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复印件的法定效力与归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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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文复印件的法定效力与归档价值范文大全文秘知识写作指导 公文复印件的法定效力与归 档价值近期通过业务讲座、通过电子邮件笔者常常被在实际工作第一线的同行反复咨询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道理不深在基层文件和档案工作中却很有普遍性值得问也值得答。以下便是其中两例。【案例一】某单位就某问题向上级机关写了 一份请示结果收到上级机关 一份复印件。从该复印件上可见这是上级机关对于该请示机关的原件批回即在原请示文尾空白处仅批有同意”字样没有任何签名在上面加盖了上级机关印章后将请示原件复印原件留在上级机关存档 复印件代替批复发回原请示机关执行。在实际工作中这样的行文很常见。问题:这样的复印件是否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

2、?【评析】这样的复印件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有的单位规定 在加盖原拟文单位正式公章后的公文复印件 可以作为正式公文使用。”这样的规定语义含混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有一定距离(以在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 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这一简单的解释在面对文书处理实际工作的复杂情况时需 要明确以下几点:首先本案中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请示采用了原件批回方式 来处理。这种办文可行吗?为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上级机关对下级请示原件批回是文书处理工作中历来就有的一种简易行文方法是 可行的。问题在于本案中的上级机关将原件批回文件的复印件下发给请示机关执行复印件作为

3、正式批文使用却缺乏必要的认证和相 应的标志显然会使办文初衷大打折扣。其次本案中的复印文件上已经批有同意”字样而且加盖了上级机关印章是否就可以作为正式公文使用了呢?回答是否定的。本案中下级机关收到原件批回的请示仅为复印件具有批示和印章原始痕迹的原件并未真正 原件批回”。从公文稿本角度看复印件仅仅属于副本一般不具备公文正本的法定效用。作为副本的复印件要同公文正本一样具有法定效力需要经过 认证。在实际工作中目前通用的认证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对原件进行技术性处理并注明翻印机关对直接翻印下发的公文副本进行认证。即在不违反公文发放范围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简单的技术性处理保留原文眉首和主体部分的原状取掉文尾落款

4、处原发文机关 的印章标志在版记部分的印发说明栏注明“xx“xx 机关 xxxx 部门 xxxxxxxx年 x x 月 x x 日翻印”发放范围栏中注明翻印文件发放范围。经此认证翻印机关对翻印文件的文字内容的准确性负责翻印文件在法定的发文范围内可作为正式公文执行。由于在允许的范围内直接将文件翻印下发可以代替层层照抄照转的转发性文件眼下不少地方、 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细则中都 将此行文方式明文规定为精简文件的措施之一。二是通过在文件上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对要作为正式公文执行的一般复印文件进行认证。即在复印件上由有权机关加盖复印件与正式文件内容相符合同台”等字样的专用印章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上加盖鉴

5、证章”档案部门履行开具档案证明的法定职责时在档案文件复 印件上加盖档案证明章”都属于此类认证。由于更多的机关单位并没有这样专门的证明章还可采用另外的方式认证。如复印机关可以在复印文件上加盖本机关印章以为鉴证。本案中将请 7K7K 原件批回的上级机关就应该将有关领导批有同意”并签上姓名和年月日的请示原件进行复印再在原件和复印件上的批语处分别盖上机关印章前者存档后者下发原请示机关执行。注意:一是应该先复印后盖章二是由于此时所盖的机关印章 属于鉴证章不能盖在该复印文件落款处 (落款处已盖有原制发机 关印章)只能盖在其页面的空白处为了不损坏文件原貌有的机关 规定原件批回文件统一在文头批 7K 域中加批语盖印章又醒目又 规范。三是需要明确的是鉴证章不是生效章其下面必须注明需要证 实的某一具体状况并由责任人签名(姓名、时间)方能使所盖印 章发挥鉴证作用。而本案下级机关收到的请示的原件批回件先盖章后复印鉴证 章下仅有 同意”一词没有领导人签名和日期其法定效力何以证 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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