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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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解读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品监督管理办法 衣英强衣英强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贸科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贸科2011年年4月月 一、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颁布的依据及要点 二、劳动防护用品概念及分类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与经营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 目目 录录 一、一、 办法办法颁布的依据颁布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增强自我

2、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u 二、二、办法办法阐述的要点阐述的要点u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检测检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u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检测检验实行发证检验、委托检验和定期抽检制度;配备使用实行按标准配备制度。 u (三)进一步明确了

3、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检测检验和配备使用的具体要求。 二、劳动防护用品概念及分类 概念: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有害因素而穿戴和配备的各种物品的总称,是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特别是当技术措施尚不能消除生产和工作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时,或进行应急抢救、救灾等作业而不可能采取技术措施时,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就成为防御外来伤害、保证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唯一手段,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u 分类:u 劳动防护用品通常是按人体防护部位划分为十个大类u 1、头部防护用品、头部防护用品u 如安全帽、防护头罩、一般防护帽。如安全帽

4、、防护头罩、一般防护帽。u 2、眼面部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u 如防冲击眼如防冲击眼(面面)护具、防化学药剂眼护具、防化学药剂眼(面面)护具、护具、 焊接护目镜、防激光护目镜、防微波护目镜、焊接面罩焊接护目镜、防激光护目镜、防微波护目镜、焊接面罩等等u 3、听力防护用品、听力防护用品u 如耳塞、耳罩如耳塞、耳罩u 4、呼吸防护用品、呼吸防护用品u 根据保护方法和结构型式主要分为四种根据保护方法和结构型式主要分为四种u 防尘口罩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过滤式防毒面具 长管面具长管面具 自给式空气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呼吸器u 5、手臂防护用品、手臂防护用品u 如电绝缘手套、耐酸碱手套、焊工手套、防放

5、射性手如电绝缘手套、耐酸碱手套、焊工手套、防放射性手套、防振手套、防切割手套、防昆虫手套等。套、防振手套、防切割手套、防昆虫手套等。u 6、躯体防护用品、躯体防护用品u 如阻燃防护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酸工作服、焊接工如阻燃防护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酸工作服、焊接工作服、防水服、防放射性服、防尘服、防热服等作服、防水服、防放射性服、防尘服、防热服等 7、足腿防护用品、足腿防护用品u 如保护足趾安全鞋如保护足趾安全鞋(靴靴)、胶面防砸安全靴、防刺穿鞋、胶面防砸安全靴、防刺穿鞋、电绝缘鞋、防静电鞋、导电鞋、耐酸碱鞋电绝缘鞋、防静电鞋、导电鞋、耐酸碱鞋(靴靴)、高温防护鞋、高温防护鞋、焊接防护鞋和防振鞋

6、等。焊接防护鞋和防振鞋等。u 8、坠落防护用品、坠落防护用品u 如安全带、安全网等。如安全带、安全网等。u 9、皮肤防护用品、皮肤防护用品u 如遮光型护肤剂、洁肤型护肤剂、驱避型护肤剂等如遮光型护肤剂、洁肤型护肤剂、驱避型护肤剂等u 10、其他防护用品、其他防护用品u 如水上救生衣、反光警示服等。如水上救生衣、反光警示服等。u 根据管理方便需要,劳动保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根据管理方便需要,劳动保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两大类。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两大类。u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按国家安监总局确定的目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按国家安监总局确定的目录执行。执行。u 一般劳动防

7、护用品目录按省安监局确定的目录执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目录按省安监局确定的目录执行。u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工作由国家安监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工作由国家安监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实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实施。 u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u(1)头部护具类)头部护具类u安全帽安全帽 u(2)呼吸护具类)呼吸护具类 u防尘口罩防尘口罩 u过滤式防毒面具过滤式防毒面具 u自给式空气呼吸器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u长管面具长管面具 u(3)眼(面)护具类)眼(面)

8、护具类 u焊接眼面防护具焊接眼面防护具 u防冲击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 u(4)防护服类)防护服类 u阻燃防护服阻燃防护服 u防酸工作服防酸工作服 u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 u(5)防护鞋类)防护鞋类 u保护足趾安全鞋保护足趾安全鞋 u防静电鞋、导电鞋防静电鞋、导电鞋 u防刺穿鞋防刺穿鞋 u胶面防砸安全靴胶面防砸安全靴 u电绝缘鞋电绝缘鞋 u耐酸碱皮鞋耐酸碱皮鞋 u耐酸碱胶靴耐酸碱胶靴 u耐酸碱塑料模压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u(6)防坠落护具类)防坠落护具类 u安全带安全带 u安全网安全网 u密目式安全立网密目式安全立网u 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点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点u 1 1、特殊性、特殊性 防护用品是

9、一种是由用人单位公费购买,按防护要求免费提供给劳动者使用的特殊商品。每年销售额达百亿元以上,全国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店数千计,有的生产厂则兼经销业务。因此,一方面使防护用品这类商品在进入流通领域之前,确保其产品质量合格;另一方面加强对流通领域的监督抽查,杜绝和减少伪劣产品的销售。 u 2、适用性 防护用品须在进入工作岗位时使用,这不仅要求产品的防护性能可靠、能确保使用者的安全,而且还要求产品适用性能好、方便、灵活,使用者乐于应用。因此,结构较复杂的防护用品,需经过一定时间试用,对其适用性及推广应用价值作出科学评价后才能投产销售。 u 3、时效性 防护用品均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如橡胶类、塑料等制品

10、,时间久后,受紫外线及冷热温度影响会逐渐老化而易折断。有些护目镜和面罩、受光线照射和擦拭,或者受到空气中的酸碱蒸气的腐蚀、镜片的透光率逐渐下降而失去使用价值;绝缘鞋(靴),防静电鞋和导电鞋等的电气性能,随着鞋底的磨损,将会改变电性能;一些防护用品的零件长期使用会磨损,影响机械性能。u 三、三、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与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与经营u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u(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u(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u(

11、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u(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u(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u(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u(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u(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u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按其产品

12、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u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检验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u 省内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按省内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按特种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规定的程

13、序进行安全规定的程序进行安全标志申请,由国家安监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申请,由国家安监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审批。本办法实施后,新申请安全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审批。本办法实施后,新申请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取得安全标志后,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取得安全标志后,应于应于30日内到省安监局进行告知性备案。日内到省安监局进行告知性备案。u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u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u (二)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u (三)单位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经有关劳动保护法规 和业务知识培训,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

14、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经销人员了解相关劳动防护用品知识;u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u u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所经营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所经营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省安监局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u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及外省进入我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登记备案证明。u 在本省经营使用的进口劳动防护用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取得国家安监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出据的准用手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取得我国相关安全标志。u 四、四、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劳

15、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u (办法办法第三章)第三章)u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1651-2008GB/T11651-2008)、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委安全(国经贸委安全20001892000189号)和省安监局号)和省安监局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试用试用) )(鲁安监发(鲁安监发200320031 1号)和地方标准以及行业有关规号)和地方标准以及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

16、备标准,为从业定,制定本单位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u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项经费。u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u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不得超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使用期限。u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

17、佩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u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u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和未经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和未经过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劳动防护过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用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环节进行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

18、、使用、报废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u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得上岗作 u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五、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u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检测检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改正或依法查处:u(一

19、)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u(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u(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u(四)配发未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的;u(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u(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u(七)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发放、保管、报废等管理制度不健全的;u(八)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u(九)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u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u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u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u 安监局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县(市、区)安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u 省安监局对取得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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