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安全生产条例(PPT 75页)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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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省安全生产条例某省安全生产条例(PPT 75页页)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9月27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2016年11月24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一审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2017年1月1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二审通过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168号公告,公布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出台的背景一、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监管工作的需要。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推动。三、省人大的公共监督和委员审议。四、与293号令、303号令的衔接和提升。特别是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2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立法目的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

3、大安全事故。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

4、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加强全民安全意识教育,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强化预防治本,改革安全评审制度,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及时排查化解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适用范围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

5、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303号令修改)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根据第77号令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安全生产的理念、方针和原则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

6、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以人为本、红线意识2013年6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013年1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把人民生命安全始终放在首位,严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一)指导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二)基本原则。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二)基本原则。坚持安全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坚持源头防范。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经济社会发展要以安全为前提,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

8、动全过程。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八)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2005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2007年10月24日党的十七大再次强调 “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2010年7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

9、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2011年11月26日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 40号),提出“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实施

10、社会共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以属地监管为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11、,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第293号令)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三个必须原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

12、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规定: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县级以上政府的职责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

13、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

1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第293号令)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不一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

15、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职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

16、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 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级人民政府责任,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根据第77号令修订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

17、行政处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村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6号) (一)安全生产监管。设立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原则上为行政机构,主任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兼任,另配备1名副科级的副主任;企业集中、危险因素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核定编制一般不少于5名,其他乡镇(街道)一般不少于3名。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和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开发区安全生产职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

18、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及港区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第八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六)负责区域内财政、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统计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工作;。山东省编办、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全省油气管道安全监管和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鲁编办发201413号) (一)理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工业企业(特别是高危企业)集中、危险因素多、监管任务重的开发区,单独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19、其他开发区由各地根据实际,可明确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也可由同级政府安监部门直接负责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确保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村居社区安全第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 (

20、三十)推动安全文化发展繁荣。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和安全社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安全社区综合审定委员会有关文件的通知(安监总宣教2016119号)经研究,决定废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安全社区综合审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安监总厅宣教20156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成立安全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暨综合审定委员会的通知(安监总厅宣教函2015155号)。同时,其他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名义印发的文件中关于安全社区评审的内容和要求均不再执行。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 20.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控制。积极创建安全社区

21、、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为安全生产打下坚实基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2、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安全生产监督

23、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

24、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303号令修改)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1号令,根据第79号令修正 )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6、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标准化法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

27、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十四)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和整合,建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结合国情积极借鉴实施国际先进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国家标准制定发布工作;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立项

28、、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逐步缩减推荐性标准。山东安全生产地方标准(DB37)45个山东省石膏矿山安全规程DB37/ 1024-2008园区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60-2008园区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61-2008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62-2008园区乡镇(办事处)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63-2008园区社区安

29、全管理规范DB37/T 1064-2008园区学校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65-2008园区医疗单位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66-2008园区村庄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67-2008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68-2008园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69-2008园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70-2008园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71-2008园区水利设施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72-2008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规范DB37/T 1073-2008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

30、B37/ 16942010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检验管理规范DB37/ 16952010山东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DB37/T 16962010地质钻探安全标准DB37/T 18112011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DB37/T 18542011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标准DB37/T 1855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配置DB37/T 19132011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37/T 19142011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控制标准化规范DB37/T 19152011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 19222011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7

31、/T 1933201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DB37/T 19932011普通劳动防护鞋安全技术要求DB37/T 20062011普通劳动防护服安全技术条件DB37/T 20072011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标准DB37/T 20402012金属地下矿山中深孔落矿作业安全技术标准DB37/T 20412012金属地下矿山浅孔落矿作业安全技术标准DB37/T 20432012金属高温液体道路运输安全规程DB37/T 21182012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安全规程DB37/T 21192012转炉余热蒸汽发电安全规程DB37/T 2120201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DB37/T

32、2386-2013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目录DB37/T 2387-2013矿山在用电力绝缘安全工器具电气试验规范DB37/T 2388-2013矿山在用高压开关设备电气安全检测检验规范DB37/T 2389-2013危险化学品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编写导则DB37/T 2401-2013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DB37/T 2482-2014山东煤矿在用压风自救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DB37/T 2483-2014山东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DB37/T 1696-2014制革企业水场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7/T 2743-2015

33、 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规范 DB37/T 2762-2016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二十七)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优化整合国家科技计划,统筹支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科研项目,加强研发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开展事故预防

34、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推动安全文化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三十)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

35、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三十)推动安全文化发展繁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机制,培育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打造安全文化精品,促进安全文化市场繁荣。加强安全公益宣传,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和安全社区,创建若干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把企业安全文化定义为:被企业的员工群体所共享的安全价值观、态度、道德和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领导者倡导的、员工普遍认同和遵循的安全传统和安全行为方式,体现为安全价值观、安全经营理念、安全行为规范等,渗透于企业的各个领域和全部时空。国

36、家安监总局先后颁布实施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AQ/T9005-2008)、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 号)和安全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安监总政法2011172号)等文件。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303号令修改)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安全生产表彰奖励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

37、给予表彰和奖励。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第十二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

38、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山东省安监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40号)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由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查处的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奖励标准为:(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含谎报、瞒报事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2千元至2万元;(二)对举报谎报、瞒报事故的,一般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奖励5千元至2万元,较大事故奖励2万元至5万元,重大事故奖励5万元至1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奖励10万元至20万元。安全生

39、产条件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负责人“一岗双责”第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

40、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六)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国务院办公

41、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303号令修改)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42、;。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的范围第十一条第二款 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

43、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13号第,根据第42号令、77号令修订)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303号令修改)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

4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禁止行为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

45、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概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303号令修改)第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

46、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7号令)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

47、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303号令修改)第九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

48、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

49、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303号令修改)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六)监

50、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

51、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303号令修改)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

52、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核合格。考核不得

53、收费。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安全生产培训的对象第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54、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4号令,第63号令、 80号令修改)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

55、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保障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303号令修改)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5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

57、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安全生产培训的方式第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令,第63号令、 80号令修改)第二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

58、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4号令,第63号令、 80号令修改)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资金投入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

59、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

60、见后制定。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范围和处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303号令修改)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

61、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62、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专家应当对其出具的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

63、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64、制度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号)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

65、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五)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303号令修改)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

66、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 一、总体目标。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

67、行动,深入研究重特大事故的规律特点,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推行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实现关口前移、精准监管、源头治理、科学预防。力争到2018年,在全省构建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省、市、县、乡镇无缝隙对接,实现标准化、信息化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企业方法步骤。1.排查风险点。全方位、全过程排查本单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包括生产系统、设备设施、输送管线、操作行为、职业健康、环境条件、矿山采空区、施工场所、城市垃圾堆场、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

68、风险。2.确定风险等级。对排查出来的风险点进行分级,先确定风险类别(泄漏、火灾、爆炸、中毒、坍塌、坠落等危险因素和高温、粉尘、有毒物质等有害因素),然后按照危险程度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将风险分为1、2、3、4级(1级最危险,依次降低)。3.明确管控措施。企业针对风险类别和等级,将风险点逐一明确管控层级(公司、车间、班组、岗位),落实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具体的管控措施,形成“一企一册” 报当地安监等有关部门备案。4.风险公告警示。公布本企业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让每名员工都了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对策。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标明本岗位

69、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应急设备设施和撤离通道等。同时,将风险点的有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措施告知相邻企业单位。5.排查消除隐患。企业要针对各个风险点制订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和清单,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设备设施排查范围和要求,建立起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常态化。事故隐患排查处理制度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

70、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予以消除,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303号令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

71、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实时监控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安全生产能力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二十二)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

72、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二十七)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提升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统一标准规范,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信息化全国“一张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八)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十一)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

73、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要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承诺公告制度第二十二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对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状态以及风险点的安全可控状态进行承诺,并定期向社会公告。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化工企业安全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鲁安监发2016 134号)一、公告的主要内容和公告方式。(一)

74、公告内容。 企业对当日重点生产装置、罐区的安全运行状态和检维修、动火及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风险安全可控状态进行承诺公告。(二)公告方式。 1、公告时间:每天早9时更新,至次日9时。2、公告地点:企业网站显著位置,主门岗显著位置设置的LED显示屏,暂不具备条件的可设置公告牌。3、LED显示屏或公告牌的设置:LED显示屏外观大方,文字清晰,安装位置应符合防火防爆的规定,要保证人员、车辆安全通行,公告内容在单屏显示全文,不应滚动播放。二、公告的实施要求。(一)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以本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名义,向社会发布安全承诺公告。当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外出时,应委托一名领导代履行安全承诺公告工

75、作。(二)企业内部要分层级进行承诺公告。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安全承诺公告制度,除公司要向社会公告外,分厂、车间、班组、岗位要对各自工段、工序、岗位的装置、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和检维修、动火及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风险可控状态层层进行承诺公告。承诺公告要选择适当、明显的位置,并明确责任人。大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安全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大安委办201662号)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第二十三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带班档案并予以公告,接受从业人员监督。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

76、隐患;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并进行妥善处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号)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77、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303号令修改)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 ,根据第78号令修订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 )危险作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作业,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

78、作业的统一指挥,并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学校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

79、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安全生产相关保险制度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二十九)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80、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制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安全生产中介管理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四)出具严重失实或者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料。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

81、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政府职责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

82、民政府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第293号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四)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五)健

83、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5号)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关赴生产一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每月达到1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标准为,从事煤矿、非煤矿山井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人员每人每月320元,从事其他安全生产监管的人员每人每月220元。安全

84、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列入工资统发。综合监管职责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有关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第293号令)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

85、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四)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五)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负责组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国务

86、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委20162号) (二)基本原则。巡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国务院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重点企业。巡查不应影响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监督检查计划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

87、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十五)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执法效果。(九)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建立

88、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根据第63号令、第77号令修订)第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并按照执法工作计划进行

89、监管监察,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职业操守和安全防护用品第三十二条 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山东省安监局关于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监察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83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察的现场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察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省人大2006年3月30日通过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90、经研究,确定为全省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察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乡镇、街道、开发区监督检查职责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的

91、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前款规定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21号) 各类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入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确定重点安全监管对象。要切实加强对开发区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建设,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要广泛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暗访暗查力度,发现隐

92、患和问题要立即责令整改。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9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4号令)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

94、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鲁信用办20153号)一、建设目标。到2018年底,基本建成由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纵横联通的,覆盖全省所有行政区域、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的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平台采集、整合、储存各级党政机关、司法

95、部门以及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履职过程中生成或获取得信用信息记录资料,为实施公共管理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用信息支持,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六、进度安排。(三)2017年2018年。所有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全部建成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联通。初步整合法院、公安、金融等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初步建立“个人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所有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部建成,初步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非企业法人和个人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联通。(四)2019年2020年。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二期工程建成,所有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步开展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查询工作,进一步充实完善三

96、个数据库,优化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和综合信用评价系统。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二期工程建成,同步开展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查询工作。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委托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事项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公布,第653号令修改)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97、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政府应急

98、救援体系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99、。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报告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关于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

100、,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事故赔偿第三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伤亡的,受伤人员和死亡者家属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第303号令修改)第十八条 生产

101、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事故统计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02、,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适用性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处罚创设性规定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四)未按照

103、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

104、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危险作业处罚规定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作业,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

105、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并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学校处罚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

106、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从业人员处罚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107、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77号令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

108、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中介机构处罚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109、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四)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110、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政府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造成严重

111、后果的;(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六)索取、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处罚决定机关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

112、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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