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中国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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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节第四节中国的选举制度中国的选举制度一、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情况一、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情况中国当代的选举制度由两个部分组成:政中国当代的选举制度由两个部分组成:政权的选举,即人大代表及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权的选举,即人大代表及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和基层自治组织的选举,即村民委员会和举;和基层自治组织的选举,即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其中,有关人大代表的选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其中,有关人大代表的选举是中国选举制度的核心内容。宪法以及组织举是中国选举制度的核心内容。宪法以及组织法、选举法等单行法律构成了选举制度的法律法、选举法等单行法律构成了选举制度的法律基础。基础。宪法确立了选举制度的一些

2、基本原则,宪法确立了选举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组织法、选举法则进一步明确了选举制度的具组织法、选举法则进一步明确了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体内容。1 1、选举法:、选举法:现行选举法是现行选举法是19791979年年7 7月月1 1日由第五届全国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会选举法。19821982年宪法颁布后,选举法先后年宪法颁布后,选举法先后经过了经过了19821982年、年、19861986年和年和19951995年的三次修改,年的三次修改,其内

3、容逐步得到改进和充实:其内容逐步得到改进和充实:(1 1)8282年的修正: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向选年的修正: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程序,并对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民介绍候选人的程序,并对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进一步有利于民族平等的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进一步有利于民族平等的规定;规定;(2)86年的修正:确定了新的选举工作领年的修正:确定了新的选举工作领导关系,规定了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导关系,规定了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新比例,实行了新的选民登记办法,并口数的新比例,实行了新的选民登记办法,并确立了比较灵活的选区划分办法;确立了比较灵活的选区划分办法;(3)95年

4、的修正:缩小了农村和城市每一年的修正:缩小了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比例,将原来省级人大比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比例,将原来省级人大比例的例的5:1和全国人大比例的和全国人大比例的8:1一律修改为一律修改为4:1,简化了间接选举程序,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简化了间接选举程序,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并提出在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表的名额,并提出在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规定了代表代表中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规定了代表当选与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规定由全国人大当选与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规定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另行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

5、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及其产生办法,等等。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及其产生办法,等等。2 2、组织法:、组织法:组织法也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组织法也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选举法同时出台的选举法同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简称地方组织法,地方组织法,19791979年颁布),主要规定了地方各年颁布),主要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产生办法,以及各自级人大和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产生办法,以及各自的职权。地方组织法分别经过的职权。地方组织法分别经过19821982

6、年、年、19861986年、年、19951995年的三次修正,成为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年的三次修正,成为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重要依据。另外,还有人的重要依据。另外,还有19821982年通过的年通过的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3 3、基层自治的法律:、基层自治的法律:8282年宪法第年宪法第111111条第条第1 1款:关于款:关于“城市和农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

7、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以以及及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基层自治组织的选举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为基层自治组织的选举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思考:当前许多城市设立的思考:当前许多城市设立的“社区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是否违宪?是否违宪?二、选举方式与选举权主体二、选举方式与选举权主体根据宪法和选举法,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根据宪法和选举法,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1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

8、民代表大会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 2)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生。另外,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另外,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首长都是由间接选举产生。关的首长都是由间接选举产生。我国宪法第我国宪法第3434条确认了公民广泛的选举权条确认了公民广泛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

9、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权利的人除外。”可见,作为一项宪法上的基本可见,作为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年龄和权利,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年龄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有关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有关法律”的限制。的限制。依据选举法和依据选举法和19931993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会第2020次会议通过的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

10、人民代表大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公民选举权的行使还,公民选举权的行使还会因为其他因素而受到限制:(会因为其他因素而受到限制:(1 1)因精神健康)因精神健康状况而暂不行使选举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状况而暂不行使选举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精神病患者仍然是享有选举权的主体,但如果患精神病患者仍然是享有选举权的主体,但如果患病使其丧失行使选举权的能力,那么其在丧失能病使其丧失行使选举权的能力,那么其在丧失能力期间可暂不行使选举权。(力期间可暂不行使选举权。(2 2)因被羁押而停)因被羁押而停止行使选举权。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止行使选举权。因犯有危

11、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而被羁押、或涉嫌犯有这类罪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而被羁押、或涉嫌犯有这类罪行而正在受侦查或起诉审判的人,经法院或检察行而正在受侦查或起诉审判的人,经法院或检察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3 3)有限定条件的行使。下列人员准予行)有限定条件的行使。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没有使选举权: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而检察院或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诉、审判,而检察院或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正在取

12、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人;正举权的人;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人;正在受劳动教养的人以及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这在受劳动教养的人以及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这些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些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押、拘留或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公民代动票箱投票或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公民代为投票。为投票。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统一和分离问题: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统一和分离问题: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应当相分离,应使被选举权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应当相分离,应使被选举权的要求适当高于选举权。

13、要求适当高于选举权。三、代表名额的分配三、代表名额的分配从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来看,我国人从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来看,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体制主要实行地域代表制,同时也大代表的选举体制主要实行地域代表制,同时也采用职业代表制。采用职业代表制。20042004年第四次修宪通过的第年第四次修宪通过的第2525条修正案规定:条修正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这样的这样的选举体制也表现在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上。选

14、举体制也表现在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上。“四分之一四分之一”条款。条款。思考:这种分配原则是否表明农村与城市思考:这种分配原则是否表明农村与城市居民的选举权不平等?居民的选举权不平等?另外,选举法对于少数民族、妇女、归侨另外,选举法对于少数民族、妇女、归侨在人大中的代表性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全国少数在人大中的代表性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参照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参照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

15、应有代表一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级人大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大和归侨人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大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额的归侨代表。四、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四、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选区是选民选举产生代表的基本单位。选区是选民选举产生代表的基本单位。选举实践表明,选区的划分是否合理直接选举实践表明,选区的划分是否合理直接影响选举结果的民主性和公平性。影响选举结果的民主性和公平性。选民

16、登记诉讼:目前作为民事诉讼法中的选民登记诉讼:目前作为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特别诉讼程序。一项特别诉讼程序。思考: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如何实现?(选思考: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如何实现?(选区和选民登记)区和选民登记)五、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五、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提名程序: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提名程序: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10人以上可以推荐候选人以上可以推荐候选人。人。关于候选人提名过程中的差额选举制度:全国和关于候选人提名过程中的差额选举制度: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7、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关于对候选人的介绍: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关于对候选人的介绍: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六、组织投票与确定当选六、组织投票与确定

18、当选根据选举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根据选举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程序上是秘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程序上是秘密和无记名的。规定了选举无效和废票:每次密和无记名的。规定了选举无效和废票: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一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废。选举有效和当选的规则:在选民直接选举选举有效和当选的规则: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

19、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即可当选。半数的选票时即可当选。七、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七、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人大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选民人大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罢免人大代表,这是选和原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罢免人大代表,这是选民选举权实现的重要保障。民选举权实现的重要保障。思考:思考:“罢免罢免”与与“弹劾弹劾”的利弊的利弊八、对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间接选举八、对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间接选举根据宪法和选举法,选民只有直接选举县、根据宪法和选举法,选民只有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权利,而没有直接选举国家机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权利,而没有直接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包括最基层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依关领导人包括最基层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依据地方组织法,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采用据地方组织法,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采用的是间接选举的方式,即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是间接选举的方式,即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本章思考:本章思考:我国宪法上对选举制度的规定有哪些需要我国宪法上对选举制度的规定有哪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何理解如何理解“民主民主”这个重要概念?这个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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