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一、概念: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特征:•(一)非法人组织是人合组织体•1.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体•2.是具有稳定性的组织体(一般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织规则、进行业务活动的场所)•(二)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三)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其民事责任能力是不完全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由其出资人或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一)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二)须有自己的名称(用以对外以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三)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并不要求属于自己独立享有,也不要求与其成员的财产截然分开)•(四)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以对外代表非法人组织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一、合伙概述一、合伙概述第第 二二 节节 合合 伙伙((p a r t n e r s h i p)) (一一) 合伙的概念与特征合伙的概念与特征广义的合伙包括营利性合伙、非营利合伙及临时性合伙。
狭义的合伙专指营利性合伙本节所指的合伙是营利性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法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第六章合伙的法律特征是:合伙的法律特征是:2. 合合伙伙是是独独立立从从事事经经营营活活动动的的联联合合体体,,具具有有团团体体性性((主主要要表表现现在在合合伙伙的的人人格格、、财财产产、、利利益益、、民民事事责责任任都都具具有有相相对对的的独独立立性性,,但但这这种独立性没有法人高)种独立性没有法人高)1. 合合伙伙协协议议是是合合伙伙形形成成的的基基础础条条件件((而而法法人人组组织的成立须有章程行为)织的成立须有章程行为)3. 合合伙伙人人共共同同出出资资、、共共同同经经营营、、共共享享收收益益、、共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六章(二二) 合伙的成立合伙的成立1. 须须有有两两个个以以上上享享有有民民事事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和和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的的自然人(个人合伙)或法人(法人合伙)自然人(个人合伙)或法人(法人合伙)2. 须签订合伙协议须签订合伙协议《《民民法法通通则则》》意意见见第第50条条::“当当事事人人之之间间没没有有书书面面合合伙伙协协议议,,又又未未经经工工商商行行政政管管理理部部门门核核准准登登记记,,但但具具备备合合伙伙的的其其他他条条件件,,又又有有两两个个以以上上无无利利害害关关系系人人证证明明有有口口头头合合伙伙协协议议的的,,人人民民法法院院可可以以认认定定为为合合伙伙关关系系。
但但对对于于成成立立合合伙伙企企业业,,按按照照《《合合伙伙企企业业法法》》的的规规定定,,须须订订立立书面合伙协议书面合伙协议3. 须须合合伙伙人人共共同同出出资资((货货币币、、实实物物、、工工业业产产权权、、土土地地使用权、劳务等),共同经营使用权、劳务等),共同经营《《民民法法通通则则》》意意见见第第46条条::“公公民民按按照照协协议议提提供供资资金金或或者者实实物物,,并并约约定定参参与与合合伙伙盈盈余余分分配配,,但但不不参参与与合合伙伙经经营营、、劳劳动动的的,,或或者者提提供供技技术术性性劳劳务务而而不不提提供供资资金金、、实实物物,,但但约约定定参参与与盈盈余余分分配配的的,,视视为为合合伙伙人第六章(三三) 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的法律地位合合伙伙属属于于非非法法人人组组织织,,具具有有民民事事主主体体的的地位,这主要表现为:地位,这主要表现为:1. 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第六章2. 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1)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2)出资份额向外转让须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并经全体合)出资份额向外转让须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伙人同意((3)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4))《《合合伙伙企企业业法法》》第第39条条::“合合伙伙企企业业对对其其债债务务,,应应先先以以其其全全部部财财产产进进行行清清偿偿。
合合伙伙企企业业财财产产不不足足清清偿偿到到期期债债务务的的,,各各合合伙伙人人应应当当承承担担无无限限连连带带清清偿偿责责任任——补补充充连连带责任带责任((5)《合伙企业法》第)《合伙企业法》第41条:条:“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6)《合伙企业法》第)《合伙企业法》第42条: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7)《合伙企业法》第)《合伙企业法》第43条: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利3. 合伙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合伙利益的相对独立性4. 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1))《《合合伙伙企企业业法法》》第第39条条::“合合伙伙企企业业对对其其债债务务,,应应先先以以其其全全部部财财产产进进行行清清偿偿合合伙伙企企业业财财产产不不足足清清偿偿到到期期债债务务的的,,各各合合伙伙人人应应当当承承担担无无限连带清偿责任限连带清偿责任——补充连带责任补充连带责任((2)《合伙企业法》第)《合伙企业法》第41条:条:“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3)《合伙企业法》第)《合伙企业法》第42条: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4)《合伙企业法》第)《合伙企业法》第43条: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伙与法人的区别合伙与法人的区别::第六章(1) 财产性质不同(相对独立性;完全独立性财产性质不同(相对独立性;完全独立性——与成员财产完全分开)与成员财产完全分开)2) 财财产产责责任任不不同同这这是是合合伙伙与与法法人人的的关关键区别 (3)经营方式不同一般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共经营方式不同一般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共同经营;由法人机关决定和经营)同经营;由法人机关决定和经营)(4) 成立的条件不同按合伙协议;按法律、成立的条件不同按合伙协议;按法律、法规、章程)法规、章程)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合伙伙事事务务的的执执行行是是指指合合伙伙事事务务执执行行人人对对外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1. 全体合伙人共同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全体合伙人共同为合伙事务执行人2. 几名合伙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几名合伙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3. 合伙负责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负责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第六章(3) 竞竞业业禁禁止止义义务务任任何何合合伙伙人人都都不不得得经经营营与与合合伙伙业业务务相相竞竞争争的的事事业业。
联联系系公公司司法学上的介入权)法学上的介入权)第六章合伙事务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是合伙事务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是::(1) 注意义务注意义务2) 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二二) 合伙事务执行的异议与撤销合伙事务执行的异议与撤销合合伙伙事事务务执执行行的的异异议议是是指指合合伙伙协协议议约约定定或或合合体体合合伙伙人人决决定定,,合合伙伙人人分分别别执执行行合合伙伙事事务务时时,,合合伙伙人人对对其其他他合合伙伙人人执执行行的的合合伙伙事事务务提提出出不不同同意意见见即即异异议议如如果果提提出出了了异异议议,,合合伙伙事事务务应应暂暂停停执执行行,,待待合合伙伙人人取得共同意见后再予执行取得共同意见后再予执行第六章合合伙伙事事务务执执行行的的撤撤销销是是指指委委托托执执行行合合伙伙事事务务的的合合伙伙人人不不按按照照合合伙伙协协议议或或全全体体合合伙伙人人的的决决议议执执行行合合伙伙事事务务,,其其他他合合伙伙人人决决定定撤撤销销该该委委托托一一旦旦形形成成撤撤销决议,该合伙人就不再为该合伙事务的执行人销决议,该合伙人就不再为该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三三) 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执行与善意第三人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执行与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法》第《合伙企业法》第31条: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合合伙伙协协议议对对合合伙伙人人执执行行合合伙伙企企业业事事务务的的限限制制或或合合伙伙人人代代表表合合伙伙企企业业权权利利的的限限制制,,不不得得对对抗抗善意善意第三人第六章三、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承担三、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承担(一一) 合伙财产合伙财产合合伙伙财财产产包包括括两两部部分分::一一是是全全体体合合伙伙人人的的出出资资;;二二是是合合伙伙或或合合伙伙企企业业设设立立后后,,所所有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第六章•《合伙企业法》第《合伙企业法》第19条: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法》第《合伙企业法》第20条: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人出资形成的合伙财产的性质:•观点一:按份共有•观点二:共同共有(二二) 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债务的承担1. 合伙债务的概念合伙债务的概念合伙债务是以合伙的名义所欠的一切债务。
合伙债务是以合伙的名义所欠的一切债务第六章2. 合伙债务承担的原则合伙债务承担的原则合合伙伙债债务务应应首首先先由由合合伙伙企企业业的的全全部部财财产产承承担担((现现代代民民法法理理论论强强调调合合伙伙的的主主体体性性特特征征的的结结果果)),,不不足足部部分分才才由由合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内部为按份责任)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内部为按份责任)3. 合伙债务的清偿合伙债务的清偿偿偿还还合合伙伙债债务务首首先先应应用用合合伙伙财财产产进进行行清清偿偿合合伙伙的的财财产产不不足足清清偿偿合合伙伙债债务务的的,,各各合合伙伙人人依依法法承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六章个个人人合合伙伙人人以个人财产出资以个人财产出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以家庭财产出资以家庭财产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以个人财产出资,但以个人财产出资,但将合伙盈余分配所得将合伙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合伙人家庭成员用于合伙人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先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先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以以家庭共不足部分以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有财产承担责任到期合伙债务的到期合伙债务的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到期个人债务到期个人债务通说:应用与合伙经营有关的财产(如盈余分配所得)优先偿还合伙通说:应用与合伙经营有关的财产(如盈余分配所得)优先偿还合伙债务,用与合伙经营无关的其他个人财产优先偿还个人债务。
债务,用与合伙经营无关的其他个人财产优先偿还个人债务四、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四、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一一) 入伙入伙入入伙伙是是指指在在合合伙伙企企业业存存续续期期间间第第三三人人加加入入合伙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合伙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1) 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第三人入伙第三人入伙的实质性法定条件的实质性法定条件(2) 依法订立书面协议依法订立书面协议第六章2. 入伙的效力入伙的效力入入伙伙人人与与原原合合伙伙人人依依法法签签订订入入伙伙协协议议书书后后即即取取得得合合伙伙人人的的资资格格如如果果入入伙伙协协议议没没有有特特别别约约定定,,入入伙伙人人与与原原合合伙伙人人享享有有同同等等的的权权利利入入伙伙人人对对合合伙伙的的债债务务((包包括括入入伙伙前前的的债债务务))承承担担无无限限连连带带责责任任——保保护护债债权权人人利利益益、、维维护护交交易易安全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第六章(二二) 退伙退伙1. 退伙的概念退伙的概念退退伙伙是是合合伙伙人人在在合合伙伙组组织织存存续续期期间间退退出出合伙组织合伙组织第六章2.退伙的形式退伙的形式将退伙分为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和声明退伙。
将退伙分为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和声明退伙所所谓谓法法定定退退伙伙是是指指基基于于法法律律的的直直接接规规定定而而退退伙伙又又称称当当然然退退伙伙具体的退伙事由有:具体的退伙事由有: (1)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 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 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因合伙人内部为按份责任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因合伙人内部为按份责任… … )4) 合合伙伙人人被被人人民民法法院院强强制制执执行行在在合合伙伙企企业业中中的的全全部部财财产产份份额额(因其出资已不存在)因其出资已不存在)第六章所所谓谓强强制制退退伙伙是是指指合合伙伙人人出出现现某某些些情情形形后后,,其其他他合合伙伙人人可可以以决决定定该该合合伙伙人人退退伙伙合合伙伙人人有有以以下下情情形的,可强制其退伙:形的,可强制其退伙:(1) 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履行出资义务;(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六章强制退伙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强制退伙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1) 被强制退伙者必须存在强制退伙的情形被强制退伙者必须存在强制退伙的情形 (2)必须由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必须由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其其他他合合伙伙人人应应对对被被强强制制退退伙伙人人共共同同作作出出除除名名决决议议,,并并以以书书面面形形式式通通知知被被除除名名人人被被除除名名人人如如果果对对除除名名决决议议有有异异议议,,则则可可在在接接到到除除名名通通知知之之日日起起30日日内内向向人人民民法院起诉法院起诉第六章所所谓谓声声明明退退伙伙指指合合伙伙人人依依约约定定或或单单方方面面向向其其他他合合伙伙人人声声明明退退伙伙又称自愿退伙、任意退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任意退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 (1)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 其其他他合合伙伙人人严严重重违违反反协协议议约约定定的的义义务务。
合合伙伙协协议议未未约约定定合合伙伙企企业业的的经经营营期期限限的的,,合合伙伙人人可可以以随随时时提提出出退退伙伙但但是是,,声声明明退退伙伙人人应应做做到到::一一是是不不给给合合伙伙企企业业事事务务执执行行造造成成不不良良影影响响;;二二是是应应提提前前30日日通通知知其其他他合合伙伙人人合合伙伙人人如如果果擅擅自自声声明明退退伙伙,,应应当当赔赔偿偿由由此此给给其其他他合合伙伙人造成的损失人造成的损失第六章3. 退伙的效力退伙的效力(1)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第第51条: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 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请思考:因死亡而退伙的,其生前合伙人的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请思考:因死亡而退伙的,其生前合伙人的资格是否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资格是否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第六章(2) 退伙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有权请求退还退伙人在退伙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有权请求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3) 退退伙伙人人应应对对其其退退伙伙前前已已发发生生的的合合伙伙企企业业债债务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民通通意意见见5533::“合合伙伙经经营营期期间间发发生生亏亏损损,,合合伙伙人人退退出出合合伙伙时时未未按按约约定定分分担担或或者者未未合合理理分分担担合合伙伙债债务务的的,,退退伙伙人人对对原原合合伙伙的的债债务务,,应应当当承承担担清清偿偿责责任任;;退退伙伙人人已已分分担担合合伙伙债债务务的的,,对对其其参参加加合合伙伙期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如如果果合合伙伙人人是是因因死死亡亡或或被被宣宣告告死死亡亡而而退退伙伙,,其其继继承承人人有有权权依依法法继继承承被被继继承承人人在在合合伙伙企企业业中中的的财财产产份份额额但但如如被被继继承承人人依依法法应应承承担担合合伙伙债债务务,,继继承承人人应应将将被被继继承承人人在在合合伙伙中中的的财财产产份份额额首首先先用用于于清清偿偿被被继继承承人人依依法法应应缴缴纳纳的的税税款款、、应应承承担担的的合合伙伙债债务务如如被被继继承承人人在在合合伙伙中中的的财财产产份份额额不不足足以以清清偿偿合合伙伙债债务务,,则则应应由由被被继继承承人人的的其其他他遗遗产产清清偿偿;;仍仍不不足足清清偿偿时时,,切切被被继继承承人人生生前前将将合合伙伙盈盈余余分分配配主主要要用用于于家家庭庭成成员员生生活时,应由被继承人生前的家庭共有财产清偿活时,应由被继承人生前的家庭共有财产清偿4) 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终止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终止案例:1988年,张某、李某、杨某、钱某四人立约如下:集资1万元合伙开饭馆,其中张某出资2000元,李某以其临街房屋的使用权折价3000元出资,杨某出资5000元,钱某系厨师,以其技术折2000元出资。
饭馆盈亏比例按上述出资比例分配承担开业头几年,经营正常1992年后因经营问题,生意渐少,出现亏损1993年7月张某见饭馆亏损比较严重,要求退伙,李某、杨某和钱某表示同意,并协商继续按照新出资比例分配盈亏经结算,饭馆净负债15000元,张某遂承担了望2500元债务,并向债权人丁某作了清偿 到1994年4月,饭馆因亏损无法经营,经再次结算,饭馆不仅将全部出资资金赔光,而且负债增长率加到30000元此时,杨某和钱某仅能维持生计,但钱某的女朋友钟某有钱能够偿还李某的儿子(7岁)名下有存款32000元,是其父亲所存债权人丁某找张某要求偿还,张某以其早已退出为由拒绝承担要求李某偿还,李某表示愿偿还其应该承担的部分,其他的应由杨某和钱某承担而钱某和杨某则表示无力清偿,丁某遂起诉到法院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活动的,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是个体工商户。
是个体工商户 从主体上看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主体上看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他们除了具有一般自然人的民的一种特殊形式,他们除了具有一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还须具有从事生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还须具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形式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的范畴不论从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的范畴不论从经营规律,资金数额,管理水平等都达不经营规律,资金数额,管理水平等都达不到企业的要求它以公民个人或者家庭财到企业的要求它以公民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个产为经营资本,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个人占有生产资料和产品,财产的所有者、人占有生产资料和产品,财产的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不分离,是自食其力的劳经营者和劳动者不分离,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2、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 这里这里法律允许的范围法律允许的范围包括三方面内容:包括三方面内容:1、个体工商户只能从事法律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个体工商户只能从事法律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包括小型工业、手工业、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包括小型工业、手工业、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建筑业、房屋修缮业等;务业、修理业、运输业、建筑业、房屋修缮业等;2、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能超范围经营;动,不能超范围经营;3、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得违法经营。
策,不得违法经营3、个体工商户须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才能成立 个体工商户是商业登记户,不是一般意义上个体工商户是商业登记户,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的“户户”只有经批准登记才能取得经营主体的只有经批准登记才能取得经营主体的资格,资格,享有经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欲从事享有经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欲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自然人,必须持所在地的户籍证个体工商经营的自然人,必须持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及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向所在地的县级工明及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向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登记范围审查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登记范围包括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包括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营业场所等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营业场所等自登记之日自登记之日起取得经营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起取得经营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征(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条规定:“农村集体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经营户” 特征: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经、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经营形式。
营形式 农村承包经营户产生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农村承包经营户产生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资产公有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资产公有的条件下进行的个体经营,发包方总是集的条件下进行的个体经营,发包方总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一般是农村集体经济体经济组织,承包方一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少数是本组织以外的成组织的内部成员,少数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但从总体上看,农村承包经营户总是员但从总体上看,农村承包经营户总是隶属于一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所以同个体隶属于一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所以同个体工商户明显不同,它是集体经济的一种经工商户明显不同,它是集体经济的一种经济形式2、依照承包经营合同独立从事商品经营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通过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取得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取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承包经营权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承包经营权 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其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具有对世效力,义务,但其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在对外关系上它是不同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主在对外关系上它是不同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主体,一方面能够自主地安排生产计划、作物布局,体,一方面能够自主地安排生产计划、作物布局,组织管理生产,支配劳动力;另一方面能够以独组织管理生产,支配劳动力;另一方面能够以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身份进入交换领域,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身份进入交换领域,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从事商品经营,如果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从事商品经营,如果只是从事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活动则不是只是从事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活动则不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这是承包经营户与人民,这是承包经营户与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社员的显著区别它们要通公社体制下的社员的显著区别它们要通过向社会提供商品服务来满足生产生活需过向社会提供商品服务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达到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的目的要,达到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的目的3、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承包经营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得违背法律允许的经营方向承包经营是从事农、牧、副、渔业等农业生产经营,并以种植、养殖为主,不得从事国家禁止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如,不得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更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山岭、草原等,不得造成水土流失,不得破坏生态平衡,承包水源,不能污染水面,不得在航道内种植水生植物影响航道畅通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都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经营的,故二者对其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相同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或家庭的全部财产承担,这是一种无限责任据此规定,在确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时关键是要区分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名义上为个人经营,实际为家庭营的情况作了规定,以个人名义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财产承担另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说明: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等非法人组织,将在商法课上学习,这里不再赘述本章练习题•1.吕某将其在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杨某,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后吕某的债权人王某请求对该财产份额强制执行,以下判断中,正确的有:A.无论转让协议是否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王某都无权请求强制执行B.无论转让协议是否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王某都有权请求强制执行C.如果转让协议已经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王某无权请求强制执行D.如果转让协议尚未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王某只有在其他合伙人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强制执行•2.王某以个人名义兴办一个木制品加工厂,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对此以下观点正确的有:①该加工厂为个人独资企业②该加工厂实为合伙企业③王某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④王某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A.②④ B.①④ C.①③ D.②案例:甲乙丙三人于1996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8万元共同开设一商店,其中甲出资2万元,乙出资万元,丙出资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
三方在当月交清全部投资并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于经营得当,年终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1997年2月开始,三人意见发生分歧甲于1997年9月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事鲜活商品贩卖,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甲变卖其汽车清偿债务,但仍欠渔场2万元1997年11月,甲私自与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中的2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但乙丙不同意在乙丙不同意的情况下,甲私自取走了自己的出资2万元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商店共亏损6万元 这时,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乙丙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万元、2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作处理乙丙要求甲分摊商店的亏损,甲以自己已退伙,应由丁分摊为由,拒绝分摊1998年初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甲,要求其清偿合伙企业欠1996年货款6万元甲说自己早已退出合伙商店,对合伙债务可由丁负责,自己不负责A公司找到丙,丙认为按照协议只承担债务的44%A公司又找乙,乙认为还债三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以商品折价清偿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由于甲欠某渔场2万元债务久欠未还,渔场也诉诸法院,要求甲偿还债务。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以下问题:(1)对于A公司的债务,甲乙丙应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2)甲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的行为是否有效?丁是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3)甲退伙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在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甲清偿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 课间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