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理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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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燃气管理法律制度关于燃气管理法律制度的释义与解读的释义与解读 20112011年年1 1月月9 9日日一、关于当前我国燃气行业发展关于当前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形势研判的基本情况和形势研判(一)当前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一)当前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1、天然气已成为我国能源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2、天然气供应涉及国家能源安全 3、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天然气供应提出更高要求 4、我国天然气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1)上游:上游:生产稳步增长,多种气源并存 (2)中游:中游:跨区域管网和 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善 (3)下游:下游:城市燃气成为消费主导市场(二)形势研判(二)形势研

2、判 1、我国燃气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我国燃气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投资主体多元化;垄断格局被打破;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上游企业的进入所带来的冲击;气源垄断与不公平竞争 。 2、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根本出路:、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理顺上下游关系;强化行业监管;加强制度完善;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功能。 二、关于关于燃气管理的立法必要性和立法目的(燃气管理的立法必要性和立法目的(1)(一)燃气管理的立法必要性(即:燃气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燃气管理的立法必要性(即:燃气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交叉,行政管理体制亟需理顺,行业监

3、管机制不完善; 2、燃气发展规划滞后,重复建设、随意设置燃气供应站、设施建设不配套; 3、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 4、上中下游发展不协调,气源单一,干线管道运力不足,供需矛盾突出; 5、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违法经营,无序竞争,服务行为不规范; 6、地下储气库等调峰设施建设滞后 缺乏季节性调峰能力; 7、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燃气事故屡屡发生; 8、缺乏必要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二、关于关于燃气管理的立法必要性和立法目的(燃气管理的立法必要性和立法目的(2)(二)燃气管理的立法目的(二)燃气管理的立法目的(T1) 1、加强城镇

4、燃气管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 2、保障燃气供应;、保障燃气供应; (1)燃气设施建设的延伸与广覆盖; (2)公共财政购买公共服务; (3)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4)国有垄断企业代行政府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 3、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1)“安全”燃气管理立法的根基; (2)燃气管理立法始终贯穿一条主线,即“突出安全监管”。 4、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 5、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三)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三)燃气工作应

5、当坚持的原则(T3) 1、统筹规划; 2、保障安全; 3、确保供应; 4、规范服务; 5、节能高效。三、关于西方发达国家关于西方发达国家燃气管理的实践燃气管理的实践和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和经验以及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一)美国以及欧盟等国家燃气管理的实践和经验(一)美国以及欧盟等国家燃气管理的实践和经验 1、美国 2、加拿大 3、欧盟 4、英国 5、新西兰 6、日本(二)(二)西方发达国家西方发达国家燃气管理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燃气管理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1、以法律法规为保障; 2、成立独立于政府的能源监管机构; 3、明确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条件及监管职能; 4、划分自然垄断业务与竞争性业务;

6、 5、实施强制性的第三方准入制度; 6、逐步放松天然气价格的政府监管四四、关于关于燃气概念、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燃气概念、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1)(一)关于燃气概念的界定(一)关于燃气概念的界定(T2) 1、燃气概念:、燃气概念: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2、煤层气与天然气;、煤层气与天然气; 3、煤制天然气与天然气;、煤制天然气与天然气; 4、生物燃气与天然气;、生物燃气与天然气; 5、液化天然气、液化天然气(二)燃气管理的适用范围(二)燃气管理的适用范围(T2) 1、燃气管理的地域范围、燃气管理的地域范围 (T2、T54)

7、2、燃气管理的环节范围、燃气管理的环节范围 (1)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3、对自产自用燃气的监管、对自产自用燃气的监管 4、燃气储存、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燃气储存、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 5、汽车加气站的管理、汽车加气站的管理四四、关于燃气概念、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关于燃气概念、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2)(三)燃气管理管理体制(三)燃气管理管理体制(T5) 1、住房和

8、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三定三定”方案中涉及燃气管理的规定方案中涉及燃气管理的规定 2、燃气管理的体制的原则规定与具体分工、燃气管理的体制的原则规定与具体分工 (1)原则规定)原则规定(职能分解)(职能分解) 人民政府人民政府:(:(5 5项)项) a.a.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T4)(人大讨论?) b b . .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的审批;(T8-2)c.c.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T10)d

9、 d.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T12-1).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动用储备、紧急调度。(T13)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2 2项)项) a.a.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T5-1) b.b.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T8-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6 6项)项) a.a.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T5-2)b.b.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T8

10、-2)c.c.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T12-3)d.d.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T15-2). .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T33-1T33-1). . 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T33-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四四、关于燃气概念、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关于燃气概念、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2)(三)燃气管理管理体制(三)燃气管理管理体制(T5)(2)具体分工)具体分工 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设施建设 燃气储备与应急保障 燃气经营与服务 燃气运输 燃气使用 燃气

11、价格 燃气设施保护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燃气、安监、质检、消防等部门 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含煤层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 五、关于关于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设施建设(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设施建设(1)(一)(一) 关于关于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发展规划 1、目前地方燃气立法中要求编制燃气规划的情况、目前地方燃气立法中要求编制燃气规划的情况 2、燃气规划编制情况、燃气规划编制情况 3、燃气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燃气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4、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审批程序和修改程序、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审批

12、程序和修改程序(T8)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编制单位?不审批?)(编制单位?不审批?)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备案即事后告之,不具有行政审批的性质)(备案即事后告之,不具有行政审批的性质) (

13、3)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批、备案程序组织编制并报送审批、备案。 5、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T9) (1)燃气气源; (2)燃气种类; (3)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 (4)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 (5)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6)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7)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6、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的必要性、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的必要性 五、关于关于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设施建设(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设施建设(2)(二)(二) 关于关于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1、关于燃气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关于

14、燃气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 (1)燃气设施投资单位、燃气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燃气经营者的关系 (2)“谁投资、谁管理” (3)投资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 (4)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是燃气经营市场形成的前提条件 (5)燃气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只有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之后,才能成为燃气经营者 (6)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T14-1) (7)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T14-2)(注:(注:“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不是转让关系,而是委托关系。),不是转让关系,而是委托关系。

15、) 2、关于燃气设施建设投资(、关于燃气设施建设投资(T10) (1)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 (2)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五、关于关于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设施建设(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设施建设(3)(二)(二) 关于关于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3、关于燃气设施建设监管(、关于燃气设施建设监管(T11) (1)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2)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16、在依法核发选址核发选址意见书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3)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4)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5)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勘

17、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依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中的压力容器(含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监察,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五五、关于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设施建设(关于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设施建设(4) “一书两证一书两证”制度制度阶段阶段许可名称许可名称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与其他许可的关系与其他许可的关系立项审立项审批阶段批阶段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按照国家规定需

18、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作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作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准建设项目的依据 申请申请用地用地阶段阶段 划拨划拨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用地后方可申请用地 出让出让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9、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使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用权权属证明 开工开工 建设建设阶段阶段 城市、镇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区内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 所有建设项目所有建设项目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可 乡、村规乡、村规划区内划区内 乡村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 除使用原宅基地进行建设外的除使用原宅基地进行建设外的所有建设项目所有建设项目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续 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规划认可规划认可 所有

20、建设项目所有建设项目 取得规划许可,方可办理取得规划许可,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登记 五、关于关于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设施建设(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设施建设(5)4、关于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关于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71号部令)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1、(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六、关于燃气储备与关于燃气储备与应急保障(应急保障(1)(一)城市(一)城市“气荒气荒” : 1、郑州气荒 ;2、武汉气荒; 3、上海没有气荒。 (二)造成(二)造成“气荒气荒”的原因和应对之策的原因和应对之策 1、造成“气荒”的原因 (1)上游气源供应不足;

22、(2)中游管输能力不配套; (3)上游与下游不匹配; (4)对天然气应用市场需求认识不足。 2、“气荒”应对之策 (1)加大天然气的上游供应量; (2)合理调配上下游间的配置比例; (3)平衡天然气用量比重; (4)逐步建立健全燃气储备制度; (5)优化用气结构,引导市场均衡发展,缓解供需矛盾(三)关于燃气储备(三)关于燃气储备 1、国外燃气储备的情况 ; 2、我国燃气储备的现状 3、关于燃气储备和应急保障制度:国家战略储备;应急储备;调峰储备 4、我国未来燃气储备的现实路径 (1)LNG应成为我国天然气储备优选 (2)天然气地下储气库重大项目研究与建设 5、燃气战略储备,要还是不要?燃气战略

23、储备制度,如何建立?燃气战略储备,要还是不要?燃气战略储备制度,如何建立?六、关于燃气储备与关于燃气储备与应急保障(应急保障(2)(四)关于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四)关于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应急储备制度。(T12) 2、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日常调峰储备和应急储备,保障燃气持续、稳定、安全供应。 (五)关于燃气应急预案制度(五)关于燃气应急预案制度(T12)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3)燃气应急预案燃气应

24、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内容。(六)关于燃气应急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六)关于燃气应急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T12-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七)关于燃气应急措施制度(七)关于燃气应急措施制度(T13) (1)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 (2)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七七、关于关于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经营与服务(1)(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一)燃气经营

25、许可证制度 1 1、燃气经营许可的设置标准:是管道与瓶装,还是企业与个人?、燃气经营许可的设置标准:是管道与瓶装,还是企业与个人? 2 2、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

26、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手续。 (T15) 3 3、燃气经营许可主体的级别?(、燃气经营许可主体的级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4 4、燃气经营许可前置于工商登记?预登记?工商登记前置于税务登记?、燃气经营许可前置于工商登记?预登记?工商登记前置于税务登记? 5 5、是否允许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是否允许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T16) 6 6、是否允许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是否允许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

27、、直辖市的有关规定。(T16) 7 7、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供应站、服务站和分支机构是否还要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供应站、服务站和分支机构是否还要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可否通过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来处理?可否通过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来处理? 七七、关于关于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经营与服务(2)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

28、共资源配置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29、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

30、,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七七

31、、关于关于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经营与服务(3)(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 8 8、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燃气供应许可三者之间的关系?、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燃气供应许可三者之间的关系? 9 9、燃气经营企业的人员考核培训、燃气经营企业的人员考核培训? ? 10 10、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实施后,原先只有特许经营协议、没有经营许可证的管道燃气、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实施后,原先只有特许经营协议、没有经营许可证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是否应当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特许经营企业,是否应当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1111、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内容是什么?、燃气经营许可证

32、的内容是什么? 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营业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1212、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要全国统一式样?、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要全国统一式样? 1313、对无证经营的,应当如何设定处罚?(、对无证经营的,应当如何设定处罚?(T45-1T45-1) 1414、对不按照经营许可的规定进行经营的,如何处罚?(、对不按照经营许可的规定进行经营的,如何处罚?( T45-2 T45-2 ) 1515、是否必须要建立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制度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制度?、是否必须要建立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制度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制度? 七七、关于

33、关于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经营与服务(4)(二)燃气经营者的义务(二)燃气经营者的义务(T17) (1)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2)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3)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4)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 (5)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三)燃气经营者的禁止性行为(三)燃气经营者的禁止性行为(T18) (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3)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34、4)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6)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7)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8)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9)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四)燃气经营者的责任(四)燃气经营者的责任(T19) (1)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2)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

35、理责任。 七七、关于关于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经营与服务(5)(五)燃气管理部门在经营与服务环节的监管职责(五)燃气管理部门在经营与服务环节的监管职责(T21) 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六)燃气市场监管(六)燃气市场监管(T25-1) 、“燃气分销商”制度; 、对送瓶工的管理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七)燃气储存管理(七)燃气

36、储存管理:、管理主体;、燃气储存管理与危险化学品管理;、处罚部门。(八)燃气气瓶定点充装制度(八)燃气气瓶定点充装制度(T25-2)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九)管道燃气企业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以及停业或者歇业的管理(九)管道燃气企业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以及停业或者歇业的管理(T20) (1)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提前4848小时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2)因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突

37、发事件: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3)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八八、关于关于燃气质量的监管(燃气质量的监管(1)(一)燃气质量的定义?在燃气质量管理过程中,哪些是质量问题?(一)燃气质量的定义?在燃气质量管理过程中,哪些是质量问题? 1、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

38、、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T3)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1)燃气气质成分;(2)燃气热值;(3)供气压力。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P6)(二)建立燃气质量监管制度的必要性(二)建立燃气质量监管制度的必要性(三)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三)燃气质量检测制度 1、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T22-1T22-1) 2

39、、燃气经营者购销燃气,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生产单位、充装单位、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等事项。八八、关于关于燃气质量的监管(燃气质量的监管(2)(四)哪些政府部门有责任对燃气质量进行管理?是如何进行分工的?是分段管理还是分部门(四)哪些政府部门有责任对燃气质量进行管理?是如何进行分工的?是分段管理还是分部门管理?管理? 1、国务院“三定”方案 (1)质量监督部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燃气管理部门 2、是分段管理,还是分部门管理?(T22-2T22-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

40、的监督检查。 (五)燃气经营者的充装行为是生产行为还是经营行为?(五)燃气经营者的充装行为是生产行为还是经营行为? 九、关于燃气运输(关于燃气运输(1)(一)建立(一)建立燃气运输监管制度的必要性燃气运输监管制度的必要性(二)燃气运输监管主体(二)燃气运输监管主体(三)燃气运输监管法律制度(三)燃气运输监管法律制度(T24)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

41、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四)从事道路燃气运输的企业,是否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燃气经营企业在市区内(四)从事道路燃气运输的企业,是否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燃气经营企业在市区内运输燃气是否需要取得许可?运输燃气是否需要取得许可?(五)关于燃气运输押运人员的规定是否适用(五)关于燃气运输押运人员的规定是否适用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六)燃气运输是否涉及到内河航运运输?(六)燃气运输是否涉及到内河航运运输?九、关于燃气运输(关于燃气运输(2)(七)道路运输燃气监管与(七)道路运输燃

42、气监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协调与衔接的协调与衔接 做不到:做不到:( 机动车载运燃气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八)燃气汽车运输的技术要求:(八)燃气汽车运输的技术要求:城镇燃气技术规范P15 1、通过道路、水路运输燃气的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车辆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并组织相应的应急技能演练。 2、运输燃气涉及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燃气的危险特性和容器的使用要求,并掌握相应的应急技能。 3、运输燃气

43、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装备、器材。 4、燃气装卸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5、严禁运输超期未检验或者过量充装的燃气储存容器。十、关于燃气使用(关于燃气使用(1)(一)燃气使用法律制度(一)燃气使用法律制度 1、规范用气行为。、规范用气行为。 (1)燃气用户的义务()燃气用户的义务(T27) 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2)燃气用户)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及相关单

44、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的禁止性行为(T28)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2、明确燃气用户的权利、明确燃气用户的权利 (1)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产品和合同约定的服务;)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产品和合同约定的服务; (2)查询权()查询权(T29-1)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投诉权()投诉权(T29-2

45、)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3、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T31) (1)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2)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十、关于燃气使用(关于燃气使用(2)(二)燃气燃烧器具管理是否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二)燃气燃烧器具管理是否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和人员是否应当分别实行资质、资格许可制度(三)燃气燃烧器具

46、安装、维修单位和人员是否应当分别实行资质、资格许可制度?(T32) (1)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2)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P16P16 (3)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T53)(四)燃气用户是否有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义务(四)燃气用户是否有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义务?(五)燃气使用方面有关处罚的设定(五)燃气使用方面有

47、关处罚的设定 1、对于燃气用户危及公共安全和损害燃气经营者利益的行为,燃气供应者是否有权中断燃气供应? 2、对盗用燃气行为的处罚 3、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和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部分竟合,但处罚主体和处罚种类不同)(六)户内燃气设施施工制度(六)户内燃气设施施工制度(T30)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十一、关于燃气设施保护(关于燃气设施保护(1)(一)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一)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T33-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

48、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二)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二)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T33-2)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5、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三)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限制性活动(三)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限制性活动(T34)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

49、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马路拉链的问题马路拉链的问题”:现象、成因与对策。:现象、成因与对策。十一、关于燃气设施保护(关于燃气设施保护(2)(四)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四)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T35、T36、T37) 1、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设置燃气设施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2、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

50、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3、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劝阻、制止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报告。 4、新建、扩建、改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5、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6、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建设单

51、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五)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T38) 1、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气管理部门批准。 2、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十一、关于燃气设施

52、保护(关于燃气设施保护(3)(六)燃气设施的权属问题(六)燃气设施的权属问题 1、燃气设施的概念 2、为什么要将“庭院燃气设施和共用燃气设施”修改为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 3、燃气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七)燃气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七)燃气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有三种意见) (八)燃气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八)燃气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十二、关于燃气安全事故(关于燃气安全事故(1)(一)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法律制度(一)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法律制度 1 1、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1 1)燃气管理部门预案()燃气管理部门预案(T

53、39-1T39-1)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2 2)燃气经营者预案()燃气经营者预案(T39-2T39-2)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2 2、燃气安全事故或者隐患的告知与报告制度(、燃气安全事故或者隐患的告知与报告制度(T40T40)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告知燃气经营者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54、3 3、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处置制度(、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处置制度(T41T41) (1)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2)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4 4、燃气、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安全事故处置制度(T42) (1)燃气

55、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2 2)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十二、关于燃气安全事故(关于燃气安全事故(2)(二)燃气安全事故监管职责(二)燃气安全事故监管职责 1、燃气管理部门;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燃气事故责任认定(三)燃气事故责任认定 (1)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2)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

56、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注: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燃气安全事故保险制度(四)燃气安全事故保险制度十二、关于燃气安全事故(关于燃气安全事故(3)(五)燃气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五)燃气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1、气质超标事故; 2、安全投入不足引发的事故; 3、管理不力酿成的事故; 4、企业管理人员、运行人员缺乏燃气基本知识,操作不当和盲目操作酿成事故 5、燃气用户缺乏安全常识,使用不当和私自拆、改、迁移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所造成的燃气事故。 6、由于充装过期和不合格钢瓶,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乱建液化石油气充气站、供应站引发的燃气事故。 7、

57、南京市汉中路金鹏大厦天然气爆燃事故 8、上海市南苏州路597号底楼地下管道泄漏事故 9、上海市高桥育民中学发生因市政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故 10、煤气胶管脱落致人伤亡事故 11、银川管道燃气经营权“一女二嫁”十三十三、关于燃气初装费(关于燃气初装费(1)(一)各地收费名目(一)各地收费名目 “初装费”、“用气初装费”、“安装费”“基本工料费”、“施工安装费”、“管道安装费”、“设备安装费”、“供气工程安装费”“气源发展基金”、“水气热电配套费”、“燃气的初装费”、“接驳费”、“按管费”、“增容费”等。 (二)各地收费标准(二)各地收费标准 费用大约在1000元-3000元左右。一般为2500元/

58、户,若按建筑面积计算,即在25元/左右。(三)收费的性质以及合法性、合理性和依据(三)收费的性质以及合法性、合理性和依据1、收费的性质: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2、收费的合法性、合理性?3、收费依据: (1)省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 (2)市级物价部门批准的; (3)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 十三十三、关于燃气初装费(关于燃气初装费(2)(四)燃气设施建设模式(四)燃气设施建设模式(BOT/BT)(五)企业、个人、政府对初装费的态度(五)企业、个人、政府对初装费的态度 (1)企业一般赞成;(2)老百姓普遍反对;(3)政府默许。(六)初装费收取中存在的问题(六)初装费收取中存在的问题(

59、七)四个解决方案的利弊分析(七)四个解决方案的利弊分析 方案一:方案一: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向燃气用户收取市政燃气设施建设费。确需收取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批准。 方案二:方案二:国家对市政燃气管网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方案三:方案三: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市政燃气管网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建立燃气价格调整机制的方式收回投资成本。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制定。 方案四:方案四:对初装费不作规定。(八)国外关于初装费的情况(八)国外关于初装费的情况十四十四、关于关于燃气价格(燃气价格(1)(一)目前我国燃气价格的现状(一)目前我

60、国燃气价格的现状1、上游:价格缺乏透明度2、中游:价格缺失3、下游:价格监管影响资源价格的有效传导4、现有价格机制对天然气行业发展的影响分析(二)燃气价格方面存在的问题(二)燃气价格方面存在的问题 1、天然气上下游价格的不同管理机制导致下游调价滞后 2、上游价格调整缺乏透明度,信息不对称 3、上游提价对下游市场带来新的经营风险 (三)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三)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十四十四、关于关于燃气价格(燃气价格(2)(四)上游燃气价格上涨对下游城市配气企业的影响分析(四)上游燃气价格上涨对下游城市配气企业的影响分析(五)燃气价格确定与调整法律制度(五)燃

61、气价格确定与调整法律制度(T23) 1、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办务会稿:办务会稿: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但是,因购气成本变化引起价格调整的但是,因购气成本变化引起价格调整的除外。除外。 燃气经营者销售燃气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

62、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所销售燃气的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十五十五、关于关于加气站管理(加气站管理(1)(一)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管理现状(一)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管理现状(二)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制度(二)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制度1、燃气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管理、燃气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管理(1)燃气汽车加气站是燃气管理的组成部分(2)燃气汽车加气站与燃气厂站一样,属于燃气设施 (T53) 燃气设施,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

63、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3)燃气汽车加气站的标准、规范 2、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体制的协调、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体制的协调 十五十五、关于关于加气站管理(加气站管理(2)3、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的法律适用、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的法律适用 (1)燃气部门:)燃气部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T9-11、T14-15、T19-2、T33-37、T48、T50-51) (2)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 (3)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法(排除“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

64、、民用航空安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不适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仅适用于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4)质检部门)质检部门 :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 (5)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发票管理办法 等。 (6)商务部门:)商

65、务部门:十六、关于关于燃气行业垄断与反垄断燃气行业垄断与反垄断 (一)反垄断法与(一)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1、反垄断法2、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二)燃气行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燃气行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1、燃气行业反垄断2、燃气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十七、关于关于燃气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燃气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一)(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二)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适用(二)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适用1、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是否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2、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设

66、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十十八八、关于关于燃气特许经营燃气特许经营(一)(一)燃气特许经营燃气特许经营 (二)燃气特许经营与招投标之间的关系(二)燃气特许经营与招投标之间的关系(三)(三)燃气特许经营与燃气经营行政许可燃气特许经营与燃气经营行政许可 十十九九、关于关于燃气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有关行业协会的规定(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有关行业协会的规定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行业协会的规

67、定(1)农业法;(2)邮政法(3)标准化法 ;(4)拍卖法;(5)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6)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二)(二)燃气行业协会的作用和法律地位(燃气行业协会的作用和法律地位(T26-2)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1)组织起草并制定行业章程; (2)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3)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4)为成员提供人才、技术、管理、法律等培训服务; (5)协助制定有关国家标准 (6)制定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 (7)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

68、质量和技术水平; (8)加强对燃气市场的培育、规范和监督管理; (9)促进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二十、关于法律责任关于法律责任(一(一 )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T44)(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T45-1)(三)(三)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T45-2)(四)燃气经营者实施部分禁止性行为或者不履行义务行为的法律责任(四)燃气经营者实施部分禁止

69、性行为或者不履行义务行为的法律责任(T46)(五)燃气经营者实施部分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五)燃气经营者实施部分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T47)(六)燃气经营者不履行燃气设施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六)燃气经营者不履行燃气设施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T48)(七)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七)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T49)(八)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实施禁止性行为或者违规实施限制性行为的法律责任(八)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实施禁止性行为或者违规实施限制性行为的法律责任(T50)(九)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法律责任(九)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法律责任(T50-1)(十)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十)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T50-2)(十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燃气设施未尽相关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十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燃气设施未尽相关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T52)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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