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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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诉讼时效和期限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化。第一节概说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二)时效的种类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时效区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前者的事实状态为占有他人财产,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后者的事实状态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法律效果为权利效力减损。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是指对

2、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二)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特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了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另我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案例分析石家庄王女士来信称:我于2001年5月在商场买了一个电暖气,当年冬天没有使用。等到了2002年冬天,我把电暖气拿出来使用时,因其漏电把我电伤,为此花去医疗费4000元。于是,我找到

3、商场交涉,提出有质量问题,商场在出售时没有向我声明,因此要求赔偿。商场答复说,产品质量有问题,应当去找生产厂家,我们不负责赔偿,况且,你买了这么多年后才提出产品质量有问题,已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我们也解决不了了。请问,商场的说法对吗?我的合法权利真的得不到保护了吗?参考答案:商场应该负责。未过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其意思为,权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权利已被侵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的,其权利也失去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案例分析1981年1月1日晚,张某被人袭击打成重伤。经过长

4、时间的访查,1999年6月30日张某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人是A。这时张某要得到法律保护,应当在()前向A提出赔偿请求。A.1982年1月l日B.2000年6月30日C.2001年1月1日D.2001年6月30日参考答案:B解析l:本题主要是发现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在这里是个陷阱。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是从权利受侵害时起算,即从1981年1月开始计算,最后的截止日期应当是2001年的1月1日。但是本案中涉及的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且“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权利被侵害”应当包括知道“加害事实”和“加害人”两个方面。因此,1年的起算点为1999年6月30

5、日,最后的截止日就是2000年6月30日,没有超过20年的最长期限,所以,正确答案为选项B。三、诉讼时效的客体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诉讼时效制度所适用的权利类型。关于诉讼时效的客体,依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应解释为仅适用于请求权。难了的“梯子案”本案所涉及楼梯通行权,是基于楼房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支配权(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该权利的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并非一切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一般认为债权请求权以及物上请求权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得适用诉讼时效。物上请求权中

6、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以及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等,一般不发生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第一,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就意味着请求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他人的行为,没有他人的行为的介入,请求权的目的无法达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请求权长期存在,权利人可在任何时候行使,不仅使义务人长期受困于请求权人,总是纠缠于陈年老帐之中,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第二,请求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他人行为的支配,所以如果允许请求权长期存在,就等于长期限制了他人的行为自由,这是不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支配权不适用于

7、诉讼时效的理由支配权依其性质不应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限制了,权利人就无法享有该权利上的利益了。此外,支配权在本质上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可以自由支配的空间,如果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便与该项权利的宗旨相背离。(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加以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等属于支配权)抗辩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理由抗辩权是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它始终是被动的、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它不能主动出击,这一属性决定了它只能即时行使,否则就是放弃,所以该项权利也不适合诉讼时效。形成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理由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是以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由

8、于它效力非常强大,不能永久存在,否则就是在该法律关系上埋设了炸弹,随时都有发生爆炸的危险,进而使该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因而应该有时间限制,这就是除斥期间。可见,这一权利既然有除斥期间限制了,就不需要再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节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案例分析王某骑自行车被一违章车辆撞倒,王某当时未感到受伤,只是自行车被撞坏,通过协商,司机赔偿了自行车费300元。但两年后王某感到经常头晕,经过医院检查确诊为中度脑震荡,原因就是上次的撞车事件。王某为此花了3000元治疗费。王某出院后要求当时的司

9、机赔偿,司机不同意,于是王某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原告2年后才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已过B.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伤势确诊时开始计算,因此诉讼时效未过C.原告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D.该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撞车之时开始计算参考答案:ABD解析:根据民法理论,对于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选项A、选项D错误。选项B的错误之处在于: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

10、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中止的法定事由。依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为使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的时间。依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的时间,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中止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内。“其他障碍”是指:(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2)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

11、遗产管理人。(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1.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中断的法定事由。(参见课本207页)(1)提起诉讼。(2)权利人主张权利。(3)义务人认诺。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区别表现如下:第一,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第二,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中断可发生于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第三,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为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

12、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为总的时效期间;而中断的法律效果为于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第三节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消灭时效的完成,并不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消灭,而只使附着于权利之上的诉权消灭。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权利的,法院将以丧失诉权为由驳回起诉。由于无诉权的权利为自然权利,诉权消灭后,自然权利依然存在,权利人仍可不通过法院向义务人主张其自然权利,义务人也可自愿履行,法律不加干预。我国时效立法及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采诉权消灭说。诉讼时效何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13、(1)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2)诉讼时效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诉权;除斥期间使权利本身消灭。(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4)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案例分析年月日,买受人向出卖人(发展商)签订某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标的物为某园栋房,年月日交付使用。合同还约定,出卖人须于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后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向某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出卖人和买受人共

14、同办理房产证,如买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权证,从出卖人取得房地产竣工验收证书之日的第天起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性租金标准,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每天50元)至产权登记机关核发房地产权证之日止。出卖人于年月日领取了所建房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自该日起加上天,就是到年月日,出卖人应当在此前为买受人办理好房地产权证。实际上,某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是在年月日向买受人颁发某园栋房的房地产权证。买受人直至年月18日才提出出卖人应承担延期办证违约金责任的请求。请问:诉讼时效有无过期?案例分析甲向乙购买货物(甲乙两人认识),因甲带钱少,就向乙打了个欠条,把货物拉了回去。该欠条只写明了甲向乙

15、欠了多少钱,并没有写明欠款事由,还款期限。此后甲也没有给钱,乙也没有讨要,就这样三年后,乙向甲要求还钱,请问甲是否可以以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为由不予还钱?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当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时,诉讼时效则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起算,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到来之时开始计算。因此,未约定还款日期借款的诉讼时效并不是从借款之日起算的,所以甲不可以以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为由不予还钱。案例分析被告A(男)与B曾为夫妻关系(已于2004年2月17日离婚),原告C系B的胞妹。1999年4月10日,A向C借款一万元,约定年利息为五厘,A出

16、具了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2003年12月23日,法庭在审理A与B的离婚案件时,B当庭指出借其妹妹的钱款尚未归还,A则主张该款已还,事后C亦未对其进行催讨,2006年1月,C起诉A要求归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C的诉讼请求。理由是:C的权利应当被视为已经知道被侵害,诉讼期间从2003年12月23日法庭上被告二人对借款一事产生争议开始起算,C于2006年1月才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期间,C怠于行使其权利,造成自己胜诉权的丧失。案例分析钱某被派往驻外使馆工作,临行前在某商场买了一套价值3000元的西服,购买时并未发现质量问题。出国后,钱某在第一次穿着时即发现西服

17、有一破洞,因在外而无法与商场交涉,1年半后回国,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以时间太长拒绝,钱某遂到法院起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钱某要求权利时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故钱某不能到法院起诉B.钱某可以到法院起诉,但在法律上丧失了胜诉权C.我国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为2年,故钱某未丧失胜诉权D.钱某的行为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在法律上并未丧失胜诉权参考答案:ACD解析:本题中原告的诉讼时效为1年,属于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规定的内容。这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情形是不一样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专门适用于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而导致其他财产或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形。而本题中只

18、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导致其他人身或财产损失,所以,仍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甲在1996年曾经打伤过乙,乙花去医药费2200元,但一直没有向甲要求赔偿,直到1998底的春节,才要求甲给付医药费。甲考虑到已到春节,不能欠债过年,就给了乙2000元。后来才得知乙早已过了诉讼时效,故起诉到法院要求乙退还医药费。法院应该()。A判决乙退还甲的2000元B驳回甲的起诉C调解甲和乙的纠纷,乙适当返还甲的钱D将他们原先的纠纷一并处理李玉向刘文借了2000元钱,约定1995年1月1日还款,因李玉届期未还,刘文于1996年2月3日向李玉写了一封信催促还款,李玉于1996年2月10

19、日收到这封信,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自何时中止或中断?()A从1996年2月3日中断B从1996年2月3日中止C从1996年2月10日中断D从1996年2月10日中止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止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C.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D.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E.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4年6月10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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