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安全生产法律幻灯新调整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568276631 上传时间:2024-07-23 格式:PPT 页数:189 大小:41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安全生产法律幻灯新调整_第1页
第1页 / 共189页
建设安全生产法律幻灯新调整_第2页
第2页 / 共189页
建设安全生产法律幻灯新调整_第3页
第3页 / 共189页
建设安全生产法律幻灯新调整_第4页
第4页 / 共189页
建设安全生产法律幻灯新调整_第5页
第5页 / 共18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安全生产法律幻灯新调整》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安全生产法律幻灯新调整(18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10.12.221n*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分类简介n*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n*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n一、一、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分类简介n我国的法律法规按照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可分为:n1、宪法。、宪法。法律法规的第一层次,是我国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职权等内容,在一个国家中占据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其他法律制定的根据。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

2、治协商会议共同纲,1954年9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决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2n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后,于9月20日一致通过,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定的。1982年制定的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合乎国情、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要求、顺应民意的好宪法,先后于年、年、年、年经过四次修订.宪法中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避免事故和职业病。安全生产),

3、改善劳动条件(文明施工),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3n2、法律。、法律。法律法规的第二层次。法律(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为二类,一类为基本法律,指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等;二类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道路交通法、消防法、行政许可法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分为以下几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4n3、行政法规。、行

4、政法规。法律法规的第三层次。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一般叫做条例、决定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5n4、地方法规。、地方法规。法律法规的第四层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实际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法规,如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通过)、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8年8月通过)。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

5、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6n5、规章。、规章。法律法规的第五层次,分为部门规章、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指国务院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128号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5年3月)。规章只能设定警告、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7n6、标准。、标准。法律法规的第六层(规范标准有区别、但都是广义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5种情况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其中之一:

6、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8n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安全电压(GB3805-83)。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强制性

7、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地方标准准。9n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标准(DB23/1318-2009)。n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

8、内部适用。n强制性条文其内容是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等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款,是法规的延伸。数量少、明确。10n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n共计24条强制性条文。n钢管上严禁打孔。钢管上严禁打孔。n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主节点处两个直角扣件的中心扣接且严禁拆除。主节点处两个直角扣件的中心不距应大于不距应大于150mm。在双排脚手架中,靠墙一端。在双排脚手架中,靠墙一端的外伸长度的外伸长度a不应大于不应大于0.4l,且不应大于,且不应大于500mmn严禁将

9、外径严禁将外径48mm与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的钢管混合使用。n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11n二、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n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是由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构成的。n(一)法律。(一)法律。在法律层面上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基础。n1、建筑法1997年颁布,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n2、安

10、全生产法2002年公布、施行,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12n(二)行政法规。(二)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主要行政法规(具有承上启下作用)。部门规章: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99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法律:安全生产法、建筑法。13n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规。其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对

11、于增强和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施工、监理单位比较明显,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不明显)、安全生产水平(通过创建标准化工地、开展隐患排查及专项整治,指导、检查督促、宣传教育、处罚;表现在临时用电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体系较大提高,标准电箱比较普及,透明塑壳断路器得到广泛应用;塔机质量提高;钢脚手外防护基本普及,生产生活设施较高、大改善,人员素质普遍提高),改善、加强政府安全监管手段、依法行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监督部门分工、职责、手段、安全监督机构建立)。条例确立了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计13项。项。14n涉及政府部门

12、安全生产监管制度7项: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新设立)、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新设立)、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施工企业六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新设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n第三条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n第四条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

13、、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15n第二章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n第六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n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n第七条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合理工期较好)。n第八条第八条

14、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省厅下了很大功夫,相对来讲落实较好)。16n第九条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n第十条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n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7n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n建设单

15、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n(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n(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n(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n(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n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18n第三章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监理及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n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n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

16、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9n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n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落实不理想)。n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n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20n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收费低、

17、待遇低、人员素质差别大、职能发挥不全面,只管质量)。n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n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1n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n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n出租单位应当

18、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n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22n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n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n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23n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19、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n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24n第四章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n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n25n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

20、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n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6n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n第二十

21、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n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具体见部文件12条)n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见部文件13、14条)27n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22、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8n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号)n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

23、令立即整改;(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29n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30n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

24、全生产负总责。n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n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n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n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1n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

25、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n(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n(二)土方开挖工程;n(三)模板工程;n(四)起重吊装工程;n(五)脚手架工程;n(六)拆除、爆破工程;n(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32n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n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33n#关于印发

2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建质200987号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34n附件一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

27、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35n五

28、、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36n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

29、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37n附件二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

30、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38n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39n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

31、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40n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

32、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41n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42n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

33、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43n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

34、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44n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45n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46n第十五条

35、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47n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

36、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48n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专家

37、名单应当予以公示。(省里已公示)49n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n50n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n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

38、同约定执行。n51n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7191996)。警示标志设置后,未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n1、安全色(GB289382),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色规定为:红、蓝、黄、绿;n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2)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3)黄色表示警告、注意;4)绿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性。n5)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绿叶的作用。分为黑色、白色。52n2、安全标志(GB2894-96)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

39、、几何行状或文字构成。n1)禁止标志:禁止人们的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2)警告标志,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基本形式是正三角形边框;3)指令标志,强制人们必须作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基本行状是圆形边框;4)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的图形标志;基本形式是正方形边框。53n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

40、员工集体宿舍。n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n54n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n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n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n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

41、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55n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n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n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56n安全防护用具:根据1998年9月4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安全防护用具指: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42、、安全绳及其它个人防护用品等;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大等;3、电器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件等;4、架设机具,包括脚手架及其零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n防护服装指,工作服、背带裤、雨衣、防寒服等。n57n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58n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43、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n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n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59n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n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

44、格的人员,不得上岗。60n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n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n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n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61n第七章法律责任n法律责任是法律、法规、规章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项完整的法律规范都应当包括适用条件、行为模式以及违反行为模式的法律

45、后果三个要素,其中,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体现法律规范国家强制力的核心部分,如果在一个法律文件中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形同虚设。n法律责任的特征:)它是与违法行为相联系的。)它的内容是法律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的。)它具有国家强制性。)它是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实施的。n按主体违反法律规范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大类。具体承担方式,人身责任、财产责任、行为责任等。nn62n1、刑事责任。它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应当给予刑罚制裁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可分为主刑、附加刑。主刑主要有

46、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63n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条文主要有第134条、135条/137条、139条。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明确了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加大了对重大事故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力度,体现了国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n不同之处:具体对比1):第134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清洁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

47、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64n将原来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根据二者性质的不同,执行处罚时区别对待,对前者维持原来的处罚,对后者实行较重处罚,5年以下。5年以上直至15年;用词也比较简练,直接说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11.15应该如何。)65n2)135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直接简化、同时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即:安全生产设施或

48、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由劳动安全设施扩大为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承担刑事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变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举例购买安全网、起重机械司机无证上岗导致事故。n66n3)在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67n4)说明一下第137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49、,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5)重大安全事故的概念: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3号令)规定,重大事故号令)规定,重大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分为四级:一级,30人以上,人以上,300万损失;二级,万损失;二级,10-19人,人,100-300万元,三级,万元,三级,3-9人,人,30-100万,四万,四级,级,1-2人,人,10-30万元。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指二级万元。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指二级(包括二级)以上。(包括二级)以上。按照国务院按照国务院493号令,号令,10人以上人以上事故列为重大事故。事故列为重大事故。68n6)直接

50、、间接责任人员概念。按照刑法理论,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与重大事故的发生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与重大事故的发生之间虽有联系,但并不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两者的共同点是行为与结果都有联系,不同点在于这种联系是否为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换言之,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是区分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主要标准。n69n2、民事责任。它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应当给予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明示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70n3、行政责任。法律关系主体由于

51、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琐应当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后果。可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n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分为以下几种: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及有关证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n确定法律责任的原则。第一,法制原则。指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只能在其权力范围内设定法律责任。第二,有过必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三十四条第二款没有相应处罚条款。第三,过罚相当原则。第四,法律责任协调一致原则。71n3、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1月24日公布,5月1日起施行)。n第二条本条例所

52、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n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n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72n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n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n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

53、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n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73n4、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n第三条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

54、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74n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小时内向事

55、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75n第十条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

56、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76n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57、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n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77n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58、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78n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

59、重要痕迹、物证。79n第三章事故调查n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80n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

60、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81n(三)地方法规。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0月1日施行)。n第十一条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二;建筑施工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冶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销售收入(施工产值)的百分之一的比例提一年销售收入(施工产值)的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由生产经营单位专户存储专户存储,用于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

61、、改造以及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和安全培训等。生产经营单位确有充足理由要求降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的,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违反第一违反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挪作他款规定,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一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主要负责人五千元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主要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82n第十二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生

62、产经营单位应当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应当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于本单位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具体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前款规定,未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未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主要负责人五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主要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83n(四)规章n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2004年7月5日颁布、施行)。n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

63、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n(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n(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n(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n(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n(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n(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4n(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n(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n(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

64、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n(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n(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5n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省建设厅印发

65、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四方主体验收后即可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86n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

66、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87n(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88n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

67、用过程中需需要附着的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89n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

68、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90n(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

69、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此条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有出入)91n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督管理细则的通知二O一O年三月一日(考虑与166号令的衔接)n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黑龙

70、江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十四条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不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不予登记备案,不得安装:登记备案,不得安装:n(一)属于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一)属于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n(1)QTG20、QTG25、QTG30等型号的塔等型号的塔式起重机;式起重机;n(2)电动摩擦式卷扬机。)电动摩擦式卷扬机。92n(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n(1)塔式起重机:n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的;2)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的;3)12

71、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的。n(2)施工升降机:n1)出厂年限超过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安全性)n2)出厂年限超过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n(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n(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n(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n(六)塔式起重机未随机附带安全监控报警和运行工况显示与记录装置的。93n第三十七条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应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收。验收内容可参照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72、安装验收表(附件3)进行。验收后填写相应的记录,由相关责任人签字。n第三十八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n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n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5年三月二十四日政府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94n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n(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决定n(国发(国发20042号,号,2004年年1月月9日)日)n1、目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

73、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得到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生产经营秩序和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95n但是,目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道路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伤亡事故多发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我省北安、哈尔滨、齐齐哈尔3起重大事故);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部分地方和生产弱,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部分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不强,

74、责任不落实,投入不经营单位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队伍建设以及监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队伍建设以及监管工作亟待加强。管工作亟待加强。96n2、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

75、和安全生产技术,努力,努力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97n3、奋斗目标。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稳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

76、降。力争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达国家水平。98n4、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n(1)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积极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大公司、大集团和大型生产供应基地,提高有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生产能力。n99n(2)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

77、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运用长期建设国债和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大中型国有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并积极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100n(3)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持续不懈地抓下去。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

78、日常监督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101n(4)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对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规章。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法配套实施办法和措施。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基本完善)n102n(5)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国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现有

79、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加强区域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103n(6)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加强安全生产科学学科建设,积极发展安全生产普通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生产科技和高等教育,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安全专业人才非常缺乏,大专院管理人才。(安全专业人才非常缺乏,大专院校专业设置少)校专业设置少)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80、、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安全生产信息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的生产安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104n5、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n(1)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

81、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105n(2)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制定和颁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在全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招标、合同、发包管理,落实责任、执行制度,符合要求)n10

82、6n(3)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任职、考核制度。(建筑注册安全工程师空白)107n(4)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要根据地区和行

83、业的特点,分别确定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n(5)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108n6、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n(1)加强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

84、,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和监察执法工作。n109n(2)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要制订全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全国和分省(区、市)的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从2004年起,国家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对各省(区、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110n(3)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把安

85、全生产纳入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在各行业的行政许可制度中,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n111n(4)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建筑施工、施工、危险化学品

86、、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112n(5)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好企业安全评估,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

87、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113n(6)加强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小企业小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逐步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坚持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为小企业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帮助小企业搞好安全生产。要重视解决小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对乡镇及个体煤矿,要严格监督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114n7、加

88、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n(1)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对地方领导干部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国家组织对市(地)、县(市)两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各省(区、市)要对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分期分批进行执法能力培训。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政府、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严厉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和黑恶势力。115

89、n(2)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支持并帮助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学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构建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强化社

90、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丰富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内容,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116n(3)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

91、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117n(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作的通知n(国发(国发201023号,号,2010年年7月月23日)日)n通知是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5年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提出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后,出台的又一个安全生产重要文件,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举措。(不是孤立的,是决定的延伸、延续、补充、完善,保证实现决定目标提出的有力措施,从时间点看,2010年是决定的第二个节点

92、。)118n12项治本之策;(一)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及控制体系;(二)加强行业管理,修订行业安全标准和规程;(三)增加安全投入,扶持重点煤矿治理瓦斯等重大隐患;(四)推动安全科技进步,落实项目、资金;(五)研究出台经济政策,建立、完善经济调控手段;(六)加强教育培训,规范煤矿招工和劳动管理;(七)加快立法工作;(八)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九)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十)严肃查处责任事故,防范惩治失职渎职、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十一)倡导安全文化,加强社会监督;(十二)完善监管体制,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119n安全生产形势和目的:近年来,全国生

93、产安全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与国务院决定中的目标有差距)但形好转,(与国务院决定中的目标有差距)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法生产现象严重(事故重要原因,(事故重要原因,河南渑池矿难浑身是假人数图纸整改均存疑。建设行业无施工许可证、转包、违法分包。李毅中在2006年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第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中说:非法违法生产,已成为当前一个普遍性问题。),),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民群众

94、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20n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情况:2010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建筑生产安全事故”)214起、死亡276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97起、死亡人数减少88人,同比分别下降31.19%和24.18%。2010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建筑生产安全较大事故13起、死亡63人,

95、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3起、死亡人数增加16人,同比分别上升30%和34.04%。121n2010年前三季度,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建筑生产安全事故”)412起、死亡513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107起、死亡人数减少95人,同比分别下降20.62%和15.63%。(见图1、图2)。nn122123n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n2010年前三季度,全国共发生建筑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21起、死亡96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6起、死亡人数增加28人,同比分别上升40%和41.18%。(见图3、图4)。n124125nn全年情况有可能更严重,上海11.

96、15火灾事故58人死亡;11月26日晚,南京市在建高架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7死3伤。此次高架桥箱梁侧翻事故是施工方违反施工程序、现场管理缺位造成的,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哈尔滨10月8日三环西桥提梁门机坠落,6人死亡。)n(我省今年预计1800人,建筑业目前42,与上年同期比上升110%人,其中,二工地27人,与上年相比上升60%以上。安全情况不乐观。)126n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原因:1、重生产轻安全(源头)。2、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主要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责任是次要的。)3、安全管理薄弱(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够、安全设施质量不达标

97、,隐患检查整改不到位)。4、非法违法生产。5、建设工程规模急剧扩大(管理能力、技术力量、有素质的人员有限。)。6、科技水平低,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采用少(不搞研发、创新,采用不积极)。7、价格不合理,低价中标。8、监管不到位。127n一、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n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

98、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128n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

99、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129n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n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

100、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130n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n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

101、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131n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n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

102、开展以岗位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132n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n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n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n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n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n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n12.强化企业安全生

103、产属地管理。n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建设、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133n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n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n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n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n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n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六、严格行业安

104、全准入n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n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n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n七、加强政策引导七、加强政策引导n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n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134n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n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

105、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135n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n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n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n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n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n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n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136n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n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n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n(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黑龙江省人民

106、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n实施意见实施意见n137n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n(一)落实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安全管

107、理人员必须每天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检查要做到全方位全覆盖,及时排除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和问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敢于检举本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38n(二)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生产现场生产过程控制和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生产经营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

108、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139n(三)建立实施安全生产例会和例检制度企业要建立实施班组班前会周安全生产活动日,车间周安全生产调度会,企业月安全生产办公会季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等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实施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车间周安全生产检查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月安全生产检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例检制度,严格要求各类检查的频次重点和内容n(四)落实企业领导作业现场带班责任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制定现场带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其中,煤矿非煤矿山

109、企业负责人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其他各类企业要建立企业安全领导机构,明确领导带班职责,保证作业现场有领导带班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140n(五)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制度,每月至少集中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活动要逐级建立和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实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安全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安全隐患治理到位要建立安

110、全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发现和治理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n141n(六)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要实行职业健康承诺制,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采取新工艺新设备,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在木质家具制造石英砂加工等行业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职业危害治理工作142n(八)积极推进企业安全达标升级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加快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

111、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2011年年底前,大型煤矿95%以上中型煤矿85%以上要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小型开工煤矿要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大中型露天非煤矿山地下非煤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在2011年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2年年底前要达到三级标准以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0年10月31日前,有关部门要组织完成对其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取缔;2011年年底前,80%以上客运企业和

112、一级公路客运站60%以上危险品运输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143n建筑施工领域要深入开展创建建筑施工领域要深入开展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地”活动活动,2011年年底前年年底前,一级工程施工现场样板率一级工程施工现场样板率达达100%,二级工程施工现场合格率达二级工程施工现场合格率达100% 样板样板率达率达80%,三级工程施工现场合格率达三级工程施工现场合格率达70% 2012年年底年年底,二级工程施工现场样板率达二级工程施工现场样板率达90%,三级工程三级工程施工现场合格率达施工现场合格率达100% 样板率达样板率达50%;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所有社会单位实

113、现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省市(地)有关部门每年要对直接监管的企业进行一次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通报,分类实施,动态监管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144n三加强技术管理和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n(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加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技术人员配备,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安全职能规范煤矿技术管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技术人员资格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还必须配备通

114、风专业技术人员三级以三级以上施工总承包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总工程师上施工总承包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总工程师 安全总监安全总监,专业承包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总工专业承包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总工程师程师,施工现场应配备技术责任人施工现场应配备技术责任人 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145n(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省住房城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积极推进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和建设厅要积极推进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和运行状况显示与记录

115、装置运行状况显示与记录装置 施工现场远程视频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 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安全防护水平 n(三)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一定比例的安全投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优惠政策,加快煤矿瓦斯治理矿山地质灾害剧毒化学品泄漏灾害防治和施工现场防护设施等关键技术研发,加大高危行业企业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推进力度,引导高危行业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装备和工艺,减少生产一线从业人员数量146n四进一步落实综合监管和行业(领域)监管职责,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督管理n(一)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n(

116、二)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n(三)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监管职责关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量,科学合理配置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编制,充实专业人员,保证有足够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乡镇(街道)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监管工作各级政府要保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正常开展工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装备等保障条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资金投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基层安全监管能力147n(四)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机制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

117、度省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进行挂牌督办省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每年要定期在媒体上公告重大安全隐患,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并纳入同级预算n(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148n(六)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管理n(七)加强社

118、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依法维护和落实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从业人员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公开曝光非法违法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省市(地)县(市区)都要设立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149n五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n(一)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n(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1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119、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权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现场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n150n(三)强化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地下商业街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预案管理,完善预案体系,组建应急队伍,配备专兼职人员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演练,中小学校每学期要组织1次应急演练,其他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每年至少组织1次至2次综合性应急演练n六严格安全技术标准,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n(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技术标

120、准n(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n(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151n七加强政策引导,推进相关规定的落实n(一)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要积极争取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瓦斯防治小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矿安全质量达标等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切实落实省市(地)县(市区)和企业配套资金,推动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升级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督促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等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重点用于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税前列支政策152n从2010年10月开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

121、危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风险抵押金制度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153n(二)建立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及事故预防机制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提供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工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机制,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8%作为工伤事故预防费用,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及宣传教育培训n(三)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154n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n(一

122、)科学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建设项目把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装备及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和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及机械化改造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和化工集中区(园区)建设等内容纳入全省“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推进155n(二)强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强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目录措施,支持有效消除

123、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建设和延续采取严格监管措施,确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部关闭到位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156n(三)加快高危行业产业重组步伐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重组,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157n九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n(一)加大安全生产领导力度n(二)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n(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n(四)对打击非法违法

124、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n(五)加大对事故企业和违法企业的惩治力度n(六)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n(七)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158n(四)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四)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n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

125、89号),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省建设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159n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n(一)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优先选择安全生产管理信誉良好,特别是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业绩突出的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的施工企业;应将工程整体发包或合理划分标段发包,不得将应由一个企业完成的工程肢解发包。160n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的施工企

126、业不得从事投标活动;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时,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得将工程的整体分包出去;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的要求,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对承包的专业工程(不包括劳务作业)不得再次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对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再次分包。161n设计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的要求,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在设计阶段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和材料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

127、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施工图审查部门应严格审查设计文件是否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是否按规定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否则不予审查通过。162n监理单位应审核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务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进场,发现人员无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证及人证不符,实际人员与中标人员不一致等情况,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更换,否则不得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的要求,监督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128、,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提出整改要求;163n应按要求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监理重点,明确监理要求、工作流程、方式、方法;认真审核施工方案,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严格现场监督,发现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限时完成,对隐患严重及存在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164n(二)建立实施安全生产例会和检查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实施班组班前安全交底会、班后总结会,施工现场周安全会,企业月安全生产办公会、季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等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165n要建立实施由作业班组长负责组

129、织的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由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的周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应全面,重点突出,每周不少于1次)、复工安全生产检查,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组织的月度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项工程、每年不少于3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的季度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项工程、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应形成书面记录,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限定整改时间,并及时复查,形成复查书面记录,对于不能及时整改的应说明原因,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166n(三)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值班制度及项目负

130、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在现场带班,并与作业人员同时上下班,不得脱岗;如不能在岗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职责,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应在事后补签,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组织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或实施等重大事项应本人亲自完成,不得由他人代行职责。167n项目负责人连续3日不在岗的,应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确定临时负责人,同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请假说明情况并备案,争得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视为擅离职守,给予相应处理,在离岗期间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该项目负责人的责任。168n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现场带班,并与作业人员同时上下班,不得脱岗,如不能在岗的应按规定以书面

131、形式委托总监代表代为履行职责,需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应在事后补签,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或实施等重大事项应本人亲自完成,不得由他人代行职责,否则视为擅离职守,给予相应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同时不在岗。169n(四)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建筑施工企业要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并将临边洞口、基坑(2005年末、2006年初哈尔滨三起事故)、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临时用电等部位和环节作为排查重点。(建设部事故统计:2010年上半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类型划分,高处坠落事故103起,占总数的48.13%;坍塌事故40起,占总数的18.69%;

132、物体打击事故30起,占总数的14.02%;起重伤害事故18起,占总数的8.41%;机具伤害事故13起,占总数的6.07%;其他事故10起,占总数的4.68%。170n2010年上半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按照部位划分,洞口和临边事故46起,占总数的21.50%;模板事故23起,占总数的10.75%;脚手架事故23起,占总数的10.75%;基坑事故20起,占总数的9.35%;塔吊事故18起,占总数的8.41%;其他事故84起,占总数的39.24%)建筑施工企业应每月将隐患排查情况报建设主管部门,隐患排查情况应由企业安全总监(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当地

133、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隐患整改的督办,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督查情况并汇总企业上报的隐患排查情况报省建设主管部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不认真整改隐患及整改隐患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71n(五)强化企业“三类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一律严格培训考核,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中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企业从业人员应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培训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培训教育机构开展全

134、员安全教育培训。172n全员教育培训应按不同岗位特点,在通用知识技能培训的基础上突出针对性,其中,对木工应增加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内容,对电气焊工应增加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内容,对机械工、钢筋工、砌筑工、抹灰工、普工等作业人员增加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内容。加大对企业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培训不合格上岗及无证上岗的,依法给予处罚。173n(六)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建筑施工企业要深入开展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活动,提高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和企业安全管理综合水平,以创建标准化工地推动“三

135、优”文明城市建设。要将现场出入口清洁、外出车辆管理、场内道路硬化、裸露地面绿化(硬化)、围挡设置、生活区卫生以及现场围挡外2米范围内绿化、硬铺装及保洁等作为创建标准化工地的重点内容,严格要求。通过创建标准工地,将施工现场建设成为“三优”文明城市窗口单位。对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依法暂扣直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74n“三优”文明城市:2009年3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大工程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17号)要求:按照“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目标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城市,搞好城市总体规划、滨谁城市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努力创

136、建一批干净、文明、有秩序,十一创业发展、生活和谐安逸的现代化城市。任务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牵头。内容:1、创建优美的环境。重点抓好城市的硬化、绿化、净化、美化,街道保洁率达到100%。解决城市脏乱差问题,重点是扩大硬化、绿化面积,解决好地面裸露问题。城市所有人行道、庭院、广场都应该硬化或绿化。加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城市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和日常管理,加强对城市建筑工地的监管。175n2、创建优良的秩序。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抓好非交通占道、户外广告、临街管线等方面的问题,解决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问题。下力气抓好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谨车辆乱停乱靠、违章行驶。省住房和城乡

137、建设厅、公安厅牵头。3创建优质府服务。176n二、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n(一)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三级以上施工总承包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专业承包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总工程师,施工现场应配备技术负责人;企业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现场技术负责人纳入“三类人员”管理,应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制,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177n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

138、推进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和运行状况显示与记录装置、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等先进管理技术,督促、指导企业搭设双排外脚手架,鼓励和引导施工企业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外墙脚手架工具式连墙技术、透明塑壳断路器等先进施工机具、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简易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以及自制简易吊篮等;施工现场总配电室、存放易燃品的仓库、加工用房、明火作业的厨房等临建房屋不得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并应符合防火要求,施工现场用作办公、宿舍等临建房屋的围护结构应使用不燃材料,密目式安全网应使用阻燃型,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178n(二)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一是严格落实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

139、法规定,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合理使用。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扣减,要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项,并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一次性存入施工单位专项资金账户;施工单位应按标准规范要求做好现场安全生产和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并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工程监理单位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安全监管、造价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现场检查、招标文件审查、现场评价、费用核定等工作。179n二是规范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范围,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费主要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

140、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的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现场围挡外2米内范围绿化、硬铺装及保洁的支出等。180n三、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n(一)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提高安全监管效率。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部门联动机制,发挥建筑市场、质量、安全、造价、招标等职能部门联合检查、执法机制优势,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局面。强化专业督查力度,在质量、安全等专业督查中发现建筑市场、合同管理、招投标、安全、质量等问题时也应提出整改要求,并将督查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督查效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督查时,对存在的问题均应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纠正

141、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责任方及时反馈整改情况,涉及处罚的应提出处罚建议;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隐患严重、整改隐患不积极的责任单位及做出的处罚决定事项及时在网上公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181n大力推广施工现场指纹识别系统,大力推广施工现场指纹识别系统,加大对现场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责任、执行管理制度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管信息网建设,形成省、市、县三级信息网络,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发布、教育培训、监督举报、安全咨询、办公自动化和信息传递与共享功能。182n(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

142、包及无证施工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的责任。严厉查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存在隐患拒不整改或不积极整改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将现场检查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督查结合起来,对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83n加大事故责任单位的惩戒和责任追究力度,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0日,情节特别严重或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

143、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严厉查处项目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对中标项目未履行项目经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及擅离职守等行为,视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并分别给予中标项目经理和冒名项目经理相应处罚。严厉查处总监理工程师不履行职责行为,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擅离职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184n(三)加强建设安全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市(行署)、县(市)应建立独立的建设安全监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充实专业人员,有效解决工资和办公经费,并根据工程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增强监管力量,按照专业类别合理配置专业监管人员;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资金投入,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

144、平,提升监管能力。185n四、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n(一)建立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1次安全生产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在遇到险情时有权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现场。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86n(二)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建筑施工企业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

145、演练;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特点,加大对基坑、起重机械、模板、脚手架、装饰装修等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应急救援预案。n(三)加快建设系统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建立省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信息平台和网络系统,保证应急救援信息畅通,指挥有效。n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一日187n骆琳说,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经过初步分析,起火大楼在装修作业施工中,有2名电焊工违规实施作业,在短时间内形成密集火灾。这起事故还暴露出5个方面的问题: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导致安全责任不落实;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明显的抢工期、抢进度、突击施工的行为;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导致大火迅速蔓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致使多次分包、多家作业和无证电焊工上岗,对停产后复工的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188个人观点供参考,欢迎讨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