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批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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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项目建设建设用地涉及法律、法规和用地涉及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审批程序2016年8月5日1 三、建设用地预审二、建设项目用地选址 四、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 五、建设项目供地目录一、建设用地管理概况第1章建设用地管理概况n 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n 审批制度。包括土地征收审批和农地转用审批;n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n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n 补偿安置制度;n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用地管理基本制度建设用地管理总体框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供地(国有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020403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报批前工作程序批准基本程序报批后工作程序建设项目用地选址01第2章建

2、设项目用地选址一、前期准备工作-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土土地地管管理理法法在在总总则则中中第第4 4条条明明确确规规定定: : “国国家家实实行行土土地地用用途途管管制制制制度度。国国家家编编制制土土地地利利用用总总体体规规划划,规规定定土土地地用用途途,将将土土地地分分为为农农用用地地、建建设设用用地地和和未未利利用用地地。严严格格限限制制农农地地转转为为建建设设用用地地,控控制制建建设设用用地地总总量量,对对耕耕地地实实行行特特殊殊保保护。护。”国国务务院院土土地地管管理理法法实实施施条条例例第第1919条条规规定定 “建建设设占占用用土土地地,涉涉及及农农用用地地转转为为建建设设用用地地的的,

3、应应当当符符合合土土地地利利用用总总体体规规划划和和土土地地利利用用年年度度计计划划中中确确定定的的农农用用地地转转用用指指标标;城城市市和和村村庄庄、集集镇镇建建设设占占用用土土地地,涉涉及及农农地地转转用用的的,还还应应当当符符合合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土地地管管理理法法第第2626条条规规定定“经经国国务务院院批批准准的的大大型型能能源源、交交通通、水水利利等等基基础础设设施施建建设设用用地地,需需要要改改变变土土地地利利用用总总体体规规划划的的,根根据据国国务务院院批批准准文文件件

4、修修改改土土地地利利用总体规划。用总体规划。经经省省、自自治治区区、直直辖辖市市人人民民政政府府批批准准的的能能源源、交交通通、水水利利等等基基础础设设施施建建设设用用地地,需需要要改改变变土土地地利利用用总总体体规规划划的的,属属于于省省级级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土土地地利利用用总总体体规规划划批批准准权权限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选址方案论证时在用地方面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p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p在城镇规划区建设的项目是否符合城镇规划;p在城镇规划区外拟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的大

5、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独立选址项目要尽可能少占耕地,特别是不占或少占基本农田。p了解项目所在地征地费用和耕地开垦费标准。涉及土地的法定费用应列入项目预算,作为项目选址方案论证比较的因素之一。p独立选址的线性工程和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是否压覆重要矿床。p建设项目选址地质条件,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因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第3章建设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概念及要求建建设设项项目目用用地地预预审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建建设设项项目目用用地地实实行行分分级级预预审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

6、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土地管理法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第42号令)2建设用地预审的法律依据第第五五十十二二条条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可可行行性性研研究究论论证证时时,土土地地行行政政主主管管部部门门可可以以根根据据土土地地利利用用总总体体规规划划、土土地地利利用用年年度度计计划划和和建建设设

7、用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国国务院院土土地地管管理理法法实施施条条例例第第22条条、第第23条条对此此作作了了更更加加具具体体的的规定定“建建设项目目可可行行性性研研究究论证时,由由土土地地行行政政主主管管部部门对建建设项目目用用地地有有关关事事项进行行审查,提提出出建建设项目目用用地地预审报告告;可可行行性性研研究究报告告报批批时,必必须符符具具土土地地行行政政主管部主管部门出具的建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目用地预审报告。告。”用地预审的权限和程序建设项目实施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

8、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要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国土资源部预审。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出具预审意见。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

9、行,资金是否有保障;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建设项目预审的其它规定 建设项目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如何办理用地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在基本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后就可以申请办理用地预建设用地单位在基本完成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后就可以申请办理用地预审。这时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首先主动与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审。这时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首先主动与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

10、源局联系,介绍项目用地情况,提供项目选址布局图。联系,介绍项目用地情况,提供项目选址布局图。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项目选址区土地资源情况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项目选址区土地资源情况向用地单位提供涉及土地情况,包括拟用地的各类土地面积、特别是耕地用地单位提供涉及土地情况,包括拟用地的各类土地面积、特别是耕地面积、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绘制建设项目面积、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绘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图等,并在报送的用地规划审查图等,并在报送的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上签署意见。如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11、规划,但属于如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属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第2626条规定的可以条规定的可以调整规划的建设项目,则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项目调整规划的建设项目,则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同时报送。用地预审同时报送。第4章农用地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农用用地地转用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土土地地征征收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12、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土地征收的程序土地征收的程序报批前工作程序报批前工作程序批准基本程序批准基本程序报批后工作程序报批后工作程序农用地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第四四十十四四条条建建设设占占用用土土地地,涉涉及及农农用用地地转转为为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13、;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 123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A、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占用农用地;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矿山等项目,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事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国务院审批权限B、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D、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

14、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在设区的市土地总体规划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除需要国务院审批的以外,一律由省政府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村村民宅基地、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按土地利用总体年度计划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

15、,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0101若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属于国务院的,则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国务院同时审批02020303

16、若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均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则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省级人民政府同时审批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收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再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文件作为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依据之一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的关系报批前工作程序组织征地听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告知征地情况010203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收土地告知书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7、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依据内容形式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内容形式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国土资发201096号文件和川办函200873号文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征收调查结果确认书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

18、资发2004238号)文件、 国土资发201096号文件、川 办 函 200873号文件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据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保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听证的,在征地报批材料中要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至少3至5名村民代表签收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举行听证的,要报听证笔录,及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在听证中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内容征地方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听证笔录,放弃听证说明。形式组织征地听证批准基本程序以报国务院批准

19、单独选项项目报批为例:以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项项目报批为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二)初步设计方案的相关批复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涉及林业(林地审核同意书)、矿山(采矿许可复印件)等;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登记表; (六)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或说明; (七)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核文件; (八)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批准基本程序-以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

20、项项目报批为例以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项项目报批为例(续一):续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有批准权的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件装订清单 批准基本程序-业主缴纳规费以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项项目报

21、批为例以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项项目报批为例(续一):续一):耕地开垦费新增有偿费土地管理费社保费用补偿安置费报批后工作程序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支付征地安置补偿费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工作对征地批后实施的监管两公告一登记0201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内容: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 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主要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 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 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征收土地公告0102依据:征收土

22、地公告办法、国土资发2010 96号文件 内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45日日内 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主要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 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 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0201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内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 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 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

23、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 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 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征地补偿登记实施办法、国土资发2008135号和川办函200873号文件,四川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修订成果汇编依据标准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使用1、土地补偿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实施办法和川办函200

24、873号文件依据标准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使用2.安置补偿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实施办法和

25、川办函200873号文件,成都市等21个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2年修订)依据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征征收收土土地地的的各各项项补补偿偿、补补助助费费用用,应应当当自自征征地地补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 3个月内全额支付。个月内全额支付。使用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

26、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0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 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切实搞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落实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征地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 各地要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0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

27、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01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工作第5章建设项目供地建设项目供地建设项目供地建设项目供地基本概念基本概念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建设用地使用标准41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土地

28、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 基本概念基本概念42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适用范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规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划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建

29、设用地使用权划拨4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各类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划拨用地目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4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

30、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含办公)、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志、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进行。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志、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46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支付土地租

31、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租赁47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国家对企业出资的国家资本金或者股本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48国有土地授权经是指国家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特定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该企业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或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方式配置土地。说明:授权经营和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是国家给改制国有企业的一项特殊优惠政策,其适用范围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享受的。当前,有资格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方式

32、处置划拨土地资产的企业,应当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市、县无权以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49产业政策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属于结构上的调控。在建设用地供应上,与之配套的是两个目录,即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说明:一是限制和禁止供地目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二是违法闲置和禁止供地目录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和责任。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50“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

33、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节约集约用地是建设用地供应的最基本原则。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目前建设用地审查中主要执行的土地使用标准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建设用地使用标准51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主要针对单独选址项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目前已出台涉及公路、新建铁路、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石油天然气、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等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购成。其他有关标准。各地、各工业园区在国家有关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标准。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建设用地使用标准52提问答疑提问答疑Answer questions谢谢大家!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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