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系统安全三类人员培训.ppt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568416598 上传时间:2024-07-24 格式:PPT 页数:162 大小:2.27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利系统安全三类人员培训.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62页
水利系统安全三类人员培训.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62页
水利系统安全三类人员培训.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62页
水利系统安全三类人员培训.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62页
水利系统安全三类人员培训.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6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水利系统安全三类人员培训.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利系统安全三类人员培训.ppt(16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631水利系统安全三类人员培训1、法律法规的规定2、施工安全常用技术3、安全生产事故案例1632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2、安全生产方针3、对施工企业的主要规定4、企业负责人的要求5、组织机构的要求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人员培训考核的要求8、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9、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的要求10、安全生产事故管理11、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及法律责任12、其他1633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1、我国的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

2、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我国法律根据其制定机关不同可分为两类:1.1 法律法律:1.1.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全国人大负责制定和修改宪法。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两大基础。1.1.2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一般除宪法以外的法律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进行。16341.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1.2.1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的形

3、式发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由国务院公布实施,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1.2.2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是地方性法规:如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1.3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1.3.1由国务院部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如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3.2由地方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是政府规章。16352、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法提出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自2005年起,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已经修改为“安全第一、预防

4、为主、综合治理”。2005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指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切实抓好煤矿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6年1月2324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创

5、新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管理”。1636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于2006年3月27日下午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因此,我国现在的安全生产方针,应该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1“安全第一”,首先强调安全的重要性。安全与生产相比较,安全是重要的,因此,要先安全后生产。也就是说,在一切生产活动中,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它是处理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关系的重要原则和总的要求。2.2“预防为主

6、”是指安全工作应当做在生产活动开始之前,并贯彻始终。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安全工作的重点应放在预防事故的发生,事先考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和事故造成的损失。1637因此,必须在从事生产活动之前,充分认识,分析和评价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事先采取一切必要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排除事故隐患。以“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与生产的矛盾,保证生产活动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2.3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之中,就是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

7、制、社会监督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着手,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历史性、深层次问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国务院2004年1月9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指出我国当前努力构建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我国当前努力构建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模式。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模式。 16383、对施工企业的要求:、对施工企业的要求:3.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8、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2建筑法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法律、

9、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16393.3消防法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

10、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163103.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

11、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

12、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6311(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

13、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 年。年。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

14、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63123.6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163134、企业负责人的要求:4.1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

15、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

16、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16314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

17、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63155、组织机构的要求:、组织机构的要求: 5.1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18、全生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

19、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企业所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企业所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作的机构。5.2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16316(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

20、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通常施工过程中的通常施工过程中的“三违三违”现象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现象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在施工中如果发行应及时制止。违反劳动纪律,在施工中如果发行应及时制止。5.3水利工

21、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6317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5.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

22、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配备办法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

23、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16318(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

24、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人;一级资质不少于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人;二级和二级以

25、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人。16319(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产管理人员。【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

26、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16320(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五)对于发现的重大

27、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6321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要

28、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验收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与应急管理等制度。6.1建筑法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6.2劳动法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163226.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

29、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6.4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置设置公告栏,

30、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163237、人员培训考核的要求、人员培训考核的要求:7.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

31、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2、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163247.2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7.3劳动法【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7.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

33、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16325【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

34、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7.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163267.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

35、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163277.7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36、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63287.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

37、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7.9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工程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知识

38、。对新入场和进入新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没有经过培训的不得上岗。企业每年要对所有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对存在无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等问题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163298、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 8.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

39、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承担责任。8.2建筑法建筑法规定规定【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8.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8.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费用按照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原则进行财务管理。163

40、30【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十三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

41、护物品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16331(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8.5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

42、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16332 8.6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该条例规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该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

43、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均有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8.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16333 9、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的要求、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的要求9.1 建筑法建筑法【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4、;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9.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6334(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

45、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16335【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

46、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

47、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准。16336【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

48、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

49、工程;(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行论证、审查。16337 9.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

50、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16338【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

51、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16339【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

52、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1634010、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10.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七十条】生

53、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16341事故处理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

54、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10.2建筑法建筑法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0.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令第493号),自号),自2007年年6月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年3月月29日公布日公布的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和

55、1991年年2月月22日公布的日公布的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号)同时废止。同时废止。16342【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

56、经济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6343【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

57、于1小时内向事故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

58、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1634410.4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职

59、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16345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

60、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

61、构出具证明,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16346【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6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1634711、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及法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及法律责任:11.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

63、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64、罚款。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6348【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

65、)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

66、者员工宿舍出口的。16349【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1.2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

67、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35011.3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8、【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4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69、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16351(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

70、准进口的文件的。批准进口的文件的。【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5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71、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6352【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1.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72、,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16353(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

73、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万元以上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一

74、)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16354(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

75、(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

76、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16355(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

77、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16356 11.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78、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11.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上一年年收入40%至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

79、)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16357【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

80、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16358(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1、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11.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有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有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质量事故的,仍应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从业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岗位操作规程,但未遵守而从业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岗位操

82、作规程,但未遵守而造成事故的,行为人应负直接责任,有关负责人应负管理责任。造成事故的,行为人应负直接责任,有关负责人应负管理责任。16359 11.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

83、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16360(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

84、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16361【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

85、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11国务院2004年1月9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坚要求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

86、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11.1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1636212、其他要求:、其他要求:12.1安全生产法规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称建设项目)

87、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88、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16363【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

89、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90、,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16364【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

91、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

92、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1636512.2建筑法规定: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程安全标准。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

93、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94、的措施。1636612.3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

95、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6367【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

96、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12.4消防法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12.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

97、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1636812.6防汛条例防汛条例规定,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九条】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

98、,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第十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并责成有关部门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并责成有关部门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第十三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因防汛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因防汛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

99、和个人不得阻拦,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1636912.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对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的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

100、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12.8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三)购买单

101、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16370【第二十四条】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2、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16371 12.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

103、、压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

104、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

105、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1637212.10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这里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12.1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

106、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起重机的行走、旋转、升降等机构,应装刹车装置。起重机的行走、旋转、升降等机构,应装刹车装置。起重机上外露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均应装设防护罩。的、有伤人可能的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均应装设防护罩。 【第二十二条】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

107、种设备不得使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16373【第四十二条】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12.1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第十三条】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准的培训,并可以计

108、入继续教育学时。【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16374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施工安全常用技术施工安全常用技术1、基坑(槽)边坡工程2、模板支撑系统3、拆除工程4、常用施工机械设备5、脚手架工程6、高处作业7、围堰施工8、临时用电16375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施工安全常用技术施工安全常用技术1、基坑(槽)边坡工程、基坑(槽)边坡工程1.1基坑开挖1.1.1一般规定:(1)土石方开挖施工前,应掌握必要的工程地质

109、、水文地质、气象条件、环境因素等勘测资料,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方案。施工中应遵循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注重加强对人、机、料、法、环等因素的安全控制,保证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2)开挖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电缆、管道等)等的埋设位置和走向,并采取防护或避让措施。施工中如发现危险品及其他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开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3)开挖过程中应充分重视地质条件的变化,遇到不良地质隐患和存在事故隐患的部位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设置必要的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4)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截水、排水措施,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影响开挖作业和施工

110、安全。16376(5)开挖程序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原则,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6)应合理确定开挖边坡坡比,及时制定边坡支护方案。(7)土石方机械在施工中遇到填挖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土石方机械在施工中遇到填挖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在爆破警戒区内发生爆破信号、气候突变、发生暴雨、水位暴涨险、在爆破警戒区内发生爆破信号、气候突变、发生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暴发、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情况时,应立即停工。或山洪暴发、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情况时,应立即停工。1.1.2土方开挖1)人工开挖:(1)开挖土方的操作人员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开挖土方的操作人员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

111、距离,横向间距不小于间距不小于2m,纵向间距不小于,纵向间距不小于3m。(2)开挖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原则,不应掏根挖土和反坡挖土。(3)施工过程当中应密切关注作业部位和周边边坡、山体的稳定情况,一旦发现裂痕、滑动、流土等现象,应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4)滑坡地段的开挖,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自上而下进行,不应全面拉槽开挖,弃土不应堆在滑动区域内。开挖时应有专职人员监护,随时注意滑动体的变化情况。16377(5)挖土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的施工方法。(6)在土壤正常含水量下所挖掘的基坑(槽),如系垂直边坡,其最大挖深,在松软土质中不应超过1.2m、在密实土质中不应超过1.5m,否则

112、应设固壁支撑。2)机械挖运:(1)在挖运时,开挖土方作业人员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m。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回转半径以外工作。(2)采用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挖土分层、电源架设等进行实地勘察,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运输机械在坡道停放时,下坡停放应应拉上手制动。运输机械在坡道停放时,下坡停放应应拉上手制动。(3)在对铲斗内积存料物进行清除时,应切断机械动力,清除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机机械操作人员不应离开操作岗位。163783)土方水力开挖:(1)利用冲采方法形成的掌子面不宜过高

113、,最终形成的掌子面高度不宜超过5m,当掌子面过高时可利用爆破法或机械开挖法,先使土体坍落,再布置水枪冲采。(2)水枪布置的安全距离(指水枪喷嘴到开始冲采点的距离)不宜小于3m。同层之间距离保持2030m,上、下层之间枪距保持1015m。(3)水枪设备设置要平稳牢固,不应倾斜。转动部分应灵活,喷嘴、稳流器不应堵塞。(4)枪体不应靠近输泥槽,分层冲土的多台水枪应上下放在一条线上;与开采面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压伤人员和设备。(5)水枪不应在无人操作的情况下启动。(6)水枪射程范围内,不应有人通行、停留或工作。(7)冲采时,水柱不应与各种导线接触。(8)结冰时,宜停止冲采施工。16379(9

114、)每台水枪应由两人轮换操作,其中一人观察土体崩坍,移动等情况,并随时转告上、下、左、右枪手,不应一人操作,一人不在场。(10)冲采时,应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护。(11)停止冲采时,应先停水泵然后将水枪口向上停置停止冲采时,应先停水泵然后将水枪口向上停置 。1.1.3基坑(槽)边的堆载要求:在开挖的沟槽坑边堆载应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按下列要求控制:(1)沟槽坑边1m以内不许有堆载(堆土或堆放物料);(2)距沟槽坑边沿13m间堆载高度不得超过1.5m;(3)距沟槽坑边沿35m间堆载高度不得超过2.5m;(4)在沟槽坑边沿停置车辆、起重机械、振动机械时距离不小于4m。163801.2基

115、坑(槽)边坡的稳定1.2.1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注:1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要求。2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3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4m,对硬土不应超过8m。 1.2.2 开挖深度较大的基坑,当采用放坡挖土宜设置多级平台多层开挖,每级平台宽度不宜小于1.5m。土的类型边坡值(高:宽)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l:1.251:1.50一般性黏土一般性黏土 硬硬 1:0.751:1.00硬、塑硬、塑 1:1.001:1.25软软 1:1.50或更缓或更缓碎石类土充填坚硬、硬塑黏性土1:0.501:1.00充填砂土1:1.001:1.50163811.

116、3基坑侧壁安全1.3.1基坑侧壁及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划分:基坑工程分级标准,各地不尽相同。目前施工深基坑较多的上海市根据基坑工程的重要性,在标准基坑工程设计规程DBJ086197将基坑分成三级。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99规定: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分为三级(见表22),不同等级采用相对应的重要性系数。1.3.2基坑变形监控: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GB502022002的规定执行基坑变形的控制值(cm),见下表基坑类别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一级

117、基坑353二级基坑686三级基坑81010163821.4浅基坑(挖深5m以内)的土壁支撑形式对于基坑深度在对于基坑深度在5m以内的边坡支护形式有多种多样以内的边坡支护形式有多种多样,这里仅列举了2种方法,见表:支撑名称适用范围支撑范围支撑方法断续式水平支撑挖掘湿度小的黏性土及挖土深度小于3m时挡土板水平放置,中间留出间隔,然后两侧同时对称立上竖木方,再用工具式横撑上下顶紧临时挡土墙支撑开挖宽度大基坑,当部分地段下部放坡不足时坡脚用砖、石叠砌或用草袋装土叠砌,使其保持稳定163831.5深基坑支护结构体系的方案选择:由于深基坑的支护结构既要挡土又要挡水,为基坑土方由于深基坑的支护结构既要挡土又

118、要挡水,为基坑土方开挖和地下结构施工创造条件,同时还要保护周围环境。在开挖和地下结构施工创造条件,同时还要保护周围环境。在进行支护结构设计之前,需要对影响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和施进行支护结构设计之前,需要对影响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和施工的基础资料进行全面地收集,并加以深入了解和分析,以工的基础资料进行全面地收集,并加以深入了解和分析,以便其能很好地为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和施工服务。这些资料便其能很好地为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和施工服务。这些资料包括:包括: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2)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状况调查;)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状况调查; 3)主体工程地下结构设计资料调查

119、。)主体工程地下结构设计资料调查。 常用支护结构形式的选择见下页表常用支护结构形式的选择见下页表16384类型名称支护形式、特点适用条件挡土灌注排桩或地下连续墙挡土灌注排桩是以现场灌注桩按队列式布置组成的支护结构;地下连续墙是用机械施工方法成槽;浇钢筋混凝土形成的地下墙体。特点:刚度大,抗弯强度高;变形小,适用性强,需工作场地不大,振动小,噪声低。但排桩墙不能止水,连续墙施工需较多机具设备。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二、三级2、在软土场地中深度不宜大于5m3、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地面时,宜采用降水、排桩与水泥土桩组合截水帷幕或采用地下连续墙。土钉墙或喷锚支护用土钉或预应力锚杆加固的基坑侧壁上体,与

120、喷射钢筋混凝土护面组成的支护结构。特点:结构简单,承载力较高;可阻水,变形小,安全可靠,适应性强;施工机具简单,施工灵活,污染小,噪声低,对周边环境影响小,支护费用低。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的非软土场地。2、土钉墙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喷锚支护适于无流砂、含水量不高、不是淤泥等流塑土层的基坑,开挖深度不大于18m。3、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163851.6 基坑(槽)排水基坑(槽)排水开挖底面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时,地下水会不断渗入坑内。当雨期施工时,地表水也会流入基坑内。如果坑内积水不及时排走,不仅会使施工条件恶化,还会使土被水泡软后,造成边坡塌方和坑

121、底承载能力下降。因此,在基坑(槽)开挖前和开挖时,必须做好排水工作,保持土体干燥才能保障安全。1.6.1明排水法:(1)雨期施工时,应在基坑四周或水的上游,开挖截水沟或修筑上堤,以防地表水流入坑槽内;(2)基坑(槽)开挖过程中,在坑底设置集水井,并沿坑底的周围或中央开挖排水沟,使水流入集水井中,然后用水泵抽走,抽出的水应予以引开,严防倒流;(3)四周排水沟及集水井应设置在基础范围以外,地下水走向的上游,并根据地下水量大小,基坑平面形状及水泵能力,集水井每隔2040m设置一个。集水井的直径或宽度,一般为0.60.8m。其深度随着挖土的加深而加深。随时保持低于挖土面0.71.0m。井壁可用竹、木等

122、进行简单加固。当基坑(槽)挖至设计标高后,井底应低于坑底12m,并铺设碎石滤水层,以避免在抽水时间较长时,将泥砂抽出及防止井底的土被扰动;16386(4)明排水法由于设备简单和排水方便,所以采用较为普遍,明排水法由于设备简单和排水方便,所以采用较为普遍,但它只宜用于粗粒土层,水流虽大,但土粒不致被抽出的水流但它只宜用于粗粒土层,水流虽大,但土粒不致被抽出的水流带走,也可用于渗水量小的黏性土。带走,也可用于渗水量小的黏性土。但当土为细砂和粉砂时,抽出的地下水流会带走细粒而发生流砂现象,造成边坡坍塌、坑底隆起、无法排水和难以施工,此时应改用人工降低地下水的方法。1.6.2人工降低地下水位:人工降低

123、地下水位,就是在基坑开挖前,预先在基坑(槽)四周埋设一定数量的滤水管(井),利用抽水设备从中抽水,使地下水位降落到坑底以下;同时在基坑开挖过程中仍然继续不断的抽水。使所挖的土始终保持干燥状态,从根本上防止细砂和粉砂土产生流沙现象,改善挖土工作的条件;同时土内的水分排出后,边坡可改陡,以便减少挖土量。常用的人工降低地下水方法有:井点降水、深井降水或他们的混合降水等。163872、模板支撑系统、模板支撑系统 2.1模板支撑系统一般根据其材质进行分类:(1)木质建筑模板支撑架:当层高低于5m时,所有支撑架的主、副楞及支撑立杆可由木材制成;(2)钢性建筑模板支撑体系:支撑架的全部用料都为钢制钢性建筑模

124、板支撑体系:支撑架的全部用料都为钢制性材料,而且具备可伸缩性。又分为扣件式钢管支撑系统、性材料,而且具备可伸缩性。又分为扣件式钢管支撑系统、碗扣式支撑系统和门式钢管支撑系统。碗扣式支撑系统和门式钢管支撑系统。2.2支撑系统的构造要求:2.2.1木质支撑架:(1)木立柱宜选用整根方木,受压立杆应满足计算需要,且其梢径不得小于80mm。当没有整根方木时,每根立柱接头不应超过一个,两根立柱接头处应锯平顶紧,并应采用两面夹板夹牢,夹板厚度应为木柱厚度的一半,夹板每端与木柱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50mm,宽度与方木相等。每块夹板用8根(接头处上下各4根)圆钉钉牢,圆钉长度应为夹板厚度的2倍。接头位置应错开,

125、且应设在靠近水平拉杆部位。同一水平拉杆间距内立柱接头不应超过25%。16388(2)当立柱选用原木时,其小头直径应不小于80mm;严禁接头,原木两端必须锯成平面。(3)木立柱底端应加设木垫板,板厚不应小于50mm,并用2块硬木楔相对楔紧。待标高调整后,应用圆钉钉牢。(4)木立柱顶端应设支撑头且与底模支承梁用圆钉钉牢。(5)两排及其以上的木立柱支架底部应设置纵、横向扫地杆,中间设置纵、横向水平拉杆;支架外围的端部及两端部之间每隔2根立柱应设置一道竖向剪刀撑;支架中间纵、横向应每隔4根立柱设置一道竖向剪刀撑。(6)当只浇筑梁混凝土,并在梁底模采用单根木立柱时,立柱应支承于梁的轴线上,柱顶端两边应设

126、置斜撑与梁底模钉牢;立柱沿纵向应设置扫地杆,中间应设置水平拉杆,每根立柱两侧应设置斜撑,木立柱底端应与木垫板钉牢;当梁、板同时浇筑混凝土时,梁底三根立杆应通过纵、横向水平杆、扫地杆与其他立杆连接牢固。(7)扫地杆、水平拉杆和剪刀撑的截面应不小于40mm50mm或25mm80mm,与木立柱的连接应采用不少于两根圆钉钉牢,圆钉长度应不小于杆件厚度的2倍。16389(8)竖向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夹角应在4560之间,至少应复盖5根立柱。剪刀撑应自下而上连续设置,底部与地面顶牢。(9)水平拉杆两端宜与建筑结构顶紧或拉结牢固;扫地杆距离木垫板不应大于200mm。(10)采用原木做立柱时,纵、横向水平杆及剪

127、刀撑的连接应使用8号镀锌钢丝或回火钢丝绑牢。2.2.2扣件式钢管支架(1)立杆底端应设置底座和通长木垫板,垫板的长度应大于2个立杆间距,板厚不应小于50mm,板宽不应小于200mm。(2)支架立杆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离底座不应大于200mm,横向扫地杆设置在纵向扫地杆下方。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l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距离边坡外边缘不应小于500mm16390(3)立杆必须采用对接扣件接长。立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相邻两根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一步距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

128、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端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4)支架必须按设计步距设置纵、横向水平杆,立杆、纵、横向水平杆三杆交叉点为主节点。主节点处必须设有纵、横向水平杆,并采用直角扣件固定,两个直角扣件的中心距离不应大于150mm;水平杆步距不应大于1.8m;支架水平杆宜与建筑结构顶紧或拉牢。(5)四排及其以上立杆的支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竖向和水平向剪刀撑。1)竖向剪刀撑:支架外围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支架内部中间每隔56根立杆或57m应在纵、横向的整个长度和高度上分别连续设置剪刀撑。2)水平剪刀撑:当支架高度大于8m(包括8m)时,除应在其底部

129、、顶部设置水平剪刀撑外;还应在支架中间的竖向剪刀撑的顶部平面内设置水平剪刀撑。16391(6)四排以下立杆的支架,应在外围纵向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支架外围横向外侧立面(即两端外立面)和沿纵向每隔4根立杆从下至上设置一道连续的竖向剪刀撑;当设置剪刀撑有困难时,可采用之字形斜杆支撑。(7)当梁截面宽度小于300mm时,可采用单根钢管立杆,立杆应设置在梁的轴线位置,其偏心距不应大于25mm,立杆应与周围楼板模板的支架立杆用纵、横向扫地杆和纵、横向水平杆连接牢固。(8)竖向剪刀撑和水平剪刀撑的斜杆应靠近支架主节点;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夹角应在4560之间;剪刀撑跨度应为45个立柱

130、间距或57m;剪刀撑的斜杆应与其相交的立杆或水平杆用旋转扣件扣紧。(9)在模板板面的下方沿支架纵向应设置次梁,在次梁的下方沿支架横向应设置主梁。(10)支架立杆上部顶端应采用可调U形托直接支顶在底模的主梁上,不得将立杆顶端与作主梁的钢管用扣件连接。(11)立杆顶端及底座的可调螺杆伸出长度不应大于200mm。16392(12)立杆顶端伸出横向水平杆中心线至模板支撑点的距离a应小于500mm,且支架顶端的步距h不应小于2a。(13)支架立杆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最大间距不应大于l.5m。(14)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15)当整浇楼盖的梁与板的模板支架立杆间距不相同时,

131、板下立杆间距应是梁下立杆间距的倍数,立杆间应设置纵、横水平杆和扫地杆,互相连接牢固。(16)剪刀撑钢管需要连接时,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并应采用两个旋转扣件分别在高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17)当支架立杆高度超过5mm时,应在立杆周围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物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163932.3支撑体系安装2.3.1一般要求:(1) 支架的材料,如钢、木,钢、竹或不同直径的钢管之间均不得混用。(2)安装支架时,必须采取防倾倒的临时固定设施,工人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有可靠的防坠落等的安全措施。(3)结构逐层施工时,下层楼板应能够承

132、受上层的施工荷载。否则应加设支撑支顶;支顶时,立柱或立杆的位置应放线定位,上、下层的立柱或立杆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并设垫板。混凝土模板工程采用的材料及制作、安装等工序的成品均应混凝土模板工程采用的材料及制作、安装等工序的成品均应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2.3.2柱模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1)柱模安装应采用斜撑或水平撑进行临时固定,当柱的宽度大于500mm时,每边应在同一标高内设置不少于2根的斜撑或水平撑,斜撑与地面的夹角为4560,斜撑杆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50。不得将大片模板固定在柱子的钢筋上;(2)当柱模就位拼装并经对角线校正无误后,应

133、立即自下而上安装柱箍;(3)安装2m以上的柱模时,应搭设操作平台;(4)当高度超过当高度超过4m时,宜采用水平支撑和剪刀撑将相邻柱时,宜采用水平支撑和剪刀撑将相邻柱模连成一体,形成整体稳定模板框架体系。模连成一体,形成整体稳定模板框架体系。163942.3.3扣件式钢管支架搭设应遵守下列规定:(1)底座、垫板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2)严禁将外径48与外径51的钢管混合使用;(3)扣件规格必须与钢管外径相同;(4)扣件在使用前,必须逐个检查,不得使用不合格品,使用中扣件的螺杆螺帽的拧紧力矩应不小于40Nm,不大于65Nm;(5)模板支架顶部、模板安装操作层应满铺脚手板,周围设防护栏杆、挡脚板与

134、安全网,上下应设爬梯。2.3.4门式钢管支架搭设应按下列规定进行:(1)用于梁模板支撑的门架应采用垂直于梁轴线的布置方式。门架两侧应设置交叉支撑;(2)门架安装应由一端向另一端延伸,并逐层改变搭设方向、不应相对进行。搭设完成一步架后应进行检查,待其水平度和垂直度调整合格后方可继续搭设;(3)交叉支撑应在门架就位后立即安装;16395(4)水平杆与剪刀撑应与门架同步搭设。水平杆设在门架立水平杆与剪刀撑应与门架同步搭设。水平杆设在门架立杆内侧,剪刀撑应设在门架立杆外侧。并采用扣件和门架立杆扣杆内侧,剪刀撑应设在门架立杆外侧。并采用扣件和门架立杆扣牢,扣件的扭紧力矩应不小于牢,扣件的扭紧力矩应不小于

135、40Nm,不大于,不大于65Nm规定;规定;(5)不配套的门架与配件不得混用;(6)连接门架与配件的锁臂、搭钩必须处于锁紧状态。2.4扣件式钢管支架的验收扣件式钢管支架的验收2.4.1验收内容:(1)钢管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2)应有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的规定;3)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硬弯、压痕和深的划道;4)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中规定:如果外径与壁厚不满足相应的规定时,应按实际外径与壁厚计算支架的承载能力。1639

136、6(2)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作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的规定抽样复检;2)旧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明显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3)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扭紧力矩应采用扭力扳手检查,抽样方法应按随机分布的原则进行。抽样检查数目与质量判定标准参照扣件式钢架脚手架。抽查的扣件中,如发现有拧紧力矩小于40Nm的情况,必须重新拧紧,直至合格为止。2.4.2扣件式钢管支架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验收:扣件式钢管支架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验收:l)立杆基础完工后、支架搭设之前;2)高

137、大模板支架每搭完6m高度后;3)模板支架施工完毕,绑扎钢筋之前;4)混凝土浇筑之前;5)混凝土浇筑完毕;6)遇有六级大风或大雨之后;寒冷地区解冻后;163977)停用超过一个月)停用超过一个月。(5)扣件式钢管支架应依据模板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6)扣件式钢管支架使用中,应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以下项目:1)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2)扣件螺栓是否松动;3)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规定;4)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5)是否超载使用。(7)扣件式钢管支架搭设的技术要求、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163983、拆除工程、拆除工程3.1基本

138、规定基本规定: 3.1.1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对象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3.1.2 拆除工程的施工应根据现场情况,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防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拆除现场。3.1.3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瓦斯管道、水道、供热设备等干线通向该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者迁移。3.1.4 拆除时应严格遵守自上至下的作业程序,高空作业应严格遵守登高作业的安全技术规程。3.2建(构)筑物拆除建(构)筑物拆除:3.2.1采用机械或人工方法拆除建筑物时,应严格遵守自上采用机械或人工方法拆除建筑物时,应严格遵守自上而下的作业程序进行,严

139、禁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而下的作业程序进行,严禁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时候,应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3.2.2 采用机械或人工方法拆除建筑物不宜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方法的时候,应遵守下列规定:(1)建筑物推倒前,应发出警示信号,待全体工作人员避至安全地带后,才能进行。16399(2)采用人工方法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和整体拆除进程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拆掉后才可以拆除。(3)拆除建筑物的时候,楼板上不应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3.3临建设施拆除临建设施拆除3.3.1对有倒塌

140、危险的大型设施拆除,应先采用支柱、支撑、绳索等临时加固措施;用气焊切割钢结构时,作业人员应选好安全位置,被切割物必须用绳索和吊钩等予以紧固。3.3.5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拆除应遵守下列规定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拆除应遵守下列规定:(1)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拆除,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2)对被拆除的机械设备的行走机构,应有防止滑移的的锁对被拆除的机械设备的行走机构,应有防止滑移的的锁定装置定装置。(3)待拆的大型构件,应设有缆风绳加固,缆风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3.5,与地面夹角应在3040。(4)在高处拆除构件时,应架设操作平台,并配有足够的安全绳、安全网等防护用品。(5)采用起重机械拆除

141、时,应根据机械设备被拆构件的几何尺寸与重量,选用符合安全条件的起重设备。163100 3.4人工拆除人工拆除 3.4.1 人工拆除是指人工采用非动力性工具进行的作业。采用手动工具进行人工拆除的建筑一般为砖木结构,高度不超过6m(2层),面积不大于1000m2。 3.4.2 拆除施工程序应从上至下,按板、非承重墙、梁、拆除施工程序应从上至下,按板、非承重墙、梁、承重墙、柱顺序依次进行或依照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的承重墙、柱顺序依次进行或依照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的原则进行拆除。分层拆除时,作业人员应在脚手架或稳固的原则进行拆除。分层拆除时,作业人员应在脚手架或稳固的结构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

142、全的放置场所。结构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3.4.3 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不得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楼板上严禁多人聚集或堆放材料。拆除建筑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拆除施工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 3.4.4 拆除原用于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管道及容器时,必须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达到确保拆除施工人员安全的目的。施工垃圾严禁向下抛掷,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163101 3.5机械拆除机械拆除 5.1 机械拆除是指以机械为主、人

143、工为辅相配合的拆除施机械拆除是指以机械为主、人工为辅相配合的拆除施工方法。工方法。采用机械拆除的建筑一般为砖混结构,高度不超过20m(6层),面积不大于5000m2。 5.2 拆除施工程序应从上至下、逐层、逐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由专门人员负责随时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并应做好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5.3 机械拆除建筑时,严禁机械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机械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包括液压剪、液压锤等)使用的场地必须稳固并保证足够的

144、承载力,保证机械设备有不发生塌陷、倾覆的工作面。作业中机械设备不得同时做回转、行走两个动作。机械不得带故障运转。当进行高处拆除作业时,对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的材料(楼板、屋架、梁、柱、混凝土构件等),必须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下。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163102 3.6爆破拆除爆破拆除 3.6.1 爆破拆除是利用炸药爆炸瞬间产生的巨大能量进行建筑拆除的爆破拆除是利用炸药爆炸瞬间产生的巨大能量进行建筑拆除的施工方法。采用爆破拆除的建筑一般为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施工方法。采用爆破拆除的建筑一般为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20m(6层),面积大于层),面积大于500

145、0m2。 3.6.2 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所在地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或低于企业级别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证。应按照规定路线运输,并应派专人押送。爆破器材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3.6.4 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安全和稳定。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是指爆破实施前有必要进行部分拆除的施工。预拆除施工可以减少钻孔和爆破装药量,清除下层障碍物(如非

146、承重的墙体)有利建筑塌落破碎解体,烟囱定向爆破时开凿定向窗口有利于倒塌方向准确。预拆除施工可采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或不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 3.6.5 爆破拆除施工时,应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和遮挡防护,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选用不易抛散和折断,并能防止碎块穿透的材料,固定方便、固牢可靠。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1631034、常用施工机械设备4.1卷扬机4.1.1一般规定:(1)安装时,基座应平稳牢固、周围排水畅通、地锚设置可靠,并应搭设工作棚。操作人员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2)作业前,应检查卷扬机与地面的固定,弹性联轴器不

147、得松旷。并应检查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电气线路、接零或接地线、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3)使用皮带或开式齿轮传动的部分,均应设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4)从卷筒中心线到第一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20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线垂直,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6。(5)钢丝绳应与卷筒及吊笼连接牢固,不得与机架或地面摩擦,通过道路时,应设过路保护装置。(6)在卷扬机制动操作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或阻卡现象。163104(7)操作前,先用手盘动系统,检查各部零件是否灵活,制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8

148、)电动卷扬机安放地点应设置防雨棚,防止电气部分受潮失灵,影响正常的调运作业。(9)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10)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钢丝绳。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物件或吊笼下面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休息时应将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11)起吊设备时,电动卷扬机卷筒上钢丝绳余留圈数应不少于3圈。(12)电动卷扬机的卷筒与选用的钢丝绳直径应当匹配。通常卷筒直径应为钢丝绳直径的1625倍。(13)电动卷扬机严禁超载使用。(

149、14)吊装大型设备时,对电动卷扬机应设专人监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15)作业中如发现异响、制动不灵、制动带或轴承等温度剧烈上升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留在操纵室。作人员留在操纵室。1631054.2龙门架龙门架 4.2.1一般要求1)应由具有相应承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拆卸。2)由专职司机操作。龙门架司机应经专门培训、人员要相对稳定,每班开机前,应对卷扬机、钢丝绳、地锚、缆风绳进行检验,并进行空车运行,合格后方准使用。3)严禁载人。龙门架主要是

150、运送物料的,在安全装置可靠的情况下,装卸料人员才能进入到吊篮内工作,严禁各类人员乘吊篮升降。4.2.2龙门架附墙架应满足下列要求:(1)提升机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隔一般不宜大于9m,且在建筑物的顶层必须设置1组。(2)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之间,均应采用刚性件连接,并形成稳定结构,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严禁使用铅丝绑扎。(3)附墙架的材质应与架体的材质相同,不得使用木杆、竹杆等做附墙架与金属架体连接。(4)附墙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设计。4.2.3龙门架缆风绳应满足下列要求:(1)当提升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应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高架提升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缆风绳。163

151、106(2)提升机的缆风绳应经计算确定(缆风绳的安全系数n取3.5)。缆风绳应选用圆股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9.3mm。提升机高度在20m以下(含20m)时,缆风绳不少于1组(48根);提升机高度在2130m时,不少于2组。(3)缆风绳应在架体四角有横向缀件的同一水平面上对称设置,使其在结构上引起的水平分力,处于平衡状态。缆风绳与架体的连接处应采取措施,防止架体钢材对缆风绳的剪切破坏。对连接处的架体焊缝及附件必须进行设计计算。(4)龙门架的缆风绳应设在顶部。若中间设置临时缆风绳时,应在此位置将架体两立柱做横向连接,不得分别牵拉立柱的单肢。(5)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不应大于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不应大于

152、60,其下端应与地锚连接,其下端应与地锚连接,不得拴在树木、电杆或堆放构件等物体上。不得拴在树木、电杆或堆放构件等物体上。(6)缆风绳与地锚之间,应采用与钢丝绳拉力相适应的花篮螺栓拉紧。缆风绳垂度不大于0.01l(l为长度),调节时应对角进行,不得在相邻两角同时拉紧。(7)当缆风绳需改变位置时,必须先作好预定位置的地锚,并加临时缆风绳确保提升机架体的稳定,方可移动原缆风绳的位置;待与地锚拴牢后,再拆除临时缆风绳。(8)在安装、拆除以及使用提升机的过程中设置的临时缆风绳,其材料也必须使用钢丝绳,严禁使用铅丝、钢筋、麻绳等代替。1631074.3塔吊塔吊4.3.1一般规定(1)塔吊必须经检测、验收

153、合格后挂牌方准使用。(2)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3)塔吊作业必须有专职操作工和地面指挥员,操作人员在得到明确的指挥信号后方可进行作业,开机前必须鸣笛示意。(4)塔吊严禁斜吊,严禁起吊不明重量的大件物品,严禁起吊埋入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物品。(5)起吊物品必须捆扎牢靠,严禁起吊松散、零乱的物品,雨天作业应先试吊,证明制动系统安全可靠方可进行作业。(6)操作人员起吊前须检查各限制器,需调整时要及时调整,严禁使用缺少安全装置的塔吊。回转、变幅、起升、行走机构要及时添加润滑油。(7)起重机工作时,风速应低于起重机工作时,风速应低于6级,遇大雨大雪等恶劣级,遇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行走式塔

154、吊还应夹好夹轨器。天气时,应停止作业,行走式塔吊还应夹好夹轨器。(8)塔吊晚间作业,除塔吊本身照明外,工地现场也应保证良好的照明,否则严禁作业。163108(9)塔吊作业完毕,吊钩上严禁挂物,吊臂转到顺风方向,放松回转制动器,吊钩升至最高位置,小车停在起臂中部,依次切断所有电源,只留塔帽和起重臂障碍红灯示警,锁好司机室方可离机。(10)司机室内禁止存放润滑油、棉纱等易燃品。(11)在作业中司机、指挥及司索人员要密切配合,严格按指挥信号操作,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12)在作业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指挥人员,只有一个发出信号时,方可操作,凡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指挥人员同时发出信号时,不得操

155、作,在作业的全过程中,必须有指挥人员指挥才能操作,严禁无指挥操作,更不允许不服从指挥信号,擅自操作。(13)在各种场合的修理中,未经生产厂家的同意,不得采取任何代用材料及代用件,严禁修理单位自行改装。(14)起重机每到一个工地,在作业前必须对力矩限制器进行调试。(15)严禁在安装好的起重机的各部金属结构上安装或悬挂标语牌、广告牌等挡风物。(16)严禁作为其他设备的地锚或牵绳等的固定装置。(17)严禁在起重机上安装或固定其他电气设备,电气元件或开关柜。(18)严禁将起重机的工作机构、金属结构、电气系统作为其他设备的附属装置。1631094.3.2塔式起重机使用(1)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

156、、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构。(3)连接件及其防松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4)塔式起重机停用塔式起重机停用6个月以上的,在复工前,应按有关规个月以上的,在复工前,应按有关规程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程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5)塔式起重机应建立技术档案,其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2

157、)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保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1631104.4桅杆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1) 起重机的安装和拆卸应划出警戒区,清除周围的障碍物,在专人统一指挥下,按照出厂说明书或制定的拆装技术方案进行。 (2)安装起重机的地基应平整夯实,底座与地面之间应垫两层枕木,并应采用木块楔紧缝隙。 (3)缆风绳的规格、数量及地锚的拉力、埋设深度等,应按照起重机性能经过计算确定,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应在3045之间,缆绳与桅杆和地锚的连接应牢固。 (4)缆风绳的架设应避开架空电线。在靠近电线的附近,应装有绝缘材

158、料制作的护线架。 (5)提升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垂直,操作应平稳,当重物吊起刚离开支承面时,应检查并确认各部无异常时,方可继续起吊。 (6)在起吊满载重物前,应有专人检查各地锚的牢固程度。各缆风绳都应均匀受力,主杆应保持直立状态。 (7)作业时,起重机的回转钢丝绳应处于拉紧状态。回转装置应有安全制动控制器。 (8)起重机移动时,其底座应垫以足够承重的枕木排和滚杠,并将起重臂收紧处于移动方向的前方。移动时,主杆不得倾斜,缆风绳的松紧应配合一致。163111 4.5挖掘机挖掘机 4.5.1 工作前的准备(1)工作前,应对发动机、传动机构、作业装置、制动部分,各种仪表及钢丝绳等进行检查,确认情况正常

159、后,进行每班保养工作。(2)起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旋转空档位置,主离合器处在松开位置,然后鸣喇叭起动发动机。4.5.2 工作中的注意事项(1)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室,任何人员不得在挖掘机工作范围内通过或停留,配合作业机械应在挖掘机停止工作的情况下进行作业。(2)挖掘机作业时应处于平稳位置并制动住行走机构。(3)在悬崖下或超高工作面工作时,应预先作好施工安全防护措施。(4)铲斗未离开土层不得转向,不得用铲斗或斗柄以回转动作横向拨动重物或汽车;凡是离开驾驶室不论时间长短,铲斗必须落地。(5)装车时要让汽车停铲斗不得在汽车驾驶室顶上越过;卸车时铲斗尽量放低;汽车装满后,要鸣喇叭通知驾驶员。(6)挖掘机

160、运转时,禁止进行任何保养、润滑、调整和修理工作;对铲臂顶端滑轮和钢丝绳进行检修、保养或拆换时,必须使铲臂下降落地后进行。163112(7)经常注意卷筒钢丝绳是否有缠乱及绳股钢丝损坏情况。钢丝绳严重磨损断丝超过规定要及时更换。安装钢丝绳,楔块大小要适当,固定要牢靠。(8)挖掘机不论在作业或行走时,机体与架空输电线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如不能保持安全距离,必须待停电后方可工作。(9)遇有大风、雷雨、大雾等天气时,机械不得在高压线附近作业。(10)在埋地电缆区附近作业时,必须查清电缆的走向,用石灰或明显标志划在地面上,并保持1m以外的距离处挖掘。如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需会同有关人员和部门研究,采取其他

161、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11)在挖掘基坑、沟渠、河道时,应根据深度、坡度、土质情况,确定机械离边距距离,防止边坡坍塌造成事故。(12)转弯不应该过急过大,如弯道过大,应分次转弯,每次在20左右。(13)通过桥、涵、管道时,应首先了解其承载能力;通过铁路应铺设木板或草垫;禁止在轨道上转向,通过松软或泥泞地面应用道木垫实。(14)行走距离不得超过5km,并在行走前彻底润滑行走机构,行走速度不得过快。长距离运行应用平板拖车装运。163113 4.6推土机推土机 4.6.1 推土机行驶通过或在其上作业的桥、涵、堤、坝等,应具备相应的承载能力。 4.6.2 不得用推土机推石灰、烟灰等粉尘物料和用作

162、碾碎石块的作业。 4.6.3 牵引其他机构设备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钢丝绳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在坡道或长距离牵引时,应采用牵引杆连接。 4.6.4 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各部件无松动、连接良好;(2)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符合规定;(3)各系统管路无裂纹或泄漏;(4)各操纵杆和制动踏板的行程、履带的松紧度或轮胎气压均符合要求。 4.6.5 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离,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启动内燃机,严禁拖、顶启动。 4.6.6 推土机行驶前,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机械四周应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 4.6.7 推土机上、下坡或超过障碍物时应采

163、用低速档。上坡不得换挡,下坡不得空挡滑行。横向行驶的坡度不得超过10。当需要在陡坡上推土时,应先进行填挖,使机身保持平衡,方可作业。163114 4.6.8 在上坡途中,当内燃机突然熄灭,应立即放下铲刀,并锁住制动踏板。在分离主离合器后,方可重新启动内燃机。 4.6.9 推树时,树干不得倒向推土机及高空架设物。推屋墙或围墙时,其高度不宜超过2.5m。严禁推带有钢筋或与地基基础连接的混凝土桩等建筑物。 4.6.10 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地区作业时,前后距离应大于8.0;左右距离应大于1.5;在狭窄道路上行驶时,未得前机同意,后机不得超越。 4.6.11 推土机顶推铲运机作助铲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64、(1)进行助铲位置进行顶推中,应与铲运机保持同一直线行驶;(2)助铲时应均匀用力,不得猛推猛撞,应防止将铲斗后轮胎顶离地面或使铲斗吃土过深;(3)后退时,应先看清后方情况,当需绕过正后方驶来的铲运机倒向助铲位置时,宜从来车的左侧绕行。(4)多台铲运机行驶时,应遵守下坡让上坡、空载让重载、支多台铲运机行驶时,应遵守下坡让上坡、空载让重载、支线让干线的原则进行。线让干线的原则进行。 4.6.12 在推土机下面检修时,内燃机必须熄火,铲刀应放下或垫稳。163115 4.7混凝土土搅拌机混凝土土搅拌机4.7.1固定式搅拌机应安装在牢固的台座上。当长期固定时,应埋置地脚螺栓;在短期使用时,应在基座上铺设

165、木枕并找平放稳。电动搅拌机的操作台,应垫上橡胶板或干燥木块。4.7.2移动式搅拌机的停放位置应选择平整坚实的场地,周围应有良好的排水沟渠。就位后,应放下支腿将机架顶起达到水平位置,使轮胎离地。当使用期较长时,应将轮胎卸下妥善保管,轮轴端部用油布包扎好,并用枕木将机架垫起支牢。4.7.3对需设置上料斗地坑的搅拌机,上料轨道架的底端支撑面应夯实或铺砖,轨道架的后面应采用木料加以支承,应防止作业时轨道变形。4.7.4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源电压升降幅度不超过额定值的5%。2)电动机和电器元件的接线牢固,保护接零或接地电阻符合规定。3)各传动机构、工作装置、制动器等均紧固可靠,开式齿

166、轮、皮带轮等均有防护罩。4.7.5作业前,应进行料斗提升试验,应观察并确认离合器、制动器灵活可靠。1631164.7.6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和机架之间。运转中,严禁用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出料。4.7.7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销锁住。4.7.8作业后,应对搅拌机进行全面清理;当操作人员需进入筒内时,必须切断电源或卸下熔断器,锁好开关箱,挂上“禁止合闸”标牌,并应有专人在外监护。4.7.9作业后,应将料斗降至坑底,当需要升起时,应用链条或插销扣牢。4.7.10搅拌机在场内移动或远距离运输时,应将

167、料斗提升到上止点,用保险铁链或插销锁好。4.8 混凝土拌和站混凝土拌和站4.8.1混凝土拌和站的布设应符合以下规定:(1)各平台的边缘应设有钢防护栏杆或墙体。(2)拌和机械设备的传动、转动部位应设有网孔尺寸不大于10mm10mm的钢防护罩。(3)应设有合格的避雷装置和系统消防设施或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有效。楼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明火取暖。163117(4)电力线路绝缘良好,不得使用裸线。电气接地、接零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4.8.2拌和站(楼)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1)拌和机的加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通过停留。工作完毕后应将料斗锁好。(2)拌和机运转时严禁将工具伸入搅

168、拌筒内;严禁向旋转部位加油;严禁进行清扫、检修等工作。(3)检修时,必须切断相应的电源和气、油路,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合闸”的标示牌。进入搅拌筒内工作时,应将其固定,同时外面必须有专人监护。(4)拌和系统临时停电或停工时,必须拉闸、上锁,并安排专人值守。(5)系统运转时,不准擦洗和清理设备。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系统运转时,不准擦洗和清理设备。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以内。行程范围以内。 4.8.3拌和站(楼)防尘、除尘、降噪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设有独立的隔音、防尘操作(控制)室,运行时操作室内的粉尘平均浓度不得大于2mg/m3,噪声值不得大于85dB(A)。(2)水泥、粉煤灰的输

169、送进料、配料装置密封良好,无泄漏。进料、配料、拌合等层除尘装置有效,作业粉尘浓度符合规范规定要求。(3)操作人员配有防尘口罩、防噪耳塞(罩)。163118 4.9混凝土泵及泵车混凝土泵及泵车4.9.1泵机必须放置在坚固平整的地面上,如必须倾斜地面停放时,可用轮胎制动器卡住车轮,倾斜度不得超过3。4.9.2料斗网格上不得堆满混凝土,要控制供料流量,及时清除超粒径的骨料及异物。4.9.3搅拌轴卡住不转时,要暂停泵送,及时排除故障。4.9.4供料中断时间,一般不宜超过1h。停泵后应每隔10min作23个冲程反泵-正泵运动,再次投入泵送前应先搅拌。4.9.5作业后如管路装有止流管,应插好止流插杆,防止

170、垂直或向上倾斜管路中的混凝土倒流。4.9.6在管路末端装上安全盖,其孔口应朝下。若管路末端已是垂直向下或装有向下90弯管,可不装安全盖。4.9.7洗泵时,应打开分配阀阀窗,开动料斗搅拌装置,作空载推送动作。同时在料斗和阀箱中冲水,直至料斗、阀箱、混凝土缸全部洗净,然后清洗泵的外部。若泵机几天内不用,则应拆开工作缸橡胶活塞,把水放净。如水质混浊,必须清洗供水系统。1631195、脚手架工程、脚手架工程5.1脚手架分类:脚手架分类:脚手架分为下列三大类。5.1.1外脚手架搭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围的脚手架称为外脚手架。外脚手架多从地面搭起,所以称为底撑式脚手架,一般来讲建筑物多高其架子就要搭多高,

171、外脚手架也可以采用悬挑形式,在悬挑构件上搭设,称为悬挑脚手架。(1)单排脚手架:它由落地的单排立杆与大、小横杆绑扎或扣接而成。(2)双排脚手架:它由落地的里、外两排立杆与大、小横杆绑扎或扣接而成。(3)悬挑脚手架:它不直接从地面搭设,而是采用在楼板、墙面或框架柱上设悬挑构件,以悬挑形式搭设。按悬挑杆件的不同种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用483.5的钢管,一端固定在楼板上,另一端悬出,在这个悬挑杆上搭设脚手架,它的高度应不超过6步架;另一种是用型钢做悬挑杆件,搭设高度应不超过20步架。5.1.2内脚手架搭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脚手架称为内脚手架。主要有马凳式内脚手架;支柱式内脚手架。1631205.1

172、.3工具式脚手架 (1)吊篮脚手架:它的基本构件是用503的钢管焊成矩形框架,并以34榀框架为一组,在屋面上设置吊点,用钢丝绳吊挂框架,它主要适用于外装修工程。(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着在建筑物的外围,可以自行升降的脚手架称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3)悬挂脚手架:将脚手架挂在墙上或柱上事先预埋的挂勾上,在挂架上铺以脚手板而成。 5.2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5.2.1适用范围扣件式脚手架在我国的应用历史近50余年,积累了丰富的使用经验,是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脚手架,其适用范围如下: (1) 水利工程施工用落地式单、双排脚手架,以及悬挑脚手架。 (2) 上料平台、满堂脚手架。 (3)

173、高耸构筑物,如井架、烟囱、水塔等施工用脚手架。 (4) 栈桥、码头、高架路、桥等工程用脚手架。163121 为了确保脚手架的安全可靠,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规定单排脚手架不适用于下列情况:(1)墙体厚度小于或等于180mm:(2)建筑物高度超过24m:(3)空斗砖墙、加气块墙等轻质墙体;(4)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小于或等于M1.0的砖墙。 5.2.2基本要求扣件式脚手架是由立杆,纵向、横向水平杆用扣件连接组成的钢构架。常遇的落地式附墙脚手架,其横向尺寸(横距)远小于其纵向长度和高度,这一高度、宽度很大、厚度很小的构架如不在横向设置连墙件,它是不可能可靠地传递其自重

174、、施工荷载和水平荷载的。为使扣件式脚手架在使用期间满足安全可靠和使用要求,脚手架既要有足够承载能力,又要具有良好的刚度(使用期间,脚手架的整体或局部不应产生影响正常施工的变形或晃动),故其组成应满足以下要求: (1)必须设置纵、横向水平杆和立杆,三杆交汇处用直角扣件相互连接、并应尽量紧靠,此三杆紧靠的扣接点称为扣件式脚手架的主节点; (2)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应在4065Nm之间,以保证脚手架的节点具有必要的刚性和承受荷载的能力;163122 (3)在脚手架和建筑物之间,必须按设计计算要求设置足够数量、分布均匀的连墙件,此连墙件应能起到约束脚手架在横向(垂直于建筑物墙面方向)产生变形,以防止脚手

175、架横向失稳或倾覆,并可靠地传递风荷载; (4)脚手架立杆基础必须坚实并具有足够承载能力,以防止不均匀或过大的沉降: (5)应设置纵向剪刀撑和横向斜撑,以使脚手架具有足够的纵向和横向整体刚度。 (6)脚手架应根据施工荷载经设计确定,施工常规负荷量不得超脚手架应根据施工荷载经设计确定,施工常规负荷量不得超过过3.0kPa。脚手架搭成后,须经施工及使用单位技术、质检、安全部。脚手架搭成后,须经施工及使用单位技术、质检、安全部门按设计和规范检查验收合格,方准投入使用。门按设计和规范检查验收合格,方准投入使用。 施工脚手架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规定进行设计施工脚手架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技

176、术规范及规定进行设计施工。未经主管部门(原审批)批准,严禁随意修改和变动其结构。施工。未经主管部门(原审批)批准,严禁随意修改和变动其结构。 在脚手架醒目的位置应挂警示牌,应注明脚手架通过验收时间、在脚手架醒目的位置应挂警示牌,应注明脚手架通过验收时间、使用期限、一次允许在脚手架上的作业人数、最大承受荷载等。使用期限、一次允许在脚手架上的作业人数、最大承受荷载等。 (7)高度超过25m和特殊部位使用的脚手架,必须专门设计并报业主(监理)审核、批准,并进行技术交底后,方可搭设和使用。 (8)脚手架基础牢固,禁止将脚手架固定在不牢固的建筑物或其他不稳定的物件之上,在楼面或其他建筑物上搭设脚手架时,

177、均应验算承重部位的结构强度。163123 (9)脚手架安装搭设应严格按设计图纸实施,遵循自下而上、逐层搭设、逐层加固、逐层上升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脚手架底脚扫地杆、水平横杆离地面距离为20cm30cm。2)脚手架各接点应连接可靠,拧紧,各杆件连接处相互伸出的端头长度要大于10cm,以防杆件滑脱。3)外侧及23道横杆设剪刀撑,排架基础以上12m范围内每排横杆均应设置剪刀撑。4)剪刀撑、斜撑等整体拉结件和连墙件与脚手架同步设置,剪刀撑的斜杆与水平面的交角宜在4560之间,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为:45时为7根,50时为6根,60时为5根。5)

178、脚手架相邻立杆和上下相邻平杆的接头应相互错开,应置于不同的框架格内。搭接杆接头长度,扣件式钢管排架应1.0m。6)钢管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如搭接长度不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头不得小于8cm,水平承插或接头应穿销,并用扣件连接,拧紧螺栓,不得用铁丝绑扎。7)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及支杆,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角度应不大于60,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不小于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m,水平每隔7m,应使脚手架牢固地连接在建筑物上。163124 (10) 脚手架的支撑杆,在有车辆或搬运器材通过的地方应设置围栏,以免受到通行车辆或搬运器材的

179、碰撞。 (11) 脚手架应定期检查,发现材料腐朽、紧固件松动时,应及时加固处理。靠近爆破地点的脚手架,每次爆破后应进行检查。 (12) 脚手架(排架)平台的外侧边缘与输电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3)从事脚手架架设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各种架子的基本技术从事脚手架架设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各种架子的基本技术知识和技能,并持有国家特种作业主管部门考核的合格证。知识和技能,并持有国家特种作业主管部门考核的合格证。 (14)搭设架子时,所用扳手应系绳保护,所用的紧固件、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传递所用紧固件材料、工具不准抛掷。 (15)搭设架子,应尽量避免夜间工作,夜间搭设架子,

180、应有足够的照明,搭设高度不得超过二级高处作业标准。脚手架搭设过程中严禁交叉作业,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脚手架搭设过程中严禁交叉作业,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体以上两步。连墙体以上两步。 (16)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下表的规定。脚手架类别立杆(m)大横杆(m)小横杆(m)钢脚手架2.01.21.5163125 (17)井架、门架和墩墙等脚手架,凡高度1015m的要设一组缆风绳(4-6根),每增高10m加设一组。在搭设时应先设临时缆风绳,待固定缆风绳设置稳妥后,再拆除临时缆风绳。缆风绳与地面的角度应为4560,要单独牢固地拴在地锚上,并用花篮螺拴调节松紧,调节时必须对角

181、交错进行。缆风绳禁止拴在树木或电杆等物上。 (18)平台脚手板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1)脚手板应满铺,离墙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2)脚手板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3)对头搭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其间距不大于20cm,不得在跨度间搭接。4)在架子的拐弯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 (19)脚手架验收投入使用后,未经有关人员同意,不得任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和拆除部分杆件。 (20)拆除架子时,应统一指挥,按顺序自上而下地进行,严禁上下拆除架子时,应统一指挥,按顺序自上而下地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或自下而上地进行。严禁用将整个脚手架推倒的方法进行拆层同时拆除或自下而上地进行。严禁用将整

182、个脚手架推倒的方法进行拆除。除。 (21)拆下的材料,禁止往下抛掷,应用绳索捆牢,用滑车卷扬等方法慢慢放下,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 (22)拆除脚手架的区域内,无关人员禁止逗留和通过,在交通要道应设专人警戒。163126 5.3施工走道、栈桥与梯子施工走道、栈桥与梯子 5.3.1施工走道的临空(2m高度以上)、临水边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m的安全防护栏杆,临空下方有人施工作业或人员通行时,沿栏杆下侧应设有高度不低于0.2m的挡板。其宽度一般不得小于1m。5.3.2施工栈桥和栈道的搭设应根据施工荷载设计施工。5.3.3跨度小于2.5m的悬空走道(通跳)可用厚7.5cm、宽15cm的方木搭设,超过2.

183、5m的悬空走道搭设应经设计计算后施工。5.3.4出现霜雪冰冻后,施工走道应采取相应防滑措施。5.3.5高处作业垂直通行应设有钢扶梯,爬梯或简易木梯。5.3.6钢扶梯宽度不宜小于0.6m,踏脚板宽度不宜小于0.1m、间距以0.3m为宜。钢扶梯的高度大于5m时,宜设梯间平台,分段设梯。5.3.7钢爬梯梯梁宜采用不小于L5050角钢或不小于30mm的钢管;踏棍宜采用不小于20mm圆钢。焊接制作安装应牢固可靠。钢爬梯宽度不宜小于0.3m,踏棍间距为0.3m为宜。钢爬梯与建筑物、设备、墙壁、竖井之间的净间距不得小于0.15m,钢扶梯的高度超过5m时,其后侧临空面宜设置相应的护笼,每隔8m宜设置梯间平台。

184、5.3.8简易木梯材料应轻便坚固,长度不宜超过3m,底部宽度不宜小于0.5m;梯梁梢径不小于8cm,踏步间距为0.3m为宜。1631275.3.9梯子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1)工作前必须把梯子安放稳定。梯子与地面的夹角以60为宜,顶端应与建筑物靠牢;(2)在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梯脚应套上橡皮套或在地面上垫防滑物(如橡胶布、麻袋);(3)梯子必须安放在固定的基础上,禁止架设在不稳固的建筑物上或悬吊在脚手架上;(4)在梯子上工作时要注意身体的平稳,不准两人或数人同时站在一个梯子上工作;(5)使用梯子要尽量避开机械转动部分以及起重、交通要道等危险场所;(6)梯子应有足够的长度,最上两挡不得站

185、人工作,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5.3.10绳梯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1)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2)绳梯的吊点应固定在牢固的承载物上,并注意防火、防磨、防腐。绳梯的吊点应固定在牢固的承载物上,并注意防火、防磨、防腐。(3)绳梯应指定专人负责架设。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4)绳梯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荷载试验。试验时以500kg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5min,若无变形或损坏,即认为合格。试验结果应作记录,由试验者签章,未按期作试验的禁止使用。163128 6、高处作业、高处作业6.1高处作业的级别6.1.1高处作业的级别可分为四级,即高处作业在即高处作业在25m时,为一级高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186、;处作业;515m为二级高处作业:在为二级高处作业: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在时,为三级高处作业;在大于大于30m时,为特级高处作业。时,为特级高处作业。6.1.2高处作业又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其中特殊高处作业又分为8类。特殊作业的8类:(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作业;(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

187、电高处作业;(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我们平时说的一般高处作业是指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1631296.2高处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6.2.1 凡是进行高处作业施工的,应使用脚手架、平台、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安全带和安全网等。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牢固、可靠;6.2.2 凡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上岗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

188、技术教育;6.2.3 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6.2.4 施工单位应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施工单位应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对危险地段夜间应设红灯示警;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对危险地段夜间应设红灯示警;6.2.5 高处作业所用工具、材料严禁投掷,上下立体交叉作业确有需要时,中间须设隔离设施;6.2.6 高处作业应设置可靠扶梯,作业人员应沿着扶梯上下,不得沿着立杆与栏杆攀登;6.2.7 在雨雪天应采取防滑措施,当风速在l0.8

189、ms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下,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163130 6.2.8高处作业前,工程项目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方可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应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实施。6.2.9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不适于高处作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6.2.10高处作业前,必须检查排架、脚手板、通道、马道、梯子和防护设施等应符合安全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平台,应铺设固定脚手板,临空边缘设高度不低于1.2

190、m的防护栏杆。6.2.11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他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面必须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他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面必须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6.2.13安全网必须随着建筑物升高而提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超过3m。安全网搭设外侧比内侧高0.5m,长面拉直拴牢在固定的架子或固定环上。对临边高处作业,头层墙高度超过对临边高处作业,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的楼层周

191、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1631316.2.14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等,不准掉下。严禁使用抛掷方法传送工具、材料。小型材料或工具应该放在工具箱或工具袋内。6.2.15在在2m以下高度进行工作时,可使用牢固的梯子、高凳或设以下高度进行工作时,可使用牢固的梯子、高凳或设置临时小平台,禁止站在不牢固的物件(如箱子、铁桶、砖堆等物)置临时小平台,禁止站在不牢固的物件(如箱子、铁桶、砖堆等物)上进行工作上进行工作。6.2.16从事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高处作业的下方,应设从事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高处作业的下方,应设置警戒线或隔离防护棚等安全措施,严禁其他人员通行或作业。置警戒线或隔

192、离防护棚等安全措施,严禁其他人员通行或作业。高处作业工程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高处作业工程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6.2.17高处作业人员上下使用电梯、吊栏、升降机等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配备齐全,灵敏可靠。6.2.18霜雪季节高处作业,必须及时清除各走道、平台、脚手板、工作面等处霜、雪、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否则不得施工。6.2.19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应随用随吊,用后及时清理,在脚手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应随用随吊,用后及时清理,在脚手架或其他物架上,临时

193、堆放物品严禁超过允许负荷。架或其他物架上,临时堆放物品严禁超过允许负荷。6.2.20上下脚手架、攀登高层构筑物,应走斜马道或梯子,不得沿绳、立杆或栏杆攀爬。6.2.21遇有六级及以上的大风,禁止从事高处作业。6.2.22进行三级、特级、悬空高处作业时,必须事先制订专项安进行三级、特级、悬空高处作业时,必须事先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应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全技术措施。施工前,应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1631326.3临边及洞口作业防护临边及洞口作业防护 6.3.1临边防护在施工现场,当高处作业中工作面的边沿没有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的高度低于80cm时,这类作业称为临边作业。例

194、如在沟、坑、槽边、深基础周边、楼层周边梯段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等地方施工,还有挖坑、挖地沟、挖地槽的地面工程,这些都称为临边施工。在进行临边作业时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主要为防护栏杆和安全网。(1)防护栏杆这类防护设施,形式和构造较简单,所用材料为施工现场所常用,不需专门采购。可节省费用,更重要的是效果较好。以下三种情况必须设置防护栏杆。1)基坑周边,尚未装栏板的阳台、料台与各种平台周边、雨篷与基坑周边,尚未装栏板的阳台、料台与各种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岸墙和楼层边,以及箱涵与坝顶周边等处,都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岸墙和楼层边,以及箱涵与坝顶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必须设置防

195、护栏杆。2)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边防护栏杆;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的进度安装正式栏杆或者临时栏杆:梯段旁边亦应设置两道挟手,作为临时护栏。3)垂直运输设备如井架、龙门架等与建筑物相连接的通道两侧边,亦需加设防护栏杆。栏杆的下部还必须加设挡脚板、挡脚竹笆或者金属网片。163133(2)防护栏杆的选材和构造要求临边防护用的栏杆是由栏杆柱和上中下三道横杆组成,上横杆称为扶手。栏杆的材料其规格尺寸和联结方式还应符合构造上的要求,应紧密而不动摇,能够承受可能的突然冲击,阻挡人员在可能状态下的下跌和防止物料的坠落,还要有一定的耐久性。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1)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

196、杆离地高度为0.3m,坡度大于25时,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必须加设栏杆柱。2)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在混凝土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3)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kN外力。4)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5)栏杆长度小于10m,两端应设斜杆。长度大于10m,每10m段至少设置两根斜杆。斜杆的材料要求与横杆相同,并与横杆、立杆焊接或绑扎牢固。1631346.3.2洞口作

197、业洞口作业施工现场,在建工程上往往存在着各式各样的洞口,在洞口旁的高处作业称为洞口作业。在水平方向的砼面、平台等上面边长小于25cm的称为孔,但也必须覆盖;等于或大于25crn称为洞。在垂直于楼面、地面的垂直面上,则高度小于75cm的称为孔,高度等于或大于75cm,宽度大于45cm的均称为洞。凡深度在2m及2m以上的桩孔、人孔、沟槽与吊物孔等孔洞边沿上的高处作业都属于洞口作业范围。如因特殊工序需要而产生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及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种洞口,都应该按洞口作业加以防护。 (1)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主要有设置防护栏杆、栅门、格栅及架设安全网等多种方式。不同情况下的防护设施,主要有:1)各种板与墙

198、的洞口,按其大小和性质分别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2)空箱洞口、水泵安装口、吊物孔,根据具体情况设防护栏或固定栅门与工具式栅门,较深的洞口内每隔10m设一道安全平网。3)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口,未填土的坑、槽口,以及启闭机、闸门槽、水池等处,都要作为洞口而设置稳固的盖件。4)在施工现场与场地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深度在2m以上的敞口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1631356.4攀登作业在施工现场,凡借助于登高用具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之为攀登作业。攀登作业容易发生危险,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各类人员都应在规定的通道内行走,不

199、允许在有空隙的建筑物间与非正规通道作登高或跨越,也不能利用臂架或脚手架杆件与施工设备进行攀登。登高用梯的使用要求:攀登作业使用各种梯子都有国家标准及规定和要求。如角度、斜度、宽度、高度、连接措施、拉攀措施和受力性能等。供人上下的踏板,其负荷力即使用荷载,现规定为lkN,是以人及衣物的总重量作为750N乘以动荷载安全系数而定的。这样就同时规定了过于胖重的人不宜攀登作业。对梯子的要求主要是:(1)不得有缺档,因其极易导致失足,尤其对过重或较弱的人员危险性更大;(2)梯脚底部除须坚固外,还须采取包紧、钉胶皮、锚固或夹牢等措施,以防滑跌倾倒;(3)接长时,接头只允许有一处,且连接后梯梁强度不变;(4)

200、常用固定式直爬梯的材料、宽度、高度及构造等许多方面,标准内都有具体规定,不得违反;(5)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1631366.5操作平台操作平台在施工现场常搭设各种临时性的操作台或操作架,进行各种砌筑、装修和钻孔;可在一定工期内用于承载物料,并在其中进行各种操作的构架式平台,为操作平台。操作平台制作前都要进行设计,计算书或图纸要编入施工组织设计,要在操作平台上显著地标明它所允许的要在操作平台上显著地标明它所允许的荷载值。使用时,操作人员和物料总重量不得超过设计的允许荷载。荷载值。使用时,操作人员和物料总重量不得超过设计的允许荷载。操作平台应具有必要的强度和稳定性,操作平台应

201、具有必要的强度和稳定性,使用过程中,不得晃动。操作平台有移动式操作和悬挑式钢平台两种。6.5.1 移动式操作平台:移动式操作平台具有独立的机构,可以搬移。移动式操作平台的构造一般采用梁板结构的形式。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配置登高扶梯。对于装设轮子的移动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6.5.2 悬挑式钢平台:它是一种能整体搬运,使用时一边搁支于建筑物边沿,另头吊挂在结构上的悬挑式平台,可用于接送物料和转运模板等构件,通常为钢制构架。1)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设计应符合相应的结构设计规范;2

202、)悬挑式钢平台的两边,应各设两道钢丝绳或斜拉杆。两道中的每一道,都应分别作单独受力计算;3)人员和物料总重量,不能超过设计的容许载荷,此项容许荷载值必须在平台的显著地位加以明示。1631376.6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在施工现场上下不同层次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交叉作业。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易造成坠物伤人。因此,上下不同层次之间,往往上层做结构,下层做装修,结构施工常有重物吊装,堆放或运送。而装修则往往有人员在操作或走动,有时相当频繁。所以前后左右方向必须有一段横向的安全隔离距离。此距离应该大于可能的坠落半径。如果不能达到此安全隔离距离,就应该设置能防止坠落物伤害下方人员的防护层。交叉作业中有关工种的

203、安全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1)凿毛、支模、扎筋、砌墙等同时进行上下立体交叉施工时,任何时间场合都不允许在同一垂直方向操作。上下操作隔断的横向距离,应大于上层高度的可能坠落半径。在设置安全隔离层时,它的防止穿透能力应不小于安全平网的防护能力。(2)拆除钢模板、脚手架等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结构边沿不应小于l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lm。建筑物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来的物件。(3)高度超过24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4)通道口和上料口由于有可能坠落物件,或者其位置恰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半经之内,则应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塔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

204、保护棚。163138 6.7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进人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登高作业必须戴安全带;在建建筑物四周必须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这是多年来在建筑施工中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筑工人称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为救命“三宝”。6.7.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施工生产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施工生产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具有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具有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合格证书。安全鉴定合格证书。 (2)安全防护用具应按规定要求正确使用,不得使用超

205、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具。 (3)常用安全防护用具应经常检查和定期试验。 (4)高处临空作业应按规定架设安全网,作业人员使用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物体上或可靠的安全绳上。拴安全带用的安全绳,不得过长,一般不应超过3m。6.7.2安全帽制作安全帽的材料有塑料、玻璃钢、竹、藤等。无论哪个种类的安全帽,它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耐冲击。将安全帽在+50及-10的温度下,或用水浸后,然后将5kg重的钢锤自lm高处自由落下,冲击安全帽,最大冲击力不应超过(5000N或5kN),因为人体的颈椎只能承受500kg冲击力。163139(2)耐穿透。根据安全帽的不同材质可采用在+50、-10或用水浸后,用3kg重

206、的钢锥,自安全帽的上方lm的高处,自由落下,钢锥穿透安全帽,但不能碰到头皮。这就要求,选择的安全帽,在戴帽的情况下,帽衬顶端与帽壳内面的每一侧水平距离保持在520mm;(3)耐低温性能良好。当在-10以下的气温中,帽的耐冲击和耐穿透性能不改变;6.7.3安全带建筑施工中的攀登作业、独立悬空作业如搭设脚手架、吊装混凝土构件、钢构件及设备等,都属于高空作业,操作人员都应佩戴安全带。目前常用的是带单边护胸的,在使用要注意: (1)安全带应高挂低用,防止摆动和碰撞;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 (2)安全带使用两年以后,使用单位应按购进批量的大小,选择一定比例的数量,作一次抽检,用80kg的砂袋做

207、自由落体试验,若破断不可继续使用,抽检的样带应更换新的挂绳才能使用;如试验不合格,购进的这批安全带就应报废。 (3)安全带外观有破损或发现异味时,应立即更换。 (4)安全带使用35年即应报废。163140 6.7.4安全网 (1)立网:在楼盘建筑中,为防止高处建筑材料及施工人员坠落,用建筑用防护竖网把建筑物围起来避免伤亡。1)用途:主要用来防止人、物坠落或用来避免、减轻坠落物击伤害,保护高处作业人员和行人的安全及维护工地清洁。2)特点:网目密度高,普通立式安全网不小于800目100平方厘米,而本产品网目密度高达2000目/100平方厘米。因而可以阻挡碎石,砖块等底部面积有100平方厘米以下物体

208、的坠落,其安全性能远大于其他同类产品。采用直链多门结构的特殊编结方法,即由一组直链线圈和另一组贯穿三个直线链线圈的往复圈所构成的网目。其网结牢固不打滑,网目不易变形,网体尺寸稳定;牢固耐用,挺刮轻便,价格也低于普通安全网。透气性好,并且不影响采光,可实现封闭式作业,美化施工现场。(2)平网:在楼盘建筑中,为防止高处落物砸伤下面施工者,用建筑用防护横网阻挡落物。1)用途:建筑、安装、高空作业、电站、船舶、水利及各种作业现场等领域。2)特点:具有强度高、弹性好、安装方便、环保、卫生、柔软、无污染、抗老化、耐冲击、耐腐蚀、不虫蛀、不霉烂、耐严寒等特点。1631417、围堰施工、围堰施工 7.1一般规

209、定 (1)围堰高度应高出施工期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含浪高)0.50.7m; (2)围堰外形一般有圆形、圆端形(上下游为半圆形,中间为矩形)、矩形带三角的矩形等。围堰外形应考虑水域的水深以及流速增大引起水流对围堰、河床的集中冲刷,对航道、导流的影响; (3)堰内平面尺寸应满足基础施工的要求;围堰要求防水严密,控制渗漏;堰体外坡面应设置防冲刷设施。7.2各类围堰适用范围:围堰类型适应条件土围堰水深1.5m;流速0.5m/s,河边浅滩,河床渗水性较小土袋围堰水深3.0m;流速1.5m/s,河床渗水性较小或淤泥较浅木桩竹条土围堰水深1.51.7m,流速2.0m/s,河床渗水性较小,能打桩,工程所在地盛

210、产竹木竹篱土围堰水深1.51.7m,流速2.0m/s,河床渗水性较小,能打桩,工程所在地盛产竹木。竹、铅丝笼围堰水深4m以内,河床难以成桩,流速较大堆石土围堰河床渗水性很小,流速3.0m/s,石块能就地取材。1631427.3围堰施工和管理7.3.1土围堰施工要求(1)筑堰材料宜用黏性土、粉质黏土或砂夹黏土。填土应自上游开始至下游合龙;(2)必须将堰底下河床上的杂物、石块及树根等清除干净;(3)堰顶宽度可为12m,机械挖基时不宜小于3m。堰外边坡迎水流一侧坡度宜为1:21:3,背水流一侧可在1:2之内。堰内边坡宜为1:11:1.5。内坡脚与基坑的距离不得小于1m。(4)如果河道水流速度较快,应

211、在迎水面设置护坡以防水流冲刷围堰;7.3.2安全管理(1)围堰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附有计算书,施工方案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2)围堰施工过程中,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3)围堰施工及拆除作业工程中,施工现场应设置警戒范围,设立安全警示标志;(4)围堰施工完毕后,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质量、安全等部门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资料;163143(5)围堰运行过程中,项目部应当定期组织检查,按规定进行监测;(6)汛期、雨季,项目部应当编制度汛预案,并安排专人负责,对围堰运行情况进行监控;(7)汛期、雨季遇有洪水时,当围堰外侧水位较高,围堰内外侧水位差超过设计规

212、定时,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对基坑进行冲水,确保基坑及围堰安全;7.3.2围堰拆除(1)围堰拆除一般应选择在枯水季节水位较低时进行。特殊情况下,需在洪水季节或水位较高时进行时,应进行充分的论证。只有论证可行,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合同指定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拆除;拆除时,应当随水位下降逐层拆除。 (2)在设计阶段,应对必须拆除或破除的围堰进行专项规划和设计。 (3)施工单位应依据拆除围堰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实地勘察,施工单位应依据拆除围堰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实地勘察,并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围堰拆除应制定应急预案,成立组织机构,并应

213、配备抢险救援器材。163144 (5)当围堰拆除对周围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应对建筑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安置。(6)在拆除围堰的作业中,应密切注意雨情、水情,如发现情况在拆除围堰的作业中,应密切注意雨情、水情,如发现情况异常,应停止施工,并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异常,应停止施工,并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7)机械拆除应遵守下列规定:1)拆除土石围堰时,应从上至下、逐层、逐段进行。拆除土石围堰时,应从上至下、逐层、逐段进行。2)施工中应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围堰的状态,并应做好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3)机械拆除时,严禁超载作

214、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作业。4)拆除混凝土围堰、岩坎围堰、混凝土心墙围堰时,应先按爆破法破碎混凝土(或岩坎、混凝土心墙)后,再采用机械拆除的顺序进行施工。5)拆除混凝土过水围堰时,宜先按爆破法破碎混凝土护面后,再采用机械进行拆除。6)拆除钢板(管)桩围堰时,宜先采用振动拔桩机拔出钢板(管)桩后,再采用机械进行拆除。振动拔桩机作业时,应垂直向上,边振边拔;拔出的钢板(管)桩应码放整齐、稳固;应严格遵守起重机和振动拔桩机的安全技术规程。163145 (8)爆破法拆除应遵守下列规定:1)从事围堰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持有爆破资质证书。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

215、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2)围堰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条件、拆除对象类别、爆破规模,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6722分级。围堰爆破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上报合同指定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核,做出安全评估,批准后方可实施。3)采用水下钻孔爆破方案时,侧面应采用预裂爆破。并严格控制单响药量以保护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4)用水平钻孔爆破时,装药前应认真清孔并进行模拟装药试验,填塞物应用木楔楔紧。5)为保护临近建筑和设施的安全,应限制单段起爆的用药量。为保护临近建筑和设施的安全,应限制单段起爆的用药量。6)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爆破参数试验和起爆

216、网路模拟试验应选择安全部位和场所进行。7)围堰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围堰的安全和稳定。8)在紧急状态下,需要尽快炸开围堰、堤坝分洪时,可以由在紧急状态下,需要尽快炸开围堰、堤坝分洪时,可以由防汛指挥部直接指挥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必履行正常情况下防汛指挥部直接指挥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必履行正常情况下的报批手续。的报批手续。 9)围堰拆除施工采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应由专业人员搭设。围堰拆除施工采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应由专业人员搭设。应由施工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按类别逐项查验,并应有验收记录。验应由施工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按类别逐项查验,并应有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收合格后,方可使用。16

217、31468、临时用电、临时用电8.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原则及基本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三项基本安全技术原则是:其一,必须采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三项基本安全技术原则是:其一,必须采用TN -S接零保护系统;其二,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其三,必须采接零保护系统;其二,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其三,必须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8.1.1TN-S接零保护系统TN-S系统是指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的低压电力系统中增加一条专用保护零线(PE线),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称为TNS接零保护系统或称三相五线系统,该系统主要技术特点是:(1)电

218、力变压器低压侧或自备发电机组的中性点直接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2)电力变压器低压侧或自各发电机组共引出5条线,其中除引出三条相线(火线)L1、L2、L3,(A、B、C)外,尚须于变压器二次侧或自备发电机组的中性点(N)接地处同时引出二条零线,一条叫工作零线(N),另一条叫做保护零线(PE线)。其中工作零线(N线)与相线(L1、L2、L3)一起作为三相四线制电源线路使用;保护零线(PE线)只作电气设备保护使用,即只用于连接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金属外壳、基座等)。二种零线(N和PE)不得混用。同时,为保证接地、接零保护系统可靠,在整个施工现场的PE线上还应作不少于3处的

219、重复接地,且每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l0。163147 8.1.2三级配电系统三级配电是指施工现场从电源进线开始至用电设备中间应经过三级配电装置送电力,即由总配电箱(配电室内的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到用电设备处分三个层次逐级配送电力。而开关箱作为末级配电装置,与用电设备之间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即每一台用电设备必须有专用的配电开关箱,而每一个开关箱只能用于给一台用电设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内可设若干分路,且动力与照明宜分路设置。8.1.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所谓二级漏电保护是指在整个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总配电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开关箱中也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这种由总配电箱和所有开关箱

220、中的漏电器所构成的漏电保护系统称为二级漏电保护系统。8.1.4临时用电基本规定(1)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用电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2)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持证上岗;非电工及无证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3)照明采用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般场所为照明采用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般场所为220V、在潮、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不大于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不大于24V、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不大于等场所不大于36V、在特别潮湿的场、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不大于所、导电良好的地面

221、、锅炉或金属容器内不大于12V。163148 8.2供配电系统的设置规则三级配电系统的设置应遵守四项规则,即分级分路规则,动、照分设规则,压缩配电间距规则,环境安全规则。8.2.1 分级分路:(1)从一级总配电箱(配电柜)向二级分配电箱配电可以分路。即一个总配电箱(配电柜)可以分若干分路向若干分配电箱(放射式)配电:每一分路也可以(树干式)分支支接若干分配电箱。(2)从二级分配电箱向三级开关箱配电同样也可以分路。即一个分配电箱可以分若干分路向若干开关箱(放射式)配电,而其每一分路也可以支接若干开关箱或若干同类、相邻开关箱。(3)从三级开关箱向用电设备配电实行所谓“一机一闸”制,不存在分路问题。

222、即每一开关箱只能配电连接一台与其相关的用电设备(含插座),包括配电给集中办公区、生活区、道路及加工车间一组不超过30A负荷的照明器。按照分级分路规则的要求,在三级配电系统中,任何用电设备均不得越级配电,即其电源线不得直接连接于分配电箱或总配电箱;任何配电装置不得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否则,三级配电系统的结构形式和分级分路规则将被破坏。8.2.2 动照分设(1)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若动力与照明合置于同一配电箱内共箱配电,则动力与照明应分路配电。163149(2)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箱设置,不可共箱设置。8.2.3 压缩配电间距:压缩配电间距规则是指除总配电箱、配电室(配电柜

223、)外,分配电箱与开关箱之间,开箱与用电设备之间的空间间距应尽量缩短。按照规范的规定,压缩配电间距规则可以用以下三个要点说明。(1)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场所;(2)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3)开关箱与其供电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8.2.4 环境安全环境安全规则是指配电系统对其设置和运行环境安全因素的要求。主要是指对易燃物、腐蚀介质、机械损伤、电磁辐射、静电等因素的防护要求,防止由其引发设备损坏、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8.3漏电保护系统施工现场用电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其具体设置应符下规则:(1)漏电保护器的设置位置:位置必须在供配电系统的总配电箱

224、(配电柜)和开关箱首、末二级配电装置中。其中,总配电箱(配电柜)中的漏电保护器可以设置于总路,也可以设置于各分路,但不必在总路和各分路重叠设置。163150(2)漏电保护器的动作参数应按实行分级、分段漏电保护原则和可靠防止人体伤害原则确定,根据这两个原则,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参数应满足如下规定:1)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为:一般场所30mA,潮湿与腐蚀介质场所15mA,而其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则均应为0.1s;2)总配电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为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为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应不超过安全界限值30mAs,即30m

225、As。3)漏电保护器的电源进线类别:漏电保护器的电源进线类别(相线或零线)必须与其进线端标记一一对应,不允许交叉混接,更不允许将PE线当作N线接入漏电保护器。4)漏电保护器的结构选型:漏电保护器在结构选型时,宜选用无辅助电源型(电磁式)产品,或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不能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不能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漏电保护器极数和线数必须与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保持一致。1631518.4配电装置的使用与维护8.4.1配电装置的使用和维护应遵循以下事项:(1)配电装置的箱(柜)门处均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内部电气系统接线图,以防误操作。(2)配电装置门锁

226、,应由专人负责开启和关闭。(3)配电装置应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前一级配电装置的相应隔离开关分间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使用绝缘工具。(4)配电装置送电和停电时,必须严格遵循下列操作顺序: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配电柜)一分配电箱一开关箱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配电柜)一分配电箱一开关箱;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一分配电箱一总配电箱(配电柜)。如遇发生人员触电或电气火灾的紧急情况,则允许就地、就近迅速切断电源。(5)施工现场下班停止工作时,必须将班后不用的配电装置

227、分闸断电并上锁。班中停止作业1小时及以上时,相关动力开关箱应断电上锁。暂时不用的配电装置也应断电上锁。163152(6)配电装置必须按其正常工作位置安装牢固、稳定、端正。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31.5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61.5m。配电箱与开关箱间距不应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m。(7)配电装置内的电气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并不得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8)配电装置的漏电保护器应于每天使用时首先用试验按钮试跳一次,只有试跳正常才可继续使用。8.5配电线路配电线路在供配电系统中,除了有配电装置作

228、为配电枢纽以外,还必须有连结配电装置和用电设备,传输、分配电能的电力线路,这就是配电线路。施工现场的配电线路,按其敷设方式和场所不同,主要有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室内配线三种。设有配电室时,还应包括配电母线。1631538.5.1配电线的选择配电线的选择,实际上就是架空线路导线电缆线路电缆、室内线路导线电缆以及配电母线的选择。(1)架空线的选择架空线中各导线截面与线路工作制的关系为:三相四线制工作时,N线和PE线截面不小于相线(L线)截面的50;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架空线的材质为:绝缘铜线或铝线,优先采用绝缘铜线架空线的绝缘色标准为:当考虑相序排列时:L1(A相)一黄色;L2(B相

229、)一绿色;L3(C相)一红色另外,N线一淡蓝色;PE线一绿黄双色。(2)电缆的选择电缆中必须包含线路工作制所需要的全部工作芯线和PE线。特别需要指出,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而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条绝缘线等配置方法都是不规范的。五芯电缆中,除包含三条相线外,还必须包含用作N线的淡蓝色芯线和用作PE线的绿黄双色芯线。其中,N线和PE线的绝缘色规定,同样适用于四芯、三芯等电缆。163154(3)室内配线的选择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其选择要求基本与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相同。8.6外电防护在施工现场周围往往存在不属于施工现场一些高、低压电力外电线路。外电线路一般为架空线路,

230、个别现场也会遇到电缆线路。由于外电线路的位置原已固定,因而其与施工现场的相对距离也难以改变,这就给施工现场作业安全带来了一个不利影响因素。如果施工现场距离外电线路较近,往往会因施工人员搬运物料、器具(尤其是金属料具)或操作不慎意外触及外电线路,从而发生直接接触触电伤害事故。因此,当施工现场邻近外电线路作业时,为了防止外电线路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施工现场必须对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这种对外电线路可能引起触电伤害的防护称为外电线路防护,简称外电防护。外电防护属于对直接接触触电的防护。直接接触防护的基本措施是:绝缘;屏护;安全距离;限制放电能量:采用24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对于施工现

231、场外电防护这种特殊的防护,其防护措施主要应是做到绝缘、屏护、安全距离。概括来说:第一,保证安全操作距离;第二,架设安全防护设施;第三,无足够安全操作距离,且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施工现场暂停作业。1631558.7防雷施工现场防雷主要是防直击雷,当施工现场设置变电所和配电室时还应考虑防感应雷问题。处理施工现场的防雷问题,首先要确定防雷部位,继而设置合理的防雷装置。8.7.1防雷装置雷电是一种破坏力、危害性极大的自然现象,要想消除它一般是不可能的,但消除其危害却是可能的。即可通过设置装置,人为控制和限制雷电发生的位置,并将雷电能量顺利导人大地,使其不至危害到需要保护的人、设备或设施,这种装置称作防

232、雷装置或避雷装置,防直击雷装置一般由接闪器(避雷针线、带等)及防雷引下线接地体等组成。设置防直击雷装置时必须保证其各组成部分与大地间有良好的电气连接,并且其接地电阻值至少应满足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大于30的要求。如果安装防雷装置的设备或设施上有用电设备,则该设备开关箱中的PE端子板应与其防雷接地体连接,此时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PE线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即不大于l0,而且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8.7.2防雷部位施工现场需要考虑防直击雷的部位主要是龙门架、拌合楼等高大机械设备及钢脚手架、在建工程金属结构等高架设施:防感应雷的部位则是现场变电所、配电室的进出线处。163156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案例分

233、析案例分析 1、引言2、案例分析3、事故预防措施1631571、引言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条文说明提供的事故统计分析,事故主要发生在高处坠落(占44.8%)、触电(占16.6%)、物体打击(占12%)、机械伤害(占7.2%)、坍塌事故(占6%)五类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6.6%。建筑施工行业属事故多发行业。其特点是生产周期长,从业人员流动性大;野外露天作业受天气气候影响大;高处作业、立体交叉作业多;现场多工种、多单位同时施工;临时设施多,作业环境变化大;手工操作多,劳动繁重;产品变化大,规则性差;施工机械种类数量多等。这些都带来较大的危险性。造成事故直接原因,主要由于脚手架搭

234、设不规范、高处作业防护不严、基坑及模板工程支护不牢、施工临时用电不规范、机械设备使用不当造成。究其根源,主要还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不善、教育培训不力、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文明施工程度不高等造成。如果能采取措施有效防范这五类伤害,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将大幅度下降。近几年,水利行业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多发于水库、水电站新建和除险加固工程,而这方面安全事故又多发在隧洞施工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工作环境及安全防护要求更高,发生安全事故的成本也加大了;一批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而引发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受到了处罚,甚至还承担了法律责任。163158案例案例1:某市工业园厂房:某市工业园厂房“1.12”建筑坍塌事

235、故建筑坍塌事故1事故简介:该工程1-7轴屋面梁板混凝土于早上7时50分开始从7轴由中跨向两侧边跨推进浇筑。上午10时30分左右,现场发现6轴梁在C轴附近梁底有下沉情况,施工方组织作业人员对支撑系统进行加固。11时50分左右,发生已浇筑混凝土部位的支撑系统垮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架业分包单位作业班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及架业公司负责人分别受到罚款、暂停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等单位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1631592原因分析(1)支撑系统的失稳破坏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施

236、工现场没有对模板及支撑系统施工方案进行评审、交底,以致现场搭设的支撑系统与原施工方案要求严重不符。(3)施工单位在模板支撑系统没有验收的情况下冒险施工。(4)发现现场有安全隐患,既没有在停止施工的情况下,也没有在查明原因的情况下冒险进行加固,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伤亡。1631603事故教训(1)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一定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2)现场一定要根据施工方案对操作人员进行交底。(3)模板及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一定要经过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4)监理在现场制止未果的情况下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1631613、事故预防措施、事故预防措施 3.1高处坠落事

237、故(1)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原因)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原因1)施工人员患有不适合高处作业的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等。2)施工人员不注意自我保护,如坐在防护栏或脚手架上休息。3)气候原因造成的事故,如突遇大风、暴雨,夏季高温中暑晕倒坠落,雨季、霜冻打滑摔倒坠落。4)安全防护用品和材料质量不好,不符合安装和使用要求,或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5)提升机具限位保险装置失灵或“带病”工作。6)洞口、临边防护措施不到位。7)井架吊蓝载人上下、人货升降机超载运行。(2)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措施)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措施1)对高处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体检,并定期检查。2)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3)雨天和雪天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应及时清除水、冰、霜、雪。1631624)对施工人员进行加强自我保护教育,自觉遵守施工规范。5)危险地段或坑井边、陡坎处增设警示、警灯、维护栏杆,夜间增加施工照明亮度。6)购买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并按规定正确安装和使用。7)洞口、临边、交叉作业、攀登作业、悬空作业,必须按规范使用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并严格加强防护措施。8)提升机具要经常维修保养、检查,禁止超载和违章作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