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保险概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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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概论第1章 风险与保险概述第1章 风险与保险概述风风 险险 概概 述述1.1风风 险险 管管 理理 1.2保保 险险 概概 述述 1.31.1 风险概述1.1.1 1.1.1 风险的概念风险的概念1.1.2 1.1.2 风险的特征风险的特征1.1.3 1.1.3 风险的分类风险的分类1.1.4 1.1.4 可保风险可保风险1.1.1 风险的概念 对于任何人而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都有发生的可能,但这些事故何时发生,何地发生,致害于何人,造成何种程度的损失,则是无法预知的。因而,对于特定的事物而言,人们是否会遭遇不幸事件,将受到多大的损失,都是不确定的。 于是,特定的事物,对于特定的人们,就

2、构成了风险(risk)。 1客观性风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某种自然现象、生理现象或社会现象,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事实。2普遍性风险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的各个面面,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3不确定性风险及其所造成的损失从总体上来说是必然的、可知的;但在个体上却是偶然的、不可知的,具有不确定性。1.1.2 风险的特征风险的特征1.1.2 风险的特征4可可测性性个个别风险的的发生是偶然的,不可生是偶然的,不可预知的。但通知的。但通过对大量大量风险事故的事故的统计观察会察会发现,总体体风险往往呈往往呈现出明出明显的的规律性,可律性,可预测的。的。5可可变性性世世间万物都万物都处于运于运动、变化之

3、中,化之中,风险更是如此。更是如此。风险的的变化,有量的增减,也化,有量的增减,也有有质的改的改变,还有旧有旧风险的消亡与新的消亡与新风险的的产生。生。风险的的变化主要是由化主要是由风险因素的因素的变化引起化引起的。的。1.1.3 风险的分类1按风险的环境分类 分为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3按风险的对象分类 可分为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1.1.3 风险的分类4按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生的原因分类 可分可分为自然自然风险、社会、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和政治风险。 1.1.4 可保风险1可保可保风险的概念的概念 有的有的风险损失大,失大,发生

4、可能性大,保生可能性大,保险人人则不愿承保。在不愿承保。在诸多的多的风险中,并非所有的中,并非所有的风险都可以通都可以通过保保险予以予以处理。理。 保保险研究的研究的对象是象是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保足特定条件的可保风险。 可保可保风险是指可被保是指可被保险人接受的人接受的风险,或,或可以向保可以向保险人人转移的移的风险。 1.1.4 可保风险2可保风险的条件(1)风险必须是纯粹的(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大量的(5)风险的发生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性1.2 风险管理1.2.1 风险管理的概念风险管理的概念1.2.2 风险管理的程序风险管理的程序1.2.3 风险管

5、理技术及其比较风险管理技术及其比较1.2.1 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和个人通过对风险的识别和衡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对风险加以处理,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一种管理行为。 风险管理的概念包含三层含义: 1. 风险管理的主体。 2. 风险管理的过程。 3. 风险管理的目标。1.2.2 风险管理的程序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程序程序风险风险识别识别风险估测风险估测选择风险管选择风险管理技术理技术风险管理效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果评价风险评价风险评价1.2.3 风险管理技术及其比较1 1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是损失形成前防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是损失形成前防止

6、和减轻风险损失的技术性措施。止和减轻风险损失的技术性措施。 它通过避免、消除和减少风险事故它通过避免、消除和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以及限制已发生损失继续扩发生的机会以及限制已发生损失继续扩大,达到减小损失概率、降低损失程度,大,达到减小损失概率、降低损失程度,使风险损失达到最小的目的。使风险损失达到最小的目的。它主要包括它主要包括3 3种技术:种技术:(1 1)避免;()避免;(2 2)预防;()预防;(3 3)抑制。)抑制。1.2.3 风险管理技术及其比较2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通过事先的财务计划,筹措资金,以便对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及时而充分补偿的技术。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以下

7、几种:(1)自留风险(2)转移风险1.3 保险概述13.1 保险的概念 13.2 保险的分类 1.3.3 保险的职能 1.3.4 保险的作用1.3.1 保险的概念1保险的定义 保险的一般定义可概括为: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经济需要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1.3.1 保险的概念保险的特征保险的特征经济性经济性契约性契约性互动性互动性科学性科学性1.3.2 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实施方式分类 按保险实施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2按保险性质分类 按保险性质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商业保险、社会

8、保险和政策保险。 1.3.2 保险的分类3按保险标的分类 按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4按风险转移层次分类 按风险转移层次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和再保险。 1.3.3 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是指其独特的社会职责和功能,是由保险的本质以及保险业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保险的职能分为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1保险的基本职能 (1)分散风险职能。(2)补偿损失职能。2保险的派生职能 (1)融通资金职能。(2)防灾防损职能。 (3)社会管理职能。(4)分配职能。 1.3.4 保险的作用1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指保险对全社会和整个国民

9、经济产生的影响和效果,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2)有利于社会的稳定。(3)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交往。(4)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5)有利于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6)有利于社会文明的发展。1.3.4 保险的作用2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的微观作用是指保险对作为经济个体的单位或个人产生的影响和效果,主要体现在:(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2)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3)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4)有利于均衡个人财务收支。(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第第2 2章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第2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2.

10、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2.2近因原则近因原则 2.3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2.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2.5第第2章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2.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2.2近因原则近因原则 2.3损失补偿损失补偿原则原则2.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2.52.1 最大诚信原则2.1.1 最大诚信原则概述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2.1.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2.1.1 最大诚信原则概述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作出

11、缔约及其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就由此而受到的损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的基本内容告知告知保证保证弃权弃权禁止反言禁止反言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告知1告知的定义 从理论上讲,告知(declaration)分广义告知和狭义告知两种。 狭义告知仅指投保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 在保险实务中所称的告知,一般是指狭义告知。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

12、内容12重要事实 判断一个事实是否重要的标准有两个: 第一,是否会对保险人接受投保,即与投保人达成保险合同产生影响; 第二,是否会对保险人按何种费率收取保费产生影响。 在判断一个事实时,回答上述两个问题,只要有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这个事实就是重要事实。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2 3告知的内容(1)投保方必须告知的内容。(2)投保人无须告知的重要事实。4告知的时间 (1)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 (2)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告知。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告知。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35告知的方式(1)投保人的告知方式。 告知方式一般分为两种,即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2)保

13、险人的告知方式 分两种: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4(二)保证1保证的定义与性质 保险中的保证是指那些保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使被保险人承诺某一事实状态存在、不存在或持续存在、不存在,或者履行某种行为、不行为的保险合同条款。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52保证的构成 保险保证必须是书面的,保险保证作为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可以记载于保单中的任何部分,因为保险保证必须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除了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存在着默示保证即法定保证外,其他保险合同中均不存在默示保证。 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63保证的种类保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根据

14、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保证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7(三)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1)弃权的含义。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广告对社会文化生活的作用。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8(2)弃权的条件。 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2.1.2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92禁止反

15、言 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抗辩或禁止反悔,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2.1.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 1投保方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2. 保保险人未尽到人未尽到说明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后果 3. 违反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后果2.2 保险利益原则2.2.1 保保险利益及其构件利益及其构件2.2.2 保保险利益原利益原则的含的含义及作用及作用2.2.3 各各类保保险的保的保险利益利益2.2.4 保保险利益的适用利益的适用时限限2.2.5 保保险利益的消利益的消灭与与转移。移。 2.2.1 保险利益及其构成的条件(一)

16、保险利益的定义与性质1保险利益的定义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2.1 保险利益及其构成的条件2保险利益的性质(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2.2.1 保险利益及其构成的条件(二)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的利益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2.2.2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可以表述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

17、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2.2.2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二)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1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限制保险给付的额度 2.2.3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所有人的保险2债权人的保险利益3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的保险利益4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2.2.3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取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1为自己的生命保险 2为他人的生命保

18、险 为他人生命保险可以分成以下两种情况: (1)家庭关系。 (2)非家庭关系。 2.2.3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有时被保险人虽无过失或疏忽,但按法律规定,仍须对受害人的损害负经济赔偿责任。所有这些责任一旦发生,便会给被保险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因此,被保险人对此也有保险利益。 2.2.3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在经济合同中因义务人不履行合同条件,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投保信

19、用保证保险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在这里保险人承担的是一种信用风险,权利人或义务人对于这种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2.2.4 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2.4 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二)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只需要在合同生效时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对人身保险(寿险)来说,如果保险利益在购买保单时存在,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已

20、经不存在了,这个寿险合同仍然是一个有效的、可以强制执行的合同。 2.2.5 保险利益的消灭和转移 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随着保险标的消灭,保险利益也消灭;在人身保险合同方面,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责任免除规定的原因死亡,如保险生效两年内自杀、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 1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移2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移2.3 近因原则 2.3.1 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2.3.2 近因原则的运用2.3.1 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1.近因 近因就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2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一般地,近因原则可以表述为: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

21、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2.3.2 近因原则的运用 (一)确定近因的基本方法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推断下一步将发生什么。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二)运用近因原则的几种情形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2.4 损失补偿原则 2.4.1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2.4.2 保险人损失补偿的限制2.4.3 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法与赔偿方法2.4.4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2.4.1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

22、1)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有权获得赔偿。(2)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 2.4.2 保险人损失补偿的限制 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原则,通常是以保险金额、实际现金价值和保险利益额作为限制的,为了保证被保险人不仅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补偿而获取额外利益,应以这三者中金额最少的限额作为保险补偿的额度。2.4.3 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法与赔偿方法(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1)现金赔付。(2)修理。(4)重置。(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赔偿方式1比例赔偿方式2第一损失赔偿方式3限额赔偿方式2.4.4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损失补偿原则虽然是

23、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保险实务中有一些例外的情况:1定值保险2重置成本保险3施救费用的赔偿2.5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2.5.1 代位原则2.5.2 分摊原则2.5.1 代位原则 代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赔偿后,取得向对保险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包括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2.5.1 代位原则(一)代位追偿1代位追偿的产生及含义2代位追偿的作用3代位追偿实施的前提条件4代位追偿中保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5代位追偿的对象与限制6代位追偿的适用范围2

24、.5.1 代位原则(二)物上代位1物上代位的含义2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3物上代位权的取得4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2.5.2 分摊原则 (一)分摊原则的产生及意义分摊原则的意义在于: 一方面,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保险,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多次索赔,以获取高于实际损失额的赔偿金,从而更好地捍卫损失补偿原则; 另一方面,由各保险人对损失进行分摊,保证了保险人之间的公平原则。 2.5.2 分摊原则(二)重复保险的含义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 2.5.2 分摊原则(三)分摊原则的含义及

25、内容1分摊原则的含义2分摊原则的内容(四)分摊损失的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3顺序贡任分摊方式第第3 3章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第3章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3.1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3.2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及履行 3.3保险合同的变更及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及终止3.4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3.53.1 保险合同概述3.1.1 保险合同的定义与法律要求3.1.2 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3.1.3 保险合同的形式3.1.4 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3.1.5 保险合同的种类3.1.1 保险合同的定义与法律

26、要求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与法律要求1.保险合同的定义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对保险合同的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该定义包含两层含义: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3.1.1 保险合同的定义与法律要求2.保险合同的法律要求 要根据合同法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合乎以下四项基本原则:(1)要约和承诺(2)对价(3)有法定资格的当事人(4)合法的目的3.1.2 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 1保险合同的附和性2保险合同的有偿性3保险合同的射幸性4保险合同的双务性5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性6保险合同的条件性7保险合同的属人性3.1.3 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

27、单2保险单3保险凭证4暂保单5批单3.1.4 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 1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内容。2特约条款 特约条款是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的条款。 3.1.5 保险合同的种类 1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2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3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4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5单个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6单一风险保险合同、综合风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3.2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3.2.1 保险合同的主体3.2.2 保险合同的客体3.2.3 保险合同的内容3.2.1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投保人

28、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汀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3.2.1 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2.1 保险合同的主体(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2保险经纪人3保险公估人3.2.2 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

29、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3.2.3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形式、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及无效的条件等。 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条款的形式表现。保险条款分为基本条款、附加条款和特约条款。3.3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及履行 3.3.1 保险合同的订立3.3.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3.3 保险合同的履行3.3.1 保险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合同的订立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

30、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保险中,要约和承诺又称为投保和承保。3.3.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2保险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要注意区别的是,成立不等于生效。 3.3.3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义务的履行1如实告知的义务2缴纳保险费的义务3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4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5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6提供单证和

31、协助追偿的义务3.3.3 保险合同的履行(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1订约说明义务2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3及时签单义务3.4 保险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3.4.1 保险合同的变更3.4.2 保险合同的终止3.4.1 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2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1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2投保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3.4.1 保险合同的变更(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1保险合同无效2保险合同的解除3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3.4.2 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二)保险合同的中止与保险合同的终止的区别(三)保险合

32、同终止的原因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2保险人完全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因合同解除而终止4违约终止3.5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3.5.1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3.5.2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3.5.1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的原则2意图解释的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5专业解释的原则3.5.2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第4章 财产保险第4章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概述概财产保险概述概 述述4.1火火 灾灾 保保 险险4.2运运 输输 保保 险险4.3工

33、工 程程 保保 险险4.14.1 财产保险概述 4.1.1 财产保险的概念与业务体系4.1.2 财产保险的特征4.1.1 财产保险的概念与业务体系(一)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4.1.1 财产保险的概念与业务体系(二)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1财产损失保险2责任保险3信用保证保险4.1.2 财产保险的特征1对象范围上的广泛性2业务性质上的补偿性3保险期限上的短期性4经营内容上的复杂性4.2 火灾保险 4.2.1 火灾保险的概念与特点4.2.2 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4.2.3 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4.2.

34、1 火灾保险的概念与特点(一)火灾保险的概念 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为保险标的,对其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进行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4.2.1 火灾保险的概念与特点(二)火灾保险的特点1保险标的是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2承保财产的存放地不得随意变动3承保风险非常广泛4.2.2 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一)火灾保险的适用范围 从保险标的的范围来看,火灾保险具体包括:1一般承保的财产2特约承保的财产3不保财产4.2.2 火灾保险的一般内容(二)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三)火灾保险的保险费率(四)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五)火灾保险的赔

35、偿4.2.3 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一)团体火灾保险1财产保险基本险2财产保险综合险(二)家庭财产保险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3专项家庭财产保险4.3 运输保险 4.3.1 运输保险的概念及特点4.3.2 运输工具保险4.3.3 货物运输保险4.3.1 运输保险的概念及特点(一)运输保险的概念 运输保险是指以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运输保险包括运输工具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两大类。4.3.1 运输保险的概念及特点(二)运输保险的特点1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2保险标的往往在异地出险3保险责任范围广泛且风险大4会涉及第三方的利益4.3.1 运输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运输工具保险是以各

36、类运输工具,如汽车、船舶、飞机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机动车辆保险(二)船舶保险(三)飞机保险4.3.2 运输工具保险(一)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对象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工商企业、法人团体和居民个人,保险标的为各类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辆。 按照保险责任划分,可将机动车辆保险分为车辆损失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4.3.2 运输工具保险(二)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它是传统财产保险业务的重要险种之一,在保险业的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的地位。 一切险项下保险人的承保责任包括一般风险、碰撞损失及责任、施救

37、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四类。 4.3.2 运输工具保险(三)飞机保险 飞机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基本险包括机身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旅客法定责任保险,附加险包括飞机战争、劫持险和飞机承运人货物责任险。附加险须在承保基本险时予以加保。 4.3.3 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运输保险是指以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运输保险包括运输工具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两大类。运输保险由于保险标的处于流动状态,因而得以与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要求必须是存放在固定场所并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相区别。4.3.3 货物运输保险(二)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1.基本险的承保责任2.综合险的承保责任4

38、.4 工程保险 4.4.1 工程保险的概念与特点4.4.2 建筑工程保险4.4.3 安装工程保险4.4.4 科技工程保险4.4.1 工程保险的概念与特点(一)工程保险的概念 工程保险(engineering insurance)是指以各种在建工程项目为主要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它是适应现代工程技术和建筑业的发展,由火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责任保险等演变而成的一类综合性财产保险,承保一切工程项目在工程期间乃至工程结束以后的一定时期的一切意外损失和损害赔偿责任。 4.4.1 工程保险的概念与特点(二)工程保险的特点1承保范围厂2保险风险大3涉及较多的利益关系人4不同工程保险的内容相互交叉5采用工期保

39、险单或分阶段承保4.4.2 建筑工程保险 1建筑工程保险的概念2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项目3建筑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与保险期限4建筑工程保险的责任限额和保险费率4.4.3 安装工程保险 1安装工程保险的概念及特点2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3安装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4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4.4.4 科技工程保险 科技工程保险是工程保险中较新的一类,它是随着各种科技T程的迅速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现在已经成为了工程保险市场重要的业务来源。 科技工程保险包括海洋石油开发保险、航天保险、核能工程保险等。第5章 人身保险第5章 人身保险 第第5章章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概述人身保险概述5.1人寿保险人

40、寿保险5.2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5.3健康保险健康保险5.45.1 人身保险概述5.1.1 人身保险的概念及分类5.1.2 人身保险的特点5.1.3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5.1.1 人身保险的概念及分类(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5.1.1 人身保险的概念及分类(二)人身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法的规定分类(1)人寿保险。(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健康保险。5.1.1 人身保险的概念及分类2其他分类方式(1)按经营方式分类。(2)按保险事故分类。(3

41、)按投保方式分类。(4)按投保动因分类。(5)按保险期限分类。(6)按保单是否分红分类。 5.1.2 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2保险期限的长期性3保单的储蓄性4可保利益的特殊性5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追偿问题5.1.3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2年龄误告条款;3宽限期条款; 4复效条款;5不丧失价值条款;5.1.3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6保单贷款条款7受益人条款; 8自杀条款;9红利任选条款; 10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5.2 人寿保险 5.2.1 传统的人寿保险5.2.2 现代人寿保险5.2.3 人寿保险附加条款5.2.1 传统的人寿保险(一)死亡保险1

42、定期死亡保险2终身死亡保险(二)生存保险1单纯的生存保险2年金保险(三)生死两全保险5.2.2 现代人寿保险 (一)变额人寿保险1保险金额可以变动;2开设投资账户;3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变动的。(二)万能人寿保险1.万能人寿保险的概念2.万能人寿保险的特点(三)变额万能人寿保险5.2.3 人寿保险附加条款 1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2免交保费条款3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4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条款5生活费用调整条款5.3 意外伤害保险 5.3.1 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与分类5.3.2 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5.3.1 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与分类(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

43、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身体的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5.3.1 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与分类(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责任分类2按投保方式分类3按承保危险分类5.3.2 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5.3.2 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型保险,当保险责任成立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

44、险金。 5.4 健康保险 5.4.1 健康保险的定义及特点5.4.2 健康保险的种类5.4.3 健康保险的内容5.4.1 健康保险的定义及特点(一)健康保险的定义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5.4.1 健康保险的定义及特点(二)健康保险的特征1经营风险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2保险期限短3精算技术的特殊性4健康保险给付的多样性5合同条款的特殊性5.4.2 健康保险的种类 1医疗保险2疾病保险3收入保障保险5.4.3 健康保险的内容 (一)健康保险的承保责任 健康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工资收人损失、业务利益损失、医

45、疗费用、残疾补贴以及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补贴等。 从总体上看,健康保险承保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两类:(1)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的医疗费用。(2)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收入损失。 5.4.3 健康保险的内容(二)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1体检条款;2观察期条款;3等待期条款;4免赔额条款;5比例给付条款;6给付限额条款。第6章 社会保险第6章 社会保险第第2章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概述社会保险概述 6.1社会保险的类型社会保险的类型6.26.1 社会保险概述6.1.1 社会保险的概念6.1.2 社会保险的功能6.1.1 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

46、企业(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疾、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6.1.2 社会保险的功能 社会保险的功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社会安定2有利于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3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4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6.2 社会保险的类型6.2.1 养老保险6.2.2 医疗保险6.2.3 失业保险6.2.4 工伤保险6.2.5 生育保险6.2.1 养老保险(一)养老保险的概念 养老保险(endowment insurance)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向企业和劳动者征收养老保险

47、费形成养老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晚年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 6.2.1 养老保险(二)养老保险的给付条件 在大多数国家,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两个以上条件才能享受养老保险金。这些条件通常包括:(1)被保险人必须达到规定的年龄。(2)被保险人缴足一定期间的保险费。(3)被保险人必须完全退休。(4)被保险人必须是永久居民、本国公民或在国内居住满一定期限。 6.2.1 养老保险(三)养老保险的给付标准1以工资作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计算2以生活费为基础进行计算6.2.1 养老保险(四)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1现收现付式2完全积累式3部分积累式6.2.1 养

48、老保险(五)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1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2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3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付4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6.2.2 医疗保险(一)医疗保险的概念 关于医疗保险(medicalinsurance)的概念,国内外有很多不同的表述方式,甚至连医疗保险名词本身也有多种称谓,有人称之为医疗社会保险,有人则称之为常用社会健康保险(social health insurance)。 6.2.2 医疗保险(二)医疗保险的主要模式1国家卫生服务模式2社会医疗保险模式3商业医疗保险模式4医疗储蓄模式6.2.2 医疗保险(三)医疗保险的给付1现金给付 现金给付主要是补偿被保险人因疾

49、病而无法工作时的费用以及因疾病而致残疾或死亡的费用。它可分为以下两种形式:(1)疾病现金给付。 (2)残疾现金给付和死亡现金给付。 2医疗给付6.2.2 医疗保险(四)我国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6.2.3 失业保险(一)失业与失业保险的概念对失业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失业是指劳动者劳动过程的中断;广义的失业既包括劳动者劳动过程的中断,也包括达到劳动年龄的社会成员未找到工作前的特定阶段(在我国通常称为“待业”)。国际上一般是从广义上来解释失业的。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insurance)是指国家通过立

50、法,集中建立保险基金,对遭遇失业风险而中断收入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间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 6.2.3 失业保险(二)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1失业者必须处于法定劳动年龄2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的3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4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6.2.3 失业保险(三)失业保险的给付原则1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2给付标准低于相应的工资水平3确保失业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6.2.3 失业保险(四)失业保险的具体给付1等待期2给付期限3给付标准6.2.3 失业保险(五)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1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2我国失业保险的主要内容6.2.4 工伤保险(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

51、保险(employmentinjury insurance)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所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6.2.4 工伤保险(二)工伤保险的原则1绝对责任原则2个人不缴费原则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4集中管理原则5保障与赔偿(补偿)相结合的原则6.2.4 工伤保险6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7区别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则8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原则9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10区别受伤害者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6.2.4 工伤

52、保险(三)工伤保险的给付1暂时性伤残给付2永久性伤残给付3死亡给付6.2.4 工伤保险(四)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2我国现行工伤保险的主要内容(1)参保范围。(2)工伤认定。(3)工伤保险待遇。(4)工伤保险费率。6.2.5 生育保险(一)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筹集资金,对因处于生育子女期间而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给予必要物质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 6.2.5 生育保险(二)生育保险的给付条件 生育保险的给付条件一般包括以下三点: 1.被保险人在产假期间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2.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问必须在规定标准以上。 3.被保险人在产前的工作

53、时间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限要求。6.2.5 生育保险(三)生育保险的主要待遇1生育医疗服务2产假3生育津贴第7章 保险市场与保险经营第7章 保险市场与保险经营保险市场保险市场7.1保险经营保险经营7.27.1 保险市场7.1.1 保险市场概述7.1.2 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7.1.3 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7.1.1 保险市场概述(一)保险市场的概念 保险市场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也可以指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 从广义上理解,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提供的保险经济保障。 7.1.1 保险市场概述(二)保险市场

54、的特征1保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2保险市场是非即时清结市场3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 7.1.1 保险市场概述(三)保险市场的构成 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包括保险市场的主体与客体。1保险市场的主体 保险市场的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保险商品的供给方、需求方以及充当供需双方媒介的中介方。2保险市场的客体 保险市场的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即保险经济保障。7.1.1 保险市场概述(四)保险市场的机制1市场机制及其内容 市场机制是指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关系。2保险市场机制的作用 在保险市场上,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起

55、着重要作用。 7.1.1 保险市场概述(五)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 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规模的重要指标有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保费收入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同时期保险规模总量的绝对指标,只能用于纵向比较。 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程度与市场潜力的主要指标。7.1.2 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一)保险市场的一般组织形式1国营保险组织; 2私营保险组织;3合营保险组织; 4合作保险组织;5个人保险组织; 6行业自保组织。(二)几种典型的保险市场组织形式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相互保险公司;3相互保险社; 4保险合作社。7.1.3 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一)保险市场的供给

56、 保险市场的供给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保险供给者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种类和保险总量,是全社会的所有保险人对社会经济所担负的危险责任的总量,即所有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其制约因素包括:1保险资本量;2保险费率;3保险供给者的数量和素质;4经营管理水平;5保险业利润率;6保险市场的竞争;7国家政策 7.1.3 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二)保险市场的需求 保险市场的需求是指在特定时期内,在各种不同的费率水平上消费者(各类经济单位和个人)对保险保障的需求量。 保险市场的需求包括三个要素:有保险需求的人、满足保险需求的购买能力以及购买意愿。这三个要素相互制约,三者的组合构成现实的保险市场需求,决定市

57、场需求的规模和容量,保险市场需求是上述三个要素的统一。7.1.3 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影响保险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包括:1风险因素2保险费率3经济发展水平4消费者的收入水平5人口因素6强制保险的实施7.1.3 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三)保险市场的供求平衡 保险市场的供求平衡是指在一定费率水平下,保险供给恰好等于保险需求的状态,即保险供给与需求达到均衡点。 保险市场的供求平衡受市场竞争程度的制约。市场竞争程度决定了保险市场费率水平的高低,而在不同的费率水平下,保险供给与需求的均衡状态也是不同的。 7.1.3 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7.2 保险经营 7.2.1 保险经营的概念和特性7.2.2 保险经营

58、的原则7.2.3 保险费率的厘定7.2.4 保险核保与承保7.2.5 保险理赔7.2.1 保险经营的概念和特性(一)保险经营的概念 保险经营是指保险公司为实现保险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基本职能和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的派生职能所从事业务活动的总称。7.2.1 保险经营的概念和特性(二)保险经营的特性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2保险经营活动具有特殊性3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4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7.2.2 保险经营的原则 在经营保险这一特殊商品的过程中,既要遵循一般企业经营的基本原则,又要遵循保险业经营的以下特殊原则: (一)风险大量原则(二)风险同质原则(三)风险选择原则(四)风险分散

59、原则7.2.2 保险经营的原则(一)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 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 7.2.2 保险经营的原则(二)风险同质原则 风险同质原则是指保险人承保的同一类业务中,不同保险标的在风险性质上要基本相同。 为了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保险人在承保时必须对所保风险进行选择,以尽量使同一类业务在风险性质上做到基本一致。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使估算的损失概率趋于可靠和稳定。7.2.2 保险经营的原则(三)风险选择原则 为了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保险人在承保时不仅需要签订大量的以可保风险和标的

60、为内容的保险合同,还需要对所承保的风险加以选择。 风险选择原则要求保险人应充分认识、准确评价承保标的的风险类别、风险程度以及投保金额的恰当与否,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承保。 保险人选择风险的方式有事先风险选择和事后风险选择两种。1事先风险选择 事先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前考虑是否接受投保。这种选择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 2事后风险选择事后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超过核保标准的合同作出淘汰的选择。7.2.2 保险经营的原则(四)风险分散原则 风 险分散是指由多个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某一风险责任。 1核保时的风险分散 核保时的风险分散主要表现在保险人在核保时对风险责任加以控制。 2承保后的

61、风险分散 承保后的风险分散主要以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为手段。 7.2.3 保险费率的厘定 (一)保险费与保险费率1.保险费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获得经济保障而交纳给保险人的费用或保险人为承担约定的保险赔付责任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2.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又称为保险价格,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通常用每百元或每千元的保险金额应交的保险费来表示。7.2.3 保险费率的厘定(二)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1.公平性原则2.足够性原则3.稳定性原则4.促进防灾防损原则 7.2.3 保险费率的厘定(三)非人寿保险费率的厘定1.纯费率的确定 保险费率的厘定,关键在于纯费率的确定。纯费率的确定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依据

62、统计资料计算保额损失率,进而确定纯费率r;二是在损失分布和赔款条件已知的情况下,用赔款金额的期望值E除以保险金额J而得到r,即r=EI。 7.2.3 保险费率的厘定2.确定保险费率的方法(1)观察法:观察法又称为判断法,是就某一被保风险单独厘定费率,费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承保人的判断。(2)分类法:分类法是依据某些重要的标准对危险进行分类,并分别确定费率的方法。(3)增减法 :增减法是指在同一分类中对投保人给以变动的费率。 7.2.3 保险费率的厘定(四)人寿保险费率的厘定 人寿保险费率与非人寿保险费率一样,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在确定纯费率时必须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即保险人收取的纯保费加上

63、利息等于今后应给付的保险金或年金。 生命表是科学地厘定保险费率的基础。7.2.4 保险核保与承保 (一)保险核保1核保的含义及重要性2核保的主要内容(二)保险承保1承保的含义2承保控制7.2.5 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保险理赔涉及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是保险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险处理赔案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保险公司直接处理赔案。 7.2.5 保险理赔(一)保险赔偿的时效1保险赔偿时效的含义 在民法上,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根据时效的前提条件和发生的后果,可将其分

64、为两种: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7.2.5 保险理赔2保险赔偿时效的期间 保险索赔时效,是一种消灭时效,指的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其索赔权经过一定时间没有行使便依法消灭。 本条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期间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其索赔时效期间为二年。 7.2.5 保险理赔(二)保险理赔的程序1损失通知; 2损失检验;3审核各项单证; 4核实损失原因;5核定损失程度和数额;6损余处理;7给付赔款。第8章 保险投资第8章 保险投资 保险投资及其意义保险投资及其意义8.1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及可能性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及可能性 8.2保险投资的原则、形式及策略保险投资的原则、形式及策

65、略 8.3保险投资的组织模式及其选择保险投资的组织模式及其选择8.48.1 保险投资及其意义8.1.1 保险投资的概念8.1.2 保险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能性8.1.3 保险投资的意义8.1.1 保险投资的概念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险投资就是保险公司在组织损失补偿和经济给付的过程中,利用保险资金收支的时间差,将积累的保险资金部分投资于资本市场,使其实现保值增值的活动。 从严格意义上讲,保险投资和保险资金运用这两个概念的外延和内涵不完全相同。8.1.2 保险投资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一)保险投资的必要性分析1保险投资发展的内在动因 (1)保险市场的竞争。 (2)保险产品结构的创薪。 2.保险投资发展的

66、外在动因 (1)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2)对资本市场和保险投资管制的放松。 8.1.2 保险投资的必要性及可能性(二)保险投资的可能性分析 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是一种负债经营方式。8.1.3 保险投资的意义1.通过保险投资,保险公司既使保险业务成为聚积资金的手段,又实现了组织经济补偿的目的。2.保险投资可以缓解保险费率与利润之间的矛盾。3.保险投资可以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开发寿险业务

67、。4.保险公司投资资本市场,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成熟有重要的推动作用。8.2 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及特点 8.2.1 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8.2.2 保险投资的特点8.2.3 保险资金来源对保险投资的约束8.2.1 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保险投资资金来源于各个不同的项目,其中,责任准备金是保险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 1.自有资本金2.非寿险责任准备金3.寿险责任准备金4.保险保障基金8.2.2 保险投资资金的特点 1负债性2稳定性3社会性8.2.3 保险资金来源对保险投资的约束 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对保险投资的约束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保险资金来源的规模客观上决定了保险投资的规模。2.资金来源的特点

68、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影响着保险投资的形式和结构。8.3 保险投资的原则、形式及策略 8.3.1 保险投资的原则8.3.2 保险投资的形式8.3.3 保险投资的策略8.3.1 保险投资的原则 保险投资是保险公司通过将其闲置资金进行合理运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 在保险投资过程中要遵循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原则,简称“三性”原则。8.3.2 保险投资的形式世界各国的保险市场发展情况不同,其投资形式也各不相同,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银行存款(二)有价证券(三)贷款(四)不动产投资8.3.2 保险投资的形式(一)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是保险公司将其闲置的保险资金存入银行以获取利息收入的一

69、种保险投资方式。 这种方式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都比较强,但是在使保险资金增值方面则较差,它不可能带来保险投资方面真正意义上的盈利。 8.3.2 保险投资的形式(二)有价证券保险公司投资有价证券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股票 2债券3证券投资基金8.3.2 保险投资的形式(三)贷款 贷款是保险公司作为信用机构以一定的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直接将自己的保险资金提供给需要者的一种放款信用活动。 贷款一般有抵押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和寿险保单贷款四种形式。 8.3.2 保险投资的形式(四)不动产投资 不动产投资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购买土地、房产,并且从中获取收益的投资形式。 不动产投资的优点是便于

70、投资者对资产项目的管理和控制,且盈利性和安全性比较好,但是不动产投资的流动性较差,单项投资占用资金多,投资期限长,存在难以预知的潜在风险,因此,各国对保险公司的不动产投资都有所限制。8.3.3 保险投资的策略 保险投资的策略是指在保险投资过程中,保险公司针对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在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形式上所进行的决策。 保险投资总的策略是首先让资产在期限、结构、收益率等方面与负债作出相应的大致的匹配,然后再结合市场环境的特点和各种影响因素作出积极的反应,从而在资金保值的基础上取得资金的增值。8.4 保险投资的组织模式及其选择 8.4.1 保险投资的组织形式8.4.2 保险投资组织模式的选择8

71、.4.1 保险投资的组织形式1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2集中统一投资模式3内设投资部门投资模式4委托外部机构投资模式8.4.2 保险投资组织模式的选择 保险公司以前最常用的保险投资组织模式是内设投资部门投资模式,但是随着保险业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这种模式逐渐难以适应管理专业化和服务多样化的要求。 现在取而代之的是保险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模式,特别是绝大多数的股份制保险公司都通过收购兼并或整合重组拥有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 8.4.2 保险投资组织模式的选择1国际保险投资组织模式的选择 选择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1)国际上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运作一般采取三种模式,即内设投资部门投资模式、集中统

72、一投资模式和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 (2)国际上保险公司一般是根据产品的类型对其投资实行分账管理。(3)保险公司根据资产特点实行投资组合策略。(4)人才和技术是保险投资管理的两大支柱。8.4.2 保险投资组织模式的选择2我国保险投资组织模式的选择 目前在我国,保险投资的组织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证券投资。(2)委托理财。(3)以私募形式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4)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参与股市。 第9章 保险监管第9章 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概述保险监管概述9.1保险监管体系与内容保险监管体系与内容9.29.1 保险监管概述9.1.1 保险监管的概念及原因9.1.2 保险监管的目标9.1.3

73、 保险监管的方式9.1.1 保险监管的概念及原因(一)保险监管的概念保险监管是指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是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人、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和保险人的稳健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整个过程。9.1.1 保险监管的概念及原因(二)保险监管的原因 保险行业需要监管是基于以下三个原因:1保险事业的公共性2保险合同的特殊性3保险技术的复杂性9.1.2 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险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保险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要达到的目标和效果。保险监管不同于一般行业的监管,国家对保险业这一特殊行业的监管,有其独特的意义和目标:1

74、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2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3维护保险市场秩序9.1.3 保险监管的方式 由于保险市场发展程度的不同,各国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方式也有所差异,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 :1公示方式2规范方式3实体方式9.2 保险监管体系与内容 保险监管体系是包括监督者、管理者、被监督管理者及其相互作用的、完整的、动态的体系。 9.2.1 保险监管体系9.2.2 保险组织监管9.2.3 保险经营监管9.2.4 保险财务监管9.2.1 保险监管体系 保险组织监管包括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中介人员、停业解散和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其依据是保险业法。1保险监管法规2保险监管机构,3保

75、险行业自律组织9.2.2 保险组织监管 保险组织监管包括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中介人员、停业解散和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其依据是保险业法。 (一)申请设立的许可 (二)组织形式的限制 (三)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四)保险中介人员的监管 (五)停业解散监管 (六)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9.2.2 保险组织监管(一)申请设立的许可设立监管包括申请设立至正式营业,其过程需要经历下列四道程序: 1申请核准2营业登记3缴存保险保证金4领取营业执照9.2.2 保险组织监管(二)组织形式的限制 由于各国国情的差异,使得各国对保险人的组织形式的限定也不同。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

76、式是股份有限公司。 9.2.2 保险组织监管(三)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应对特定风险事故的发生,由此要求保险人要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保险从业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保险专业部门的经营人员两部分。他们都应该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并且在保险机构设立之前,对于拟定的高层管理人员应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9.2.2 保险组织监管(四)保险中介人员的监管 保险中介人员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对于保险中介人员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对保险中介人员资格的监管。(2)对保险中介人员的业务监管。(3)对保险中介人员报表账簿的监管。 9.2.

77、2 保险组织监管(五)停业解散监管 为了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对经营不当,财务发生危机的保险企业,政府一般采取扶助政策。 但是,保险企业若违法经营或有重大失误,以致不得不破产时,政府便以监督者身份,令其停业或发布解散令,选派清算人员,直接介入清算程序。其具体监管措施包括整顿、接管、解散与清算等。 9.2.2 保险组织监管(六)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 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对外资保险企业的限制较少;而发展中国家为维护本国利益,对外资保险企业的开放条件、经营业务范围、投资及纳税等各方面都有严格的监管措施。 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一般体现在保险人的设立方面,而对于经营内容和条件一般不多加干预,按国民

78、待遇与本国的保险企业相同。9.2.3 保险经营监管 保险经营监管又称为保险业务监管,是指国家对保险企业营业范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再保险的监督管理。1对保险企业营业范围的监管 对保险企业营业范围的监管是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命令,规定保险企业所能经营的业务种类和范围。 9.2.3 保险经营监管2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关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保险费率的监管原则都包括三个方面:(1)足够性。(2)合理性。(3)公平性。 9.2.3 保险经营监管3对再保险的监管 对于再保险的监管,有利于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稳定经营及防止保费的外流,有利于发展民族保险业。一般在经济发达国

79、家,由于保险市场比较成熟和完善,很少对再保险市场直接干预;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保险市场不够完善,为了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防止保费过度外流,都对法定再保险作了规定。9.2.4 保险财务监管 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也就是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监管。财务制度贯穿于保险经营活动的整个过程,健全的财务制度是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国家对保险财务制度的监管包括以下内容:1对资本金和保证金的监管2对准备金的监管3对偿付能力的监管4对保险投资的监管5对财务核算的监管9.2.4 保险财务监管1对资本金和保证金的监管 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或承保的不充分,往往会导致技术风险。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甚至是保险人的利

80、益,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足够的资本,以便弥补未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损失以及其他风险导致的损失。9.2.4 保险财务监管2对准备金的监管 为了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能力进行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监管部门规定保险公司应该从保费中提取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 责任准备金管理是财务管理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保险准备金可以充实保险公司的营运资金,稳定公司财务,增加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维持保险公司适当的清偿能力,保障被保险人的权利,从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最终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9.2.4 保险财务监管3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是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首要目标,也是其监管的核心。若一家保险公司能在可预见的环境下履行其

81、所有的合同义务,那么就认为这个保险公司有偿付能力。 所谓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即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差额。 保险公司的核保不当、管理过失、费用支出不合理、再保险安排失败和资产质量不佳等原因都会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9.2.4 保险财务监管4对保险投资的监管 对保险投资的监管在保险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维持、增强偿付能力等方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保险公司投资的监管不仅要强调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相结合的原则,还应注意可运用资金的范围和比例、资金投向及限度等内容。 9.2.4 保险财务监管5对财务核算的监管 在对保险公司财务核算的监管方面,各个国家立法和行政规章都要求保险公司在年终时向主管部门递交反映其财务核算情况的年终报告,报告的内容一般由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法律还赋予保险行政监督机构以相当的权力直接定期或抽样检查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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