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问题分析033002》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亲子鉴定问题分析03300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亲子鉴定问题分析 亲子鉴定目前仅被作为一项司法鉴定手段来对待, 民众对于亲子鉴定的价值认知还未完全跟进,故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不足, 有不少亟需完善的地方,这也是亲子鉴定的适用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一、缺乏法律规范支撑。目前,亲子鉴定在司法领域中的适用十分普遍,然而,从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发现, 我国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只是对亲子鉴定的适用进行了一个概括性的描述, 而在具体内容上显得笼统、 粗糙。如亲子鉴定的启动程序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审慎对待: 在亲子关系诉讼案件中, 是完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而
2、启动,还是基于一定的社会公益赋予审判机关以一定的启动权限,这一切都应有明确的规定。 二、 利益多元化与保护单一化相悖离。 亲子关系往往涉及到亲子关系诉讼当事人、相关第三人等多方利益, 而亲子鉴定的适用则使得这些利益主体的相关权利形成了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此时必须考虑协调各方利益, 避免由于滥用亲子鉴定技术而对具体个案中相关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而在亲子鉴定适用过程中, 坚持利益均衡十分有必要。而我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批复内容的规定, 忽视了对其他利益主体相关权益的维护和具体个案中弱势群体的保护。 三、程序重过程,轻事后救济。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亲子鉴定技术,尤其是作为其核心的 DNA 鉴定技术日益具备了极高的精确度,以此为背景,在亲子鉴定的适用研究上, 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将目光放在鉴定适用过程的设计上, 而忽视了对被鉴定人程序性权利的维护。 四、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对亲子鉴定的适用存在着欠缺操作性的问题。以亲子关系诉讼中拒绝亲子鉴定的推定问题为例,婚姻法解释(三)第 2 条对拒绝亲子鉴定的推定进行了规定,其通过责任推定的形式填补了我国亲子关系诉讼环节应如何对拒绝鉴定行为进行适用的空白,但婚姻法解释(三)第 2 条又仅仅是一种在亲子关系诉讼领域针对拒绝鉴定行为如何进行适用的宣示性表述,在操作性上存在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