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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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培训建筑工程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培训第第1 1章章 绪论绪论1.1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安全法制的制度层次,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安全行为的规范,是政府管理安全工作的准绳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底线,它规定企业存在的起码条件、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市场准入的最低门槛、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也是公民义务的参考样本和公众舆论监督的标准,通过它可以评判政府管理是否到位、企业自律是否合格等情形。其中既有对不安全行为的限制,规定了哪些应当禁止、哪些只是一般的约束等,如新工人进厂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也有对安全行为的倡导,表现在鼓励,如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活动

2、。如何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6年月日,中央政治局举行第次集体学习会,主题是:国外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和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由范维成和刘铁民主讲胡锦涛主持并作重要讲话强调: “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1)发展经济必须以安全为基础、前提和保障 李毅中:全国国内生产总值(GDP)14万亿元

3、左右,发生各类事故60多万起,死亡12万多人,大约每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1人,每万人中有1人在事故中丧生,伤残70余万人,加上职业病危害,每年大约近百万个家庭遭受不幸,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2500亿元。每年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相当于一个三峡工程,是万职工一年的劳动价值,是一亿农民一年的收入(著名安全经济学家罗云)相当于2006年我国的军费预算_亿元一个企业有了安全并不意味着有了一切,但是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2)“以人为本”必须要以人的生命为本。人的生命最宝贵,生命安全权益是最大的权益。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的权益。安全发展的理念,反映了党和政府立党为公,

4、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温州老板*70万元救回民工命。 *5 5年年3 3月月3131日,江西民工日,江西民工*在温州某公司做装配在温州某公司做装配工,行车运送机架时出现倾斜,工,行车运送机架时出现倾斜,*本能地伸手去挡,本能地伸手去挡,被机架压昏过去。老板被机架压昏过去。老板*立即将立即将*送医院抢救,送医院抢救,并牵头成立事故处理小组。由于伤势严重,三次手并牵头成立事故处理小组。由于伤势严重,三次手术花费术花费2020万元仍有反复。叶老板又专门叫来救护车万元仍有反复。叶老板又专门叫来救护车和一名主任医生陪护将和一名主任医生陪护将*送送*军区总医院治疗。军区总医院治疗。到到1010月份,花费月份

5、,花费7070万元,万元,*治愈出院准备回家,治愈出院准备回家,叶老板和叶老板和5 5名部门负责人从出差地广州赶到名部门负责人从出差地广州赶到*行。行。叶老板为什么这么做?他说,因为叶老板为什么这么做?他说,因为*是公司的一员,是公司的一员,要不惜一切代价治好他。对这样的老板,要不惜一切代价治好他。对这样的老板,*也有一也有一句话,不后悔到温州来打工。句话,不后悔到温州来打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是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既是热点、难点,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切入点、着力点。只有搞好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国家才能富强安宁,百姓才能平安幸福,社会才能和谐安定。吉林吉林*“

6、11.13”双苯爆炸事故双苯爆炸事故事故直接原因:事故直接原因:在正常停车时,疏忽大意,未将应关闭的阀门及时关闭,误操作导致进料系统温度超高,引起爆裂。造成的危害:死亡造成的危害:死亡8、伤多人;、伤多人;7台大型设施爆炸(生产储存苯、台大型设施爆炸(生产储存苯、硝基苯的储罐等);直接经济损失一亿元;松花江跨省际跨国际硝基苯的储罐等);直接经济损失一亿元;松花江跨省际跨国际严重污染,哈尔滨市停水严重污染,哈尔滨市停水4天,各种小道消息不异而飞,争相抢天,各种小道消息不异而飞,争相抢购、外出,人心恐慌,影响了社会稳定。购、外出,人心恐慌,影响了社会稳定。教训:规章制度不落实。教训:规章制度不落实

7、。1.2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历程安全生产方针的形成安全生产方针的形成 19521952年年,毛泽东提出:安全生产。然后:安全为了生,毛泽东提出:安全生产。然后: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产,生产必须安全。 19581958年年,国家提出: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国家提出: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19831983年至年至19891989年年,国家通过各种文件和领导讲话提出:,国家通过各种文件和领导讲话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的思想。 20022002年年6 6月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8、。定了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20062006年年3 3月月,全国十届四次人代会批准的,全国十届四次人代会批准的“十一五十一五”规划纲要规划纲要提出安全生产:提出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理1.2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历程安全生产方针为:安全生产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方针是完整的统一体。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 有效防范事故, 才能把“安全第一” 落到实处。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含义(四个强调)强调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强调了安全与生产是辩证统一的强调了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预防为

9、主强调了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综合治理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企业企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安全法规安全法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 :合理利用自然合理利用自然力、生产工具、交通工具力、生产工具、交通工具和劳动对象的行为准则。和劳动对象的行为准则。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操作规程操作规程标准标准规程规程第第2 2章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宪法宪法建筑法建筑法劳动法劳动法刑法刑法 2.1 法 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

10、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消防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一、一、建筑法建筑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建筑法建筑法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质量管理及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建筑法建筑法确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法建筑法确定了群防群制制度确定了群防群制制度建筑法建筑法确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确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法建筑法确定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确定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筑法建筑法确定了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确定了

11、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二、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1 1、共共七七章章9797条条,规规定定权权利利的的有有8 8条条,规规定定义义务的有务的有6060条,规定法律责任的条,规定法律责任的1818条。条。2 2、确立七项基本法律制度。、确立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七、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提供四种监督途径:工会监督、社提供四种监督途径:工会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

12、报监督和社区服务监督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和社区服务监督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障 工作工作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明确了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与调查处理的办法。救援制度与调查处理的办法。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明确了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任的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地位的地位 1、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

13、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2、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 3、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4、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三、三、 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的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 劳动法劳动法劳动法劳动法共共1313章章107107条,自条,自19951995年元月年元月1 1日日起施行。起施行。劳动法劳动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包括: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提供劳动防护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定期体检、

14、特种作业培训、工作中遵用品、定期体检、特种作业培训、工作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拒绝违章指挥、有批评、守安全操作规程、拒绝违章指挥、有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的统检举和控告权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的统计,报告和处理计,报告和处理2.2.新新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六)中对安全事故刑中对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的新规定事责任的新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

15、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增加为: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增加为:“强令他人违章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这样修

16、改,使得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加,最高刑由过去的年提高到年3. 3. 消防法消防法消防法消防法共共1313章章107107条,条,1998.8.11998.8.1起施行。起施行。消防法消防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定包括:设计单位要按消防标准进行设计设计单位要按消防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要将图纸送消防审核建设单位要将图纸送消防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不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核机构批准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核机构批准工程竣工验收,要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工程竣工

17、验收,要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也必须检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也必须检验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及相关法律4. 4.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及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境防治法5. 5.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共共8 8章章188188条,条,1996.10.11996.10.1起

18、施行起施行行政处罚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处罚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处罚主体: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处罚主体: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处罚对象:行政管理相对人处罚对象:行政管理相对人处罚客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处罚客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处罚目的:惩戒违法处罚目的:惩戒违法体现在:体现在:1 1)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夺 2 2)对其施加新的义务)对其施加新的义务6.6.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共共7 7章章4343条,条,19

19、99.10.11999.10.1起施行起施行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机关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的活动。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主要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条件,包主要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与参加人;行政复议括:行政复

20、议的范围、管辖与参加人;行政复议的程序与规则的程序与规则7. 7.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共共11 11章章7575条,条,1990.10.11990.10.1起施行起施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调整人民法院是调整人民法院; ;诉讼当事人和其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范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范围的总称。围的总称。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保证行政法贯彻和发展完善的重是保证行政法贯彻和发展完善的重要程序法,是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法,是人民法院要程序法,是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法,是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必须审判行政

21、案件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遵守的准则。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主要内容有: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法主要内容有: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法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受理、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受理、审理和判决: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审理和判决: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执行: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等。执行: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 2.22.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三大法规三大法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

22、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的主要内容要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共共8 8章章7171条,条,20042004年年2 2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

23、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是工程领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具体表现,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较为详细的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等。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安全措施费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

24、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有关资料,并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中应当充分考虑施工安全问题,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

25、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2)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应当承担三个方面的安全责任: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3)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提供

26、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起重机械等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3.3.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安全责任1)施工单位在申请领取资质证书,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明确规定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

27、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3.3.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安全责任3)为了从资金上保证安全生产,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4)进一步明确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

28、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3.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安全责任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一些特殊的工程还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进行交底)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3.3.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29、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为了保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范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同时,为了改善作业人员的生活条件,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

30、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 安全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十三项主要制度。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七项: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4. 安全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施工企业

31、的六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共24条,2004.1.13起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依法建立起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

32、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

33、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34、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主要内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共六章46条,2007.6.1起实施李毅中:条例有四个特点:一是条例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是政府领导、分级负责。二是强调了“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责任要有切肤之痛,事故教训要刻骨铭心。三是加大了对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原则。四是实现了立法以及相关立法、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和谐统一。1.事故等级划分:(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

35、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36、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37、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事故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

38、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事故调查组可

39、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

40、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案例:*年年 3月月18日山西日山西*煤矿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死亡煤矿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人,事故瞒报、矿主逃匿,销毁罪证,把卷扬机的钢丝绳剪断,人,事故瞒报、矿主逃匿,销毁罪证,把卷扬机的钢丝绳剪断,把吊斗埋起来,情节恶劣。把吊斗埋起来,情节恶劣。3月月18日发生的事故,日发生的事故,40天就有了结果。天就有了结果。5月月15日日*市召开了市召开了“3.18”瓦斯事故案件公开宣判大会,瓦斯事故案件公开宣判大会,*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中级人民法院宣布

41、22名被告的审判结果。其中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名被告的审判结果。其中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王建军犯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制人王建军犯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事故罪等,最后是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不报、谎报事故罪等,最后是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款权利终身,罚款100万元。矿长、主管副矿长判有期徒刑万元。矿长、主管副矿长判有期徒刑20年,罚年,罚款款50、100万元。万元。 这5起事故分别是:*年8月13日湖南省*大桥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死亡64人;*年5月5日山西省*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8人;*年4月

42、18日辽宁省*钢有限公司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1人;*年11月12日山西省*煤矿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4人;*年3月17日江西*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1人。共查处有关责任人员183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05人(包括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31人)。 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中,有地(厅)级干部7人,县(处)级干部32人,科级以下干部及其他人员66人。 四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共六章31条,2005.9.1起施行。1.劳动防护用品的概念: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

43、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2.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3.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劳动防护用

44、品的配备与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

45、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

46、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五、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主要内容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共24条,2001.4.21起施行1、各级政府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预防的法律规定: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2)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

47、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3)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4)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 2、各级政府部门特大安全事故预防的法律规定: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2)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

48、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4)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2、各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49、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2)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3)市、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

50、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共七章共七章9191条,条,2003.6.12003.6.1起施行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当遵守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

51、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的主要内容国务院于2004年1月9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发【2004】2号),该决定共5部分,23条。包括: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五、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 2.3 2.3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建建【20072007】255255号号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

52、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P266P26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P270 P27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P268P268建建筑筑工工程程预预防防高高处处坠坠落落事事故故若若干干规规定定和和建建筑筑工工程程预预防防坍坍塌塌事事故故若若干干规规定定( (建质建质【20032003】8282号)号) P274P27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P269P26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P270 P270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P267P267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

53、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 P273 P273一、一、建建【20072007】255255号号建筑施工人员个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凡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必

54、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企业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企业、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管理

55、制度的要求,明确企业内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企业在一个地区组织施工的,可以集中统一采购;对企业工程项目分布在多个地区,集中统一采购有困难的,可由各地区或项目部集中采购。 企业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企业应当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采购。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工程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的记录,有培

56、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内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施工作业人员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有按照工作岗位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拒绝违章指挥、拒绝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应责令相关企业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

57、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措施专项经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使用符合相关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对因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造成事故或伤害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方给予行政处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情况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审查内容之一;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情况作为认定企业是否降低安全

58、生产条件的内容之一;施工作业人员是否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情况作为考核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到位的依据之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建立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信息公告制度,为企业购买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信息服务。同时依法加大对采购、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处罚力度。施工现场内,为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所需的其他劳动保护用品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共15条,1991.7.9起施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主要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贯彻了“预防为主”的方针,确立

59、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共六章39条,1992.1.1起施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制定的目的: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一般性规定,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要求以及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1.一般规定1)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2)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 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 3)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

60、工组织设计进行。4)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 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 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2.2.文明施工管理文明施工管理1)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 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 施。 3)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 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 场标牌的保护工作。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

61、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 文明施工管理文明施工管理4)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 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5)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 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6)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的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3.环境管理1)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 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合同施工单位事先报 请当地人民政

62、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共六章40条,1999.2.3起施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制定的目的: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规定的行行政处罚程序政处罚程序 :1.一般程序1)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 ,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2)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3)

63、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 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4)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核审后,应提出以下书面 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 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行人员 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5)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

64、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修改的,应由原执法机关撤销原处罚决 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2. 2.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1)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 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听证范围有特殊规定 的,从其规定。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规则可以由省、自治区、直

65、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 罚法的规定制定。3.3.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元以下、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 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 件,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 或盖章。 (1)一般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告知义务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处罚事实、理由、依据未告知未告知处罚决定不成立处罚决定不成立告知告知申辩申辩复核复核决定决定不得加重处罚不得加重处罚(2 2)程序种类)程序种类简易简易警告、罚款警告、罚款一般一般普遍运用普遍运用听证听证吊

66、销证书、责令停业、没收建筑物、吊销证书、责令停业、没收建筑物、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个人个人5050元元单位单位10001000元元五、五、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共共2424条,条,20002000年年8 8月月2525日日 起施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主要规定了主要规定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 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机构以及强制性标准监督

67、检查的内容的机构以及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1.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2.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

68、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3.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共35条,2

69、008年1月8日起施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主要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1. 1.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2.2.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出租单位在建筑起

70、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3.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

71、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4.4.安装单位安装单位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P271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包括:(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验收及检验检测

72、验收及检验检测(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3)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4)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6.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

73、安全职责:P2727.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8.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9.操作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目的: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74、一、事故报告一、事故报告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二、事故调查二、事故调查(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

75、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3、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三、事故处理三、事故处理(一)建设主管部

76、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三)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77、的处罚。八、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志【2003】82号)的主要内容目的: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对施工企业提出的有关要求而制定的规定。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适用于脚手架上作业、各类登高作业、外用电梯安装作业及洞口临边作业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施工作业。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做好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相关的安全预防工作。 (一)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应

78、持证上岗,上岗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签字交底。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签字交底。 (二)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施工单位应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高处作业前,应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

79、的,应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实施。施工外用电梯应按有关规定由其产权单位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产权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负责安装和拆卸;使用前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施工外用电梯各种限位应灵敏可靠,楼层门应采取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措施,电梯上下运行行程内应保证无障碍物。电梯轿厢内乘人、载物时,严禁超载,载荷应均匀分布,防止偏重。 移动式操作平台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移动式操作平台立杆应保持垂直,上部适当向内收紧,平台作业面不得超出底脚。立杆底部和平

80、台立面应分别设置扫地杆、剪刀撑或斜撑,平台应用坚实木板满铺,并设置防护栏杆和登高扶梯。各类作业平台、卸料平台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架体应保持稳固,不得与施工脚手架连接。作业平台上严禁超载。 脚手架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作业层脚手架的脚手板应铺设严密,下部应用安全平网兜底。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不得留有空隙。密目式安全网应可靠固定在架体上。作业层脚手板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大于15cm时应作全封闭,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作

81、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通道,不得攀爬架体。模板工程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模板工程在绑扎钢筋、粉刷模板、支拆模板时应保证作业人员有可靠立足点,作业面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模板及其支撑体系的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并不得超过设计计算要求。 施工单位对电梯井门应按定型化、工具化的要求设计制作,其高度应在1.5m至1.8m范围内。电梯井内不超过10m应设置一道安全平网;安装拆卸电梯井内安全平网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施工单位进行屋面卷材防水层施工时,屋面周围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屋面上的孔洞应加盖封严,

82、短边尺寸大于1.5m时,孔洞周边也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底部加设安全平网。在坡度较大的屋面作业时,应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目的:为预防坍塌事故发生,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对施工企业提出的有关要求而制定的规定。坍塌是指施工基坑(槽)坍塌、边坡坍塌、基础桩壁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坍塌及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包括施工围墙)倒塌等。 基坑(槽)、边坡、基础桩、模板和临时建筑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单位要求,根据地质情况、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及周边环境编制施工方案,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土方开挖前,施

83、工单位应确认地下管线的埋置深度、位置及防护要求后,制定防护措施,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作业。土方开挖时,施工单位应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的沉降和位移情况进行观测。施工单位应编制深基坑(槽)、高切坡、桩基和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等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审查。 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堆置各类建筑材料的,应按规定距离堆置。各类施工机械距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的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的支护、土质情况确定,并不得小于1.5m。 基坑(槽)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攀登设施及专用通道,作业人员不得攀爬模板、脚手架等临时设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

84、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编制施工方案,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施工时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先切除坡脚。爆破施工时,应防止爆破震动影响边坡稳定。施工单位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槽)内造成边坡塌方或土体破坏。基坑(槽)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和安装工程施工,基坑(槽)开挖或回填应连续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坑(槽)壁的稳定情况。 模板作业时,施工单位对模板支撑宜采用钢支撑材料作支撑立柱,不得使用严重锈蚀、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的钢支撑材料和竹材作立柱。支撑立柱基础应牢固,并按设计计算严格控制模板支撑系统的沉降量

85、。支撑立柱基础为泥土地面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对地面平整、夯实,并加设满足支撑承载力要求的垫板后,方可用以支撑立柱。斜支撑和立柱应牢固拉接,行成整体。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施工及模板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指挥、监护,出现位移、开裂及渗漏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将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待险情排除后,方可作业。 楼面、屋面堆放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具或其他物料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数量、重量,防止超载。堆放数量较多时,应进行荷载计算,并对楼面、屋面进行加固。临时建筑外侧为街道或行人通道的,施工单位应采取加固措施。禁止在施工围墙墙体上方或紧靠施工围墙架设广告或宣传标牌。施工围墙外侧应有禁止人群停留、

86、聚集和堆砌土方、货物等的警示。施工现场使用的组装式活动房屋应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在组装后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能使用。雨期施工,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畅通。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 2.42.4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检查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是强制性标准,自1999-5-1起执行 目的: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

87、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检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主要采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结合建筑施工中伤亡事故规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而编制。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价。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分为安全管理、文明工地、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共十项分项 一百五十八个子项。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内容很多,对于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有不同要求。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总的评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的每

88、个分项的评分均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凡是有保证项目的分项,其保证项目满分为60分,其余项目满分为40分。 为保证施工安全,当保证项目中有一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40分时,此检查评分表不应得分。 汇总表也采用百分制,但各分项检查表在汇总表中所占的满分分值 不同。文明施工20分、起重吊装5分和施工机具5分。其余分项各占10分。 二、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的具体的基本要求,结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进

89、行 编制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 1、 评价内容; 2、评分方法; 3、评价等级。2.5 国际条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建是国际劳工组织建筑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国际标准筑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国际标准, ,适用于一切适用于一切建筑施工活动,即建筑、土木工程、吊装拆建筑施工活动,即建筑、土木工程、吊装拆除工作、包括一切建筑工地从场地准备到项除工作、包括一切建筑工地从场地准备到项目竣工的所有工序、作业和运输。目竣工的所有工序、作业和运输。公约的目的:在一切施工过程中,采取预防公约的目的:在一切施工过程中,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防止各种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工和保护措施防止各种事故和职

90、业病,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人的安全和健康。在实施的过程中,强调了政府、雇主、工人在实施的过程中,强调了政府、雇主、工人三结合的原则三结合的原则 根根据据建建筑筑施施工工的的特特点点,公公约约对对涉涉及及建建筑筑施施工工安安全全与与卫卫生生的的工工作作场场所所,脚脚手手架架和和梯梯子子,提提升升设设备备和和传传动动装装置置,运运输输、土土方方搬搬运运和和材材料料装装卸卸设设备备,固固定定装装置置、机机械械、设设备备和和手手持持工工具具,高高处处作作业业,挖挖掘掘工工程程、竖竖井井、土土方方工工程程、地地下下工工程程与与隧隧道道,围围堰堰和和沉沉箱箱,在在压压缩缩空空气气中中工工作作,结结构构框

91、框架架和和模模板板,水水上上作作业业,拆拆除除,照照明明、电电器器、炸炸药药,对对健健康康的的危危害害,防防火火个个人人防防护护用用品品和和防防护护服服,急急救救,福福利利,信信息息的的培培训训,事事故故和和职职业业病病的的报报告告等等2222个个方方面面的的预预防防和和保保护护措措施施规规定定了了一一系系列列详详尽尽的的条条款。款。第3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责任31 法律责任概述3.1.1 法律责任的概念的构成要件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基本特征:1.法定性2.法律关系主体违法3.法律责任的大小同违法程度相适应4.法律责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或部门认定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一般构成要件(

92、1)有损害事实发生(2)存在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2.特殊构成要件(1)特殊主体(2)特殊结果(3)无过错责任(4)转承责任3.1.2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一、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侵犯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8)赔礼道歉3.1.3 3.1.3 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种类一、行政责任的概念行政责任的概念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行政

93、责任的种类二、行政责任的种类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留用查看、开除3.1.4 3.1.4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一、刑事责任的概念: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二、刑事责任的种类:二、刑事责任的种类:1.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主刑:管制、拘役、有期

94、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2.2.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3.2 3.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要法律责任的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要法律责任的内容 3.2.1 3.2.1 违反违反建筑法建筑法的相关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违反建筑法建筑法的相关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责任二、施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95、;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违反建筑法建筑法的相关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责任三、设计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2 3.2.2 违反违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责任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

96、关法律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责任1.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一的,给予降级降级或者撤职的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97、依法予以处理的;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为不予查处的。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事项的审查、

98、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违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责任二、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责任1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99、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100、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

101、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4、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102、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5、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

10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

104、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9、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

105、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1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

106、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

107、吊销其有关证照 15、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

108、院执行。三、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相关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3.2.3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律责任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法律责任

10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二、建设单位相关法律责任二、建设单位相关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建

110、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关法律责任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

111、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四、工程监理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0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

112、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或者暂时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的;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

113、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强制性标准实标准实施监理的。施监理的。 五、施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五、施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

114、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115、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3、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施

116、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

117、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

118、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6、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六、设备供应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六、设备供应单位相关法律责任1、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119、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人员相关法律责任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人员相关法律责任1、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20、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2.4 3.2.4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建设单位相关法律责任一、建设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50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一

121、)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关法律责任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030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

122、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三、施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 处工程处工程合同价款合同价款2 2以上以上4 4以下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业整顿,降

123、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工程监理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四、工程监理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有关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五、有关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3.2.5 3.2.5 违反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责

124、任的相关法律责任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

125、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126、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5、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

127、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7、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2.6 3.2.6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其他有关法律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其他有关法律的相关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责任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12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管理地方性规定安全管理地方性规定1 、福建省建设系统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使用范围适用于我省建设系统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群死群伤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大型建筑物倒塌、城市道路严重塌陷等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和自来水、燃气等城市公共设施安全事故等。 2 福建省建设系统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启动和实施1)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单位应立即组织或参加事故抢险

129、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同时迅速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厅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2)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特大安全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上报省政府和建设部;3)厅各处室及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迅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4)为了预防特大事故的发生,必须加强对特大事故危险源的监控,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3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的要求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条件:一、设区市市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 m2以上(含5000 m2),县(市)辖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2000 m2以上(含2000 m2 ),装饰装修工

130、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在建工程;二、已列入设区市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计划;三、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四、已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4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P2965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我省省内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出租,安装(含拆卸,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登记等活动及对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要求 P2976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法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的要求 P2987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P2988 省建设厅关于深化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政治淘汰限制使用竹脚手

131、架,井字架,人工挖孔桩等落后施工设备和工艺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P2999 省建设厅对于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拆装队伍的要求 P29910 10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范围 P29911 11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12 12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13 13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14 14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P30015 15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P30016 16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提供的安全服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提供的安全服务17 17 分包工

132、程发包人所应设立的机构及人员分包工程发包人所应设立的机构及人员要求要求18 18 分包工程发包人及承包人安全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及承包人安全要求1919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 P300P30020 20 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岗位培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原则训与鉴定工作的原则 P301P30121 21 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放22

133、22 就业准入制度建立就业准入制度建立 P301P30123 23 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取用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取用标准标准24 24 制定制定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规定目的与意义目的与意义2525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用范围试用范围 P302P30226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监督管理的主体 P30227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28 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9 塔式起重机制造质量要求30 塔式起重机管理重大事故统计报告31 31 预防施工工棚倒塌

134、事故的注意事项预防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注意事项3232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理实施细则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要求证管理的相关要求 P303P30333 33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内容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内容34 34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主要内容 P303P30335 35 基坑支护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基坑支护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36 36 脚手架塔设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脚手架塔设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P304P30437 37 脚手架拆除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脚手架拆除

135、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38 38 模板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模板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39 39 临时用电设备方案编制要求临时用电设备方案编制要求40 40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内容4141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试行)的要求(试行)的要求 P305P30542 42 外用电梯安装,拆除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外用电梯安装,拆除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容43 43 编制塔试起重机安装,拆除安装施工组织编制塔试起重机安装,拆除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设计内容44 44 起重吊装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起重吊装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45

136、45 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安全技术交底要求 P305P30546 46 事故隐患政改原则事故隐患政改原则 P306P30647 47 新工人进场安全教育新工人进场安全教育48 “48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范围49 49 塔试起重机拆装管理塔试起重机拆装管理5050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办法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办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51 51 高处作业人员安全注意事项高处作业人员安全注意事项 P30752 52 基坑(槽,边坡,基础桩,模板和临时基坑(槽,边坡,基础桩,模板和临时建筑作业等施工方案编制要求建筑作业等施工方案编制要

137、求53 53 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政治工作的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政治工作的主要措施主要措施54 54 加强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加强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P30855 55 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理规定的主要内容56 56 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围墙及其他临时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围墙及其他临时建筑安全检查内容筑安全检查内容 P311第五章第五章 安全技术地方性规定安全技术地方性规定1. 1.悬挑式脚手架概念悬挑式脚手架概念 P312P3122 2、悬挑式脚手架的设计、制作、搭设、拆卸、悬挑式脚手架的设计、制作、搭设、拆

138、卸、检查与验收和管理应遵守的国家标准、规范检查与验收和管理应遵守的国家标准、规范规定规定3 3、悬挑式脚手架依附的建筑结构类型、悬挑式脚手架依附的建筑结构类型4、悬挑式脚手架的支承结构、节点以及悬悬挑式脚手架的支承结构、节点以及悬挑梁制作要求挑梁制作要求5 5、悬挑式脚手架连墙件设置要求、悬挑式脚手架连墙件设置要求6 6、悬挑式脚手架剪刀撑搭设要求、悬挑式脚手架剪刀撑搭设要求7 7、悬挑式脚手架构架底部搭设要求、悬挑式脚手架构架底部搭设要求 P3138 8、悬挑式脚手架体结构加强措施、悬挑式脚手架体结构加强措施9、悬挑式脚手架使用材料及制作要求悬挑式脚手架使用材料及制作要求 P3131010、

139、悬挑式脚手架搭卸前准备工作、悬挑式脚手架搭卸前准备工作11 11、悬挑式脚手架搭设要求、悬挑式脚手架搭设要求1212、悬挑式脚手架检查验收、悬挑式脚手架检查验收1313、悬挑式脚手架防护措施要求、悬挑式脚手架防护措施要求1414、悬挑式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悬挑式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列作业列作业 P3141515、悬挑式脚手架拆卸、悬挑式脚手架拆卸1616、悬挑式脚手架使用、悬挑式脚手架使用1717、卸料平台搭设、卸料平台搭设1818、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中中对于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对于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1919、支护设计要求、支护设计

140、要求P315P3152020、模板支撑系统拆除要求前提条件、模板支撑系统拆除要求前提条件2222、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线路、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线路中应采用的保护系统中应采用的保护系统2323、施工现场用电设计遵循原则、施工现场用电设计遵循原则2424、外用电梯安装要求、外用电梯安装要求2525、吊装作业要求、吊装作业要求2626、施工现场设备、设施验收及各类设备、施工现场设备、设施验收及各类设备、设施检测记录表种类设施检测记录表种类2727、关于遏制市政工程、人工挖孔桩施工、关于遏制市政工程、人工挖孔桩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通知(维护)中毒事故的通知2828、关于

141、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意见2929、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3030、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审查的工程3131、外用电梯防高处坠落措施、外用电梯防高处坠落措施3232、脚手架防高处坠落措施、脚手架防高处坠落措施333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防高处坠落措施防高处坠落措施3434、模板工程防高处坠落措施、模板工程防高处坠落措施3535、电梯井防护、电梯

142、井防护3636、屋面卷材防水层施工防护、屋面卷材防水层施工防护37、坍塌定义、坍塌定义38、基坑施工临时排水措施、基坑施工临时排水措施3939、基坑(槽)、边坡设置坑(槽)壁支撑、基坑(槽)、边坡设置坑(槽)壁支撑、拆除拆除4040、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队置材、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孔边队置材料、设备安全要求料、设备安全要求4141、模板支撑立柱、模板支撑立柱4242、施工现场使用的组装式活动房屋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组装式活动房屋安全要求4343、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中深基坑,、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中深基坑,高切坡,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定高切坡,超高、超

143、重、大跨度模板支撑系统定义义444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4545、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场地、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场地4646、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佩戴4747、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现场材料堆放、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现场材料堆放4848、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现场标牌、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现场标牌4949、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现场防火、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现场防火5050、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办公设施、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办公设施5151、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现场住宿设施、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现场住宿设施5252、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现场食堂设施、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现场食堂设施5353

144、、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现场沫浴室设施、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现场沫浴室设施5454、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现场厕所设施、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现场厕所设施5555、我省木工机具安全技术政策、我省木工机具安全技术政策5656、我省建筑用电焊机械安全技术政策、我省建筑用电焊机械安全技术政策5757、焊接工作场所防火要求、焊接工作场所防火要求5858、我省建筑用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技术政策、我省建筑用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技术政策5959、福建省建筑模板发展目标、福建省建筑模板发展目标6060、福建省建筑模板的技术政策、福建省建筑模板的技术政策6161、福建省建筑地基基础、福建省建筑地基基础基坑及边坡支基坑及边坡支护技术存在的主要

145、问题护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6262、福建省建筑地基基础、福建省建筑地基基础基坑及边坡支基坑及边坡支护技术的发展方向护技术的发展方向6363、福建省建筑施工垂直运输机械使用发展、福建省建筑施工垂直运输机械使用发展目标目标6464、福建省建筑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福建省建筑施工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政策政策6565、福建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发展目标、福建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发展目标6666、福建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政策、福建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政策6767、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规定公告规定6868、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

146、程勘建设工程勘察安全规程察安全规程的一般规定的一般规定6969、福建省建筑施工参考图册、福建省建筑施工参考图册施工电梯、施工电梯、井字架卸料平台及防护门搭设井字架卸料平台及防护门搭设适用范围适用范围7070、施工电梯、井字架卸料平台及防护门搭、施工电梯、井字架卸料平台及防护门搭设的技术要求设的技术要求7171、施工电梯、井字架卸料平台搭设材料要、施工电梯、井字架卸料平台搭设材料要求求7272、施工电梯、井字架卸料平台搭设要求、施工电梯、井字架卸料平台搭设要求7373、施工电梯、井字架卸料平台拆除要求、施工电梯、井字架卸料平台拆除要求7474、施工电梯、井字架卸料平台及防护门、施工电梯、井字架卸料平台及防护门搭设的施工程序搭设的施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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