001年是安全生产法起草,修改、审查、调研、协商、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最为繁忙,最为关键的一年,为安全生产法出台,完成了全部准备工作。2001年初,成立安全生产法起草领导小组同年14月,

11、安全生产法草案的审查,修改、调研2001年69月反复修改和征求意见,安全生产法草案成形,提交国务院审议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9)2001年11月21日上午经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已原则通过了安全生产法,报全国人大审议。(10)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法规审议的程序,预计在2002年6月可望安全生产法出台。(11)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安全生产法;(12)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4、安全生产法涵盖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涵盖的主

12、要内容(之一)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需要解决的法律、法规问题很多,安全生产法只能就最主要、最关键的方面做出法规规定,应当解决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1)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安全生产主要的成功经验法律化、制度化;(2)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3)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与行为,使安全生产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安全生产法涵盖的主要内容(之二)(4)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遵章守纪,依法保护自己;(5)明确了中介组织的地位和职责,评价、认证、检验、检测承担法律责任;(6)明文规范了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必须依法进行;(7)强化了事故责任追究;

13、做好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强化民事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安全生产法与其他有关法律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不是要取代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而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配套、相辅相成,同时彼此又相互区别。安全生产法侧重解决各行业、各类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存在共性的、普遍性的,并且其他有关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其他有关法律只解决某个行业、某类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特殊性问题。两者互不矛盾、互不替代。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安全生产法可以对其他有关法律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操作的问题作出补充规定,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专门作出法律规定,以弥补现行立法的不足,这是其他有关法

14、律做不到的。安全生产法可以体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使其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这也是其它有关法律无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法不取代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是其他有关法律对执法主体及其职责已经明确的,服从其规定;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为没有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执行。总之,安全生产法不影响其他有关法律的成功,反面促进它们的执行。所以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应当宽于其它有关法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与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15、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8)煤矿安全监察条例;(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0)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1)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1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7)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8)刑法有关条款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安全生产法九项基本法律制度 确立的九项基本法律制度如下:(1)安全生产责任制;(2)

16、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安全保障制度;(4)“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5)安全培训教育制度;(6)事故应急救援制度;(7)事故调查处理制度;(8)法律责任追究制度;(9)法律监督管理制。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1)安全生产责任制(1)安全生产法与各级领导的责任 各部门、各级领导、各类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表现在对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其他各项法律制度,责任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目标落实,分级负责的所有规章制度上。“安全生产责

17、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2)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最基本的制度,国务院在196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其后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文件中也有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 例如: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三同时”; “五同时”; “四个不放过”;等等安全生产责任的原则,从制度上、组织上、经费投入上,加以保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到人,落实到岗。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2)员工的权利与义务制度(1)知情权及参与权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员工有知晓他们可能面临的任何潜在的危险的权利,有参与判别

18、和解决他们所面临的安全生产问题的权利。(2)拒绝及停或撤危险工作权 在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安全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有拒绝工作的权利。当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停止工作或撤离危险场所。(3)检举权及控告权 在发现业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标准,不履行其责任的情况下,员工有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4)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 用人单位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事项。这些都是国际公认的准则,并在有关国际公约中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把员工应有的权利规范化、制度化,明确规定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拒绝危险工作权、停止危险工作权、检举控告权和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5)从业

19、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员工有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劳防用品;接受安全培训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和向有关机关反映安全生产情况和事故情况的义务等。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3)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安全保障制度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是实现安全生产,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重要保障。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场所的基本生产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1)生产经营场所;(2)生产经营设备和设施;(3)公共设施和场所;(4)工厂、车间、厂房布局,休息室、厂房、会议室的安全。(5)仓库、油库、车库等都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劳动环境要求,还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4)“三

20、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是多年来的一贯要求,并在劳动法、矿山安全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安全设施是基本生产条件之一,是工程实现工业安全卫生标准,建立良好工作条件,科学、有效、安全本质化的重要手段,例如:通风、除尘、采暖、照明、报警、自动灭火、洁净、空调等安全卫生工程设备。作为调整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性法律,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把包括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制度在内的“三同时”制度规范化、制度化,以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公共设施和场所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5)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之一,也

21、是一项重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手段。为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有必要把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制度。在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招收新工人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不得安排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书不得上岗,危险行业的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不得任职等,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生产意识、安全技能、防范本领、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6)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为保障员工和其他人员在事故发生时得到及时求援,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法确立事故应急求援制度,并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规范这项制度:(1)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合理规划和建立区域事故应急救援

22、机构,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求援预案;(2)要求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单位、矿山和水上运输等企业,必须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该制度应与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中的相关制度相衔接。这里还涉及到矿山救护抢险,海上救护救援,厂矿消防警力和消防救援等事故应急制度(包括硬件和软件的保证等)。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7)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我国早就建立了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国务院1953年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89年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90年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就是专门规范这一制度的行政法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23、,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管理企业的方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来的制度已不能适应现时的需要。由于经济利益的原因、本位主义、保护主义、集团利益,对事故调查处理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死亡与重伤人数倒挂的少报,漏报的现象。针对当前事故调查处理存在的问题,在安全生产法中规范和完善事故处理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批复结案和事故统计分析等内容。确立该制度时,要与有关法律的规定相衔接。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8)法律责任追究制度(1)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对政府官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在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

24、的制度,特别对有权管理和审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行使管理和审批权时,发生的过错或渎职行为追究责任的制度。(2)根据对以往发生的事故的分析,审批管理过错或渎职而造成的事故大量存在,由于官、管、位的种种复杂关系,真正负有管理安全和掌握审批安全工程、建设大权的领导人,在事故发生后,逃脱责任和罪责,甚至推御责任,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使事故受害者愤恨,造成一些人对安全法规的误解。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3)在安全生产法中确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非常必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为确立这项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4)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出了重特大伤亡事故除行政责任追究外

25、,还有民法、刑法、行政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等相关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9)监督管理制度为保障前述各项法律制度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法还应确立监督管理制度,并在这一制度中明确规定了:(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2)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3)监督管理手段和监督管理程序;(4)明确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资格和监督检查职权。在确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时,要正确处理好现行法律已确立的专业监督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 2)安全生产法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

26、安全生产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会议审议通过,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11月1日实施,其主要内容为七章97条,由七大部分组成: 第一章 总则 (1 15)条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643)条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452)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367)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 (6876)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 (7795)条 第七章附则 (9697)条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1)安全生产法的目的,范围、方针及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13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27、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也可理解为条文中的四句话充分而全面地表达了安全生产法的目标和历史重任,从法律上,制度上,对安全生产法的实施给以保障,对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等的现任和义务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

28、生产法适用的范围,与有关法律、法规是相互相成,不能取代,互相补充。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了: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法、航空法、铁路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建筑法、煤炭法、劳动法、民法、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仍然适用本法,既避免了交叉和矛盾,又避免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空缺。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单位的安全生产总负责,单位的法人代表(厂长、经理、矿长)负总责(全面负责)。 一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首先要依法追究单位法人代表即厂长、矿长、经理的法律责任。 本条就

29、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责任和制度的规定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例如:知情权、社会保险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避险、民事赔偿权等合法权利,同时要依法履行遵章守纪,接受安全生产法规及知识的教育的义务。本条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规定。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4)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643条) 本章28条,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主体,在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处于主体核心地位,

30、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达不到安全生产的要求,就无法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生产经营单位就没有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法就不允许,经营单位进行生产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包括:人、物、财、管理即由28条中表现出来,依法规定了下述15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3)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5)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6)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31、育和培训的义务;(7)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殊资质要求;(8)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要 以及对危险性较大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要求;(9)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要求;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10) 对生产经营单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工艺的安全要求;(11) 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危险性作业的特殊要求;(12)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负有的法定义务;(13)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共同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别规定(14) 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的特别规定(15) 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

32、对主要负责人的要求。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则规定,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系统,各生产经营环境,所有的设备、设施与生产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制度和技术措施等。与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所要求的安全与卫生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v与安全生产法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

33、煤炭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8)煤矿安全监察条例(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 (10)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1)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的规定(1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17)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8)刑法有关条款 与安全生产有关国家技术标准有400余个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34、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是关于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

35、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也是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之一。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确定的规定。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遵照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

36、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操作;(8)制冷作业;(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工具作业);(1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 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

37、概算。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要求及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三同时”,保证本质安全化,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工程安全运转。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以保证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或使用时有足够的资金保障,只有资金落实,安全设施才有保障。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本条是关于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

38、全评价的规定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危险因素多,危险性大,事故多发,在开办之初就对其建设项目的安全状况进行论证和综合评价,是保证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可靠的物质基础。本条具体规定谁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实际上,技术力量很强的单位、科研机构、中介组织均可承担,都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方面的规定,做到真实、客观、科学,为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目的是提醒、警告、公示、作业人员或其他人员,使其能时刻清醒认识

39、所处的环境,提高注意力,增强安全保护意识,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安全警示标志是提醒人们注意的各种标牌、文字、符号以及灯光或发光材料或反光材料,安全标志是无声而形象语言,国内及国际均有安全标志标准,广泛应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和有较大危险的设施,设备及抢修、抢险或临时工程中。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安全警示标志有明规定,例如: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27条,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第9条,规定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义务和责任,安全警示档志,未经有关负责人

40、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依法进行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保持完整、真实;(2)对重大危险源应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了解其状态,以便发现隐患,采取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无论谁具体承担这项任务,必

41、须有记录和技术报告,签字负责;(3)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预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或生产安全事故采取的相应措施,处理办法和解决的程序要进行必要的演练,以避免事故和减少损失。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要采取的应急措施,这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我国已颁布了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标准(GB18218-2000),对各种危险物品的临界量作出了明确规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要依法备案,此举是便于负责安全生产监

42、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的情况,建立和完善危险源的备案建档工作制度和规范的程序,有助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危险源的监督工作。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的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吊装、爆破均属危险作业,必须规定一些特殊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以确保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的落实。爆破、吊装作业的操作规程有:爆破规程、冶金群采矿山

43、安全试行规程、建设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大爆破安全规程等专业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主事故应急措施。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和告知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执行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的安全生产规章和规程,对保障安全生产有重要意义。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规程

44、,也是自己的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减少事故、降低损失,这也是从业人员享有的知情权的内容。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本条是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使用的规定。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本条的规定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护品直接关系到从业人

45、员的生命与安全,劳动护品的国家标准是指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为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护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国家经贸委参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又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提供不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必须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则佩带、使用劳动防用品。这是用人单位的重要义务之一。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

46、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的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作为一项制度性工作,掌握单位的安全生产的状况。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发现隐患,立即纠正或排除,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检查及处理情况要纪录在案。每次检查都应如实纪录,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及时采取有效办法,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本条是关于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

47、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管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本条是强制性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责任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是检查责任的依据,也是判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依据、本条只要求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责任的多少、大小、分配情况自行协商本条要求除签订协议之外,需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使责任和措施落实,违反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5)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

48、务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4条52条) 本章共9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如下:(1) 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即知情权;(2)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建议的权利即建议权;(3)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总是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即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4) 拒绝违章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即拒绝违章和冒险作业权;(5)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即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权或撤离作业现场权;(6)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

49、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即要求赔偿权;(7)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即工伤保险权;(8) 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9)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10)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50、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进行事故抢救等义务的规定。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1) 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上报事故要及时,才能及时组织救援

51、,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特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本条是关

52、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任务、内容等的原则规定。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任务和主要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有: (1)及时、正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首要任务和内容,也是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基础。查访事故原因重在及时、准确,有实据。 (2)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事故性质是指事故是人为事故还是自然事故,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如果事故是人为事故和责任事故,就应当查明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确定其责任程度。 (3)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任务,对于防止再次发生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4)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

53、理意见。这是为了使有关责任者受到合理的处理。要结合对责任的认定,分别提出不同处理建议,包括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3)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其操作性也比较强,本法中只能作出原则规定。因此,本条授权国务院制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国务院分别于1989年和1991年发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这两个行政法规对事故的报告、调查组的组成、任务以及责任人的处理等,都有明确规定,是目前对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这两个行政法规制定的时间较早,有

54、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事故调查处理的需要,因此,应当考虑适时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8)法律责任即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77条至第95条 本章共19条,主要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本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等。 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违反这种行为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这就是法律责任,违法者就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法律规范如果缺乏法

55、律责任的保障,就难以在现实生活中被普遍遵守。法律责任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一)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民事责任有两种含义: (1)指主体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包含民事义务。如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指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因为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义务受法律约束,一方主体不履行义务会侵害另一方主体的权利

56、,一方侵害他人的权利也是违反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无论不履行义务还是侵权,都是违反民事义务和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民法上规定的保护权利的救济措施。没有民事责任,民事义务的约束性就无法体现,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就不能实现。民事责任制度对于预防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民事义务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公民、法人之间依法约定的义务,无论何种民事义务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2)

57、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法律关系,违反民事义务会给对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不法行为人用以承担责任的财产一般是给予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人身法律关系,运用民事责任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多重的,因此民事责任不限于财产责任,也包括一些非财产责任,例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3)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民事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它的范围,一般应与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一致,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民事责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惩罚性,而只是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到原先的财产和精神状况,如停止侵

58、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4)民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现代民法已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民事责任也就成了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它既不能为其他法律责任所替代,也不能代替其他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既然是一种法律责任,就必须具有强制性,但它并不以当事人一方的起诉或特定机关的追究为条件。违反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并且在多数情况下是自觉承担民事责任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 民事责任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例如,根据责任是由一方还是由双方承担,可分为单方责任和混合责任。根据责任有无财产内容,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两

59、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违约责任、合同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合同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权利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有以下特征:(1)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

60、行政法律义务的后果,此违法行为没有超出行政法律规范确定的违法限度。(2)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国家行政权力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这种行政制裁是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来决定和实施的。(3)行政责任具有惩罚性、惩戒性。它不同于民事责任,不具有等价有偿性质,不以是否造成他人损害为前提,也不以对他人的损害进行赔偿为目的。追究行政责任、实施行政制裁的目的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惩戒,使其不再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 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

61、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行政处分只能由其所属的单位给予。根据1957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和开除等八种形式。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己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

62、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只能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通常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以确定。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主要有五种:(1)警戒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批评、训戒、警告、通报等,使其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免今后再度违反。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2)财产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财产上的惩罚,使其经济上受到损失。财产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3)行为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剥夺某种行为能力的处罚,使其失去或者暂时失去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力,以便引起违法行为人重视,不再实施违法行为。行为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

63、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停或者取消从业资格等。(4)人身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使其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以便促使其悔过自新,改正错误。人身罚主要包括行政拘留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行政处罚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结果,只有当二者构成一定的因果关系时,才能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否则,不得实施。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同属行政责任,但二者有区别:(1)二者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分的对象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2)二者的依据不同

64、。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处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3)二者的程序不同。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分则主要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及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4)二者的救济措施不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5)二者内容不同。行政处罚主要是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

65、处分主要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 从本法的规定看,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人所应给予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相应资格等。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即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指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系列关于刑法的补充规定。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刑事责任,表现为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因违法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而给予的法律制裁(包括对犯罪者人身的制裁和对犯罪者财产的制裁)。这种制裁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处罚,它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

66、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 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也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2)刑事责任具有更强的强制性。刑事裁决一经生效,就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3)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比负其他法律责任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必须给予刑罚制裁。(4)刑事责任的内容主要是人身制裁,即限制或者剥夺犯罪者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财产罚、政治权利罚只是附加刑。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附附

67、则则 附则一章共两条,主要规定了本法中涉及的两个专业名词的解释以及本法的施行时间。在立法专业技术上,附则一般是法律、法规、规章的组成部分,与其他部分的内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则应当规定哪些内容,并无统一的明文规定。从立法实践和国内外的经验来看,附则通常规定以下内容: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 1)对专用名词和专用术语含义的解释。 2)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一般放在总则中,但也有少数放在附则中,特别是一些有关“参照适用”、“比照适用”或“也适用”的规定。 3)关于授权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规定。 4)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时间的规定。所有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不论是否设立了附则一章

68、,都有施行时间的规定。但如果设有附则,其实施时间一般都放在附则中。 5)关于与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关系的规定。 6)上述内容并非在每个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都必须予以规定,而是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加以规定。本法的附则就只规定了专业名词解释和实施时间。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解释性规定。 (一)危险物品的概念 据本条规定,

69、 “危险物品”是指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即由于其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性使其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容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物品。这是从物品的性质上所作的界定。通常讲,危险物品主要有三大类: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 1易燃易爆物品。指因其化学性质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 1) 易燃物品主要包括:(1)易燃固体,如硫磺等;(2)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松节油、油漆等;(3)易燃气体,如液化石油等;(4)自燃物品,如黄磷、油纸、油布及其制品等;(5)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铝粉等;(6)氧化剂和过氧化物等。安全

70、生产法规体系培训 2) 易爆物品主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等等。其中民用爆炸物品主要分三类:(1)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纯导爆系统、起爆药以及岩石、混凝土爆破剂等;(2)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3)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用爆炸物品。 2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主要包括:氢、甲烷、乙烷、压缩硫化氢、液化石油气、供给城市生活、生产的天然气

71、、人工煤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2)有毒品主要包括:如氰化钠、氰化钾、硝基苯等。(3)腐蚀品主要包括:酸性腐蚀品,如甲醛溶液;碱性腐蚀品,如氨水、二乙醇胺等;其他腐蚀品,如酸性氟化钾、福尔马林溶液等。 3. 放射性物品。主要包括:金属铀(自然的)、硝石酸钍(固体的)等。 (二)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根据本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从这一规定看,重大危险源的概念有三个层次的含义: 1.重大危险源是一类场所或者设施(合称单元); 2.重大危险源是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

72、品的场所或者设施; 3重大危险源是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或者设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 确定重大危险源的核心因素是危险物品的数量是否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所谓临界量,是指对某种或某类危险物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应定为重大危险源。具体危险物质的临界量,由危险物品的性质决定。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两种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基本相同。具体办法,200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218一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作了具体规定。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

73、02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施行日期的规定,是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产生社会规范功能的时间起点,对法律适用有重要的影响。因此,任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都必须明确规定其产生法律效力的具体日期。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 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绝大多数法律、法规都在附则中规定了施行时间,具体方式通常有三种: 1)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在附则中明确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70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在立法实践中采用这种方式规定法律施行时间的情况已经不多。 2)公布后经过一定的时间才施行。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采用这种规定方式较为普遍。 3) 规定一定的条件具备后法律才正式施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43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试行。”这种规定方式在立法实践中非常少见,属于一种特殊情况。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学法、知法、守法!谢谢大家!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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