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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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法概述 二、汇票二、汇票 三、本票三、本票 四、支票四、支票【导入案例导入案例】甲公司向某家具厂购买一批办公用具,价款甲公司向某家具厂购买一批办公用具,价款5050万元。万元。甲公司签发一张面额为甲公司签发一张面额为5050万元的汇票交给家具厂,约定由某银行万元的汇票交给家具厂,约定由某银行作为付款人。后来,家具厂职工王某携带该汇票外出采购木材,作为付款人。后来,家具厂职工王某携带该汇票外出采购木材,不慎将汇票丢失,家具厂将此情况告知了甲公司,于是甲公司与不慎将汇票丢失,家具厂将此情况告知了甲公司,于是甲公司与家具厂签订了一份书面合

2、同,合同规定:已丢失的汇票无效,任家具厂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规定:已丢失的汇票无效,任何人不得凭此汇票要求甲公司付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何人不得凭此汇票要求甲公司付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5050万万元付给了家具厂。丢失的汇票后来被家具厂找到,家具厂持此汇元付给了家具厂。丢失的汇票后来被家具厂找到,家具厂持此汇票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为票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为5050万元的汽车,将此汇票万元的汽车,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持此汇票要求作为付背书转让给了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持此汇票要求作为付款人的银行付款,甲公司得知此情况后,要求银行拒绝付款。

3、款人的银行付款,甲公司得知此情况后,要求银行拒绝付款。 问:这张汇票是否有效?银行是否应当付款?问:这张汇票是否有效?银行是否应当付款?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的概念(一)票据的概念l l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收款人无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l l因此,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既可以由出票因此,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既可以由出票人自己支付,也可以委托其他人支付。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人自己支付,也可以委托其他人支付。我国票据法规定的

4、票据,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l l(二)票据的特征(二)票据的特征l l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其主要特征如下: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其主要特征如下:l l1 1、票据是有价证券、票据是有价证券l l即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都代表一定的财产利益,持票人可即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都代表一定的财产利益,持票人可以根据该票据,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货币或者其他财产)。以根据该票据,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货币或者其他财产)。l l2 2、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l l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不

5、存在的。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没有利是不存在的。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的设权性。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的设权性。l l3 3、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是债权证券l l4 4、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是金钱证券l l5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l l票据根据一定的信用行为等原因而产生,它的设立是有因的。票据根据一定的信用行为等原因而产生,它的设立是有因的。但是,票据一旦产生,其法律效力与票据产生的原因互相独立,但是,票据一旦产生,其法律效力与票据产生的原因互相独立,在票据流通时是不问其产生的原因的,它在流转过程中只要具在

6、票据流通时是不问其产生的原因的,它在流转过程中只要具备要式性,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力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备要式性,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力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债务人无条件支付即可。票据债务人无条件支付即可。6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l l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依据,不受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依据,不受票据所载文字范围以外的事由的影响。票据所载文字范围以外的事由的影响。l l即义务人只按照证券上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履行义务,而不问出即义务人只按照证券上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履行义务,而不问出票人的原意。即使票据债务人能够举出票据以外的证据,

7、证明票人的原意。即使票据债务人能够举出票据以外的证据,证明票据内容有错误,也不能变更票据债权人的权利范围。票据内容有错误,也不能变更票据债权人的权利范围。7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要式证券l l票据法律法规严格地规定票据的格式和记载事项,票据符合这票据法律法规严格地规定票据的格式和记载事项,票据符合这些要求的,即可具有法律效力;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些要求的,即可具有法律效力;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票据无效。此外,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票据无效。此外,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

8、、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这就是票据的要格按照票据法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这就是票据的要式性。式性。8 8、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l l票据的权利可以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且,票据的转让不必要票据的权利可以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且,票据的转让不必要通知债务人,票据的受让人获得票据的同时取得票据的全部权通知债务人,票据的受让人获得票据的同时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利。l l9 9、票据是完全证券、票据是完全证券l l所谓完全有价证券,就是证券权利的行使与证券不可分,票据所谓完全有价证券,就是证券权利的行使与证券不可分,票据权利的设立必须制成票据,

9、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票权利的设立必须制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票据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直到票据获得了支付,债务人的债务据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直到票据获得了支付,债务人的债务责任被解除,票据才归于消灭。所以,票据行为是完全的有价责任被解除,票据才归于消灭。所以,票据行为是完全的有价证券行为。证券行为。(一)票据的种类(一)票据的种类l l有的根据规定票据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英美法系国有的根据规定票据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如此规定。家一般如此规定。l l但也有的国家规定,票据只有两种:汇票和本票。支票是另但也有的国家规定,票据只有两种:汇票和本票。支票

10、是另一种独立的票据。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如此规定。一种独立的票据。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如此规定。l l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与英美法系国家一致。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与英美法系国家一致。(二)票据的作用(二)票据的作用1 1、支付作用、支付作用2 2、流通作用、流通作用3 3、信用作用、信用作用4 4、融资作用、融资作用三、票据法的概念及立法情况三、票据法的概念及立法情况(一)概念(一)概念l l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

11、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规范。l l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l l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我国票据法的立法情况(二)我国票据法的立法情况l l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1995年年5 5月月1010日正式颁布,日正式颁

12、布,19961996年年1 1月月1 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20042004年做了修改。年做了修改。四、票据行为四、票据行为(一)概念(一)概念l l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l l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3、。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二)票据行为的特征(二)票据行为的特征1 1、要式性、要式性l l即一切票据行为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否则,不产生法即一切票据行为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行为人必须签章、必须按照律效力。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行为人必须签章、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填写。这与票据是要式证券是一致的。法律规定的格式填写。这与票据是要式证券是一致的。2 2、文义性、文义性l l即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含义为准。即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含义为准。3 3、独立性、独立性l l即票据当事人进行的票据行为,

14、互相独立,每一票据行为是否有即票据当事人进行的票据行为,互相独立,每一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只取决于该票据行为本身,与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无关。效,只取决于该票据行为本身,与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无关。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的表现有以下几点: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的表现有以下几点:(1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2 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的效力。(3 3

15、)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而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而免除。(4 4)无权代理人进行的票据行为,不影响其他票据当事人的票据)无权代理人进行的票据行为,不影响其他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责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责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部分承担票据责任。(5 5)票据上记载事项(签章除外)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票据上记载事项(签章除外)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

16、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同在变造之前签章。4 4、无因性、无因性l l即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管即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管其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其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5 5、连带性、连带性l l即各票据当事人(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持票人)即各票据当事人(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持票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这可最大限度保

17、护持票人的利益,从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这可最大限度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从而促进票据的流通。而促进票据的流通。(三)票据行为生效的要件(三)票据行为生效的要件1 1、实质要件、实质要件 即票据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应当符合的要求。即票据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应当符合的要求。(1 1)票据行为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票据行为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2 2、形式要件、形式要件 即票据行为人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将有关事项完整记载(填即票据行为人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将有关事项完整记载(填写),并且在票据上签章。写),并且在票据上签章。(四)票

18、据行为的代理(四)票据行为的代理1 1、票据行为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票据行为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1)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l l最好以书面方式表明这种代理关系。最好以书面方式表明这种代理关系。(2)(2)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3)(3)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注明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注明“ “代理代理” ”字样或类似的字样或类似的文句。文句。l l注意: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注意: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作签

19、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称作签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2 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l l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责任。3 3、越权代理、越权代理l l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有效,应当由委托人承担责任。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有效,应当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五、票据权利五、票据权利(一)票据

20、权利的概念(一)票据权利的概念l l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l l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l l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

21、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 1、概念: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方式,依据何种法律事、概念: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方式,依据何种法律事实而取得票据权利。实而取得票据权利。l l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 1)原始取得:是指发票人制成票据并交付给受款人后,受款人)原始取得:是指发票人制成票据并交付给受款人后

22、,受款人即从发票人处得到票据权利,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为原始取得。即从发票人处得到票据权利,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为原始取得。(2 2)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者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如因背书而取得,或者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如因背书而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因公司合并而取得等。因税收、继承、赠与而取得,因公司合并而取得等。2 2、对取得票据权利的限制、对取得票据权利的限制l l根据我国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以欺诈、偷盗

23、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享有票据权利。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的票据权利。(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1 1、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l l即持票人要求票据上的付款人支付票据款项的行为,或者向自己即持票人要求票据上的付款人支付票据款项的行为,或者向自己的前手进行追索的行为。的前手

24、进行追索的行为。2 2、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的保全l l即持票人进行的防止票据权利丧失的行为。即持票人进行的防止票据权利丧失的行为。l l如在规定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要求付款人付如在规定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要求付款人付款的权利;款的权利;l l再如: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则应当从付款人处取再如: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则应当从付款人处取得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得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l l或者从其他地方取得付款人不能承兑或者不能付款的证明,如付或者从其他地方取得付款人不能承兑或者不能付款的证明,如付款人的死亡证明、工商注销登记的

25、证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证款人的死亡证明、工商注销登记的证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证明等等。明等等。(四)票据权利的消灭(四)票据权利的消灭(1 1)因得到付款而消灭)因得到付款而消灭(2 2)因法定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法定期限届满而消灭六、票据抗辩六、票据抗辩(一)票据抗辩的概念(一)票据抗辩的概念l l即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即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拒绝付款。务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拒绝付款。(二)票据抗辩的种类(二)票据抗辩的种类l l根据抗辩原因的不同,可以将抗辩分成两种:绝对抗辩和相根据抗辩原因的不同,可以将抗辩

26、分成两种:绝对抗辩和相对抗辩。对抗辩。1.1.绝对抗辩绝对抗辩l l又称为物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又称为物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而发生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载的债务人而发生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物的抗辩事由产生于影响。物的抗辩事由产生于“ “物物” ”票据,即票据本身存票据,即票据本身存在着影响票据效力的事由。当票据本身缺乏效力时,不论何在着影响票据效力的事由。当票据本身缺乏效力时,不论何人持票,票据债务人均可拒绝履行债务。人持票,票据债务人均可拒绝履行债务。l l对物的抗辩包括以下两类:对物的抗辩包括以下

27、两类:(1 1)任何债务人均可对任何债权人的主张行使的抗辩。这类)任何债务人均可对任何债权人的主张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以下七个方面抗辩的事由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票据无效:票据欠缺必须记载的事项;变更了票据不得变更票据无效:票据欠缺必须记载的事项;变更了票据不得变更的事项;票据金额的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票据上附加付款条件的事项;票据金额的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票据上附加付款条件不合法等。不合法等。票据的付款期限未到。票据的付款期限未到。票据的权利时效届满。如我国票据的权利时效届满。如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第第1717条规定条规定: :持票人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对

28、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权利权利, ,权利即消失。权利即消失。票据已经依法付款。票据已经依法付款。票据已经依法提存。票据已经依法提存。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转让的。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转让的。票据因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无效。票据因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无效。(2 2)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对任何债权人的主张行使的抗辩。这)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对任何债权人的主张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五个方面: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五个方面:票据系伪造、变造,被假冒者对以该伪造、变造的票据而提票据系伪造、变造,被假冒者对以该伪造、变造的票据而提出的债权请求有抗辩权。出的债权请求有抗辩权。票

29、据当事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我国票据当事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第第6 6条条规定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其签章无效其签章无效, ,票据债务人可据此拒绝履行其义务。票据债务人可据此拒绝履行其义务。无权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无权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 ,超越代理权限的被代理人可以无超越代理权限的被代理人可以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付款请求,除付款人以外的其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付款请求,除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一

30、切票据当事人均可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他一切票据当事人均可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2 2)相对抗辩)相对抗辩l l又称为人的抗辩或主观的抗辩,是指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又称为人的抗辩或主观的抗辩,是指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依据抗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依据抗辩事由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类抗辩:辩事由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类抗辩:(1 1)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这类抗)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事由主要是债权人欠缺受领能力或受领资格等辩事由主要是债权人欠缺受领能力或受领资格等, ,包括以下

31、二包括以下二种:种: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受领票据的能力。如票据的背书不连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受领票据的能力。如票据的背书不连续。续。票据债权人欠缺实质上受领票据的能力。如:以欺诈、偷盗票据债权人欠缺实质上受领票据的能力。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为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2 2)特定的债务人得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只)特定的债务人得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只能在特定的票据当事人之间发生,一般是直接当事人之间。这能

32、在特定的票据当事人之间发生,一般是直接当事人之间。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以下五种: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以下五种:原因关系不合法、欠缺或消灭。如为了购买走私物品而签发的原因关系不合法、欠缺或消灭。如为了购买走私物品而签发的票据。票据。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而取得的票据。如持票人仅交付了部分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而取得的票据。如持票人仅交付了部分货物,就要求对方付款。货物,就要求对方付款。票据行为未依法完成。比如,出票人制作成票据,在尚未交付票据行为未依法完成。比如,出票人制作成票据,在尚未交付持票人之前丢失,出票人可以此为由对盗窃人或拾得人进行抗持票人之前丢失,出票人可以此为由对盗窃人或拾得人进行抗辩辩票据

33、债务已抵销、已清偿或已免除,但却因故未在票据上记载,票据债务已抵销、已清偿或已免除,但却因故未在票据上记载,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这类抗辩是指票据的直接当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这类抗辩是指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对于票据签发、转让、付款等有特别约定。事人之间对于票据签发、转让、付款等有特别约定。l l如当事人约定用票据进行质押担保,而非转让票据,在担保期如当事人约定用票据进行质押担保,而非转让票据,在担保期间内,质押权人不得要求质押人付款。间内,质押权人不得要求质押人付款。(三)票据抗辩的限制(三)票据抗辩的限

34、制l l即在某些情况下,票据的债务人不得拒绝付款。根据法律的规即在某些情况下,票据的债务人不得拒绝付款。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票据抗辩的限制,只存在于相对抗辩或者人的抗辩中。定,对票据抗辩的限制,只存在于相对抗辩或者人的抗辩中。l l票据抗辩的限制就是: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对直接当事人的抗辩票据抗辩的限制就是: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对直接当事人的抗辩理由对抗非直接当事人。如我国票据法第理由对抗非直接当事人。如我国票据法第1313条规定,票据债务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

35、取得票据的除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外。1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事由抗辩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事由抗辩持票人。l l如甲公司签发票据,交给乙公司,由丙公司作为付款人,丙公如甲公司签发票据,交给乙公司,由丙公司作为付款人,丙公司作了承兑,则丙公司就不得以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抗辩理由司作了承兑,则丙公司就不得以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抗辩理由(如甲公司本来答应向丙公司供货)对抗乙公司。(如甲公司本来答应向丙公司供货)对抗乙公司。2 2、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事由对抗持票人。、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事由

36、对抗持票人。l l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或者被乙胁迫),向乙签发票据,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或者被乙胁迫),向乙签发票据,乙将此票据转让给丙。则甲不得因为乙没有交货、买卖合同被乙将此票据转让给丙。则甲不得因为乙没有交货、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受到乙的胁迫等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当然,宣告无效、或者受到乙的胁迫等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当然,丙为恶意除外。丙为恶意除外。七、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七、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一)伪造(一)伪造1 1、概念、概念即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表现为假冒他人的签章。即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表现为假冒他人的签章。2 2、票据伪造的后果、票据伪造的后果 (1

37、)(1)对伪造人而言,票据外观上没有自己的签名,故不承担票对伪造人而言,票据外观上没有自己的签名,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应根据刑法和民法的规定负伪造有价证券和赔据上的责任,但应根据刑法和民法的规定负伪造有价证券和赔偿的责任。偿的责任。(2)(2)对被伪造人而言,尽管票据外观上有被伪造人的签名,但实对被伪造人而言,尽管票据外观上有被伪造人的签名,但实质上并非其自签,故不应依票据文义负责。质上并非其自签,故不应依票据文义负责。(3)(3)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在伪造的票据上进行真正签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在伪造的票据上进行真正签名的其他人必须负担票据责任。票据的伪造,如果获得被伪造名

38、的其他人必须负担票据责任。票据的伪造,如果获得被伪造人的追认,票据行为仍可成立。人的追认,票据行为仍可成立。(二)变造(二)变造1 1、概念、概念l l票据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实施票据行为票据变造是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实施票据行为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而使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而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2 2、票据变造的后果、票据变造的后果(1 1)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2 2)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

39、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3 3)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造之前签章。(三)更改(三)更改l l即由原记载人自己根据法律规定,修改票据上的有关事项。即由原记载人自己根据法律规定,修改票据上的有关事项。但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改动,否则票据无效但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改动,否则票据无效八、票据的丧失与补救八、票据的丧失与补救(一)票据丧失的概念(一)票据丧失的概念l l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全而使票据权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

40、被盗等原因全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对票据持票人或权利人来说,其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对票据持票人或权利人来说,其并没有没有抛弃票据的意思。并没有没有抛弃票据的意思。l l票据丧失有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之分。票据丧失有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之分。l l绝对丧失又称票据的灭失,指票据从物质形态上的丧失,如绝对丧失又称票据的灭失,指票据从物质形态上的丧失,如被火烧毁、被洗化或被撕成碎片等。被火烧毁、被洗化或被撕成碎片等。l l相对丧失又称票据的遗失,是指票据在物质形态上没有发生相对丧失又称票据的遗失,是指票据在物质形态上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脱离了原持票人的占有,如持票人不慎丢失或被变化,只是脱

41、离了原持票人的占有,如持票人不慎丢失或被人盗窃或抢夺。人盗窃或抢夺。(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1 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l l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请求付款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挂失的票(包括代理付款人),请求付款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挂失的票据不予付款,防止票据款项被人领取(包括善意第三人),据不予付款,防止票据款项被人领取(包括善意第三人),以保护失票人权利的票据丧失救济措施。以保护失票人权利的票据丧失救济措施。l l结合结合票据法票据法和和止付结算办法止付结算办法规定,付款人在

42、收到挂规定,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在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在3 3日内暂停止付。日内暂停止付。l l在这在这3 3日时间内,如果付款人收到了失票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日时间内,如果付款人收到了失票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公示催告的证明,则可以使止付的效力延长到请公示催告的证明,则可以使止付的效力延长到1212日。日。l l之后如果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挂失止付应当继续维持下之后如果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挂失止付应当继续维持下去,直至法院对票据权利作出判决。去,直至法院对票据权利作出判决。l l挂失止付程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挂失止付程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2

43、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l l是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是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种程序。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种程序。l l公示催告期满,没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者提出相关的票据,公示催告期满,没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者提出相关的票据,或者申报人提出的票据非申请人丧失的票据时,则依申请或者申报人提出的票据非申请人丧失的票据时,则依申请人的申请,由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人的申请,由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宣告

44、票据无效。l l3 3、普通诉讼程序、普通诉讼程序l l即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上所载的金额。法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上所载的金额。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对票据权利归属做出判决,认定申请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对票据权利归属做出判决,认定申请人是否为所失票据的合法权利人。人是否为所失票据的合法权利人。l l我国票据法没有对该程序做出详细规定。我国票据法没有对该程序做出详细规定。1.1.案例案例1 1:20102010年年7 7月间,工商银行某市分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月间,工商银行某市

45、分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行已作废的旧业务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行已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印鉴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100100万元的银行承兑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分行,汇票到期日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分行,汇票到期日为同年为同年1212月底,收款人为某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月底,收款人为某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2.2.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

46、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商业银行申请贴现。该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商业银行申请贴现。该商业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商业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96万元支付给了该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商业银行向工商银行某市分行提示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商业银行向工商银行某市分行提示付款遭拒绝。问:付款遭拒绝。问:3.3.(1 1)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 ?其效力如何其效力如何? ?为什么为什么? ?4.4.(2 2)某市商业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某市商业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如有,应如何行使如有,应如何行使? ? 如

47、没有,该如如没有,该如何处理何处理? ?5.5.(3 3)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商业银行有何影响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商业银行有何影响? ?6.6.(4 4)李某和工商银行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李某和工商银行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 1)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

48、无效。应定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因为票据行为独立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因为票据行为独立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 (背书转让背书转让) ),该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该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 (代代表人表人) )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2 2)某城市商业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某城市商业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

49、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3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某城市商业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承担票据责任。某城市商业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民事关系进行追偿。(4 4)都不承担。因为这属于伪造签章,伪造者和被伪造者都不)都不承担。因为这属于伪造签章,伪造者和被伪造者都不承担。承担。案例案例2:2:20062006年年1 1月月2323日,一个自称为王江的人持农行某市支行签发的日,一个自称为王江的人持农

50、行某市支行签发的IVl00162661IVl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号银行汇票,到A A麻纺厂处购买麻袋和麻绳,汇票载麻纺厂处购买麻袋和麻绳,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明的收款人是A A麻纺厂,汇票金额为麻纺厂,汇票金额为7 7万元。万元。A A麻纺厂经审查该汇票无误后,将王江所购价值麻纺厂经审查该汇票无误后,将王江所购价值7 7万元的一万条麻万元的一万条麻袋和一吨麻绳交王江提走。同月袋和一吨麻绳交王江提走。同月2525日,麻纺厂在该汇票上加盖印日,麻纺厂在该汇票上加盖印章后,到农行某县支行办理解付手续。县农行的经办人员经审核章后,到农行某县支行办理解付手续。县农行的经办人员经审核汇票无误后,将

51、汇票无误后,将7 7万元款项转入麻纺厂账户。同月万元款项转入麻纺厂账户。同月2626日,县农行日,县农行要求汇票签发行付款。要求汇票签发行付款。同月同月3030日,汇票签发行来日,汇票签发行来 告知正阳农行:你行解付的汇票金额告知正阳农行:你行解付的汇票金额7 7万元与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不符,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为万元与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不符,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为700700元。县元。县农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王江下落不明,未能追回差额款。农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王江下落不明,未能追回差额款。县农行责成当时的经办人员如数退赔了损失款县农行责成当时的经办人员如数退赔了损失款6930069300元以后,

52、又元以后,又向麻纺厂要求返还损失向麻纺厂要求返还损失6930069300元,被麻纺厂拒绝。元,被麻纺厂拒绝。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为什么?参考答案:参考答案:l l1 1、麻纺厂不承担责任。因为麻纺厂付出了与、麻纺厂不承担责任。因为麻纺厂付出了与7 7万元票据金额相等万元票据金额相等价值的货物,符合票据取得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给付相应对价价值的货物,符合票据取得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给付相应对价的要求。同时,该厂并未参与票据的变造,也不明知该票据为变造的要求。同时,该厂并未参与票据的变造,也不明知该票据为变造的票据,故其取得的票据不存在恶意取得的问题;而该厂在

53、受理案的票据,故其取得的票据不存在恶意取得的问题;而该厂在受理案涉汇票时,经办人经审核汇票未发现票据金额被变造的问题,按有涉汇票时,经办人经审核汇票未发现票据金额被变造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其审查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性质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关规定,其审查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性质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故不构成重大过失。并且,连银行都没有发现票据被变造,更不用故不构成重大过失。并且,连银行都没有发现票据被变造,更不用说普通企业了。说普通企业了。l l2 2、汇票签发时票据金额为、汇票签发时票据金额为700700元,麻纺厂取得时票据金额为元,麻纺厂取得时票据金额为7 7万万元,显然发生了票据的变造。但票

54、据被变造并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元,显然发生了票据的变造。但票据被变造并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只是变造前后的签章人的票据责任不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力,只是变造前后的签章人的票据责任不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变造前原记载的事项负责。在本案中,签发行在对变造前原记载的事项负责。在本案中,签发行在700700元的金额内元的金额内负票据责任。而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应对变造后记载的事项负责,负票据责任。而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应对变造后记载的事项负责,故本案中如果麻纺厂需要承担责任,应在故本案中如果麻纺厂需要承担责任,应在7 7万元金额内负票据责任。万元金额内负票据责任。l l3 3、县农行所受的损失只能依侵权

55、关系追究票据变造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县农行所受的损失只能依侵权关系追究票据变造人的侵权民事责任。l l案例案例3 3:l l某市铅笔厂于某市铅笔厂于20062006年年3 3月月5 5日在电视台及当地报纸上刊登广告,日在电视台及当地报纸上刊登广告,声明作废声明作废2 2张丢失的空白支票。张丢失的空白支票。l l3 3月月2727日,有人持铅笔厂的空白转账支票一张并附有铅笔厂的日,有人持铅笔厂的空白转账支票一张并附有铅笔厂的介绍信,在某计算机公司营业部购买了介绍信,在某计算机公司营业部购买了5 5台计算机,共计货款台计算机,共计货款万元。当日下午,计算机公司将支票送存款银行办理结算万元。当日下午,

56、计算机公司将支票送存款银行办理结算l l铅笔厂在对账时发现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计算机公司铅笔厂在对账时发现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计算机公司和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本厂早已公开声明支票作废,和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本厂早已公开声明支票作废,计算机公司收下作废支票,损失应由其承担;银行审查支票计算机公司收下作废支票,损失应由其承担;银行审查支票不严,致使作废支票流通,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不严,致使作废支票流通,应负连带赔偿责任。l l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参考答案:l l票据声明作废,只是单方面实施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并无票票据声明作废,

57、只是单方面实施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并无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行为只是提示他人,该票已据法上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行为只是提示他人,该票已丢失,但并不能免除自己的付款责任。丢失,但并不能免除自己的付款责任。l l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只要票据要式齐备,持票人不必证明取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只要票据要式齐备,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的金额、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付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的金额、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付款日期等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持有人就可以在银行办理结算,款日期等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持有人就可以在银行办理结算,而银行经过审查,认为要式齐全,印鉴一致,就

58、须凭票付款,付而银行经过审查,认为要式齐全,印鉴一致,就须凭票付款,付款后其责任即已解除。款后其责任即已解除。l l本案中,失票人仅仅是声明作废了丢失的支票,并没有采取法本案中,失票人仅仅是声明作废了丢失的支票,并没有采取法定的救济手段,而计算机公司和银行在接受支票和付款当中并无定的救济手段,而计算机公司和银行在接受支票和付款当中并无过错,因此,支票冒领的损失应全部由铅笔厂承担。过错,因此,支票冒领的损失应全部由铅笔厂承担。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l l案例:案例:20092009年年1111月月3 3日,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日,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

59、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对该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对该汇票予以承兑,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汇票予以承兑,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l l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但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款,但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公司以偿债。l l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后,丙公司于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后,丙公司于20092009年年1212月月2828日日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拒绝付款。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拒绝付款。l l问:问: 1

60、 1、银行既然做出了承兑,是否可以拒绝付款?、银行既然做出了承兑,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2 2、在银行拒绝付款的情况下,丙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在银行拒绝付款的情况下,丙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一)汇票的概念(一)汇票的概念l l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l l汇票是国际结算中常用的支付工具,使用最广泛。汇票是国际结算中常用的支付工具,使用最广泛。l l因为在

61、国际贸易中,由于缺乏信任,买方在获得货物之前因为在国际贸易中,由于缺乏信任,买方在获得货物之前必须支付货款或者做出支付的承诺。必须支付货款或者做出支付的承诺。l l在国际贸易中,汇票是由出口商开出的、要求进口商或者在国际贸易中,汇票是由出口商开出的、要求进口商或者它的代理在特定时间支付特定金额的命令。签发汇票的企它的代理在特定时间支付特定金额的命令。签发汇票的企业或个人叫做出票人,汇票所呈交的一方叫受票人。业或个人叫做出票人,汇票所呈交的一方叫受票人。(二)汇票的种类(二)汇票的种类1 1、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l l银行汇票是出票人和付

62、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l l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为一般的企业、公司、个人,付款人为其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为一般的企业、公司、个人,付款人为其它企业、公司、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它企业、公司、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2 2、按有无附属单据分为光票汇票、跟单汇票、按有无附属单据分为光票汇票、跟单汇票l l光票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光票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l l跟单汇票,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跟单汇票,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单、保险单、装箱单、

63、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票,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3 3、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l l商业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汇商业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汇票。票。l l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银行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银行的汇票。(二)汇票的出票(二)汇票的出票(一)概念(一)概念l l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行为。它包括

64、“ “作成作成” ”和和“ “交付交付” ”两种行为。两种行为。l l所谓所谓“ “作成作成” ”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l l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 “作成作成” ”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l l所谓所谓“ “交付交付” ”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称

65、作“ “交付交付” ”,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二)出票的记载事项(二)出票的记载事项l l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 1、表明、表明“ “汇票汇票” ”的字样;的字样;2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 3、确定的金额;、确定的金额;4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5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6 6、出票日期;、出票日期;7 7、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三)出票人的责任(三)出票人的责任l l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

66、的责任。l l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三、背书三、背书(一)背书的概念和种类(一)背书的概念和种类1 1、概念、概念l l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为。l l记载有关事项的人是背书人,另一方为被背书人。背书人记载有关事项的人是背书人,另一方为被背书人。背书人是被背书人的前手,而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后手。是被背书人的前手,而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后手。l l背书最主要的意义就在于,其证明了票据的转让过程

67、。背书最主要的意义就在于,其证明了票据的转让过程。2 2、种类、种类(1 1)以背书的目的不同,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以背书的目的不同,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背书。 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非转让票据权利的其他目的而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非转让票据权利的其他目的而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又可分为委任背书和设质背书两种。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又可分为委任背书和设质背书两种。(2 2)以背书时是否填写被背书人的名称,分为记名背书和空)以背书时是否填写被背书人的名称,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白背书。记名背

68、书:这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记名背书:这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谁,但无“ “仅付仅付” ”、“ “不得转让不得转让” ”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背面签字,写明“ “付给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 ”等。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

69、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二)背书的记载事项(二)背书的记载事项l l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还有背书日期。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还有背书日期。l l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三三) )背书的法律效力背书的

70、法律效力l l背书的效力是指票据因背书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背书的背书的效力是指票据因背书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背书的效力分为转让背书的效力和非转让背书的效力。这里仅讲解效力分为转让背书的效力和非转让背书的效力。这里仅讲解转让背书的效力。转让背书主要有三种效力:转让背书的效力。转让背书主要有三种效力:1 1、权利转移的效力、权利转移的效力l l这是背书的基本效力。这是背书的基本效力。l l背书是以背书人转移票据背书是以背书人转移票据 权利为目的票据行为。被背书人权利为目的票据行为。被背书人由背书而受让票据后,即取得票据所有权及票据上的一切权由背书而受让票据后,即取得票据所有权及票据上的一切权利

71、。对善意取得人而言,只要是善意地,即无恶意或无重大利。对善意取得人而言,只要是善意地,即无恶意或无重大过失,从背书连续的汇票持票人那里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过失,从背书连续的汇票持票人那里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即使该背书人为非权利人而背书无效时,善意取得人仍能取即使该背书人为非权利人而背书无效时,善意取得人仍能取得票据权利。得票据权利。2 2、担保责任的效力、担保责任的效力l l我国我国票据法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l l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背书人应当依法向持票人在

72、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背书人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l l3 3、权利证明的效力、权利证明的效力l l就持票人而言,只要所持票据上的背书为连续时,就应推定就持票人而言,只要所持票据上的背书为连续时,就应推定其为票据权利人,不需另行举证,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其为票据权利人,不需另行举证,即可行使票据权利。l l就票据债务人而言,当背书连续时,不必要求持票人提出证就票据债务人而言,当背书连续时,不必要求持票人提出证明,就可向持票人付款;只要票据债务人是善意,即使向非明,就可向持票人付款;只要票据债务人是善意,即使向非真正权利人的持票人付了款,也免除其付

73、款责任,无须再向真正权利人的持票人付了款,也免除其付款责任,无须再向真正的权利人付款。真正的权利人付款。l l对于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应当拒绝付款,除非对于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应当拒绝付款,除非其能另行提出其为真正权利人的确切证据,否则付款人对该其能另行提出其为真正权利人的确切证据,否则付款人对该持票人的付款责任自负。持票人的付款责任自负。(四)背书连续(四)背书连续1 1、概念、概念l l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2 2、作用、作用l

74、l证明作用,即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证明作用,即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其汇票权利。(五)附条件的背书(五)附条件的背书l l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票上的效力。(六)无效的背书(六)无效的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四、承兑四、承兑l l承兑是指汇

75、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l l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承兑为汇票所独有。l l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五、保证五

76、、保证(一)概念: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一)概念: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为。l l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本票,不适用于支票。(二)保证的形式:保证应当在票据上予以记载,根据票据法(二)保证的形式:保证应当在票据上予以记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的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l l表明表明“ “

77、保证保证” ”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三)附条件的保证(三)附条件的保证l l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任。(四)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四)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l l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l l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

78、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绝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绝对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对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六、付款六、付款(一)付款的程序(一)付款的程序l l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付款人审查付款人审查支付票据款支付票据款项项收回汇票收回汇票(二)付款人的责任(二)付款人的责任l l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l l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

79、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当自行承担责任。 七、追索权七、追索权(一)概念(一)概念l l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票据权利,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权。(二)行使追索权的情形(二)行使追索权的情形1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2 2、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汇票到期

80、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业务活动的。 l l持票人应当向其前手出示有关证据,以证明存在上述情形。持票人应当向其前手出示有关证据,以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三)追索的程序(三)追索的程序l l获得拒绝(不能)承兑或者拒绝(不能)付款的证明获得拒绝(不能)承兑或者拒绝(不能)付款的证明发出追索通知发出追索通知进行追索。进行追索。(四)追索的内容(四)追索的内容l l

8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用: l l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l l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l l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1.1.案例案例1 1:2.2.20102010年年6 6月月1515日,日,A A公司因为从公司因为从B B公司购进大客车,向公司购进大客车,向B B公司开公司开出一张收款人为出一张收款人

82、为B B公司、付款人为公司、付款人为C C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汇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面额为票面额为115115万元,万元,A A公司将该汇票交给公司将该汇票交给B B公司公司 。3.3.B B公司因从公司因从D D厂购买了货物,与厂购买了货物,与D D厂发生了货物买卖关系,因而厂发生了货物买卖关系,因而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 D厂,厂,D D厂因为欠厂因为欠E E公司的货款,公司的货款,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E E公司,以偿还欠款。公司,以偿还欠款。4.4.汇票到期后,汇票到期后,E E公司请求公司请求C C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为此,银行付款

83、时遭拒绝。为此,E E公司要公司要求求B 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公司承担票据责任。5.5.B B公司则因为公司则因为D D厂所供货物有明显的质量瑕疵,已经向法院起厂所供货物有明显的质量瑕疵,已经向法院起诉,故拒绝付款。要求诉,故拒绝付款。要求E E公司与公司与D D厂交涉。厂交涉。6.6.问:问:(1)(1)假定上述若干次背书均为有效背书,假定上述若干次背书均为有效背书,E E公司要求公司要求B B公司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请求是否合法承担票据责任的请求是否合法? ?为什么为什么? ?7.7. (2)(2) B B公司拒绝付款是否合法公司拒绝付款是否合法? ?为什么为什么? ?参考答案:参考答案:(

84、1)(1)合法。因为持票人的前手对持票人负有票据责任。合法。因为持票人的前手对持票人负有票据责任。(2)B(2)B厂的抗辩不合法。厂的抗辩不合法。l l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l l除非除非E E公司不是善意取得票据。公司不是善意取得票据。1.1.案例案例2 2:20102010年年7 7月月2020日,日,B B公司与公司与C C食品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食品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向该食品厂购买货物一批,合计货款向该食品厂购买货物一批,合

85、计货款2208022080元。元。2.2.8 8月月1212日,日,B B公司向公司向C C食品厂签发相同金额的商业汇票一张,到期食品厂签发相同金额的商业汇票一张,到期日为同年日为同年1111月月1212日,汇票付款人为日,汇票付款人为B B公司的债务人公司的债务人A A公司。公司。3.3.9 9月月1515日,日,C C食品厂持该商业汇票向食品厂持该商业汇票向A A公司提示承兑,公司提示承兑,A A公司对该公司对该商业汇票作了承兑。商业汇票作了承兑。9 9月月2020日,日,C C食品厂因经营急需资金而向县食品厂因经营急需资金而向县农行申请贴现,县农行经审核后同意贴现。当日,县农行为其办农行

86、申请贴现,县农行经审核后同意贴现。当日,县农行为其办理了贴现手续,扣除贴现利息理了贴现手续,扣除贴现利息元,向元,向C C食品厂实付贴现金额食品厂实付贴现金额元。元。4.4.汇票到期后,县农行持汇票提示付款,因汇票到期后,县农行持汇票提示付款,因A A公司无款支付而遭退公司无款支付而遭退票。县农行又要求票。县农行又要求C C食品厂付款,仍未果。于是,县农行诉至法食品厂付款,仍未果。于是,县农行诉至法院,要求院,要求A A公司偿付票据金额及利息,公司偿付票据金额及利息,B B公司和公司和C C食品厂承担连带食品厂承担连带责任。责任。5.5.B B公司辩称,因公司辩称,因C C食品厂未履行购销合同

87、,因此其不承担票据责食品厂未履行购销合同,因此其不承担票据责任;任;C C食品厂辩称,应当由承兑人食品厂辩称,应当由承兑人A A公司支付票款,自己不应当公司支付票款,自己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承担付款责任。6.6.问:银行能否要求问:银行能否要求B B公司和公司和C C食品厂付款?它们的答辩理由依法是否成立?为食品厂付款?它们的答辩理由依法是否成立?为什么?什么?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 1、银行可以要求、银行可以要求B B公司和公司和C C食品厂付款,这是银行依法享有食品厂付款,这是银行依法享有的追索权。的追索权。2 2、B B公司和公司和C C食品厂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票据具有无食品厂的答

88、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票据具有无因性(针对因性(针对B B公司的答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公司的答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针对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针对C C食品厂的答食品厂的答辩)辩)第三节第三节 本票本票一、概念一、概念l l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l l我国只有银行本票。我国只有银行本票。二、本票的记载事项二、本票的记载事项l l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

89、明“ “本票本票” ”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l l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三、本票的付款三、本票的付款l l本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因此,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本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因此,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l l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1.1.案例:案例:20102010年年3 3月月7 7

90、日,甲商店同乙公司签订一份彩电购销合同。日,甲商店同乙公司签订一份彩电购销合同。该合同规定:由乙公司在该合同规定:由乙公司在1010日内向甲商店提供彩电日内向甲商店提供彩电100100台,共台,共计货款计货款2525万元。双方约定以本票进行支付。万元。双方约定以本票进行支付。2.2.3 3月月1515日,乙公司将日,乙公司将100100台彩电交付甲商店,甲遂向其开户银行台彩电交付甲商店,甲遂向其开户银行A A申请签发银行本票。申请签发银行本票。3.3.3 3月月2020日,日,A A银行遂发出了出票人、付款人为银行遂发出了出票人、付款人为A A银行,收款人为银行,收款人为乙公司,票面金额乙公司

91、,票面金额2525万元,付款期限为万元,付款期限为6 6个月的本票。但由于疏个月的本票。但由于疏忽,银行工作人员未记载出票日期。忽,银行工作人员未记载出票日期。4.4.甲商店将该本票交付乙公司。后来,乙公司又将该本票背书转甲商店将该本票交付乙公司。后来,乙公司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让给丙公司。20102010年年9 9月月4 4日,丙公司持该本票向日,丙公司持该本票向A A银行提示见银行提示见票,要求付款。票,要求付款。A A银行以甲商店存款不足支付为由拒绝付款。银行以甲商店存款不足支付为由拒绝付款。5.5.问: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问: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

92、参考答案: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参考答案: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1 1)该本票为无效票据。)该本票为无效票据。l l根据我国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第第7676条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条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该记载事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时,本票无票日期,该记载事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时,本票无效。因为此时,无法确定提示付款期限,也无法确定票据权利效。因为此时,无法确定提示付款期限,也无法确定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期间。消灭时效期间。l l本案中,本案中,A A银行出票时,由于疏忽未记载出票日期,因此,该银行出票时,由于疏忽未记载出票日期,因此,该本票无效。本票无效。(2

93、 2)本票上关于提示见票期限的约定无效。)本票上关于提示见票期限的约定无效。l l根据我国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第第7979条规定:条规定:“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当事人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超过当事人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超过二个月的,该约定无效。本案中,本票上记载的提示见票期限二个月的,该约定无效。本案中,本票上记载的提示见票期限为为6 6个月,超过了法定的二个月,因此,该约定无效。提示见票个月,超过了法定的二个月,因此,该约定无效。提示见票期限仍应是二个月。期限仍应是二个月。第四节第四节 支票支票一、支票概述一、支票概述(

94、一)支票的概念(一)支票的概念l l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人的票据。l l原来只能在同一区域使用(可以近似地称为原来只能在同一区域使用(可以近似地称为“ “同一城市同一城市” ”),),但从但从20072007年年6 6月起,可以在全国使用。月起,可以在全国使用。(二)种类(二)种类l l可以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以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1 1、现金支票是开户单位用于向开

95、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凭证。实、现金支票是开户单位用于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凭证。实务工作中一般在提取备用金时使用。务工作中一般在提取备用金时使用。2 2、转账支票是用于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或其他款、转账支票是用于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或其他款项往来的结算凭证。它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能用于提取现项往来的结算凭证。它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能用于提取现金金3 3、普通支票既可以用来支付现金,也可以用来转账。、普通支票既可以用来支付现金,也可以用来转账。二、支票的出票二、支票的出票l l签发支票时,必须以出票人自己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为限。签发支票时,必须以出票人自己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为限。l l

96、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 “支票支票” ”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l l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三、支票的付款三、支票的付款l l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l l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在当日足额付款。l l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

97、款;付款人不予付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四、支票与汇票的比较四、支票与汇票的比较l l两者的付款人不同,并且支票无须承兑。两者的付款人不同,并且支票无须承兑。本章讨论案例:本章讨论案例:l l陈某为某集团公司的总经理,陈女陈某为某集团公司的总经理,陈女1313岁,中学生。岁,中学生。20092009年年9 9月间,月间,陈女趁陈某疏忽,用陈某的个人支票凭证本,冒充陈某签名签发陈女趁陈某疏忽,用陈某的个人支票凭证本,冒充陈某签名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了一张票据金额为1212万元的支票,并加盖

98、了陈某的私章,持票到万元的支票,并加盖了陈某的私章,持票到某集团公司下属的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架价值某集团公司下属的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架价值1212万元的遥控模型万元的遥控模型直升机。某购物中心的经理认识陈某和陈女,故对她交付的支票直升机。某购物中心的经理认识陈某和陈女,故对她交付的支票深信不疑。尔后,某购物中心为清偿货款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某塑深信不疑。尔后,某购物中心为清偿货款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某塑料玩具厂。塑料玩具厂上述支票交其开户行入账,遭退票。理由料玩具厂。塑料玩具厂上述支票交其开户行入账,遭退票。理由是支票印鉴不对。塑料玩具厂持该支票向票据上出票人陈某及背是支票印鉴不对。塑料玩具厂持该支票

99、向票据上出票人陈某及背书人某购物中心追索,均遭拒绝。陈某的理由是:我的印鉴是我书人某购物中心追索,均遭拒绝。陈某的理由是:我的印鉴是我的女儿背着我盖上去的,我根本不知道,且该私章不是我的支票的女儿背着我盖上去的,我根本不知道,且该私章不是我的支票预留印鉴,我不负责。购物中心的理由是:既然票据是陈女私自预留印鉴,我不负责。购物中心的理由是:既然票据是陈女私自签发的,应当属于无效,因此自己也不承担责任。签发的,应当属于无效,因此自己也不承担责任。l l问问(1 1)陈某的抗辩是什么性质的抗辩陈某的抗辩是什么性质的抗辩? ?如果所述各情节得以证如果所述各情节得以证实,其抗辩能成立吗实,其抗辩能成立吗

100、? ?为什么为什么? ?l l (2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参考答案:l l(1)(1)陈某主张私章被盗用的抗辩,属于被伪造人提出票据系伪造陈某主张私章被盗用的抗辩,属于被伪造人提出票据系伪造的抗辩,即特定人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抗辩,属于对物抗辩。的抗辩,即特定人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抗辩,属于对物抗辩。l l其抗辩事由如能证实,则不负票据责任,但是否应承担监护人其抗辩事由如能证实,则不负票据责任,但是否应承担监护人责任则另当别论。责任则另当别论。l l(2 2)某购物中心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即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某购物中心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即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理由:背书人应当向被背书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理由:背书人应当向被背书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票据具有文义性;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票据具有文义性;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本章作业:本章作业:1 1、简述票据的概念和特点。、简述票据的概念和特点。2 2、简述票据行为的特点。、简述票据行为的特点。3 3、简述票据抗辩的种类。、简述票据抗辩的种类。4 4、什么是票据的伪造和变造?它们的法律后果有、什么是票据的伪造和变造?它们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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