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案诠释规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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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九九章章 以個案詮釋規範以個案詮釋規範9-1 公司內規個案公司內規個案9-2 專業倫理個案專業倫理個案以以NSPE評議委員會為例評議委員會為例9-3 NSPE評議個案評議個案9-1 公司內規個案公司內規個案這一章的目的,是教我們從個案的分析,去感受倫理規範的具體用意。舉例說明,可口可樂公司,訂有商業行為準則之外,並在準則條文內容當中,列舉真實職場狀況,以說明他們如何界定,有無違反準則?以及,如何處分?譬如: 狀況一:狀況一:一個廠務經理,用公司電話與手機,處理私人事務,而且很頻繁,該公司的裁決是:這聽起來或許還好,但是,公司在工作時數上的損失,連同電話費,加總起來有幾千美金,因此,公司將她

2、做了處分。狀況二:狀況二:一位經理,經常要他的行政助理,在上班時間,幫忙處理他私人的事務,像是:拿乾洗的衣物、結算支票簿、以及購買個人禮物,助理因此常常無法完成分內工作,公司的裁決是:工作時間,是屬於公司的資產,而該位經理經常濫用資產,因此,公司將他做了處分。這兩個例子,是可口可樂公司用以向員工說明,其商業行為準則有關公司資產部分,其中規範:保護公司資產,並以規定的方式,使用這些資產。公司資產,不得用來謀取個人利益,或謀取除公司以外之任何人的利益。因為規定甚為具體、清楚,而避免了不必要的模糊空間,因此,針對上述狀況一在上班時間,用公司電話、手機,打過多私人電話的裁處,便無爭議之處。只是一般人會

3、想,上班時間,真的不能用公司電話、手機,打私人電話嗎?萬一,家中有急事呢?這樣,會不會矯枉過正?針對這一點,該公司,在其商業行為規範裡頭,特別註解說明:用常識思考。例如,偶爾,從工作場所,撥打個人電話,或發送個人電子郵件,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撥打太多個人電話或發送個人電子郵件,則是濫用公司資產的行為。 上述這個個案分析,是用以說明,一個好的規範,在於具體、明確;在規範當中,載附職場真實個案,並提供裁處結果或意見,讓眾人都得以容易明白、遵守,是最理想的作法。儘管一般規範,像是公司行為規範,跟專業倫理規範,不盡相同,但是,上述精神仍可採用;也就是說,專業倫理規範,可以在盡可能的範圍內,列舉個案仲裁

4、結果或意見,如此,可以使得規範條文的含意具體化,同樣讓人得以容易明白而確實遵守。 9-2 專業倫理個案專業倫理個案一個公司,具有對內部仲裁的權力,在訂定行為規範的時候,或是在遇到有違犯個案或疑慮的時候,相關權責單位,自可自行權衡仲裁之;但是,一個專業協會,對成員的約束力,相對的有限,也可能沒有權責單位,在遇有爭議個案疑慮的時候,如何詮釋倫理守則條文?便是一個問題,針對此類問題,以NSPE為例,其作法是,由所組成的評議委員會(BER)分析評議之。藉由評議委員會對個案的分析、評議,抽象的倫理守則,便可以跟具體的職場情境連結,倫理守則便不會再像法律條文一般艱澀難懂。就像一般的教科書一樣,任何抽象的理

5、論,經由書中範例的說明,除了可以呈現具體的物理意義以外,應用者,也可以據此舉一反三,活用理論;同樣的,經由分析所評議出來的結論或建議,讓人明白,相關倫理規範,是酌情顧理的,而不是蠻橫的規定。此外,有趣的是,在少數個案中,針對同一個情境命題,評議委員們,會出現相左的見解或結論,但也都是各有所本,有時讓人見識到,何謂見解的高深,或推敲之細膩。有些時候,就是因為歷經這些個案的檢視,也才知道,所訂定的倫理守則,究竟能不能用?有沒有用?甚至,有沒有訂定失誤?需不需要另予增刪或修訂?而致專業有成長進步的空間。 以以NSPE評議委員會為例評議委員會為例NSPEBER評議委員會,針對工程事件個案,其評議步驟分

6、為:1. 事實(facts)。2. 問題(question)。3. 參考依據(references)。4. 討論(discussion)。5. 結論(conclusion)。 在陳述事實的時候,必須一次針對一個問題,具體描述;通常,困惑一個人或一個組織的,往往不是一個單一的問題或單一的議題,所面臨的,可能是多重而糾葛不清,甚至曖昧不明的;無論如何,還是要先將問題界定清楚,一次處理一個。而事實的呈現,必須是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以避免誤導或引致斷章取義。 在問題方面,NSPE評議委員會的評議,主要是問:某工程師的某項作為是,否符合工程倫理守則?或是某工程師是否有倫理義務或權利去進行某項作為?在參

7、考依據方面,評議委員會完全以NSPE工程倫理守則為依據,這也是評議委員會當初設立的目的;在個案事實陳述之後,相關議題有關的條文,或將隱約浮現,此時,有必要逐一列出所有相關守則條文,無論是正面相關或負面相關;特別是遇有疑慮或有爭議的情況,未被禁止的情事,並不代表不被鼓勵,相對的,未被鼓勵的,也不代表不被禁止;正面、負面相關條文,都予並列,可減去不少灰色地帶。以評議委員多年的經驗,固然可以立即點出所有有關條款,但是,對學習者而言,剛開始,必須學習逐條查對,以致最後游刃有餘。評議委員在討論之初,也會逐一找出過去相關的個案;或對照,或引用,前案的羅列說明,可以幫助詮釋現有個案,也可以維持評議、仲裁的一

8、致性,進而漸漸凝聚社群的共識。在個案討論方面,針對現有個案所知、所呈情境,對照引用條文、前案,逐一比較、分析。在結論建議方面,多位評議委員,最後會歸納、整理出一個看法,做出符合條文與前案精神的結論與建議。從成立至今,評議委員會已評議超過500個個案。評議委員會所評議的部分個案類別,整理如後,其中,以利益衝突有關的個案數量,獨占鼇頭。9-3 NSPE評議個案評議個案事實事實卓姓工程師,一家私人公司的社長;受律信事務所李建興律師口頭上的邀聘,幫他們的官司訴訟人原告,提供事故重建的諮詢,該訴訟人原告,控訴被告涉有交通事故責任;儘管卓姓工程師寫了一封同意信給原告律師李建興,但卻沒有收到原告或原告律師的

9、簽名回覆,卓工程師和原告律師,雙方之間沒有再交換額外的資訊。兩年後,被告的律師事務所,聯繫卓工程師,希望聘請他為同一件訴訟案效勞;該工程師認為,原告及原告律師已另請高明,因此答應了被告律師事務所之請。在這之後,原告律師李建興再次連絡該工程師,期望卓工程師根據先前的約定提供事故重建的諮詢。 問題問題請問:該工程師答應為被告的律師事務所提供服務,是否符合倫理?參考依據參考依據倫理守則倫理守則II-4-a條條在專業事務上,為每個雇主或客戶,做好忠誠代理人或信託人的角色。倫理守則倫理守則III-4-b條條工程師們不得在未徵得所有利益團體的同意之前,將因為身為先前客戶或雇主之代表,而自特定計畫知悉之特殊

10、專門知識,而為參與或代表競爭對手的一方之情事。討論討論委員會以與此案相似的其他個案,來說明在不同的事實與不同的情況下,可能發生的各種利益衝突。在BER 763案例中,一位工程師,在與縣政府的聘僱合約下,提供污水下水道設計、專長與一般諮詢服務,在縣府的許可下,他又受聘於一家開發商;後來,開發商為了商業目的,向土地規劃委員會提出土地重劃申請;縣府提出許多反對重劃案的工程報告,因為所提建設會讓下水道設施超出負荷;開發公司因此傳喚該工程師在重劃案公聽會上當專業證人;而工程師也作證支持該重劃案。在該案中,委員會註明:當此工程師站在仲裁委員會前,一方面代表和政府立場相反的那一方,同時,又是政府的顧問,他頂

11、多祇是在公共議題上討好兩邊;委員會補充道:照常理來說,在這種專業工作安排下,讓工程師做專業證人是不正確的;這名工程師所做的,不僅僅是在法庭提供他在工程上的專業見解,以便事件更加瞭解;事實上,他更是受僱代表私人利益的一方,而且與政府工程意見公然衝突。我們知道:雖然那名工程師沒有被要求認同政府,並在公聽會上支持政府的立場,但是假使他選擇代表另一方反對政府的立場,倫理上,他應該先辭退縣府顧問職。在之後的BER案例826中,一位工程師受雇於美國政府,以研究水壩事故原因;之後,他受僱於此工程的一承包商,此承包商對美國政府提出額外補償,在認定該工程師同時為正反兩方擔任專業證人是不符合倫理的時候,委員會有注

12、意到,政府已付清工程師的工資,這名工程師也不再受雇於政府,可以不受拘束的代表另一方反對政府的立場;如果像先前案例763所明確說明的,似乎該工程師可以在合乎倫理的情況下,為承包商的利益做為專家證人向政府求取額外補償,然而,在BER763和BER826中,有一項重要的差別。 BER763 案後 III4b條修正了舊守則的第七部分:工程師們不得未徵得所有利益團體的同意之前,將因為身為先前客戶或雇主之代表,而自特定計畫知悉之特殊專門知識,而為參與或代表競爭對手的一方之情事。在修改過後的法規中,明顯此工程師的行為已經違反III4b條;當時沒有任何紀錄顯示出前任雇主,美國政府,同意他代表承包商向政府求償;

13、此外,委員會注意到這名工程師在此法律訴訟中,所給的專業證詞會構成因為身為前客戶或雇主之代表而知悉的特定專門的資訊;做為一位專業證人,此工程師會被要求根據他的第一手資訊和事實來說明他的意見;他根據第一手資訊以及他對記錄事實瞭解所產生的意見,會有一個危險,也就是,此意見可能有碰觸到專屬特定、機密的資訊,就是他在美國政府聘僱時所獲悉的;事實上,他有可能被傳喚去提供意見;無庸置疑的,III4b條就是用來防止工程師揭露這樣的訊息;因為這些原因,委員會認為,一位工程師,曾受雇於美國政府,現又受僱於控訴政府的承包商擔任專家證人,是不符合倫理的。 回到目前這案例事實來看,與BER案例763和826不同的,該工

14、程師從來沒有實質涉及到事故分析;而且很顯然地,他只有得到此個案一般概括性的事故性質和議題描述。根據事實,該工程師、律師和原告之間的交流,僅止於卓工程師承諾,以及一封沒有收到原告或其律師簽署同意的信件;顯然該工程師沒有得到任何實質上的特定專門資訊或得到任何有關案例的事實與情況,因此,可以合理推論,卓工程師無從私自獲悉任何資訊而造成像BER案例763和826利益衝突的情形。(參考法規III4b條)雖然我們可以結論出,該工程師在這種情況下沒有產生利益衝突,且他的行為是合乎倫理的,但他的行為無法使人信服。我們認為在答應受雇於被告之前,該工程師應當要通知原告和其律師,詢問此訴訟是否需要他的專業服務;雖然

15、很明顯地,對於原告及其律師沒有回信的疏忽是不恰當的,但由於這件案子相當棘手,加上錯解該工程師動作的危險,我們認為該工程師不應假設原告及其律師已另請高明,反而應在答應被告提供服務前先詢問原告。 結論結論該工程師同意向被告的律師事務所提供事故重建服務,是符合倫理的。反方的討論反方的討論我們贊同委員會大部分的推論,然而我們的看法是,多數的委員,對該工程師被口頭雇用、原告律師沒有回覆該工程師的書面合同、以及過了兩年的時間等,看得過重;我們認為,在許多地方,一個人的話就是一個人的承諾,依然是大家如此非正式做生意的方式。 反方的討論反方的討論我們認為,該工程師有一個無可逃避的責任,那就是,他必須先確認,在同意受雇於他人之前,已經完全與前聘雇沒有任何關係;工程師不能將他的工程或生意判斷根基在猜測上面;我們進一步認為,這在法醫領域上,更是加倍重要,因為案件可能會持續很多年,且庭上可能會因先與反方律師接觸而判專家失格。反方結論反方結論該工程師,在尚未確認與原告律師完全沒有關係下,同意向被告律師事務所,提供事故重建服務,是不符合倫理的。F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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