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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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经济法合同法(总则合同法(总则)NEXT经济法 合同法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合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特征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关系。其特征: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合同法(总则合同法(总则)NEXT经济法 合同法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要约要约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承诺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实

2、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合同法(总则合同法(总则)NEXT经济法 合同法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合同的成立无效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及其法律后果无效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及其法律后果是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代理代理(书P219)合同法(总则合同法(总则)NEXT经济法 合同法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原则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代位权撤

3、销权撤销权合同法(总则合同法(总则)NEXT经济法 合同法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担保概述合同担保概述担保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的概念与特征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概述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概述担保的方式(担保的方式(书P243)保保 证证抵抵 押押质质 押押留留 置置定定 金金合同法(总则合同法(总则)NEXT经济法 合同法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债务抵销债务抵销提存提存债务的免除与混同债务的免除与混同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法(总则合同法(总则)END经济法 合同法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承担违

4、约责任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书P24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时效时效(书P245)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的概述违约责任的概述BACK经济法 合同法合同的特征:合同的特征:2. 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1.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3. 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义务的文件。4. 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BACK经济法 合同法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2. 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3. 合同法从

5、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BACK经济法 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2.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4.4.公平原则公平原则 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5. 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

6、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BACK经济法 合同法1. 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可分为: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可分为:2.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可分为: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可分为:3.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代价,可分为: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代价,可分为:4. 根据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还是在当事人意思表根据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还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可分为:示一致后,仍

7、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可分为:5. 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形式才能成立,可分为: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形式才能成立,可分为:6. 根据某一合同是否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而存在,可分为:根据某一合同是否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而存在,可分为:BACK经济法 合同法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可分为:可分为:有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对无名合同只能适

8、用于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同时也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类似的规定执行。BACK经济法 合同法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可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可分为:分为: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BACK经济法 合同法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对价,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对价,可分为:可分为: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等。无偿合同

9、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不需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等。BACK经济法 合同法根据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还是在当事根据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还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可分为:能成立,可分为: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保管合同等。BACK经济法 合同法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形式才能成立,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形式才能成立,可分为:可

10、分为: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方可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对合同订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BACK经济法 合同法根据某一合同是否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根据某一合同是否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可分为:可分为:主合同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可存在的合同。 如:一般的买卖合同、借贷合同是主合同,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则为从合同 BACK经济法 合同法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3. 数量2. 标的4. 质量5. 价款或者酬金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 违约责

11、任8. 解决争议的方法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BACK经济法 合同法格式条款:格式条款: 又称附合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格式条款的适用可以简化签约程序,加快交易速度,减少交易成本。 1.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

12、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2. 如果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3.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4.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BACK经济法 合同法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书P214-215):):1.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形式的种

13、类:合同形式的种类: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当事人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2. 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具有方便易行的特点,但缺点是发生争议时难以举证确认责任,不够安全。3. 其他形式。其他形式。BACK经济法 合同法要约的发出、撤回、撤销和失效要约的发出、撤回、撤销和失效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发出要约的发出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要约 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必须:这种意思表示必须: (1) 内容具体确定。即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2) 表明经受

14、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履行了准备工作。BACK经济法 合同法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与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关于商业广告:关于商

15、业广告:(1)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则视为要约。如:悬赏广告(2)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ACK经济法 合同法要约的发出要约的发出(1)要约可以向特定人也可向非特定人发出;(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

16、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BACK经济法 合同法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要约失效的情形:(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书P216)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 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BACK经济法 合同法承诺的内容承诺的内容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期限承诺期限承诺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的特定人或非特定人向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

17、方式依要约要求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延迟承诺延迟承诺: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超过承诺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BACK经济法 合同法承诺的期限承诺的期限(书P216)1. 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

18、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2. 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是指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脑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2)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人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3. 承诺期间的起算BACK经济法 合同法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的法律效

19、力:承诺自生效时合同成立。1.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有效;3.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BACK经济法 合同法承诺的内容:承诺的内容: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1. 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则视为新要约;2.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

20、同的内容也以承诺的内容为准。BACK经济法 合同法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1.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 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 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1.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

21、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BACK经济法 合同法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确认合同成立的两种特殊情况: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BACK经济法 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

22、任(书P217)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经济法 合同法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23、、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1.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3.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4.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

24、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即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BACKBACK经济法 合同法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无效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及其法律后果:无效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及其法律后果: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成立与生效条件而不发生

25、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分为合同的全部无效与合同的部分无效。 合同无效的情形: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书P220)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及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与执行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与执行合同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BACK经济法 合同法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

26、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ACK经济法 合同法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免除或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约法律责任的条款。 BACK经济法 合同法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情形包括: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情形包括:(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撤销权消灭的情形:(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27、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BACK经济法 合同法1.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1)无效合同因违法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可撤销合同主要是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在合同被撤销之前仍是有效合同。对可撤销的合同是否撤销,或者采取撤销还是变更措施,完全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2.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执行: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执行:(1)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

28、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BACK经济法 合同法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当事人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 (一)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三)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29、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四)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五)合同的履行涉及第三人的,若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若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六)合同履行的其他规定(书P221):BACK经济法 合同法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30、;(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合同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其他履行问题的处理:其他履行问题的处理:BACK经济法 合

31、同法其他履行问题的处理:其他履行问题的处理: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 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关于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问题(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BACK经济法 合同法代位权:代位权: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

32、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已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务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的适用对象代位权的适用对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的行使BACK经济法 合同法代位权的适用对象:代位权的适用对象: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即债务人危及债权人利益的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主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如次债务

33、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出抗辩,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BACK经济法 合同法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书P223)BACK经济法 合同法(1)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

34、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的行使BACK经济法 合同法撤销权: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

35、务人负担。 撤销权的适用对象:撤销权的适用对象:债务人的积极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BACK经济法 合同法(1)撤销权的行使结果是恢复债务人相应的财产与权利,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3)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BACK经济法 合同法1.合同法中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2.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手续;4.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5. 合同变

36、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6. 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7. 因合同的变更致使一方当事人受到经济损失的,受损一方可向另一方当事人要求损失赔偿。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BACK经济法 合同法1.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是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2. 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也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3.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7、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债务转让合同不可转让的情形:BACK经济法 合同法(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4)债权人权利的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5)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不

38、受债权转让的影响。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优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权转让债权转让经济法 合同法 (1)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的除外。债务转让债务转让BACK经济法 合同法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 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佣合同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合同不可转

39、让的情形:BACKBACK经济法 合同法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有时当事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的原因BACK经济法 合同法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 是指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

40、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合意解除:合意解除: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1、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BACK经济法 合同法 (1)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接触合同的效力。 (2)当事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办理。 (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合同解除后,对合同已经履行部分,如果履行情况不影响当事人的利益,或合同性质决定其无法恢复原状的,则不适用溯及既往原则,如供电合

42、同。 (5)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BACK经济法 合同法债务抵销:债务抵销: 是指依法律规定的抵销条件抵销。 合同法第99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法定抵销:法定抵销: 是指由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抵销。 合同法第100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约定抵销:约定抵销:BACK经济法

43、 合同法提存:提存:1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书P242)(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3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4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5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6标的物提存后,合同终止,但债务人仍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7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

44、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8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BACK经济法 合同法债务的免除与混同:债务的免除与混同: 1 1债务的免除:债务的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2 2债务的混同:债务的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BACK经济法 合同法担保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的

45、法律特征担保的法律特征:(1 1)从属性)从属性 担保合同时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者外,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2 2)补充性)补充性 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一般只有在所担保的债务得不到履行时,才行使担保权利。(3 3)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性 担保可相对独立于所担保的债权发生或存在。如担保的成立须当事人另行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可继续有效。BACK经济法 合同法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概述: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概述:* 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书P225)无效的担保合同的责任无效的担保合同的责任(书P2

46、25)(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乡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责任的处理与反担保担保责任的处理与反担保BACK经济法 合同法* * 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书P225

47、):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2)上市公司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担保;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3)

48、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4)上述规定也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BACK经济法 合同法 (1)为体现债务主从关系,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2)为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可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法律约束力。 (4)以法律、法规限制流

49、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5)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6)为保证担保人的利益,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担保责任的处理及反担保担保责任的处理及反担保BACK经济法 合同法保证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

50、证人保证人1.保证人资格(书保证人资格(书226):):2.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责任承担:(1)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2) 各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保证方式保证责任保证责任BACK经济法 合同法(1)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2)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3)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

51、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为保证人。(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该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导致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

52、,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6)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资格保证人资格(书P226)BACK经济法 合同法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书保证合同的内容(书P227)(1)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 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的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

53、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4)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应当承担债权人因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NEXT经济法 合同法保证方式(书保证方式(书P227):):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未完) 又称补充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

54、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一般保证人的免责情形: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力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可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一般保证B

55、ACK经济法 合同法保证方式(书保证方式(书P227):):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继续) 是指当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护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连带保证BACK经济法 合同法保证责任保证责任保证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的责任范围:

56、保证的责任范围:主合同变更的责任处理:主合同变更的责任处理: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人的抗辩权与保证责任的认定:保证人的抗辩权与保证责任的认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BACK经济法 合同法主合同变更的责任处理:主合同变更的责任处理:1.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

57、担保证责任。3. 除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保证,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其中,如果此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是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此变更时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4. 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5.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NEXT经济法 合同法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未完):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未完):保

58、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1.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2.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之日起6个月;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5.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6.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

59、果。7.在合同约定或法律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BACK经济法 合同法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继续):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继续):8.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9.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

60、止。10.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11.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的,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BACK经济法 合同

61、法保证人的抗辩权与保证责任的认定:保证人的抗辩权与保证责任的认定: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因其保证责任并未免除而仍有权抗辩。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保证责任的认定:保证责任的认定: 关于“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相关规定: 保证人责任承担的其他情形:BACK经济法 合同法关于关于“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1.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

62、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2.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3.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4.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

63、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BACK经济法 合同法保证人责任承担的其他情形保证人责任承担的其他情形:1.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不再承担民事责任;2. 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体共保证的。3.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者外,保证人不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为同一保证人的除外。BA

64、CK经济法 合同法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1.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代位清偿的部分。2.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3.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4.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应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前,可以预先申报破产债权行使追偿权(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以免发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因

65、债务人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无法行使追偿权的情况。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BACK经济法 合同法抵押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的财产范围与效力抵押的财产范围与

66、效力 抵押合同与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与抵押物登记 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 物权担保重合时的清偿顺序与责任承担物权担保重合时的清偿顺序与责任承担 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 BACK经济法 合同法抵押的财产范围与效力抵押的财产范围与效力: (1) 担保法中可以抵押的财产为:(书P230) 担保法中不得抵押的财产为:(书P230-231)(2)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同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3)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

67、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受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4)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BACK经济法 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中可以抵押的财产为中可以抵押的财产为:(:(书P230) :(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商同意抵押的

68、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 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有效。 *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发生诉讼后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抵押有效。 *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BACK经济法 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中不得抵押的财产为中不得抵押的财产为:(书P230-231)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34条规定第5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

69、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以上述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以经法定程序确认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物小。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

70、为同意,抵押有效。 NEXT经济法 合同法抵押合同与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与抵押物登记 :(:(未完)未完)(1)抵押合同应包括的内容(书P231):(2)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其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该约定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3)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4)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超过抵押物实现价值的部分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5)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

71、押。抵押合同抵押合同BACK经济法 合同法抵押合同与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与抵押物登记:(继续)(1)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特定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书P232);(2)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4)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5)抵押物的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允许公众查阅、抄录或者复印;(6)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

72、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物登记抵押物登记BACK经济法 合同法抵押合同应包括的内容(书P231):(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NEXT经济法 合同法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 (书P232)(未完)(1)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因此而得到的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

73、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2)抵押权设定前卫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3)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4)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出租时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因此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

74、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BACK经济法 合同法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 :(书P232)(继续)(5)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抵押人转让未经登记的抵押物,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6)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

75、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就债务清偿提供相应得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7)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 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权人遭拒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未减少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NEXT经济法 合同法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 :(未完)1.

76、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清偿,如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害人可以依据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清偿顺序如下: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抵押物不足清偿的债权由债务人清偿。NEXT经济法 合同法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

77、的实现 :(继续)4.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孽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孽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收取孽息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孽息的义务人,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孽息。5. 抵押权人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BACK经济法 合同法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 :(继续)6.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

78、份额行使抵押权。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7.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如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其采取保全措施。NEXT经济法 合同法物权担保重合时的清偿顺序与责任承担物权担保重合时的清偿顺序与责任承担 :(未完)(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

79、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上述原则清偿;(3)未登记的抵押物,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4)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5)同日登记的抵押物(含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6)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7)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8)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

80、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BACK经济法 合同法物权担保重合时的清偿顺序与责任承担物权担保重合时的清偿顺序与责任承担 :(继续)(9)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10)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1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

81、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过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1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13)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BACK经济法 合同法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 :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1)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也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2)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3)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

82、权不得转让;(4)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5)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不得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6)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7)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BACK经济法 合同法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83、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动产质押的标的物 质押合同质押合同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权的行使质权的行使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除担保法另有规定外,动产质押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权利质押 可质押的权利包括:可质押的权利包括: 质权的效力与行使质权的效力与行使 BACK经济法 合同法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动产质押的

84、标的物 : 动产质押的标的物为:可转移占有的动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可作为动产质押的标的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BACK经济法 合同法质押合同质押合同 :(1)质押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质物移交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3)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4)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85、返还质物;(5)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6)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7)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效力不及从物。NEXT经济法 合同法动产质押动产质押质权的行使质权的行使 :(书P236)(未完)(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2)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

86、质物;(3)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4)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力,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6)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因此提存货物的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7)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

87、任,但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道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BACK经济法 合同法动产质押动产质押质权的行使质权的行使 :(书P236)(继续)(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9) 除合同另有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孽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10)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11)质权因质物的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12)质权人在质权

88、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13)转质权的效力优先于原质权,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设定的转质权无效,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14)出资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BACK经济法 合同法可质押的权利包括可质押的权利包括:(书P236)(1)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

89、的财产权;(4)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其中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收益权。NEXT经济法 合同法权利质押权利质押质权的效力与行使:质权的效力与行使:(书P236-237)(未完)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2)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票据、债券的出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民事责任;(4)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

90、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5)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孽息;(6)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BACK经济法 合同法权利质押权利质押质权的效力与行使:质权的效力与行使:(书P236-237)(继续) (7)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质权人

91、同意者除外。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8)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9)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10)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质权人同意者除外;(11)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2)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

92、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BACK经济法 合同法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的构成要件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留置担保的范围留置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的行使留置权的行使 BACK经济法 合同法留置权的构成要件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清偿其已到;(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非法强占债务人财产的,不能构成留置权;(3)债权与财产的占有存在牵连关系。N

93、EXT经济法 合同法留置权的行使留置权的行使 :(未完):(未完)(1)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留置财产的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不得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3)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4)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质权,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5)留置的财产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

94、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质权;BACK经济法 合同法留置权的行使留置权的行使 :(继续)(继续)(6)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7)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8)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9)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清

95、偿债务;(10)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BACK经济法 合同法定金定金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及其效力和责任承担定金合同及其效力和责任承担 NEXT经济法 合同法定金合同及其效力和责任承担定金合同及其效力和责任承担 :(未完):(未完)(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

96、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3)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4)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为定金合同;(5)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6)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7)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BACK经济法

97、合同法定金合同及其效力和责任承担定金合同及其效力和责任承担 :(继续):(继续)(8)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9)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0)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1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则不适用定金罚则;(12)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

98、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有关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BACK经济法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的概念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因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事先约定,如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对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免除责任的条款等。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和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

99、的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BACK经济法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一般及特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一般及特殊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的种类违约行为的种类 BACK经济法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以过错的存在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要件。 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过错; 在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债务人须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 (2 2)严格责任原则

100、)严格责任原则 该原则不以过错的存在作为要件,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 合同法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规定的违约责任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BACK经济法 合同法违约责任一般及特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一般及特殊构成要件(1 1)一般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都应具备的条件。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仅为违约行为一项,不以过错为要件。(2 2)特殊构成要件)特殊构成要件:指违约当事人承担特定形式的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如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要件等。BACK经济法 合同法违约行为的种类违约行为的种类1. 1. 按照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

101、行期限届满之前或之后,可分为:按照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或之后,可分为: (1)届期违约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 (2)预期违约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便以明示或暗示的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2. 2. 按照违约时合同义务是否得到当事人的履行,可分为:按照违约时合同义务是否得到当事人的履行,可分为: (1)不履行是当事人没有履行行为。 (2)不适当履行是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不符合合同约定。3. 3. 按照违约行为除违约后果外,是否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权益损害等侵权损害后果,按照违约行为除违约后果外,是否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权益损害等侵权损害后果,可分为:

102、可分为: (1)仅有违约后果的瑕疵履行 (2)伴有侵权后果的加害履行4. 4. 按照延迟履行的主题不同,可分为:按照延迟履行的主题不同,可分为: (1)债务人延迟履行 (2)债权人延迟履行BACK经济法 合同法继续履行继续履行 又称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继续履行的除外情形: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BACK经济法 合同法补救措施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

103、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BACK经济法 合同法赔偿损失赔偿损失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意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5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

104、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BACK经济法 合同法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 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

105、准适当减少。 3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能同时并用。BACK经济法 合同法免责事由免责事由 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与事项。 1一般的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其他法律对特定合同免责事由有规定的,适用于特定合同。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5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愿约定合理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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