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本科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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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分论物权法张 力 准准 备备 v一、在民法总论中我们都应当学到什么知识一、在民法总论中我们都应当学到什么知识?v二、在民法总论中我们应当掌握那些学习民二、在民法总论中我们应当掌握那些学习民法的方法法的方法v三、民法分论在民法学中的地位三、民法分论在民法学中的地位第二编第二编 人身权人身权v人身权与财产权在民法中的排序先后问题人身权与财产权在民法中的排序先后问题v理想的排序理想的排序: :人身权人身权财产权财产权v理性的排序理性的排序: :财产权财产权人身权人身权第三编第三编 物权法物权法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物权总论v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概述v一一. .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的

2、概念( (一一) )物权法的缘起物权法的缘起1.1.作为最原始、最典型的财产法作为最原始、最典型的财产法, ,发挥发挥”定份止定份止争争”之功能之功能2.2.在历史唯物论之视角下在历史唯物论之视角下, ,物权法是所有制关系物权法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体现的法律体现v在在2007年司法考试中,涉及物权法的考点有年司法考试中,涉及物权法的考点有10个,分别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个,分别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拾得遗失物方法、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抵押的财产范围、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抵押的

3、财产范围、抵押登记的效力、权利质权的标的及留置权。抵押登记的效力、权利质权的标的及留置权。v在在2008年司法考试中,涉及物权法的考点年司法考试中,涉及物权法的考点有有14个:不动产物权合同的生效、善意取得制度、个:不动产物权合同的生效、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定原则、地役权、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占有物权法定原则、地役权、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占有制度、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登记制度、制度、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登记制度、动产交付、所有权的取得、抵押、质押、处分共有动产交付、所有权的取得、抵押、质押、处分共有财产(动产或者不动产)、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财产(动产或者不动产)、业主的建筑物区分

4、所有权等内容。权等内容。v( (二二) )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通过规定静动法律关系中的物权物权法是通过规定静动法律关系中的物权, ,调整调整物质资料占有物质资料占有, ,归属归属, ,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1.1.物权法的基本调整方法物权法的基本调整方法, ,首先是通过规定物权首先是通

5、过规定物权, ,而收而收纳社会生活中之种种财富的占有纳社会生活中之种种财富的占有, ,利用的事实利用的事实2.2.所规定的物权主要对应财富的归属与非归属的两种所规定的物权主要对应财富的归属与非归属的两种状态状态v( (三三)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有体物的归属与有体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利用关系v1.1.物的归属关系物的归属关系v核心问题核心问题何为何为”归属归属”一个在解释一个在解释上容易陷于同语反复的法律概念上容易陷于同语反复的法律概念, ,可以尝试着可以尝试着”描述描述”这一概念这一概念v(1)(1)归属可以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优越于其他一归属可以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优越于其他一切民事主

6、体的切民事主体的, ,对物质资料的支配地位对物质资料的支配地位. .v(2)(2)归属还可以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一定物质归属还可以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一定物质资料在面临社会分配时的资料在面临社会分配时的“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v(3)(3)还可以是指物质资料被他人直接占有还可以是指物质资料被他人直接占有 利利用时用时, ,物主人可以依据间接占有继续支配物质物主人可以依据间接占有继续支配物质资料资料, ,并在利用关系解除以后并在利用关系解除以后, ,恢复到完全支恢复到完全支配者的地位的法律上的能力配者的地位的法律上的能力v(4)(4)归属关系的广泛存在归属关系的广泛存在, ,还代表一个社会对还

7、代表一个社会对个人财产支配能力的高度信任个人财产支配能力的高度信任, ,故而归属关系故而归属关系没有期限性没有期限性. .v(5)(5)归属关系可以作为一切财产关系的逻辑起归属关系可以作为一切财产关系的逻辑起点点. .例,以下体现物物之“归属”关系的有v、张某在某公司中拥有的张某在某公司中拥有的1万股份万股份vB、李某在银行的、李某在银行的1万元存款万元存款vC、王某对合伙经营所的购买的一栋房屋财产享有、王某对合伙经营所的购买的一栋房屋财产享有的合伙人份额的合伙人份额vD、赵某作为某住宅楼业主对屋顶的共有权、赵某作为某住宅楼业主对屋顶的共有权vE、陈某创作了某雕塑,而对雕塑作品拥有的著作、陈某

8、创作了某雕塑,而对雕塑作品拥有的著作权权vF、吴某一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吴某一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v答:答:CD2 2、物的利用关系、物的利用关系 使物尽其用,才是物权法最终服务的目的。使物尽其用,才是物权法最终服务的目的。相比之下,追求相比之下,追求“物尽其有物尽其有”的归属关系,的归属关系,反倒是为了达成更有效的物的利用的一种手反倒是为了达成更有效的物的利用的一种手段。段。 物的利用的两种主要形式:物的利用的两种主要形式: A A、自主利用、自主利用 B B、 他主利用他主利用 在大陆法建立完备的所有权制度的背景下,在大陆法建立完备的所有权制度的背景下,我们反倒更应当注意他主利用的社

9、会效率。我们反倒更应当注意他主利用的社会效率。 例:以下属于他主利用的是vA、甲从乙处典来的一处房产,现改为旅馆、甲从乙处典来的一处房产,现改为旅馆对外经营对外经营vB、丙从丁处借来、丙从丁处借来100斤种子粮用于春播。斤种子粮用于春播。vC、A承诺用自己的电子元件为承诺用自己的电子元件为B组装一台音组装一台音响,现组装完成,在交付前由响,现组装完成,在交付前由A试用一个月。试用一个月。vB、合伙成员、合伙成员C利用合伙企业过去购买的一批利用合伙企业过去购买的一批原材料向银行出质,袋到原材料向银行出质,袋到100万元款。万元款。答:答:ABv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何谓何谓“

10、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A A、它仅仅是贯穿于物权法内部的行、它仅仅是贯穿于物权法内部的行为准则为准则 B B、它是在物权法律实践中积累的经、它是在物权法律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性、技术性原则,而非伦理性原则。验性、技术性原则,而非伦理性原则。 C C、它仅仅适用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它仅仅适用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v( 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v 物权法第物权法第5 5条条规定: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由法律规定。”v 1 1、概念:物权的种类、每一类物权的内容,创、概念:物权的种类、每一类物权的内容,创设、移转、消灭的方式,均由法律规定。设、移

11、转、消灭的方式,均由法律规定。 vA A、物权法定的项目:种类、内容、创设移转消灭、物权法定的项目:种类、内容、创设移转消灭的方式的方式vB B、物权法定中的、物权法定中的“法法”,不是指广义物权法的一,不是指广义物权法的一切渊源形式,在通常情况下仅仅是指民事基本法与切渊源形式,在通常情况下仅仅是指民事基本法与民事单行法(物权法)民事单行法(物权法)v C C、比较物权、比较物权“法定法定”与法律行为的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合法性”要要求会发现,此求会发现,此“法定法定”与彼与彼“合法性合法性”既有联系,既有联系,但更有区别。但更有区别。v案例案例1 1: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甲:甲和乙

12、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甲将其房屋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乙,该长期使将其房屋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乙,该长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作为对价,乙必须支付用权具有物权性质,作为对价,乙必须支付给甲给甲1616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将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将1616万元付给万元付给了甲。后来,乙由于急需用钱,就将该房屋了甲。后来,乙由于急需用钱,就将该房屋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了丙。甲知道后,就向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了丙。甲知道后,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乙签订的合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乙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丙返还该房屋。并要求丙返还该房屋。v在这个案子当中,甲和乙约定的对房屋的长期使用在这个案子当中,甲和

13、乙约定的对房屋的长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权具有物权性质,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由类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由于我国现有物权中并不存在房屋的长期使用权这一于我国现有物权中并不存在房屋的长期使用权这一类型,所以甲和乙的约定由于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类型,所以甲和乙的约定由于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在实践当中,当事人自行约定。在实践当中,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的“终身居住权终身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等物权类型,等物权类型,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以其约定诉讼到法由于缺乏法

14、律依据,如果当事人以其约定诉讼到法院,要求保护他们所谓的物权时,法院都可以根据院,要求保护他们所谓的物权时,法院都可以根据物权法物权法第第5 5条条的规定,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因为他的规定,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因为他们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们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 v“物权内容法定物权内容法定”案例案例 :v甲有一套房子,乙租赁了该房屋,乙为了能够长期甲有一套房子,乙租赁了该房屋,乙为了能够长期使用该房屋,就和甲商定由其永久租赁,甲永远不使用该房屋,就和甲商定由其永久租赁,甲永远不能收回该房屋,也不能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那么能收回该房屋,也不能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那么乙和甲之间的这种约

15、定是否合法?乙和甲之间的这种约定是否合法?v不合法。因为他们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房屋所有人甲不合法。因为他们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房屋所有人甲对该房子的处分权,实际上是取消了所有权中的处对该房子的处分权,实际上是取消了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这显然与分权能,这显然与物权法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不符,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不符,这种约定也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其约定是无效的。这种约定也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其约定是无效的。v例题例题甲对乙负有甲对乙负有50万元的债务,甲所提供的下列万元的债务,甲所提供的下列担保方式中哪些是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中哪些是合法有效的?()vA.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

16、元的房屋不转移占万元的房屋不转移占有质押给乙有质押给乙vB.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vC.甲的朋友丙将自己的一幢价值甲的朋友丙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担保甲债务的履行抵押给乙担保甲债务的履行vD.甲乙约定若甲到时不能清偿债务,则甲的房甲乙约定若甲到时不能清偿债务,则甲的房屋归乙所有屋归乙所有v答案答案BCv在本案中,在本案中,B、C两项属于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并且两项属于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并且其内容也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其内容也符合法律的规定。而A则创设了一个法律则创设了一个法律没有规定的新的担保物权种类,因为依据民法通没

17、有规定的新的担保物权种类,因为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权的设定必须转则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不转移占有,即使名为质权,移质物的占有,如果不转移占有,即使名为质权,也是不允许的。也是不允许的。D项属于流质条款的约定,也是无项属于流质条款的约定,也是无效的。效的。v注意注意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这一点和债权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这一点和债权是完全不同的。债权奉行的是契约自由原则,当事是完全不同的。债权奉行的是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创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法律往往并不限制合同的种类

18、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法律往往并不限制合同的种类和内容,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合同的内容,承和内容,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合同的内容,承认并保障其效力的实现。认并保障其效力的实现。v(07年卷三第年卷三第11题)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题)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正确的?v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该大学对乙的

19、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的所有权v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的所有权v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权v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所有权v答案:答案:Dv解析:物权法第解析:物权法第39条规定:条规定:“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物权法第5条规定: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

20、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本题中,甲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学校不得处本题中,甲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学校不得处分(转让)该纪念册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分(转让)该纪念册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仅具有债的效力,仅具有债的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v因此因此D项正确。项正确。v 2 2、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价值、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价值v A A、“归属关系归属关系”与与“利用关系利用关系”的有效区别的需要的有效区别的需要v B B、在阶级社会,物权法定原则成为物权法体现阶级倾向、在阶级社会,物权法定原则成为物权法体现阶级倾向性的工具性的工具v C C、使作为对世权的物权,能够取得适当的公示方式、使作为对

21、世权的物权,能够取得适当的公示方式v D D、物权法定原则是社会习惯中的、物权法定原则是社会习惯中的 新兴新兴“物权物权”萌芽之萌芽之被社会承认过程始终处于成文法的稳定控制之下。被社会承认过程始终处于成文法的稳定控制之下。v3 3、物权法定的项目内容、物权法定的项目内容v A A、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v B B、物权的权能、物权的权能v C C、物权的创设、移转方式、物权的创设、移转方式v4 4、物权法定原则与民法的意思自由原则的、物权法定原则与民法的意思自由原则的 关系关系 矛盾矛盾 与与 统一统一v5 5、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v(二)一物一权原则(二)一

22、物一权原则v 1 1、概念:一物之上只允许存在一个最优越的支配权、概念:一物之上只允许存在一个最优越的支配权所所有权。有权。v 延伸含义:一物之上不允许存在两个和两个以上彼此互延伸含义:一物之上不允许存在两个和两个以上彼此互不相容的物权。不相容的物权。v 2 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v 一物一权原则仅仅适用于对个人主体地位高度尊重,自一物一权原则仅仅适用于对个人主体地位高度尊重,自物权与他物权高度分离的,继承罗马法传统的大陆民法。物权与他物权高度分离的,继承罗马法传统的大陆民法。v 而不严格适用于深刻继承了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的当今而不严格适用于深刻继承了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的当今英美法系的财产

23、法。但这又并不妨碍在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的财产法。但这又并不妨碍在英美法系国家“私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贯彻原则的贯彻v 一个特殊的问题:一个特殊的问题: 在大陆法系:法人财产权在大陆法系:法人财产权-股权,到底哪个股权,到底哪个“是是”所有所有权,或两个都是?或两个都不是?权,或两个都是?或两个都不是?v(三)公示公信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v 概念:依法定公示方式进行公示的静、动法律关系中的概念:依法定公示方式进行公示的静、动法律关系中的物权,可以使权利取得完整的权利保护效力,也可以使相信物权,可以使权利取得完整的权利保护效力,也可以使相信物权公示外观的相对人,取得其

24、期望取得的法律效果。物权公示外观的相对人,取得其期望取得的法律效果。v 1 1、公示原则、公示原则v 物权的存在、取得、变动,应具备法定之公示形式,否物权的存在、取得、变动,应具备法定之公示形式,否则物权之法律效力将受减损则物权之法律效力将受减损善意取得中的原权利人善意取得中的原权利人v (1 1)物权存在的公示)物权存在的公示v A A、目的,在于使不特定的社会义务人知悉特定物权的存在,、目的,在于使不特定的社会义务人知悉特定物权的存在,以向特定物权人尽到物权法上的义务以向特定物权人尽到物权法上的义务v B B、为达上述目的,要求物权人按物权法定原则之要求进行、为达上述目的,要求物权人按物权

25、法定原则之要求进行公示,即采用占有(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两种公示,即采用占有(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两种形式形式v 占有:作为公示手段的占有,不是指物权的占有:作为公示手段的占有,不是指物权的“占有权能占有权能”,而是指对事物的事实管理,这种管理应达到社会观念公认的而是指对事物的事实管理,这种管理应达到社会观念公认的直接、有效与可见的程度。直接、有效与可见的程度。v (2 2)物权取得、变动的公示)物权取得、变动的公示v A A、物权取得,是指民事主体绝对或相对取得物权的法律效、物权取得,是指民事主体绝对或相对取得物权的法律效果果v B B、物权变动,是已经取得的物权发生主体

26、、客体或权利内、物权变动,是已经取得的物权发生主体、客体或权利内容变动,或物权消灭的法律效果容变动,或物权消灭的法律效果vC C、物权取得与变动的公式方法:交付(针对动产物权)、物权取得与变动的公式方法:交付(针对动产物权)、变更登记(针对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针对不动产物权)。v对于不动产来说,其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为:有效对于不动产来说,其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为:有效的债权行为的债权行为+ +登记登记= =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v而对于动产来说,它的物权变动模式则为:有效的债权行为而对于动产来说,它的物权变动模式则为:有效的债权行为+ +交付交付= =动产物权变动。

27、动产物权变动。v案例:某甲有一套房子,他先与乙签订了房案例:某甲有一套房子,他先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该房屋以屋买卖协议,约定将该房屋以2020万元的价格万元的价格卖给乙,乙将卖给乙,乙将2020万元房款交付给了甲,甲同万元房款交付给了甲,甲同时将房屋交付给乙,乙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时将房屋交付给乙,乙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搬进去居住,但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后来,搬进去居住,但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后来,由于房屋价格上涨,甲就背信弃义地撕毁了由于房屋价格上涨,甲就背信弃义地撕毁了与乙签订的合同,又与丙签订了合同,将上与乙签订的合同,又与丙签订了合同,将上述房屋又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丙,并且办理述房屋

28、又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丙,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这时,丙拿着房产证找到了过户登记手续。这时,丙拿着房产证找到乙,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并乙,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并且实际取得了该房屋,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且实际取得了该房屋,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人,于是拒绝搬出。人,于是拒绝搬出。v双方争议,这是典型的一房二卖行为。显然,双方争议,这是典型的一房二卖行为。显然,由于乙购买了房屋后没有进行过户登记,该由于乙购买了房屋后没有进行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乙虽然交付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乙虽然交付了房屋价款,但并没有从法律上取得房屋的了房屋价款,但并没有从法律上取得

29、房屋的所有权。相反,丙虽然没有实际占有房屋,所有权。相反,丙虽然没有实际占有房屋,但由于他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根据物权法但由于他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根据物权法第第9 9条条的规定,丙已经从法律上取得了房屋的的规定,丙已经从法律上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这就是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所有权。这就是不动产登记的效力。v不动产物权设立登记生效是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形。不动产物权设立登记生效是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形。v一是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一是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物权法第物权法第9 9条第条第2 2款款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以不登记。”v二是非因

30、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参考二是非因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参考28-3128-31条条v三是大部分用益物权,都不需要进行登记,除建设三是大部分用益物权,都不需要进行登记,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外都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用地使用权外都自合同生效时设立。v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127127条),地役权(条),地役权(158158条)条)v例例张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张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6间房屋。间房屋。l996年,张先生以自已名义为年,张先生以自已名义为6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权证。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生夫妇自愿将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生夫

31、妇自愿将l间南房赠与了女儿张平。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间南房赠与了女儿张平。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户手续。1998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此后不久,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此后不久,张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张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张丰的女儿张小小,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张丰的女儿张小小,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自此,张先生与张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过户手续。自此,张

32、先生与张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住。2002年,张先生的女儿张平将张先生、张丰告年,张先生的女儿张平将张先生、张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v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vA.张平主张南房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张平主张南房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能得到支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过户登记。B.张先生将张先生将6间房屋全都赠间房屋全都赠与给张小小的行为是部分有效的与给张小小的行为是部分有效的c.张平张平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己继承母亲遗产所应得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己继承母亲遗产所应

33、得的房屋的房屋D.张先生将张先生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张间房屋全都赠与张小小的行为有效,并且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小小的行为有效,并且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所以张小小应取得全部房屋的所有户手续,所以张小小应取得全部房屋的所有权权v答案答案ABCv(3 3)违反物权公示的法律后果)违反物权公示的法律后果v A A、物权存在不公示,不能期待广大义务人对物权的义务、物权存在不公示,不能期待广大义务人对物权的义务的履行的履行v B B、物权变动不公示:、物权变动不公示:v 或不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或不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v 或有关结果不能对抗第三人或有关结果不能对抗第三人 v 2 2、公信原则、公信原则v (

34、1 1)概念:社会公众对适当的物权公示形式有善意信赖的)概念:社会公众对适当的物权公示形式有善意信赖的权利,即使实际上公示形式与物权的实际情况背道而驰,善权利,即使实际上公示形式与物权的实际情况背道而驰,善意信赖人仍可基于善意信赖而取得其期望取得的法律效果意信赖人仍可基于善意信赖而取得其期望取得的法律效果v (2 2)在不动产物权关系中,为对登记的信赖)在不动产物权关系中,为对登记的信赖v (3 3)在动产物权关系中,为对占有的信赖,如著名的)在动产物权关系中,为对占有的信赖,如著名的“善善意取得意取得”制度制度v例: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例: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

35、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v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v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权人设定质权v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人v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知情的第三人v答案:答案:Dv解析:物权法第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条规定,无处分

36、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付给受让人。A项符合该款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项符合该款规

37、定,构成善意取得;D项不属于项不属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构成善意取得,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应选因此本题应选D.物权法第物权法第106条第条第3款规定: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可见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BC两项均为质权的善两项均为质权的善意取得。意取得。v(四)平等保护原则(四)平等保护原则v物权法第物权法第4 4条规定: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38、侵犯。”v 物权法是民事基本法,强调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物权法是民事基本法,强调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不能因为权利人身份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权利义务平等,不能因为权利人身份的不同而区别对待。v各权利人,不论它是国家、是集体还是个人,都必须遵各权利人,不论它是国家、是集体还是个人,都必须遵循同样的物权设立和变动规则,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循同样的物权设立和变动规则,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都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这是民法到侵害以后,都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这是民法的平等原则在的平等原则在物权法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中的具体体现v(五)区分性原则(五)区分性原则v 1 1、

39、概念:将一个连贯的交易行为,前后分、概念:将一个连贯的交易行为,前后分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两个阶段的物权法原则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两个阶段的物权法原则v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v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所谓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所谓“即时清节即时清节”的的交易过程中,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界限并不交易过程中,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界限并不清晰,但并非找不到。清晰,但并非找不到。v区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交易活动经历一定时日,区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交易活动经历一定时日,从缔约到履约须有明显的过程的复杂交易行为,从缔约到履约须有明显的过程的复杂交易行为,特别是不动产买卖行为特别是不动产买卖行为v3、区分性原则的

40、功能、区分性原则的功能v(1)划分交易过程中债法与物权法各自的调)划分交易过程中债法与物权法各自的调整对象整对象v(2)令不同的交易阶段分别归入债权行为)令不同的交易阶段分别归入债权行为(原因行为)与物权行为(物权变动)两个阶(原因行为)与物权行为(物权变动)两个阶段,分别适用各自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从而发段,分别适用各自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从而发生效力命运上的彼此相对独立:债权行为的无生效力命运上的彼此相对独立:债权行为的无效不当然导致物权行为的无效,反之亦然。从效不当然导致物权行为的无效,反之亦然。从而防止复杂的交易行为由于一个片段的效力瑕而防止复杂的交易行为由于一个片段的效力瑕疵而危及全部行

41、为的效力疵而危及全部行为的效力v(3)保护交易安全)保护交易安全物权法中物权行为与合同行为的区别v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v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

42、力。v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v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v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43、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担保法中的对应规定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起生效。v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立质押合同。v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v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

44、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v 过去几十年中,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债权合过去几十年中,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债权合同和物权变动不加区分的情形比比皆是,本来办理同和物权变动不加区分的情形比比皆是,本来办理登记是房屋抵押权的设立要件,是抵押合同中债务登记是房屋抵押权的设立要件,是抵押合同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法律义务,却被设计成抵押合同的人或者第三人的法律义务,却被设计成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当事人违反了义务,合同反而无效,生效要件,如果当事人违反了义务,合同反而

45、无效,无疑是对违约方的纵容,完全置债权人的利益于不无疑是对违约方的纵容,完全置债权人的利益于不顾,从而法律也得不到人们的信任和尊重。顾,从而法律也得不到人们的信任和尊重。v近年来,人们已经痛感这种不区分债权合同和物近年来,人们已经痛感这种不区分债权合同和物权变动的做法的弊端,并且力图改变这种做法。权变动的做法的弊端,并且力图改变这种做法。1999年的合同法及其随后的司法解释在多个地年的合同法及其随后的司法解释在多个地方强调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不同,方强调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不同,2007年的物年的物权法一举废除了权法一举废除了1995年担保法中错误的规定,年担保法中错误的规定,从此担保合同的效

46、力不再依赖于担保物权是否成立。从此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再依赖于担保物权是否成立。至此,我国债权行为的独立性得到了全面实现至此,我国债权行为的独立性得到了全面实现。案例案例王某将自己的私房一处卖给了刘某,并将房产王某将自己的私房一处卖给了刘某,并将房产证一并交付。随后,刘某一家对房屋进行了简单地证一并交付。随后,刘某一家对房屋进行了简单地装修就搬进去居住,刘某认为反正房产证在自己手装修就搬进去居住,刘某认为反正房产证在自己手中,过不过户都无所谓,所以就一直没有办理过户。中,过不过户都无所谓,所以就一直没有办理过户。两年后,该房屋附近新开辟了一条道路,房屋大幅两年后,该房屋附近新开辟了一条道路,房屋大

47、幅度升值。王某觉着房子卖便宜了,有心反悔,决定度升值。王某觉着房子卖便宜了,有心反悔,决定通过打官司把卖出的房子要回来。于是,王某就到通过打官司把卖出的房子要回来。于是,王某就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他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他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与刘某买卖的房屋一直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与刘某买卖的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法律上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法律上没有转移,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登记的影没有转移,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登记的影响,该合同合法有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响,该合同合

48、法有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v2007年年4月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2007年年5月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年。2007年年5月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年6月将该房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屋卖

49、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回答94-96题。题。v(07年卷三第年卷三第96题)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题)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下列选项正确的是:v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v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v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生效力v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记资料v答案:答案:BCD

50、v解析:合同法第解析:合同法第135条规定: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有权的义务。”可见,交付标的物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可见,交付标的物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小王应当履行的一项合要件,而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小王应当履行的一项合同义务。因此同义务。因此A项错误。物权法第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规定:条规定:“因继承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

51、力。”可见,小王于可见,小王于2007年年5月月29日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日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物权法第物权法第31条规定: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因此B项正确。项正确。物权法第物权法第14条规定: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52、时发生效力。时发生效力。”因此因此C项正确。物权法第项正确。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构应当提供。”可见可见D项正确。项正确。v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v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vB.

53、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v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v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屋所有权v答案:答案:Bv解析:物权法第解析: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中州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中州公司进行了房屋的建设,其因事实行为取得公司进行了房屋的建设,其因事实行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本题正确答案

54、是了房屋所有权,本题正确答案是B.v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vA.甲甲vB.乙乙vC.丙丙vD.丁丁v答案:答案:Av解析:物权法第二十

55、三条解析: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该名画尚未交付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该名画尚未交付给乙,也未交付给丙,所以乙和丙不享有所给乙,也未交付给丙,所以乙和丙不享有所有权。至于该画最后被甲的儿子取出给了乙,有权。至于该画最后被甲的儿子取出给了乙,乙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乙乙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乙受让的时候不是善意的,而且甲的儿子属于受让的时候不是善意的,而且甲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人,其行为无效。因此,本题的无民事行为人,其行为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正确

56、答案是A.v第二节第二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概念和特征v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v对物之权仍属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非人与物的关系。对物之权仍属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非人与物的关系。v二、物权的特征二、物权的特征v1、绝对权、绝对权v2、以、以“物物”为客体为客体v3、支配权、支配权v4、排他性权利、排他性权利v(1)物权一般法律效力上的)物权一般法律效力上的“排他性排他性”v(2)一物一权原则中的)一物一权原则中的“排他性排他性”v第三节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v何谓权利的何谓权利的“效力效力”?v1、权利包含的权能、权利包含的权能v2、义务人的义务的内容、义务人的义务的内容v3、权利受

57、到侵害时,救济权的内容与行使方式。、权利受到侵害时,救济权的内容与行使方式。v一、支配力一、支配力v1、直接支配、直接支配v积极支配积极支配消极支配消极支配v合法之支配合法之支配权利滥用权利滥用v2、间接支配、间接支配权利人并非亲自占有标的物,而是通过控制他人的行权利人并非亲自占有标的物,而是通过控制他人的行为意志,假他人之手实现的支配。为意志,假他人之手实现的支配。v(1)所有权人假用益物权人之手的支配)所有权人假用益物权人之手的支配v(2)担保物权人(主要是抵押权)假所有权人之手的支配)担保物权人(主要是抵押权)假所有权人之手的支配v间接支配实际上就是间接占有,由于支配人直接支配的对象是他

58、人的行间接支配实际上就是间接占有,由于支配人直接支配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意志,而对于行为意志的支配往往需要债的关系实现,所以一般无法为意志,而对于行为意志的支配往往需要债的关系实现,所以一般无法公示,间接支配人的物权存在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间接支配人的物权存在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v二、排他效力二、排他效力在此特指物权排斥非法干涉(侵权),以在此特指物权排斥非法干涉(侵权),以及在遭受干涉时,得行使物上请求权,以排除妨碍,恢复权及在遭受干涉时,得行使物上请求权,以排除妨碍,恢复权利圆满状态的效力利圆满状态的效力v1、须有不法侵害,导致物权受到损失、须有不法侵害,导致物权受到损失v2、须以物权请求

59、权之方式排斥干涉,维护权利、须以物权请求权之方式排斥干涉,维护权利v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v(1)物权是支配权,这只是基于)物权是支配权,这只是基于“原权原权”谈论物权,若站谈论物权,若站在救济权的角度,物权则体现为在救济权的角度,物权则体现为为恢复物权的正常支配为恢复物权的正常支配状态而请求加害人履行某种义务或承担某种责任的权利。状态而请求加害人履行某种义务或承担某种责任的权利。v这也将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区别开来这也将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区别开来发生的原因不发生的原因不同,服务的目的不同同,服务的目的不同v(2)物上请求权的行使条件)物上请求权的行使条件vA、物权受到非法侵害、物权受到非

60、法侵害vB、恢复物权的支配权之原权状态在事实上、法律上皆有可、恢复物权的支配权之原权状态在事实上、法律上皆有可能能v(3)物上请求权的行使方式)物上请求权的行使方式vA、返还原物(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返还原物(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vB、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vC、恢复原状、恢复原状vD、物权确认、物权确认v(4)物上请求权的效力不足及弥补)物上请求权的效力不足及弥补v在很多情况下,恢复物权的正常支配权状态在法律在很多情况下,恢复物权的正常支配权状态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已无可能,或者通过以上几种物上请上或在事实上已无可能,或者通过以上几种物上请求权行使方式仍无法恢复物权的

61、圆满状态,则只能求权行使方式仍无法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则只能在物权自身效力以外,寻求损害赔偿机制在物权自身效力以外,寻求损害赔偿机制侵权侵权之债的债权请求权。之债的债权请求权。v债权请求权可单独使用,也可与物上请求权同时债权请求权可单独使用,也可与物上请求权同时使用使用v例例:张某为打压竞争对手李某张某为打压竞争对手李某,便趁夜潜入李某的食便趁夜潜入李某的食品作坊品作坊,破坏了其主要的的生产设备破坏了其主要的的生产设备.造成李停工若造成李停工若干天干天.问问,下列哪些情况是李某行使物上请求权下列哪些情况是李某行使物上请求权?vA、要求张某支付李某为检查设备受损情况而支出、要求张某支付李某为检查

62、设备受损情况而支出的检查费。的检查费。vB、要求张某负责将设备修理如新,恢复功能、要求张某负责将设备修理如新,恢复功能vC、要求张某为自己更换一台同等规格的新设备、要求张某为自己更换一台同等规格的新设备vD、要求张某就设备手损后的折价部分进行赔偿、要求张某就设备手损后的折价部分进行赔偿vE、要求张某赔偿李某停工期间的利润损失若干、要求张某赔偿李某停工期间的利润损失若干v答:答:Bv三、优先力三、优先力对于同一标的物有数项权利彼对于同一标的物有数项权利彼此间存在冲突,导致其中一项权利优先实现的此间存在冲突,导致其中一项权利优先实现的效力效力(一)物权之间的优先力(一)物权之间的优先力v注意:并不

63、是说权利内容越多,支配地位越注意:并不是说权利内容越多,支配地位越优越的权利就越优先,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相比优越的权利就越优先,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相比并不优先。特别是当所有权人处于间接占有的并不优先。特别是当所有权人处于间接占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至于物权人得排斥非权利情况下,更是如此。至于物权人得排斥非权利人干涉,是排他力的内容,也无所谓优先。人干涉,是排他力的内容,也无所谓优先。v优先是指在行使权利上的时间顺序问题上各优先是指在行使权利上的时间顺序问题上各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而由法律推定的一个优先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而由法律推定的一个优先顺序顺序先设定的物权优先。先设定的物权优先。v典型情况典型情

64、况v1、对同一物抵押权的顺序问题依登记在先主、对同一物抵押权的顺序问题依登记在先主义。义。v2、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vA、租赁权若被承认为物权,依据物权优先、租赁权若被承认为物权,依据物权优先力而对新所有权人有约束力。力而对新所有权人有约束力。vB、租赁权若未被承认为物权,则依诚实信用、租赁权若未被承认为物权,则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而对新所有权人有约束力。公序良俗原则而对新所有权人有约束力。v3、同理,买卖也不能破任何在先设定的,且、同理,买卖也不能破任何在先设定的,且符合公示要求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等等。符合公示要求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等等。v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

65、行借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万元,丙银行借款款3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v A.甲银行甲银行

66、100万元、乙银行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万元、丙银行200万元万元v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万元、丙银行行300万元万元v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万元、丙银行行300万元万元vD.甲银行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万元、丙银行300万元万元v答案:答案:Cv解析:物权法第解析: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

67、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甲银行和丙银行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未经抵押本题中,甲银行和丙银行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未经抵押权人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虽权人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虽然排在第一位的抵押权人丙银行有然排在第一位的抵押权人丙银行有300万的债权,但是其中万的债权,但是其中只有只有100万可以先于乙银行受偿,否则就对乙银行造成了不万可以先于乙银行受偿,否则就对乙银行造成了

68、不利影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至于丙银行的其余利影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至于丙银行的其余200万债万债权,只有乙银行受偿权,只有乙银行受偿300万之后,才可以受偿,所以最终受万之后,才可以受偿,所以最终受偿顺序如下:丙银行的偿顺序如下:丙银行的100万债权万债权乙银行的乙银行的300万债权万债权丙银行的丙银行的200万债权万债权甲银行的甲银行的100万债权。因为黄万债权。因为黄河公司的房产只有河公司的房产只有600万,所以最终实际上甲银行的万,所以最终实际上甲银行的100万万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答案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答案C是正确的。是正确的。v例:王某为出入方便,便在紧临自己地界的李某土地上修

69、了例:王某为出入方便,便在紧临自己地界的李某土地上修了一条连接公共道路的便道。为此王某与李某签定了为期一条连接公共道路的便道。为此王某与李某签定了为期20年年的地役权合同,并办理了物权登记,但期限却变为的地役权合同,并办理了物权登记,但期限却变为10年,在年,在第第7年时,李某将自己土地使用权及所在房屋均转让给丁某。年时,李某将自己土地使用权及所在房屋均转让给丁某。问丁某对于地役权承担与否判断正确的是:问丁某对于地役权承担与否判断正确的是:vA、丁不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所以不受地役权负担、丁不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所以不受地役权负担vB、丁应与王某重新协商,在签定新的地役权合同,重新登、丁应

70、与王某重新协商,在签定新的地役权合同,重新登记的情况下,承担地役权负担。记的情况下,承担地役权负担。vC、王某须在满足丁的重新规定地役权代价的条件下,令丁、王某须在满足丁的重新规定地役权代价的条件下,令丁承担地役权承担地役权vD、丁必须承担剩余、丁必须承担剩余3年的地役权年的地役权vE、丁必须承担剩余、丁必须承担剩余13年的地役权年的地役权v答:答:Dv(二)物权相对于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优先性二)物权相对于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优先性v原则上说,物权与债权是平等民事主体享有的两种权利,无原则上说,物权与债权是平等民事主体享有的两种权利,无所谓何者优先保护。所谓物权对债权的优势,仅仅对三种情所谓何者优先

71、保护。所谓物权对债权的优势,仅仅对三种情况而言况而言v1、“一物二卖一物二卖”场合,对同一个物,已经取得所有权的买场合,对同一个物,已经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的权利,比仅仅享有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债权的买受人的权利,比仅仅享有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债权的买受人的权利,更为优越。受人的权利,更为优越。v其实,在这里并不存在以一个物为共同标的的两个权利的真其实,在这里并不存在以一个物为共同标的的两个权利的真正争夺。物权的胜出,是由于它相对于债权,率先解决了财正争夺。物权的胜出,是由于它相对于债权,率先解决了财产的静态关系中的秩序问题。产的静态关系中的秩序问题。v2、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优于无担保物权

72、的债权。、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优于无担保物权的债权。v其实,在此处优先的并不是物权本身,而是受到物权效力强其实,在此处优先的并不是物权本身,而是受到物权效力强化的债权,与未受到此强化的债权相比,当然效力更优化的债权,与未受到此强化的债权相比,当然效力更优v3、他物权人相对于其他主体的对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他物权人相对于其他主体的对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v四、追及效力四、追及效力v标的物无论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皆可标的物无论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皆可追及至物之所在地行使权利。追及至物之所在地行使权利。v注意:该效力受到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严注意:该效力受到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严格限制格限制v例如,

73、在物被第三人例如,在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时,原物时,原物权人丧失权利,自然也无从追及。权人丧失权利,自然也无从追及。v第四节第四节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v一一、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v重在比较二者的特征,特别是他物权的重在比较二者的特征,特别是他物权的“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属性属性v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v重在分清二者欲保护的利益上的区别:一为使用价值,一为重在分清二者欲保护的利益上的区别:一为使用价值,一为交换价值。进而理解为什么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基本权能,而交换价值。进而理解为什么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基本权能,而担保物权却不必如此。担保物权却不必如此。v思考,

74、为什么用益物权实际上就是不动产用益物权,动产被思考,为什么用益物权实际上就是不动产用益物权,动产被他主利用,物权法如何调整?他主利用,物权法如何调整?v三、动产与不动产物权三、动产与不动产物权v注意二者在被民法调整的同时,引起公法干预的程度不同。注意二者在被民法调整的同时,引起公法干预的程度不同。这些不同体现在哪些方面(特别是不同民事主体对物权的取这些不同体现在哪些方面(特别是不同民事主体对物权的取得能力、物权消极行使的合法性问题、物权变动中的国家干得能力、物权消极行使的合法性问题、物权变动中的国家干预度等方面)?预度等方面)?v为什么会有那样的不同,从法学、经济社会学之角度都可以为什么会有那

75、样的不同,从法学、经济社会学之角度都可以去回答。去回答。v四、物权与类物权四、物权与类物权v尤其要注意,这里的类物权尤其要注意,这里的类物权占有占有究竟是一究竟是一种种“物权物权”,还是某种物权存在的,还是某种物权存在的“证据证据”?v为什么在完备的物权体系外,还要搞出一个为什么在完备的物权体系外,还要搞出一个“类类”物权物权v五、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五、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v注意特别物权,注意特别物权,“特别特别”在哪?在哪?v1、特别法规定的、特别法规定的v2、往往依据行政许可而取得、往往依据行政许可而取得v3、这些权利,还有将他人的不动产,、这些权利,还有将他人的不动产,“化整为零化整为零”

76、的变为自己的动产的,所谓的变为自己的动产的,所谓“物权取得权物权取得权”的效的效果。从而拥有某种果。从而拥有某种“特殊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的意味。的意味。vv六、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六、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v注意,在我国,除了所有权以外,还有哪些类注意,在我国,除了所有权以外,还有哪些类型的无期物权?型的无期物权?v七、登记与非登记物权七、登记与非登记物权v注意登记物权的范围注意登记物权的范围v八、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八、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v注意将这种分类,与独立物与非独立物的注意将这种分类,与独立物与非独立物的分类区别开来,明确从属物权不是针对非独立分类区别开来,明确从属物权不是针对非独立物的物

77、权物的物权明确从属物权的范围明确从属物权的范围v第五节第五节物权变动物权变动v一、物权变动的概述一、物权变动的概述v(一)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v1、概念、概念v广义的物权变动,即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广义的物权变动,即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的变更。客体与内容的变更。v狭义的物权变动,仅仅指物权法律关系的狭义的物权变动,仅仅指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主体变动,即物权对特定主体的取得、变更与体变动,即物权对特定主体的取得、变更与终止。终止。v教材使用狭义的物权变动教材使用狭义的物权变动v2、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vA、物权法律行为、物权法律行为vB、其他法律事实、其他法律事实v注意把握注意

78、把握“其他法律事实其他法律事实”的类型的类型:v事实行为和事件,如事实行为和事件,如先占先占、加工、附合等、加工、附合等v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留置权、优先权等的取得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留置权、优先权等的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v公法上的原因,如征收、没收等。公法上的原因,如征收、没收等。v3、物权变动的基本模式、物权变动的基本模式vA、物权的绝对发生、物权的绝对发生绝对消灭绝对消灭vB、物权的相对发生、物权的相对发生相对消灭相对消灭v(二)物权变动(二)物权变动物权取得物权取得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不依据原权利人自愿而取得的物权不依据原权利人自愿而取得的物权vA、绝对的原始取得

79、、绝对的原始取得vB、相对的原始取得、相对的原始取得v原始取得的特征是排斥了原权利人的自由意思,原始取得的特征是排斥了原权利人的自由意思,所以导致原始取得的法律原因都是物权法律行为以所以导致原始取得的法律原因都是物权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外的原因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基于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权利人的同基于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权利人的同意而取得物权意而取得物权vA、转移之继受取得、转移之继受取得vB、创设之继受取得、创设之继受取得v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v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vB.乙的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

80、元元v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v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vE.甲通过法定继承其父耕牛一头甲通过法定继承其父耕牛一头v答案:答案:A、Ev法定继承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继受取得。法定继承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继受取得。v(三)物权变动(三)物权变动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v1、物权的绝对消灭、物权的绝对消灭vA、法律行为导致的绝对消灭、法律行为导致的绝对消灭如抛弃所如抛弃所有权有权vB、其他法律事实导致的绝对消灭、其他法律事实导致的绝对消灭如对如对标的物以毁灭的方式进行事实处分标的物以毁灭的方式进行事实处分v2、物权相对消灭、物权相

81、对消灭相对发生相对发生v例:以下属于物权相对发生的是:例:以下属于物权相对发生的是:vA、在森林里采来野、在森林里采来野蘑菇蘑菇vB、在路边拾到一块手表、在路边拾到一块手表vC、出资、加入某合伙企业而获得该合伙企、出资、加入某合伙企业而获得该合伙企业财产的一定共有份额业财产的一定共有份额vD、基于善意取得而获得一幅画的所有权。、基于善意取得而获得一幅画的所有权。v答:答:Cv二、物权变动的重要原因二、物权变动的重要原因物权行为物权行为v(一)概念(一)概念v物权行为是以变动物权的效果意思为内容,并根据物权行为是以变动物权的效果意思为内容,并根据这一意思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这一意思产生法律后

82、果的法律行为。v它是民事主体关于物权变动效果的它是民事主体关于物权变动效果的“心想而事成心想而事成”,它包括单方行为(如抛弃所有权)与双方行为,它包括单方行为(如抛弃所有权)与双方行为(又称物权契约)组成,而双方物权行为是其主要(又称物权契约)组成,而双方物权行为是其主要形式形式v无论如何,承认物权行为概念,就意味着承认一个无论如何,承认物权行为概念,就意味着承认一个连贯的交易行为被分成了追求债权债务关系的确立连贯的交易行为被分成了追求债权债务关系的确立的行为阶段,与追求物权变动后果,从而消灭债的的行为阶段,与追求物权变动后果,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阶段。关系的行为阶段。v(二)物权行为独立性

83、理论的提出,及其反驳(二)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的提出,及其反驳v1、提出该理论的依据、提出该理论的依据v物权行为理论为物权行为理论为19世纪的德国著名历史法学派大家萨维尼世纪的德国著名历史法学派大家萨维尼提出,它的提出主要有两个理论依据提出,它的提出主要有两个理论依据v(1)法律行为理论中的)法律行为理论中的“具体目的性具体目的性”v(2)以不动产登记为主的物权公示方法的强大公信力)以不动产登记为主的物权公示方法的强大公信力v2、反对该理论的理由、反对该理论的理由v法国民法理论认为,物权行为理论有人为割断连续交易行法国民法理论认为,物权行为理论有人为割断连续交易行为,过度追求逻辑美感之嫌。为,过

84、度追求逻辑美感之嫌。v3、对反对意见的再评价、对反对意见的再评价v这种反对意见有明显的不彻底性,法国民法迄今无法将它所这种反对意见有明显的不彻底性,法国民法迄今无法将它所否定的,德国民法中的物权行为的全部效力,归并到统一的否定的,德国民法中的物权行为的全部效力,归并到统一的合同行为中来。合同行为中来。v在法国民法中,实际仍然贯彻了在法国民法中,实际仍然贯彻了“区分性原则区分性原则”的。的。v(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及其反对意见(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及其反对意见v1、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v(1)无因性的基本含义:物权行为独立发生物权变)无因性的基本含义:物权行为独立发生物

85、权变动的效力,这种效力不会因为债权行为嗣后被宣告动的效力,这种效力不会因为债权行为嗣后被宣告无效、被撤消,而自动消失,在物权格局上自动恢无效、被撤消,而自动消失,在物权格局上自动恢复原状。复原状。v(2)理论基础)理论基础v物权变动的公示性与由此引起的公信力,使物权变物权变动的公示性与由此引起的公信力,使物权变动的效力发生与消灭机制,都必须具有公示要件。动的效力发生与消灭机制,都必须具有公示要件。v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与消灭机制却都不要求公示。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与消灭机制却都不要求公示。v所以,未公示的债权关系的消灭过程,当然不能引所以,未公示的债权关系的消灭过程,当然不能引起已经完成的物权变动

86、的回转起已经完成的物权变动的回转v2、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反对意见、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反对意见v(1)基本含义: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无效,则物权行为自然)基本含义: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无效,则物权行为自然失去效力,原物权人未丧失物权,而所谓失去效力,原物权人未丧失物权,而所谓“新物权人新物权人”也视为也视为未取得过物权。未取得过物权。v(2)理论基础)理论基础vA、债权行为的原因地位要求它从正反两方面影响物权行为的、债权行为的原因地位要求它从正反两方面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效力vB、坚持物权行为无因性,会对原物权人造成重大损失,违背、坚持物权行为无因性,会对原物权人造成重大损失,违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vC

87、、从实践中看,很难想象在债权行为中导致行为无效、可撤、从实践中看,很难想象在债权行为中导致行为无效、可撤消的原因,就完全不能也体现在物权行为中消的原因,就完全不能也体现在物权行为中vD、善意取得制度的出现使无因性失去了效力空间。、善意取得制度的出现使无因性失去了效力空间。v3、评述、评述v物权行为肯定说:承认独立性与无因性物权行为肯定说:承认独立性与无因性v物权行为折中说:承认独立性否认无因性物权行为折中说:承认独立性否认无因性v物权行为否定说:否认独立性与无因性物权行为否定说:否认独立性与无因性v三、基于其他法律事实进行的物权变动三、基于其他法律事实进行的物权变动v对国家征用等非物权法律行为

88、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场对国家征用等非物权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场合。例如生产、继承、征收、法院判决、仲委会等合。例如生产、继承、征收、法院判决、仲委会等法律文书等其他非物权行为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文书等其他非物权行为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情况,物权自上述行为发生时生效。情况,物权自上述行为发生时生效。v但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德国、瑞士等国民法)但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德国、瑞士等国民法)v或未经过登记,该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我国或未经过登记,该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我国物权法第物权法第31条)条)v该处分行为却可以引起债之效力。该处分行为却可以引起债之效力。v第七节第七节物权的公示物权的公

89、示v一、物权公示的概念一、物权公示的概念v物权的公示是关于物权存在状态与物权变动过程的,使外界物权的公示是关于物权存在状态与物权变动过程的,使外界可以感知,可以信赖的外部形式。可以感知,可以信赖的外部形式。v1、物权公示的对象、物权公示的对象物权是否存在,物权是否发生了主物权是否存在,物权是否发生了主体变更,怎样变更。体变更,怎样变更。v2、物权公示的意义,在于赋予物权以完全的存在、变动的、物权公示的意义,在于赋予物权以完全的存在、变动的效力,反之,要么根本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或虽发生变效力,反之,要么根本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或虽发生变动效力,却不能使公众相信已经变动动效力,却不能使公众相

90、信已经变动不发生对抗第三人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效力vv3、物权公示与物权行为、物权变动等范畴的、物权公示与物权行为、物权变动等范畴的比较比较v物权行为是以一起物权变动后果为目的的法物权行为是以一起物权变动后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物权公示仅仅是该行为的外观,是律行为,物权公示仅仅是该行为的外观,是生效要件之一,缺乏公要件,仅仅说明物权生效要件之一,缺乏公要件,仅仅说明物权行为欠缺生效要件,而完全或部分失去效力。行为欠缺生效要件,而完全或部分失去效力。v物权变动,它要么指物权法律关系变更的结物权变动,它要么指物权法律关系变更的结果,要么笼统的指导致物权变动结果及其法果,要么笼统的指导致物权变动结

91、果及其法律原因的总和,与物权公示显著不同。律原因的总和,与物权公示显著不同。v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v(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登记v1、概念、概念不动产登记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在少不动产登记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在少数情况下依职权(主要是因公权力行使而变动数情况下依职权(主要是因公权力行使而变动物权时),将不动产物权的发生、变更与终止物权时),将不动产物权的发生、变更与终止的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的职权过程。的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的职权过程。v2、登记的性质:、登记的性质:vA、在我国,首先是行政行为、在我国,首先是行政行为vB、不动产物权行为

92、或其他变动物权原因的、不动产物权行为或其他变动物权原因的外在表现形式外在表现形式v(二)特殊(二)特殊登记形式登记形式v1、异议登记、异议登记一种关于物权真实性的特殊登记,一种关于物权真实性的特殊登记,第三人对不动产物权提出权利争议性要求,而记载第三人对不动产物权提出权利争议性要求,而记载于登记簿上。于登记簿上。v效力:对已有物权存在或变动公示效力的抵消。这效力:对已有物权存在或变动公示效力的抵消。这意味着在异议登记有效期内,被质疑的原物权登记意味着在异议登记有效期内,被质疑的原物权登记失去了应有的公信力,从而阻止了关于原登记的善失去了应有的公信力,从而阻止了关于原登记的善意相对人的形成。意相

93、对人的形成。v异议登记本身的限制:异议登记是对他人物权效力异议登记本身的限制:异议登记是对他人物权效力的贬损,所以要求有关于异议的充分证据,而且在的贬损,所以要求有关于异议的充分证据,而且在登记后应及时进行诉讼、仲裁,由法院等机关判断登记后应及时进行诉讼、仲裁,由法院等机关判断争议是否成立,如败诉,异议登记人将向原登记人争议是否成立,如败诉,异议登记人将向原登记人进行损害赔偿。进行损害赔偿。v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物权法第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9条条v“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

94、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偿。”v例:张某

95、通过向其他继承例:张某通过向其他继承隐瞒被继承人死亡隐瞒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等手段,获得了遗产房屋的过户登记。事实等手段,获得了遗产房屋的过户登记。但其在转让房屋以前,继承人李某提出疑意。但其在转让房屋以前,继承人李某提出疑意。但由于一时难以证明自己的继承人身份,房但由于一时难以证明自己的继承人身份,房屋登记机关只能记载了其异议,此后一直就屋登记机关只能记载了其异议,此后一直就继承一事与张某协商。一个月后,张某就房继承一事与张某协商。一个月后,张某就房屋与王某签定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屋与王某签定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李某对此不满,认为房屋权属尚有争议,记。李某对此不满,认为房屋权属尚

96、有争议,如何能够交易,要求登记机关撤消过户登记。如何能够交易,要求登记机关撤消过户登记。问买卖合同效力?过户登记效力?过户登记问买卖合同效力?过户登记效力?过户登记是否应当撤消?是否应当撤消?v2、预告登记、预告登记防止一物二卖侵害一卖人防止一物二卖侵害一卖人利益的措施。利益的措施。v预告登记:物权法第预告登记:物权法第20条条v“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未经

97、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v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公司于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公司于2008年年7月月1日签定了关日签定了关于某办公用房的买卖合同,约定签定之日起于某办公用房的买卖合同,约定签定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过个月内办理过户登记。并于合同签定次日进行了物权预告登记。但户登记。并于合同签定次日进行了物权预告登记。但7月月3日日甲又向丙隐瞒了此房已经存在在先买卖合同,并进行

98、了预告甲又向丙隐瞒了此房已经存在在先买卖合同,并进行了预告登记的事实,于丙以更高价格签定了买卖合同。此后登记的事实,于丙以更高价格签定了买卖合同。此后5个多个多月,因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人事变动,无人过问房屋过月,因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人事变动,无人过问房屋过户事宜。户事宜。2009年年1月月4日,甲公司与丙公司办理了房屋过户日,甲公司与丙公司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后乙公司获知,以存在在先预告登记为由,否认此过登记。后乙公司获知,以存在在先预告登记为由,否认此过户的物权效力,问此说是否成立?户的物权效力,问此说是否成立?v3、登记错误、登记错误v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物

99、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v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人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人追尝。追尝。v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并未被正名为国家赔偿。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并未被正名为国家赔偿。v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这正好与物权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这正好与物权法新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衔接。法新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衔接。v(三)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物权登记的效力(三)不动产物权变

100、动中物权登记的效力v1、登记成立主义、登记成立主义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登记,则完全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不登记,则完全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我国的房屋物权变动过程。的效力。如我国的房屋物权变动过程。v2、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登记赋予不动产物权变动后果登记赋予不动产物权变动后果的对世性,得对抗第三人。如我国的抵押权、地役的对世性,得对抗第三人。如我国的抵押权、地役权。权。vv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24】v交通运输工

101、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未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188、189】v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129】v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物权法127】v地役权设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设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物权法158】 v特定动产抵押(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特定动产抵押(生产设

102、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产品;)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物权法188、189】v注意:特殊动产抵押就算登记,也不得对抗注意:特殊动产抵押就算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财产的买受人,不论其是否善意。【物权法的买受人,不论其是否善意。【物权法189】 v3、对国家征用等非物权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对国家征用等非物权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场合。例如生产、继承、征收、法院判决、仲委会场合。例如生产、继承、征收、法院判决、仲委会等法律文书等其他非物权行为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等法律文

103、书等其他非物权行为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情况。的情况。v对因国家征用、因继承取得物权的,因合法建造等对因国家征用、因继承取得物权的,因合法建造等原因取得物权的,物权自上述行为发生时生效,但原因取得物权的,物权自上述行为发生时生效,但未经登记,该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我国物权未经登记,该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我国物权法法31条)。条)。v但但该处分行为却可以引起债之效力。该处分行为却可以引起债之效力。v4、无须登记的类型、无须登记的类型v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可以不登记。【物权法9】vB、效力: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享有所、效力:无

104、需公示,国家即可享有所有权;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与他人进行有权;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与他人进行交易交易v三、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三、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注意不同形式注意不同形式“交付交付”的不同效力的不同效力v(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交付v1、概念,是动产物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即占有的直接或间接移转。、概念,是动产物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即占有的直接或间接移转。v2、交付的法律效力、交付的法律效力vA、成立主义、成立主义vB、对抗主义、对抗主义v我国:民法通则,依成立主义,但当事人在交付时间以外另行约定我国:民法通则,依成立主义,但当事人在交付时间以外另行约定物权变动时间

105、的,从其约定。不过,权利受让人不占有标的物,仍旧没物权变动时间的,从其约定。不过,权利受让人不占有标的物,仍旧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能防止第三人从出卖人处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能防止第三人从出卖人处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权。v物权法第物权法第23条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的除外。”v(二)各种观念交付及其物权变动效力(二)各种观念交付及其物权变动效力v1、简易交付、简易交付v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

106、等方式实际占用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用等方式实际占用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这是因为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实际占有,如果要使为交付。这是因为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实际占有,如果要使其先将物返还给出让人,再由出让人转让给受让人,纯属徒其先将物返还给出让人,再由出让人转让给受让人,纯属徒劳。劳。2、占有改定、占有改定v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v

107、例如甲将其所有的书卖给乙,按一般情形,只有甲把书交给例如甲将其所有的书卖给乙,按一般情形,只有甲把书交给乙时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但甲还想留书阅读,这时甲乙时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但甲还想留书阅读,这时甲可以再与乙订立一个租赁或借用协议,使乙取得间接占有,可以再与乙订立一个租赁或借用协议,使乙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以代替现实交付。 v3、让于返还财产请求权(指示交付)、让于返还财产请求权(指示交付)v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

108、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以代替现实交付。 v上述交付行为之完成,都导致物权变动的后果,但上述交付行为之完成,都导致物权变动的后果,但除了简易交付以外,其他的拟制交付在真正转移标除了简易交付以外,其他的拟制交付在真正转移标的物的直接占有以前,物权变动缺乏抵抗善意第三的物的直接占有以前,物权变动缺乏抵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人的效力。v(三)拟制交付。(三)拟制交付。v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

109、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则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 v(三三)交付的风险转移效力交付的风险转移效力v这里的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这里的风险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发生时,损失由谁承担及还要不的事由而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发生时,损失由谁承担及还要不要对待给付的问题。引致风险发生的事由也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要对待给付的问题。引致风险发生的事由

110、也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当事人不能预见的第三人原因等。及当事人不能预见的第三人原因等。v风险转移是指货物发生灭失、损坏、盗窃、查封及腐烂变质等意外损失风险转移是指货物发生灭失、损坏、盗窃、查封及腐烂变质等意外损失的风险从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风险从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v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掘,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掘,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有约定的除外。”v这里的交付这里的交付,在没有其他法定或约定的

111、情况下在没有其他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既包括实际交付既包括实际交付.也包括其也包括其他拟制交付他拟制交付v例例:张某从李某处买来一头牛张某从李某处买来一头牛,约定付款当日约定付款当日即取得所有权即取得所有权,但李某继续在农忙的剩余半月但李某继续在农忙的剩余半月中继续使用中继续使用.但在使用到第但在使用到第8天时天时,牛遭雷击死牛遭雷击死亡亡.问张某能否要求李某退还牛款问张某能否要求李某退还牛款?v不能不能,因为只有占有改定属于拟制交付因为只有占有改定属于拟制交付,所有所有权转移权转移,风险也转移风险也转移.v注意:风险的交付转移主义近在转移所有权为内容的交易中:买卖、互易、消费借贷v对不转移所有

112、权的交易,如出租、使用借贷等则依据谁所有,谁承担风险的一般原则办理。v(四)交付的适用范围(四)交付的适用范围v一般一般认为,动产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要认为,动产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要件,仅仅针对以物权行为变动物权的场合,件,仅仅针对以物权行为变动物权的场合,因其他法律事实变动动产物权,如国家征用、因其他法律事实变动动产物权,如国家征用、继承、生产等原因而原始取得物权,均不以继承、生产等原因而原始取得物权,均不以交付为公示要件。有关法律事实一经出现即交付为公示要件。有关法律事实一经出现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v四、物权存在的公示四、物权存在的公示v(一)公示方法(一)公示

113、方法占有与登记占有与登记v(二)公示的意义(二)公示的意义使社会公众了解现在的物权使社会公众了解现在的物权主体是谁、其物权内容有哪些,从而确定自己需要主体是谁、其物权内容有哪些,从而确定自己需要向谁履行物权义务,以及从谁手继受取得物权向谁履行物权义务,以及从谁手继受取得物权v(三)物权存在公示的效力(三)物权存在公示的效力以登记为例以登记为例v核心效力核心效力形成相信登记权利状况的形成相信登记权利状况的“善意善意”相相对人。对人。v第七节第七节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结合物权效力的有关知识自学结合物权效力的有关知识自学v第十四章第十四章所有权所有权v第一节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的概念v第二节第二

114、节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v第三节第三节所有权的类型所有权的类型v一、依客体标准的典型分类一、依客体标准的典型分类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产所有权v(一)不动产所有权(一)不动产所有权v何谓何谓“不动产不动产”v不动产的范围包括哪些物不动产的范围包括哪些物v不动产所有权为什么为法律更加重视,其取得、行不动产所有权为什么为法律更加重视,其取得、行使、消灭会受到更多的限制使、消灭会受到更多的限制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v(1)土地所有权的重要特色,)土地所有权的重要特色,私的属性与公的私的属性与公的属性的结合属性的结合v这导致土地私有制必强调土地所有权的承担的这导致土地私有制必强

115、调土地所有权的承担的“社社会义务会义务”v而土地公有制下,土地所有权必借助各种渠道在利而土地公有制下,土地所有权必借助各种渠道在利用这一层次上实现土地利益的社会扩散。用这一层次上实现土地利益的社会扩散。v(2)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v从上达天顶,下至地心的无限支配范围,到地表上从上达天顶,下至地心的无限支配范围,到地表上下的合理范围的演变下的合理范围的演变v(3)注意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注意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范围2、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v注意:房屋在物理上依附土地前提下,在法律上又注意:房屋在物理上依附土地前提下,在法律上又有一定的

116、独立性有一定的独立性土地的所有权人与土地之上的土地的所有权人与土地之上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不是一人。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不是一人。v但是,房屋对土地的物理依附性又造成上述独立性但是,房屋对土地的物理依附性又造成上述独立性是很不完整的是很不完整的vA、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对土地拥有某种物权、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对土地拥有某种物权vB、房屋与土地的物权须连带转让、房屋与土地的物权须连带转让v3、房屋所有权的特殊范畴、房屋所有权的特殊范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v(二)动产所有权(二)动产所有权略略v二、依据主体之标准二、依据主体之标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个人所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有

117、权(物权法第五章物权法第五章)v1、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v注意国家所有权的特征:何谓主体唯一性?何谓客体的无限注意国家所有权的特征:何谓主体唯一性?何谓客体的无限广泛性?广泛性?v依据物权法,国家所有权的专属标的包括:依据物权法,国家所有权的专属标的包括:v(1)矿藏、水流、海域;()矿藏、水流、海域;(2)城市的土地;()城市的土地;(3)野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植物资源;(4)无线电频谱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5)国防资产。)国防资产。v国家所有权的非专属标的包括:国家所有权的非专属标的包括:(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2)森林、山岭、草原、)森林、山岭

118、、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3)文物;()文物;(4)铁路、公路、电)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5)其他标的。)其他标的。vv例:甲在自己家的院子里发现有金矿,于是甲例:甲在自己家的院子里发现有金矿,于是甲找到乙,把发现金矿的事情告诉了乙。乙让甲找到乙,把发现金矿的事情告诉了乙。乙让甲不要再告诉别人,并和甲商量由他来开采金矿,不要再告诉别人,并和甲商量由他来开采金矿,利润四六分成,甲答应了,双方签定了书面合利润四六分成,甲答应了,双方签定了书面合同。同。v在这个案例当中,由于金矿是专属于国家所有在这

119、个案例当中,由于金矿是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根据的矿产资源,根据物权法物权法第第4141条条的规定,任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取得该金矿的所有权,因此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取得该金矿的所有权,因此甲和乙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甲和乙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样,对于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定而无效。同样,对于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也不适用也不适用物权法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v2、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v注意这里的注意这里的“集体集体”的多种表现形式:非仅限制于农村集的多种表现形式:非仅限制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种形式。体经济组织一种形式

120、。v物权法物权法第第58条条明确列举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明确列举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产,包括:(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可见,集体所有权的标的包括专属于国家所有之外的各种物,可见,集体所有权的标的包括专属于国

121、家所有之外的各种物,只要该物为集体所有。只要该物为集体所有。v3、私人所有权的标的。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私人所有的财、私人所有权的标的。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私人所有的财产都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产都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物权法物权法所列举的自然人所所列举的自然人所有权的标的包括:(有权的标的包括:(1)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2)合法的储蓄、投资)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等。及其收益等。v第四节第四节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v一、所有权的取得一、所有权的取得v基于某种法律事实,所有

122、权对民事主体的绝对发生或相对发生基于某种法律事实,所有权对民事主体的绝对发生或相对发生/原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始取得或继受取得。v(一)原始取得(一)原始取得v1、生产、生产v自然人将劳动力与物质资料结合,从而形成劳动成果的实践过程自然人将劳动力与物质资料结合,从而形成劳动成果的实践过程v生产即可能为直接的劳动者带来物权,也可能依法给劳动者以外生产即可能为直接的劳动者带来物权,也可能依法给劳动者以外的其他人带来物权。的其他人带来物权。v在阶级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取得生产成果的所有权在阶级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取得生产成果的所有权v2、取得孳息、取得孳息vA、取得自然孳息所有权取得自然孳息所有

123、权v物权法物权法116条规定: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除外。”vB、取得法定孳息的所有权取得法定孳息的所有权v例:以下哪些情况符合所谓没有相反约定例:以下哪些情况符合所谓没有相反约定,“天然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的规定的规定vA、甲从乙处租用的一头耕牛,在租用期间产、甲从乙处租用的一头耕牛,在租用期间产

124、下小牛一只下小牛一只vB、张某承包了某集体的果园获得的果实收益、张某承包了某集体的果园获得的果实收益vC、A公司炒做其一块商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而公司炒做其一块商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转卖增值利润。获得的转卖增值利润。v答:答:Bv3、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vA、惩罚性原因、惩罚性原因vB、公益性原因、公益性原因v4、国家、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国家、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v5、无主动产先占取得所有权、无主动产先占取得所有权v【例题】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例题】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

125、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些说法是错误的?(2003/三三/35)v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v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v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v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

126、意思表示,收回对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电脑的所有权v答案【答案【ACD】本题涉及先占而取得所有权的问题。本题中,】本题涉及先占而取得所有权的问题。本题中,王某嘱咐秘书张某将废旧电脑抛弃,即表明王某抛弃了该电王某嘱咐秘书张某将废旧电脑抛弃,即表明王某抛弃了该电脑的所有权,张某即可依据先占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故本脑的所有权,张某即可依据先占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题正确选项为ACD。 v6、国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人认领的、国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所有权遗失物的所有权v(1)埋藏物(或隐藏物)与遗失

127、物的概念及其比较)埋藏物(或隐藏物)与遗失物的概念及其比较v相同点:都有,或有理由认为有所有权人,这将它们与无主相同点:都有,或有理由认为有所有权人,这将它们与无主物区别开来;所有权人难以确定,或无法找到物区别开来;所有权人难以确定,或无法找到v不同点:首先,埋藏、隐藏行为本身就是权利人的蓄意支配不同点:首先,埋藏、隐藏行为本身就是权利人的蓄意支配方式,而遗失则是破坏支配的权利人的无意而为方式,而遗失则是破坏支配的权利人的无意而为v其次,埋藏、隐藏物的原所有权人可能健在,也可能已发生其次,埋藏、隐藏物的原所有权人可能健在,也可能已发生了继承变更,而遗失物的所有权人一般都是健在的了继承变更,而遗

128、失物的所有权人一般都是健在的v(2)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规则)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规则vA、找到权利人,物归原主、找到权利人,物归原主vB、找不到权利人,三种立法例、找不到权利人,三种立法例v其一、发现人取得所有权其一、发现人取得所有权v其二、埋藏、隐藏物所在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发其二、埋藏、隐藏物所在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发现人可以要求一定的报酬现人可以要求一定的报酬v其三、国家取得所有权,发现人可以要求一定的报酬或奖其三、国家取得所有权,发现人可以要求一定的报酬或奖励。励。v我国采第三立法例我国采第三立法例v【例题】【例题】1995年韩玉笙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年韩玉笙

129、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天民,寇搜查,特埋此。王天民,1938年年7月月5日日”。王天。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民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年7月月8日被日寇杀害。王日被日寇杀害。王大水一家解放后定成分为中农。该大水一家解放后定成分为中农。该500块银元:块银元:vA.应归韩玉笙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应归韩玉笙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B.应归应归王大水所有王大水所有vC.应由韩玉笙与王大水平分应由韩玉笙与王大水平分D.属无主财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产,应上缴国家v答案【答案【B】本题涉及埋藏物的归

130、属问题。依我国现行】本题涉及埋藏物的归属问题。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埋藏该物之人或其继承人能够证明法律规定,如果埋藏该物之人或其继承人能够证明其所有权或继承权时,应保护其合法权益。本题中,其所有权或继承权时,应保护其合法权益。本题中,王大水为王天民的继承人无疑。王大水为王天民的继承人无疑。 v(3)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v遗失物,是所有权人遗忘于某处,不为遗失物,是所有权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v无行为能力的所有权人将物抛弃,因他无行为能力的所有权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欠缺意思能力,就

131、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而只是丧失占有,是为遗失物。而只是丧失占有,是为遗失物。v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的规定:vA、找到失主,物归原主,拾得人、找到失主,物归原主,拾得人可以要求报酬可以要求报酬vB、失主不明,送交有关部门公告、失主不明,送交有关部门公告一年,无人认领的,收归国有一年,无人认领的,收归国有v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的规定:vA、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或者送交有关部门。vB、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

132、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vC、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承担民事责任。vD、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管费等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

133、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vE、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v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在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在遗失物在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承担民事责任。v拾得人侵占遗

134、失物的,如拒不归还遗失物,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如拒不归还遗失物,或者将遗失物有偿出让,按侵权之诉处理,或者将遗失物有偿出让,按侵权之诉处理,拾得人据此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拾得人据此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用,也无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v应予特别注意的是,拾得人在拒绝返还之前应予特别注意的是,拾得人在拒绝返还之前因保管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仍可请求因保管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仍可请求失主予以返还。失主予以返还。 v【例题】甲于【例题】甲于4月月5日丢失了一块手表,乙拾得后便日丢失了一块手表,乙拾得后便送给有关机关,有关机立即发布了招领公告

135、,并于送给有关机关,有关机立即发布了招领公告,并于同年同年12月交由某寄售商店出售,被丙同月月交由某寄售商店出售,被丙同月5日购买,日购买,同月同月10日丙所带手表被甲认出。对该手表的归属,日丙所带手表被甲认出。对该手表的归属,下列表述正确的是:下列表述正确的是:vA该表应归甲,因为甲对遗失物享有无期限的追该表应归甲,因为甲对遗失物享有无期限的追偿权偿权vB该表应归甲,因为甲对该表在两年内享有追偿该表应归甲,因为甲对该表在两年内享有追偿权权vC该表应归甲,但甲应向丙支付所购表的价款该表应归甲,但甲应向丙支付所购表的价款vD该表应归丙该表应归丙v答案【答案【D】本题涉及遗失物经公告招领后失】本题

136、涉及遗失物经公告招领后失主未认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依照物权法主未认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依照物权法第第113条之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条之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本题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本题中,有关机关发布招领公告已超过中,有关机关发布招领公告已超过6个月,失个月,失主对该手表已丧失所有权,所有权归国家所主对该手表已丧失所有权,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故有关国家机关交由商店出售是行使所有,故有关国家机关交由商店出售是行使所有权的行为,丙可因买卖合同而取得该手表有权的行为,丙可因买卖合同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本题选项为的所有权。本题选项为D。

137、v7、取得添附所有权、取得添附所有权即以因添附行为的发生,令某民事主体取得被添附以后的新物的所有权即以因添附行为的发生,令某民事主体取得被添附以后的新物的所有权的物权变动过程。的物权变动过程。v添附添附特指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在物理上发生了紧密集合、混合或被他人加工,物理属性发特指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在物理上发生了紧密集合、混合或被他人加工,物理属性发生变化,难以恢复原状,从而生成新物的过程。生变化,难以恢复原状,从而生成新物的过程。v添附的法律效力添附的法律效力无相反协商情况下的方案:无相反协商情况下的方案:vA、令各方所有权人中的一方取得新物所有权,令另一方丧失所添附原物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令

138、各方所有权人中的一方取得新物所有权,令另一方丧失所添附原物部分的单独所有权,或在少数情况下令其成为新物的共有人,形成对新物共有之格局。或在少数情况下令其成为新物的共有人,形成对新物共有之格局。vB、对丧失所有权的一方,由取得所有权、对丧失所有权的一方,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进行公平补偿的一方进行公平补偿v(1)附合:一物与另一物紧密结合,虽在外观上仍能分清原物间界限,但已很难进行拆分。)附合:一物与另一物紧密结合,虽在外观上仍能分清原物间界限,但已很难进行拆分。vA、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上、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上如如“添砖加瓦添砖加瓦”vB、动产相互结合、动产相互结合把壶把镶在壶身上把壶把镶在壶身上v(2

139、)混合)混合动产之间紧密结合,在外观上无法分清彼此,更难以恢复原状的情况动产之间紧密结合,在外观上无法分清彼此,更难以恢复原状的情况如水乳如水乳交融交融v协商不成,原物价值大的一方取得新物所有权协商不成,原物价值大的一方取得新物所有权v例例:甲乙同为一单位职工,住的都是单位公房,后来,甲乙同为一单位职工,住的都是单位公房,后来,该单位对公房作了一次大调整,将乙住的一套公房该单位对公房作了一次大调整,将乙住的一套公房(两间平房带一个院子)重新分配给了甲,并为甲(两间平房带一个院子)重新分配给了甲,并为甲办理了房产证。因为乙前述房产证办理以后,在两办理了房产证。因为乙前述房产证办理以后,在两间半房

140、后又接了一间,于是纠纷出现了:甲称间半房后又接了一间,于是纠纷出现了:甲称“我我有房产证有房产证”,要求入住,乙称,要求入住,乙称“这里有一间房子是这里有一间房子是我自己盖的我自己盖的”,拒不交房,因此双方诉诸法院。,拒不交房,因此双方诉诸法院。v乙方在甲方的院内土地上盖房屋,这房屋也就是附乙方在甲方的院内土地上盖房屋,这房屋也就是附着于甲方使用的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与土地的使用着于甲方使用的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与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的,也不能异其主。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权是不可分的,也不能异其主。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应为土地使用权人取得所有权。甲方取得该该房屋应为土地使用权人取得所有权。甲方取

141、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因乙方的财产添附在甲方使用的土房屋的所有权是因乙方的财产添附在甲方使用的土地上,因此甲方虽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却应当地上,因此甲方虽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却应当给乙方以补偿。给乙方以补偿。v【例题】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例题】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三间作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三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

142、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属谁?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属谁?v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v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v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v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

143、有人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v答案【答案【D】本题涉及对添附的理解问题。本题中,所建房屋】本题涉及对添附的理解问题。本题中,所建房屋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是对房屋的归属规定不明,因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是对房屋的归属规定不明,因此,它不属于添附取得所有权问题,而属于因约定不明时的此,它不属于添附取得所有权问题,而属于因约定不明时的权属关系问题。权属关系问题。 v例例:甲系乙和丙的亲姨妈,甲于甲系乙和丙的亲姨妈,甲于1998年购买某小区住房一套,年购买某小区住房一套,交由乙管理使用。交由乙管理使用。2002年乙对该房进行装修,年乙对该房进行装修,2003年办理年办理水电气闭

144、路等手续(手续户主为乙)后,在该房中居住生活。水电气闭路等手续(手续户主为乙)后,在该房中居住生活。2007年年8月月22日,甲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日,甲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某小甲将某小区建筑面积区建筑面积105.54平方米住房一套(含里面三间床、水电气、平方米住房一套(含里面三间床、水电气、闭路、电话、壁柜、热水器一个)以闭路、电话、壁柜、热水器一个)以150000万的价格卖给万的价格卖给丙。丙。”合同签订后,甲与丙撬锁进屋将财产交付给丙。将门合同签订后,甲与丙撬锁进屋将财产交付给丙。将门锁进行更换,双方将此事电话告知乙,于锁进行更换,双方将此事电话告知乙,于2007年年9月月

145、4日将日将房屋过户给丙。房屋过户给丙。2008年年2月春节后,乙未联系到丙的情况下,月春节后,乙未联系到丙的情况下,撬锁进房将房中自认为自己的财产全部拉走。丙于撬锁进房将房中自认为自己的财产全部拉走。丙于2008年年8月月27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床三间、壁柜门二扇、厨房门一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床三间、壁柜门二扇、厨房门一扇、阳台过道门一扇、灯扇、阳台过道门一扇、灯13盏、换气扇一个、热水器一个、盏、换气扇一个、热水器一个、洗脸台一个、窗帘三幅、组合衣柜一个。乙辩称,我拉我所洗脸台一个、窗帘三幅、组合衣柜一个。乙辩称,我拉我所有的东西,甲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转让了我的财产,要求驳有的东西,甲未经我

146、同意的情况下转让了我的财产,要求驳回丙的诉讼请求。回丙的诉讼请求。v【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丙交付房款,办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丙交付房款,办理了过户登记,并且占有了该房产,取得了该了过户登记,并且占有了该房产,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搬走的财产属于该房的房屋的所有权,被告搬走的财产属于该房的附属物和添附物,按照附属物随主物,添附附属物和添附物,按照附属物随主物,添附物随原物(价值远低于原物时)的原则,丙物随原物(价值远低于原物时)的原则,丙取得了诉争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判决乙返还;取得了诉争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判决乙返还;另一种意见认为,双方诉争财产属于乙添置,另一种意见认为,双方诉争财产属于

147、乙添置,属于乙所有,甲丙在乙未在家的情况下,未属于乙所有,甲丙在乙未在家的情况下,未征得乙的同意,采取撬锁进门非法占有诉争征得乙的同意,采取撬锁进门非法占有诉争财产,系无权占有,其请求应当驳回。财产,系无权占有,其请求应当驳回。v【分析】本案涉及到三个问题,即诉争财产的权属【分析】本案涉及到三个问题,即诉争财产的权属问题、丙是否为善意取得问题、使用权与所有权冲问题、丙是否为善意取得问题、使用权与所有权冲突时谁先保护问题。关于双方诉争财产权属,表面突时谁先保护问题。关于双方诉争财产权属,表面上看,诉争床三间、洗脸台一个、三副窗帘、组合上看,诉争床三间、洗脸台一个、三副窗帘、组合衣柜一个属于房屋内

148、的附属设施,而壁柜门二扇、衣柜一个属于房屋内的附属设施,而壁柜门二扇、厨房门一扇、阳台过道门一扇、灯厨房门一扇、阳台过道门一扇、灯13盏、换气扇一盏、换气扇一个、热水器一个属于房屋的添附物,添附物的价值个、热水器一个属于房屋的添附物,添附物的价值远低于原物,应当按照从物随主物,添附物随原物远低于原物,应当按照从物随主物,添附物随原物的原则确定所有权,由于本案中主物和原物为房屋,的原则确定所有权,由于本案中主物和原物为房屋,现房屋已转让给了丙,故诉争财产属丙所有。现房屋已转让给了丙,故诉争财产属丙所有。v而事实上,诉争财产属于可分之物,有独立的价值,而事实上,诉争财产属于可分之物,有独立的价值,

149、可以独立发挥作用,其所有权并不归属于主物和原可以独立发挥作用,其所有权并不归属于主物和原物,诉争财产属于乙添置,应当属于乙所有,原所物,诉争财产属于乙添置,应当属于乙所有,原所有人甲处分诉争财产属于无权处分。有人甲处分诉争财产属于无权处分。v关于丙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本案中,甲将房关于丙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本案中,甲将房屋交给乙使用,客观造成了房屋所有权和使屋交给乙使用,客观造成了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甲与丙在交付房屋时撬锁进门,用权的分离,甲与丙在交付房屋时撬锁进门,该房屋的水电气登记在乙户头上,且甲乙丙该房屋的水电气登记在乙户头上,且甲乙丙均有亲属关系,被告使用时间达四年之久,均有亲属关系

150、,被告使用时间达四年之久,丙知道或应当知道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这一丙知道或应当知道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这一事实,虽然该房已经过户给了丙,属于丙所事实,虽然该房已经过户给了丙,属于丙所有,因丙非善意,并不能取得诉争财产的所有,因丙非善意,并不能取得诉争财产的所有权。有权。v关于所有权与使用权冲突时谁先保护,所有权是有占有、使关于所有权与使用权冲突时谁先保护,所有权是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完整的典型的物权,其处分权是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完整的典型的物权,其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所有人可以在自己所有的物上设置他物权所有权的核心;所有人可以在自己所有的物上设置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51、),但他物权的存在对所有权有(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但他物权的存在对所有权有一定的限制作用,故又称为定限物权;本案中,被告使用房一定的限制作用,故又称为定限物权;本案中,被告使用房屋是给予罗昭惠的交付,被告占有房屋这一事实有合法的权屋是给予罗昭惠的交付,被告占有房屋这一事实有合法的权源,被告的使用权虽属于他物权,派生于所有权,同时也是源,被告的使用权虽属于他物权,派生于所有权,同时也是定限物权,在未涤除之前对所有权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因而定限物权,在未涤除之前对所有权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因而有买卖不破租赁的原理,甲在未涤除房屋之上的他物权是就有买卖不破租赁的原理,甲在未涤除房屋之上的他物权是就

152、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丙系继受取得,其取得的权利只能等于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丙系继受取得,其取得的权利只能等于或小于甲的权利,丙在承继其所有权时同时应当承继所有权或小于甲的权利,丙在承继其所有权时同时应当承继所有权之上他物权,丙的使用权是在所有权之上的他物权,应当依之上他物权,丙的使用权是在所有权之上的他物权,应当依法得到优先保护。法得到优先保护。v【结论】驳回丙的诉讼请求。【结论】驳回丙的诉讼请求。v(3)加工)加工对他人之原材料投入劳力,而增加其价值的对他人之原材料投入劳力,而增加其价值的行为行为v协商不成协商不成由原材料所有权人取得新物所有权,但增加价由原材料所有权人取得新物所有权,但增加价值

153、超过原物价值的,加工人取得所有权。值超过原物价值的,加工人取得所有权。v要注意一点,令不同所有权人的物或(劳动)结合,产生新要注意一点,令不同所有权人的物或(劳动)结合,产生新物,一般均应由各方当事人事先约定或事后认可。如果既无物,一般均应由各方当事人事先约定或事后认可。如果既无事先约定又无事后认可,不管最终新物所有权应归谁,都无事先约定又无事后认可,不管最终新物所有权应归谁,都无法排除物权法中的添附行为,同时也是侵权法下的侵权行为法排除物权法中的添附行为,同时也是侵权法下的侵权行为的可能。的可能。v例如,为了报复邻居,而在为其紧急抢修房屋过程中使用劣例如,为了报复邻居,而在为其紧急抢修房屋过

154、程中使用劣质材料或故意将自己的大量的酒倒入别人的饮用水缸质材料或故意将自己的大量的酒倒入别人的饮用水缸v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仍可要求恢复原状,就算对添附人而言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仍可要求恢复原状,就算对添附人而言代价很大,也是其民事责任的要求。代价很大,也是其民事责任的要求。v同时,无论添附人是否取得新物所有权,都须对受害人进行同时,无论添附人是否取得新物所有权,都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v【例题】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例题】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

155、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2004/三三/7)v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v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v答案【答案【A】本题涉及拾得遗失物及加工问题。遗失物是指他】本题涉及拾得遗失物及加工问题。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丢人丢失的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本题中,甲不慎丢失天

156、然奇石,应为遗失物,而失的动产。本题中,甲不慎丢失天然奇石,应为遗失物,而非无主物,故非无主物,故B选项错误。依民法通则第选项错误。依民法通则第79条第条第2款规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故乙应将所捡的天然奇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故乙应将所捡的天然奇石归还甲,石归还甲,A选项正确。加工是民法理论上取得动产所有权选项正确。加工是民法理论上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方式之一。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形成的方式之一。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形成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

157、。本题中,乙将天然奇石配以基座,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本题中,乙将天然奇石配以基座,并未对奇石进行加工改造,形成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因并未对奇石进行加工改造,形成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因此,其行为并非加工,故此,其行为并非加工,故C选项错误。因乙不能取得奇石的选项错误。因乙不能取得奇石的所有权,故其对奇石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其将奇石赠与丙为所有权,故其对奇石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其将奇石赠与丙为无权处分,该行为因未取得权利人甲的追认,丙也不能基于无权处分,该行为因未取得权利人甲的追认,丙也不能基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奇石的所有权,故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奇石的所有权,故D选项错误选项错误 v

158、8、善意取得、善意取得v善意取得:善意取得:v(一一)善意取得的概念与立法理由善意取得的概念与立法理由v1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的概念v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让与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并且已经将该物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让与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并且已经将该物交付给受让人或者已经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即可取得该物交付给受让人或者已经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即可取得该物的物权。的物权。v2善意取得的立法理由善意取得的立法理由v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理由主要包括: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理由主要包括:v其一,善意取得制度是公示公信力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其一,善意

159、取得制度是公示公信力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v其二,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其二,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v其三,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信用,促进市场交易。其三,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信用,促进市场交易。v其四,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其四,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v(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v1、处分人:、处分人:A、无权处分;、无权处分;B、权利外观、权利外观占有动产标的物;或是不动产标的物的登记占有动产标的物;或是不动产标的物的登记人人v2、第三人:、第三人:A、不知无权处分的事实;、不知无权处分的事实;B信赖信赖占有、登记的事实

160、,占有、登记的事实,v3、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A、有偿;、有偿;B、除、除“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外,没有其他违法性外,没有其他违法性v4、处分人向第三人交付,或者登记、处分人向第三人交付,或者登记交付、交付、登记,是登记,是“善意善意”的时间点;的时间点;“取得取得”的时间的时间点点 v案例案例1 1:v甲受乙的委托,为其保管进口相机一部,后来甲因甲受乙的委托,为其保管进口相机一部,后来甲因急需用钱,就对丙谎称该相机是他自己的,愿意以急需用钱,就对丙谎称该相机是他自己的,愿意以合理的价格把该相机卖给丙。丙信以为真就买了过合理的价格把该相机卖给丙。丙信以为真就买了

161、过来。在这个案例中,因为甲属于受乙的委托而保管来。在这个案例中,因为甲属于受乙的委托而保管相机,属于合法占有,因此符合善意取得的一个构相机,属于合法占有,因此符合善意取得的一个构成要件。成要件。v但并不是所有的物都适用善意取得,但并不是所有的物都适用善意取得,v下列动产就不适用善意取得:下列动产就不适用善意取得:v(1 1)货币;()货币;(2 2)记名有价证券;()记名有价证券;(3 3)法律禁止流)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通的物品;(4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物品;)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物品;(5 5)盗赃物。)盗赃物。v2、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甲为乙的债权

162、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v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v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v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任v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v答案:答案:ACDv解析:担保法解释第解析: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

163、,不知出质人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将电动车出质于丙的时候,实际上甲就是出质人,将电动车出质于丙的时候,实际上甲就是出质人,其不具有所有权但是合法占有动产,因此丙基于善其不具有所有权但是合法占有动产,因此丙基于善意取得享有质权,意取得享有质权,A的说法正确,当选;物权法的说法正确,当选;物权法第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

164、损、灭失的,应当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的说法正确,当选;因此,丙是该电动车的实际占有人,在丙的手选;因此,丙是该电动车的实际占有人,在丙的手里电动车毁损、灭失的,丙是实际侵权人,因此,里电动车毁损、灭失的,丙是实际侵权人,因此,乙可以向丙索赔。乙可以向丙索赔。D项说法正确。项说法正确。v(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v1、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处分人:违约、侵权、不当处分人: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竞合得利竞合v2、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取得人:取得人:A、取得所有权,、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消灭

165、;原所有权消灭;B、取得质权,原所有权不消、取得质权,原所有权不消灭,质权附着于所有权之上灭,质权附着于所有权之上 v3、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物权法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物权法108】v【例题】【例题】1、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手表出让给丙,丙支付了对、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手表出让给丙,丙支付了对价且受让了手表的占有。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价且受让了手表的占有。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v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

166、定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的合同v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为vC.丙因善意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丙因善意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v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v答案【答案【ABC】本题涉及效力未定的合同问题,无权代理的问】本题涉及效力未定的合同问题,无权代理的问题,善意取得问题。本题中,甲将该手表出让给丙,如以自题,善意取得问题。本题中,甲将该手表出让给丙,如以自己的名义出现,该行为属于欠缺处分权的效力未定的合同;己的名义出现,该行为属

167、于欠缺处分权的效力未定的合同;如以乙的名义出现,则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也属效力未定的如以乙的名义出现,则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也属效力未定的合同。丙支付了对价,且为善意时,就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合同。丙支付了对价,且为善意时,就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不以乙的追认为要件。故本题选项为不以乙的追认为要件。故本题选项为ABC。 v2 2: 陆小峰与周忠兰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房屋一套,该陆小峰与周忠兰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证上所有权人一栏为陆小峰。房屋产权证上所有权人一栏为陆小峰。20072007年年9 9月月1212日,陆日,陆小峰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经扬州雅居房地产经纪有小峰在未征

168、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经扬州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公司)中介服务,与叶冰松签订了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公司)中介服务,与叶冰松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陆小峰将房地产买卖契约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陆小峰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叶冰松;协议签订后,叶冰松于同年上述房屋出售给叶冰松;协议签订后,叶冰松于同年9 9月月2222日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日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85000385000元并实际入住,陆小峰委托元并实际入住,陆小峰委托雅居公司处理该房屋转让事宜,并与叶冰松均在扬州市房地雅居公司处理该房屋转让事宜,并与叶冰松均在扬州市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表上签字。产转让登记申请表

169、上签字。20072007年年1010月月3 3日,陆小峰之妻周日,陆小峰之妻周忠兰回家发现叶冰松居住在自己房屋内即报警,江苏省扬州忠兰回家发现叶冰松居住在自己房屋内即报警,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公安分局梅岭派出所出警后,责成雅居公司暂停过市维扬区公安分局梅岭派出所出警后,责成雅居公司暂停过户。户。20082008年年4 4月月2 2日,叶冰松将陆小峰和周忠兰起诉到法院日,叶冰松将陆小峰和周忠兰起诉到法院, ,认为其与被告陆小峰签订的协议有效,原告已交付了房款并认为其与被告陆小峰签订的协议有效,原告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入住,两被告应办理讼争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原告损实际入住,两被告应办理讼争房屋过户手

170、续,并赔偿原告损失失8714087140元。被告陆小峰未答辩。被告周忠兰辨称,原告与元。被告陆小峰未答辩。被告周忠兰辨称,原告与被告陆小峰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其不知晓,该房屋系被告陆小峰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其不知晓,该房屋系两被告共有,被告陆小峰私自处分共有房屋,应属无效。两被告共有,被告陆小峰私自处分共有房屋,应属无效。v物权法对善意取得的要件明确规定物权法对善意取得的要件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其中,其中“已经登记已经登记”必须完必须完成,否则无法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本案中原告在成,否则无法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本案中原告在过户登记完成之前发

171、现陆小峰为无权处分人,主观过户登记完成之前发现陆小峰为无权处分人,主观上并非善意,又因过户登记客观上并未实际完成,上并非善意,又因过户登记客观上并未实际完成,因此不符合物权法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主、因此不符合物权法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主、客观要件。被告陆小峰擅自处分共有人周忠兰的财客观要件。被告陆小峰擅自处分共有人周忠兰的财产,未经周忠兰追认该无权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对产,未经周忠兰追认该无权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对于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履行不能的问题,应建议原于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履行不能的问题,应建议原告另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告另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v3、村民张某为耕田向王某租得一头母牛,后

172、、村民张某为耕田向王某租得一头母牛,后因子女上学经济困难,就将牛牵到集市上卖因子女上学经济困难,就将牛牵到集市上卖给刘某。张某的卖价比较合理,刘某并不知给刘某。张某的卖价比较合理,刘某并不知道张某的牛的来路不明。后母牛产下一牛犊。道张某的牛的来路不明。后母牛产下一牛犊。王某得知后,要求刘某返还母牛和牛犊。下王某得知后,要求刘某返还母牛和牛犊。下列论述正确的有哪些?列论述正确的有哪些?vA.刘某取得母牛的所有权,无需返还母牛刘某取得母牛的所有权,无需返还母牛vB.刘某未取得母牛的所有权,必须返还母牛刘某未取得母牛的所有权,必须返还母牛vC.刘某取得牛犊的所有权,无需返还牛犊刘某取得牛犊的所有权,

173、无需返还牛犊vD.刘某未取得牛犊的所有权,必须返还牛犊刘某未取得牛犊的所有权,必须返还牛犊v答案【答案【AC】本题涉及善意取得及自然孳息问】本题涉及善意取得及自然孳息问题。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合法题。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合法占有人,依交易方式将动产转让第三人占有,占有人,依交易方式将动产转让第三人占有,由第三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本题中,由第三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本题中,刘某因善意取得了该牛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刘某因善意取得了该牛的所有权。原所有人王某不得要求刘某返还牛。依民法原理,牛王某不得要求刘某返还牛。依民法原理,牛犊为牛产下的自然孳息,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犊为牛产下

174、的自然孳息,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孳息的所有权归原物的所有人。约定情况下,孳息的所有权归原物的所有人。 v(四)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四)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v 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v(1)主观标准,)主观标准,2年内,从第三人处,索回遗失物年内,从第三人处,索回遗失物vA、原则上,无偿取回、原则上,无偿取回vB、第三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第三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可以取回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可以取回v或(或(2)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诉讼时效注意诉讼时效 v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

175、为盗赃物的处理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盗赃物的处理不仅涉及到私人权利问题而且涉及到公共秩不仅涉及到私人权利问题而且涉及到公共秩序问题,涉及到公安机关和权力部门的追赃、序问题,涉及到公安机关和权力部门的追赃、举证等权力行使问题,物权法第举证等权力行使问题,物权法第107条,既然条,既然否认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盗赃物比遗失物否认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盗赃物比遗失物对公共秩序的影响更为严重,当然盗赃物不对公共秩序的影响更为严重,当然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二种观点较为妥当。适用善意取得。第二种观点较为妥当。v走私物、查封扣押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对走私物、查封扣押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对此我国法律暂无规

176、定,学理上也存在不同观此我国法律暂无规定,学理上也存在不同观点,理由同上。在考试中走私物、查封扣押点,理由同上。在考试中走私物、查封扣押物应采用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观点。物应采用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观点。 v案例案例1 1:v王女士有一女儿,家里雇有一个小保姆李某。一日,王女士有一女儿,家里雇有一个小保姆李某。一日,王女士的女儿在玩耍的时候把一条价值数千元的金王女士的女儿在玩耍的时候把一条价值数千元的金项链放到一空点心盒中。在李某收拾垃圾的时候,项链放到一空点心盒中。在李某收拾垃圾的时候,王女士将点心盒递给她让她丢掉。后李某下楼丢垃王女士将点心盒递给她让她丢掉。后李某下楼丢垃圾时不小心把点心盒掉到地上

177、,看到其中有条金项圾时不小心把点心盒掉到地上,看到其中有条金项链,便悄悄地装进了自己的口袋。王女士发现自己链,便悄悄地装进了自己的口袋。王女士发现自己的金项链丢失后,曾问过李某有没有见到她的项链,的金项链丢失后,曾问过李某有没有见到她的项链,李某矢口否认。李某后来把该项链以低价转让给她李某矢口否认。李某后来把该项链以低价转让给她的同乡张某。该项链的失主王女士知道后,向李某的同乡张某。该项链的失主王女士知道后,向李某讨要项链。讨要项链。v(二)继受取得(二)继受取得v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v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vB

178、.乙的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元v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v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v答案:答案:Av二、所有权的消灭二、所有权的消灭略略v第五节第五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概念一、概念v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说认为是指由区分所有权人对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说认为是指由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

179、成的统一体。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的统一体。v注意:从一元说到三元说的概念演化注意:从一元说到三元说的概念演化v1、从单纯的建筑物分别所有权,、从单纯的建筑物分别所有权,v2、到分别所有权、到分别所有权+公用部分的共有权公用部分的共有权v3、到、到+为了协调分别所有有共有的关系,共同维护日为了协调分别所有有共有的关系,共同维护日益庞大物业综合体,共同维持日益复杂的业主团体,共益庞大物业综合体,共同维持日益复杂的业主团体,共同对外形成统一的意志与利害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机同对外形成统一的意志与利害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机制制v二、特征二、特征v核心特征核心特征对专有部分的业主分别所有权,在整个建筑物

180、对专有部分的业主分别所有权,在整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体系中的区分所有权体系中的“主权利主权利”的地位的地位va复合性复合性v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共有权共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成员权以及成员权(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等三个要素构成的特别所有权;等三个要素构成的特别所有权;而一般不动产所有权的构成则是单一的,是权利主体对某一而一般不动产所有权的构成则是单一的,是权利主体对某一不动产享有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动产享有排

181、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vb专有权的主导性专有权的主导性v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中,专有权居于主导地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中,专有权居于主导地位,是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前提与基础。位,是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前提与基础。vc一体处分性一体处分性vd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v三、对专有部分的分别所有权三、对专有部分的分别所有权v(一)专有部分的物理范围一)专有部分的物理范围用于区隔专用空用于区隔专用空间的界壁(至中心),及由其所包围的专用空间。间的界壁(至中心),及由其所包围的专用空间。专有部分的认定【区分所有权解释专有部分的认定【区分所有权解释2】:符合下

182、列】: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条件的房屋、车位、摊位等车位、摊位等。v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v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v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v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销售时列入特定房屋买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销售时列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卖合同中的露台等露台等,认定为专有部分。,认定为专有部分。 v(二)分别所有权人(二)分别所有权人业主的认定业主的认定【区分所有权解释1】:v登记取得;登记取得;v判决、仲裁、继承、遗赠、建筑事实行为而判决、仲裁、继承、遗赠、建筑

183、事实行为而取得;取得;v基于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合法占有专有基于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合法占有专有部分但尚未登记的人。部分但尚未登记的人。 v(三(三)专有权的行使)专有权的行使v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具有独立性,专有权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具有独立性,专有权人有权对其专有部分进行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无有权对其专有部分进行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无须征得他人同意,这种专有权在效力上与一般的单须征得他人同意,这种专有权在效力上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区别。专有权人在行使专有权时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区别。专有权人在行使专有权时应当遵守物权法第应当遵守物权法第7l条、条、77条、条、83条的规

184、定。条的规定。v其一,专有权人行使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其一,专有权人行使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他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v其二,专有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其二,专有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v其三,专有权人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不得其三,专有权人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反规定饲养动物。v“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认定:【区分所有权解的认定:【区分所有权解释释15】v(1)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

185、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v(2)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害建筑物外观;v(3)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v(4)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或者其他共有部分。v但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但业主基于

186、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区分所有权解释【区分所有权解释4】v四、对共用部分的共同所有权四、对共用部分的共同所有权v(一)(一)“共有部分共有部分”v A、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187、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主共有。【物权法73】vB、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专有

188、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设施等。【区分所有权解释【区分所有权解释3】vC、建设用地准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建设用地准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区分所有权解释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区分所有权解释3】vD、共有车位【区分所有权解释、共有车位【区分所有权解释6】 v特别提醒: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特别提醒: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vA、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规划用于

189、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约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权法。【物权法74】v“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认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的认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区分所有权

190、解释的规定。【区分所有权解释5】vB、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位,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74】v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上款所称的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上款所称的车位。【区分所有权解释车位。【区分所有权解释6】 v例例:吉林省东丰县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近来引起了多吉林省东丰县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近来引起了多方人士的关注:原告刘学东方人士的关注:原告刘学东1992年从一幢三

191、层办公年从一幢三层办公楼的合建者东丰县对外贸易公司处取得该楼二、三楼的合建者东丰县对外贸易公司处取得该楼二、三层的房屋所有权。根据对外贸易公司与另一合建人层的房屋所有权。根据对外贸易公司与另一合建人东丰县工业局东丰县工业局1982年的约定,该建筑由工业局住一年的约定,该建筑由工业局住一楼,对外贸易公司住二三楼,楼上住户通过一楼楼楼,对外贸易公司住二三楼,楼上住户通过一楼楼梯、门厅上下班。后一楼长期由工业局下属机电公梯、门厅上下班。后一楼长期由工业局下属机电公司使用,但双方为一楼过道问题频频发生纠纷。刘司使用,但双方为一楼过道问题频频发生纠纷。刘学东为避免纠纷,在楼后搭建简易楼梯,被认定为学东为

192、避免纠纷,在楼后搭建简易楼梯,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停止使用。刘学东遂要求从一楼楼梯正常违章建筑停止使用。刘学东遂要求从一楼楼梯正常通行,但遭机电公司拒绝,并将一楼楼道改作仓库,通行,但遭机电公司拒绝,并将一楼楼道改作仓库,致使刘家老少只能爬室外木梯上下楼,带来诸多不致使刘家老少只能爬室外木梯上下楼,带来诸多不便和危险。双方因协商不成,便和危险。双方因协商不成,1998年年9月月10日原告日原告向东丰县法院起诉被告机电公司,要求继续使用一向东丰县法院起诉被告机电公司,要求继续使用一楼楼梯。楼楼梯。v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刘学东的诉讼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刘学东的诉讼请求;刘上诉,

193、二审法院认定刘已取得了二三楼的请求;刘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刘已取得了二三楼的专用权,同时也享有一楼楼梯的共有权,判决刘学专用权,同时也享有一楼楼梯的共有权,判决刘学东享有一楼室内楼梯的通行权。机电公司不服,向东享有一楼室内楼梯的通行权。机电公司不服,向吉林高院提起申诉,高院认为对外贸易公司将房屋吉林高院提起申诉,高院认为对外贸易公司将房屋转让给刘学东未征得合建人的同意,并未办理办公转让给刘学东未征得合建人的同意,并未办理办公用房转为住宅的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益,用房转为住宅的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益,且将刘学东在室外搭建楼梯通行后又自行拆除的行且将刘学东在室外搭建楼梯通行后又自行拆

194、除的行为视为刘放弃其权利,加之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效,为视为刘放弃其权利,加之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效,因此判令刘学东自行在原址修建室外楼梯通行。因此判令刘学东自行在原址修建室外楼梯通行。v例例:南京某个高档住宅小区,年开发商申报南京某个高档住宅小区,年开发商申报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车位户,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车位户,非机动车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非机动车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个机动车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个机动车泊位。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也承诺:小

195、区配建地下泊位。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万元的单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个车位,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价卖掉了其中的个车位,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元的租金租了出去。管公司以每月元的租金租了出去。v年,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鼓楼区人民年,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

196、全体业主所有。所有。v法院认为,南京市规划局发出的建筑工程规划设法院认为,南京市规划局发出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要求被告按标准建设车库,既明确了车库计要点要求被告按标准建设车库,既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又将建设车库作为开发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又将建设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进行了确定。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共商的法定义务进行了确定。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小区配套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使用权为该小区

197、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而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共有。由于所有权和支配权,而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共有。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开发商再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诚实的成本,因此,开发商再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信用原则。v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库移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地下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停车库的权益。

198、v(二)共有权利、义务(二)共有权利、义务vA、费用分摊、收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照、费用分摊、收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物权法物权法80】vB、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物权法、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物权法72】,如因楼层低而不分担电梯使用与维修费】,如因楼层低而不分担电梯使用与维修费用。用。vC、专有权转让,共有权一并转让【物权法、专有权转让,共有权一并转让【物权法72】v1、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

199、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三三/55)v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墙广告收入v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事权利v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购买权v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到甲、乙、丙同意v答案【答案【ABD】v本题涉及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问题。甲、乙、丙、本题涉

200、及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问题。甲、乙、丙、丁为某住宅楼的产权人,对于该住宅楼共有部分的丁为某住宅楼的产权人,对于该住宅楼共有部分的收益享有权利,故收益享有权利,故A选项正确。商品房中楼层之间选项正确。商品房中楼层之间的楼板由楼板上下的住户享有共有权,非楼板上下的楼板由楼板上下的住户享有共有权,非楼板上下的住户对该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故的住户对该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故B选项正确。选项正确。甲、乙、丙、丁分为拥有各自独立空间部分的专有甲、乙、丙、丁分为拥有各自独立空间部分的专有权,乙、丙、丁对甲之住宅不享有共有权,故对甲权,乙、丙、丁对甲之住宅不享有共有权,故对甲出卖其住宅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卖其住宅

201、不享有优先购买权,C选项错误。楼顶选项错误。楼顶部分不属于顶层住户单独所有,而由全体共有人共部分不属于顶层住户单独所有,而由全体共有人共有,故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应得到甲、乙、丙的有,故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应得到甲、乙、丙的同意,同意,D选项正确。选项正确。 v五、业主成员权五、业主成员权v(一)性质(一)性质v业主成员权是由业主的物权派生的,以业主身份为业主成员权是由业主的物权派生的,以业主身份为基础的,通过业主共同体统一管理物业的民事权利基础的,通过业主共同体统一管理物业的民事权利v(二)功能(二)功能v1、形成业主公约,约束业主分别所有权与共有权行、形成业主公约,约束业主分别所有权与共有

202、权行使方式,协调各业主之间的关系使方式,协调各业主之间的关系v2、形成业主共同体,共同选任,监督物业管理的执、形成业主共同体,共同选任,监督物业管理的执行人行人主要是物业公司。主要是物业公司。v(三)业主成员权的直接行使(三)业主成员权的直接行使vA、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经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一致同意。【物权法【物权法77】vB、“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认定【区分所的认定【区分所有权解释有权解释11】:】:v本栋建筑物内的全体其他业主本栋建筑物内的全体其他业主v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证明其房屋价建筑

203、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业主。 v例:被告李某将其住宅用途的楼房改成公寓例:被告李某将其住宅用途的楼房改成公寓出租给他人,由于租房的人员较多,且成分出租给他人,由于租房的人员较多,且成分复杂,经常出现打闹、喧哗和早出晚归现象,复杂,经常出现打闹、喧哗和早出晚归现象,不但影响了小区的管理,也影响了楼内其他不但影响了小区的管理,也影响了楼内其他住户的休息。于是,居住在该楼内的于某等住户的休息。于是,居住在该楼内的于某等五人以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将五人以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

204、李某告上法庭。 v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未经其他业主同意,将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未经其他业主同意,将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改为营业性用房出租,在一定程度途为住宅的房屋改为营业性用房出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人休息及正常生活,其行为已经侵犯了上影响了他人休息及正常生活,其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

205、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的规定,针对被告出租房屋所带来的后果,依法判决规定,针对被告出租房屋所带来的后果,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责令被告停止侵害,将房屋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责令被告停止侵害,将房屋恢复到原来的用途。恢复到原来的用途。 v(四)通过业主大会的成员权的行使(四)通过业主大会的成员权的行使v1、成立业主共同体、成立业主共同体业主大会,通过业主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共同体的常设机构大会选举业主共同体的常设机

206、构业主委业主委员会员会v2、业主大会的职权、业主大会的职权制定和修改业主会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议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选施的管理规约、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筹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修缮、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修缮、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v代表全体业主起诉与应诉代表全体业主起诉与应诉v成员权人享有的权利:成员权人享有的权利:(1)投票表决权;投票表决权;(2)参与订参与

207、订立建筑物管理规约权;立建筑物管理规约权;(3)选举及解除管理者权;选举及解除管理者权;(4)对公共管理事项的请求权对公共管理事项的请求权(如请求召集成员大会如请求召集成员大会的权利的权利);v(5)撤销权,按照物权法第撤销权,按照物权法第78条第条第2款的规定,款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v撤消权的除斥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定之日起撤消权的除斥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定之日起1年内行使。【区分所有权解释年内行使。【区分所有权解释1

208、2】 v成员权人承担的义务:成员权人承担的义务:(1)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的会议作出的决议的义务;理团体的会议作出的决议的义务;(2)遵守管理规约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的义务。v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物权法【物权法76】v(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v(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约;v(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v(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209、其他管理人;(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权法单位聘请的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权法81】)】)v(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金;v(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v(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v注意注意1、专有面积人数规则:、专有面积人数规则:v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

210、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v注意注意1、上款中业主人数和总人数的认定【区分所有、上款中业主人数和总人数的认定【区分所有权解释权解释9】:】:v(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

211、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v(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v例例:2003年年10月,上海创世纪花园在通过月,上海创世纪花园在通过2/3的业主同意的业主同意之后,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聘物业管理公司。这一过程创世之后,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聘物业管理公司。这一过程创世纪花园连创了业委会纪花园连创了业委会3个第一:业委会第一次成为公开招标个第一:业委会第一次成为公开招标人,第一次委托中介代理,第一次在媒体上公布招聘物业管人,第一次委托中

212、介代理,第一次在媒体上公布招聘物业管理公司信息。整个招标过程进展顺利,在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理公司信息。整个招标过程进展顺利,在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内引起了不小的反响。最后上实物业公司中标,成为创世纪内引起了不小的反响。最后上实物业公司中标,成为创世纪花园的新管家。按照合同的约定,新老管家应在花园的新管家。按照合同的约定,新老管家应在2003年年11月月30日日24时之前完成交接,但到今年时之前完成交接,但到今年2月份,老管家不月份,老管家不但没有按期彻底退出,而且给新物业留下一个但没有按期彻底退出,而且给新物业留下一个“烂摊子烂摊子”:小区内的部分电线被挑断,灯泡被卸掉,一些花盘失踪,防小区内的部分

213、电线被挑断,灯泡被卸掉,一些花盘失踪,防盗安全门的盗安全门的IC卡被带走,电梯和监控室内的报警电话线路卡被带走,电梯和监控室内的报警电话线路短路,保安系统处于瘫痪状态等等。短路,保安系统处于瘫痪状态等等。v第六节第六节不动产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v一、概念一、概念v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连、邻近的不动产的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连、邻近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与占有人,为自己财产权利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与占有人,为自己财产权利的充分行使,而将权利扩张至相邻不动产上,而相的充分行使,而将权利扩张至相邻不动产上,而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负有容忍义务,反之亦然的,民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负有容忍义

214、务,反之亦然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事权利义务关系。v1、相邻权,是本方不动产物权效力的域外延伸,、相邻权,是本方不动产物权效力的域外延伸,使本方权利人可以为了使本方权利最大化,而请求使本方权利人可以为了使本方权利最大化,而请求他方不动产权利人用其不动产提供方便,这实际上他方不动产权利人用其不动产提供方便,这实际上是将本方物权之支配效力延伸至别人的财产上。是将本方物权之支配效力延伸至别人的财产上。v2、相邻义务,他方不动产权利人容忍相邻权,容、相邻义务,他方不动产权利人容忍相邻权,容忍本方权利延伸至自己财产上的义务。忍本方权利延伸至自己财产上的义务。v二、特征二、特征v1、相邻关系是法定,而非意

215、定,非登记的法律关系,所保、相邻关系是法定,而非意定,非登记的法律关系,所保护的利益都是不动产权利人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护的利益都是不动产权利人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这使相邻关系显著区别于非法定产生的,保护特种利益,登这使相邻关系显著区别于非法定产生的,保护特种利益,登记公示的地役权法律关系记公示的地役权法律关系v2、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连或邻近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用、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连或邻近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用益权人与占有人益权人与占有人v(1)毗连)毗连不同主体的不动产在物理上结为一体不同主体的不动产在物理上结为一体v(2)邻近)邻近以互不毗连的不同不动产间,在某一

216、特定用途以互不毗连的不同不动产间,在某一特定用途方面是否会产生实质性的相互影响为标准,有影响,则为方面是否会产生实质性的相互影响为标准,有影响,则为“邻近邻近”v3、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形态,而只是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形态,而只是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占有效力的延伸。物权、占有效力的延伸。v所以,虽然相邻权也能支配别人的不动产,但这只是服务所以,虽然相邻权也能支配别人的不动产,但这只是服务于更好的支配自己不动产的手段而已。于更好的支配自己不动产的手段而已。v4、相邻义务仅仅是不妨碍相邻权行使的消极义务,既不是、相邻义务仅仅是不妨碍相邻权行使的消极义务,既不是积极的履行性义

217、务,更不是要求其白白遭受损失的义务。积极的履行性义务,更不是要求其白白遭受损失的义务。v5、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利益,而不是相邻不动产本身。、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利益,而不是相邻不动产本身。v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物权法已经在不同主体之间就不动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物权法已经在不同主体之间就不动产产“定份止争定份止争”,划分了清晰的各方权利界限以后,反将这,划分了清晰的各方权利界限以后,反将这一界限进性必要的一界限进性必要的“模糊化模糊化”的结果,所以,它是不动产所的结果,所以,它是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制度进行了一次调整以后的再次调整。其有权、用益物权等制度进行了一次调整以后的再次调整。其法律

218、关系的客体就不是物,而是各方权利人相互协调中的互法律关系的客体就不是物,而是各方权利人相互协调中的互惠互利关系。惠互利关系。v6、法律调整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法律调整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v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可见,相邻关系乃是物权法贯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可见,相邻关系乃是物权法贯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原则的体现。v三、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类型三、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类型v(一)相邻通行关系(一)相邻通行关系v1、权利义务内容:通过他人不动产领域,进入最近、权利义务内容:通过他人不动产领域,进入最近公用道路公用道路v2、对

219、权利人的限制:、对权利人的限制:vA、行使相邻权应是出于无奈,而非面临稍加努力就、行使相邻权应是出于无奈,而非面临稍加努力就能克服的一般困难能克服的一般困难vB、权利行使方法应使对义务人的损害降到最低、权利行使方法应使对义务人的损害降到最低vC、对义务人的损害,权利人要进行补偿、对义务人的损害,权利人要进行补偿v(二)相邻管线通过关系(二)相邻管线通过关系v(三)施工过程中相邻土地临时使用关系(三)施工过程中相邻土地临时使用关系vv(四)相邻用水关系(四)相邻用水关系v内容:相邻不动产各方应从自然的、合理的水流内容:相邻不动产各方应从自然的、合理的水流路径中取得用水利益,下游用水者可要求上游用

220、水路径中取得用水利益,下游用水者可要求上游用水者维持水流路径,禁止其私自截流、改道、污染等。者维持水流路径,禁止其私自截流、改道、污染等。v(五)相邻排水关系(五)相邻排水关系v内容:自然水流的上游不动产权利人,可要求下游内容:自然水流的上游不动产权利人,可要求下游不动产权利人维持水流的自然流向,禁止其截流、不动产权利人维持水流的自然流向,禁止其截流、倒灌倒灌v对人工水流,上游人可要求下游人允许其修建的对人工水流,上游人可要求下游人允许其修建的排水管道、沟渠以排水管道、沟渠以合理方式通过其地界。合理方式通过其地界。v(六)关于基本生活、生产条件的建筑物相邻关系(六)关于基本生活、生产条件的建筑

221、物相邻关系v内容:通风、通行、采光、废气排放、噪音控制、内容:通风、通行、采光、废气排放、噪音控制、危险防范危险防范v按照物权法第七章的规定,相邻关系主按照物权法第七章的规定,相邻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要有以下几种:v(一)因用水、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一)因用水、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v1、相邻用水关系、相邻用水关系v2、相邻排水关系、相邻排水关系v(二)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二)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vv案例:王某、张某是邻居,两家的房屋中间案例:王某、张某是邻居,两家的房屋中间有一条南北走向的夹道,张某须通过这条夹有一条南北走向的夹道,张某须通过这条夹道进出其后排房屋。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的登道进出其

222、后排房屋。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的登记,该夹道的土地使用权归王某。记,该夹道的土地使用权归王某。20072007年年1010月份,王某以该登记为由将夹道封住,并堆月份,王某以该登记为由将夹道封住,并堆放了一些建筑垃圾,不让张某通行。张某认放了一些建筑垃圾,不让张某通行。张某认为,该夹道是其后排房屋的必经通道,王某为,该夹道是其后排房屋的必经通道,王某封锁夹道,致使其只得在前排房屋上凿洞进封锁夹道,致使其只得在前排房屋上凿洞进出后屋,妨碍了其通行,在交涉不成的情况出后屋,妨碍了其通行,在交涉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向法院提起诉讼。v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王某、法院审理后认为:

223、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王某、张某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张某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虽然双方毗邻的夹道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虽然双方毗邻的夹道土地使用权归王某,但该夹道为张某进入其后排土地使用权归王某,但该夹道为张某进入其后排房屋的必经通道。王某行使使用权时不得妨碍张房屋的必经通道。王某行使使用权时不得妨碍张某在此夹道的通行权,判决让王某清除垃圾,让某在此夹道的通行权,判决让王某清除垃圾,让张某通行。该案中,王某擅自将夹道封住并堆放张某通行。该案中,王某擅自将夹道封住并堆放建筑垃圾不让张某通行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相建筑垃圾不让张某通行的行为

224、,侵犯了张某的相邻必要通行权,法院判决王某清除垃圾以保证张邻必要通行权,法院判决王某清除垃圾以保证张某的通行权是正确的。某的通行权是正确的。v(三)营缮的邻地利用关系(三)营缮的邻地利用关系v(四)相邻管线安设关系(四)相邻管线安设关系v(五)相邻通风、采光、日照关系(五)相邻通风、采光、日照关系v(六)不可量物的侵害(六)不可量物的侵害v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因噪声、污染物、光等引起的相邻纠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因噪声、污染物、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非常普遍,如一些商店使用高频率的音像器材招揽顾客,纷非常普遍,如一些商店使用高频率的音像器材招揽顾客,由于高音喇叭声音太高,严重影响周围群众的生活。又如相由

225、于高音喇叭声音太高,严重影响周围群众的生活。又如相邻一方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时,没有与邻人的建筑物邻一方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时,没有与邻人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污染等。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污染等。v(七)相邻防险关系(七)相邻防险关系v例例:张先生于张先生于2000年年5月签约买下某市南城一月签约买下某市南城一处高级外销公寓,年底一家人喜迁新居。处高级外销公寓,年底一家人喜迁新居。2001年年4月,他们忽然发现,开发商原本设计月,他们忽然发现,开发商原本设计要建绿茵足球场的一块地方竟建起了一座楼要建绿茵足球场的一块地方竟建起了一座楼房,成了

226、小区变电站,张先生在多次要求停房,成了小区变电站,张先生在多次要求停工未果的情况下,把房产商告到了法院,认工未果的情况下,把房产商告到了法院,认为开发商擅自改变设计,与原宣传不符,且为开发商擅自改变设计,与原宣传不符,且昼夜施工扰民昼夜施工扰民.v例例:窦桂菊与沈阳市新光不干胶印刷厂楼上楼下相邻。窦桂菊与沈阳市新光不干胶印刷厂楼上楼下相邻。2002年年1月月31日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于沈阳市日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于沈阳市新光不干胶印刷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一点噪音及油新光不干胶印刷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一点噪音及油味,使其楼上居民窦桂菊的生活环境受到一些影响,味,使其楼上居民窦桂菊的生活环境受到一

227、些影响,为了解决问题,双方本着互谅原则达成协议,为了解决问题,双方本着互谅原则达成协议,1、新光厂每月给付窦桂菊人民币新光厂每月给付窦桂菊人民币300元整;元整;2、此协议、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双方任何一方搬迁或停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双方任何一方搬迁或停产后自行废止。新光厂厂长冯延辰、窦桂菊本人均产后自行废止。新光厂厂长冯延辰、窦桂菊本人均在协议上签了名。协议签订后,新光厂按约履行了在协议上签了名。协议签订后,新光厂按约履行了12个月;自个月;自2003年年1月起未再履行。窦桂菊起诉至月起未再履行。窦桂菊起诉至法院,要求沈阳市新光不干胶印刷厂按协议支付每法院,要求沈阳市新光不干胶

228、印刷厂按协议支付每月月300元,从元,从2003年年1月月31日起。日起。v另查明,另查明,2003年年7月月9日,经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日,经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沈阳市新光不干胶印刷厂噪声不超标。站检测,沈阳市新光不干胶印刷厂噪声不超标。v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实信用原则,同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本案新光厂就补偿窦桂菊因相邻权受到侵害及他人的利益。本案新光厂就补偿窦桂菊因相邻权受到侵害与之达成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29、其内容及形与之达成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及形成过程合法,属有效合同。新光厂在双方约定解除协议条件成过程合法,属有效合同。新光厂在双方约定解除协议条件未成就时无故中止履行义务,是不守信誉的行为,其对此应未成就时无故中止履行义务,是不守信誉的行为,其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窦桂菊据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窦桂菊据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虽新光厂当庭提出由沈阳市环境监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虽新光厂当庭提出由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制作检测报告,说明就治理噪声污染问题作出了测中心制作检测报告,说明就治理噪声污染问题作出了积极行动,但这并不表明其比

230、照有关法律、法规已完全达到积极行动,但这并不表明其比照有关法律、法规已完全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况且检测报告记录的只是昼间的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况且检测报告记录的只是昼间的检测结果,至于夜晚情况以及生产过程中是否产生有害气体检测结果,至于夜晚情况以及生产过程中是否产生有害气体等事项均无任何记述。而按照窦桂菊、新光厂当初达成协议等事项均无任何记述。而按照窦桂菊、新光厂当初达成协议的第四条,新光厂中止履行协议,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特殊的第四条,新光厂中止履行协议,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特殊情形。新光厂在反诉中提出撤销情形。新光厂在反诉中提出撤销2002年年1月月31日双方签订议日双方签订议的主张没有法

231、律根据,案件受理费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案件受理费100元(本诉、反诉各元(本诉、反诉各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先期支付的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先期支付的50元,直接交予原告。元,直接交予原告。 v二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为:窦桂菊与沈阳市新光不干胶印刷厂于窦桂菊与沈阳市新光不干胶印刷厂于2002年年1月月31日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沈日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沈阳市新光不干胶印刷厂主张该协议显示公平,应予撤销,因阳市新光不干胶印刷厂主张该协议显示公平,应予撤销,因其请求已经超过法定除斥期间,且未提供证据支持,故该请其请求已经超过法定除斥期间,且未提供证据支

232、持,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沈阳市新光不干胶印刷厂主张噪声已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沈阳市新光不干胶印刷厂主张噪声已经环保部门检测现已符合标准,应解除协议,不应再继续履经环保部门检测现已符合标准,应解除协议,不应再继续履行,鉴于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沈阳市新光不干胶印刷厂每月行,鉴于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沈阳市新光不干胶印刷厂每月给付窦桂菊人民币给付窦桂菊人民币300元整是由于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噪音元整是由于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噪音及油味,故只噪声符合标准,不能成为成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及油味,故只噪声符合标准,不能成为成就解除合同的条件,也不符合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故沈阳市新也不符合双方在协

233、议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故沈阳市新光不干胶印刷厂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判决并无光不干胶印刷厂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十三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v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v四、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四、相邻关系与地役权v(一)物权法中地役权的有关规定:(一)物权法中地役权的有关规定:(第十四章第十四章)v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

234、益。所称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他人的不动产”为为“供役地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自己的不动产”为为“需役地需役地”。v2、在地役权合同中应包括、在地役权合同中应包括“费用及支付方式费用及支付方式”之条款之条款v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v4、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权、建

235、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v5、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役权物权之排他性、广义的一物一权原物权之排他性、广义的一物一权原则的体现则的体现v6、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得单独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依法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使用权等依法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36、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从属性v案例:甲为了自己的房屋采光方便,与乙房屋案例:甲为了自己的房屋采光方便,与乙房屋设定了采光地役权,约定乙的房屋不得修建二设定了采光地役权,约定乙的房屋不得修建二层以上建筑,并办理了登记。后来甲将自己的层以上建筑,并办理了登记。后来甲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丙,乙就在自己的房屋上修建了三房屋卖给了丙,乙就在自己的房屋上修建了三层小楼,丙要求乙去掉一层,遭到乙的拒绝。层小楼,丙要求乙去掉一层,遭到乙的拒绝。乙认为,地役权是他和甲设定的,外人不能享乙认为,地役权是他和甲设定的,外人不能享有。按照有。按照物权法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与需役地共存的规定,地役权与

237、需役地共存亡,需役地既然已转让给丙,为需役地而设定亡,需役地既然已转让给丙,为需役地而设定的地役权也当然转让给丙,除非当事人双方在的地役权也当然转让给丙,除非当事人双方在设立地役权合同时另行约定。所以丙的主张是设立地役权合同时另行约定。所以丙的主张是成立的。成立的。v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100万元,乙公司万元,乙公司在在20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 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将全部

238、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了一栋8 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vA.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 6米的建筑米的建筑vB.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 6米的建筑米的建筑vC.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过6 6米的建筑米的建筑vD.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过6 6米的建筑米的建筑v答案:答案:A Av解析:根据物权法第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64164条

239、,地役权不得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甲公司已经将房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甲公司已经将房屋售出,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屋售出,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因此转移给了小区的业主,而地役使用权也因此转移给了小区的业主,而地役权作为从物权,随之转让,所以小区业主有权作为从物权,随之转让,所以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 6米的建筑物,答案米的建筑物,答案A A是正确的。是正确的。v(二)土地承

240、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对地(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对地役权的限制役权的限制vA、地役权在先、地役权在先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物权法役权。【物权法162】v B、地役权在后、地役权在后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

241、有权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物权法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物权法163】 v(三(三)问题:)问题:v1、为什么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类型,而地役权是。、为什么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类型,而地役权是。(从设定的过程、公示公信等各个方面)(从设定的过程、公示公信等各个方面)v2、为什么相邻关系一般为无偿关系,在给相邻义务、为什么相邻关系一般为无偿关系,在给相邻义务人构成损害时才能补偿,而地役权都是有偿取得的,人构成损害时才能补偿,而地役权都是有偿取得的,v3、为什么相邻关系是法定产生,而地役权可由约定、为什么相邻关系是法定产生,而地役权可由约定而成立(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

242、人)。而成立(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总结: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总结: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v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地役权和相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地役权和相邻关系极为相似,二者都是为调和不动产利邻关系极为相似,二者都是为调和不动产利用过程中权利人之间的冲突,内容有重叠或用过程中权利人之间的冲突,内容有重叠或交叉之处,如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涉交叉之处,如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涉及权利的扩张、限制和容忍。但他们之间也及权利的扩张、限制和容忍。但他们之间也有重要的区别,这种区别表现在以下七个方有重要的区别,这种区别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面:v第一,权利的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种

243、独立的民事权利,更第一,权利的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一项独立的他物权,而属于所有权的内容,是基于所有权的内容而不是一项独立的他物权,而属于所有权的内容,是基于所有权的内容而产生的最低限度的扩张和限制;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是一种独产生的最低限度的扩张和限制;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其主要功能在于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在相邻关系无法立的用益物权,其主要功能在于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在相邻关系无法调节时,可通过约定加以弥补。调节时,可通过约定加以弥补。v第二,二者产生的依据不同。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第二,二者产生的依据不同。相邻关系基于法

244、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而地役权则是基于双方生,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而地役权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并不因需役地与供役地的存在而当然产生。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并不因需役地与供役地的存在而当然产生。v第三,二者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所有权人的第三,二者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其各自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使大家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其

245、各自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使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v第四,相邻关系以不动产相邻为前提条件。两块地或两个建筑物必第四,相邻关系以不动产相邻为前提条件。两块地或两个建筑物必须相互毗邻才产生相邻关系,而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邻为条件,甚至须相互毗邻才产生相邻关系,而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邻为条件,甚至可以相隔的比较远。可以相隔的比较远。v第五,经济效益不同,也就是是否有偿取得不同。由于相第五,经济效益不同,也就是是否有偿取得不同。由于相邻关系是对当事人利益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调整,是基于所有邻关系是对当事人利益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调整,是基于所有权

246、内容产生的效力的当然扩张,所以其行使时只要不造成邻权内容产生的效力的当然扩张,所以其行使时只要不造成邻人的损失,通常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人的损失,通常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而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偿的。以是有偿的,而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偿的。v第六,对抗性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不动产的自然需要第六,对抗性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不动产的自然需要而产生的,不因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改变而改变,所以相而产生的,不因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改变而改变,所以相邻关系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天然属性。而地役权主要是源于当邻关系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天然属性。而地役权主要是源于当事人的约定,

247、只有经过公示以后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事人的约定,只有经过公示以后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经过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经过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v第七,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不同。相邻关系受到损害第七,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不同。相邻关系受到损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而应当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而应当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而地役权受到损害以后权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而地役权受到损害以后权利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到损害的请求之诉。利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到损害的请求之诉。v第七节第七节共有共有v一、概念一、概念v两个以上民事

248、主体共同行使一个所有权,这样的所有权形态即为共有。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行使一个所有权,这样的所有权形态即为共有。v大陆民法的共有,是一个显著区别于英美法中的多级所有权制度,从而大陆民法的共有,是一个显著区别于英美法中的多级所有权制度,从而与一物一权原则协调的所有权制度。与一物一权原则协调的所有权制度。v共有的形成,是所有权的量(份额)在不同民事主体间的瓜分的结果共有的形成,是所有权的量(份额)在不同民事主体间的瓜分的结果v二、特征二、特征v1、共有权主体的多数性、共有权主体的多数性v虽然虽然“共有团共有团”也有某种组织化的倾向,但在所有权问题上,仍没有也有某种组织化的倾向,但在所有权问题上,仍

249、没有形成超脱于众人之上的形成超脱于众人之上的“拟制人格拟制人格”法人法人v2、客体是独立物,或在特殊法律关系中的集合物。、客体是独立物,或在特殊法律关系中的集合物。v3、内外权利义务关系的双重性、内外权利义务关系的双重性v(1)对内,各共有人依份额,相对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内,各共有人依份额,相对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v(2)对外,共有人又集合成相对紧密的团体,以民主集中制来行使权)对外,共有人又集合成相对紧密的团体,以民主集中制来行使权利、排斥干涉、履行义务,共有成为共有团主体化的财产制度基础利、排斥干涉、履行义务,共有成为共有团主体化的财产制度基础v4、共有是个别所有权的简单联合,不

250、是一种单独所、共有是个别所有权的简单联合,不是一种单独所有权,这又决定了物权法上的共有无法成为法人独有权,这又决定了物权法上的共有无法成为法人独立人格生成所需要的,充分的财产制度基础。立人格生成所需要的,充分的财产制度基础。v物权法之共有物权法之共有VS公司法之股东公司法之股东“共有共有”v5、共有既是个别所有权的联合,就不是、共有既是个别所有权的联合,就不是“公有公有”v共有共有VS公有公有v6、共有是物权概念,但比照物权法的模式,其他财、共有是物权概念,但比照物权法的模式,其他财产法有会生成逻辑相似,但客体不同的产法有会生成逻辑相似,但客体不同的“准共有准共有”v如:共同用益物权、共同占有

251、(权)、共同知识产如:共同用益物权、共同占有(权)、共同知识产权、共同债权,等权、共同债权,等v三三、分类、分类v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v(1)所有物)所有物共有财产共有财产v(2)所有份)所有份单独财产单独财产份额的确定:份额的确定:约定不明,份额均等【物权法约定不明,份额均等【物权法104】v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v(1)基于共同关系产生)基于共同关系产生婚姻、家婚姻、家庭生活、共同继承、合伙庭生活、共同继承、合伙v共同: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平等地承担有、使用、

252、收益、处分权,平等地承担义务。义务。v(2)共同共有,也可约定)共同共有,也可约定约定不约定不明,无共同关系的,推定为按份共有【明,无共同关系的,推定为按份共有【物权法物权法103】v四四、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的内部关系v1、管理共有物、管理共有物v(1)占有、使用、收益【物权法)占有、使用、收益【物权法96】v按份共有:根据共有物的性质,全体共有按份共有:根据共有物的性质,全体共有人不能同时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人不能同时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使用、收益时,应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时,应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在意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

253、方法处理。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利益。v共同共有:共同管理,或约定。共同共有:共同管理,或约定。 v(2)处分共有物)处分共有物事实上的处分(如重大修缮)事实上的处分(如重大修缮)与法律上的处分(出卖、赠与等)【物权法与法律上的处分(出卖、赠与等)【物权法97】v按份共有中的处分:按份共有中的处分:2/3以上同意、约定除外以上同意、约定除外v共同共有:全体同意、约定除外共同共有:全体同意、约定除外v擅自处分共有物:某一共有人或某部分共有人未擅自处分共有

254、物:某一共有人或某部分共有人未得全体共有人或拥有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得全体共有人或拥有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事实上处分,如毁损共有物,对其他共人的同意,事实上处分,如毁损共有物,对其他共有人应负侵权责任。法律上处分,对于其他共有人有人应负侵权责任。法律上处分,对于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第三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第三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可按善意取得的规则处理。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可按善意取得的规则处理。v擅自处分共有物及其他管理行为的例外:保存行擅自处分共有物及其他管理行为的例外:保存行为,为了防止共有物遭受损害,给其他共有人带来

255、为,为了防止共有物遭受损害,给其他共有人带来利益的紧急处置(如采取紧急法律措施),共有人利益的紧急处置(如采取紧急法律措施),共有人可单独进行。可单独进行。v(3)管理费用和其他负担【物权法)管理费用和其他负担【物权法98】v按份共有:按份负担按份共有:按份负担约定例外约定例外v共同共有:共同负担共同共有:共同负担v必要的保存行为发生的费用应作为共必要的保存行为发生的费用应作为共同管理费用进行分摊。同管理费用进行分摊。 v【例题】【例题】v1.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

256、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三三/54)v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v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v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额分担损失v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v答案【答案【ABCD】 v2.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为提高房屋的价值

257、,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个是正确的?(2004/三三/1)v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铺木地板v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可以铺木地板v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v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屋 v2、分割共有物、分割共有物导致共有关系解体【物权法导致共有关系解体【物权法99、100】v(1)分割

258、条件:)分割条件:v约定按份或共同共有不得分割的,从其约定,约定按份或共同共有不得分割的,从其约定,除外除外有重大理由(如重大生活障碍、债务危机有重大理由(如重大生活障碍、债务危机等);等);v没有上述约定或约定不明:没有上述约定或约定不明:v按份共有:原则上,随时请求分割按份共有:原则上,随时请求分割有不得分割有不得分割约定的,除外约定的,除外重大理由,不受约定限制重大理由,不受约定限制v共同共有:共有的基础共同共有:共有的基础共同关系共同关系丧失消失、丧失消失、其他重大原因,可分割其他重大原因,可分割v(2)上述任何形式的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上述任何形式的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

259、的,应当给予赔偿。应当给予赔偿。 v(3)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分割方式:实物分割不适合,则变价分割;不适合,则变价分割;作价补偿。作价补偿。v注: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应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注: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应根据等分原则处理,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的大小,适当照顾共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的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还应遵守法有人的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还应遵守法律关于该共同共有关系的规定,如法定继承中分割律关于该共同共有关系的规定,如法定继承中分割共同继承的遗产,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遗产分配原则共同继承的遗产,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在不损害共有物价值的

260、前提下,可以选择采进行。在不损害共有物价值的前提下,可以选择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方法。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方法。v(4)瑕疵担保: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瑕疵担保: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v3、按份共有人,转让应有份、按份共有人,转让应有份不导致共有关系解不导致共有关系解体【物权法体【物权法102】v不受限制不受限制v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v优先购买权及其效力冲突优先购买权及其效力冲突v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v承租人的

261、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v(1)第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第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v(2)第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第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v共有人第二承租人(次承租人第一承租人(转共有人第二承租人(次承租人第一承租人(转租人)租人)v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对房屋租赁可行【合同仅对房屋租赁可行【合同法法230】v租赁关系有效租赁关系有效v出租人对外转让租赁标的物出租人对外转让租赁标的物v同等条件下同等条件下v提醒提醒1:出租人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出租人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v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合同法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合同法230】v拍卖前拍卖前5日,未参加拍卖,视为

262、放弃先日,未参加拍卖,视为放弃先买权【租赁合同意见买权【租赁合同意见21】v提醒提醒2: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主: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转让无效【民通意见张转让无效【民通意见118】v但是:请求出租人赔偿损失,无权请求确认出租人但是:请求出租人赔偿损失,无权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租赁合同意见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租赁合同意见22】 v甲、乙按甲、乙按20%和和80%的份额共有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

263、额。下列哪一项表述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是正确的?(2005/三三/12)v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B乙、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v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D丙、丁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v答案【答案【C】v四四、外部关系及其内部分额问题【物权法、外部关系及其内部分额问题【物权法102】v(1)连带债权、债务)连带债权、债务v(2)例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例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道共有人不具有

264、连带债权债务关系v(3)内部份额问题:)内部份额问题:v按份共有:按份分担债权、债务;债务按份共有:按份分担债权、债务;债务超份追偿;约定除外超份追偿;约定除外v共同共有:共同享有债权债务,约定除共同共有:共同享有债权债务,约定除外;没有内部追偿问题。外;没有内部追偿问题。 v第十五章第十五章用益物权用益物权v第一节第一节概述概述v一、概念一、概念v(一)用益物权是限定物权(一)用益物权是限定物权v(二)用益物权的内容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二)用益物权的内容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v(三)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三)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v(四)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四)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v(五

265、)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五)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v二、范围二、范围v注意我国物权法中罗列的用益物权的种类注意我国物权法中罗列的用益物权的种类vA、在、在“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编中总结的类型:编中总结的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地役权vB、在、在“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编外的类型编外的类型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v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v(1)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v(2)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v(3)取水权)取水权v(4)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v我国物权法对于用

266、益物权的内容还作了如下特殊规定。我国物权法对于用益物权的内容还作了如下特殊规定。v(一)不动产被征收、征收时用益物权人的补偿权(一)不动产被征收、征收时用益物权人的补偿权v(二)用益物权人的资源保护义务(二)用益物权人的资源保护义务v三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v(一)概述(一)概述v1、取得方式:、取得方式:v一级市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二级市场v划拨、出让划拨、出让转让、互换、出资、赠与、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抵押v基本规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基本规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

267、规定的除外。【物权法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143】v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139】 v2、客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客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物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物权法权法136】 v(二)划拨取得(二)划拨取得v1、概念: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缴纳补偿、安置费、概念: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缴纳补偿、安置费用,或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或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v2、划拨取得的条件:【土地

268、管理法、划拨取得的条件:【土地管理法54】【城市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地产管理法23】v下列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下列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v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v(三)出让取得(三)出让取得v1、概念: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概念: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

269、权出让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金。v2、出让方式【物权法、出让方式【物权法13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2】v(1)原则)原则拍卖、招标、双方协议拍卖、招标、双方协议v(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v(3)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

270、最低价。 v(四)期限及期满后的处理【物权法(四)期限及期满后的处理【物权法149】v最长期限:最长期限:v居住:居住:70年。年。v工业:工业:50年。年。v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50年。年。v商业、旅游、娱乐:商业、旅游、娱乐:40年。年。v综合或其他:综合或其他:50年。年。v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v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71、没有约定或者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v四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v(一)取得原因(一)取得原因承包合同承包合同v1、主体:公民、主体:公民农村集体农村集体v2、客体:(、客体:(1)集体所有,()集体所有,(2)或国家所有交集)或国家所有交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物权法地【物权法124】v3、设立与公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与公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合同生

272、效时设立。【物权法127】v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129】 v(二)承包期【物权法(二)承包期【物权法126】v耕地:耕地:30年;年;v草地:草地:3050年;年;v林地: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经国务院林年,特殊林木,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v(三)承包地的流转【物权法(

273、三)承包地的流转【物权法128、133】v1、两种承包权,两种流转方式:、两种承包权,两种流转方式:v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转让等方式流转。v公开承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公开承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274、。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v2、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v3、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v五、宅基地使用权五、宅基地使用权v取得:一户一宅、无偿取得、无须登取得:一户一宅、无偿取得、无须登记、灭失可补记、灭失可补v 处分:不得转让、抵押处分:不得转让、抵押v第十六章第十六章典权典权v所谓典权,是指支付典价而对他人不动产进行使用收益,在所谓典权,是指支付典价而对他人不动产进行使用收益,在该不动产逾期未回赎时取得其所有权的权利。在典权法律关该不动产逾期未回赎时取得其所有权的权利。在典权

275、法律关系中,支付典价而对他人不动产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典权系中,支付典价而对他人不动产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其不动产交典权人用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人;收取典价而将其不动产交典权人用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v典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典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v典权是支付典价而用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典权是支付典价而用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v典权是逾期不回赎则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的物权典权是逾期不回赎则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的物权v问题:典权是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问题:典权是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v赞成用益

276、物权主要理由为:赞成用益物权主要理由为:v(1)民法及立法理由均明确规定典权以使用收益典)民法及立法理由均明确规定典权以使用收益典物为内容,直接表明了其用益物权的性质。物为内容,直接表明了其用益物权的性质。v(2)典权是主物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或独)典权是主物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或独立让与,非如担保物权为从物权,不得独立让与或立让与,非如担保物权为从物权,不得独立让与或为担保物权的标的。为担保物权的标的。v(3)典权人支付典价并非成立债权,故该给付不称)典权人支付典价并非成立债权,故该给付不称为借款而称为典价;出典人回赎典物,不称之为清为借款而称为典价;出典人回赎典物,不称之为清偿

277、债务而称为回赎,可见典权不是担保物权。偿债务而称为回赎,可见典权不是担保物权。v(4)法律规定的典权系由典卖之典演化而来,非如)法律规定的典权系由典卖之典演化而来,非如作为担保物权的典当之典,故为用益物权而非担保作为担保物权的典当之典,故为用益物权而非担保物权。物权。v(5)典权到期,出典人抛弃回赎权即可使典权关系归于消灭。)典权到期,出典人抛弃回赎权即可使典权关系归于消灭。即便典物价值低于典价,出典人对不足部分也不负清偿责任。即便典物价值低于典价,出典人对不足部分也不负清偿责任。这与担保物权的主债务人在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务时仍应这与担保物权的主债务人在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务时仍应负清偿

278、责任有明显不同。负清偿责任有明显不同。v(6)典权人以使用收益典物为目的,其设定典权在于获得典)典权人以使用收益典物为目的,其设定典权在于获得典物的使用价值权而非价值权,出典人也并非都以筹措资金为目物的使用价值权而非价值权,出典人也并非都以筹措资金为目的。的。v(7)典权确实曾发挥过担保物权的作用,但随着抵押权制度)典权确实曾发挥过担保物权的作用,但随着抵押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典权制度的担保作用已丧失殆尽。的产生和发展,典权制度的担保作用已丧失殆尽。v(8)旧中国民法将典权置于质权和抵押权之间,并不意味着)旧中国民法将典权置于质权和抵押权之间,并不意味着典权属于担保物权。(典权属于担保物权。(

279、9)具有资金融通功能的法律制度并不)具有资金融通功能的法律制度并不仅限于担保物权,不能以融资功能证明典权性质为担保物权。仅限于担保物权,不能以融资功能证明典权性质为担保物权。v(10)回赎时支付原典价并不具有清偿债务的性质,不能据此)回赎时支付原典价并不具有清偿债务的性质,不能据此认定典权为担保物权认定典权为担保物权v赞成担保物权主要理由为:赞成担保物权主要理由为:(1)旧中国民法将典权置于质权与留置权之间,从编)旧中国民法将典权置于质权与留置权之间,从编排体例上看,典权应属于担保物权。排体例上看,典权应属于担保物权。(2)典权系出典人向典权人借款,而以典物为借款的)典权系出典人向典权人借款,

280、而以典物为借款的担保,并移转典物的占有,使典权人得为使用收益,担保,并移转典物的占有,使典权人得为使用收益,典权人不得另行请求利息,是为用益质(收益质)典权人不得另行请求利息,是为用益质(收益质)的表征,而典权期满不为回赎时,典权人即取得典的表征,而典权期满不为回赎时,典权人即取得典物的所有权,即以典物代偿债务,则为归属质的特物的所有权,即以典物代偿债务,则为归属质的特性,可见典权不过是不动产质权的化身。性,可见典权不过是不动产质权的化身。(3)从我国法制沿革上看,典、质、当并无明显区别,)从我国法制沿革上看,典、质、当并无明显区别,典权关系中有借贷关系的存在,其设定多为融通资典权关系中有借贷

281、关系的存在,其设定多为融通资金而以典物作为借款担保,所以典权属于担保物权。金而以典物作为借款担保,所以典权属于担保物权。(4)典价的取得与返还依存于典物,其典物的提供不)典价的取得与返还依存于典物,其典物的提供不能说没有担保作用。能说没有担保作用。v第十七章第十七章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物权概述v第一节第一节担保物权的概念、类型与社会功能担保物权的概念、类型与社会功能v一、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一、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v物权法第物权法第170条明确规定:条明确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

282、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v(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完全清偿为目的(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完全清偿为目的v(二)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二)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v(三)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三)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v(四)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四)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v(五)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五)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v(六)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权(六)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权利利v二、担保物权的类型二、担保物权的类型v(一)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

283、权(一)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v(二)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二)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v(三)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三)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特定财产担保物权物权和特定财产担保物权v(四)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四)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v三、担保物权的社会功能三、担保物权的社会功能v(一)债权制度缺陷的弥补(一)债权制度缺陷的弥补v(二)促进社会信用,利于融资(二)促进社会信用,利于融资v第二节担保物权的设立与担保范围第二节担保物权的设立与担保范围v一、担保物权的设立一、担保物权的设立v(一)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

284、的关系(一)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的关系v(二)担保合同的性质(二)担保合同的性质v(三)主债权债务合同与担保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三)主债权债务合同与担保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v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v(一)主债权(一)主债权v(二)利息(二)利息v(三)违约金(三)违约金v(四)损害赔偿金(四)损害赔偿金v(五)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五)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v(六)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六)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v第三节第三节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间的关系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间的关系v一、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的立法模式一、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的立法模式v(一)保证人决定优待主义(一)保

285、证人决定优待主义v(二)保证人相对优待主义(二)保证人相对优待主义v(三)平等主义模式(三)平等主义模式v二、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二、我国物权法的规定v(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v(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作(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作为物的担保人时的处理为物的担保人时的处理v(三)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作(三)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作为物的担保人时的处理为物的担保人时的处理v(四)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四)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v第四节第四节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与法律适用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与法律适用

286、v一、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一、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v物权法第物权法第177条规定: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消灭的其他情形。”v(一)主债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v担保物权的存在是为了担保主债权实现,因此主债权消担保物权的存在是为了担保主债权实现,因此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就自然消灭。灭,担保物权也就自然消灭。v(二)担保物权实现(二)担保物权实现v担保物权的实现,是

287、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行使其担保物权将担保财产变价以满足其债权得到权人行使其担保物权将担保财产变价以满足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优先受偿的过程。v(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v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只是其权利,一种利益。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只是其权利,一种利益。债权人可以放弃这种利益和权利,而且债权人债权人可以放弃这种利益和权利,而且债权人的放弃不会给债务人和担保人带来消极影响。的放弃不会给债务人和担保人带来消极影响。v(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v该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

288、为兜底条款。该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为兜底条款。v二、担保物权的法律适用二、担保物权的法律适用v物权法第四编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关于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是关于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一般性规范,是担保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规范,属于一般性规范,是担保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规范,属于“一一般法般法”的范畴。而现行担保法是关于担保法律关系的特的范畴。而现行担保法是关于担保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法律规范。由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术水平的差异,导致殊性法律规范。由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术水平的差异,导致两部法律在很多问题上规定不一致。我国立法法第两部法律在很多问题上规定不一致。我国立法法第83条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

289、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用特别规定;新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85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务委员会裁决。”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需要适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需要适用第

290、用第85条第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款中所规定的,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如果由物权法对之进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如果由物权法对之进行明确的规定,那么就无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明确的规定,那么就无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v第十四章第十四章抵押权抵押权v第一节第一节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v第二节第二节抵押权客体的范围抵押权客体的范围v第三节第三节抵押权的取得抵押权的取得v第四节第四节抵押财产的转

291、让与出租抵押财产的转让与出租v第五节第五节抵押权的实行抵押权的实行v第六节第六节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v第七节第七节浮动担保抵押权浮动担保抵押权v第一节第一节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v一、抵押权的概念一、抵押权的概念v根据物权法第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

292、称。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v二、抵押权的特征二、抵押权的特征v(一)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一)抵押权是担保物权v抵押权时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抵押权时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v(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定的担保物权v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

293、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时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时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v(三)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三)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v根据物权法第根据物权法第181条、条、185条以及担保法第条以及担保法第33条、条、38条至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

294、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v(四)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四)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v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v(五)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五)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v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

295、财产的标价处分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v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财产卖得的价

296、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而受清偿;(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297、v第二节第二节抵押权客体的范围抵押权客体的范围v关于抵押权客体的范围,各国或地区立法规定不一。我国关于抵押权客体的范围,各国或地区立法规定不一。我国物权法规定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物权法规定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不动产用益物权,其范围极为广泛。从物权法第产以及不动产用益物权,其范围极为广泛。从物权法第180条和第条和第184条的规定来看,既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又条的规定来看,既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又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界限分明,颇具特色。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界限分明,颇具特色。v一、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一、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v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v耕

298、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v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v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v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v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v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v二、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二、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v我国物权法第我国物权法第180条在整合担保法第条在整合担保法第34条规定和条规定和担保法解释相关条款的基础上对此

299、作了规定。依物权担保法解释相关条款的基础上对此作了规定。依物权法第法第18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的下列财条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建设用地使用权;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

300、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v我国物权法就抵押财产范围所作的上述规定,实际上包我国物权法就抵押财产范围所作的上述规定,实际上包括了三个方面:括了三个方面:v(一)关于不动产抵押(一)关于不动产抵押v(二)关于不动产用益物权抵押(二)关于不动产用益物权抵押v(三)关于动产抵押(三)关于动产抵押v公益法人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公益法人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抵押的,有效。设抵押的,有效。v例:例:A大学向银行举债大学向银行举债1000万元,万元,B大学以大学以校车队所属的车辆作抵押,该抵押是否有效校车队所属的车辆作抵押,该抵押是否有效?v无效。无效。 v例例:甲、丙为

301、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一日,甲甲、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一日,甲与债权人乙商定以该房产为乙设定抵押权,与债权人乙商定以该房产为乙设定抵押权,签约地点在甲家中,丙在一旁递纸供墨,事签约地点在甲家中,丙在一旁递纸供墨,事后,丙以自己未签字同意为由,请求法院确后,丙以自己未签字同意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抵押无效。法院如何处理?认抵押无效。法院如何处理? v不予支持不予支持 v第三节抵押权的取得第三节抵押权的取得v一、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一、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v(一)抵押权的设立(一)抵押权的设立v通过设定而取得抵押权,为抵押权最常见方式,因设定而取通过设定而取得抵押权,为抵押权最常见方式,因设定而

302、取得的抵押权,学说称为意定抵押权。得的抵押权,学说称为意定抵押权。v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v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303、未经登记,不得对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抗善意第三人。v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v例:甲、乙于例:甲、乙于6月月1日签订一房产抵押合同书,相约日签订一房产抵押合同书,相约6月月3日去办理抵押登记,但后来因种

304、种原因未登记,日去办理抵押登记,但后来因种种原因未登记,问,该抵押合同效力如何?问,该抵押合同效力如何?v合同于合同于6月月1日成立且生效。日成立且生效。v例:甲向乙借款例: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由丙提供价值万元,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书。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书。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一辆价值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一辆价值6万元的汽车抵押给乙并订立了抵押合同书,但未万元的汽车抵押给乙并订立了抵押合同书,但未来得及办理登记。来得及办理登记。1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

305、要求行使抵押权。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v本案中丙抵押的效力如何?本案中丙抵押的效力如何?v房屋抵押无效,汽车抵押有效。房屋抵押无效,汽车抵押有效。 v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v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

306、能成立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v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v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v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权v答案:答案:Cv解析:物权法第解析:物权法第189条第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政管理部门

307、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本题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本题中中C的说法是正确的,的说法是正确的,A和和B的说法错误;第的说法错误;第189条条第第2款的规定,依照本法第款的规定,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由于丙是以合理价格取得抵押财产的产的买受人。由于丙是以合理价格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乙无权对现在已经归丙所有的生产设备行买受人,乙无权对现在已经归丙所有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所以使抵押权,所以D错误。错误。

308、v(二)抵押权的让与(二)抵押权的让与v因抵押权让与而取得抵押权为继受取得方式。因抵押权让与而取得抵押权为继受取得方式。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可连同债权一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可连同债权一并让与,受让人即因此而取得同一次序抵押并让与,受让人即因此而取得同一次序抵押权。权。v(三三)抵押权的顺序处分抵押权的顺序处分v依据登记之先后顺序确定抵押权的顺序依据登记之先后顺序确定抵押权的顺序.v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万元,丙银行借款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万元,并

309、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vA.甲银行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万元、丙银行200万元万元v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万元、丙银行行500万元万元

310、v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万元、丙银行行300万元万元vD.甲银行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万元、丙银行300万元万元v答案:答案:Cv解析:物权法第解析: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

311、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甲银行和丙银行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未经抵押本题中,甲银行和丙银行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未经抵押权人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虽权人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虽然排在第一位的抵押权人丙银行有然排在第一位的抵押权人丙银行有500万的债权,但是其中万的债权,但是其中只有只有100万可以先于乙银行受偿,否则就对乙银行造成了不万可以先于乙银行受偿,否则就对乙银行造成了不利影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至于丙银行的其余利影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至于丙银行的其余200万债万债权,只有乙银行受偿权,只有乙银行受偿300万之后,才可以受偿,所以最

312、终受万之后,才可以受偿,所以最终受偿顺序如下:丙银行的偿顺序如下:丙银行的100万债权万债权乙银行的乙银行的300万债权万债权丙银行的丙银行的200万债权万债权甲银行的甲银行的100万债权。因为黄万债权。因为黄河公司的房产只有河公司的房产只有600万,所以最终实际上甲银行的万,所以最终实际上甲银行的100万万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答案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答案C是正确的。是正确的。v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而取得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而取得v(一)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一)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v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之抵押权,称为法定抵押权,不须登记,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之抵押权,称为法定抵押权,不须登记,即生抵

313、押权取得之效力。但法定抵押权仅限于个别情形,非即生抵押权取得之效力。但法定抵押权仅限于个别情形,非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发生,依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发生,依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不经占有或登记即直接发生效力,因为授予权利人该权利的不经占有或登记即直接发生效力,因为授予权利人该权利的是法律,而法律当然具有与登记相同的公示效力。是法律,而法律当然具有与登记相同的公示效力。v(二)继承(二)继承v抵押权为非专属性财产权,自然可以成为继承的表的,在被抵押权为非专属性财产权,自然可以成为继承的表的,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抵押权连同债权,当然有继承人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抵

314、押权连同债权,当然有继承人取得,且不必登记即生效力。但继承人转让抵押权的,须为取得,且不必登记即生效力。但继承人转让抵押权的,须为登记方可生效。登记方可生效。v第四节抵押财产的转让与出租第四节抵押财产的转让与出租v一、抵押财产的转让一、抵押财产的转让v我国物权法第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须经抵押人的同意,未经抵押人押财产的转让须经抵押人的同意,未经抵押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经抵押人同意转让抵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经抵押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以保证债券不因抵押财产的转让

315、而务或提存,以保证债券不因抵押财产的转让而落空。落空。v例:设甲欠乙债例:设甲欠乙债10万元,以自有汽车万元,以自有汽车1辆为乙辆为乙设定抵押,但未办理登记。抵押期间,甲未设定抵押,但未办理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经乙同意,以9万元擅自卖于不知该汽车设有万元擅自卖于不知该汽车设有抵押权事实的丙,并货款两讫。乙几天后知抵押权事实的丙,并货款两讫。乙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主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主张甲、丙买卖无效。问如何解决?张甲、丙买卖无效。问如何解决?v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乙的抵押权不得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对抗

316、善意第三人丙。 v例例:v陈某向贺某借款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91-93题。题。v第第91题题,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v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

317、某的同意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v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v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须得到贺某同意vD.如谢某代为偿还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v答案:答案:ABDv解析:物权法第解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

318、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由此,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由此,ABD的说法是正确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至于的,当选;至于C,如果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其另,如果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其另行提供担保和转让原担保物的行为都是需要经过贺行提供担保和转让原担保物的行为都是需要经过

319、贺某的同意的,某的同意的,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案是ABD.v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v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v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证责任v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保证责任v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

320、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v答案:答案:Dv解析:物权法第解析:物权法第194条第条第2款规定,债务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由此,提供担保的除外。由此,D的说法正确。的说法正确。v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关于贺某的抵押权

321、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vA.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vB.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行使抵押权vC.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六个月v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二年v答案:答案:ACv解析:物权法第解析:物权法第202条条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

322、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A正确,当选;正确,当选;B的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担保法第说法错误,不当选;担保法第25条规定,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此个月。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的说法正确,当选;D的说法错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C.v二、抵押财产的出租二、抵押财产的出租v物权法第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已出租条,订立抵押合同前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即在的,原租赁关

323、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即在抵押设定前已经存在的承租权,在抵押权实抵押设定前已经存在的承租权,在抵押权实行时,依行时,依“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可以对抗原则,可以对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抵押财产的承租权不因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抵押财产的承租权不因所有权人的变更而受影响,买受人应受租赁所有权人的变更而受影响,买受人应受租赁合同的约束,概括承受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合同的约束,概括承受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务。v例:甲有房屋一栋,例:甲有房屋一栋,3月月1日租给丁,租期日租给丁,租期15年。同年年。同年6月月1日,甲将该楼房抵押给乙并办日,甲将该楼房抵押给乙并办理了登记,旋即书面告知了丁。理了登记

324、,旋即书面告知了丁。1年后,乙请年后,乙请求拍卖楼房以实现抵押权,丙竞买成功,购求拍卖楼房以实现抵押权,丙竞买成功,购得楼房。几天后,丙要求丁搬出,遭拒,遂得楼房。几天后,丙要求丁搬出,遭拒,遂生纠纷。问丙的要求是否于法有据?生纠纷。问丙的要求是否于法有据?v无据,因为原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无据,因为原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 v第五节抵押权的行使第五节抵押权的行使v一、抵押权的保全一、抵押权的保全v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人的行为足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求抵押人停止

325、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v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v二、抵押权的实行二、抵押权的实行v抵押权实行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只有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抵押权实行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只有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可以为之。才可以为之。v(一)条件(一)条件v根据物权法第根据物权法第195条第条第1款的规定,抵押权实行以款的规

326、定,抵押权实行以“债务人不履行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为要件,即抵押权需为要件,即抵押权需具备以下条件:具备以下条件:v1、抵押权有效存在、抵押权有效存在v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行抵押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行抵押权的情形v履行期限没有届满但可以实行抵押权的情形:履行期限没有届满但可以实行抵押权的情形:v(1)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v(2)抵押人故意毁损或者减少抵押物的价值,抵押人应另行提供担保)抵押人故意毁损或者减少抵押

327、物的价值,抵押人应另行提供担保而予以拒绝而予以拒绝v(3)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v3、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v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万元,约定2005年年12月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年3月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

328、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护?vA.2007年年12月月2日日B.2009年年12月月2日日vC.2009年年3月月6日日D.2011年年3月月6日日v答案:答案:Cv解析:物权法第解析: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中,主债务诉讼时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中,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到效期间到2009年年3月月6日截止,所以抵押权的日截止,所以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到行使期间到2009年年3月月6日止,答案日止,答案C是正确是正确的。的。v

329、(二)抵押权实行的程序(二)抵押权实行的程序v我国物权法我国物权法195条规定实行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条规定实行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195条第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与款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未就抵押权实行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抵押权人未就抵押权实行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v(三)抵押权实行的方法(三)抵押权实行的方法v1、抵押财产的折价受偿、抵押财产的折价受偿v2、拍卖抵押

330、财产、拍卖抵押财产v3、变卖抵押财产或其他方式实行抵押权、变卖抵押财产或其他方式实行抵押权v四、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后价款的分配顺序四、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后价款的分配顺序v担保法解释第担保法解释第74条规定: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权。”v五、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五、物上保证人的追偿权v物权法第物权法第176条规定: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

331、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v第六节最高额抵押第六节最高额抵押v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v(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v最高额抵押权又称限定额抵押权,是指对于债权人最高额抵押权又称限定额抵押权,是指对于债权人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而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定一个限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而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定一个限额,并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财产予以担保额,并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财产予以担保而设定的一种特殊抵押权。而设定的一种特殊抵押权。v(二)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二)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v其一,最高额抵押权系担保将来发生

332、的、不特定的其一,最高额抵押权系担保将来发生的、不特定的债权清偿而设定的抵押权债权清偿而设定的抵押权v其二,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预定有最高限额,其二,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预定有最高限额,并附有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决算期。并附有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决算期。v其三,最高额抵押全适用于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其三,最高额抵押全适用于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担保。的债权的担保。v二、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二、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v依物权法第依物权法第207之规定:之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也就是说

333、,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定:也就是说,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定:v其一,依担保法其一,依担保法60条规定,可以设定最高额抵条规定,可以设定最高额抵押权以借款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押权以借款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为限。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为限。v其二,最高额抵押全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其二,最高额抵押全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v其三,决算期,即确定计算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其三,决算期,即确定计算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日期。际数额的日期。v三、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三、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v四、最高额抵押权内容的变更四、最高额抵押权内容的变更v

334、例:甲企业与乙银行达成协议,未来例:甲企业与乙银行达成协议,未来3年内乙年内乙银行每月甲企业银行每月甲企业1000万元,总额不超过万元,总额不超过3.6亿亿元。丙企业以高级大酒店一座提供抵押并登元。丙企业以高级大酒店一座提供抵押并登记。记。3年后,甲企业欠乙银行贷款余额为年后,甲企业欠乙银行贷款余额为2.8亿元,到期不能清偿。乙银行申请拍卖大酒亿元,到期不能清偿。乙银行申请拍卖大酒店,得款店,得款3.5亿元。问乙银行可从亿元。问乙银行可从3.5亿元中的亿元中的多少钱中实现优先受偿?多少钱中实现优先受偿?v以以2.8亿元为限。亿元为限。v设例设例1中,丙企业于首次抵押的第中,丙企业于首次抵押的第

335、2天又以该天又以该大酒店为丁公司提供抵押并登记,担保债权大酒店为丁公司提供抵押并登记,担保债权为为5000万元。万元。1年后,甲、乙、丙商定,将年后,甲、乙、丙商定,将原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乙债权改为原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乙债权改为3.8亿元。亿元。3年后,甲企业欠乙银行贷款余额果真为年后,甲企业欠乙银行贷款余额果真为3.8亿元,到期不能清偿。后拍卖大酒店得款亿元,到期不能清偿。后拍卖大酒店得款4.1亿元。问乙、丁如何实现自己的权?亿元。问乙、丁如何实现自己的权?乙先从乙先从4.1亿元中拿走亿元中拿走3.6亿元;余亿元;余5000万元由丁优万元由丁优先受偿。本例中,乙的抵押债权应以原定先受偿。

336、本例中,乙的抵押债权应以原定3.6亿元为准,而不能以变更的亿元为准,而不能以变更的3.8亿元为准。亿元为准。v第七节浮动担保抵押权第七节浮动担保抵押权v一、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与特征一、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与特征v(一)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一)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v动产浮动抵押是指,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动产浮动抵押是指,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后,抵押财产处于变动之中,只有当约定的后,抵押财产处于变动之中,只有当约定的条件发生时抵押财产才被固定,并用来清偿条件发生时抵押财产才被固定,并用来清偿被担保的债权。动产浮动抵押创设于世被担保的债权。动产浮动抵押创设于世纪英国,是英国衡平法上的一项担保制度。纪英国,是英国

337、衡平法上的一项担保制度。v(二)动产浮动抵押的特征(二)动产浮动抵押的特征v、抵押主体的限定性、抵押主体的限定性v动产浮动抵押在英国法上限于公司法人。日本法将其动产浮动抵押在英国法上限于公司法人。日本法将其限定为股份有限公司,美国法相对宽泛,既可以是公限定为股份有限公司,美国法相对宽泛,既可以是公司又可以是合伙、个人。我国物权法将其限定为企业、司又可以是合伙、个人。我国物权法将其限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v、抵押财产的集合性、抵押财产的集合性v通常包括公司的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一集公司对通常包括公司的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一集公司对外享有的各项财产权

338、利。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动产外享有的各项财产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的财产仅限于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浮动抵押的财产仅限于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不含不动产和商业信誉等。料、半成品、产品。不含不动产和商业信誉等。v、浮动财产的浮动性、浮动财产的浮动性v()抵押财产不特定,既可以包括抵押人()抵押财产不特定,既可以包括抵押人现有的财产,也包括其将来取得的财产。现有的财产,也包括其将来取得的财产。v()抵押财产形态经常变化。()抵押财产形态经常变化。v()抵押财产并非永远浮动,最终也会特()抵押财产并非永远浮动,最终也会特定下来,在封押时确定。定下来,在封押时确定。v

339、、抵押性质的转化性、抵押性质的转化性v动产浮动抵押中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动产浮动抵押中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实行抵押权的情形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实行抵押权的情形时发生时发生“封押封押”。封押之后财产固定。封押之后财产固定。v二、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二、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v依物权法第由依物权法第由181条和条和189条的规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条的规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动产浮动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的的工商行效时设立。动产浮动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的的工

340、商行政管理部门。政管理部门。v三、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三、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v(一)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范围(一)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范围v动产浮动抵押设立后,在约定的封押条件成就之前,抵押人动产浮动抵押设立后,在约定的封押条件成就之前,抵押人在其营业范围内,可以自由处分其抵押财产。经抵押权人处在其营业范围内,可以自由处分其抵押财产。经抵押权人处分的抵押财产,不受动产浮动抵押的约束。但抵押人为逃避分的抵押财产,不受动产浮动抵押的约束。但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可请求撤销该处分行为。债务而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可请求撤销该处分行为。v(二)动产浮动抵押封押后的效力(二)动产浮动抵押封押

341、后的效力v动产浮动抵押财产固定后,抵押的效力不仅及于封押时抵押动产浮动抵押财产固定后,抵押的效力不仅及于封押时抵押人所有的财产,而且及于封押后抵押人所取得的财产。抵押人所有的财产,而且及于封押后抵押人所取得的财产。抵押人对于抵押财产不得再自行处分,处分抵押财产应受到特定人对于抵押财产不得再自行处分,处分抵押财产应受到特定抵押的限制。抵押的限制。v第十五章第十五章质权质权v第一节第一节质权概述质权概述v第二节第二节动产质权动产质权v第三节第三节权利质权权利质权v第一节第一节质权概述质权概述v一、质权的概念一、质权的概念v根据物权法第根据物权法第208条规定,并结合物权法第条规定,并结合物权法第十

342、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内容,质权是指质权人为担保十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内容,质权是指质权人为担保其债权而占有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的动产或者其债权而占有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的动产或者可让与的财产权利,在债务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可让与的财产权利,在债务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能够以该动产或者可让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能够以该动产或者可让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人的价款优先卖、变卖该动产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人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受偿的权利。v在质权的法律关系中,享有质权的债权人称为质权在质权的法律关系中,享有质权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将动产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人,

343、将动产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并以其作为债的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出并以其作为债的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出质人转移给质权人占有并以其作为债权担质人。出质人转移给质权人占有并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动产或可让与财产权利,称为质物或质押标的。保的动产或可让与财产权利,称为质物或质押标的。v二、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二、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v其一,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其一,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v其二,标的物不尽相同。其二,标的物不尽相同。v其三,抵押权与质权的内容不尽相同。其三,抵押权与质权的内容不尽相同。v三、质权的分类三、质权的分类v(一)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一)动

344、产质权、不动产质权、权利质权v(二)民事质权、商事质权、营业质权(二)民事质权、商事质权、营业质权v(三)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归属质权(三)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归属质权v第二节第二节动产质权动产质权v一、动产质权的概念一、动产质权的概念v我国物权法第我国物权法第208条规定:条规定:“为担保债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行质权的情形,债权人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行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

345、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v据此,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据此,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以其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以其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作债权担保的动产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三人用作债权担保的动产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v二、动产质权的取得二、动产质权的取得v(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v1动产质权的设定动产质权的设定v动产质权设定是最为常见的动产质权发生原因。动产质权的动产质权设定是最为常见的动产质权发生

346、原因。动产质权的设定需有物权合意、转移占有以及有效的担保债权存在。设定需有物权合意、转移占有以及有效的担保债权存在。v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v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时设立。 v例例1甲欠乙债甲欠乙债100万元,甲与乙于万元,甲与乙于3月月1日订立日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以甲的书面质押合同,以甲的5辆汽车质押,辆汽车质押,3月月5日日甲将甲将5辆汽车开到乙处,乙藏之于车库。该该辆汽车开到乙处,乙藏之于车库。该该汽车质押合同何时生效?汽

347、车质押合同何时生效?质权何时成立?质权何时成立?v答:答:3月月1日。日。3月月5日。日。v若若3月月2日甲乙又约定,由于乙家车库无处存日甲乙又约定,由于乙家车库无处存车,并出于对甲的信任,汽车仍存放于甲家车,并出于对甲的信任,汽车仍存放于甲家中的车库即可,乙每天早晚各去看望一次。中的车库即可,乙每天早晚各去看望一次。问该质押权是否生效?问该质押权是否生效?v否否。否否。v设设3月月5日汽车交予乙后,乙总嫌保管汽车麻日汽车交予乙后,乙总嫌保管汽车麻烦,于是与甲商定,于烦,于是与甲商定,于4月月5日将汽车返与甲日将汽车返与甲占有。后甲于占有。后甲于5月月5日将此日将此5辆汽车又出质并交辆汽车又出

348、质并交付给丙,向丙借款付给丙,向丙借款110万元,债务偿还期亦在万元,债务偿还期亦在9月月1日前。日前。9月月1日后,甲不能偿还对乙、丙日后,甲不能偿还对乙、丙债。拍卖汽车得款债。拍卖汽车得款120万元。问乙、丙如何实万元。问乙、丙如何实现其债权?现其债权?v答:丙先拿走答:丙先拿走110万元;余万元;余10万元由乙优先万元由乙优先受偿;乙的其余受偿;乙的其余90万元债权转为普通债权,万元债权转为普通债权,由甲负责偿还。由甲负责偿还。v设例设例1中,中,3月月5日甲交付给乙的不是日甲交付给乙的不是5辆汽车,辆汽车,而是而是3辆,乙未持异议,予以接受。问该质押辆,乙未持异议,予以接受。问该质押权

349、是否生效?若生效,标的是什么?权是否生效?若生效,标的是什么?生效。生效。v3辆。辆。v设例设例1中,甲于中,甲于3月月5日交付日交付5辆汽车给乙之后,辆汽车给乙之后,在在9月月3日实现债权时发现,这日实现债权时发现,这5辆汽车原各有辆汽车原各有一只备胎,现均放在甲的家中。问乙可否请一只备胎,现均放在甲的家中。问乙可否请求一同拍卖该求一同拍卖该5辆汽车中的备胎并优先受偿?辆汽车中的备胎并优先受偿?v不可。不可。 v2动产质权的让与动产质权的让与v动产质权并非专属性的担保物权,可通过让与方式取得。但动产质权并非专属性的担保物权,可通过让与方式取得。但由于动产质权具有从属性,它是为担保债权而存在的

350、,不能由于动产质权具有从属性,它是为担保债权而存在的,不能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相分离,故动产质权应与所担保的债权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相分离,故动产质权应与所担保的债权一并让与。也就是说,债权让与时,动产质权原则上也随同一并让与。也就是说,债权让与时,动产质权原则上也随同转移于受让人,受让人也因此而取得质权。转移于受让人,受让人也因此而取得质权。(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取得1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2因时效而取得因时效而取得3因继承而取得因继承而取得4法人的继受法人的继受v例:甲欠乙债例:甲欠乙债1万元,以高级音箱一套出质给万元,以高级音箱一套出质

351、给乙并交付给乙。甲到期不还债,乙乃申请拍乙并交付给乙。甲到期不还债,乙乃申请拍卖音箱,得款正好卖音箱,得款正好1万元,乙全部纳入囊中。万元,乙全部纳入囊中。丙闻讯赶来,声明并证明该音箱属其所有,丙闻讯赶来,声明并证明该音箱属其所有,前段时间委托好友甲保管,不料想甲做出如前段时间委托好友甲保管,不料想甲做出如此事来。问乙是否可以行使质权?此事来。问乙是否可以行使质权?v答:答:可以。可以。 v三、动产质权的效力三、动产质权的效力v(一)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一)动产质权人的权利v1、收取孳息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收取孳息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押财

352、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v例。甲欠乙债例。甲欠乙债2000元,约定元,约定9月月1日前还,甲日前还,甲以母牛一头出质给乙。以母牛一头出质给乙。7月月3日,母牛生下牛日,母牛生下牛犊一头,乙接生并喂养之。犊一头,乙接生并喂养之。9月月1日后,甲不日后,甲不能还钱,遂变卖母牛及牛犊,母牛得款能还钱,遂变卖母牛及牛犊,母牛得款1800元,牛犊得款元,牛犊得款500元。乙举证说,两个月来接元。乙举证说,两个月来接生及喂养牛犊,花费生及喂养牛犊,花费151元整。问本案如何处元整。问本案如何处理?理?v答:乙先从牛犊款答:

353、乙先从牛犊款500元中拿去元中拿去151元以抵收元以抵收取牛犊费用;再从母牛、牛犊余额中先拿去取牛犊费用;再从母牛、牛犊余额中先拿去2000元以还债;最后余元以还债;最后余149元返还甲。元返还甲。 v2、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v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

354、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偿债务或者提存。v2质权人的义务质权人的义务v(1)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v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v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

355、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v(2)质权人返还质物或剩余价款的义务)质权人返还质物或剩余价款的义务v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v(3)擅自转质质物毁损、灭失时候的赔偿义务)擅自转质质物毁损、灭失时候的赔偿义务v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任。 v(4)及时行使质权的义务)及

356、时行使质权的义务v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押财产。v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担赔偿责任。v例:甲欠乙债例:甲欠乙债10万元,万元,2个月后到期,以尚未上牌照个月后到期,以尚未上牌照和投保、价值和投保、价值10万元的新车一辆出质给乙。乙置车万元的新车一辆出质

357、给乙。乙置车于院外,无任何安保措施。于院外,无任何安保措施。1个月后的一个夜晚,车个月后的一个夜晚,车被不明身份的人砸毁,余值仅被不明身份的人砸毁,余值仅3万元。问乙承担哪些万元。问乙承担哪些不利后果?不利后果?v答:答:7万元的相应价值的质权丧失;赔偿甲的损失万元的相应价值的质权丧失;赔偿甲的损失7万元。万元。v该例,若乙是谨慎停放车于自己院中,安保措施良该例,若乙是谨慎停放车于自己院中,安保措施良好,好,2个月后甲无力还债,遂多次请求乙变卖汽车以个月后甲无力还债,遂多次请求乙变卖汽车以偿债务,乙连称不急不急,再等偿债务,乙连称不急不急,再等3个月也无妨。又个月也无妨。又2个月后,当地雷电交

358、加的一个夜晚,车被雷击起火个月后,当地雷电交加的一个夜晚,车被雷击起火烧毁。问乙承担哪些不利后果?烧毁。问乙承担哪些不利后果?v答:赔偿甲的损失答:赔偿甲的损失10万元。当然,甲乙借债仍存,万元。当然,甲乙借债仍存,但质权丧失。但质权丧失。 v四、动产质权的实行四、动产质权的实行v(一)质权实行的条件(一)质权实行的条件v1须质权有效存在须质权有效存在v2被质权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被质权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v(二)质权实行的方法(二)质权实行的方法v1质物的折价受偿质物的折价受偿v2质物的拍卖、变卖质物的拍卖、变卖v五、动产质权的消灭五、动产质权的消灭v(一)被担保债权的消

359、灭(一)被担保债权的消灭v(二)动产质权的实行(二)动产质权的实行v(三)质物的灭失(三)质物的灭失v(四)质物占有的丧失且不能回复(四)质物占有的丧失且不能回复v(五)质权的抛弃和质物的返还(五)质权的抛弃和质物的返还v第三节第三节权利质权权利质权v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征v(一)权利质权的概念(一)权利质权的概念v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v(二)权利质权的特征(二)权利质权的特征v1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所有权、

360、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与的财产权利v2权利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公示方法权利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公示方法v3权利质权是一种特殊的质权形式权利质权是一种特殊的质权形式v(三)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三)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v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权利可以出质:v(一)汇票、支票、本票;(一)汇票、支票、本票;v(二)债券、存款单;(二)债券、存款单;v(三)仓单、提单;(三)仓单、提单;v(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v(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五)可以转

361、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v(六)应收账款;(六)应收账款;v(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产权利。 v二、权利质权的设定二、权利质权的设定v(一)证券质权的设定(一)证券质权的设定v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

362、设立。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v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存。v(二)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定(二)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定v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

363、基金份额、证券登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记时设立。v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偿债务或者提存。 v(三)

364、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三)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v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v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

365、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v(四)应收账款质权(四)应收账款质权v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理出质登记时设立。v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债务或者提存。 v三、权利质权的效力三、权

366、利质权的效力v权利质权的效力包括权利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权利质权的效力包括权利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所及标的物的范围以及质权人、出质人的权利和义所及标的物的范围以及质权人、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我国物权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依务等内容,我国物权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依物权法第物权法第229条之规定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条之规定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v权利质权之效力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权利质权之效力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v其一,表彰主权利的证券与表彰从权利的证券是可其一,表彰主权利的证券与表彰从权利的证券是可以分离的。以分离的。v其二,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原则上不得转让。其二,基金份额

367、、股权出质后,原则上不得转让。v其三,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出质其三,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出质人将知识产权设定质权后,依物权法第人将知识产权设定质权后,依物权法第227条规条规定,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除定,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除非该转让或许可得到了质权人的同意。非该转让或许可得到了质权人的同意。v其四,依物权法第其四,依物权法第228条第条第2款规定,应收账款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的除外。v其五,不动产收益权质权的质权人是通过收取收益其五,不动

368、产收益权质权的质权人是通过收取收益来清偿债权的,但是不动产收益权质权的质权人在来清偿债权的,但是不动产收益权质权的质权人在收取该不动产的收益后,应当先充抵收取费用,次收取该不动产的收益后,应当先充抵收取费用,次充抵主债权的利息,再抵充主债权。在质权存续期充抵主债权的利息,再抵充主债权。在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不得转让入质的收益权,但当事人另有间,出质人不得转让入质的收益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的除外。v第十六章第十六章留置权留置权v第一节第一节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v第二节第二节留置权的成立与实行留置权的成立与实行v第三节第三节留置权的效力与消灭留置权的效力与消灭v第一节第

369、一节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v一、留置权的概念一、留置权的概念v物权法第物权法第230条规定: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置财产。”据此,可对留置权的定义作出如下表述:留置权,据此,可对留置权的定义作出如下表述:留置权,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合法占有的债务

370、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留置权法律关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留置权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被留置的动产为留置物,留置物系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被留置的动产为留置物,留置物的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并将其转移给债权人的人为债务人。的所有权人或合法占有并将其转移给债权人的人为债务人。v二、留置权的特征二、留置权的特征v(一)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限和占有性担保物权(一)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限和占有性担保物权v(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v第二节第二节留置权

371、的成立与实行留置权的成立与实行v一、留置权的成立一、留置权的成立v(一)留置权的一般取得(一)留置权的一般取得v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v2债权与留置财产之间原则上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与留置财产之间原则上属于同一法律关系v但企业之间相互留置的除外但企业之间相互留置的除外v3债权已届清偿期而且债务人不履行债权已届清偿期而且债务人不履行v4不存在留置权取得的消极障碍不存在留置权取得的消极障碍v(1)行使留置权违反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违反法律规定v(2)当事人约定不能留置的)当事人约定不能留置的v(3)留置权的行使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留置权的行使与债权人所承担的

372、义务相抵触v例例:乙借甲一笔钱款,逾期未还,经多次催讨乙借甲一笔钱款,逾期未还,经多次催讨都无济于事,甲一生气,将乙家的一辆新的都无济于事,甲一生气,将乙家的一辆新的自行车私自骑到自己家。乙得知后要求甲归自行车私自骑到自己家。乙得知后要求甲归还,甲以乙未还欠款为由,拒绝归还,并声还,甲以乙未还欠款为由,拒绝归还,并声称对乙行使留置权。称对乙行使留置权。v甲的理由是否充分?甲的理由是否充分?v答答:不充分不充分 v例例:甲请乙维修自己的宝马轿车,并约定修完甲请乙维修自己的宝马轿车,并约定修完后一周内支付相关费用,维修期间遇金融危后一周内支付相关费用,维修期间遇金融危机,甲做生意严重亏本,乙听说甲

373、现在是身机,甲做生意严重亏本,乙听说甲现在是身无长物,估计甲不能偿还维修费,便在维修无长物,估计甲不能偿还维修费,便在维修后私自将甲轿车卖掉,以抵偿维修费。后私自将甲轿车卖掉,以抵偿维修费。v甲异议,乙声称是行使留置权,乙之说法是甲异议,乙声称是行使留置权,乙之说法是否有道理?否有道理?v答答:没道理没道理. v例例:甲委托乙为其托运一批货物,运到目的地甲委托乙为其托运一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甲并未支付运费,乙未表示异议。后来,后甲并未支付运费,乙未表示异议。后来,甲又委托乙为其托运货物,到目的地后,甲甲又委托乙为其托运货物,到目的地后,甲支付运费,想提走货物。但乙反对,要求一支付运费,想提走货

374、物。但乙反对,要求一并支付前一次的货款,否则就要行使留置权。并支付前一次的货款,否则就要行使留置权。v问问:若本案中甲为一个退休公务员若本案中甲为一个退休公务员,而乙为一而乙为一运输个体工商户运输个体工商户, 乙之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乙之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v问问:若甲是一建筑公司若甲是一建筑公司,而乙是一运输合伙企而乙是一运输合伙企业业,又当如何判断又当如何判断?v1答答:不合法不合法,2答合法答合法.v(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v例:某甲将自己创造的一副画借给某乙搞展例:某甲将自己创造的一副画借给某乙搞展览,某乙为增加效果,便将画送到某丙处进览,某乙为增加效果,便将画送到某

375、丙处进行装裱。后因就装裱质量发生纠纷,乙便拒行装裱。后因就装裱质量发生纠纷,乙便拒绝支付装裱费用,丙于是扣留该画以行使留绝支付装裱费用,丙于是扣留该画以行使留置权,乙声言此画非自己所有,要求丙归还。置权,乙声言此画非自己所有,要求丙归还。v问:如何处理?问:如何处理?v答:留置权善意取得。答:留置权善意取得。v例:甲委托乙运输的是一具尸体或者一口急例:甲委托乙运输的是一具尸体或者一口急用的棺材。乙能否行使留置权?用的棺材。乙能否行使留置权? v不能,因违背公序良俗。不能,因违背公序良俗。v例:乙维修甲例:乙维修甲10台彩电,维修费是每台台彩电,维修费是每台100元,同时每台彩电都价值在元,同时

376、每台彩电都价值在1000元以上。已元以上。已维修后甲未支付费用。问乙是否可就全部电维修后甲未支付费用。问乙是否可就全部电视机进行留置?视机进行留置?v答: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答: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所以乙只能对一台彩电行使留置权。额。所以乙只能对一台彩电行使留置权。 v例例:甲维修乙一台价值千万元的设备,维修甲维修乙一台价值千万元的设备,维修后乙未完全付款,尚欠后乙未完全付款,尚欠20万元,问甲是否可万元,问甲是否可以对整台设备行使留置权。以对整台设备行使留置权。 v答:因设备是不可分物

377、,故可整体留置。答:因设备是不可分物,故可整体留置。v二、留置权的实行二、留置权的实行v(一)留置权实行的要件(一)留置权实行的要件v1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已届清偿期v2留置权人确定债务人的履行宽限期留置权人确定债务人的履行宽限期v3债务人在宽限期内没有履行债务,而且也没有另债务人在宽限期内没有履行债务,而且也没有另行提供担保并由留置权人接受的行提供担保并由留置权人接受的v4债权人持续占有留置物债权人持续占有留置物v(二)留置权的实行方式(二)留置权的实行方式v1折价受偿折价受偿v2拍卖受偿拍卖受偿v3变卖受偿变卖受偿v例:甲为朋友乙有偿保管彩电,保管期间届甲为朋友乙有偿保管彩电,保管期间届满后

378、,乙未支付款项,甲碍于朋友情面,在满后,乙未支付款项,甲碍于朋友情面,在乙拿走彩电时,没有要求支付款项。一月后,乙拿走彩电时,没有要求支付款项。一月后,甲乙之间产生摩擦,甲遂要求行使留置权。甲乙之间产生摩擦,甲遂要求行使留置权。v问甲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问甲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v答:不能,只能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答:不能,只能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利。 v例:王某的一块由李某负责加工的宝石因自例:王某的一块由李某负责加工的宝石因自己拖欠加工费被李某留置。次事被李某妻子己拖欠加工费被李某留置。次事被李某妻子知道后,因王是其旧相好,便偷偷将该宝石知道后,因王是其旧相好,便偷偷将该宝石拿出

379、还给了王。李某得知大怒,要求王某反拿出还给了王。李某得知大怒,要求王某反还宝石,以继续行使留置。还宝石,以继续行使留置。v问:是否可以问:是否可以v答:不可以答:不可以v例:开某将自己的一辆桑塔那轿车交给甲车例:开某将自己的一辆桑塔那轿车交给甲车行修理,后因维修费用发生纠纷,在开某拒行修理,后因维修费用发生纠纷,在开某拒绝付款(绝付款(1800)元的情况下,对该车行使留)元的情况下,对该车行使留置权。但后来请人评估发现,该车近值置权。但后来请人评估发现,该车近值2000元,便告知开某如果提供其他担保,就将车元,便告知开某如果提供其他担保,就将车退给开。开某很喜欢开该车,便用自己的一退给开。开某

380、很喜欢开该车,便用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出质给甲车行。但甲车行在接受该辆摩托车出质给甲车行。但甲车行在接受该车以后发现该车仅值车以后发现该车仅值500元,便将其退回开某,元,便将其退回开某,要求另提供更高价值的担保物,开拒绝。要求另提供更高价值的担保物,开拒绝。v问甲车行此时能否继续行使留置权?问甲车行此时能否继续行使留置权?v答:不型,留置权已经消灭。答:不型,留置权已经消灭。v解析:第二百四十条解析: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保的,留置权消灭。 v第三节第三节留置权的效力与消灭

381、留置权的效力与消灭v一、留置权的效力一、留置权的效力v(一)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v1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v(1)占有权)占有权v(2)孳息的收取权)孳息的收取权v(3)必要的使用权)必要的使用权v(4)实行权和优先受偿权)实行权和优先受偿权v2留置权人的义务留置权人的义务v(1)保管义务)保管义务v(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财产v(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v(二)债务人的权利(二)债务人的权利v1留置物返还请求权留置物返还请求权v2留置物的处分权留置物的处分权v3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v4另行提供担

382、保而使留置权消灭的权利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的权利v二、留置权的消灭二、留置权的消灭v(一)留置权人丧失留置物的占有(一)留置权人丧失留置物的占有+v(二)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二)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v三、留置权的实现优先力三、留置权的实现优先力v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受偿。v例:甲在加工修理乙送来的一辆车时得知,该车是例:甲在加工修理乙送来的一辆车时得知,该车是丙出质给乙的,而且在此之前还抵押给了丁,并办丙出质给乙的,而且在此之前还

383、抵押给了丁,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理了抵押登记。v问,若乙因未制服修理费,甲能否留置该车。问,若乙因未制服修理费,甲能否留置该车。v如能留置,该留置权实现的顺序为何。如能留置,该留置权实现的顺序为何。v答:优先于抵押权与质权实现。答:优先于抵押权与质权实现。v解析:第二百三十九条解析: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且该优先力不论留置权设立时间与其他担保物权相且该优先力不论留置权设立时间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的先后,也不论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时是比的先后,也不论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时是“善

384、意善意”还是还是“恶意恶意”。v第十七章第十七章占有占有v第一节第一节概述概述v一、概念一、概念v一般的思考逻辑:权利是法律考察的逻辑起点,有一般的思考逻辑:权利是法律考察的逻辑起点,有物权物权则有权能则有权能则有占有权能则有占有权能占有权能占有权能的实现的实现占有的事实。占有的事实。v今天的思考逻辑:占有是法律考察的生活事实的起今天的思考逻辑:占有是法律考察的生活事实的起点,在这里,它既不是一种物权,也不是某项物权点,在这里,它既不是一种物权,也不是某项物权的权能,而是法律保护的,在特定条件下排斥合法、的权能,而是法律保护的,在特定条件下排斥合法、非法之价值评价的,一种事实状态非法之价值评价

385、的,一种事实状态类物权类物权v(一)概念(一)概念v占有人基于占有意志而对物的控制、管理的事实状态占有人基于占有意志而对物的控制、管理的事实状态v(二)特征(二)特征v1、支配的现实性、可见性、确定性、支配的现实性、可见性、确定性v2、占有事实的非价值评价性、占有事实的非价值评价性v即便因非法原因取得的占有,在依法定程序查明其非法原因,并进行即便因非法原因取得的占有,在依法定程序查明其非法原因,并进行制裁处理以前,其占有事实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制裁处理以前,其占有事实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占有权占有权”。v比较:比较:占有(权)占有(权)物权物权v事实上事实上事实状态事实状态利益利益+意思意思+法

386、力法力v价值上价值上中性的中性的合法的合法的v保护上保护上暂时性暂时性非暂时非暂时v二二、于物权制度外设占有制度的价值、于物权制度外设占有制度的价值v1、宏观上看,占有制度体现了由占有事实,到抽象法权关、宏观上看,占有制度体现了由占有事实,到抽象法权关系,这一财产法形成的历史脉络。系,这一财产法形成的历史脉络。v2、微观上看,占有事实是一个在当时当地存在一个可保护、微观上看,占有事实是一个在当时当地存在一个可保护的生活状态的的生活状态的“可反驳的推定可反驳的推定”。v第二节第二节占有的种类占有的种类v缺乏权利支持的占有只是一种暂时的可保护状态,待将来缺乏权利支持的占有只是一种暂时的可保护状态,

387、待将来确定了其有无权利支持、有生命样的权利支持以后,占有的确定了其有无权利支持、有生命样的权利支持以后,占有的事实状态将面临是维持、还是改变的选择,届时,占有将分事实状态将面临是维持、还是改变的选择,届时,占有将分为有权、无权占有等形态,进行不同的处理为有权、无权占有等形态,进行不同的处理v一、有权占有一、有权占有无权占有无权占有v二二、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v善意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恶意占有v第三节第三节占有的效力占有的效力v一、推定效力一、推定效力v无相反证据证明,则推定任何占有形态为合法、有权占有,无相反证据证明,则推定任何占有形态为合法、有权占有,进行保护。纵然占有实际上

388、为无权、非法占有进行保护。纵然占有实际上为无权、非法占有v除非是法律允许的私力救济,禁止社会主体依私力强行改变除非是法律允许的私力救济,禁止社会主体依私力强行改变现有占有秩序。纵然实际上占有为非法、无权占有现有占有秩序。纵然实际上占有为非法、无权占有v二、令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效力二、令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效力v(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物权法物权法106条条v1、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v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v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

389、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v4、转让合同有效。、转让合同有效。v三三、占有的保护【物权法、占有的保护【物权法245】v1、准用物权的保护、准用物权的保护v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v例:甲向乙借款例:甲向乙借款5000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元,并将自己的一

390、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三三/57) vA.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vB.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vC.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电脑vD.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务v

391、答案:答案:ABCABCv解析:物权法第解析:物权法第3434条规定:条规定:“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本题中,甲乙是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权,本题中,甲乙是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权利人,所以利人,所以ABAB正确。物权法第正确。物权法第245245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

392、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丙虽然没有该台笔本题中,丙虽然没有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但是丙是占有人,其占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但是丙是占有人,其占有的标的物被侵占后,丙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有的标的物被侵占后,丙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因此因此C C项正确。另外,丁趁丙不注意拿走该笔项正确。另外,丁趁丙不注意拿走该笔记本属于违法取得,记本属于违法取得,D D是错误的。所以本题正是错误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确答案是ABC.ABC.v2、例外、例外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限制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限制v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

393、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v五、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五、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v1、占有物孳息的返还、占有物孳息的返还凡无权占有人,均凡无权占有人,均应当返还原物和孳息【物权法应当返还原物和孳息【物权法243】v2、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返还范围【物权法、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返还范围【物权法244】v(1)占有人从第三人处,取得的占有人从第三人处,取得的“保保险金险金”、“赔偿金赔偿金”、“补偿金补偿金”,返还予,返还予权利人权利人v(2)不足的,恶意占有人继续承担不足的,恶意占有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 v逻辑延伸逻辑延伸v占有人没有从第三人处,取得占有人没有从第三人处,取得“保险金保险金”、“赔偿金赔偿金”、“补偿金补偿金”的的vA、无权善意占有无权善意占有以返还时的利益为以返还时的利益为限限即不负赔偿责任即不负赔偿责任vB、无权恶意占有无权恶意占有以占有时的利益为以占有时的利益为限限即应负赔偿责任即应负赔偿责任v3、占有物的费用【物权法、占有物的费用【物权法243】v要点:要点:v无权善意占有无权善意占有可以要求费用的返还可以要求费用的返还v无权恶意占有无权恶意占有不可以要求费用的返还不可以要求费用的返还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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