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关于谈谈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初探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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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初探谈谈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初探谈谈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初探作者家安摘要:本文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可行性入手来分析,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 如破产原因、自由财产制度、人格复权制度等等进展了深入探讨。 认为我国在将来制定新的?破产法?时应采取“一般破产主义原那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此外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时候, 我们需要考虑到个人破产自身的特点, 与法人破产相比,在破产程序的设计上应结合自身的特质有所创新。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 必要性 可行性 制度的构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和进一步自由开放, 各

2、种利益主体涌入市场浪潮中, 自由配置社会资源,这里不仅有企业法人,还有非企业法人、自然人等。针对经济现象的把戏翻新,本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破产制度也应适应这一现象, 为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提供完善且平等的保护。 按照国外学者对各国破产立法和判例依破产主体不同而进展的分类, 在破产法的适用围上, 存在着意大利式的“商人破产主义和英美的“一般破产主义。所谓商人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事主体; 一般破产主义那么成认一切民事主体均有破产能力,不管自然人或法人、 商人或非商人。而我国的破产法与上述两者都不同, 这表现在:?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而?民事诉讼法?的“企

3、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那么规定适用于非全民.word.zl.所有制的企业法人。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 适用围极其狭窄,显然和经济开展相距甚远。结合我国目前经济开展的实际情况,参照世界破产制度开展趋势,本文认为我国将来的新 ?破产法?应采取“一般破产主义,扩大主体的适用围,特别应使破产法适用于个人。一、个人破产制度的概述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定义个人破产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按照破产程序, 在保存他和他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 将其财产拍卖, 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专家将其定义为“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

4、产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 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展清算和分配, 对其债务进展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认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应从破除认识误区开场。认识误区包括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不利于经济开展、维护经济与社会秩序,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其实,现代社会中的债务呈现盘根错节、环环相扣的关系,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随着不断有债务人被确认与宣告破产,社会中复杂的债务关系反而会简单化与清晰化, 因而根本上于维护良好经济秩序有利。 而个人破产制度缺位,债权人难免会寻求司法救济手段,这就难免会增加诉讼累及司法资源的消耗,更有甚者,一些人还可能

5、使用绑架、恫吓等手段进展私利救济,从而使社会秩序受到破坏。另外,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通过该制度得到公平受偿,因而能摆脱因债务人无力归还而事实上债权作废的困境。 而债权人利益有保障,也就更敢放心放贷,这于拉动需、促进经济开展大有裨益。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更能从事实上破产的债务人身上得到表达。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 破产债务人的根本生活将能得到保障, 个人人格尊严因此得以维护, 个人破产制度也能将破产债务人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拯救出来,从而重新安排与方案未来的生活,否那么,一生都可能再难翻开开场新生活的亮窗。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破产制度其实也承载着人道主义救助义务,彰显人性光芒

6、。二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word.zl.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国家经济开展的需求市场经济就是一个法治经济,应贯彻主体平等的原那么,对于市场中的主体,不管是国有还是民营,不管是资还是外资, 不管是法人还是非法人, 都应该承受统一的法律调整。 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如何贯彻公平竞争的原那么,就要求各市场经济主体无论大小、强弱、性质如何,都要受到同等的待遇,在市场面前人人平等。针对目前我国的一些高消费群体,他们一般是利用银行贷款来购置住房、 汽车和通讯设备等高档消费品, 但往往几年后由于收入不稳定或其他的原因,最终导致银行开场处置他们的房子和汽车, 其实走到这一步就意味着个人破产了。 平等的经济

7、主体要得到平等的保护, 不仅平等的债权要受到保护, 当平等的债务主体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 法律也应给其创设平等的淘汰时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各利益主体和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制定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者和社会损失最小化的一种制度安排。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一种法律保障1.市场经济中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市场经济是一个严密而复杂的大网络, 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纷繁错乱, 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更是复杂。如果一个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解决好,那么其他与之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无法彻底理清。这样环环相扣,相互牵制

8、, 最后必然会形成难以解开的“债务连锁, 这一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企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就会使这种“债务连锁现象消失在萌芽状态, 以防其蔓延和恶化,所以说个人破产制度也是制止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恶化的一种制度安排。2.民事经济案件中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现在一些民事经济案件,常常遇到执行困难的情况,被执行者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 致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满足。遇到这种现象,对于企业法人来说,可以利用现行的破产法来解决;那么对于自然人来说,实质上就成为个人破产问题,当债务人处于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 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这样就使“执行难案件

9、有章可循,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相反,如果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权利享有者无法依据法律维护自身利益, 那么由此而滋生的权利享有者由公力救济转向私力救济, 例如, 恫吓威胁, 诈骗抢劫,绑架人质,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和人们的正常生活。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公力救济.word.zl.的依据,也进一步表达了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这一古老的法律格言。三民事诉讼制度的缺乏,提出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可以弥补民事诉讼制度的缺乏, 更好的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破产法属于强制执行法的畴, 具有不同于个别强制执行程序的独特价值, 主要

10、表现在它可以在程序的进展中创制一些独特的实体制度和程序规那么, 以适当改变破产程序开场之前既存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破产法实行的是一般的、 概括的强制执行,它防止债权人对债务人发动单独强制执行, 而是对破产程序开场时有效成立的全体债权人债权的共同满足, 并使各债权人公平受偿,且不管这个债权人是破产申请者还是后来的参与者。 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由个别债权人提起的,它只能满足个别债权人的需求,难以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在破产法中制定个人破产,遇到此类问题就会有法可依。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我国法制与国际接轨的要求,顺应了法制国际化统一化的趋势从各国破产法的情况来看, 个人破产法是所有市场经济国

11、家破产法的重要容。 美国的个人破产法又称为消费者破产,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的破产法中,个人破产都占据重要位置。参加WTO 后,中国的市场经济将进一步开展为国际经济, 在与对外交流中中国所给予的法律保障要与外国法律相互贯穿。 但就破产法方面而言,就要在适用围上制定相关个人破产制度。如果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现实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将会出现一些很难处理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境从事商品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外国自然人, 如果一旦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境地, 我国法院能否依据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其破产?如果宣告其破产, 那么无法律依据;如不宣告其破产, 那么这局部外国自然人与以企业

12、法人型态从事商品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外国商人, 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得不到一样的保护。同理,如果我国公民以自然人型态在外国从事商品生产和经济活动,如果其严重亏损且陷于无力清偿境界, 那么, 外国法院能否依据其本国法律宣告其破产?这一破产宣告能否被我国法院得以成认并执行?诸如此类矛盾和冲突,只有待到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才能予以明确合理的解决。三、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各经济主体的自由度更加广泛, 各式各样的主体型态都将涌入市场经济的浪潮中, 个人自由度、私人财产都将更为增多。有关个人破产的问题就频繁出现。 一个有序的市场经济就是一个完善法律体.word.zl.制的反

13、映,充实法律体制,填充破产法的空白,为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开放化铺平道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紧迫性的价值便表达于此。而且,目前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也已成熟,其具体可执行性也已根本成型。一个人信用制度的逐步完善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可执行的平台近年来,如汽车,住房等高档消费品的出现和日益普及,消费者可能积攒一辈子的收入都无法享有。提前消费意识的萌芽和被承受,银行信贷事业的开展,利用银行借贷,提前消费和分期付款等促使经济的方式的运用,使这一信用制度显得格外重要。银行或提供商为了减轻风险, 保证这局部借贷资产不会变成不良资产, 就会在业务开场时对借贷者进展严格的信用审查, 包括对个人资料的

14、审查、 以前的银行信用记录, 社会信用等方面的综合考察。有的城市如已成立了一个资信,即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可以对个人信用进展全面查询。破产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商品经济出现之后信用关系建立和开展的产物, 而作为一个法律畴,那么是指对这种信用关系的特殊调节, 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产生危机时, 设立的一种司法上的债务清理和概括性的财产执行程序。 可以说,对个人实行破产,是以个人债务人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没有欺诈行为为前提的。因此,完善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使个人信用记录和财产处在监控中,培养个人的责任意识,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一个根本条件。二破产制度开展到现代,原来不利于债务人的三大制度已被新的制度所

15、取代破产制度开展到现代,原来不利于债务人的三大制度: 破产有罪主义,破产惩戒主义和破产不免责主义已经被其对立面破产无罪主义,破产不惩戒主义和破产免责主义所取代。 破产已经不单单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而是倾向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大多债务人现在愿意申请破产大概也缘于此。 它使这些债务人从因破产而倾家荡产、 负债累累中逃脱出来,为重新生活翻开了亮窗。免责制度对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开展做出了很大奉献。另外,破产法中的自由财产制度, 即保存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并对这些必需品免于强制执行, 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债务人生活的保障,是对其人格的尊重,也是破产制度文明的表达。正如英美法中所言,自愿破产制度、自由破产制度

16、和破产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长盛不衰的三个利益支撑点。 我国也应该以此为依据, 设立一套可以具体操作,可以执行的个人破产制度。市场主体多元化,自然人个人也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员,如果个人消费借贷逾期不还、租赁费用逾期不能支付、分期付款逾期无力清偿等等。遇此情况,民事诉讼和民事强制程序都无法化解, 所以法律应像企业的破产保护一.word.zl.样,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这局部自然人提供保护的平台。当个人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凭借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使之摆脱重重债务的境地,另一方面,保存其必要的生活必需品,保障其生存的权利,给其一个重新起步的时机。在这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中,处处都应该彰显对人性的关

17、心。 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有限满足, 也是对债务人的一种保护。 同时表达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个人利益的尊重和对个人私有财产保护步入了理性化的轨道。四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设想一 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特定法律事实。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现代各国根本上都采取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唯一的破产原因。 从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来看, 不同的主体,其破产原因不同:1.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 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 条的规定,

18、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两项事实构成:一是严重亏损;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显然,与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相比,其限制较为宽松。3.商业银行的破产原因。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1 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破产原因只有一个,即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鉴于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原因, 不仅缺乏可操作性,而且不利于企业摆脱困境,恢复生机,所以我认为我国新破产法应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同时,债务人停顿支付到期债务的,推定为不能清偿。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请求其归还确实定的到期债务,以所有方法均不能清偿债务。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

19、务人缺乏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并非仅指债务人的财产而言, 债务人的信用、 知识产权等亦应加以考虑; 2.不能清偿是一种客观的、 持续的状态;3.不能清偿的债务须为到期债务。停顿支付,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明示或默示地表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由于停顿支付是债务人的主观行为, 因此它与债务人客观上缺乏清偿能力不同, 只能推定或视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停顿支付,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破产,而债务人欲对此进展抗辩,须举证证明其有清偿能力。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主要理由是: 1.破产法的功能表达在债务人不能清.word.zl.偿到期债务时,如何将破产财产在各债权人间合

20、理分配, 以保证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 只要债务人确实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宣告破产。2.减轻了债权人在提出破产清算时的举证负担。债务人只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有权申请其破产,而不必要证明债务人是因何种原因造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不附加任何前置条件,也是许多国家破产立法的通例。 市场经济兴旺的国家的经历普遍证明了其妥当性。二 自由财产制度企业破产法第 28 条就破产财产的构成围作了明文规定, 其根本特征有二:一是实行膨胀主义;二是没有规定自由财产制度。所谓自由财产,是同破产财产相对应的概念,仅存在于个人破产之中,意指法律规定的,可由破产人自由使用和处分

21、的,不得扣押和查封并用于分配清偿的财产。 自由财产制度在破产法上确实立, 说明蕴含于破产程序中的文明价值的提高,其目的主要有二:一是保障破产人及其所供养亲属的一定时期的根本生活需要, 这是弘扬法律人道主义的要求;二是能够维持破产人继续生产经营的根本手段和条件, 这是保护社会生产力的要求。 自由财产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专属于破产人本身的不可让与的财产权利, 如退休金等;二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得扣押的财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23 条规定,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保存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尽管立法未就“生活必需品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 但其原那么性精神毕竟为建立个人破产自由财

22、产制度奠定了法律根底,提供了嫁接性依据。毫无疑问,在我国将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应当肯定自由财产制度,并参照外国的通行做法加以规定。 所以在我国的新破产法中应规定, 当破产人为自然人时,破产人及其所扶养的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不属于破产财产, 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破产人经破产清算人同意, 有权取回。三破产和解制度和解是预防破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破产制度本身的缺乏,使得和解制度应运而生。1883 年,英国首先将和解制度纳入破产程序,并规定当事人在申请开场破产程序前,必须先进展和解,后世学者称之为 “和解前置主义。1886 年,比利时公布了以预防破产为目的的和解法,开创了和解别离主义的

23、立法例。我国现行破产法也.word.zl.规定了和解制度,但很不完善。主要的问题在于对于和解的条件限制过多, 严重阻碍了债务人灵活选择和解的时机,使和解制度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现代各国破产法对于个人破产已普遍认同并规定了和解制度, 应该说,在个人破产的领域,破产和解制度比在其他任何主体破产中更有意义。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目标的现代中国, 当然应适应这个潮流,肯定个人破产和解制度。国外破产实务说明,由于个人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流动性、 灵活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因而较之法人破产而言, 破产和解制度更易于为个人所滥用。因此,在构建个人破产和解制度时,以下方面应给予重视:1为个人和解规定最低清偿比

24、例,否那么不能和解。例如德国法规定为35%或 40%,意大利法规定40%.2规定个人和解的担保制度。依此制度,个人和解协议的有效成立必须设定相应的担保,包括物保和人保。意大利法明文规定,凡个人破产中实行和解,无论是破产的和解还是破产外的和解,债务人均要提供一个或者多个保证人。否那么,破产和解不能成立。3成认法庭外的和解。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在法庭外自行和解的,经法院认可后应当具有相当于法庭和解的效力。但是,法庭外的和解必须经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四 管理人制度现行企业破产法第 24 条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由政府各有关部门派员共同组成清

25、算组, 对破产财产进展清算分配。 大多数学者建议破产法必须改变这种由政府主持清算的做法,而应当采用国际惯例,设置由具有专业资格且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的律师、 会计师等担任破产管理人,从事破产企业的清算。各国在破产法中设立专职的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清偿工作, 以保证破产程序公正进展。例如德国、日本等国家,大多项选择任律师担任管理人,专门的管理人受法院指定,管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负责财产的清算、估价、变价等工作,其应当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应当承受债权人会议的监视。我认为,新?破产法?可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应当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收债务人财产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事务,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26、。 同时,规定破产管理人因成心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新?破产法?也应当对管理人的资格作出明文规定。 如管理人的资格条件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是.word.zl.指管理人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可由执业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例如,法国的管理人由商事法官担任,而商事法官实际上都是由商会选拔的商人。英国1986 年?无力偿债法?规定,管理人必须具备破产从业人员资格。消极条件是指管理人不得有法律制止的情形。五 破产人的免责制度免责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老实的债务人, 对于其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 在法定围予以免除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各国的免

27、责制度均是对自然人而言,并非为法人规定。如美国破产法典第727 条a 1规定当债务人非为自然人时,不适用免责。德国过去一直采取不免责主义,但在1994 年德国对原破产法进展了彻底修改,并于1999年实行,德国新破产法第 286 条规定:债务人为自然人时,依第 287 条的规定对破产程序中未能清偿的债务免除向债权人负责。由此可见,实行免责主义可以说是破产法开展的一个趋势, 由此也说明了破产法在市场经济新条件下的变化。我国现行破产法第 38 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许多学者认为, 此即我国破产法上的免责规定。 但因为我

28、国现行破产法只适用于法人,对自然人的破产问题没有做出规定, 而免责的问题又是和自然人破产联系在一起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现行破产法并没有采取所谓完全免责主义。现代各国普遍的做法是:给予免责优惠,同时又规定一定的条件。如破产人假设有不老实的行为那么难以获得免责。 即使是老实的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已经宣告过破产, 并曾获得一次免责的,也不能免责。所以我国新破产法要建立的免责制度也应当是一种有限制的免责制度,这种免责的受限制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我国免责制度主要适用于老实的自然人破产情况。 所谓老实的债务人,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是由欺诈行为或其他不正当原因造成的, 而且债务人在破产程序

29、进展过程中也没有从事任何的或不正当的行为。 对于老实的债务人,应当通过免责制度使其获得再生的时机。 即使在免责生效后,如果发现发生债务人有不能免责的事由的,应由法院作出取消免责的决定。免责取消后,由于免责所消灭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重又恢复效力,每个债权人均有权就破产程序没有清偿的剩余债权向债务人请求,在债权表中有记载的债权具有执行力。第二,.word.zl.免责应当是一种许可免责。关于免责制度的立法例主要有两种:一为当然免责制度,即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便自动获得免责, 无须提出申请而经法院许可。 二为许可免责制度。 各国破产法大都规定了许可免责。 我认为,我国破产法也应当采取许可免责制度,

30、即必须要在债务人提出申请以后, 由法院严格审查该债务人是否是老实守信的债务人、免责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等,而不应当使债务人自动地被免除全部清偿责任。六 破产犯罪所谓破产犯罪乃是诈骗、 贿赂等刑事犯罪在破产领域中的特殊反映。 立法上规定破产犯罪的目的在于预防和惩罚债务人滥用破产程序以逃避巨额债务, 确保破产程序公平和顺利的进展。 强化对破产犯罪的惩罚,是现代各国破产法表现出来的一大趋势。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犯罪未作系统规定。 实践中,破产犯罪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其玩忽职守等重大过失造成企业破产; 二是企业负责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及破坏破产程序进展

31、的行为。而我国仅在?企业破产法?第 42 条规定了造成企业破产的玩忽职守罪。显然,这一规定不符实践所需,有待改良。在个人破产制度体系的构筑中,破产犯罪尤为重要。这是因为个人破产中的犯罪率高于法人破产的缘故。所以在我国的新破产法中,可以将破产犯罪以“罚那么为题单独列为一章。七 人格破产与复权制度“人格破产是法国破产法提出来的概念, 意指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后被限制或丧失某些公利和职业权利。 由此可见,人格破产只适用于自然人。而公司破产后责任的个人化开展趋势,所以企业负责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准破产人也产生了人格破产问题。法国1985 年公布的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如果公司破产,债务人具有过错的,法

32、律规定法院可以对有过失的企业领导人宣告其个人破产,或制止其经营管理,控制企业。日本破产法第 152 条规定,有关对破产人自由的限制,准用于破产人的法定代理人、理事、准法定代理人、准理事以及经理人。我国?公司法?也已经对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经理担任其他经济组织领导人的资格在一定期间给予了限制,但现行破产法却没有规定所谓人格破产制度, 所以我国新破产法应借鉴国外的经历, 对破产人个人的某些公法或私法上的权利在一定时期作出限制。如在一定期间不得充任律师、会计师、法官、公司董事、经理等。并且规定只有在法院作出人格破产的裁判后,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然人格破产的消极后果不能无限期的延续下去, 而必须有

33、一个终结的时间。 破产法为此特设复权制度以资救济。.word.zl.因此可以说,复权制度是在人格破产制度根底上构建起来的。至于复权程序,归纳各国的做法不外两种:一为申请复权主义,如意大利、法国等;二为当然复权为主,申请复权为辅,如日本。这两种立法例各有所长,相较而言,后者对破产人有利一些,但采取前者的国家居多。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的复权制度时,我以为,目前以采取申请复权主义为妥。因为在我国破产惩戒机制形成的初级阶段,采取申请复权主义更显正规、权威,有利于强化破产惩戒的社会效果。 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将弥补我国破产立法上的一段空白, 也为实现生活中出现的新的经济现象提供了解决的合法途径。 我国将来的

34、新?破产法?应借鉴国外的经历,并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制定一系列全面可行的措施来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 规定个人破产也是反映一个国家信用制度的具体表达, 这样可能会给我国的经济开展开辟一个更为宽广的道路。注释:卢现祥?我们应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02 年。曙光?关于新起草的几个问题?载?政法论坛?2002 年第 3 期。健:?商法? 高等教育、大学 2000 年版 第 226 页。万一:?商法学?,法律 2001 年版,第 496 页。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 1999 年版,第 194 页。汤维建:?关于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设想?,?政法论坛?199504。参见朗曼开业律师丛书?自愿

35、清算和接收?,第 238 页,第 248 页。?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假设干问题?, 中国法学200205。万一:?商法学?,法律 2001 版,第 500 页。?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假设干问题?,?中国法学?200205。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 1999 年版,第 355 页。?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假设干问题?, 中国法学200205。达明、淑君:?比拟破产法初论?,对外贸易教育 1993 年版,第 307 页。达明、淑君:?比拟破产法初论?,对外贸易教育 1993 年版,第 308 页。.word.zl.汤维建:?关于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设想?,?政法论坛?199504。.word.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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