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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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内容主要内容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10.1(地方性法规)1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第 一一 章章 总 则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一、立法目的()一、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时间效力:指法律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生效时间:2006.10.1失效时间:一般不规定,新法代替旧法时,新法的生效时间就是旧法的失效时间。空间效力:指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本省辖区内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对人的效力:即主体范围,指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

2、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本省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该遵守本条例。5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三、安全生产工作的思路()三、安全生产工作的思路()理念: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6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安全生产的主体()四、安全生产的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

3、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7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管理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本系统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省农垦、森林工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8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第 二二 章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9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一、主要负责人

4、的职责()一、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7 7)1.“三危”企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二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5、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1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三、许可证制度(三、许可证制度(8)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领取安全生产

6、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四、持证上岗制度(四、持证上岗制度(9 9)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条例第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7、业整顿。1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五、培训教育制度(五、培训教育制度(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培训未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的,责令改正。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六、安全生产费用(六、安全生产费用(11) 提取标准: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不低于上一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二;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冶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销售收入(施工产值)的百分之一

8、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由生产经营单位专户存储。15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用途: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改造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生产 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安全培训等。生产经营单位确有充足理由要求降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的,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违反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主要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6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七、风险抵押金(七、风险抵押金(12)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用于本单位

9、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违反前款规定,未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主要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7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八、八、“三同时三同时”(1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生产许可手续,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生产或者经营。18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九、设备设施的要求(九、设备设施的要求(14)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储运、经销、使用、维护、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标准。生产经

10、营单位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的,处直接责任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9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十、安全管理(十、安全管理(15)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单位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十一、职业危害控制(十一、职业危害控制(1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进行定期检测

11、、评价。检测和评价结果应当建立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检测、评价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或者要求的,及时采取治理措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21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第 四四 章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一、许可证的审批(一、许可证的审批(40)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时限内审查完毕,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12、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2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二、举报制度(二、举报制度(41)政府及有关部门侵犯生产经营单位合法权益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权举报,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服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因个别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强令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42)2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三、从业人员的权利(三、从业人员的权利(4343)1.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

13、营单位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n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5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3.批检控权: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4.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避险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6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危险作业(四、危险作业(4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工程拆迁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应当采取专门的安全防

14、护措施,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安全要求,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27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五、工伤保险(五、工伤保险(4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政府有关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当为井下作业、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时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第一款规定,未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从

15、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8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六、劳动防护用品(六、劳动防护用品(4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具有安全标识。严禁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9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七、七、“生死协议生死协议”(47)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协议。违反前款规定的,该协议无效;处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二万元以上五万

16、元以下罚款。30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八、从业人员的义务(八、从业人员的义务(48 )遵章守纪: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报告危害:从业人员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得不到处理的,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31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第 六六 章章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3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一、应急救援组织(一、应急救援组织(62)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小型矿

17、山应当与区域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二、事故抢救二、事故抢救 (64)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违反前款规定,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追究责任。3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三、事故报告三、事故报告 (65)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当事人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18、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逐级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每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违反前款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35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四、事故调查期限(四、事故调查期限(69)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在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36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五、事故的处罚五、事故的处罚 ( 71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事调查处理主体按照下列规

19、定给予处罚: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一次死亡一至二人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一次死亡三至九人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一次死亡十至十九人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一次死亡二十至二十九人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款。37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一次死亡一至二人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一次死亡三至九人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一次死亡十至二十九人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38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事故单位是个人投资的,且投资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同一人的,只对单位按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发生责任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和有关人员是国家工 作人员的,应当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39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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