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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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妇 女女 权权 益益 保保 护护法法 律律 知知 识识 讲讲 座座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期,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期,对妇女权益保护提出了新要求对妇女权益保护提出了新要求 政治政治:提高妇女的参政比例,如何落实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文化:妇女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农村妇女完成义务教育的占47%,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义务教育,招生中仍存在性别歧视;劳动:劳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妇女享受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程度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全国平均覆盖率低;财产财产: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尤为突出;人身人身:拐卖妇女、利用

2、妇女进行色情活动、堕毙女胎、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问题日益突出;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家庭暴力问题困扰、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法律基础: 1992年,颁布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年,修正妇女权益保障法; 2012年,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法为主体,以婚姻法、劳动法等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为支撑;以特别规定为细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背景背景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于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

3、有重要意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施行20多年来,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如: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对女职工的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体制需要根据机构改革的变化作相应调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一)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一)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v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4、。法律除了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歧视女性不得歧视女性,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同工同酬这些平等的劳动权益以外,还特别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特殊保护。国家除了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之外,还特别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1、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v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平等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平等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v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5、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v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的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v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v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

6、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v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妇女三个特殊时期的保护v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v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7、,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v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v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案例:女工郑某在某制衣厂打工,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间为2006年1月10日至2009年1月10日。2006年8月,新婚不久的郑某怀孕。2007年1月10日,用人单位告知郑某其合同已到期,要终止劳动关系。郑某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其劳动权益,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

8、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案例v王女士于2003年8月入职深圳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2003年9月,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2004年2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而发生纠纷,请问:该公司能否单方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答:该公司不能单方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因为妇女权益

9、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及特别规定第五条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2、法律对妇女实施特殊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对妇女实施特殊的劳动权益保护劳动法劳动法v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v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

10、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v 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v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v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v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

11、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v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v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v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v(一)矿山井下作业;v(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v(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v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v(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12、v(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v(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v(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v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v(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v(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v(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v(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v(五)冷

13、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v(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v(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v(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v(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v(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v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v(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v(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v关于上述各问题中有关用语的含义是什么?v(

14、一)“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按照国家标准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确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v(二)“一级高处作业”:是指按照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v(三)“低温作业”:是指经常在5以下低温环境中的作业。v(四)“冷水作业”:是指上肢或下肢经常直接接触冷水的作业。案例:案例:陈女士在某工厂上班,由于行业要求,需要三班轮换。2007年4月,陈女士已怀孕7个月,工厂仍不调整其工作时间。陈女士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要求。分析: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不得安排女

15、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规定:夜班劳动指夜晚夜班劳动指夜晚2222时至次日凌晨时至次日凌晨6 6时时。陈女士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予以执行。3、妇女生育保险制度、妇女生育保险制度v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

16、作岗位。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 v法律基础:法律基础: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1994年国家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截截至至20082008年年5 5月,中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达月,中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达45374537万人,占全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国职工总数的43%43%。生育保险制度运行10年来,累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达到了435.4万人次,有

17、效地保护了女职工的权益。v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v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v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西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西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2012年年1月月1日实施)日实施) v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符合规定的下列支出:v(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v(二)生育的医疗费用;v

18、(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v(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v(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v第十四条女职工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v(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产假30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产假可延长到半年。v(二)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同时实施节育手术的,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v(三)产后放置宫内节育器,按产假另加2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v女职工产假期间

19、的生育津贴,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按天计发的,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作为每天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v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v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v预产期v预产期不上班工资应照发v法官提醒准妈妈们,法律为女职工孕产期劳动权益提供了最重要的两种保护

20、:一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经济利益,即“三期”的基本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二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休假权益,即休假时间不得压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v产检v产检算工时不能扣工资v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需要注意的是,进行产前检查时还应该按照企业的考勤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并注意留存相关诊疗记录,避免因为程序和证据问题,影响自己孕期合法劳动权益的维护。v流产v流产也有假,长短不一样v法官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

21、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该产假期间应当正常发放工资待遇,法官提醒广大女职工,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权的同时也不要过度维权。女职工在特殊三期劳动权益受侵害时如何维权?v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v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适用范围v第二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

22、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v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v一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v二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v三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二)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二)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离婚妇女的在财产分割上的权益离婚妇女的在财产分割上的权益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1、预防和制止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 第第4646条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23、 公公安安、民民政政、司司法法行行政政等等部部门门以以及及城城乡乡基基层层群群众众性性自自治治组组织织、社社会会团团体体,应应当当在在各各自自的的职职责责范范围围内内预预防防和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v相关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责任 第第5858条条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 曾倩生了女

24、儿后,其丈夫高某就冷曾倩生了女儿后,其丈夫高某就冷眼相看,动不动拳脚相向。眼相看,动不动拳脚相向。20062006年年9 9月的月的一天晚上,曾倩正在洗澡,高某突然冲进一天晚上,曾倩正在洗澡,高某突然冲进洗手间,几拳把曾倩打得右下颌骨骨折、洗手间,几拳把曾倩打得右下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被定为轻经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被定为轻伤。曾倩到派出所报案,高某被逮捕,经伤。曾倩到派出所报案,高某被逮捕,经法院审理被判九个月徒刑。曾倩提起离婚法院审理被判九个月徒刑。曾倩提起离婚时要高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曾倩时要高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曾倩的诉讼请求,判决高某承担的诉讼请求,

25、判决高某承担2 2万元的损害万元的损害赔偿费。赔偿费。 v分析:v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高某打妻子致轻伤,已构伤害后果的行为。高某打妻子致轻伤,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而被判有期徒刑。高某成了故意伤害罪,因而被判有期徒刑。高某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受害妻子可以在婚姻就存续期间直接向法院受害妻子可以在婚姻就存续期间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6、也可以在离婚时请求物质损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离婚时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把侵害事件告诉亲友邻居,一是能劝说施暴者,二是起警戒作用。向当地民政部门、妇联求助,可获得法律服务、医疗救治等人文关怀。紧急情况可以拨打“110”,公安机关已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应当注意人证、物证、鉴定结论的收集和保存,以备将来在追究对方责任或者诉讼时获取有利地位。妇女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的办法妇女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的办法妇女怀孕期间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n李某(女)于2004年12月和王某(男)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5

27、年2月,李某搬回娘家居住一直没有再回夫家。期间,王某曾多次打电话给李某,要求其搬回来住,但李某从没有答应。考虑到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好的感情,王某于2006年提出和李某离婚。这时,李某已怀孕。请问:王某可否提出离婚?答: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正常来讲,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婚姻法也规定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何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女方有重大错误,如因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人民法院查明属

28、实,是可以受理该离婚案的。2、离婚妇女在财产分割上的权益、离婚妇女在财产分割上的权益v相关法律:相关法律: 婚姻法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v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

29、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v新的司法解释用较大的篇幅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等款项的认定问题予以明确。司法解释规定,这些款项及费用,如果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则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v对于房屋价值及归属问题双方达不成协议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不宜以当初购房时的房款为依据,取得房屋一方给对方相对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的,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未

30、得到房屋的,可以获得相对应的补偿;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v夫妻间债权债务处理问题也成为新的司法解释关注的重点。司法解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欠外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其配偶主张权利的,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等。v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某诉称,1989年间认识了被告李某,因年幼无知,涉世未深,稀里糊涂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不久由于没有生活来源,被告又不务正业,经

31、常对我拳脚相加,我于1997年向乐平镇法庭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当时被告指天指地发誓保证重新改过,给了他一次机会。之后生活有所好转,小有积蓄,被告又做不懂行的行业亏损数万元,我辛辛苦苦经营生意时被告不思帮忙,还经常到外面鬼混,染上了毒品。更气人的是最近被告以和别人合伙开公司的名义背着我将数年来积下的资金拿走,故请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我们就是为这次做生意投了10余万钱的事闹离婚,我要求给我半年的时间,如果投资亏了本,原告要求离婚我同意v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隐瞒年龄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架,被告曾写保证书承认自己将原告打的伤痕累累,保证再不

32、打原告。次年原告不忍被告殴打即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被告再次写保证书保证不打原告,双方和好。2004年8月4日被告以挂失方法取走家庭存款156000元,在此前被告已拿走家庭现金35000元,原告感到气愤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v另查,2002年初原、被告共建4层砖混结构275.21平方米楼房一幢,存款156000元已被被告支取。v法院认为,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处事不冷静,态度粗暴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逐渐产生了裂痕。尤其是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和好给了被告一次机会,之后被告没有朝着和好方向发展,而是不尊重原告,对原告及其亲属善意的劝告置若罔闻,背着原告将家庭积蓄

33、的巨额资金取走。原告要求被告给以补偿,因表示放弃,不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应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分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财产处理:座落在乐平市某楼房一幢归原告所有;被告取走的156000元以及在同年7月份拿走的35000元共计191000元归被告程森松所有。(三三)妇女的财产权益妇女的财产权益v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如今,妇女已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那么如今,妇女已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那么在在

34、“妇女的继承权妇女的继承权”、“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等具体方面法律又是怎样规等具体方面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定的呢?1、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v法律基础法律基础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在以下情况,妇女可以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35、:在以下情况,妇女可以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当妇女身为人妻其丈夫死亡时,她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当妇女身为女儿,其父母死亡时,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当妇女身为母亲,其子女死亡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v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继承法继承法第十条第十条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v 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

36、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案例:厦门的吴女士的父亲在香港因意外过世,给四个子厦门的吴女士的父亲在香港因意外过世,给四个子女留下一处房产,但没有立下遗嘱。后来她的大哥将房女留下一处房产,但没有立下遗嘱。后来她的大哥将房产证上父亲的名字换成了自己。吴女士结婚后,该房一产证上父亲的名字换成了自己。吴女士结婚后,该房一直由大哥及父亲抱养的两个哥哥居住。直由大哥及父亲抱养的两个哥哥居住。19931993年,该处房年,该处房产被拆迁,三个哥哥都得到了安置房,惟独吴女士没有产被拆迁,三个哥哥都得到了安置房,惟独吴女士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哥哥的理由是:得到任

37、何补偿。哥哥的理由是:“女儿没有继承权。女儿没有继承权。” 评析:评析: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案例中的吴女士属于第一顺位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案例中的吴女士属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关系中男女权利平等。在遗产分配不公平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关系中男女权利平等。在遗产分配不公平的情况下,吴女士可以要求对父亲的遗产重新分配,调解不了的情况下,吴女士可以要求对父亲的遗产重新分配,调解不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父母尽义务较多的女儿可以多分遗产对父母尽义务较多的女儿可以多分遗产 继承法 第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

38、产时,可以多分。 妇女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立遗嘱处妇女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分个人财产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丧偶儿媳可否继承公婆的财产?v公民甲和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孙子)戊,儿子于2000年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乙于2005年先后死亡,留下房屋3间,问:谁可继承甲乙的财产?答:儿媳丁和孙子戊。因为继承法第7条第三款规定:

39、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以甲乙的女儿不能继承甲乙的财产。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妇女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所以甲乙的财产由其儿媳丁和其孙子戊继承。何为“代位继承”呢?“代位继承”是指儿子先于父母亲死亡;孙子女可代替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女儿先于父母亲死亡,外孙子女可以代替母亲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2、妇女对家庭

40、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v婚姻法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等的处理权。v 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3、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

41、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 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 案例:案例:黄姓妇女,黄姓妇女,19961996年结婚,婚后住在丈夫家。由于结婚前婆家年结婚,婚后住在丈夫家。由于结婚前婆家村已实行村已实行“30“30年不变年不变”,所以她没有在婆家村分到土地。由于田

42、,所以她没有在婆家村分到土地。由于田地少,家里从来没卖过粮,她说:地少,家里从来没卖过粮,她说:“我就这点田,就保自己吃饭,我就这点田,就保自己吃饭,去年不用买粮,今年稻子都淹死了,肯定要买粮吃。去年不用买粮,今年稻子都淹死了,肯定要买粮吃。”她的娘家她的娘家村离婆家只有村离婆家只有1 1里远,娘家还有她的承包地,但由她哥哥耕种。她里远,娘家还有她的承包地,但由她哥哥耕种。她说:说:“我嫁出去了,田就不归我了,种的粮食也不会给我的,我我嫁出去了,田就不归我了,种的粮食也不会给我的,我也不可能回去种。也不可能回去种。”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30条规定:条规定:“承包期内,妇承包期

43、内,妇女结婚,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女结婚,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妇女离了婚,村委会可否收回其承包地?v徐某(女)于1998年与邱某(男)结婚,2000年徐某以自己的名义承包了村委会耕地2亩。2004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徐某与邱某离了婚并在2005年与邻村人再婚,但户口还在原居住地,在新居住地也未取得承包地。今年年初,原居住地村委会以徐某再婚为由意欲收回徐某的承包地。问:原村委会可否收回其承包地?答:不可以。根据妇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1、提高自身素质2、学习法律知识3、敢于争取合法的权益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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