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组织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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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第九章 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经济组织法概说国际经济组织法概说 一、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经济组织法的概念及其特征一、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经济组织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 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限于国家政府间组织。以下所述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限于国家政府间组织。以下所述“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是狭义的。国际经济

2、组织的基本是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特征为:为:国际经济组织是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国家之间的组织。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也取得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非主权的政治实体也取得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或准成员的资格。成员的资格。调整成员间关系的调整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调整成员间的法律规范是调整成员间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组织法。 国际经济组织法是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国相互之间、国际经济组织法是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国相互之间、

3、国际经济组织与各成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所有国际国际经济组织与各成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所有国际经济组织的普遍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组织的普遍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同属某一特定国际经济组织的国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同属某一特定国际经济组织的国家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非主权的政治实体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非主权的政治实体)在有关该组织在有关该组织的建立、组织机构以及决策等方面的关系和各国际经济组的建立、组织机构以及决策等方面的关系和各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其渊源主要包括各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制织之间的关系。其渊源主要包括各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和适用于所有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条约和习惯规则

4、。前度和适用于所有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条约和习惯规则。前者包括(者包括(1)主要处理程序性的、行政和预算问题的特定)主要处理程序性的、行政和预算问题的特定组织的所谓组织的所谓“内部法内部法”;(;(2)调整国际经济组织与其成)调整国际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国间关系的实体性行为规则。员国间关系的实体性行为规则。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也称为会员资格或成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也称为会员资格或成员地位,是指一国员地位,是指一国(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主权的政治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主权的政治实体实体)作为特定国际经济组织中享有和承担一定权利和义作为特定国际经济组织中享有和承担一定权利和义务的一员

5、而隶属于该组织的一种法律地位。有关成员资格务的一员而隶属于该组织的一种法律地位。有关成员资格的问题包括:的问题包括:(一一)成员资格可分为正式成员和准成员两种主要类型。成员资格可分为正式成员和准成员两种主要类型。1、正式成员,享有和承担基本文件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正式成员,享有和承担基本文件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成员。多数国际经济组织只有这类成员。义务的成员。多数国际经济组织只有这类成员。2、准成员,指享有和承担基本文件中规定的部分权利和、准成员,指享有和承担基本文件中规定的部分权利和义务的成员,一般享有出席组织会议和参加议论的权利,义务的成员,一般享有出席组织会议和参加议论的权利,但无表决

6、权,也无权被选入组织的主要机构任职。但无表决权,也无权被选入组织的主要机构任职。相关的是观察员的地位问题。观察员不是国际经济组织的相关的是观察员的地位问题。观察员不是国际经济组织的任何一类成员。作为观察员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国任何一类成员。作为观察员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国际经济组织中一般是以受到承认的外交官身份自由参加活际经济组织中一般是以受到承认的外交官身份自由参加活动。一般不能在正式会议上发言。他们不能参与表决,但动。一般不能在正式会议上发言。他们不能参与表决,但实际上可通过会内外活动影响决策。实际上可通过会内外活动影响决策。(二二)成员资格的开放范围。一些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成成

7、员资格的开放范围。一些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向世界各国开放,即各国根据特定国际经济组织基员资格向世界各国开放,即各国根据特定国际经济组织基本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参加,另一些的成员资格以本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参加,另一些的成员资格以参加另一国际组织为前提条件。参加另一国际组织为前提条件。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一般向特定区域的国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一般向特定区域的国家开放。有的虽以本区域国家为主,也允许本区域以外的家开放。有的虽以本区域国家为主,也允许本区域以外的国家加入。在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中,有的是对一切国家国家加入。在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中,有的是对一切国家

8、开放;有的限于某些特定国际商品的生产国和消费国;有开放;有的限于某些特定国际商品的生产国和消费国;有的则限于某些初级产品的生产国。的则限于某些初级产品的生产国。(三三)成员资格的取得。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可因其取得成员成员资格的取得。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可因其取得成员资格的途径不同而分为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此外,可能资格的途径不同而分为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此外,可能通过国家继承的方式而自动取得。通过国家继承的方式而自动取得。创始成员是指创建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通过参与创始成员是指创建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通过参与缔结创建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条约而取得。取得创始成员缔结创建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条约

9、而取得。取得创始成员资格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多数国际经济组织以出席创建国资格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多数国际经济组织以出席创建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会议作为条件。有的以国名被列入该组际经济组织的国际会议作为条件。有的以国名被列入该组织基本文件或附件作为取得创始成员资格的条件。还有一织基本文件或附件作为取得创始成员资格的条件。还有一些必须首先是另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些必须首先是另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纳入成员是指国际经济组织建立之后接纳的新成员。它意纳入成员是指国际经济组织建立之后接纳的新成员。它意味着国际经济组织中原有成员权利义务的部分调整,原有味着国际经济组织中原有成员权利义务的部分调整,原有成员享受

10、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将随之扩大。成员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将随之扩大。一般来说,创始成员与纳入成员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一般来说,创始成员与纳入成员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区别,但在少数国际经济组织中,创始成员享有义务并无区别,但在少数国际经济组织中,创始成员享有一定的特权。一定的特权。(四四)成员资格的丧失。为了避免因突然中止成员间的合作成员资格的丧失。为了避免因突然中止成员间的合作而造成意外损失,多数国际经济组织在其基本文件中规定而造成意外损失,多数国际经济组织在其基本文件中规定了必要的退出程序。除了自愿退出的情况外,少数国际经了必要的退出程序。除了自愿退出的情况外,少数国际经济组

11、织作了强制退出的规定,以制裁不履行有关条约义务济组织作了强制退出的规定,以制裁不履行有关条约义务的成员,实质上相当于开除。的成员,实质上相当于开除。三、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三、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 :一般都具有职能相似的三级:一般都具有职能相似的三级主要机构:主要机构:(一一)权力机构权力机构:由国际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组成的决策机构。:由国际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组成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制定本组织的方针政策,审核预算,决定其主要职能包括制定本组织的方针政策,审核预算,决定接纳新成员,选举执行机构的成员,制订及修改有关规章接纳新成员,选举执行机构的成员,制订及修改有关规章等。等。大致可分为三种模式:大

12、致可分为三种模式:1会员大会型会员大会型(为成员较多的世(为成员较多的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所采用);界性国际经济组织所采用);2理事会型理事会型(为区域性或(为区域性或成员较少的国际经济组织所采用);成员较少的国际经济组织所采用);3股东会议型股东会议型(为(为国际金融组织所采用)。国际金融组织所采用)。 (二二)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一般是由国际经济组织部分成员的代表组:一般是由国际经济组织部分成员的代表组成的机构。其成员一般由权力机构选举产生。有的国际经成的机构。其成员一般由权力机构选举产生。有的国际经济组织通过划分选区指派执行机构的成员。执行机构的职济组织通过划分选区指派执行机构的成员。执行机

13、构的职权带有明显的执行性质,主要是执行权力机构的决议,提权带有明显的执行性质,主要是执行权力机构的决议,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许多国际经济组织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许多国际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经授权,在权力机构闭会期间行使其大部分职的执行机构经授权,在权力机构闭会期间行使其大部分职权。权。 执行机构成员进行工作是代表该组织,而不是代表指执行机构成员进行工作是代表该组织,而不是代表指派该成员的有关国家。由于执行机构成员应熟悉有关业务派该成员的有关国家。由于执行机构成员应熟悉有关业务并承担责任,多数国际经济组织明文要求他们必须具备某并承担责任,多数国际经济组织明文要求他们必

14、须具备某些专业条件。些专业条件。 (三三)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多称为秘书处,是国际经济组织的日:多称为秘书处,是国际经济组织的日常工作机构,由从事某项专门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常工作机构,由从事某项专门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处理国际经济组织的各项日常事务,包括同各成员联责是处理国际经济组织的各项日常事务,包括同各成员联系,执行组织决议,对外代表组织,登记条约系,执行组织决议,对外代表组织,登记条约(即作为国际即作为国际经济组织条约的保管人经济组织条约的保管人)以及制作和分发文件等。实际上,以及制作和分发文件等。实际上,它是国际经济组织正常运行的核心部位。它是国际经济组织正常运行的核心部位

15、。四、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多选):四、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多选):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国际组织,由于它所调整的对象、所涉利益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国际组织,由于它所调整的对象、所涉利益的性质和组织职能的特殊性以及国际经济关系的现实,其表决制具有的性质和组织职能的特殊性以及国际经济关系的现实,其表决制具有明显特色。主要有以下三种表决制:明显特色。主要有以下三种表决制: (一)(一)一国一票制一国一票制。在组织宗旨与成员国有重大利害关系、讨论的。在组织宗旨与成员国有重大利害关系、讨论的事项多属政策问题,或所作决议属于建议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中,传统事项多属政策问题,或所作决议属于建议性的国际经济组织中

16、,传统的国家平等原则仍占统治地位,即实行一国一票制。根据所作决议与的国家平等原则仍占统治地位,即实行一国一票制。根据所作决议与成员国利害关系的程度,分别采用多数通过或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成员国利害关系的程度,分别采用多数通过或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 采用多数通过表决方式的国际经济组织往往关注成员国广泛参与采用多数通过表决方式的国际经济组织往往关注成员国广泛参与表决的活动,并为成员国提供交换意见的讲坛,其决议仅仅是建议性表决的活动,并为成员国提供交换意见的讲坛,其决议仅仅是建议性的。如联合国贸发会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如联合国贸发会议、联合国粮农组织。 旨在协调成员国的重大经济政策,且能作出有拘

17、束力决议的国际旨在协调成员国的重大经济政策,且能作出有拘束力决议的国际经济组织中,各成员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始终保持其独立性,因经济组织中,各成员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始终保持其独立性,因此,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仍占重要地位。如欧共体。此,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仍占重要地位。如欧共体。(二)(二)集团表决制。集团表决制。 其基本特征是,将表决权平均分配给各个按一定利益其基本特征是,将表决权平均分配给各个按一定利益关系结成的集团,决议的通过要求分别获得各集团成员的关系结成的集团,决议的通过要求分别获得各集团成员的多数赞成票,即所谓的多数赞成票,即所谓的“并行多数并行多数”。集团的划分或形成的标准不同

18、。早期的集团主要是根据职集团的划分或形成的标准不同。早期的集团主要是根据职能性质形成的。近来采用集团表决制的实践则较突出政治能性质形成的。近来采用集团表决制的实践则较突出政治上的考虑。上的考虑。(三)(三)加权表决制。加权表决制。 即根据特定国际组织成员国责任、贡献、利害关系等即根据特定国际组织成员国责任、贡献、利害关系等标准赋予成员国不同表决权的表决制度,在国际货币基金标准赋予成员国不同表决权的表决制度,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立之前,加权表决制尚属例外情况。目前已成为业组织建立之前,加权表决制尚属例外情况。目前已成为业务型国际经济组织较普遍采用的一种表决制度。其具体形务型国际经济组织较普遍采用

19、的一种表决制度。其具体形式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式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将投票权分为基本投票权和加权投票权两部分,然后将投票权分为基本投票权和加权投票权两部分,然后确定一个加权的标准计算加权投票权。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确定一个加权的标准计算加权投票权。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织和世界银行。2将成员国按利害关系的不同分成两组,总表决权平均将成员国按利害关系的不同分成两组,总表决权平均分配给双方,在此基础上,各组内部根据一定的标准分配分配给双方,在此基础上,各组内部根据一定的标准分配表决权。这是一种利益关系双方平权而各方内部加权的表表决权。这是一种利益关系双方平权而各方内部加权的表决制,为目前国际

20、商品组织所普遍采用。决制,为目前国际商品组织所普遍采用。31997年成立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加权表决制自成年成立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加权表决制自成一类。先将全体成员国分成发达国家、石油输出国和发展一类。先将全体成员国分成发达国家、石油输出国和发展中国家三个利益集团,中国家三个利益集团,1800个总投票权平均分配给各集个总投票权平均分配给各集团,由各集团自行决定其内部采用的表决制。结果,发达团,由各集团自行决定其内部采用的表决制。结果,发达国家集团和石油输出国集团采用加权表决制,发展中国家国家集团和石油输出国集团采用加权表决制,发展中国家集团选择了平权表决制。集团选择了平权表决制。 4欧盟采用的

21、加权表决制度属另一种类型。欧盟采用的加权表决制度属另一种类型。 罗马条约未规定加权的标准,而只是规定了各成员国罗马条约未规定加权的标准,而只是规定了各成员国所得的加权投票权的数目。除考虑各成员国的人口因素外,所得的加权投票权的数目。除考虑各成员国的人口因素外,还考虑了经济、历史和政治现实等各种因素。这是一种以还考虑了经济、历史和政治现实等各种因素。这是一种以综合性因素为标准的加权表决制。另一重要因素即加权的综合性因素为标准的加权表决制。另一重要因素即加权的程度。相同的标准,不同的比重,可以导致不同的结果。程度。相同的标准,不同的比重,可以导致不同的结果。加权的程度越深,对表决活动产生的影响越大

22、。可见,加加权的程度越深,对表决活动产生的影响越大。可见,加权的程度与成员国平等的程度成反比,与占优势国家决策权的程度与成员国平等的程度成反比,与占优势国家决策权的大小成正比。权的大小成正比。五、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五、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国际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国际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有效地进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有效地进行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其的法律人格涉及三种法律:际经济交往活动。其的法律人格涉及三种法律:(1)一般国际法,规定其国际人格和国际权利能力;)一般国际法,规定其国际人

23、格和国际权利能力;(2)各国国内法,规定其私法人格和权利能力;)各国国内法,规定其私法人格和权利能力;(3)特定国际经济组织的内部法,规定国际经济组织实)特定国际经济组织的内部法,规定国际经济组织实施某些行为的能力。施某些行为的能力。(一)国际经济组织法律人格的确立及特点:国际经济组(一)国际经济组织法律人格的确立及特点: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只能由成员国授予。学说上认为,考察国际织的法律人格只能由成员国授予。学说上认为,考察国际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可以通过归纳方式(即通过国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可以通过归纳方式(即通过国际经济组织基本文件考察其成员的意图,具有法律人格的际经济组织基本文

24、件考察其成员的意图,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一般在基本文件中明示或默示地表明这一特征)国际组织一般在基本文件中明示或默示地表明这一特征)和客观方式(即根据国际法原则考察)。和客观方式(即根据国际法原则考察)。国际法院在关于国际法院在关于“履行联合国职务中遭受损害赔偿履行联合国职务中遭受损害赔偿”(以(以下简称下简称“履行职务案履行职务案”)的咨询意见中应用了客观方式提)的咨询意见中应用了客观方式提出了国际组织具备法律人格的必要前提条件:出了国际组织具备法律人格的必要前提条件:为达到共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设立的比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更高级的组织;同目标而设立的比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更高级的组织;建立本身的

25、机构;建立本身的机构;具有特定的任务;具有特定的任务;独立于其成员,独立于其成员,能表达其本身的意志。能表达其本身的意志。(二)国际经济组织的国内法地位(二)国际经济组织的国内法地位 多数国际经济组织都在其基本文件中明确规定,该组织具有国际多数国际经济组织都在其基本文件中明确规定,该组织具有国际法律人格或法律人格,并具有签约、取得和处置财产以及进行法律诉法律人格或法律人格,并具有签约、取得和处置财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成员对该组织基本文件的签署和批准相当于对该组织的独讼的能力。成员对该组织基本文件的签署和批准相当于对该组织的独立国际法律人格或法律人格的承认,由此确立了该组织在其各成员的立国

26、际法律人格或法律人格的承认,由此确立了该组织在其各成员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在宪法中以上述联合国宪章或国际劳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在宪法中以上述联合国宪章或国际劳工组织规约的方式规定了国际组织在国内法中的权利能力。另一些工组织规约的方式规定了国际组织在国内法中的权利能力。另一些国家通过专门性法律规定,给予本国参加的国际组织(含国际经济组国家通过专门性法律规定,给予本国参加的国际组织(含国际经济组织)以法律人格,使有关国际组织在本国具有签约、取得和处置财产织)以法律人格,使有关国际组织在本国具有签约、取得和处置财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以及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经成员国承认的国

27、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一般也会得到非成员经成员国承认的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一般也会得到非成员国的事实承认。特别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和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国的事实承认。特别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和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由于在其管辖权范围之外进行广泛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其法律人格由于在其管辖权范围之外进行广泛的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其法律人格更需要非成员国的承认。更需要非成员国的承认。非成员国承认国际经济组织在本国法律秩序中的法律人格非成员国承认国际经济组织在本国法律秩序中的法律人格的主要依据是:的主要依据是:1由于国际经济组织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相应地也具由于国际经济组织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相应地也

28、具有在本国法上的人格;有在本国法上的人格;2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在国外取得的法律人格在根据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在国外取得的法律人格在内国可得到承认,这种在国外取得的法律人格并不因为由内国可得到承认,这种在国外取得的法律人格并不因为由某一外国授予或由国家集团授予而区别对待。某一外国授予或由国家集团授予而区别对待。六、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一般具体表现为:六、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一般具体表现为:1、具有缔约权。国际法委员会和政府的评论表明了两个、具有缔约权。国际法委员会和政府的评论表明了两个清楚的立场:一是国际组织通过其存在的事实拥有缔约权;清楚的立场:一是国际组织通过其存在的事实拥有缔

29、约权;二是此种缔约能力只能根据该组织的制度框架规定于其基二是此种缔约能力只能根据该组织的制度框架规定于其基本文件。本文件。2、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3、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4、享有特权和豁免权。、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第二节第二节 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是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是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年12月月27日正式日正式成立。成立。1947年年3月月1日开始工作,日开始

30、工作,1947年年11月月15日成日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在经营上有其独立性。总部设在华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在经营上有其独立性。总部设在华盛顿。截至盛顿。截至2007年年1月有成员月有成员185个。按照惯例,国际个。按照惯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由欧洲人担任。货币基金组织总裁由欧洲人担任。 IMF的宗旨的宗旨是: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扩大和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促进汇价的稳定,在各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率入;促进汇价的稳定,在各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协助建立成员

31、国之间经济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安排;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济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帮助消除阻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帮助消除阻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具体地说,具体地说,IMF的宗旨有:通过一个常设机构来促进国际的宗旨有:通过一个常设机构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为国际货币问题的磋商和协作提供方法;通过货币合作,为国际货币问题的磋商和协作提供方法;通过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把促进和保持成员国的就业、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把促进和保持成员国的就业、生产资源的发展、实际收入的高水平,作为经济政策的首生产资源的发展、实际收入的高水平,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稳定国际汇率,在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

32、汇价要目标;稳定国际汇率,在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价安排,避免竞争性的汇价贬值;协助成员国建立经常性交安排,避免竞争性的汇价贬值;协助成员国建立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妨碍世界贸易的外汇管制;在有易的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妨碍世界贸易的外汇管制;在有适当保证的条件下,基金组织向成员国临时提供普通资金,适当保证的条件下,基金组织向成员国临时提供普通资金,使其有信心利用此机会纠正国际收支的失调,而不采取危使其有信心利用此机会纠正国际收支的失调,而不采取危害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按照以上目的,缩短成员国国害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按照以上目的,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间,减轻不平衡的程度等。际

33、收支不平衡的时间,减轻不平衡的程度等。IMF组织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如下:组织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如下:(一)成员资格:参加(一)成员资格:参加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并于并于1945年年12月月31日以前正式签署基金协定的日以前正式签署基金协定的30个国个国家为基金组织创始成员国。其他国家根据基金组织理事会家为基金组织创始成员国。其他国家根据基金组织理事会规定的日期和条件,可申请参加基金组织。规定的日期和条件,可申请参加基金组织。 基金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有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基金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有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成员国具有退出基金组织的权利。任

34、何成员国可随情况。成员国具有退出基金组织的权利。任何成员国可随时将其退出的意愿以书面通知基金组织。从基金组织接到时将其退出的意愿以书面通知基金组织。从基金组织接到该项通知之日起,退出即生效。在成员国不履行基金组织该项通知之日起,退出即生效。在成员国不履行基金组织协定义务的情况下,基金组织可宣告该成员国丧失使用普协定义务的情况下,基金组织可宣告该成员国丧失使用普通资金的资格。如经过一段合理期限后,该成员国仍不履通资金的资格。如经过一段合理期限后,该成员国仍不履行上述义务,基金组织经拥有行上述义务,基金组织经拥有85%总投票权的多数理事总投票权的多数理事表决通过,可要求该成员国退出基金组织。表决通

35、过,可要求该成员国退出基金组织。 中国是基金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但中国的代表席中国是基金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但中国的代表席位长期被台湾当局非法占据。位长期被台湾当局非法占据。1980年年4月月17日,基金组日,基金组织恢复了中国的合法席位。织恢复了中国的合法席位。(二)(二)组织机构:主要是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组织机构:主要是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理事会是。理事会是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人组成。理事和副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理事一各一人组成。理事和副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理事一般是各成员国的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

36、行长,副理事在理事般是各成员国的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副理事在理事缺席的场合代行其职权。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休会缺席的场合代行其职权。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休会期间如遇重大问题,以信件或电报方式投票决定。期间如遇重大问题,以信件或电报方式投票决定。执行董事会是基金组织处理日常业务的机构,行使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是基金组织处理日常业务的机构,行使理事会授予的一切权力。基金组织的所有权力(除特别保留于理授予的一切权力。基金组织的所有权力(除特别保留于理事会者外)实际上已由理事会授予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事会者外)实际上已由理事会授予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会现由会现由24名执行董事组成。中国和俄罗斯

37、为单一国家选区,名执行董事组成。中国和俄罗斯为单一国家选区,分别单独指派一名执行董事。分别单独指派一名执行董事。(三)投票权与表决:(三)投票权与表决: 每个成员国拥有每个成员国拥有250票基本投票权,再按其份额每票基本投票权,再按其份额每10万特别提款权增加一票投票权。目前,中国在该组织拥有万特别提款权增加一票投票权。目前,中国在该组织拥有24,159票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票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2.54%。理事会和。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决定一般问题时,以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执行董事会决定一般问题时,以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表决,决定重要问题时,则根据不同问题的重要程度,分表决,决定重要问题时

38、,则根据不同问题的重要程度,分别适用别适用2/3多数通过、多数通过、3/4多数通过和多数通过和85%多数通过等多数通过等议事规则。这种与份额相联系的表决制度从组织上保证了议事规则。这种与份额相联系的表决制度从组织上保证了发达国家在基金组织的优势地位。发达国家在基金组织的优势地位。 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则要求扩大适用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则要求扩大适用3/4多数通过议事多数通过议事规则的范围,反对任何成员国拥有否决权。根据规则的范围,反对任何成员国拥有否决权。根据1977年年生效的基金协定(第二次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全部政治生效的基金协定(第二次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全部政治性决议,都需要适用性决议,都需要

39、适用85%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四)法律人格:(四)法律人格: 基金组织具有基金组织具有完全的法人权利,特别是有权签订契约、完全的法人权利,特别是有权签订契约、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基金组织享。基金组织享有的豁免和特权包括:财产和资产享有司法豁免;财产和有的豁免和特权包括:财产和资产享有司法豁免;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以及其他行政或立法行为的任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以及其他行政或立法行为的任何形式的扣押;财产和资产免受各种限制、管制、统制以何形式的扣押;财产和资产免受各种限制、管制、统制以及任何性质的延期付款

40、;档案不受侵犯。此外,还规定了及任何性质的延期付款;档案不受侵犯。此外,还规定了基金组织的通讯特权、基金组织官员和雇员的豁免事项与基金组织的通讯特权、基金组织官员和雇员的豁免事项与特权以及捐税豁免等。特权以及捐税豁免等。二、世界银行集团二、世界银行集团 三个组织是三个组织是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亦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亦称世界银行)于称世界银行)于1945年年12月月27日成立,日成立,1956年年7月月24日生效,成立了国际金融公司。日生效,成立了国际金融公司。1960年年9

41、月,国际开月,国际开发协会亦宣告成立。至此,上述三个国际金融组织形成了发协会亦宣告成立。至此,上述三个国际金融组织形成了世界银行集团。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银行集团是世界最大的多边开发援助机构,对各世界银行集团是世界最大的多边开发援助机构,对各成员国而言,也是最大的国外借贷机构。其成员国而言,也是最大的国外借贷机构。其宗旨是:通过宗旨是:通过提供资金、经济和技术咨询、鼓励国际投资等方式,帮助提供资金、经济和技术咨询、鼓励国际投资等方式,帮助成员国、特别市发展中国家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和成员国、特别市发展中国家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社会进步,改善和提高人民

42、生活水平。 其三个组织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其三个组织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要对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所担保的私人企业发主要对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所担保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目的的长期贷款,派遣调查团到借款国调查以放用于生产目的的长期贷款,派遣调查团到借款国调查以及提供技术援助等;国际金融公司在不需政府担保的情况及提供技术援助等;国际金融公司在不需政府担保的情况下,专门对成员国的私人企业发放贷款,并与私人投资者下,专门对成员国的私人企业发放贷款,并与私人投资者联合向成员国的私人生产企业投资;国际开发协会只对最联合向成员国的私人生产企业投资;国际开发协会只

43、对最贫困成员国的公共工程和发展项目提供长期贷款。贫困成员国的公共工程和发展项目提供长期贷款。世界银行集团有关组织结构方面的规定:世界银行集团有关组织结构方面的规定:(一)成员资格: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全体成员国均可申请加入国际复(一)成员资格: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全体成员国均可申请加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凡参加兴开发银行。凡参加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并于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并于1945年年12月月31日之前正式签署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国家,是该日之前正式签署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国家,是该行的创始成员国。基金组织的其他成员国可按照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规行的创始成员国。基金组织的其他成员国

44、可按照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参加该行。定的时间和条件参加该行。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成员资格的丧失有自愿退出和暂停资格两种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成员资格的丧失有自愿退出和暂停资格两种情况。成员国具有退出该行的权利。任何成员国可随时将其退出的意愿况。成员国具有退出该行的权利。任何成员国可随时将其退出的意愿书面通知该行总部。从该行总部接到该项通知之日起,退出即生效。书面通知该行总部。从该行总部接到该项通知之日起,退出即生效。如果成员国不履行其对该行所承担的义务,该行经持有总投票权半数如果成员国不履行其对该行所承担的义务,该行经持有总投票权半数以上的多数理事表决通过,可暂停其成员资格。该国自暂停成

45、员资格以上的多数理事表决通过,可暂停其成员资格。该国自暂停成员资格之日起一年后,除非该行以同上述相同的多数表决恢复其资格,即自之日起一年后,除非该行以同上述相同的多数表决恢复其资格,即自动终止成员资格。在暂停其成员资格期间,改过除有权退出外,不再动终止成员资格。在暂停其成员资格期间,改过除有权退出外,不再享有其他任何成员权利,但仍应对其全部债务负责。此外,任何成员享有其他任何成员权利,但仍应对其全部债务负责。此外,任何成员国在其丧失基金组织成员资格三个月之后,即自动丧失其国际复兴开国在其丧失基金组织成员资格三个月之后,即自动丧失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成员资格。但经国际复兴开发总投票权发银行的成员

46、资格。但经国际复兴开发总投票权3/4多数通过允许其多数通过允许其仍为该行成员国者,不在此限。仍为该行成员国者,不在此限。 截至截至2005年年1月,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共有月,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共有184个成个成员国。截至员国。截至2005年年1月,国际金融公司有月,国际金融公司有177个成员国,个成员国,国际开发协会成员国总数达国际开发协会成员国总数达165个。个。 据国际开发协会章程的规定,以缴纳资金的不同方式,据国际开发协会章程的规定,以缴纳资金的不同方式,其成员国分成两类:第一类,须全部以可兑换货币缴纳其其成员国分成两类:第一类,须全部以可兑换货币缴纳其认缴资金和贡献;第二类,以可兑换货币缴

47、纳其最初认缴认缴资金和贡献;第二类,以可兑换货币缴纳其最初认缴资金的资金的10%,其最初认缴资金的余,其最初认缴资金的余90%和所有增加的和所有增加的认缴资金和贡献可以其本国货币或可兑换货币缴纳。认缴资金和贡献可以其本国货币或可兑换货币缴纳。 截至截至2005年年1月,第一类成员国月,第一类成员国27个,多数是个,多数是经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合作发展组织成员国;第二类成员国成员国;第二类成员国138个,主要是发个,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展中国家, 中国是世界银行中国是世界银行11个创始成员国之一个创始成员国之一。1980年年5月月中国恢复了在世界银行集团的合法席位。中国恢复了在世界银行集团的合法席位

48、。 (二)组织机构:(二)组织机构: 世界银行集团的组织机构主要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组织机构主要是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行政法庭行政法庭。 理事会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理事会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或代理理事)各一人组成。理事和副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或代理理事)各一人组成。理事和副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各国理事大多由财政部长或中央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各国理事大多由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兼任,副理事只有在理事缺席时才有投票权。理事银行行长兼任,副理事只有在理事缺席时才有投票权。理事会选举一名理事会主席。理事会每年举行一

49、次例会,一般与会选举一名理事会主席。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一般与基金组织理事会联合举行。由理事会、五名理事或具有全部基金组织理事会联合举行。由理事会、五名理事或具有全部投票权投票权1/4的成员国提议,可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理事的成员国提议,可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行使全部投票权的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行使全部投票权的2/3以上的大多数以上的大多数理事。理事。 执行董事会是经理事会授权、负责办理日常重要事务的执行董事会是经理事会授权、负责办理日常重要事务的机构。其主要职权包括制定政策;审议并决定贷款提案;向机构。其主要职权包括制定政策;审议并决定贷款提案;向理事会会议提交决算审

50、议、行政预算和年度经营报告等。现理事会会议提交决算审议、行政预算和年度经营报告等。现由由24人组成。其中,持有最多股份的美国、日本、德国、人组成。其中,持有最多股份的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和英国各指派一人;其余法国和英国各指派一人;其余19人由其他成员国按地区划人由其他成员国按地区划分为分为19个选区,分别选举产生。个选区,分别选举产生。第三节第三节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一、欧洲联盟一、欧洲联盟() 1993年成立。年成立。(一一)欧洲共同体的产生和发展:欧洲共同体的产生和发展: 1952年年7月,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生效,欧月,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生效,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

51、成立。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1958年年1月,欧洲经济共同月,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两者统称为两者统称为“罗马罗马条约条约”)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成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成立。三者合称为欧洲共同体立。三者合称为欧洲共同体(简称简称“欧共体欧共体”)。 1985年年12月,欧共体卢森堡首脑会议通过了欧洲月,欧共体卢森堡首脑会议通过了欧洲一体化文件。该文件于一体化文件。该文件于1987年年 7月生效,其主要目标月生效,其主要目标是在欧共体内实现一个没有内部边界,资本、商品、服务是在欧共体内实现一个没有内部边界

52、,资本、商品、服务和人员均可自由流动的单一市场。和人员均可自由流动的单一市场。 1992年年2月,欧共体月,欧共体12国正式签署了经济与货币国正式签署了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通称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简称马约马约)。马约自。马约自1993年年11月开始生效。根据马月开始生效。根据马约规定,缔约国通过该条约建立以欧共体为基础,并由该约规定,缔约国通过该条约建立以欧共体为基础,并由该条约确立的政策和合作形式予以补充的欧洲联盟条约确立的政策和合作形式予以补充的欧洲联盟(简称简称欧欧盟盟)。 欧盟的宗旨欧盟的宗旨:通过创设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

53、加通过创设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加强经济和社会联合和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并最终实现单一强经济和社会联合和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并最终实现单一货币等途径,促进经济和社会均衡、持续的进步;通过共货币等途径,促进经济和社会均衡、持续的进步;通过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等的实现,包括共同防务政策的最终形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等的实现,包括共同防务政策的最终形成,维护欧盟的国际实体地位;通过采用欧盟公民资格加成,维护欧盟的国际实体地位;通过采用欧盟公民资格加强对成员国国民权益的保护;开展司法和内政的紧密合作;强对成员国国民权益的保护;开展司法和内政的紧密合作;完全保持集体成果,并且为确保欧盟机制和机构的有效性,完全保持

54、集体成果,并且为确保欧盟机制和机构的有效性,对马约确立的政策和合作形式予以必要修改。对马约确立的政策和合作形式予以必要修改。(二二)欧共体和欧盟的成员资格欧共体和欧盟的成员资格 根据罗马条约的有关规定,任何欧洲国家都可申请加根据罗马条约的有关规定,任何欧洲国家都可申请加入欧共体。然而,从罗马条约的整个结构和一些具体规定入欧共体。然而,从罗马条约的整个结构和一些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可以看出,申请加入欧共体的欧洲国家必须实行与欧共体申请加入欧共体的欧洲国家必须实行与欧共体创始成员国相类似的经济制度。创始成员国相类似的经济制度。欧共体成立以来,已实现欧共体成立以来,已实现了两次扩大。目前,欧洲联盟共有

55、了两次扩大。目前,欧洲联盟共有12个成员国。个成员国。 关于欧共体成员是否具有退出欧共体的权利,争议颇关于欧共体成员是否具有退出欧共体的权利,争议颇多,特别是同所谓多,特别是同所谓“不退出条款不退出条款”是否已被通过的问题紧是否已被通过的问题紧密联系。一般认为,欧共体成员国是欧共体条约的主人,密联系。一般认为,欧共体成员国是欧共体条约的主人,即使现在,它们仍保留作为主权国家的基本权能,并保留即使现在,它们仍保留作为主权国家的基本权能,并保留恢复其完整主权的权利。然而,尽管欧共体成立以来曾发恢复其完整主权的权利。然而,尽管欧共体成立以来曾发生多次危机,成员国看来都不愿退出。生多次危机,成员国看来

56、都不愿退出。 根据马约规定,任何欧洲国家均可向欧盟部长理事会根据马约规定,任何欧洲国家均可向欧盟部长理事会申请加入欧盟。部长理事会在同执行委员会协商并经欧洲申请加入欧盟。部长理事会在同执行委员会协商并经欧洲议会同意后,适用一致通过的表决程序作出有关决议。申议会同意后,适用一致通过的表决程序作出有关决议。申请国加入欧盟的条件应规定于该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协请国加入欧盟的条件应规定于该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协定。该协定须经所有成员国根据各自宪法的要求予以批准。定。该协定须经所有成员国根据各自宪法的要求予以批准。1995年年1月月1日,奥地利、芬兰和瑞典正式加入欧盟,是日,奥地利、芬兰和瑞典正式加入欧

57、盟,是其成立以来的第一次扩大。目前,欧盟共有其成立以来的第一次扩大。目前,欧盟共有25个成员国。个成员国。(三三)欧盟的组织机构。欧盟的组织机构。 主要是主要是欧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欧洲执行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欧洲执行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共体法院。欧洲议会和欧共体法院。 1、欧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欧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盟的主要决策机构, 主要职能:主要职能:1)在广泛的领域,与欧洲议会共同决定行)在广泛的领域,与欧洲议会共同决定行使立法权。使立法权。2)协调成员国广泛的经济政策。)协调成员国广泛的经济政策。3)代表欧

58、盟)代表欧盟与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国际协定。与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国际协定。4)与欧洲议会共享预算)与欧洲议会共享预算权力。权力。5)基于欧洲理事会确立的一般指南,作出构建和履)基于欧洲理事会确立的一般指南,作出构建和履行共同外交和防务政策所必须的决定。行共同外交和防务政策所必须的决定。6)协调成员国活动)协调成员国活动并采取刑事事项中警务与司法合作领域的措施。并采取刑事事项中警务与司法合作领域的措施。 理事会由成员国各指定一名部长级代表组成。依审议理事会由成员国各指定一名部长级代表组成。依审议事项不同,欧盟理事会可由各成员国外交部长、农业部长、事项不同,欧盟理事会可由各成员国外交部长、农业部长、

59、运输部长、经济和财政部长、社会事务部长、工业部长和环运输部长、经济和财政部长、社会事务部长、工业部长和环境部长等组成。境部长等组成。欧盟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欧盟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半年。由各成员国常任代表组成的一个委员会负责准备欧盟由各成员国常任代表组成的一个委员会负责准备欧盟理事会的工作并从事该会委托的工作。秘书处协助理事会工理事会的工作并从事该会委托的工作。秘书处协助理事会工作。作。秘书长由欧盟理事会一致通过任命。秘书长由欧盟理事会一致通过任命。 欧盟理事会会议经该会主席提议或应一名理事或执行委欧盟理事会会议经该会主席提议或应一名理事或执行委员会要求而召开

60、。根据审议事项的性质和重要性,分别适用员会要求而召开。根据审议事项的性质和重要性,分别适用协商一致通过、特别多数通过和简单多数协商一致通过、特别多数通过和简单多数通过三种议事规则。通过三种议事规则。对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协商一致通过的议事规则,各成员国对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协商一致通过的议事规则,各成员国均有否决权。除此之外,各成员国的投票权不一。该会通过均有否决权。除此之外,各成员国的投票权不一。该会通过的欧盟文件有法规、指示、决定、建议和通告。的欧盟文件有法规、指示、决定、建议和通告。 各种文件的法律拘束力不同:各种文件的法律拘束力不同:法规自动适用于整个欧盟;法规自动适用于整个欧盟;指示所规

61、定的目标适用于各成员国,但达到目标的方式由各指示所规定的目标适用于各成员国,但达到目标的方式由各国自行决定;决定只对所涉及的适用对象(成员、企业或个国自行决定;决定只对所涉及的适用对象(成员、企业或个人)具有强制性;建议和通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人)具有强制性;建议和通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欧共体成立后,成员国政府首脑会议,即欧共体成立后,成员国政府首脑会议,即“高峰会议高峰会议”不定期召开。欧盟条约规定了欧洲理事会的正式设立及职不定期召开。欧盟条约规定了欧洲理事会的正式设立及职能。据此,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和欧能。据此,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和欧洲执行委员会主

62、席组成,由各成员国外交部长和欧洲执行委洲执行委员会主席组成,由各成员国外交部长和欧洲执行委员会委员协助工作。欧洲理事会职责是促进欧盟发展并确定员会委员协助工作。欧洲理事会职责是促进欧盟发展并确定有关政治导向。该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欧盟理事会有关政治导向。该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欧盟理事会主席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人主席。主席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人主席。2、欧洲执行委员会欧洲执行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下称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能:主要职能:1)具有初始起草法案权,可向议会和欧盟理)具有初始起草法案权,可向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出立法提案;事会提出立法提案;2)作为

63、欧盟的行政机构,负责实施)作为欧盟的行政机构,负责实施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欧盟立法(指令、法规、决定)、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欧盟立法(指令、法规、决定)、预算和计划;预算和计划;3)作为条约的保管人,并与欧盟法院一起,)作为条约的保管人,并与欧盟法院一起,确保欧盟法的适当适用;确保欧盟法的适当适用;4),在国际上代表欧盟,并负),在国际上代表欧盟,并负责国际协定的谈判,主要在贸易和合作领域。责国际协定的谈判,主要在贸易和合作领域。委会员由委会员由30名委员组成。只有欧盟成员国国民才能成为委名委员组成。只有欧盟成员国国民才能成为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应包括各成员国的国民,但不能有员会委员。委员会

64、应包括各成员国的国民,但不能有2名名(不含(不含2名)以上的委员具有同一国籍。委员任期五年,名)以上的委员具有同一国籍。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可连选连任。 各成员国政府在同欧洲议会协商后共同推选委员会主各成员国政府在同欧洲议会协商后共同推选委员会主席。各成员国在同委员会主席协商后推选其他委员会委员。席。各成员国在同委员会主席协商后推选其他委员会委员。被推选的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作为一个整体须经欧洲议被推选的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作为一个整体须经欧洲议会表决批准。批准后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须由各成员国会表决批准。批准后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须由各成员国政府通过共同协议任命,任期始于政府通过共同协

65、议任命,任期始于1995年年1月月7日。委员日。委员会以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通过决议,决议必须经欧盟会以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通过决议,决议必须经欧盟理事会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或撤销决议,必须经欧盟历史理事会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或撤销决议,必须经欧盟历史机会一致通过。委员会独立于成员国和欧盟理事会,只对机会一致通过。委员会独立于成员国和欧盟理事会,只对欧盟负责,其委员不接受任何成员国政府指令。欧盟负责,其委员不接受任何成员国政府指令。3、欧洲议会(下称议会),由直接普选产生欧洲议会(下称议会),由直接普选产生。主要职能:主要职能:1)与欧盟理事会共同享有立法权。)与欧盟理事会共同享有立法权。2)

66、与欧盟)与欧盟理事会共同享有预算权,最后阶段由它独自通过预算。理事会共同享有预算权,最后阶段由它独自通过预算。3)行使对执行委员会的民主监督。它批准对执行委员会委员行使对执行委员会的民主监督。它批准对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命,并有权以的任命,并有权以2/3多数的不信任票迫令执行委员会辞多数的不信任票迫令执行委员会辞职。对所有机构行使政治监督。职。对所有机构行使政治监督。 1979年年6月起,议会议员由各成员国公民直接普选产月起,议会议员由各成员国公民直接普选产生。议员名额按国家大小分配,人数不等。由于立法权仍生。议员名额按国家大小分配,人数不等。由于立法权仍保留于理事会和委员会,欧洲议会仍然不是真

67、正意义上的保留于理事会和委员会,欧洲议会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具有立法权的议会。欧洲议会还可受理欧盟公民提出的有具有立法权的议会。欧洲议会还可受理欧盟公民提出的有关欧盟活动对其造成直接影响的申诉,并可任命一名专员关欧盟活动对其造成直接影响的申诉,并可任命一名专员纠正欧盟法律的不当执行。此外,对未按新协商程序作出纠正欧盟法律的不当执行。此外,对未按新协商程序作出修正的某些欧盟法规,议会增强了否决权。修正的某些欧盟法规,议会增强了否决权。4、欧共体法院和初审法院。、欧共体法院和初审法院。 欧共体法院是欧盟的司法机构,欧共体法院是欧盟的司法机构,具有比其他国际性法院具有比其他国际性法院较大的权力。法院

68、设于卢森堡,法官总数与成员国数相同,较大的权力。法院设于卢森堡,法官总数与成员国数相同,若成员国数为偶数,则增加一名以构成奇数。目前法院由若成员国数为偶数,则增加一名以构成奇数。目前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六年,法院另设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六年,法院另设9名律师协助法名律师协助法官工作。律师的职责是研究有关问题并向法院公开和公正地官工作。律师的职责是研究有关问题并向法院公开和公正地提交其研究结论。提交其研究结论。 法官和律师是完全独立的,经成员国一致同意任命。法法官和律师是完全独立的,经成员国一致同意任命。法院以全体到庭或分庭形式开庭。律师不能以公诉人身份自己院以全体到庭或分庭形式开庭。

69、律师不能以公诉人身份自己起诉,职责是就已提交法院的案件进行辩论。法院的裁定对起诉,职责是就已提交法院的案件进行辩论。法院的裁定对成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成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 1988年年10月月24日,理事会根据欧洲一体化文件日,理事会根据欧洲一体化文件的授权,通过决议设立初审法院,由的授权,通过决议设立初审法院,由12名法官,审理有关名法官,审理有关共同体员工规则、竞争法、反倾销法等安家及欧洲煤钢共共同体员工规则、竞争法、反倾销法等安家及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所涉及事项。同体条约所涉及事项。(四四)欧共体的联系协定欧共体的联系协定 欧共体有权同非成员国签订有关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欧共体有权同非成员

70、国签订有关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共同行动和特别程序的联系协定,通过签订联系协定,发共同行动和特别程序的联系协定,通过签订联系协定,发展和加强同非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联系,并建立展和加强同非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联系,并建立相应的组织结构,是欧共体对外活动和组织结构的重要特相应的组织结构,是欧共体对外活动和组织结构的重要特色。色。 这些联系协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这些联系协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与成员国资格有关的联系协定。与成员国资格有关的联系协定。1961年和年和1963年,欧共体分别同希腊和土耳其签订了旨在为希腊、土耳年,欧共体分别同希腊和土耳其签订了旨在为希腊、土耳其

71、加入欧共体准备条件的联系协定。其加入欧共体准备条件的联系协定。 2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合作的联系协定。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合作的联系协定。 欧共体分别同马耳他和塞浦路斯签订了旨在建立关税联欧共体分别同马耳他和塞浦路斯签订了旨在建立关税联盟的联系协定。分别同马格里布国家和马什里克国家签订了盟的联系协定。分别同马格里布国家和马什里克国家签订了合作协定合作协定,其共同目标是为促进这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其共同目标是为促进这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而扩大双边合作,欧共体对这些国家工业品给予自由进入欧而扩大双边合作,欧共体对这些国家工业品给予自由进入欧共体的单方面优惠待遇。共体的单方面优惠待遇。 欧共体先后同欧共体

72、先后同18个新独立的非洲和马尔加什国家签订个新独立的非洲和马尔加什国家签订了两次雅温得协定。毛里求斯于了两次雅温得协定。毛里求斯于1972年加入。欧共体年加入。欧共体单方面给予上述国家自由贸易和优惠待遇,并提供财政和技单方面给予上述国家自由贸易和优惠待遇,并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欧共体还同尼日利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和肯尼亚术援助。欧共体还同尼日利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和肯尼亚签订了类似的协定。除财政安排外,这些协定大部分内容与签订了类似的协定。除财政安排外,这些协定大部分内容与雅温得协定一致。雅温得协定一致。欧共体通过先后四次洛美协定的签订。联系协定是根据欧共体通过先后四次洛美协定的签订。联系协定

73、是根据国际法作为国际法作为联系基础联系基础的条约。的条约。(五五)欧共体与欧盟的法律人格:根据罗马条约规定,欧共欧共体与欧盟的法律人格:根据罗马条约规定,欧共体体具有法律人格具有法律人格,在各成员国中,在各成员国中享有法人的最广泛的法享有法人的最广泛的法律能力律能力。关于欧盟的法律人格问题,目前学者之间和欧盟。关于欧盟的法律人格问题,目前学者之间和欧盟成员国之间均存在分歧。多数欧盟成员国认为,赋予欧盟成员国之间均存在分歧。多数欧盟成员国认为,赋予欧盟国际法律人格有利于在有关共同外交和防务、内务与司法国际法律人格有利于在有关共同外交和防务、内务与司法等领域签订国际条约,认为偶尔猛未成为法律实体是

74、导致等领域签订国际条约,认为偶尔猛未成为法律实体是导致混乱的根源,并将削弱对外作用。另一些成员国认为,创混乱的根源,并将削弱对外作用。另一些成员国认为,创设欧盟的国际法律人格将导致与其成员国法律权利混淆的设欧盟的国际法律人格将导致与其成员国法律权利混淆的危险。危险。二、东南亚国家联盟二、东南亚国家联盟()(一一)宗旨与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宗旨与经济一体化的发展:1967年年8月,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月,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在泰国曼谷签署了东南亚国家联盟宣言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在泰国曼谷签署了东南亚国家联盟宣言(即即曼谷宣言曼谷宣言),成立了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了东南亚国家

75、联盟(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东盟东盟)。其。其宗旨主宗旨主要是以平等伙伴精神共同努力,促进东南亚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要是以平等伙伴精神共同努力,促进东南亚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以便加强建立繁荣与和平的东南亚国家组织的基础。步和文化发展,以便加强建立繁荣与和平的东南亚国家组织的基础。 1992年年1月,东盟国家签署了新加坡宣言、东盟加强经济月,东盟国家签署了新加坡宣言、东盟加强经济合作的框架协定和为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而制订的共同有效优惠合作的框架协定和为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而制订的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等三个重要文件,宣布从关税协定等三个重要文件,宣布从1993年年1月月1日起,在日起,在

76、15年内年内(即即2008年之前年之前)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1994年年9月在泰国清迈召开月在泰国清迈召开的第的第26次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决定把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时间缩短为次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决定把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时间缩短为10年,即到年,即到2003年。年。1997年东盟领导人通过了东盟年东盟领导人通过了东盟2020年展年展望,号召东盟内在发展的合作,旨在促进该区域的更紧密的经济一望,号召东盟内在发展的合作,旨在促进该区域的更紧密的经济一体化。该文件还决定建立一个稳定的、繁荣的和具有高度竞争力的东体化。该文件还决定建立一个稳定的、繁荣的和具有高度竞争力的东盟经济区域。在

77、该区域中,货物、服务、投资、资本自由流动,公平盟经济区域。在该区域中,货物、服务、投资、资本自由流动,公平发展经济,减低贫困和缩小社会经济差别。发展经济,减低贫困和缩小社会经济差别。(二二)成员资格成员资格 东盟向东南亚地区赞成东盟宗旨的所有国家开放。除五东盟向东南亚地区赞成东盟宗旨的所有国家开放。除五个创始成员国外,个创始成员国外,1984年年1月月8日文莱键入东盟。日文莱键入东盟。1992年越南成为观察员,在东盟部长会议年越南成为观察员,在东盟部长会议1994年的正式邀请年的正式邀请下,越南下,越南1995年年7月月28日成为东盟的第七个成员国。日成为东盟的第七个成员国。1996年,东盟部

78、长会议决定在年,东盟部长会议决定在2000年前将成员国扩大年前将成员国扩大为包括东南亚的所有十个国家。为包括东南亚的所有十个国家。(三三)组织机构。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主要包括:1、东盟政府首脑会议。东盟政府首脑会议。是东盟最高权利机构,每三年举行一次正式会是东盟最高权利机构,每三年举行一次正式会议,在两次会议之间至少举行一次非正式会议。目前每年召开。议,在两次会议之间至少举行一次非正式会议。目前每年召开。2、东盟各类部长会议,共同构成决策机构,采用协商一致原则通过决东盟各类部长会议,共同构成决策机构,采用协商一致原则通过决议。议。包括:包括:1)东盟部长会议:根据曼谷宣言,由东盟各成员国外)

79、东盟部长会议:根据曼谷宣言,由东盟各成员国外交部长组成。每年召开年会,如需要,可举行外长特别会议。主要职能交部长组成。每年召开年会,如需要,可举行外长特别会议。主要职能是指定东盟政策指南和协调东盟的活动。国际协定一般在年会上由部长是指定东盟政策指南和协调东盟的活动。国际协定一般在年会上由部长会议签署。在东盟政府首脑会议期间,部长会议和经济部长会议联合向会议签署。在东盟政府首脑会议期间,部长会议和经济部长会议联合向首脑会议提交报告。(首脑会议提交报告。(2)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由东盟成员国经济部长)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由东盟成员国经济部长组成。组成。1975年年11月举行了第一届会议。月举行了第一届

80、会议。1976年年3月,将该会议确定月,将该会议确定为常设会议,每年召开年会。为常设会议,每年召开年会。1992年第四届东盟政府首脑会议上,成年第四届东盟政府首脑会议上,成立了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立了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3)联合部长会议:)联合部长会议:1987年在马尼拉年在马尼拉东盟政府首脑会议上设立,由东盟成员国外长和经济部长组成。(东盟政府首脑会议上设立,由东盟成员国外长和经济部长组成。(4)部门部长会议:由负责经济合作的具体部门部长组成,如能源、农业、部门部长会议:由负责经济合作的具体部门部长组成,如能源、农业、林业部长等。(林业部长等。(5)其他部长会议:由其他领域如卫生、环

81、境、劳工、)其他部长会议:由其他领域如卫生、环境、劳工、社会福利、教育、科技、信息、司法等部长组成。社会福利、教育、科技、信息、司法等部长组成。3、东盟常务委员会。是两届东盟部长会议期间负责东盟协调工作和政、东盟常务委员会。是两届东盟部长会议期间负责东盟协调工作和政策实施的机构。由东盟部长会议所在国的外长任主席,成员为东盟秘策实施的机构。由东盟部长会议所在国的外长任主席,成员为东盟秘书长和各成员国秘书处总干事。直接对东盟部长会议负责。书长和各成员国秘书处总干事。直接对东盟部长会议负责。4、联合协商会议。、联合协商会议。1987年在马尼拉东盟政府首脑会议上设立,是东年在马尼拉东盟政府首脑会议上设

82、立,是东盟的咨询机构。由东盟秘书长、高级官员会议、高级经济官员会议和盟的咨询机构。由东盟秘书长、高级官员会议、高级经济官员会议和各成员国的东盟总干事组成。该会议在行政官员层面上促进东盟活动各成员国的东盟总干事组成。该会议在行政官员层面上促进东盟活动的部门间协调。的部门间协调。5、东盟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个工作班子和一个当地招聘的工作班子、东盟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个工作班子和一个当地招聘的工作班子组成。秘书长由东盟组成。秘书长由东盟6部长会议提名、由东盟政府首脑任命,任期部长会议提名、由东盟政府首脑任命,任期5年,年,具有倡导、建议、协调和履行东盟活动的行政权力。根据具有倡导、建议、协调和履行东

83、盟活动的行政权力。根据1992年在马年在马尼拉签署的修改议定书,秘书长对东盟政府首脑会议、进行中的尼拉签署的修改议定书,秘书长对东盟政府首脑会议、进行中的东盟各类部长会议和东盟常设委员会主席负责。东盟各类部长会议和东盟常设委员会主席负责。(四四)对外合作关系:东盟与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建立了正式的对话和对外合作关系:东盟与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建立了正式的对话和经济合作关系。东盟与对话伙伴的协商每年在外长级别举行。经济合作关系。东盟与对话伙伴的协商每年在外长级别举行。三、安第斯条约组织三、安第斯条约组织()(一一)宗旨与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宗旨与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1969年年5月,月,玻利维亚、哥伦

84、比亚、智利、厄瓜多玻利维亚、哥伦比亚、智利、厄瓜多尔和秘鲁五国签订了安第斯区域一体化协定尔和秘鲁五国签订了安第斯区域一体化协定(通称安通称安第斯条约或卡塔赫纳协议第斯条约或卡塔赫纳协议),建立了安第斯条约组织。,建立了安第斯条约组织。其组织宗旨是:不断改善安第斯区域人民的生活水平,促其组织宗旨是:不断改善安第斯区域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各成员国均衡和协调的发展,通过经济一体化加速这一进各成员国均衡和协调的发展,通过经济一体化加速这一发展,促使各成员国参加蒙得维的亚条约规定的一体发展,促使各成员国参加蒙得维的亚条约规定的一体化进程,并创造有利于使拉丁美洲自由贸易联盟转变为共化进程,并创造有利于使拉

85、丁美洲自由贸易联盟转变为共同市场的条件。同市场的条件。1990年年11月,在拉巴斯举行的安第斯条约组织成员国首月,在拉巴斯举行的安第斯条约组织成员国首脑会议决定了安第斯区域一体化的具体日程,该协议自脑会议决定了安第斯区域一体化的具体日程,该协议自1995年起生效。年起生效。(二二)成员资格:成员资格: 蒙得维的亚条约的其他成员国,均可参加安第斯条约组织,加蒙得维的亚条约的其他成员国,均可参加安第斯条约组织,加入的条件由委员会规定。安第斯条约组织成员国如要退出,应向委员入的条件由委员会规定。安第斯条约组织成员国如要退出,应向委员会发出通知,自通知之日起即终止作为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日前,会发出通

86、知,自通知之日起即终止作为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日前,该组织的成员国是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和委内瑞拉。该组织的成员国是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和委内瑞拉。(三三)组织机构。组织机构。 安第斯条约组织的主要机构是委员会、执行局、法院和议会。安第斯条约组织的主要机构是委员会、执行局、法院和议会。委员会是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分别派一名全委员会是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分别派一名全权代表、一名候补代表组成。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任期一年,由各国权代表、一名候补代表组成。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任期一年,由各国代表按其国名字母顺序轮流担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87、是:制订安第斯代表按其国名字母顺序轮流担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订安第斯条约组织的共同政策,采取为实现其目标所需的措施;批准为协调发条约组织的共同政策,采取为实现其目标所需的措施;批准为协调发展计划和各成员国的经济政策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任免执行局成员并展计划和各成员国的经济政策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任免执行局成员并监督执行局的活动;批准执行局的年度预算,确定各成员国应缴纳的监督执行局的活动;批准执行局的年度预算,确定各成员国应缴纳的资金份额等。委员会每年召开三次例会。经任何一个成员国或执行局资金份额等。委员会每年召开三次例会。经任何一个成员国或执行局的请求,委员会主席得随时召开特别会议。委员会会

88、议的法定人数为的请求,委员会主席得随时召开特别会议。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委员的全体委员的2/3以上。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委员会的决议通常适用以上。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委员会的决议通常适用2/3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 执行局设于利马,是安第斯条约组织的常设执行机构,由三个成员执行局设于利马,是安第斯条约组织的常设执行机构,由三个成员组成。执行局成员可以是任何一个拉丁美洲国家的国民,由委员会一致组成。执行局成员可以是任何一个拉丁美洲国家的国民,由委员会一致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主要职责是:监督安第斯条约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主要职责是:监督安第斯条约和委

89、员会决议的执行;执行委员会指定的任务,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和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执行委员会指定的任务,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对该条约成员国及实现目标的进展作出评估。当认为某成员国没有适并对该条约成员国及实现目标的进展作出评估。当认为某成员国没有适当执行决议时,将以决议形式予以纠正。此外,执行局还作为安第斯条当执行决议时,将以决议形式予以纠正。此外,执行局还作为安第斯条约组织的常设秘书处。执行局的决议,包括提交委员会考虑的选择性提约组织的常设秘书处。执行局的决议,包括提交委员会考虑的选择性提案,均需一致同意才能通过。案,均需一致同意才能通过。 法院是安第斯条约组织的司法职能机构,法院章程由委员会批准,

90、法院是安第斯条约组织的司法职能机构,法院章程由委员会批准,委员会可在没有反对票的情况下,适用委员会可在没有反对票的情况下,适用2/3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决定修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决定修改法院章程。根据法院的一致提议,委员会可变更法官人数和设立司法改法院章程。根据法院的一致提议,委员会可变更法官人数和设立司法部长职务。该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以欧洲联盟法院为模式。法院由五名法部长职务。该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以欧洲联盟法院为模式。法院由五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六年,每隔三年更换部分法官。法官可连选连任。各官组成。法官任期六年,每隔三年更换部分法官。法官可连选连任。各成员国、委员会、执行局和安第斯区域内的任何自然人

91、或法人都可向该成员国、委员会、执行局和安第斯区域内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向该法院提出诉讼。法院提出诉讼。 1979年签署了设立安第斯议会的条约。议会由成员国年签署了设立安第斯议会的条约。议会由成员国各选一名代表组成,总部设于波哥大。代表任期两年,可连各选一名代表组成,总部设于波哥大。代表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议会从其成员中选举议长和副议长。议会每年举行选连任。议会从其成员中选举议长和副议长。议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在一次年会,在1/3成员国的要求下,可召开特别会议讨论紧成员国的要求下,可召开特别会议讨论紧急和特别的事务。急和特别的事务。议会的职能议会的职能包括:通过由安第斯条约组织包括:通过由安

92、第斯条约组织有关机构有关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评估该地区一体化的进展;与各成提交的年度报告评估该地区一体化的进展;与各成员国和其他国家的议会就条约规定的事务保持合作关系;提员国和其他国家的议会就条约规定的事务保持合作关系;提出在各成员国立法机构间建立密切合作关系的措施,议会适出在各成员国立法机构间建立密切合作关系的措施,议会适用用2/3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通过其建议。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通过其建议。 1989年年2月决定,每半年举行一次首脑会议。月决定,每半年举行一次首脑会议。1989年年5月的首脑会议决定,各国应有效及时地取消有碍放宽关税的月的首脑会议决定,各国应有效及时地取消有碍放宽关税的各种措施

93、,不再单方面实行新的关税限制,并重新确定适应各种措施,不再单方面实行新的关税限制,并重新确定适应目前需要的地区内部最低关税率。目前需要的地区内部最低关税率。1990年年5月,决定建立安月,决定建立安第斯条约组织总统理事会。第斯条约组织总统理事会。(四四)对外合作关系对外合作关系 安第斯条约组织在本区域范围内外,同其他国际经济安第斯条约组织在本区域范围内外,同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和第三国广泛建立经济合作关系。该组织同联合国系组织和第三国广泛建立经济合作关系。该组织同联合国系统的贸易、金融和技术方面建立了合作关系,并加强了同统的贸易、金融和技术方面建立了合作关系,并加强了同欧共体和西非经济共同体等的联

94、系和合作。此外,还同一欧共体和西非经济共同体等的联系和合作。此外,还同一些国家通过设立机构或签订协议等建立双边合作关系。些国家通过设立机构或签订协议等建立双边合作关系。第四节第四节 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指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指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和国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和国际商品组织际商品组织。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是发展中国家为反对国。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是发展中国家为反对国际垄断资本的掠夺和剥削,维护本国民族经济权益而设立际垄断资本的掠夺和剥削,维护本国民族经济权益而设立的国际经济组织。国际商品组织是通过某项国际商品的出的国际经济组织。国际商品组织是通过某项

95、国际商品的出品国与消费国就该商品的购销与稳定价格等问题缔结的政品国与消费国就该商品的购销与稳定价格等问题缔结的政府间多边贸易协定建立的国际经济组织。府间多边贸易协定建立的国际经济组织。 一、石油输出国组织一、石油输出国组织 1960年,年,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委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委内瑞拉内瑞拉五个石油生产国为了统一和协调产油国的石油政策,五个石油生产国为了统一和协调产油国的石油政策,维护产油国的利益,成立了石油输出国组织,就石油涨价维护产油国的利益,成立了石油输出国组织,就石油涨价问题同国际石油资本进行谈判,决定成员国共同的石油政问题同国际石油资本进行谈判,决定成

96、员国共同的石油政策,成为世界石油工业中举足轻重的力量。欧佩克有关组策,成为世界石油工业中举足轻重的力量。欧佩克有关组织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如下:织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如下:(一一)成员资格:成员资格: 石油输出国组织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简称欧佩克,简称欧佩克)的成员国分为正式的成员国分为正式成员国和准成员国。符合成员国条件的所有国家均可申请成员国和准成员国。符合成员国条件的所有国家均可申请参加。加入欧佩克的条件是:参加。加入欧佩克的条件是:(1)必须是实际上的石油净出口国,即原油生产超过其本国必须是实际上的石油净出口国,即原油生产超过其本国消费的国家;消费的国家;(2)须经欧佩克须经欧佩克3

97、/4的正式成员国的正式成员国(包括五个创始成员国包括五个创始成员国)一致同意接受。一致同意接受。这在实践中保障了欧佩克的一致性。上述这在实践中保障了欧佩克的一致性。上述加入的条件确保了欧佩克具有一定的凝聚力和决策能力。加入的条件确保了欧佩克具有一定的凝聚力和决策能力。截至截至2004年年4月,欧佩克的正式成员国有月,欧佩克的正式成员国有11国。国。(二二)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欧佩克的组织机构包括会议、理事会和秘欧佩克的组织机构包括会议、理事会和秘书处三级机构。书处三级机构。 会议是欧佩克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的代表团组会议是欧佩克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的代表团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代表

98、团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代表团的3/4。所有正式成员国和所有正式成员国和准成员国均可参加会议,但只有正式成员国具有表决权。准成员国均可参加会议,但只有正式成员国具有表决权。各成员国的代表团人数不限,但只具有一票表决权。主要各成员国的代表团人数不限,但只具有一票表决权。主要职能是:制定该组织的共同政策,决定执行政策的方式,职能是:制定该组织的共同政策,决定执行政策的方式,在程序上控制该组织的财政和其他机构的工作;选举理事在程序上控制该组织的财政和其他机构的工作;选举理事会主席,任命秘书长及其副职。会议每年一般举行两次例会主席,任命秘书长及其副职。会议每年一般举行两次例会,也可召开特别会议。会,也

99、可召开特别会议。 理事会是欧佩克的常设管理机构,由各成员国选派一名理事会是欧佩克的常设管理机构,由各成员国选派一名理事组成。理事组成。其主要职能是通过执行会议决议来管理欧佩克其主要职能是通过执行会议决议来管理欧佩克的有关事务,为会议的决议准备提案。理事会会议按理事的有关事务,为会议的决议准备提案。理事会会议按理事会主席决定的日期每年召开数次,法定人数为理事的会主席决定的日期每年召开数次,法定人数为理事的2/3,理事各拥有一票表决权。新议案须由理事的简单多数提,理事各拥有一票表决权。新议案须由理事的简单多数提出,理事任期两年。如发现理事有违背欧佩克利益的行为,出,理事任期两年。如发现理事有违背欧

100、佩克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经理事会2/3多数表决通过,可撤销其职务。多数表决通过,可撤销其职务。秘书处是欧佩克的行政管理机构,秘书长必须是成员国公秘书处是欧佩克的行政管理机构,秘书长必须是成员国公民,并需获得会议一致的任命,规定任期一年。秘书长的民,并需获得会议一致的任命,规定任期一年。秘书长的任命原来根据轮流原则,即先轮流任命各创始成员国公民,任命原来根据轮流原则,即先轮流任命各创始成员国公民,再按其他成员国的资历轮流任命其公民。会议决定,再按其他成员国的资历轮流任命其公民。会议决定,1970年后以严格的任命制度取代轮流制,即以新任职条年后以严格的任命制度取代轮流制,即以新任职条件和程序任命秘

101、书长,任期延长为件和程序任命秘书长,任期延长为3年,连选可连任,如年,连选可连任,如无适当的候选人,则以两年为期轮流任命。秘书处主要为无适当的候选人,则以两年为期轮流任命。秘书处主要为会议作准备和研究工作,并作为欧佩克与非成员国公共关会议作准备和研究工作,并作为欧佩克与非成员国公共关系的资料中心。秘书长负责执行上述职责,也可将其职权系的资料中心。秘书长负责执行上述职责,也可将其职权授予秘书处的管理、经济、法务、情报、技术等五个部。授予秘书处的管理、经济、法务、情报、技术等五个部。 (三三)决策方式决策方式 欧佩克的决议是政策声明,决议,特别是形成决议的欧佩克的决议是政策声明,决议,特别是形成决

102、议的程序规则清楚地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由于尊重各成员国程序规则清楚地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由于尊重各成员国的主权,欧佩克只要求成员国诚实信用遵守组织的法令。的主权,欧佩克只要求成员国诚实信用遵守组织的法令。欧佩克没有规定针对成员国错误或相反行为的法律制裁。欧佩克没有规定针对成员国错误或相反行为的法律制裁。适用与会代表一致通过的议事规则通过决议。这种实践力适用与会代表一致通过的议事规则通过决议。这种实践力图通过协调各成员国的政策来促进各成员国善意遵守决议。图通过协调各成员国的政策来促进各成员国善意遵守决议。决议具有与国际条约相同的法律性质,因此,决议一旦被决议具有与国际条约相同的法律性质,因此,决

103、议一旦被某成员国接受,就成为该国国内法的一部分。某成员国接受,就成为该国国内法的一部分。二、国际商品组织二、国际商品组织 国际商品是指国际市场上,同质商品按同一价格大量国际商品是指国际市场上,同质商品按同一价格大量交易,其标准价格取决于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商品。国际商交易,其标准价格取决于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商品。国际商品协定是某种国际商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就该商品的权品协定是某种国际商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就该商品的权利义务协商达成的多边协定。战后初期,国际商品协定主要利义务协商达成的多边协定。战后初期,国际商品协定主要是按照是按照1948年哈瓦那宪章的有关规定缔结,旨在防止年哈瓦那宪章的有关

104、规定缔结,旨在防止或减轻因初级产品产销未能及时调整而造成的严重困难,防或减轻因初级产品产销未能及时调整而造成的严重困难,防止初级产品价格的过分波动;保证紧俏初级产品的公平分配。止初级产品价格的过分波动;保证紧俏初级产品的公平分配。 1975年年5月,联合国第四届贸发会议通过了商品综合月,联合国第四届贸发会议通过了商品综合方案的决议。此后,该方案提出的方案的决议。此后,该方案提出的“改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改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稳定和增加发展中国家出口收入条件、稳定和增加发展中国家出口收入”等目标和原则成为等目标和原则成为缔结国际商品协定的依据。缔结国际商品协定的依据。(一一)成员资格。成员资格

105、。1、开放范围:一般对主权国家开放,此外,在一定条件开放范围:一般对主权国家开放,此外,在一定条件下,地区也可能适用国际商品协定。下,地区也可能适用国际商品协定。成员资格的开放范围成员资格的开放范围依各国际商品协定有关签署和加入的条款而定。依各国际商品协定有关签署和加入的条款而定。一些国际商品组织的成员资格也对其他国际组织开放。除一些国际商品组织的成员资格也对其他国际组织开放。除了锡协定和了锡协定和1971年国际小麦协定外,所有国际商品协定年国际小麦协定外,所有国际商品协定都规定,非成员国政府可应邀作为有关理事会会议的观察都规定,非成员国政府可应邀作为有关理事会会议的观察员。一些国际商品组织鉴

106、于联合国及有关特别机构对国际员。一些国际商品组织鉴于联合国及有关特别机构对国际商品事务的重要作用,在协定中授权理事会制定有关同上商品事务的重要作用,在协定中授权理事会制定有关同上述机构合作和协商的适当方式。述机构合作和协商的适当方式。2成员资格的成员资格的终止或中止终止或中止:国际商品组织的成员资格可以根:国际商品组织的成员资格可以根据成员本身的决定或根据组织的决定而终止或中止。国际商据成员本身的决定或根据组织的决定而终止或中止。国际商品协定是契约性安排,允许其成员自行决定退出,问题是对品协定是契约性安排,允许其成员自行决定退出,问题是对这种退出的权利是否有限制。一般规定成员可在任何时候将这种

107、退出的权利是否有限制。一般规定成员可在任何时候将其退出的意愿通知协事实上保管人,在通知送达的一定期限其退出的意愿通知协事实上保管人,在通知送达的一定期限之后,退出生效。期限的安排旨在使有关国际商品组织在其之后,退出生效。期限的安排旨在使有关国际商品组织在其活动中作出必要调整,以便减轻因成员退出而产和的不利影活动中作出必要调整,以便减轻因成员退出而产和的不利影响,同时,也向决定退出的成员提供重新考虑其决定的机会。响,同时,也向决定退出的成员提供重新考虑其决定的机会。 根据国际商品组织的决定而丧失成员资格有除名和中止根据国际商品组织的决定而丧失成员资格有除名和中止两种情况。国际商品组织授权理事会开

108、除其成员的情况是,两种情况。国际商品组织授权理事会开除其成员的情况是,当理事会查明某成员不履行其责任,并判定此种行为对该协当理事会查明某成员不履行其责任,并判定此种行为对该协定的实施具有严重损害时,就可通过特别表决程序开除该成定的实施具有严重损害时,就可通过特别表决程序开除该成员国。这种决议一般在理事会通知协定保管人员国。这种决议一般在理事会通知协定保管人90日后生效。日后生效。一般还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未向理事会缴付分摊额的成中,一般还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未向理事会缴付分摊额的成中,其表决权应予以中止。这种基于不支付的中止是自动产生的。其表决权应予以中止。这种基于不支付的中止是自动产生的。(二二

109、)组织机构:组织机构:1、理事会是国际商品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国际商品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组由各成员组成。应行使为贯彻协定条款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履行或安成。应行使为贯彻协定条款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履行或安排履行为贯彻协事实上条款所必需的一切职责。理事会的排履行为贯彻协事实上条款所必需的一切职责。理事会的权力和职能可授予执行委员会,但有关成员资格、争端的权力和职能可授予执行委员会,但有关成员资格、争端的解决、协定的再谈判和预算的审批等重要事项一般不属授解决、协定的再谈判和预算的审批等重要事项一般不属授权范围。权范围。理事会主席由成员选举产生理事会主席由成员选举产生,因为国际商品组织

110、由出口成,因为国际商品组织由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组成,理事会主席通常由两类成员轮流担任。员和进口成员组成,理事会主席通常由两类成员轮流担任。大多规定,理事会每年举行两次例会,或以日历年计,或大多规定,理事会每年举行两次例会,或以日历年计,或以收获年度计,还可召开特别会议。一些国际商品组织的以收获年度计,还可召开特别会议。一些国际商品组织的理事会具有延续性。理事会具有延续性。2、执行委员会是一些国际商品组织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是一些国际商品组织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指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在理事会指导下进行工作。一般根据出口成员和进。一般根据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表决权平等的原则组成

111、。关于执行委员会主席、副口成员表决权平等的原则组成。关于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命,各国际商品协定规定不同。另一些国际商品主席的任命,各国际商品协定规定不同。另一些国际商品组织没有设立上述综合性的执行委员会,但设立了协助理组织没有设立上述综合性的执行委员会,但设立了协助理事会执行其职能的若干专门委员会。这类专门委员会可根事会执行其职能的若干专门委员会。这类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国际商品协定设立,也可由理事会设立。据国际商品协定设立,也可由理事会设立。3、行政机构,具有独立、常设的行政机构是国际商品组织行政机构,具有独立、常设的行政机构是国际商品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行政机构(或秘书处)由行政首长和行

112、的重要特征之一。行政机构(或秘书处)由行政首长和行政工作所需的工作人员组成。政工作所需的工作人员组成。行政首长(称为执行主任、行政首长(称为执行主任、执行秘书处主任等)一般由理事会任命,或由理事人与执执行秘书处主任等)一般由理事会任命,或由理事人与执行委员会协商,以特别表决任命。行政首长对理事会负责,行委员会协商,以特别表决任命。行政首长对理事会负责,根据理事会的决定负责管理行政事务和工作人员。根据理事会的决定负责管理行政事务和工作人员。(三三)表决程序表决程序 表决权安排一般实行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表决权平等的原则。表决权安排一般实行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表决权平等的原则。多数多数国际商品协定规定

113、,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分别拥有国际商品协定规定,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分别拥有1000表决票。表决票。同类成员的表决权安排主要实行比例原则,即根据各成员在出口或进口同类成员的表决权安排主要实行比例原则,即根据各成员在出口或进口某种国际商品所占的份额比例确定表决票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实某种国际商品所占的份额比例确定表决票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国家平等原则。各成员的表决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行国家平等原则。各成员的表决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理事会一般适用简单配分多数和理事会一般适用简单配分多数和2/3配分多数两种表决程序。配分多数两种表决程序。所谓所谓简单配分多数表决,指需要以出席并参加能决的出

114、口成员所投票数的多简单配分多数表决,指需要以出席并参加能决的出口成员所投票数的多数和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进口成员所投票数的多数所作的表决,两类成员数和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进口成员所投票数的多数所作的表决,两类成员的票数分别计算。的票数分别计算。2/3配分多数表决,则指需要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确配分多数表决,则指需要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确良出口成员所投票数的良出口成员所投票数的2/3所作的表决,两类成员的票数亦分别计算。所作的表决,两类成员的票数亦分别计算。此外,多数国际商品协定还规定了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此外,多数国际商品协定还规定了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理事会根据国际商品协定所作的一切决定,对各成员

115、具有约束力。理事会根据国际商品协定所作的一切决定,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这一原则为各国际商品组织成员普遍接受。这一原则为各国际商品组织成员普遍接受。(四四)法律地位法律地位 除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之外,所有国际商品协定均除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之外,所有国际商品协定均专章规定特权与豁免问题,由此确立各国际商品组织的法专章规定特权与豁免问题,由此确立各国际商品组织的法律地位。一般规定国际商品组织或理事会应具有法人资格,律地位。一般规定国际商品组织或理事会应具有法人资格,尤其应具有订立契约、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起诉尤其应具有订立契约、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起诉的行为能力。的行为能力。国际商品

116、组织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一般通过国际商品组织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一般通过国际商品组织或理事会同东道国签订的国际商品组织或理事会同东道国签订的总部协定总部协定确立。确立。本章小结:本章小结:(一)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简答题或多选题)(一)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简答题或多选题) 1、一国一票制、一国一票制 2、集团表决制(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和国际农业发、集团表决制(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选择)展基金)(选择) 3、加权表决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选、加权表决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选择)择)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二)国际经济

117、组织的权利能力 1、缔约权;、缔约权;2、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 3、法律诉讼能力;、法律诉讼能力; 4、特权和豁免权;、特权和豁免权; (三)一些重要的散见知识点(三)一些重要的散见知识点1、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多边投资担保机国际开发协会、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选择)构(选择)2、世界贸易组织(选择)、世界贸易组织(选择) 第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二,关贸总协定签订以来,共进行

118、了第二,关贸总协定签订以来,共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轮多边贸易谈判,第判,第8轮称为轮称为“乌拉圭回合乌拉圭回合”; 第三,中国、中国台北、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均为世第三,中国、中国台北、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均为世贸组织成员;贸组织成员; 第四,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级会议;总理第四,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第五,世界贸易组织的表决规则。第五,世界贸易组织的表决规则。3、欧洲联盟、欧洲联盟 第一,欧洲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第一,欧

119、洲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第二,第二,1991年欧洲共同体通过经济与货币联盟条年欧洲共同体通过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通称约和政治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建立欧盟。建立欧盟。第十章第十章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一)国际经济争端的类型和性质(一)国际经济争端的类型和性质 国际经济争端的类型和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争端国际经济争端的类型和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争端的当事人身份。概括起来,国际经济争端的类型可以分为:的当事人身份。概括起来,国际经济争端的类型可以分为:不同国籍私人之间、

120、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不同国籍私人之间、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私人之间、国家与国际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私人之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在跨国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的法律争端。经济组织之间在跨国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的法律争端。其中,既有国内公法争议,也有国内公法争议;既有其中,既有国内公法争议,也有国内公法争议;既有国内争议,也有国际公法争议,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国际经国内争议,也有国际公法争议,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方式、适用法律都有所不同。济争端的解决方式、适用法律都有所不同。 (二)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方法(二)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

121、方法 概括而言,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概括而言,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司法解司法解决、调解解决和仲裁解决决、调解解决和仲裁解决几种方式。几种方式。 1、司法解决方式:国际司法解决和国内司法解决、司法解决方式:国际司法解决和国内司法解决 (1)国际司法解决方式)国际司法解决方式 国际法院解决争议的特点:(简答)国际法院解决争议的特点:(简答) 当事人限于国家,当事人限于国家,不包括私人、国际经济组织不包括私人、国际经济组织; 其管辖的行使需要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同意;其管辖的行使需要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同意; 受案范围有限: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受案范围有限: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 联合

122、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协定规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协定规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违反国际义务应予赔偿的性质和范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违反国际义务应予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围等。 (2)国内司法解决方式)国内司法解决方式 受案类型:不同国籍的私人之间的争议;国家与他国受案类型:不同国籍的私人之间的争议;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的争议(如国家和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私人之间的争议(如国家和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2、仲裁解决方式、仲裁解决方式 仲裁机构的类型:特设仲裁庭、常设

123、仲裁庭仲裁机构的类型:特设仲裁庭、常设仲裁庭(三)国际商事仲裁(三)国际商事仲裁 1、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或监督、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或监督 仲裁裁决可由法院撤消的情形(简答)仲裁裁决可由法院撤消的情形(简答) 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裁决内容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裁决内容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仲裁员行为不适当,如收受贿赂;仲裁员行为不适当,如收受贿赂; 违反仲裁规则和程序;违反仲裁规则和程序;仲裁事项属于仲裁地国法律不得仲裁的事项;仲裁事项属于仲裁地国法律不得仲裁的事项; 裁决违反仲裁地国公共秩序。裁决违反仲裁地国公共秩序。 2、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

124、决的承认和执行 应掌握的知识点:应掌握的知识点: (1)仲裁裁决要求仲裁裁决要求在内在内国承认和执行问题国承认和执行问题: 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申请执行。(2)仲裁裁决要求在国外承认和执行问题)仲裁裁决要求在国外承认和执行问题 外国或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要求我国承认和执行问题外国或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要求我国承认和执行问题 第一,遵守国际义务。我国是第一,遵守国际义务。我国是1958年纽约关于

125、外年纽约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的缔约国,和一些国家也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的缔约国,和一些国家也签订了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双边条约,在这种情况签订了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双边条约,在这种情况下,承认和执行缔约国境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是我下,承认和执行缔约国境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是我国应该履行的国际义务;国应该履行的国际义务; 我国在参加纽约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即我国在参加纽约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即“商商事保留事保留”和和“互惠保留互惠保留”。 第二,对等原则。在没有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按照对第二,对等原则。在没有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按照对等原则决定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

126、仲裁裁决。等原则决定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概说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概说一、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规范一、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规范(一一)国际法有关规范:主要包括国际法有关规范:主要包括1、关于司法和仲裁的国际条约、关于司法和仲裁的国际条约(如如1958年纽约公约,年纽约公约,即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2、专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国际条约、专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国际条约(如如1965年华盛年华盛顿公约,即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顿公约,即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3、双边经济条约的有关规范。、双边经济条约的有关规范

127、。 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司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司(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和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和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书等专织协定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书等专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国际条约对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调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国际条约对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调解、仲裁方式或其他特殊解决方式作了具体规定。中国为解、仲裁方式或其他特殊解决方式作了具体规定。中国为华盛顿公约签署国(华盛顿公约签署国(1990年年2月月9日)。日)。(二二)国内法有关规范:一些国家通过涉外经济立法、仲裁法国内法有关规范:一些

128、国家通过涉外经济立法、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国际经济争端的调解、仲裁或司和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国际经济争端的调解、仲裁或司法解决方式。法解决方式。 二、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二、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一一)司法解决方式:司法解决方式:1国际司法解决方式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国际司法解决方式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方式。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的法定组织之一。国际法的方式。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的法定组织之一。国际法院规约有关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是:院规约有关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是:(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

129、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前提。

130、 国际法院处理国际经济争端方面的职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国际法院处理国际经济争端方面的职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首先,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把国际经济法的。把国际经济法的其他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国际经济组织统统排除在外。因其他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国际经济组织统统排除在外。因此,它此,它只能受理国家之间的经济争端,不能受理不同国籍的私只能受理国家之间的经济争端,不能受理不同国籍的私人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经济人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私人之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争端组织与私人之间、国家

131、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争端。虽然,。虽然,国家可以代表其国民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但必须具备两个前国家可以代表其国民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但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代表其国民的政府必须居于原告地位;二是只能提条件:一是代表其国民的政府必须居于原告地位;二是只能对另一个国家起诉。因此,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充其量只扩及对另一个国家起诉。因此,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充其量只扩及实际上的国家与他国私人的经济争端,并且需要转化成为国家实际上的国家与他国私人的经济争端,并且需要转化成为国家之间经济争端的形式。之间经济争端的形式。 其次,由于其次,由于国际法院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国际法院不是凌驾于国家之

132、上的司法机关,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各国各国是否将特定案件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完全出于其意愿。从是否将特定案件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完全出于其意愿。从实践情况看,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和发表的咨询意见除了实践情况看,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和发表的咨询意见除了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之外,还包括联合国宪章的解释、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之外,还包括联合国宪章的解释、联合国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条约的解释和效力、国际法中联合国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条约的解释和效力、国际法中居民的法律地位、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及领土主权等方面的居民的法律地位、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及领土主权等

133、方面的争端。可见,国际法院未能独立担负起解决国家之间经济争端。可见,国际法院未能独立担负起解决国家之间经济争端的重要责任,更无法担负起解决其他种类的国际经济争端的重要责任,更无法担负起解决其他种类的国际经济争端的得要责任。争端的得要责任。2国内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各国法国内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各国法院解决的方式。各国法院主要受理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经院解决的方式。各国法院主要受理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国际上主要的涉外经济管辖权制度包括:济争端。国际上主要的涉外经济管辖权制度包括:(1)属地管辖权制度,即以当事人(主要是被告)的住属地管辖权制度,即以当事人(主

134、要是被告)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事情的发生地等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事情的发生地等地域地域因因素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素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2)属人管辖权制度,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为行使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制度,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依据的制度;(3)普通法管辖权制度,即以)普通法管辖权制度,即以实际控制实际控制为行使管辖权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依据的制度。 鉴于确定司法管辖权是受理特定案件、进行诉讼的前鉴于确定司法管辖权是受理特定案件、进行诉讼的前提,并往往同法律适用密切相关,从而直接影响案件的审提,并往往同法律适用密切相关,从而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135、一些国家的有关法律还明确规定了本国法院对此理结果,一些国家的有关法律还明确规定了本国法院对此类争端的司法管辖权。由于目前尚无各国普遍接受的调整类争端的司法管辖权。由于目前尚无各国普遍接受的调整各国法院管辖此类争端的规则,此类争端不可避免地属于各国法院管辖此类争端的规则,此类争端不可避免地属于若干国家国内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即产生了国内法院管辖若干国家国内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即产生了国内法院管辖权冲突问题。权冲突问题。即使没有国内法院管辖权冲突问题,由不同国籍的争端当即使没有国内法院管辖权冲突问题,由不同国籍的争端当事人选择管辖其争端的法院,也会产生困难。在实践中,事人选择管辖其争端的法院,也会产生

136、困难。在实践中,当事人都希望取得当事人都希望取得本国法院利益本国法院利益。解决这类问题的途径。解决这类问题的途径之一是选择第三国法院。在作此选择的同时,也可灵活选之一是选择第三国法院。在作此选择的同时,也可灵活选择实体法,包括当事人本国法律或第三国法律。为了寻求择实体法,包括当事人本国法律或第三国法律。为了寻求更公正合理地解决争端,当事人还可选择专长于审理该类更公正合理地解决争端,当事人还可选择专长于审理该类争端的法院。争端的法院。 各国法院还可受理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各国法院还可受理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一些国家,特别是拉丁美洲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确定本国法一些国家,特别是拉丁

137、美洲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确定本国法院受理本国与他国私人之间经济争端的专属管辖权。院受理本国与他国私人之间经济争端的专属管辖权。 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发生之后,他国私人也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发生之后,他国私人也可向其所属国法院或第三国法院寻求救济,但可能随之产可向其所属国法院或第三国法院寻求救济,但可能随之产生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在多数国家的实践中,如果外生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在多数国家的实践中,如果外国私人以东道国为被告,投诉其所属国或第三国法院,只国私人以东道国为被告,投诉其所属国或第三国法院,只有取得东道国的同意,有关诉讼才能进行。有取得东道国的同意,有关诉讼才能进行。 各

138、国法院不能解决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或国各国法院不能解决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争端。在实践中,争端双方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争端。在实践中,争端双方当事人同为国家、同为国际经济组织,或一方为国家另一当事人同为国家、同为国际经济组织,或一方为国家另一方为国际经济组织,均自愿放弃司法豁免权而接受第三国方为国际经济组织,均自愿放弃司法豁免权而接受第三国国内法院管辖者,尚无先例。国内法院管辖者,尚无先例。(二)调解解决方式。(二)调解解决方式。 调解是争端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即调解人)协助调解是争端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即调解人)协助下解决争端的程序。下解决

139、争端的程序。调解的主要优点在于能较快解决争端,调解的主要优点在于能较快解决争端,有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关系,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相互信任有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关系,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相互信任感和节省费用。感和节省费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就必须持续运用这种方式直至争端解决。调解人只具有促使就必须持续运用这种方式直至争端解决。调解人只具有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职责,无权不顾当事人的意愿,自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职责,无权不顾当事人的意愿,自行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因某种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因

140、某种理由在调解过程中不予合作,调解即告失败。理由在调解过程中不予合作,调解即告失败。 调解工作通常在常设仲裁机构的主持或协助下进行,一调解工作通常在常设仲裁机构的主持或协助下进行,一些常设仲裁机构,制定了调解规则或在仲裁规则中作出有关些常设仲裁机构,制定了调解规则或在仲裁规则中作出有关调解的规定。调解方式在解决国际经济争端中所起的作用比调解的规定。调解方式在解决国际经济争端中所起的作用比仲裁方式小。仲裁方式小。 调解组织:中国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组织:中国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会调解中心。(三三)仲裁解决方式: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端提交第三仲裁解

141、决方式: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端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裁决。者审理,由其作出裁决。 同调解解决方式比较,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是,同调解解决方式比较,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仲仲裁员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对争端作出裁决。裁决一般是终局性裁员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对争端作出裁决。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执行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显然,仲显然,仲裁解决方式比调解解决方式更能彻底解决争端。裁解决方式比调解解决方式更能彻底解决争端。 同司法解决方式比较

142、,同司法解决方式比较,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在于: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机构根据双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争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争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普遍适用于各种国际经济争端。因此,情况下,普遍适用于各种国际经济争端。因此,仲裁成为解仲裁成为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最主要的方式。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最主要的方式。 仲裁解决方式包括仲裁解决方式包括特设仲裁和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特设仲裁和常设仲裁机构仲裁两种两种方式。特设仲裁庭根据争端当事人合意并按照一定程序组成,方

143、式。特设仲裁庭根据争端当事人合意并按照一定程序组成,案件审理完毕即自动解散。常设仲裁机构则依国际条约或国案件审理完毕即自动解散。常设仲裁机构则依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而设立,可分为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和各国常设仲裁内法律而设立,可分为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和各国常设仲裁机构两种类型。特设仲裁庭和常设仲裁机构仲裁两种方式紧机构两种类型。特设仲裁庭和常设仲裁机构仲裁两种方式紧密联系,并且相互影响。密联系,并且相互影响。 一般来说,常设仲裁机构仲裁方式较有利于争端的解一般来说,常设仲裁机构仲裁方式较有利于争端的解决。主要原因首先在于,常设仲裁机构能为争端当事人提供决。主要原因首先在于,常设仲裁机构能为争端当事

144、人提供进行仲裁的必要条件;其次,常设仲裁机构能促成作出裁决进行仲裁的必要条件;其次,常设仲裁机构能促成作出裁决并能作出有关裁决是否具有最终约束力的技术鉴定;第三,并能作出有关裁决是否具有最终约束力的技术鉴定;第三,尽管常设仲裁机构通常在裁决特定争端的是非曲直中不起决尽管常设仲裁机构通常在裁决特定争端的是非曲直中不起决定作用,但它们可能通过原先积累的同类案例对有关仲裁员定作用,但它们可能通过原先积累的同类案例对有关仲裁员进行指导。进行指导。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一)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是1919年由

145、比利时、年由比利时、法国、意大利、英国和美国工商业界领导人建立的世界各国法国、意大利、英国和美国工商业界领导人建立的世界各国工商业者的国际团体,旨在通过民间企业的交往促进国际经工商业者的国际团体,旨在通过民间企业的交往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总部设于法国巴黎。济合作和发展。总部设于法国巴黎。1923年,国际商会设年,国际商会设立仲裁院,作为处理国际商事争端的国际性民间仲裁机构。立仲裁院,作为处理国际商事争端的国际性民间仲裁机构。1989年,为反映其跨国性,更名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年,为反映其跨国性,更名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仲裁院由仲裁院由主席一名、副主席八名、秘书长一名、技术顾主席一名、

146、副主席八名、秘书长一名、技术顾问一名或若干名以及其他成员组成。问一名或若干名以及其他成员组成。主席职位得由享有平等主席职位得由享有平等权利的两名共同主席担任主席不能参加仲裁院会议时,由一权利的两名共同主席担任主席不能参加仲裁院会议时,由一名副主席代替。仲裁院成员由国际商会各国家委员会根据一名副主席代替。仲裁院成员由国际商会各国家委员会根据一国一名的原则提名,再由理事会任命,任期三年。国一名的原则提名,再由理事会任命,任期三年。仲裁院本身不处理争端,其主要职能是:仲裁院本身不处理争端,其主要职能是:(1)保证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与仲裁规则的实施;)保证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与仲裁规则的实施;(2)指定

147、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事实上的仲裁员;)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事实上的仲裁员;(3)断定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断定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仲裁院通过多数表决制出决)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仲裁院通过多数表决制出决定。如造成票和反对票相等,仲裁院主席可投决定票。仲定。如造成票和反对票相等,仲裁院主席可投决定票。仲裁员的评议,需要六名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国际商会裁员的评议,需要六名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国际商会秘书长、仲裁院秘书长和技术顾问只能以顾问身份参与审秘书长、仲裁院秘书长和技术顾问只能以顾问身份参与审议。议。 适用仲裁院主持的调解或仲裁程序必须符

148、合以下条件:适用仲裁院主持的调解或仲裁程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争端必须属于一是争端必须属于国际商务争端国际商务争端,包括国际贸易、国际,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其他国际经济合作中所发生的争端,但不一定要求投资和其他国际经济合作中所发生的争端,但不一定要求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在不同国家有住所或活动,只要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在不同国家有住所或活动,只要包含涉外因素,就属仲裁院的管辖权范围。二是争端当事包含涉外因素,就属仲裁院的管辖权范围。二是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会员国或非会员国的私人之间或国家人各方的书面同意,会员国或非会员国的私人之间或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争端均可提交仲裁院调解或仲裁解决

149、,但当与私人之间的争端均可提交仲裁院调解或仲裁解决,但当事人双方必须达成有关仲裁协议。事人双方必须达成有关仲裁协议。 目前适用的是目前适用的是1998年年1月月1日起生效的国际商会仲日起生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裁规则。(二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成立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成立于于1917年,是瑞典最重要的常设仲裁机构。由于瑞典仲年,是瑞典最重要的常设仲裁机构。由于瑞典仲裁制度较完备,加之政治上的中立国地位,仲裁院逐渐发裁制度较完备,加之政治上的中立国地位,仲裁院逐渐发展成为东西方经济贸易争端的仲裁中心。展成为东西方经济贸易争端的仲裁中心。 仲裁院虽是斯

150、德哥尔摩商会的机构之一,但具有独立仲裁院虽是斯德哥尔摩商会的机构之一,但具有独立的地位和组织。仲裁院设立三人委员会。委员由商会执行的地位和组织。仲裁院设立三人委员会。委员由商会执行委员会任命,任期三年。担任委员会主席的委员由具有解委员会任命,任期三年。担任委员会主席的委员由具有解决工商业争端经验的法官担任。其他两名委员中,一名是决工商业争端经验的法官担任。其他两名委员中,一名是执业律师,另一名是在商界享有声望的人士。主席或委员执业律师,另一名是在商界享有声望的人士。主席或委员委托其副职工作时,副职具有与主席或委员同等的职权。委托其副职工作时,副职具有与主席或委员同等的职权。委员会的两名委员即构成法定人数。表决如未达到半数以委员会的两名委员即构成法定人数。表决如未达到半数以上,主席有决定权。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性的,不需要提上,主席有决定权。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性的,不需要提交商会复审。交商会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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