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课件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568491190 上传时间:2024-07-24 格式:PPT 页数:44 大小:468.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44页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44页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课件(4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新新工工伤保保险条例条例解解读2019年2月21日 讲解制作:荆海霞安全生安全生产法律、法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决定已经已经2019年年12月月8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总理总理 温家宝温家宝 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年十二月二十日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共八章六十七条新工伤保险条例在内容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呈现出六大新的特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修改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支配收入的20倍

2、,而原来的一倍,而原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个月至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全国各地工月平均工资,由于全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职工的平均工资相差较大,同职工的平均工资相差较大,同样的工亡事故得到的一次性补样的工亡事故得到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差异太大。而修改后助金标准差异太大。而修改后的工亡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得到的工亡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得到统一,如果按照统一,如果按照2009年的全国年的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7175元元计算,那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那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3、为标准为1717520343500元,元,真正实现了真正实现了同命同价同命同价,这不,这不仅是人权方面的重大进步,而仅是人权方面的重大进步,而且更是对生命的尊重!且更是对生命的尊重!特点一特点二特点三特点四特点五特点六标准统一标准统一范围扩大范围扩大 待遇提高待遇提高 强调自律强调自律 简化程序简化程序 企业减负企业减负 原条例中规定参加工伤原条例中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群为企业和个体工保险的人群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型,而修改后的条商户两类型,而修改后的条例中新增了事业单位、社会例中新增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团体、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人群,使参保范围大大增加,人群,使参保范围大

4、大增加,使新增人群有法可依,有保使新增人群有法可依,有保可参,大大提高了新增人群可参,大大提高了新增人群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指数。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指数。 原原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一次性伤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个月的本人工资,而修改后的一次月的本人工资,而修改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为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为27个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个月的本人工

5、资,三级伤残为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个月的本人工资。不难看出,一至月的本人工资。不难看出,一至四级伤残标准分别提高了四级伤残标准分别提高了3个月,个月,这说明条例中有意把待遇向重度这说明条例中有意把待遇向重度伤残的人员倾斜,从而增强他们伤残的人员倾斜,从而增强他们的生活保障的系数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活保障的系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意义。原原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认定为工伤的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原来的规定可以说只要是受到机形之一,原来的规定可以说

6、只要是受到机动车事故的,无论责任在哪一方,受伤了动车事故的,无论责任在哪一方,受伤了就可以纳入认定的工伤情形之中,而修改就可以纳入认定的工伤情形之中,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后的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纳入认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纳入认定的工伤情形之中。这里面有两个重要的变的工伤情形之中。这里面有两个重要的变化,一个变化是事故的范围扩大,由过去化,一个变化是事故的范围扩大,由过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扩大到所有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扩大到所有交通事故;另一个变

7、化是责任主体发生变化,过去是另一个变化是责任主体发生变化,过去是不管是谁的责任,只有发生机动车事故的,不管是谁的责任,只有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就可以纳入工伤认定,关注的焦点在于是就可以纳入工伤认定,关注的焦点在于是否是机动车辆,而现在是分析谁要负主要否是机动车辆,而现在是分析谁要负主要责任,简单的说你自己违反交通规则(如责任,简单的说你自己违反交通规则(如闯红灯)而发生交通事故就不能纳入工伤闯红灯)而发生交通事故就不能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相反,你如果在人行道路上认定的范围,相反,你如果在人行道路上行走而被自行车撞伤将会纳入到工伤认定行走而被自行车撞伤将会纳入到工伤认定的情形之中。这就要求我们公民

8、严格要求的情形之中。这就要求我们公民严格要求自己,不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否则,伤自己,不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否则,伤而不保而不保。原条例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原条例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用人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的;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9、辅助器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者规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原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原条例中规定了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如果条例中规定了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如果没有行政复议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没有行政复议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操作程序比较复杂,致使行政诉讼,所以操作程序比较复杂,致使诸多工伤争议案件不了了之,企业主逃避诸多工伤争议案件不了了之,企业主逃避了责任,而劳动者的伤害无法得到合理的了责任,而劳动者的伤

10、害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而修改的条例中规定发生工伤争议补偿。而修改的条例中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大简化了操作程序,提高了工政诉讼,大大简化了操作程序,提高了工伤争议的效率。伤争议的效率。 新修改的条例中充分考虑到为新修改的条例中充分考虑到为企业减轻负担,一方面要求充分保企业减轻负担,一方面要求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同时又要兼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同时又要兼顾企业的可持续性的发展,所以修顾企业的可持续性的发展,所以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改前

11、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而修改后的这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而修改后的这部分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部分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减轻了企规定,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使企业能够持续、快速、业的

12、负担,使企业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健康发展。新工伤保险条例l第一章总则l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l第三章工伤认定l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l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l第六章监督管理l第七章法律责任l第八章附则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读宗旨:缴纳对象及范围l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总则l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伤保险工作。l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13、的工伤保险工作。l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政府职责政府职责(谁来负责、谁来承办)(谁来负责、谁来承办)第二章第二章工工伤保保险基金基金一、一、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二、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行

14、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缴纳标准)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缴纳标准)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三、工伤保险费率国家实行动态管理。三、工伤保险费率国家实行动态管理。四、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四、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

15、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五、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五、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六、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六、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用于本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三章工第三章工伤认定定l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16、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

17、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受到伤害的;(三)职工

18、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

19、、第十五条的规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l三、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l四、申报工伤的时间规定四、申报工伤的时间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

20、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30日内日内,向统筹地区社,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工或者其近亲属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

21、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在单位。l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

22、定。工伤认定的决定。l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l五、工伤认定生效时间规定五、工伤认定生效时间规定l六、申报工伤所需提交的相应财料六、申报工伤所需提交的相应财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

23、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24、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任。l七、工伤认定争议解决的依据七、工伤认定争议解决的依据第四章第四章劳动能力能力鉴定定l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l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l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级,最轻的为十级。l生

25、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三个等级:生活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完全不能自理、生活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部分不能自理。自理。l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四章第四章劳动能力能力鉴定定l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及所需提交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及所需提交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

26、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l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30日。劳动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四章第四章劳动能力能力鉴定定l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

27、、直辖市和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l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三)具有

28、良好的职业品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鉴定人员资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鉴定人员资质l劳动能力鉴定争议的解决劳动能力鉴定争议的解决第四章第四章劳动能力能力鉴定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结论之日起15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

29、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 1年后,工伤职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l第五章工第五章工伤保保险待遇待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

30、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l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以下为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形:工伤医疗待遇。以下为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形:.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

31、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l第五章工第五章工伤保保险待遇待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 3个不同等级个不同等级支付,

32、其标准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50%、40%40%或者或者30%30%。.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l第五章工第五章工伤保保险待遇待遇l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l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

33、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医疗待遇。l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由所

34、在单位负责。l工伤特殊情况阶段待遇规定工伤特殊情况阶段待遇规定l第五章工第五章工伤保保险待遇待遇l伤残待遇:伤残待遇: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伤残补助金补助金,其标准为:,其标准为:u一级伤残为一级伤残为2727个月的本人工资;个月的本人工资;u二级伤残为二级伤残为25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个月的本人工资;u三级伤残为三级伤残为2323个月的本人工资;个月的本人工资;u四

35、级伤残为四级伤残为21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其其标准为: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l第五章工第五章工伤保保险待遇待遇l第五章工第五章工伤保保险待遇待遇(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

36、续后,(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险待遇。l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保险基金补足差额。l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l第五章工第五章工伤保保险待遇待遇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37、:待遇:l(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为其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五级伤残为18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个月的本人工资;l(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其标准为其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

38、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l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l第五章工第五章工伤保保险待遇待遇三、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39、享受以下待遇: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伤残补助金助金,标准为:,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七级伤残为1313个月的本人工资;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八级伤残为1111个月的本人工资;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级伤残为9 9个月的本人工资;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十级伤残为7 7个月的本人工资。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40、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l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l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l第五章工第五章工伤保保险待遇待遇l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伤保险基金领取

41、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l(一)丧葬补助金为(一)丧葬补助金为6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l(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40%,其他亲属每人每,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月30%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增加10%10%。核定的各

42、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l第五章工第五章工伤保保险待遇待遇工亡工亡职工待遇工待遇l(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20倍。倍。l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l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

43、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二)项规定的待遇。l第五章工第五章工伤保保险待遇待遇l第五章工第五章工伤保保险待遇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

44、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l第五章工第五章工伤保保险待遇待遇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

4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三)拒绝治疗的。l第五章工第五章工伤保保险待遇待遇l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l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用人单

46、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在单位承担。l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l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保险待遇费用。l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

47、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l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解决方案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解决方案l第六章第六章监督管理督管理一、一、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

48、险费;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经办机构的职责经办机构的职责l第六章第六章监督管理督管理社

49、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的职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的职能1.1.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名单。2.2.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3. 3. 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50、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4. 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见。5.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 6.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

51、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 7.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行监督。l第六章第六章监督管理督管理 1. 1.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2.2.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

52、行监督。 3.3.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l 社会组织、工会及个人社会组织、工会及个人l第六章第六章监督管理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

53、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异议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4、的情形l第七章法律第七章法律责任任 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

55、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

56、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l第七章法律第七章法律责任任l第七章法律第七章法律责任任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57、;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 2倍以上倍以上5 5倍以下的罚款;情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第七章法律第七章法律责任任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

58、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l第七章法律第七章法律责任任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

59、,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 1倍以上倍以上3 3倍以下的罚款。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纳金

60、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正,处20002000元以上元以上2 2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l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

61、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l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

62、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l 本条例自本条例自20192019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行。第八章附第八章附 则则l第八章附第八章附 则本条例解本条例解读结束束 ,有,有不妥之不妥之处,敬,敬请批批评指正!指正!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再见!再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