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学第八章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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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第一节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大纲要求:一、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二、熟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三、熟悉职业病的目录四、了解影响职业病发生的因素第一节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职业性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从业人员健康的因素。(一)按其来源分类:1生产工艺过程 随着生产技术、机器设备、使用材料和工艺流程变化不同而变化。如与生产过程有关的原材料、工业毒物、粉尘等因素2劳动过程 主要与生产工艺的劳动组织情况、生产设备布局、生产制度与作业人员体位和方式以及智能化的程度有关。3作业环境 主要是作业场所的环境,如室外不良气象条件、室内由于

2、厂房狭小、与通风不畅等因素的影响等。(二)职业性危害因素按其性质分类:1 环境因素 1)物理因素生产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不良的物理因素,或异常的气象条件如高温、噪声、非电离辐射(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与电离辐射(如x射线、y射线)等。 2)化学因素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及这些物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等都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3)生物因素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及在作业环境中都可存在某些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如炭疽杆菌、霉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和真菌等。 2 与职业有关的其他因素如劳动组织和作息制度的不合理,工作的紧张程度等;个人生活习

3、惯的不良,如过度饮酒、缺乏锻炼等;劳动负荷过重,长日寸间的单调作业、夜班作业,动作和体位的不合理等。 3 其他因素 社会经济因素,如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国民的文化教育程度、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都会对企业的安全、卫生的投入和管理带来影响。另外,如职业卫生法制的健全、职业卫生服务和管理系统化,对于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和减少作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也是十分重要的。二、职业病的概念及其分类(一)职业病的概念和分类1职业病的概念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 (1

4、)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3)列人国家职业病范围。 (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由于预防工作的疏忽及技术局限性,使健康受到损害的,称为职业性病损,包括工伤、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及和工作有关的疾病。也可以说,职业病是职业病损的一种形式。 2职业病的分类我国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4月1 8日颁布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将10类共115种职业病列入法定职业病,包括: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

5、8种;其他职业病5种。为保证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原则,卫生部发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一系列职业病诊断标准,要求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依据法定的标准与程序进行。 (二)生产性粉尘及尘肺病1生产性粉尘定义: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并能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在我国分布较广,且对职业人群健康影响较大的生产性粉尘主要有: (1)矽尘。矽尘也称为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如冶金、煤炭行业的开采、爆破;修路、筑桥等作业;机械制造、加工业的原料破碎、研磨、配料、铸造、清砂等生产过程;还有陶瓷、水泥厂作业等。严重的职业病矽肺。 (2)煤尘。主要是指煤矿井下开采

6、时,在掘进和采煤工作中接触的粉尘,主要是煤尘和Si02粉尘,这种混合性粉尘叫煤矽尘,对煤矿工人造成明显危害,主要引起煤矽肺。 (3)石棉尘。接触石棉作业主要是石棉采矿、纺织、建筑、造船业以及耐火材料、刹车板制造和使用等作业中。石棉被公认为致癌物,2粉尘引起的职业危害粉尘引起的职业危害有全身中毒性、局部刺激性、变态反应性、致癌性、尘肺。其中以尘肺的危害最为严重。尘肺是目前我国工业生产中最严重的职业危害之一。2002年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列出的法定尘肺有13种,即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7、、其他尘肺。(三)生产性毒物及职业中毒1生产性毒物的概念生产性毒物:生产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有毒物质。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在原料、辅助材料、夹杂物、半成品、成品、废气、废液及废渣中存在,其形态包括固体、液体、气体。 2常见的职业中毒类型 (1) 金属及类金属中毒。按照理化特性可简单分为重金属、轻金属、类金属三类。金属中毒有多种,如铅中毒、四乙基铅中毒、锰中毒、铍中毒、镉中毒。类金属中毒有砷中毒和磷中毒等。 (2) 有机溶剂中毒。有机溶剂中毒引起的职业危害问题,目前在全国非常突出。例如:苯、甲苯、汽油、四氯化碳、甲醇和正己烷中毒等。 (3)刺激性气体中毒。刺激性气体:指常温常压下呈气体而且具有刺激性

8、的物质。 例如:有氯气、光气、氮氧化物及氨气等。 (4)窒息性气体中毒。窒息性气体:进入人体后,使血液的运氧能力或组织利用氧的能力发生障碍,造成组织缺氧的有害气体。常用的窒息性气体有一氧化碳、氰化氢和硫化氢。(5)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中毒。常见的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有苯胺、苯二胺、联苯胺、二硝基苯、三硝基甲苯、硝基氯苯等。这类化合物被广泛用于制药、印染、农药等工业。这类化合物中三硝基甲苯、二硝基酚、三硝苯胺等均可引起白内障。苯的氨基化合物具有致癌作用(6)高分子化合物中毒。高分子化合物的生产包括:由化工原料合成单体;单体经聚合或缩聚成聚合物;聚合物的加工、塑制等。在整个合成、加工及使用过程中均

9、可产生一些有害因素。(7)农药中毒农药主要分为有机磷、有机氯、有机氮三大类。 3生产性毒物可引起职业中毒按发病过程可分为三种病型: (1)急性中毒。毒物一次或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所致。多数由生产事故或违反操作规程所引起。 (2)慢性中毒。毒物长期、小量进入肌体所致。绝大多数是由毒物的蓄积作用引起的。 (3)亚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介于以上两者之间,是在短时间内有较大量毒物进人人体所产生的中毒现象。除上述3种病型外,还有的是处于带毒状态。 (四)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及所致职业病作业场所存在的物理职业危害因素包括气象条件(气温、气湿、气流、气压)、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1噪声及噪声聋由于机器转动、气

10、体排放、工件撞击与摩擦等所产生的噪声,称为生产性噪声或工业噪声。噪声可分为三类:空气动力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生产性噪声对听觉器官、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及全身其他器官功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我国已将噪声聋列为职业病 2振动及振动病生产设备、工具产生的振动称为生产性振动。振动病分为全身振动和局部振动两种。局部振动病为法定职业病。3电磁辐射及所致的职业病(1)非电离辐射1)射频辐射。2)红外线。红外线引起的职业性白内障已列入职业病名单。3)紫外线。强烈的紫外线辐射作用可引起皮炎等。作业场所比较多见的是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即电光性眼炎。4)激光。激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它的热效应和光化学效应造成

11、的。激光对健康的影响主要是对眼部的影响和对皮肤造成损伤。(2)电离辐射。列为国家法定职业病的有急性、亚急性、慢性外照射放射病等共11种。4异常气象条件及有关职业病异常气象条件指高温作业、高温强热辐射、高温高湿;其他异常气象条件指低温作业、低气压作业等。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有以下3种:中暑减压病 (急性减压病主要发生在潜水作业后)高原病 (是发生于高原低氧环境下的一种特发性疾病)。(五)职业性致癌因素和职业癌1职业性致癌物的分类与职业有关的能引起肿瘤的因素称为职业性致癌因素。由职业性致癌因素所致的癌症,称为职业癌。引起职业癌的物质称为职业性致癌物。 职业性致癌物可分为3类: (1)确认致癌物。如炼

12、焦油、芳香胺、石棉、铬、芥子气、氯甲甲醚、氯乙烯和放射性物质等。 (2)可疑致癌物。如镉、铜、铁和亚硝胺等,但尚未经流行病学调查证实。 (3)潜在致癌物。这类物质在动物实验中已获阳性结果,有致癌性,如钴、锇铅。 2职业癌我国已将石棉、联苯胺、苯、氯甲醚、砷、氯乙烯、焦炉逸散物、铬酸盐等8种职业性致癌物所致的癌症列入职业病名单。(六)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我国将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列为法定职业病。(七)其他列入职业病目录的职业性疾病职业性皮肤病(化学性皮肤灼伤等)、化学性眼部灼伤、铬鼻病、棉尘病等均列人职业病目录。(八)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概念:指在职业人群中,由多种因素引起的疾病.它的发生与职业

13、因素有关,但又不是唯一的发病因素。如搬运工、长途汽车司机等因不良工作姿势所致的腰背痛等 (九)女工的职业卫生问题 妇女由于生理特点,在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影响下所致。如:强制体位(长立、长坐)和重体力劳动的负重作业两方面问题。我国目前规定,成年妇女禁忌参加连续负重,禁忌每次负重质量超过20 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 kg作业。三、导致职业病发生的因素职业病的发病过程,还取决于下列3个主要条件。1有害因素的本身的性质有害因素的理化性质和作用部位与发生职业病密切相关。如毒物的理化性质及其对组织的亲和性与毒性作用有直接关系,例如汽油和二硫化碳具有明显的脂溶性,对神经组织就有密切的亲和作用,因此首先损害

14、神经系统。 2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量物理和化学因素对人的危害都与量有关(生物因素进入人体的量目前还无法确估。我国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 3劳动者个体易感性第二节 职业危害评价与管理大纲要求:一、了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依据二、了解有害作业分级评价的内容三、了解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相关内容职业危害评价:包括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及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基础。一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一)依据 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规定了330种化学有害因素、47种生产性粉尘、

15、1种生物类有害因素、8类物质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二)有关术语1 接触限值 2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3 最高容许浓度 4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5 工作场所 6 工作地点 1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肌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3类 2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 h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3最高容许浓度: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不应超过的有毒

16、化学物质的浓度。4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 min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5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6工作地点(Work Site) 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使用职业接触限值时需要注意的问题:1 在评价工作场所的污染或个人接触状况时,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测定方法和有关采样规范进行检测在无上述规定时,也可用国内外公认的测定方法,使其全面反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污染状况,并正确运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或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作出恰当的评价。2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应用

17、。要求采集有代表性的样品,按8 h工作日内各个接触持续时间与其相应浓度的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8 h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应用个体采样器采样所得到的浓度值,主要适用于评价个人接触状况;工作场所的定点采样(区域采样),主要适用于工作环境卫生状况的评价。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的计算方法:按下式(P155 式8-1)计算,工作时间不足8 h者,仍以8 h计: E=(CaTa+CbTb+CnTn)8 式中:E-8小时工作日接触有毒物质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mgm3;8-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h;Ca CbCn-Ta TbTn时间段接触的相应浓度,mgm3;Ta TbTnCa 浓度下的相应接触持续时间,h

18、。例:乙酸乙酯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200 mg/m3,劳动者接触状况为:300 mg/m3浓度,接触2h;200 mg/m3浓度,接触2 h;180 mg/m3浓度,接触2h;不接触2 h。按上式计算:E=(2300+2200+2180+20)mgm3/8=170 m/m3结果1时,表示超过接触限值,不符合卫生要求。二、有害作业分级评价有害作业分级评价:对环境接触水平与影响危害产生的主要接触条件进行的综合评价。目的:对有害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采取预防措施,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决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影响的主要有接触水平与接触时间。评价某一具体作业场所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性

19、时,在一定接触水平下,接触时间是最主要的依据。有害作业分级评价包括:(一)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类(二)有毒作业分级 (四)高温作业分级(三)生产性粉尘 (五)噪声作业分级(一)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GB 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有毒物质的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6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依据6项指标综合分析,以多数指标的归属确定危害程度,将职业性接触毒物按教材P157页表8-1划分为四级。对某些特殊毒物,则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接触多种毒物时,以产生危害程度最大的毒物的级别为准

20、。 (二)有毒作业分级依据: GB 1233l-1990有毒作业级标准有毒作业危害程度分级评价的依据:生产性生毒物危害程度级别、从业人员接触生产性毒物的劳动时问和工作地点、生产性毒物浓度的超标倍数,通过计算有毒作业分级指数,确定有毒作业分级级别。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存在多种生产性毒物时,分别进行分级评价,以最严重的级别定级,同时标明其他毒物的危害级别。该标准在计算有毒物质超标倍数时,采用的是最高容许浓度。本标准规定的分级只适用于规定了最高容许浓度的有毒物质作业的分级。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多数有毒物质的卫生标准限值以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规定,分级方

21、法:指数计算分级法、查表分级法(三)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是作业场所最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由其造成的职业性尘肺病是我国目前发病率最高的职业病。生产性粉尘的主要接触方式是经呼吸道吸入。依据: GB 5817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触粉尘作业时间内肺总通气量、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计算粉尘作业分级指数,以指数范围评定生产性粉尘危害级别。同样,该标准在计算生产性粉尘超标倍数时,采用的是最高容许浓度。随着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颁布实施,生产性粉尘的卫生标准限值以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规定,因此, GB 5

22、8171986标准规定的生产性粉尘分级方法与卫生标准限值已不配套,需加以修订。(四)高温作业分级 高温作业主要由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产生和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或工件等生产性热源造成,热带地区或夏季露天作业,也是造成高温作业的原因之一。高温作业危害程度分级评价依据:是湿球黑球温度结合评价指数和劳动者接触高温作业的时间两项指标。并用定向热辐射强度加以修正,对工作地点平均热辐射强度等于或大于2kWm2的高温作业,相应提高一个等级,最高不超过级。 高温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级别越高危害越大。(五) 噪声作业分级原国家劳动部提出的LD 80-1995噪声作业分级属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采用了国际标准委员会

23、声学学会的听力保护标准。危害程度的分级依据:实测噪声作业工作日内等效连续A声级和接触噪声作业时间对应的接触限值,综合计算噪声危害指数,根据指数范围确定噪声作业危害级别。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分类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果直接为建设工程设计,特别是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提供依据。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并指定评价工作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 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明确指出:建设项目竣工后,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

24、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控制效果评价。(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依据1 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P161)。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还必须以职业卫生调查结果及有关建设项目的各类基础资料为科学、事实依据。(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性职业病危害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第三节 职业健康监护大纲要求:一、掌握职业危害申报内

25、容、程序二、掌握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及内容三、了解职业病报告内容一、职业病危害申报(一)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 1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二、职业健

26、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对从业人员来说是一项预防性措施,是法律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是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承担的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二)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人1份。档案内容包括: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三、职业病报告(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病报告职责及违法处罚做了规定,对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事故处理及法律责任均作出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于1989年1月1日起执

27、行职业病报告办法,在未颁布新的职业病报告办法之前,对一般的职业病报告仍使用该办法。(二)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报告职责及法律责任1职业病报告的职责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职业病报告的职责: (1)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2违法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违反职业病

28、报告规定的罚则: (1)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2)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三)职业病报告内容 1应报告的职业病 职业病报告办法)中所指的职业病系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根据卫法监发200210

29、8号公布的法定职业病目录,属于报告范围内的职业病统计共10大类115种。 2职业病报告内容* 根据引发职业病的有害物质类别不同,分别编制了尘肺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按规定上报。 (1)尘肺病报告卡。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有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统计年度内有首次被诊断为尘肺病的劳动者,或尘肺晋期、调出(入)本省的尘肺病患者和尘肺死亡者均应填卡报告。(2)农药中毒报告卡。适用于在农林业等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者。(3)职业病报告卡。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除尘肺病、农林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或生活中误用各类农药而发生中毒以外的一切职业病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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