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内部审计制度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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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的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

2、工作。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五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第六条 公司应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

3、和报告等;(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1(二)起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4、预测性财务信息等;(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七)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八)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九)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第九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一) 查阅、复印工作所需的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二) 参加公司业务、财务和经营管理等日常相关会议;(三) 调查

5、内部审计所涉及的事项和相关人员,并取得证明材料;(四) 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改进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五) 对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审计部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第四章 内部审计内容和程序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以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重点审计领域列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

6、,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2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其职责编制与复核审

7、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十七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8、门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

9、财的进展情况;(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3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

10、大争议事项。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

11、决;(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4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

12、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的现象;(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遵守企业

13、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

1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5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程序包括:(一) 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和具体审计内容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二) 审计部按计划安排审计项目,确定项目负责人,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三) 审计部下达审计通知书。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计人员可运用审核、观察、询问、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四)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收集的审计

15、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五) 审计项目小组应当独立完成相关审计工作,经审计部负责人按照内部复核程序完成复核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之后审核确定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并出具审计报告。(六) 被审计单位和部门应组织落实审计意见,按时提交整改措施,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审计部;(七) 审计部对每份审计报告及相应的工作底稿和附件在三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审计档案的借阅,应由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并按期归还。第五章 奖惩第二十六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遵守保密制度等

16、妨碍审计工作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一)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二)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的;(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六)打击报复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部门或个人的;(七)其他妨碍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6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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