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授课幻灯(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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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阳光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解 读市信访局 办信处课程主要内容:课程主要内容:制定阳光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意义阳光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具体内容下一步的工作要求一、制定阳光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目的制定 阳光信访工作管理办法是为了落实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高效的阳光信访工作新模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 推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提升信访工作效能和公信力。二、阳光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具体内容(一一)构成部分构成部分一、总则二、领导责任制和首办责任制三、登记、受理与管辖四、办理五、告知与送达六、满意度评价七、复查复核八、督办和督查九、考核通报和责任追求十、附则(二)章节解析(

2、二)章节解析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主要讲了实行主要讲了实行阳光信访工作管理办法阳光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的意义意义,建立阳光信访信息系统的,建立阳光信访信息系统的作用作用,规定了单,规定了单位领导及首办责任人的位领导及首办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坚持的,坚持的原则原则,信访,信访人人查询查询的方式及评价办法,以及利用阳光信访系的方式及评价办法,以及利用阳光信访系统生成统生成考核考核数据的问题。数据的问题。第二章第二章 领导负责制和首办责任制领导负责制和首办责任制 (总则中)第四条第四条 规定 阳光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首办责任制。坚持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

3、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 第第八八条条 信访工作坚持领导负责制。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机关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组织完成信访工作绩效目标,确保不发生因信访问题处置不当而引起群体性、极端性和媒体负面炒作等问题。 第九条第九条 信访事项办理实行首办责任制,严格执行信访事项谁受理,谁负责转送、交办、督办,并负责跟踪落实办理结果。首办责任人按照“谁先登记录入、谁先受理办理”原则确定。(一)信访工作机构首办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主要职责:1.及时登记录入、转送交办及告知;2.督办转交办信访事项及时受理、按期办

4、理;3.检查、督促有权处理机关纠正不当办理方式、不当信访文书;4.督查“不满意”评价信访事项;5.推动信访事项案结事了、三级终结;6.提请信访工作机构行使“三项建议权”(即改进工作建议,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建议)。(二)有权处理机关首办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主要职责:1.承办上级有权处理机关和本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2.对转送交办给下级有权处理机关的信访事项进行督办;3.依法按期办理本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4.自查“不满意”评价信访事项;5.确保信访事项案结事了、三级终结;6.信访案卷归档。 第十条第十条 同一信访事项转送、交办过程中,各个层级的首办责任人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

5、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处理机关自行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同级信访工作机构负有督办督查职责,应确定首办责任人督办督查。未确定的,该信访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是首办责任人。 第三章第三章 登记、受理与管辖登记、受理与管辖第一节第一节 登登 记记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一)来信、来访,通过录入登记建立账户,并向信访人提供查询码,查询码视为信访人账户。 (二)网上信访,由信访人自行注册账户。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来信、来访,无论是否受理,都应当在阳光信访系统中录入登记。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登记内容应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包括: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

6、等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来访登记应当场完成,来信应自收件之日起当日阅信,当日完成登记。来访登记表、来信原件及相关材料应一并扫描录入系统。 网上信访以信访人向“市长信箱”等途径提交信件成功即完成登记。第二节第二节 受受 理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在收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建议、意见: 1.对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建议、意见; 2.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建议、意见; 3.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

7、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4.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建议、意见。(二)投诉请求: 1.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2.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三)依法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应当受理:(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三)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十

8、八条第十八条 属于应当受理的初信初访事项,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现规定为自然日)内,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并告知信访人:(一)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其中有利于完善政策、改进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上报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决策参考,或转送有权处理机关研究。(二)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转送交办给有权处理机关办理。(三)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有关负责同志或转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处理。(以市信访局为例,市管干部的揭发控告不录入系统,按领导的批示办理,其它的录入后简单办理)。(四)对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

9、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决定。第三节第三节 不不 予予 受受 理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三)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四)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处理权限范围的;(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六)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七)采取走访形式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不予受理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10、并明确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下列信访事项属于“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一)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照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依照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11、不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五)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六)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照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请求村民委员

12、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依据“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按下列要求处理

13、:(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包括:1.信访人提供的协议、合同、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来信中有明确言词证明;3.来访登记表中有信访人签名确认的言语表述等证据。(二)严格公文审批程序。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应当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三)不予受理告知书和相关证据应扫描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并建立信访案卷存档备查。第四节第四节 不不 再再 受受 理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超过复查(复核)期限的;(二)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批认定办结的;(三)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阳光信访系统的;(四)2005年5月

14、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不予(不再)受理决定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自行及时改正,并重新予以受理;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下级信访工作机构作出的不予(不再)受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责令下级信访工作机构改正,并重新受理。 信访工作机构认为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不予(不再)受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可行使“三项建议权”。第五节第五节 管管 辖辖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定管辖权。 信访事项发生地的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各自职责分工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

15、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处理机关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向不同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阳光信访系统中先行登记的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机关先行管辖。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有关机关对没有管辖权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阳光信访系统向转交办机关提出管辖异议,经核实确认后可退回信访事项,由转交办机关将信访事项转交有管辖权的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管辖确认,办理期间不得再以管辖异议为由退信,不得以管辖异议为由答复信访人。确需退信另行确认有权处理机关的,原

16、有权处理机关及首办责任人承担未及时受理的责任。 国家、省信访局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不属于我市管辖的,由市信访局汇总后当日统一上报。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各方协商受理并确定主办单位;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和主办单位; 有权处理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管辖。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区划与实际管辖不一致的,以实际管辖为准。第四章第四章 办办 理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有权处理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后,应严格按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结回复规范,认真组织办理并将办理情况登

17、记存档。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办理流程 (一)约见信访人,听取其陈述事实和理由,做好谈话笔录;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四)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五)将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制作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六)落实处理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办理时限 (一)普通信访事项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答复信访人;原则上不再延期。 确因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由该有权处理机关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

18、)限期办理信访事项 1.对信访人反映水、电、气等涉及民生及公共服务类问题,有权处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并答复信访人。 2.对国家、省、市交办信访事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有权限定办理期限,有权处理机关应在限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简单办理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对下列事项可进行简单办理,收件之日起15日内在阳光信访系统中直接告知信访人。 (一)表扬、贺电、感谢信,告知收到、表示感谢并存查;(二)商业推销、广告、宣传册,存查;(三)逻辑混乱,无实质内容,无明确信访目的,存查。(四)办理期内重复来信来访、已出具不予受理告知

19、书的,直接回复不予受理并存查。(五)网上信访中,能当场答复的一般咨询类问题,采取直接回复方式告知。(六)检举揭发类问题,采取直接回复方式,告知信访事项已转纪检部门;(七)由市信访局确认的其他可简单办理的事项。 简单办理应报经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负责人审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办结回复 (一)起草信访文书。首办责任人应按以下格式要求,起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纸质送审稿),严格按照行政公文审批流程报送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1.自行受理或上级转办信件。应具备六要素,即:标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办理单位、落款、行政公章。 2.上级交办信件。 (1)办结报告。由有权处理机关名称、文号、签发

20、人、标题、正文(包括信访工作机构交办函号及基本情况,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调查情况,处理意见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回访信访人的情况,处理意见落实情况等)、落款、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和附件组成,由有权处理机关领导签发并加盖行政公章。 (2)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信访人签字栏情况。应由标题、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办理单位、行政公章、日期、信访人签收手迹等组成。信访人拒绝签署意见或未签名的,应有详细情况说明。 (二)审核签发。有权处理机关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当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纸质送审稿)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审慎签发。审核要求: 1.信访人提出的事项事实已经调查清楚; 2.适用

21、的法律、法规、政策正确; 3.处理意见恰当并落实到位; 4.无不宜公布的数据和情况; 5.无错别字、歧义语句。 (三)制作、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首办责任人根据审核签发的送审稿制作正式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加盖行政公章后,向信访人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四)扫描、存档。首办责任人将已履行签收手续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扫描上传至阳光信访系统,提交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通过领导审批账号在网上复审,核对无误后,阳光信访系统存档备查。 首办责任人将该信访事项办理过程的相关纸质文件装订归档,要确保纸质件、电子稿、扫描件“三件统一”,防止被修改后恶意炒作。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阳光信访

22、系统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与纸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具同等效力,信访人下载后可作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依据。第五章第五章 告知与送达告知与送达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信访文书必须告知或送达信访人。第一节第一节 告告 知知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下列信访文书采取告知形式出具给信访人,包括:(一)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二)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三)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四)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五)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六)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七)信访事项申请复核受理告知书第三十七条 告知形式:(一)当面告知。当场向信访人出具告知书,并履行签收手续。(二)邮寄告知。挂号邮寄

23、告知书给信访人,挂号凭证粘贴在签收栏备查。(三)阳光信访系统告知。经留有真实手机号码的信访人同意,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机关扫描信访文书并上传到阳光信访系统,由系统短信提示信访人。信访人通过登陆“武汉市阳光信访综合查询(评价)平台”查收,网上信访通过注册账号和密码登陆“市长信箱”等途径查收。第二节第二节 送送 达达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下列信访文书应送达信访人。包括: (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二)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三)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送达信访文书,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直接送交信访人。 信访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4、信访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信访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信访文书的,送达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信访文书留在信访人住所;也可把信访文书留在信访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信访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邮寄送达。对经向信访人核实,留有真实、详细通信地址的信访事项,可通过邮局挂号方式邮寄送达信访文书,并将挂号信签收流程截图打印后,与挂号凭证共同粘贴在签收栏备查。信访人签收邮件的时间为

25、送达时间。 (三)公告送达。下列情形,在市信访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1.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等原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不能实现的; 2.匿名信有具体诉求,但无法与来信人取得联系的。第六章第六章 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价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通过阳光信访系统第一次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范围。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满意度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 (一)对信访工作机构的评价内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等方面。 (二)对有权处理机关的评价内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按期出具

26、答复意见书并送达等方面。 (三)设立3项评价指标: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指标选项为三选一。设“留言”栏,供信访人选择并填写意见。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信访人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即可进行满意度评价;超过30日未作评价的,视为“超期未评价”。 信访人自提出信访事项之日起超过90日,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可进行满意度评价;超过120日未作评价的,视为“超期未评价”。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阳光信访系统为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办理情况提供便利。(一)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机关对纳入评价的来信、来访事项,采取短信、邮寄、告知等方式向信访人提供查询码,信访人凭查询码登陆武汉

27、市信访局门户网站(),通过“武汉市阳光信访综合查询(评价)平台”查询评价。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转交办信访事项,由直接转交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打印查询码并告知信访人。(二)网上信访登记受理、应当纳入评价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人通过注册账户登录“市长信箱”等途径查询、评价。(三)市、区信访接待服务中心设置查询机,并对外公布详细地址,信访人可就近查询、评价。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市信访局全面掌握全市阳光信访系统满意度评价总体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同时通报相关各区、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抄送区信访局和市直部门信访工作机构。第七章第七章 复查复核复查复核 第

28、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信访人对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有权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有权处理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有权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有权处理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有权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30日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不再

29、受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复查复核机关对下列事项不予受理: (一)依法应当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三)不属于本市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五)申请的内容与原处理、复查事项不一致的;(六)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和外交事务的;(七)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八)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九)咨询、建议、申请信息公开等不属于申请复查复核范围。第八章第八章 督办和督查督办和督查 第四

30、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市、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有权处理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等情况进行督办、督查。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负责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各层级首办责任人是督办、督查责任人。 有权处理机关自行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同级信访工作机构是督办督查机关,应明确首办责任人进行督办督查。未明确的,该信访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督办、督查责任人。 督办、督查责任人与有权办理机关首办责任人对该信访事项处理和执行情况,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督办、督查事项。 督办:督促有权处理机关及时受理、按期办理,及时检查纠正不当办理方式、不当信访文书等,确保信访事项及时受理、按期办结,不发生因不当

31、办理方式、不当信访文书引发媒体负面炒作问题。 督查:核查群众评价“不满意”信访事项,及时提请信访工作机构行使“三项建议权”,推动信访事项案结事了、三级终结。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督办、督查按照“信访工作机构督有权办理机关、上级首办督下级首办、转交办首办督被转交办首办”方式进行。督办、督查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查和联合督导等方式,确保程序和实体全部处理到位。 第五十第五十三三条条 督办、督查责任人应严格履责,每天对自己转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阳光信访系统给予辅助性提示。督办、督查人不因未收到系统辅助性提示,而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群

32、众评价“不满意”信访事项的自查与督查。 (一)自查。对群众“不满意”评价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应认真组织自查,分析“不满意”评价原因,自“不满意”评价之日起5日内写出自查报告,并提交阳光信访系统存查。 如自查发现处理意见确有错误,应立即通过阳光信访系统重新办理,办理期限为30日,并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二)督查。督查人应核查该信访事项处理过程,看诉求是否合理、事实是否调查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并落实到位等;必要时可联系信访人核查情况。督查人应自“不满意”评价之日起5日内写出督查报告,提交阳光信访系统存查,作为督查责任认定依据。 督查人发现有权处理机关确有错误的

33、,应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改进意见,收到改进意见的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提出改进意见的督查人可据此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信访人就该信访事项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不影响自查和督查工作。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决定的,以复查复核意见为准认定责任。 第九章第九章 考核通报和责任追究考核通报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市信访局依托阳光信访系统按月自动生成统计数据,对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机关及首办责任人处理信访事项全过程进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考核指标。(一)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二)信访事项按期办理率;(三)信访事项群

34、众满意率;(四)初信初访一次性化解率;(五)重信重访率;(六)信访积案办结率;(七)其他需要考核的指标。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视情节轻重,相应予以首办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建议给予组织纪律处分等责任追究。(一)应登记的信访事项未予登记或出现登记遗漏、不实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未出具信访事项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情况告知书或告知不及时、不到位的;(四)应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未转送、交办或转送交办不及时、不到位的;(五)对事实清楚,请求事由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事项

35、未予支持的;(六)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七)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八)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理率、群众满意率过低,被上级信访部门通报的;(九)未严格审核把关,发生因信访事项办理方式不当、答复不当而引起媒体负面炒作问题的;(十)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工作秘密、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信息或者将有关投诉材料、投诉人信息擅自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投诉对象的;(十一)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第十章第十章 附附 则则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外,均为自然日。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36、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信访文书档案扫描规范信访文书档案扫描规范一、扫描纸型一、扫描纸型。采用A4纸型(210297mm)1:1大小扫描,A3等大幅面文档可分成多张A4纸型小幅面扫描。二、扫描模式。扫描模式。采用黑白模式。三、扫描分辨率。扫描分辨率。分辨率设置为300dpi.四、图像处理。图像处理。扫描后应对图像偏斜度、清晰度、失真度、文字方向等进行调整,去除黑点(线、框、边)、多余白边等,确保扫描图像清晰、完整、不影响利用效果、符合阅读习惯。五、图像储存图像储存。采用JPG、JPEG格式存储,多张扫描图应全部插入到一个WORD文档中,大小不超过2M。文件名设置为“年月日信访人姓名(名称) 文书名称”六、WORD文档所以页边距设定为0。七、不得以拍照方式代替扫描仪扫描信访文书。扫描上传效果图:扫描上传效果图:相关文书:相关文书:三、下一步工作要求(一)进一步学习,全面领会,准确把握 (二)规范程序,注重重点环节 1、登记受理环节;2、办理环节;3告知送达环节;4、初信初访办理环节;5、满意度评价环节。(三)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1、建立不予(再)受理、简单办理信访事项的审核审批制度2、实行揭发控告类信访件逐级上报制度1、全面开展自查2、加强对不满意信访件的督查督办3、加强表彰与通报工作(四)加强督办,提升信访工作效率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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