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施工合同介绍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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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35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本合同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2、本)(GF-1999-0201)同时废止。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2013年4月3日 1 提纲 新版施工合同的结构介绍一 新版施工合同与旧版区别二 一、新版施工合同的结构介绍施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 (一)合同协议书 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

3、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

4、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新版合同与旧版区别特点区别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增加了(一)增加了8 8项新的合同

5、管理制度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二)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二)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三)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三)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四)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四)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益平衡(五)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五)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 (一)增加了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2013版施工合同借鉴国内外相关合同文本的成功经验,在通用条款中增加: 1、双向担保制度:双向担保即指在担保方为被担保方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同时,被担保方也向该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常见于通过担保公司进

6、行的贷款业务中。 2、合理调价制度 3、缺陷责任期制度: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4、工程系列保险制度:包括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十年责任险、建筑工程质量保险。 5、商定或确定制度 6、索赔期限制度 7、双倍赔偿制度 8、争议评审解决制度 (二)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 一是合同结构体系更为完善,权利义务分配具体明确,有利于引导

7、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建立了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提高施工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 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适应工程计价模式发展和工程管理实践需要;增加了暂估价(设备、材料和专业暂估价)的规定,规定了暂估价项目的操作程序。 (四)更加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 一是重视合同文本的指引和指导作用,在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设置上充分尊重发承包双方的意思; 二是增加了防范阴阳合同(所谓“阴阳合同”也称黑白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8、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内容,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三是细化了暂停施工条款,有利于避免因工程暂停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益受损; 四是更加合理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五)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 在法律层面,2013版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的项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职业健康保障和工程担保等条款中充分体现了建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精神。 在行政

9、法规层面,2013版施工合同在具体约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体现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规定,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精神。 在部门规章和政策方面,2013版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结算、保修等条款中体现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规定,在计价模式上兼顾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 三、新版合同与旧版区别内容区别(一)协议书区别 1 1、将、将“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修改为修改为“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0、1999 版示范文本协议书部分对于工程价款的表述为“合同价款”,这一条款会给合同使用方造成“合同价格已经在协议书中确定”的印象。但即使是相同的合同价款数额,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其最后的工程款结算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需要在协议书中明确此合同价款是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得出来的。 例如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由于招标人应对清单中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因此合同价格必然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格,只能是

11、签约时发包人接受承包人投标或报价的“签约合同价”。 2 2、当事人、当事人“承诺承诺”中增加了关于不另行签订中增加了关于不另行签订“黑白合同黑白合同”的约定的约定 新版施工合同在保留原版合同中承包人承诺按约完成工程、发包人承诺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的约定。 合同双方另行订立“黑白合同”的行为,既不利于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同时也无法通过合同约定体现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因此,招标投标法第46 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同时,针对工程实践中往

12、往是发包人一方试图通过签订“黑白合同”来降低工程价款、规避费税等客观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 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通用合同条款主要区别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新版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

13、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规范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1 1、增加了部分词语定义、增加了部分词语定义99 版施工合同中词语定义为23 个,新版示范文本的定义增加到49 个。其中比较重要的新增词语定义包括: (1)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增加了“缺陷责任期”的定义; (2)借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约定,增加了“基准日期”的定义; (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增

14、加了“暂估价”、“暂列金额”、“计日工”的定义。 2 2、增加了、增加了“联络联络”条款条款 合同当事人和监理人之间为逃避合同义务,规避法律风险,相互之间推诿拒绝签署接收工程联络文件的情形在工程实践中较为常见。这种做法不但损害了合同参与各方的合作意愿,而且严重降低了工程施工效率,是诚信缺失的表现。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增加了工程联络条款,并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3 3、增加了、增加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条款条款 为明确各类工程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属,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

15、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4 4、“发包人发包人”条款中增加了条款中增加了“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为预防发包人因建设资金不足而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并遵循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新版施工合同中增加了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

16、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5 5、“承包人承包人”条款约定了分包人和雇佣人员保护内容条款约定了分包人和雇佣人员保护内容 为防止承包人拖欠分包款和雇佣人员工资,范本通用条款中“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6 6、增加了、增加了“职业健康职业健康”条款条款 为了保障施工现场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新版范本通用条款特别制订了“职业健康”条款,对于承包人施工人员的生活条件、劳动环境、休息休假等作出了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17、,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 7 7、增加了、增加了“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条款条款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

18、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 8、增加了、增加了“测量放线测量放线”条款条款 借鉴了FIDIC 系列合同条件中“测量”的惯例,新版施工合同对于测量放线中基准数据的提供责任以及工程定位责任进行了约定:“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9 9、增加了、增加了“样品样品”条款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广义上的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多材料供应均属凭样品买卖的采购合同。新版施工合同对于样品的报送、封存和保管做了约定。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 天向

19、监理人报送样品。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10 10、明确了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明确了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但是这一规定并未对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提供具有操作性的做法。新版施工合同对于暂估价项目区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分别提供

20、了承包人自行招标、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招标以及承包人自行实施等方式供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 11 11、对合同价格调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调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参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发改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做法,新版施工合同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和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进行了约定。 (1)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化,通用条款提供了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和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两种方法; (2)对于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通用条款约定: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

21、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2 12、对、对“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做了新的约定做了新的约定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 条的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其中一种方式。新版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它价格形式。 13 13、同时约定了、同时约定了“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和和“保修期保修期”条款条款 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确立了“质量保修期限”的含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借鉴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惯例,确立了“缺陷责任期”

22、制度。新版施工合同明确了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义务和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通用条款约定: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4 14、设立了、设立了“争议评审争议评审”制度制度 新版施工合同参照FIDIC 合同条件中的“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和“争议评审委员会”(DRB)制度,并结合我国工程管理实际,提出了专家解决工程争端的“争议评审”制度。通用条款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介绍完毕,谢谢!介绍完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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