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范给排水暖通强条部分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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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防设消防设施施的设置的设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GB 50016-2014 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户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

2、消防水泵接合器。 1)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其他高层建筑; 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地下建筑(室)。 用户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用户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

3、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放水淹的技术措施。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

4、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活体积大于10000m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 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

5、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疏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木器厂房; 4.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高层乙、丙类厂房; 6.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 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

6、灭火系统。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火柴仓库; 3.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的空邮袋库; 4.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500的非高架冷库;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 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

7、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 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

8、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办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8.3.4 5.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建筑;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8.3 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8.3.5 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

9、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3.7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乒乓球场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分; 3.建筑面积大于60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4.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石坪库; 5.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6.建筑面积不小于400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的电影摄影棚 。

10、8.3 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8.3.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

11、源(UPS)室; 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低区中心内的昌图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的音像制品库房; 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设

12、备室。注:1.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 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8.3.1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1000m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罐壁高度小鱼7m或容量不大于200m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其它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

13、范GB 50074等标准的规定。 8.3 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

14、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

15、,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极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其他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

16、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常开的阳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防烟和排烟设施 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

17、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防烟和排烟设施 8.5.4 地下或半地下(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18、 供暖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通风和空气调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GB 50016-2014 9.1.2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9.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9.1.3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2.2 下列

19、厂房应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9.2 供供 暖暖 9.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通风和空气调节 9.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9.3.8 净化或输送有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

20、,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9.3.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通风和空气调节 9.3.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21、.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 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9.3.1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用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颜色说明颜色说明强条注意事项与原规范相比添加条款非强条 颜色说明颜色说明强条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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