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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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立立 案案刑事诉讼法第一节 概 述立案立案的概念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的特点: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立案权。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第一节 概 述立案的任务立案的任务 立案的任务在于决定是否开始追究刑事犯罪。立案的

2、意义立案的意义立案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的程序保障措施。立案有助于督促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证实、打击犯罪。立案有利于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为国家制定刑事政策提供依据。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的材料来源 立案材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的或者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向司法机关提交的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情况的材料。它是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事实材料。立案的材料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报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自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自行主动获取的材

3、料;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其他途径其他途径: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群众的扭送;党的纪检部门查处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等。小贴士1、报案报案:指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检、法机关告发的行为。2、举报举报:指被害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于社会责任感,对其发现、知晓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向公、检、法机关进行告发、揭露的行为。小贴士3、控告控告:指被害人、以及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的 有关情况,向公、检、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行为。小贴士自首:自首:指犯罪分子

4、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以自首论。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条件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由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并且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有一定的证明。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有以下两层含义: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符合管辖的规定符合管辖的规定

5、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 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是从总体上对刑事案件作出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具体到某个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司法机关立案,还要符合刑事诉讼有关管辖的规定。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立案材料的接受(受案)接受(受案) 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是刑事诉讼案件立案材料的最主要的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都应当立即接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和拒绝。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先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情况紧急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

6、,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为了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人自首、群众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既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二者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司法机关都应当接受。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为了防止诬告陷害,确保控告、举报材料的真实、客观,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其尽量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司法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安全,并为他们保密。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管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刑事诉

7、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这是刑事诉讼法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作出的原则性规定。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 由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职能分工不同,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各有特色,因而三机关在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的具体做法上有所不同。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作出处理。人民检察院

8、对于接受的犯罪案件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7日以内分别作出处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对收到的犯罪材料经审查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控告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申请复议应向原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除申请复议外,也可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

9、诉讼中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监督都以下几点: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施监督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两方面: 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 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人民检察院获取不立案监督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因为因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纠正通知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公安机关应案的纠正通知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公安机关应当遵守。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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