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者执业资格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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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者执业资格工程建设者执业资格管理法规管理法规本本 章章 内内 容容3.1 概述概述3.2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从业单位资质管理3.3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3.4 施工现场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施工现场人员执业资格管理3.1 概述概述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资格的单位与个人,才允许在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从事一定的建设活动的制度。 国家在实行工程建设单位资质认证的同时,实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许可制度。它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营造师、注册规划师、注册风景园林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估价师等。 3.2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房地产开

2、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2.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3.2.1.1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设立 (3)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4)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02年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资质标准、资质管理、违法处罚规

3、则等做出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级4个等级。各级企业资质标准如下:3.2.1.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1 资质一级企业资质一级企业(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

4、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 资质二级企业资质二级企业 3 资质三级企业资质三级企业 4 资质四级企业资质四级企业 1 资质申请核定资质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3.2.1.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与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与管理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企业统计年报资料;(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

5、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7)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资质审查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资质审查部门发给资质证书。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1)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

6、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2)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3)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4)企业破产、歇业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6)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及二级资

7、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7)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2001年4月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新制定并发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并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2.2 建筑企业资质建筑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建筑业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

8、、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3.2.2.1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类和分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类和分级 (1)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公路、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冶金工程等划分为12个类别。 (2)专业承包企业按照施工工程专业划分为60个类别。 (3)劳务分包企业按照木工、砌筑、抹灰、油漆等作业划分为13个类别。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等4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如下: 1 特级资质标准特级资质标准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企业

9、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3.2.2.2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一级资质标准一级资质标准3二级资质标准二级资质标准 4三级资质标准三级资质标准 1 资质的申请与审批资质的申请与审批 (1)资质的申请资质的申请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中央管理企业的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2.3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10、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2)资质的审批资质的审批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以下的建筑业企业和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领取资质审

11、批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办理。 2 资质的监督管理资质的监督管理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资料。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勘察设计企业是指依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成立,持有规定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证书,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经济实体。 现行有效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法规是2001年7月建设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发

12、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 3.2.3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和工程设计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3.2.3.1 勘察、设计资质分类和分级勘察、设计资质分类和分级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设置。工程勘察专业分为水文地质勘察、岩土工程及工程测量等3个专业。工程设计按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建材、电力、煤

13、炭、冶金、铁道、民航、石油天然气等21个专业。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甲、乙、丙3个级别;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由相关行业、部门或授权的行业协会提出,并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般都设为甲、乙两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3.2.3.2 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使用范围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14、的使用范围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可以承接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而不需要再单独领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1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请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请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向企业工商注册所

15、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3.2.3.3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请、审批与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请、审批与管理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件。 2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审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审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3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勘察、设计单位

16、资质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资质年检主要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有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17、”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2001年9月建设部颁发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3.2.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分为甲、乙、丙级3个等级,并按工程性质和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3.2.4.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1 甲级甲级(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取得监理

18、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4)近3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3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2 乙级乙级(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4)近3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3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3 丙级丙级(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3

19、)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4)承担过2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1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1 资质申请与审批资质申请与审批(1)资质申请资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新设立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3.2.4.2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2)资质审批资质审批

20、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2 资质管理资质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甲级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资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乙级、丙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

21、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直属乙级、丙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年检制度。 工程监理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的,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3.3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员。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3.3.1 注册建筑师注册建筑师 3.3.1.1 注册建筑师与注册建筑师制度注册建筑师与注册建筑师制度 注册建筑师制度是指具备一定专业学历的设计人员,通过考试与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

22、术资格,从而获得建筑设计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国务院于1995年9月2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注册建筑师条例)。 1996年国家建设部依据注册建筑师条例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并细化了注册建筑师条例。 1 考试考试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原则上每年考试一次。凡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建筑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统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报名,经审查符合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条件或二级注册建筑师条件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考试。 3.3.1.2

23、注册建筑师的考试与注册注册建筑师的考试与注册 2 注册注册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对不符合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 1 执业范围执业范围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调查与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与监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国家规

24、定的民用建筑等级分级标准三级及以下项目。 3.3.1.3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注册建筑师的执业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所在建筑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与其所在建筑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单位的业务范围。 2 注册建筑师的权利和义务注册建筑师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权利注册建筑师有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的签字权。民用建筑特级、一级项目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施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度、跨径和高度的房屋建筑,应当由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

25、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的除外。 注册建筑师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理阻挠其依法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2)义务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建筑设计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秘密;不得受聘于两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 国家建设部2000年1月颁发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作了具体

26、规范。 3.3.2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3.3.2.1 造价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注册制度造价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注册制度 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分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三种。1 初始注册初始注册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3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3.3.2.2 造价工程师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2 续期注册续期注册 造价工程师的初始注册和续期注册的有效期均为2年。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3 变更注册变更注册 造价工

27、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3.3.2.3 造价工程师执业造价工程师执业1 权利权利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依法独立执行业务;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8、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3.3.2.4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2 义务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统一规口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

29、师的注册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3.3.3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3.3.3.1 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 1 考试考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考,考试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每年举行一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中级技术职务后具有3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2)在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3.3.3.2 监理工程师考试与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与注册 2 注册注册注册

30、是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必须程序。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2)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理工作;(3)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3.4 施工现场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施工现场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施工项目经理(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人代表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建设部于1995年1月7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办法,使项目经理的培养和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 3.4.1 施工企业项目经

31、理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3.4.1.1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与项目经理责任制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与项目经理责任制 n一级项目经理:一级项目经理: n二级项目经理:二级项目经理: n三级项目经理:三级项目经理: n四级项目经理:四级项目经理:3.4.1.2 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的资质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注册等环节取得。 1 培训培训 2 考核考核 3 注册注册 3.4.1.3 项目经理资质注册项目经理资质注册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项目经理资质,其承担工程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原则上只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允许

32、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3.4.1.4 项目经理的管理项目经理的管理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2)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3)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4)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行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是指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事业单位中关系着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

33、质量、经济效益、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岗位。 建设部、国家计委1991年7月29日发布了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3.4.2 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关键岗位从业人员 3.4.2.1关键岗位与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关键岗位与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关键岗位在岗人员、新进岗人员,年龄在45岁以下,未经过对应岗位规范要求的系统专业知识学习的,均应进行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岗位实务知识培训,经过考试成绩达到合格。 办理岗位合格证书,由申请人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其所在单位将有关资料统一报送所对应的发证机关审查。经发证机关审查合格者,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3.4.2.2 岗位合格证书办理程序

34、岗位合格证书办理程序 关键岗位在岗人员年龄超过45岁的,连续从事本岗位7年以上,或已取得本岗位系列中级以上职称后,连续从事本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按申请办理程序,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发给岗位合格证书。 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取得对口专业高、中等专业证书的人员,职业道德、岗位实务知识培训合格,有两年本岗位实习经历,按照相应程序,经考核认定,发给岗位合格证书。 发证机关定期对持证人员岗位合格证书进行复检,复检工作随企业资质晋升、审查一并进行。复检的主要内容是: (1)持证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状况; (2)持证人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3)持证人的工作情况,包括业绩、事故状况等; (4)持证人的岗位变化情况(新上岗、转岗、在岗等)。3.4.2.3 岗位合格证书的复检岗位合格证书的复检 岗位合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岗位合格证书是关键岗位上岗的资格证书,也是关键岗位聘任职务的主要依据,它在全国同行业、同专业、同类型的建设企事业单位有效。 岗位合格证书遗失的,须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发新证。 3.4.2.4 岗位合格证书的管理岗位合格证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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