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件第4章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68470964 上传时间:2024-07-24 格式:PPT 页数:24 大小:1.07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件第4章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件第4章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件第4章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件第4章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件第4章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件第4章》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件第4章(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第4 4章章合同法规及其案例分析合同法规及其案例分析4.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及基本原则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及基本原则1合同的概念 2合同的法律特征我国合同 法第2条采用狭义的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合同的主体是经法律认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3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规定了十五大类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2、(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 4.1.2合同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1.合同法的概念广义的合同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合同法是由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 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地方性合同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规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缔结、参加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组成的。狭义的合同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本书讲的合同法是狭义的。2.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3、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是平等主体:法人、经济组织、自然人之间的买卖、借贷、租赁、赠与等合同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原则1.1.4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所以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的约束力表现为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4.2合同的订立及实例分析4.2.1合同的形式与内容(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它形式。(

4、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者报酬。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4.2.2合同的格式条款合同的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因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第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4.2.3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备两个条件

5、: 内容具体确定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可以撤销,但附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此付出代价的要约,不能撤销。 (1)承诺,也称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无条件同意要约的承诺一经送达到要约人则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具备 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区别要约邀请(2)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将承诺的意思表示送达给要约人。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

6、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也就是说,承诺方式原则上是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包括口头、 书面等明示的形式。 (3)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生效的时间,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1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订立的方式决定合同成立的时间。(1)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口头承诺生效时成立。(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应当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

7、立合同的,一方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的,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如果双方都未提出签订确认书,则仍然是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4)法定或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即承诺生效的地点。根据承诺的方式和承诺生效时间规定的不同,合同成立的地点也不同。(1)承诺需要通知的,要约人所在地为合同成立地。(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受要约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行为的地点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

8、成立的地点。(4)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2.5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 (2)特点 (3)类型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实施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 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侵犯对方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4)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2)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4.3合同的效力及实

9、例分析合同的效力及实例分析1合同的效力 2.合同生效的条件 3.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生效的一般原则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合同生效附加了条件或期限,则合同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或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失效。(1)当事人须有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的形式合法。是指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所附条件和期限即为合同的附款,它们控制合同效力的发生和消灭。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时,视为条

10、件不成就。2.附款的合同4.3.3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1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 3表见代表行为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叫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行为有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称表见代表,表见代表行为有效。4.3.4效力待定合同及类型1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2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

11、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合同归于无效。(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4.3.5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基本特征就是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订立的合同。1无效合同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种类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 同 ,是指欠缺合同有效要件 ,一 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

12、撤销的合同。 4.4合同的履行及实例分析合同的履行及实例分析4.4.1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1)全面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的原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标、行标履行 或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市场价格履行 或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7)交付期限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到

13、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到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4.4.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 .不安抗辩权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 定 时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未来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合 同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先履行一

14、方可以中止履行 4.4.3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4.4.4合同履行中的撤销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害到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及第三人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债权人享有撤销 该行为的权利。 4.4.5合同履行中的担保1.保证2.抵押3.质押4.留置5.定金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

15、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能抵押的其它财产。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3.合同的终止 4.5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 主体的变更。而狭义的合同变更只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定法律事实 的出现而不复存在。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终止的七种情形。合同转让的七种情况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 合同解除3 .债务相互抵消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 债权人免除债务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4.6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1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违约责任的免除 (1)不可抗力的概念 (2)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一方的义务(1)继续履行. (2)支付违约金. (3)赔偿损失. (4)承担侵权责任. (5)采取补救措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