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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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2021 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有效发挥食品抽检在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结合省局食品抽检监测计划部署,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以让人民吃得放心为目标,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为手段,以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为动力,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有效防控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二、工作

2、原则二、工作原则( (一一) )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问题导向。食品安全抽检以发现问题、防控风险为基本原则。加大对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污染等指标的抽检力度,加强对农产品批发、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的抽检,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二) )坚持广泛覆盖坚持广泛覆盖。食品安全抽检坚持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努力实现监督抽检覆盖城区、农村、城乡接合部等不同区域,覆盖生产、流通、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三)坚持检管结合(三)坚持检管结合。配合日常监管、专项整治,聚焦舆情热点,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检;结合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以及法规制度发布、食品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等情况,适时调整抽检

3、任务;加强监督抽检与日常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联管联动。三、工作任务三、工作任务2021 年食品安全抽检涉及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含现制现售食品)、市州专项抽检任务 3 大类,共安排抽检食品及餐饮具 700 批次, 其中食用农产品 200 批次, 餐饮食品 (含现制现售)、餐饮具 220 批次,市州专项抽检 280 批次(含食盐 15 批次)。(一)抽检对象(一)抽检对象2021 年度食品安全抽检应覆盖各园区。 经营环节抽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小食杂店、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不同业态。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问题多发区域、大型

4、集体餐饮场所、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以及周边等重点区域的抽检。专项抽检主要针对辖区内地方特色食品、监管过程发现的高风险性食品、202*年食品安全抽检中不合格率高食品、专项整治类别食品、节令性食品及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食品等进行抽检。(二)抽检时间和频次(二)抽检时间和频次为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和针对性,充分体现抽检时间的均衡性、时效性和靶向性,2021年食品安全抽检时间为 4 月 1 日-10 月 30 日, 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对 202*年抽检不合格企业、品种和项目加大抽检频次。节令性食品在节前开展抽样检测,

5、具体食品安全抽检任务分配如下:4 月:完成食品抽检 100 批次、食用农产品 40 批次;5 月:完成食品抽检 100 批次、食用农产品 35 批次;6 月:完成食品抽检 100 批次、食用农产品 25 批次;7 月:完成食品抽检 50 批次、食用农产品 25 批次;8 月:完成食品抽检 50 批次、食用农产品 25 批次;9 月:完成食品抽检 50 批次、食用农产品 25 批次;10 月:完成食品抽检 50 批次、食用农产品 25 批次。四、组织实施四、组织实施( (一一) )制定抽检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抽检工作实施方案按照 省2021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及评价性抽检计划2021 年市州食品安全抽

6、检计划2021 年市州食品安全抽检项目表 要求, 制定 2021 年度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方案,明确抽样地点、 抽样频次、 抽样进度、 检验项目及抽检品种。(二)合理分配抽检任务(二)合理分配抽检任务食品安全抽检要统筹采样进度,合理分配采样时间和采样量,全年均衡完成抽检任务,避免出现集中抽样,集中检验。(三)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2021 年版)要求,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四)抽样检验(四)抽样检验食品

7、安全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应坚持问题导向,有效避免重复抽样、多头抽样等问题的发生,尽量扩大抽检业态的覆盖面,对同一经营企业的产品实施抽样时每批不得超过6 个批次。样品属地理标志保护、有机认证产品的,应在抽样单或检验报告中予以备注。承检机构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相关配套计划的抽样、检验及不合格样品的复核等工作,并将相关抽样检验数据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和问题样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后,于完成检验后的 24 小时内对检验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并完整上传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五)核查处置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责任到人,负责食品安全抽检

8、工作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人员应在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按规定要求督促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检验结论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在 24 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未经复查,或者复查后同种食品仍然被检出问题的,食品生产者不得恢复生产同种食品。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负责人员还需按要求开展“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核查处置模块核查启动、 产品控制、 原因排查、行政处罚情况的填报工作。核查处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防止失职渎职行为,要对不合格样品实行“一样品一表一案卷”建立档案

9、。对国家总局规定高风险限时限报的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 24 小时之内启动。(六)信息公布(六)信息公布市场监管部门应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出具10 个工作日内或完成异议复检工作后依法依规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应当在信息公布前加强分析研判。承检机构实行首检负责制,应对拟公布食品安全抽检结果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核对,并对产品信息、企业信息、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等内容的准确性负责。五、结果分析利用五、结果分析利用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强化对抽检结果的分析利用,及时向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机构通报抽检不合格信息,对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苗

10、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问题和风险的及时报告。六、抽检评估六、抽检评估为规范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抽样检验工作行为,有效提高工作质量,确保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2021 年将推行抽检监测执行效果评价, 承检机构在每批任务完成后应认真核实并评价计划执行效果,重点从人员培训、组织实施、数量执行、范围区分、不合格问题检出率、数据差错率等各方面进行效果自评,填写2021 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实施效果评价表(附件 4) ,于每批任务完成时限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在 2021 年 4 月、6 月分别对承担食品抽检监测承检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承检机构工作进度、抽样环节规

11、范性、样品管理、检验过程控制、数据及报告管理、质量分析、国抽系统信息录入等为重点。监督检查采取查阅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一) )查阅资料查阅资料。重点查阅承检机构抽样检验人员情况、设施设备档案、抽检工作实施方案及管理制度、检验资质证书、管理体系等文件资料。(二)现场检查(二)现场检查。对承检机构抽检监测的工作组织实施及管理、设施设备及环境、抽样、样品流转及储存、检验、报告出具等抽样检验各环节进行现场检查。七、工作要求七、工作要求(一) 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 202*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及日常监督管理制定 2021 年园区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向园区管委会申请食品安全抽检经费,组

12、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一)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在核查处置中的“协调器”作用,确保各类核查处置案件严格控制在领取后的 90 个自然日内完成,并准确填报信息系统。(三)参与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 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 牟取不正当利益。市场监管局在对承检机构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进行不定期巡查, 回访被抽样单位, 采取发放问卷调查、 电话回访等形式,随机抽查承检机构工作纪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

13、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四)(四) 抽样人员和参与抽样的监管人员应自觉落实疫情抽样人员和参与抽样的监管人员应自觉落实疫情防控防控有关要求,严格遵守被抽样单位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确保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再行开展抽样和检验工作。(五)(五) 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抽检监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测工作,确定负责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人员要相对固定,请各园区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前填报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负责人登记表(附件 5)报市场监管局。20222022 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为切实发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在及时发现食品(含食用农

14、产品, 下同)安全问题、 依法查处不合格食品和违法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依法监管提供科学高效技术支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一、工作目标一、工作目标2022 年食品安全抽检坚持问题为导向,以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项目为核心目标,同时加大对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及环境污染等引起食品安全问题因素的抽检力度和频次。通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及时发现食品安全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力度,落实抽检与检查、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融合的工作机制,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15、。二、工作任务二、工作任务2021 年*区食品抽检监测计划为 3000 批次。包括日常监督抽检和重大活动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 网络食品抽检等。具体安排如下:( (一一) )日常监督抽检日常监督抽检区级监督抽检 2700 批次,其中生产环节 300 批次,流通环节 800 批次,餐饮环节 1600 批次。由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科室按照抽检计划制定各专项抽检方案报送综合协调科。由综合协调科审核后形成最终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下发到各市场监管所,并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下达,各市场监管所按照方案要求开展抽检工作。1.抽样场所。抽样覆盖所有镇街和行政村,加大对餐饮聚集区、食品及食用

16、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食品的抽检力度。2.抽样环节。 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农村地区抽样数量原则上不低于计划批次的 40%o 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养老院食堂、*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生产环节原则上对辖区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进行全覆盖抽样。3.抽检频次。监督抽检全年均衡开展。抽检任务原则上按月度均衡开展, 每月抽检蔬菜、 水果、 畜禽产品、 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样量。对节令

17、性食品,应在节前及时开展专项抽检,加大对高风险食品的抽检频次。高风险产品每季度抽检一次,较高风险产品每半年抽检一次,一般风险产品每年抽检一次。要增加对以往检出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抽检频次。对于上一年度检出不合格 2 批次及以上的企业,抽检频次至少增加 2 次;检出不合格 2 批次以下的企业,抽检频次至少增加 1 次。(二)其它抽检(二)其它抽检其它抽检300批次, 其中重大活动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网络食品抽检等,由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管科室或者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实施。三、工作要求三、工作要求()加强过程控制抽样和检验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加强对样品采集、储存运输、检验、结

18、果报送和后处理等环节和承检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抽样程序合法、样品布点科学随机、样品具有科学性和代表性、检验过程规范可控、检验数据真实准确。抽样人员需能够熟练使用操作国抽系统,样品采集、封样、抽样信息及现场信息采集录入、样品运输等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履行法定手续。(二)择优选取承检机构(二)择优选取承检机构根据有关制度规范要求,安排抽检任务时将根据工作需要和承检机构意向及能力情况,在市局招标遴选的承检机构库中择优选取,为确保承检机构及时完成采样和检测任务,由各食品监管科室在抽检前将计划任务报综合协调科,由综合协调科进行综合调度。(二)按时录入及报送数据(二)按时录入及报送数据抽检数据均应严格按照规

19、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进行录入和报送。全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均须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实现抽检计划编制、任务下达、样品抽取、检验数据录入以及不合格核查处置等工作。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单独下达,“报送分类 A”选择“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四)依法核查处置(四)依法核查处置各执法办案单位接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填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收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报告后,应在 24 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

20、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五)及时公布信息(五)及时公布信息所有监督抽检信息均要网上公示及上传国抽系统信息公布模块,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商标、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和检验项目等,同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六)严肃工作纪律(六)严肃工作纪律参与抽样和检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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