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抵押权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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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关于船舶优先权,抵押权的法律纠纷小组成员:小组成员: 鄞翰鄞翰 张景棠张景棠 罗晓丹罗晓丹 郭婉玲郭婉玲 麦伟丹麦伟丹案例涉及的当事人格莱特运输公司东亚原告:欧文公司被告:詹尼斯公司原告:斯蒂文逊公司1: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关系2:抵押人转让给被告3:东亚公司租用澳轮24个月4:斯蒂文逊公司与东亚公司签署租船合同案例简述1981年2月27日,利比里亚派里昂-格莱特运输公司以其所属的利比亚籍“奥帕尔星轮作为抵押物向欧文公司贷款815万美圆。双方并达成了船舶优先抵押协议制造了抵押文书。 “奥帕尔星轮更名为“澳轮“。1984年10月4日,欧文公司,格莱特运输公司将澳轮及船舶优先抵押的权益和义务

2、转让给了被告詹尼斯公司并签署转让合同。之后,丹麦东亚与被告詹尼斯公司签署了租用澳轮“ 24个月的定期租船合同。合同规定可以转租。1985年7月3日,东亚与原告斯蒂文逊公司签署约60天的租船合同。1985年3月,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与澳大利亚的宝秦山签署购销2万吨钢坯合同。中国五矿委托美国矿产向斯蒂文逊公司承租“澳轮。 “澳轮 于当年7月15日在澳大利亚怀阿拉港装钢坯,24日澳轮签发了提单。装货终了,由于被告拖欠船员工资,船员回绝开航。 致使澳轮长期滞留。 船长多次联络被告,没有结果,所以船长转向斯蒂文逊公司恳求协助。 于是斯蒂文逊公司垫付了船员工资和遣返费229653美圆。时间至同年10月3

3、1日。 1985年9月5日,欧文公司因被告未尽抵押债务人的义务,致函被告立刻归还贷款本息680万美圆,被告未归还。1985年11月4日,斯蒂文逊公司以被告詹尼斯公司不履行船东义务,未偿付原告垫付被告所属的澳轮船员工资和其他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1986年12月12日,原告欧文公司以被告不履行船舶抵押合同,拖欠贷款本息680万美圆,向法院要求变卖澳轮。1.斯蒂文逊公司能否具有船舶优先权?斯蒂文逊公司具有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的产生: 只需法律规定的几种海事债务一产生,该债务人同时即享有船舶优先权。不需求明示协议,不已占有为条件,也不需进展登记。2. 欧文公司与詹尼斯公司之间能否存在有效的船舶抵押

4、合同关系?欧文公司与詹尼斯公司之欧文公司与詹尼斯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船舶抵押合存在有效的船舶抵押合同关系。同关系。原告欧文信托公司与被告采用原告欧文信托公司与被告采用书面方式面方式签署的船舶署的船舶抵押合同,根据利比里抵押合同,根据利比里亚共和国法律向有关船舶登共和国法律向有关船舶登记机关机关进展了抵押展了抵押权登登记,即具有法律效能。被告,即具有法律效能。被告违反抵押合同反抵押合同规定,定,长期拖欠原告期拖欠原告贷款本息款本息万美万美圆,应负全部全部归还责任。任。 3.两原告受偿时该按何顺序受偿? 两原告均有权从变卖奥轮所得价款和利息中,扣除法院的诉讼费用和为扣押和变卖该轮所付费用后所余款项中,优先得到归还。奥轮备用现金也运用以清偿。根据优先权受偿先于抵押权所以受偿顺序为: 先偿付船员工资,后偿付抵押贷款4.对于该案例的详细处理方案变卖“澳轮所得价款1301000美圆和另有“澳轮备用现金2630.5美圆和658.2澳元。1.从所得的变卖价款,备用金中先扣除扣押和变卖该轮所产生的各项费用。2.再归还船员工资和遣返费等。3.最后归还抵押贷款本息680万美圆给欧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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