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27 友谊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567629884 上传时间:2024-07-21 格式:PPT 页数:4 大小:38.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600827 友谊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600827 友谊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600827 友谊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600827 友谊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600827 友谊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600827 友谊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公司制度六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

3、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1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公司制度六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

4、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委托公司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 CA 证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

5、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2公司制度六(六)上海证券交易

6、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第十四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董事、监事和高

7、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 A 股为基数,按 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其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十六条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第十七条公司

8、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第十八条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如有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3公司制度六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