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复核及公开听证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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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阳市复查复核及公开听证工作规范朝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第一部分 复查(复核)法规依据、 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n一、复查、复核法规依据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或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处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复核。收到复查、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第一部分 复查(复核)法规依据、 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n二、复查、复核受理的层级 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进入的程序、办理时限、以及什么

2、样的信访事项应该举行听证。所有进入复查、复核程序的信访案件,必须是信访人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办理、复查意见不服的,方可进入信访复查、复核程序,区别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按照管辖范围,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通常分为三级: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我国许多地方,省级地方行政机关与县级地方行政机关之间还有一级人民政府,即:下辖区、县、(县级)市的市。第一部分 复查(复核)法规依据、 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根据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国法函2005253号)规定,申请复查、复核管辖层级如下:n(1)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应由乡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其复查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复核机关为市人民政府;n(2)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由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其复查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复核机关为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n(3)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其复查机关为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复核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第一部分 复查(复核)法规依据、 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n(4)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应由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其复查机关为省及人民政府,复查意见为终结意见;n(5)市(设区市)属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管

4、辖的信访事项,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其复查机关为信访事项所涉及的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复核机关为市级人民政府;n(6)信访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查;n(7)信访人所提出的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部门指定受理机关。 第一部分 复查(复核)法规依据、 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n三、复查、复核办理程序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行政机关自收到复查、

5、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收到申请的信访事项给予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是受理还是不受理。据此,复查、复核的受理分为两次受理一次办理:第一步是程序性受理;第二步是实体性受理;第三步是委托办理(听证)分别于15日、30(30日)日内完成。 第一部分 复查(复核)法规依据、 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n1 1、程序性受理、程序性受理复查、复核的程序性受理工作由信访受理中心来完成,受理中心于3日内将受理的信访事项转送到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由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或不受理(见: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n(1 1)程序性受理完成的主要事项)程序性受理完成的主要事项行政机关收到信访受理中

6、心转送的信访事项,应包含以下材料:复查、复核申请;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和委托书;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相关证据及其它证明材料。n(2 2)转送)转送受理中心收到上述材料并附材料清单,于3日内转送到原办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一部分 复查(复核)法规依据、 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n2 2、复查、复核的实体性受理、复查、复核的实体性受理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收到转送的信访事项后,于15日内完成转送信访事项的审查,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n(1 1)以下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予以受理,出具)以下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予以受理,

7、出具复查复查(复核)受理告知书(复核)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书面告知信访人:n信访事项符合信访条例第34条、35条规定的;n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根据;n复查、复核请求不超过提出信访或申请事项的请求范围;n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延误申请期限的,报经相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第一部分 复查(复核)法规依据、 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n(2 2)以下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不予受理,出具)以下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不予受理,出具信访事项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书面告知信访人: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信访条例辅导读本第五章第二节,信

8、访复查(复核)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依法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两种救济渠道,应当互为补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有绝对排他性和优先性。即:信访人不服信访处理意见的,符合复议、诉讼条件的,应当依法对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该决定即不能复议,也不能诉讼的情况下,才可以进入信访复查、复核程序,以此确保信访权的实现和对实体权利的救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不予受理: n没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根据;n复查、复核请求超过提出信访或申请事项的请求范围; 第一部分 复查(复核)法规依据、 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n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延误申请期限的,未经相关信访事

9、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同意的;n信访人未递交复查、复核申请的、身份证明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的、相关证据材料及其它材料的;n信访人未按规定期限的要求补齐申请材料的;n2005年5月1日信访条例颁布前已办结,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n复查、复核申请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n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n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 第一部分 复查(复核)法规依据、 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n()以下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不再受理,出具()以下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不再受理,出具信访事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项不再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书面告知信

10、访人:n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超过复查(复核)期限的;n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的;n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心系统的。 第二部分 复查、复核工作程序n四、办理四、办理复查、复核的办理通常采用书面委托办理与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签发相结合的原则。n1 1、复查验证、复查验证n(1)听取信访申请人(委托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解决问题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查验证言、走访证人,约谈信访人,制作制式约谈询问笔录,经信访人签字附卷备案;n(2)调取原办理行政机关或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复查机关案卷,向原办理人员了解问题办理情况,查摆原办理(复查)

11、法律、法规、政策来源和事实依据。 第一部分 复查(复核)法规依据、 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n2 2、委托、委托 根据行政机关管辖职责,向有权办理的行政机关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托书。 委托书的内容:n(1)原办理行政机关的意见或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意见;n(2)信访事项办理的事实和依据;n(3)委托办理的时限,一般为20日(需要延期的需要向委托的行政机关递交文本延期报告,经复查复核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一部分 复查(复核)法规依据、 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n(4)要求n根据原办理行政机关的意见或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意见对委托的信访事项进行实体调查;n依据信访事项的

12、事实、相关证据,结合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实事求是的出具复查(复核)意见,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送委托的行政机关。n(5)附件n信访人的约谈询问笔录;n申信访人递交的复查、复核材料。 第一部分 复查(复核)法规依据、 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n3 3、复查、复核终止、复查、复核终止 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办理,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终止办理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n(1)复查、复核机关做出复查、复核意见前,信访人要求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经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审查,认为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撤回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

13、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第一部分 复查(复核)法规依据、 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n()信访人与信访事项责任主体在复查复核意见做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并经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准许的;n()发现申请人投诉请求不符合信访条例规定受理条件的;n()其他需要终止办理的情形。 第一部分 复查(复核)法规依据、 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n五、复查、复核意见五、复查、复核意见 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做出的复查、复核意见,要认真审核把关,对复查、复核意见有疑义的,应主动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研究协商;复查、复核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自确定实体性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复核

14、意见。复查意见应当以文书形式送达申请人,出具朝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送达回执,并履行送达签收程序。n1 1、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认定办理意见、复查意见存在下列情形的,应予以维持: 复查、复核机关认定原办理意见、复查意见或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政策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应当予以维持。第一部分 复查(复核)法规依据、 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n2、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认定办理意见、复查意见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责令原办理的行政机关、复查的行政机关重新办理或给予更正。n办理意见、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n办理意见、复查意见超越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复查机关、复核机关

15、应当责令原办理的行政机关、原复查的行政机关收回决定并责成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进行办理;n办理意见存在瑕疵的。 第一部分 复查(复核)法规依据、 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n3、申请人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n4、申请人请求事项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第二部分 公开听证 根据辽宁省依法终结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对进入信访复查、复核意程序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要分别组织召开公开听证或公开评,方可申报终结。第二部分 公开听证n一、听证的渊源、类型n1 1、听证的渊源、听证的渊源 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为

16、一项制度,我国学者一般将行政听证定义为“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以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为契机,中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听证制度,此后的价格法价格法将听证的范围扩展到政府定价行为领域,而2000年立法法立法法使听证制度推进至行政立法领域。听证制度在中国渐有不断发展之势。第二部分 公开听证n2 2、听证的类型、听证的类型 根据听证程序的繁简不同程度划分为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所谓正式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和做出行政决定时,举行正式的听

17、证会,使当事人得以提出证据、质证、询问证人,行政机关基于听证记录做出决定的程序。这种听证也被称为“审判式听证”、“准司法式听证”。非正式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或做出行政裁决时,只需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行政机关参考,行政机关不需基于记录做出决定的程序。也被称为“辨明型听证”、“陈述型的听证”。 第二部分 公开听证n二、信访听证的范围 我国行政机关主要采用正式听证,即:“审判式”听证的程序,其构成主要是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和当事人两级对抗,听证主持人居中裁判,做出初步决定。信访听证由各级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n(1)进入复查、复核程序

18、的信访事项;n(2)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做出办理意见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n(3)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或复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第二部分 公开听证n(4)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的信访事项,原承办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n(5)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办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既未请求复查或复核,又未提出听证申请,仍坚持信访,原承办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n(6)因受理机关与信访人意见分歧或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有误,导致信访事项久拖不决的;n(7)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

19、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部分 公开听证n三、组织工作和程序三、组织工作和程序 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人递交的复查、复核意申请,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告知书中应载明“复查、复核期间你有权申请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举行公开听证的权力,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前款规定的期限内”。n、组织、组织 信访事项听证由各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或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听证会由主持人、书记员、听证员、社会参加人、听证利害关系人等组成(申请旁听的人员经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到会旁听)。 第二部分 公开听证n(1 1)主持人主持人,由行政机关的首长或指定的人员担任。在听证过程中从事听证事项的裁决。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我国听证采用的是这种形式。n(2 2)书记员书记员、听证员听证员是正式听证机构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n书记员,负责听证事项文字记录,根据参加人的公开评议形成听证意见;宣布听证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会场纪律。n听证员,参加公开评议,传阅与信访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书、公示双方反驳证据。第二部分 公开听证n(3 3)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n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

21、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站在公平、公正角度发表评议意见,参加听证合议。n政协委员。政协委员作为社会各界别的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各界组织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各界呼声,关注民生,反映民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发表评议意见,参加听证合议。第二部分 公开听证n法制部门。法制办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在行政法规层面给予立法解释,发表评议意见,参加听证合议。n社会媒体。媒体作为“监督权力的镜鉴”,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客观地反映事实真相,忠实地反映社情民意。从社会舆论监督的角度出发,对听证的公开、

22、公正、公平进行监督。 第二部分 公开听证n()业务专家。()业务专家。相关业务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政策的把握和运用,解读相关法规文件的出处和适用范围,为听证质辩双方提供政策依据,保障听证质辩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根据现行的法规、政策发表评议意见,参加听证合议。n(5 5)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n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根据递交的陈述和申辩,有权公开陈述问题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驳对方主张和证据。n原办理的行政机关或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原承办单位公开办理意见,接受并回复质询、进行质询答辩,公开办理信访事项的证据及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第二

23、部分 公开听证n2 2、告知、告知 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做出决定前将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时间、地点在法定期间内告知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事先告知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第二部分 公开听证n(1 1)告知的对象。)告知的对象。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前,应当将听证事项及时间、地点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信访人、原处理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由同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或其委托的行政机关负

24、责。同时将举行信访听证的事项告知邀请的相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制负责人、新闻媒体及社会参加的人士。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事项。 n(2 2)告知的时间。)告知的时间。 听证前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利害关系人出席或准备陈述意见及进行质询和辩论,给利害相关人预先留出合理的准备时间,一般在复查、复核意见形成前告知利害关系人。第二部分 公开听证n(3 3)告知的内容。)告知的内容。n听证涉及的事项、时间、地点、组织公开听证的行政机关和参加人;n听证利害关系人(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原办理的行政机关或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向听证组织部门递交陈述申辩和答辩、证据、法律法规、政策依

25、据的时间。一般为递交复查(复核)申请的第四周。n(4 4)告知的方式。)告知的方式。 一般按照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进行书面告知。 第二部分 公开听证n3 3、公告、公告n(1 1)公告内容)公告内容 包括听证涉及的事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旁听人员如要参加需提前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等内容。n(2 2)公告时间)公告时间 一般在举行公开听证前7日内,以张贴的方式进行书面公告。n(3 3)公告地点)公告地点 一般选择在听证会召开场所或者信访人驻地进行公告。 第二部分 公开听证n4 4、听证、听证n(1)由主持人主持,听证员查验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书记员宣读听证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

26、义务、听证纪律,并负责听证记录。n(2)信访人(听证利害关系人)并非都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听证中,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可以委托代理人参见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公开陈述问题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第二部分 公开听证n(3)原承办行政机关公开办理意见,公开有关证据,办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n(4)对抗辩论。利害关系人双方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相互质询、申辩、答辩;n(5)各界代表、政策专家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进行公开评议;n(6)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做最后的陈述。 第二部分 公开听证n5 5、听证合议、听证合议 所谓合议,是

27、指对听证事项经“审判式”的听证后,由听证参加人集体合议,对外以听证集体的名义负责。由主持人决定听证合议,合议时间一般为10-20分钟。n6 6、公布听证结论、公布听证结论 听证合议后,形成书面听证意见,经参加人签字后形成听证意见。听证意见经复查复核委员会审签后,形成复查、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为信访程序终结意见。n7 7、听证会结束、听证会结束 主持人宣读听证结论后,听证申请人及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听证会结束。 第三部分 立卷归档及系统录入n一、立卷归档一、立卷归档 复查(复核)完毕后,及时按照统一要求,将案件立卷归档。卷宗内容包括,复查(复核)意见送达回执、复查(复核)意见领导审阅单、复

28、查(复核)意见书、授权委托书、委托机关处理意见、公开听证报告及相关文字影音材料、信访人申诉材料及证据文件、信访人身份证明材料等。案件卷宗要求专人管理,负责存取和保管。 第三部分 立卷归档及系统录入n二、系统录入二、系统录入n卷宗归档完毕后,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复查复核工作人员将处理及复查情况及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后,将复核情况录入系统,并认真填写依法终结案件相关备案材料,报请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法终结。 第四部分 依法终结情况说明n一、申报范围。一、申报范围。下列信访事项可以申报省级审核认定:n1、复查复核已经办结,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并签字的;n2、复查复核已经办结,信访人不同意复核意见,市级

29、复核机关召开过公开听证(评议)会议的;n3、信访人中止行使复查复核申请权利,发生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甚至出现非正常上访行为的,该信访事项有权受理复核的机关启动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组织召开公开听证(评议)会议,形成复核意见的;n4、省交办的信访积案,已经召开听证(评议)会议的;n5、其他需要审核认定的。 第四部分 依法终结情况说明n二、申报程序及材料。二、申报程序及材料。n1、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拟申报省级审核认定的信访事项进行实体审核,并核查该信访事项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息是否完整(主要包括办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n2、审核通过后,组织填写关于对已经办结的(姓名)信访

30、事项申请省级审核认定的报告(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核认定报告)、信访事项省级审核认定审批单(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审核认定审批单),并连同相关材料(包括该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复核意见送达书以及听证或评议会的音像资料和结论书)向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申报。n3、省级审核通过后,通知申报单位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中将审核认定报告、审核认定审批单等材料关联到该信访事项,并将该信访事项添加到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终结库中。 第四部分 依法终结情况说明n三、工作要求。三、工作要求。n1、各级信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对复查复核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实行省级审核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要积极引导信访事项进入到复查复核程序,使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步入良性轨道,强化信访事项依法终结的权威性;n2、各级信访部门要进一步树立“谁复核、谁负责”的责任意识,认真做好申报信访事项的实体审核,确保已经办结信访事项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省信访局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影响的,将建议追究相关领导责任;n3、省信访局将对各市及省直相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进行具体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办法,不断推进复查复核已经办结信访事项申报省级审核认定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谢谢!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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