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条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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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消防条例江江 西西 省省 公公 安安 消消 防防 总总 队队一、修订的必要性一、修订的必要性 江西省消防条例 于1995年12月20日颁布实施,并先后于1997年、1999年、2001年进行了三次修订。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使我省消防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在推动全省各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火灾预防、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我省消防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消防责任主体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火灾预防管理的有关制度不够完善、消防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制约了我省消防工作的开展。2

2、008年10月28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颁布,原条例的一些规定与上位法也不相一致,消防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还需要地方立法加以细化。 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我省消防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消防法,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再次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总队于2008年11月全面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成立了条例修订小组,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在调研的基础上,召集相关部门人员认真讨论,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江西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报请省政府审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二、修订的经过二、修订的经过 在省政府、省人大审议期间,总队

3、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法制委,征求全省设区的市和部分县的政府及人大常委会意见,召开省直部门座谈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赴省内、外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再次对江西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论证,经过多次修改,不断完善,最终于今年9 9月月1717日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高票通过,并将于2010年1111月月9 9日日正式实施。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江西省消防条例分为总则、消防安消防安全责任全责任、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九十二条七章九十二条。条例从我省消防工作实际出发,对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细化,并有所突破,适应了我

4、省消防安全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解决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二十个二十个方面:(一)建立责权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一)建立责权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新设消防安全责任一章,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社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社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民物业服务企业、公民等各类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补充细化,使各类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更加明确清晰。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

5、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府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全面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加

6、强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援队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

7、防队。 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按规定由地方承担的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应急救援车辆、装备和物资购置,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应急救援车辆、装备和物资购置,由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合理编制需求计划和经费预算,本由各级综合性应急

8、救援队伍合理编制需求计划和经费预算,本级财政专项安排。级财政专项安排。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消防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训练教育基地、抢险救援消防训练教育基地、抢险救援保障基地、保障基地、消防装备等内容。 消防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三)强化社会单位(三)强化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四个能力”建设建设 第八条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

9、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四)明确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法律地位(四)明确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本省消防技术标准。准的,应当符合本省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

10、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商场、宾馆、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在明显位置标明紧急疏散警示,并配置必要的逃生、救生器材。 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营业性包房,应当按照消防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营业性包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开设外窗。技术标准开设外窗。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罚款:

11、(一)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营业性包房未按照消防技(一)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营业性包房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开设外窗的;术标准开设外窗的; (二)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三)在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五)加强重点场所火灾预防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安全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众聚集场所。 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禁止进行电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12、。作业。 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营业性包房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开设外窗的; (二)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三)在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三)在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在公共娱乐场所的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

13、公安机关在公共娱乐场所的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

14、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施工单位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手册等形式,向乘客宣传防火措施、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难、逃生方式

15、等消防安全知识。(六)完善对建设工程的监管(六)完善对建设工程的监管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修改消防设计建设单位修改消防设计后不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后不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进

16、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六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搭建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下罚款。 (七)加大对建筑内部装修

17、、装饰材料的监管力度(七)加大对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的监管力度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监督下,对具有防火性能要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监督下,对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依照求的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见证取样记录及检验报告应当存

18、档备查。样检验。见证取样记录及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建筑保温材料或者室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建筑保温材料或者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规范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和维护(八)规范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和维护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

19、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七)确定

20、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成立相应的消防组织; (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应当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和维护。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和维护。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根据需要逐步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根据需要逐步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与城市火

21、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第第七七十十五五条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属属于于人人员员密密集集场场所所和和易易燃燃易易爆爆场场所所的的消消防防安安全全重重点点单单位位,对对单单位位处处五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九、强化重点单位内部消防管理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和易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

22、单位,对单位处五千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十、强化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十、强化个体工商户的监管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单位的规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单位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告。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责令限期改

23、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 十一、加强物业服务的监管十一、加强物业服务的监管(十二)加大消防安全培训力度(十二)加大消防安全培训力度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专(兼)职消防队员;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人员; (四)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 (五)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 (六)消防产品检验、维修技术人员;消

24、防产品检验、维修技术人员; (七)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人员;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必须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允许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

25、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 (十三)加强消防产品和(十三)加强消防产品和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向社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省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和消防技术服会公布在本省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务机构的基本信息。 (十四)加大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推行力度(十四)加大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推行力度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歌舞厅、影剧院、网吧等公共娱歌舞厅、影剧院、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

26、乐场所应当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责任险。鼓励、引导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十五)明确了合同制消防员的法律地位(十五)明确了合同制消防员的法律地位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合同制消防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协助公安合同制消防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火灾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事故调查等工作。(十六)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十六)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

27、罚权 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

28、条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防范措施在野外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七)增加了临时查封可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保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保障消防安全,可以对依法临时查封的场所采取切障消防安全,可以对依法临时查封的场所采取切断电力、燃气供应等措施,电力、燃气等相关单断电力、燃气供应等措施,电力、燃气等相关单位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

29、位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十八)体现过罚一致原则(十八)体现过罚一致原则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在检查记录上注明。处罚,在检查记录上注明。十九、加强电气火灾的预防十九、加强电气火灾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电设施、线路定期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线路,对私接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可以停止供电。 单位和个人

30、敷设电线、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定期检测、清洗和维护,及时更新老化的电气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违规操作。(二十)进一步加强了农村消防工作(二十)进一步加强了农村消防工作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当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纳入城乡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

31、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消防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配置和维护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损坏、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新建居民住宅区、开发区、工矿区、旅游度假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其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防火间距,并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规定保持防火间距,并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在春节、清明等节假日以及农村火灾多发季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在野外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可燃物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在农业收获季节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查处焚烧秸秆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不足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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