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新教材变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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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2021 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新教材变化对比(一)教材页码的变化2020 版教材页码:382 页2021 版教材页码:382 页(二)变动范围一建教材的变化主要集中在民法部分,涉及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日期的改变,合同法原来规定的一个月、三个月等一些日期有的更改为了 30 日、90 日;(二)建设工程税收制度方面增加了一个契税税种;(三)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中,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与之前法律规定不同;(四)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2 - 3 -2021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变化对比仍然为八章,无变化目录2020 年内容修改:

2、后者有民法总2021 年章节页码页码内容修改为:后者有民法典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P2 则合同法行政 P2许可法等。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修改:中国民用航空局经修改后联合发布的修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经修改后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等P4P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修改为:(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修改: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P14P14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3、。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修改: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修改为: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P14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 P14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追认。修改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集1Z301040修改:一、土地所有权建设工程 P18 土地所有权中关于国家 P18 体所有的不动产包 括法律规物权制度所有的土地的范围。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修改:二、侵权修改为:二、侵权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关于建筑

4、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坍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 单P22P22- 3 - 4 -担。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 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修改为:四、不当得利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 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为履行道德

5、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 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修改:四、不当得利P22 增加不当得利的例外情 P22形。修改为:2.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P26 修改:2.专利权的期限 P26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 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5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修改为:(四)著作权的保护期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 人修改:(四)著作权的保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 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 年的 12 月 31 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6、 50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护期P29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 P29著作权的起算时间有变化- 4 - 5 -创作完成后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修改为:一、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1.民法典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 )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 )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 )继续履行;(8 )赔偿损失;(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 )赔礼道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修改:一、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1.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

7、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变化。2.(4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知识产权的类P31 型、侵权行为的性质 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权,应当为 3 万元以 上 5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应当是 500 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赔 偿;侵犯的是建设工程商标权,应当是 300 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 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赔偿数额的确定有变化。P31二、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责任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责任的处罚数额确定有变化二、(三) 侵犯建设工程

8、著作权的行政责任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如果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 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5 - 6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并处 2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二)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修改为:(二)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9、P35修改为:留置民法典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 60 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 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新增:国务院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 号)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P46 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6 项专项附加扣除。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修改:留置民法典关于留置

10、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的规定。P381Z301090建设工程 P46税收制度无- 6 - 7 -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修改为: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修改:一、城市维护建设税P49P50计税依据有变化,删除了营业税税额。新增:八、契税2020 年 8 月公布的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契 税 法 规定,。P51 无P51修改: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专业性、技术性极强。因此,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

11、施工条件以及对从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进行严格的过程管控,对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意义重大。的专业性、技术性极强。因此,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以及对从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p56 严格的过程管控,对于规 p56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意义重大。1Z3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增加:2019 年 4 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2、P56 无p562019 年 10 月国务院公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 7 - 8 -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

13、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 8 - 9 -程序处理。增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P56 无P56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

14、建办市(202025 号)规定,全面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Z3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修改:1Z3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746 号)中规定2017 年 7 月 布的住房P56 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P56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修改:(1)2019 年 8 月经修改后颁布

15、的土地管理法规定;(2)根据修改为:(1)2019 年 8 月经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2)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Z3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P582016 年 5 月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 9 - 10 -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1629 号)要求修改为:2020 年 5 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但是,征收进度必须能满足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和连续施工的要求。修改:2007

16、 年 3 月公布的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P59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 P60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增加:(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于施工活动自身的复杂性,以及各类工程的建设要求也不同,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会随着国家对建设活动管理的不断完善而作相应调整。但是,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有权增加施工许可证新的申领条件无P61增加:五、违法行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1)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2)制定

17、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1Z30201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63P63- 10 - 11 -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9)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11)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修改:1Z302021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修改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 15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 号)按照 2016 年 2 月国务院P66 颁发的关于第二批取P67消 152

18、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增加: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1Z302020施 工 企 业从 业 资 格P68 无P681Z302000 制度施 工 许 可法律制度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内容更改P69P74P70的规定删除: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管理规定

19、此段修改为:原人事部、建设部(即现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同)联 合颁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1Z302030修改:1Z302031 建设工程建 造 师 注 P67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P75册 执 业 制 入管理- 11 - 12 -2004 年 2 月原人事部、建设部(即现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同)联 合颁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发2002111 号)度修改:2004 年 2 月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修改为: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 16 号)进一步规定P76P75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规

20、定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 号)规定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P77 部办公厅建造师执业P76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修改为:原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修改:2008 年 2 月建设P79 部发布的注册建造师P78执业管理(试行)市200848 号)规定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修改为:2019 年 10 月公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 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 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 有效

21、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 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1Z3030121Z3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1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解分包的规定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 6规定P95-9P9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建办市2019- 12 - 13 -8 号) 中还规定,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要给予外地民营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和备案事 项,不得要求民营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增加:

2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 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 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P98无P98修改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釆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 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禁止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中的规定P100P100六、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规定P108增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

2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 依规追究责任:P108 无- 13 - 14 -(1 )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2 )制定或者实施政策 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 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 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6)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 政童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7)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 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8)变相设定或者实 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

24、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9)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 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修改为: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修改: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法律制度1Z04010 建 P124 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P124设工程合同制度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修改: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修改为:合同的法律特征民法典P124P124- 14 - 15 -增加:合同的订立原则:增加P124 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

25、护生态环境P124 无修改: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修改为: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P125 了一定的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P125合同法中所规定的 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修改: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建设工程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第 16章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修改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

26、定,如建设工程合同直接适用民法典中“建设P125 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 P125 工程合同”的规定。对于无名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无名合同首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然后可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确定合同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合同,首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则,然后可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确定合同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修改:(四)要式合同与修改为:(四)要式合同与不P126 不要式合同P126 要式合同合同法规定民法典规定修改:四、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规定修改为:四、建设工程合同民法典规定P126P126- 15 - 16 -修

27、改: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米取要约、承诺方式。修改为: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P127P127P127P127修改:要约:合同法规定修改为:要约:民法典规定修改为:民法典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修改: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P127 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 P127 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

28、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修改为:民法典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 137条的规定。该法第 137 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要约的有效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要约人如果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要约人必须在此期修改: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9、如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投标文件,自到达招标人时起生效。要约的有效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要约人如果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要约人必须在此期间内承P127 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 P127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6 - 17 -间内承诺。要约可以撤回,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即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修改为:民法典规定修改:合同法规定(二)承诺的生效(二)承诺的生效民法典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

30、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民法典第 137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P128 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P128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修改:3.分析合同法第 32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 37 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修改为:3.分析民法典第 490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31、。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据此,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P128 该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P128字盖章十分重要,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也难以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但是,如果一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 17 - 18 -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既然已经履行,合同当然依法成立.修改为:民法典规定,

32、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P129 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修改: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P129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修改:合同法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相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

33、修改为:民法典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P129 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P129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修改:发包人的主要义修改为:发包人的主要义务:P130 务:合同法规定P130 民法典规定修改: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修改为:民法典第 510 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P132 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P132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地点

34、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 18 - 19 -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民法典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5、;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修改为:民法典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2019 年 10 月公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修改:合同法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P133 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 P133 2020 年 7 月公布的保障中小收该建设工程。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

36、务交付之日起 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19 - 20 -修改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

37、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P134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

38、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修改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P135 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P1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20 - 21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当事

39、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修改:3,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6 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P135 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 P135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该建筑公司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垫资款的要求可以得到法律支持,但是对其按借款处理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要求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修改为:3.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40、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6 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 15 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依据上述规定,开发商应当依法支付该建筑公司的工程垫资款及其利息。修改: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修改为: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

41、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P135P135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 21 - 22 -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2、。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 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修改:3.分析修改为:3.分析(1)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我国合同法(1)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向建筑公

43、司支付工程价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民法典第 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 286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P136P13

44、6- 22 - 23 -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欠另一公司债务而不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理由不能成立.问题的批复第 1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欠另一公司债务而不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修改: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修改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P136 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P136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继续履行

45、、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修改: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修改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P137 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 P137 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修改: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修改为:民

46、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P137 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P137 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 23 - 24 -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修改:五、赔偿损失的限制(一)赔偿损失

47、的可预见性原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修改为:五、赔偿损失的限制(一)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民法典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害是不可P137 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 P137 预见的,则违约方不应赔偿。的损失。(二)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据此,只有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

48、的情况下,方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才应当对这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不可预见的,则违约方不应赔偿。(二)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24 - 25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对于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另一方不能任凭损失的扩大,在接到对方的通知

49、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即使没有接到对方通知,也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请求赔偿。修改:合同法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P137 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P138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修改为:民法典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修改: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修改为: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承揽人(承包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

50、造成毁承揽人(承包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139P139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建筑法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建筑法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民法典规定,因承包人的- 25 - 26 -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

51、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修改:(一)无效合同的类型修改为:(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P13

52、9 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 P139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利益所谓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者代表行使。2,意思表示真实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把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53、权利、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愿用一定形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 26 - 27 -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实践中,常见的还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式表达出来。意思表示真实,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性规

54、定。又称伪装合同,即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迁回的方法避开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法律、行政法规中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协议排除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构成无效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协议排除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构成无效合同;对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商品的价格

55、等。应当指出的是,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在实践中,有应当指出的是,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在实践中,有的将仅违反了地方规定的合同认定为无效是违法的。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27 - 28 -的将仅违反了地方规定的合同认定为无效是违法的。(二)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

56、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二)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民法典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就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就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对此予以侵犯,该条款就是违法条款,这样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就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

57、,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就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对此予以侵犯,该条款就是违法条款,这样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三)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第 5 项的规定(即违反法律

58、、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 28 - 29 -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

59、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五)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

60、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五)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最高人民

61、法院关于审- 29 - 30 -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的责任。(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修改:(2)C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余下的工程款要视该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

62、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改为:(2)C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余下的工程款要视该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而定。民法典第 793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P141P141(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

63、承包人承担修复费- 30 - 31 -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修改: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修改为:(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

64、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P141P141(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

65、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 31 - 32 -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三)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

66、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修改: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修改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

67、坏生态。修改为:(二)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P141P142修改:(二)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已协议变更了合同,其变更内容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P142P142(三)合同基础条件变化的处理(三)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68、,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 32 - 33 -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约定不明确的变更内容。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修改: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修改为: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一)合同权利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范围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一)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1.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范围民法典规定,债权人

69、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如果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违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作出特别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不违反法

70、律禁止性规定,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的效力。债权人如果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其行为将P142P142(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是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如果债权随意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违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对债权的转让做出特别约定,禁止债权人将债权转让- 33 - 34 -构成违约。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的效力。债权人如果将债

71、权转让给他人,其行为将构成违约。(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我国一些法律中对某些权利的转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如担保法第 61 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民法典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2.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

72、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2.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需要说明的是,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债权人债权的转让无需得到债务人同意。这一方面是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原债权人不再完全享有原债权。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需要说明的是,债权人转

73、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债权人债权的转让无需得到债务人的同意。这一方面是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原债权回- 34 - 35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人不再完全享有原债权。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

74、权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新债权人行使该权利。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债务人权利的行使。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新债权人行使该权利。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债务人权利的行使。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

75、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二)合同义务(债务)的转让(二)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合同义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合同债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债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

76、的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履行债务;另一种情况是债- 35 - 36 -义务的部分转移,即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无论是转移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债务人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务的部分转移,即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无论是转移全部债务还是部分债务,债务人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三)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三)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

77、三人。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后果,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78、由第三人全部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后果,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修改:(一)可撤销合同修改为:(一)可撤销合同的P143 的种类P144 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下列合- 36 - 37 -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79、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修改: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修改为: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如标的

80、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P144 物的价值与价款过于悬 P144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殊,承担责任或风险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方当事人在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如标的物的价值与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或风险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按照合同法- 37 - 38 -的规

81、定属无效合同。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则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请求撤销。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4.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修改:(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修改为:(二)合同撤销

82、权的行使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P144P144需要注意

83、的是,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三)被撤销合同的法律(三)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38 - 39 -后果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修改: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

84、互抵销;(4)债务修改为: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1)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销;(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P144 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P145 权人免除债务;(5)债权债(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务同归于一人;(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修改:(二)合同解除的种类修改为:(二)合同解除的种类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大类:1.约定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P144 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 P145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

85、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1.约定解除合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合同。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39 - 40 -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修改为:(三)解除合同的程序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修改:(三)解除合

86、同的程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 93 条第 2款、第 94 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P145 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P145 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增加:1.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民法典规定,承包人将建P145 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87、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P145 无修改: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修改为: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P145P146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 40 - 41 -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3.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

88、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 793 条(注:指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处理。(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3.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 3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解释第 3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

89、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 41 - 42 -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P146 修改:合同法规定 P146 修改为:民法典规定修改: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P146P146 修改为:删除金或没收定金,如果守约方发生的经济损失大于违约金或定金的,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修改: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

90、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 P146-P147P146修改为:违约金和定金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 42 - 43 -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

91、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合同法P146P147P146 违约责任的免除,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民法典,删除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合同法P147了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增加了民法典的内容P147P156P156P147增加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P156无1Z304020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删除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P156 当具备的条件,更改为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公司登记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P164P164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 43 - 44 -增加了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P165P171

92、P165无无劳动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P171 律责任:增加了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P172P172P172P172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增加了罚款的规定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民法典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P174 合同法规定P175 合同法P174 民法典规定民法典,增加了电子商P1751Z304020相关合同制度务法的规定P176P182P182P176 民法典规定.合同法规定无借款合同的其他规定,增加P1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P182 民法典规定合同法规定1Z305000建设工程施 1Z305020工环境保 施工节约1Z30502

93、1 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1Z305021 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二 、 建 筑 节 能 的 规 定(二) 新 建 建 筑 节 能的规定中各单位节能义务内容有删减二、 建筑节能的规定(二)护、节约能 能源制度源和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中各单位节能义务内容有删减1Z30601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Z30601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Z306000 建 1Z306010设工程安全 施工安全生产法律制 生产许可一二三四标题中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规一二三四标题中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删减度证制度- 44 - 45 -定删减1Z30

94、6032 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1Z3060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一、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三)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中未竣工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原因删减新增:2020 年 1 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P290无P2911Z307000 建 1Z307010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修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修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95、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法律制度标准P291P292P291P292无修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王管部门应当目发布之日起 20 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 45 - 46 -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 20 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解释文本。修改:(四)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修改为:(四)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复审、修订和废止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

96、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 5 年进行一次。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办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收社会各方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 5 年。P291P292国家标准复审后,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该国家标准的主

97、管部门确认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1)国复审结论为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复审结论时提出修订项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按照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执行;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 46 - 47 -家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2)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3)国家标准的部采用修改单方式予以修订的,无需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复审结论为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

98、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得少于 30 日。无重大分歧意见或者经协调一致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以公告形式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增: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抵触;(4)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P295P2961Z3070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修改:1Z307022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1Z307020施工单位的

99、质量责任和义务P2992012 年 7 月公安部经修改后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工- 47 - 48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修改:1Z307023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还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P300修改:1999 年 3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修改为:2020 年 5 月公布的中P303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P302法(以下

100、简称合同法)简称民法典)新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 号)规定,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1Z307030建 设 单 位及 相 关 单位 的 质 量责 任 和 义务P305无P307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基本建- 48 - 49 -设程序,厖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

101、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建设单位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加强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

102、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要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 49 - 50 -请有关专家参加,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新增: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2019年局部修订)规定,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应纳入建设工程1Z307041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P317P319竣工联合验收环节。新增: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1Z307042 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P317P319修改:1Z

103、307043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1Z307040建 设 工 程竣 工 验 收制度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 8 个方面的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P318- 50 - 5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104、责任:(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2)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3)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105、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 51 - 52 -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P321P323修改为:民法典规定修改:合同法规定1Z307050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修改:2016 年 9 月住房和修改为:2018 年 12 月住房和P330 城乡建设部经修改后发 P336 城乡建设部经修改后发布布的.的.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1Z308010建设工程纠纷主要修改: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

106、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是 由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依法处理的行政仲裁种类和法 P333 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P334律解决途径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新增: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 权限。P336 无P3371Z3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修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P33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1Z308020民事诉讼制度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 52 - 53 -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 11 种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其中与工程建设领域关系密切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P337P337修改:2.特殊地域管辖发生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协议管辖制度。P338 无P338 新增:协议管辖的内容-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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