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规则第十八章 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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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一、保险单及可保利益的转让在贸易中的应用一、保险单及可保利益的转让在贸易中的应用 (一)(一)可保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可保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可保利益是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并对可保利益是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 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人们对财产保险的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人们对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财产保险的目可保利益原则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可保利益原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可保利益原则

2、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对财产拥有可保利则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对财产拥有可保利益就已经足够了,因此,在过去几个世纪中所固益就已经足够了,因此,在过去几个世纪中所固守的可保利益的传统观念,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守的可保利益的传统观念,受到了广泛的质疑。2 现代保险理论与实务普遍认为,在订立保险现代保险理论与实务普遍认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合同时,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拥有可保利益并不重要;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否拥有可保利益并不重要;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因为对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因为对于财产保险而言

3、,惟有被保险人可依保险合同请于财产保险而言,惟有被保险人可依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填补损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求保险人填补损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可保有可保利益,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并无实际意义,而且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利益并无实际意义,而且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还会增加实务上的麻烦。具有可保利益还会增加实务上的麻烦。 3 相比之下,国际贸易中,海上货物保险合同长相比之下,国际贸易中,海上货物保险合同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传统可保利益原则的例外:投保人期以来被认为是传统可保利益原则的例外:投保人在订立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

4、可以不具在订立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可以不具有可保利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有可保利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英国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英国19061906年海上保险年海上保险法第法第6 6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时,对保险标的可以不具有利害关系,但是,在保时,对保险标的可以不具有利害关系,但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有利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有利害关系。害关系。”4 在海上货物保险中设立这一原则的主要原因在海上货物保险中设立这一原则的主要原因是,

5、在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可能在可保利益是,在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可能在可保利益尚未形成的时候就须对合同项下的货物投保(如尚未形成的时候就须对合同项下的货物投保(如FOB或或CFR合同)。因此,新的中国保险法合同)。因此,新的中国保险法特别强调:特别强调:“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5 上述可保利益原则观念的变化及英国、中国上述

6、可保利益原则观念的变化及英国、中国保险法的规范对如何处理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保险保险法的规范对如何处理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保险具有指导意义。具有指导意义。(二)保险单及可保利益的转让(二)保险单及可保利益的转让 关于保险单转让的问题,中国海商法第关于保险单转让的问题,中国海商法第229229条对保险单的转让作出了规定:条对保险单的转让作出了规定:“海上货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其他方式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合同转让时尚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与受转让人负连带责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与受转让

7、人负连带责任。任。”由此可见,在中国,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由此可见,在中国,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情形,而且转让又不损害公共利益,那定禁止的情形,而且转让又不损害公共利益,那么,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有效的。么,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有效的。6 (三)(三)CFR条件下保险单的转让条件下保险单的转让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商可以以不同的贸易条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商可以以不同的贸易条件签订买卖合同,但比较常用的贸易条件是件签订买卖合同,但比较常用的贸易条件是CIF、CFR及及FOB等。在这几种贸易条件下经常会涉等。在这几种贸易条件下经常会涉及保险单的转让问题,但同时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及保险单的转让问题,但同时在保

8、险合同当事人间,即买卖双方间也经常发生有关保险单转让效间,即买卖双方间也经常发生有关保险单转让效力的争议。力的争议。7 在以在以CFR条件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依据国际条件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应由买方对买卖合同项下的运输货物贸易惯例,应由买方对买卖合同项下的运输货物负责投保。但在这种贸易条件下,由于卖方负责负责投保。但在这种贸易条件下,由于卖方负责订立货物运输合同,买方担忧不能及时收到卖方订立货物运输合同,买方担忧不能及时收到卖方发送的装运通知,进而可能导致漏保。为此,买发送的装运通知,进而可能导致漏保。为此,买方为了能够在货物装船前及时投保,常常委托卖方为了能够在货物装船前及时投

9、保,常常委托卖方在出口国投保,然后再由卖方将保险单转让给方在出口国投保,然后再由卖方将保险单转让给买方。甚至有些买方为了争取较低的保险费而委买方。甚至有些买方为了争取较低的保险费而委托他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再由投保人将托他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再由投保人将保险单转让给买方。保险单转让给买方。8 在贸易实务中,保险单通常是在货物装运后在贸易实务中,保险单通常是在货物装运后与其他单据一起转让给买方,但由于货物装运后与其他单据一起转让给买方,但由于货物装运后其风险甚至其所有权已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即卖其风险甚至其所有权已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即卖方或投保人在转让保险单时已不再拥有或丧失了方或投保

10、人在转让保险单时已不再拥有或丧失了货物的可保利益,因而,依据前述理由此种情况货物的可保利益,因而,依据前述理由此种情况下的保险单转让无效,进而导致买方无法就该货下的保险单转让无效,进而导致买方无法就该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向保险公司索赔。物的灭失或损害向保险公司索赔。9 这一点与这一点与CIF条件下的买卖合同中不同。在条件下的买卖合同中不同。在CIF买卖合同中,尽管卖方也是在装运后才转让买卖合同中,尽管卖方也是在装运后才转让保险单,此时卖方也已丧失可保利益甚至货物所保险单,此时卖方也已丧失可保利益甚至货物所有权,但在此之前,依据国际贸易惯例,买卖双有权,但在此之前,依据国际贸易惯例,买卖双方之间已默

11、示拥有转让保险单的协议,即卖方在方之间已默示拥有转让保险单的协议,即卖方在结算货款时须将保险单与其他货运单据同时一起结算货款时须将保险单与其他货运单据同时一起转让给买方,因此该保险单转让有效。转让给买方,因此该保险单转让有效。10 (四)运输途中转卖货物时保险单的转让四)运输途中转卖货物时保险单的转让 在以在以FOB条件成交买卖的情况下,买方(如条件成交买卖的情况下,买方(如A)经常将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又以)经常将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又以CIF条件转卖条件转卖给下家买方(如给下家买方(如B),并同时将货物保险单转让),并同时将货物保险单转让给给CIF的买方。的买方。 对于销售运输途中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12、问题,对于销售运输途中的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68条规定: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11 该条是调整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风险转移该条是调整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风险转移的情况。依公约的该条规定,在运输途中销的情况。依公约的该条规定,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其

13、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是,售的货物其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是,“对于在运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买方承担”。该原则比较适合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该原则比较适合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因诸如火灾、暴风雨、海难等原因导致的灭失或因诸如火灾、暴风雨、海难等原因导致的灭失或损坏,届时去划分风险损失发生的界限不会有太损坏,届时去划分风险损失发生的界限不会有太大困难。但若货损因进水渗漏、温度变化、偷窃大困难。但若货损因进水渗漏、温度变化、偷窃等所致,则难以查明损失发生的具体时间,因此等所致,则难以查明损失发生的具体时间,因此上述一般原则无法适用。上述

14、一般原则无法适用。12 为此,公约又规定了一般原则的例外情为此,公约又规定了一般原则的例外情况:况:“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方承担。”此处的此处的“情况情况”通常是指,卖方通过交通常是指,卖方通过交付给买方全套单据(包括运输单据和保险单等),付给买方全套单据(包括运输单据和保险单等),将运输途中的货物出售给买方,这样,卖方(被将运输途中的货物出售给买方,这样,卖方(被保险人)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的事实表明,保险人)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的事实表明,买方

15、是惟一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人,买方是惟一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人,证明整个运输风险已由买方承担这一意图。证明整个运输风险已由买方承担这一意图。13 根据上述一般原则,若风险在订立合同时由根据上述一般原则,若风险在订立合同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转移给买方, ,保险单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一保险单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一定相同,因为保险单可能在合同订立后转让,定相同,因为保险单可能在合同订立后转让,此时卖方此时卖方(A)在转让保险单时已失去可保利益。在转让保险单时已失去可保利益。但在但在CIF条件下,卖方条件下,卖方(A)失去可保利益时失去可保利益时( (订立合同时订立合同时) )双方达成了

16、转让保险单的协议双方达成了转让保险单的协议, ,即即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转让保险单。因此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转让保险单。因此, ,虽然卖方虽然卖方(A)转让保险单时已失去可保利益转让保险单时已失去可保利益, ,但卖方在但卖方在失去可保利益当时失去可保利益当时, ,与买方与买方(B)达成了转让保险达成了转让保险单的协议单的协议, ,该保险单的转让有效,换言之,若运该保险单的转让有效,换言之,若运输途中货物灭失或损坏,买方可凭转让的保险单输途中货物灭失或损坏,买方可凭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向保险公司索赔。14 在实务操作中,为了避免保险公司利用这一在实务操作中,为了避免保险公司利用这一技术性抗辩拒赔

17、,接受运输途中转卖货物的技术性抗辩拒赔,接受运输途中转卖货物的CIFCIF买方,在接受货物保险单时最好事先通知保险公买方,在接受货物保险单时最好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司, ,并要求保险公司放弃这一技术性抗辩并要求保险公司放弃这一技术性抗辩, ,确认确认保险单转让的效力,或者买方另行自己投保。另保险单转让的效力,或者买方另行自己投保。另外,处于保护下家买方利益的考虑,拟出售运输外,处于保护下家买方利益的考虑,拟出售运输途中货物的卖方或中间商在与前手卖方或实际供途中货物的卖方或中间商在与前手卖方或实际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尽可能争取以货商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尽可能争取以CIF条件条件签订买卖合同,再以签

18、订买卖合同,再以CIF条件转卖运输途中的货条件转卖运输途中的货物,这样保险单可以顺利转让,使最终买方成为物,这样保险单可以顺利转让,使最终买方成为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进而使其有权向保险公司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进而使其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15 (五)买方拒收货物时保险单的转让(五)买方拒收货物时保险单的转让 在国际买卖中还经常因保险单转让效力而引在国际买卖中还经常因保险单转让效力而引起争议的另一个问题是,当买方合法拒收货物并起争议的另一个问题是,当买方合法拒收货物并将相关单据退还给卖方时,保险单是否可以有效将相关单据退还给卖方时,保险单是否可以有效地转让给卖方。对这一问题,应取决于贸易术语

19、地转让给卖方。对这一问题,应取决于贸易术语和投保责任。在和投保责任。在FOB或或CFR条件的交易中,买方条件的交易中,买方对运输货物负责投保,一旦买方合法地拒收货物,对运输货物负责投保,一旦买方合法地拒收货物,此时货物的风险又从买方转移到卖方,甚至货物此时货物的风险又从买方转移到卖方,甚至货物的所有权也有可能为卖方享有,买方失去可保利的所有权也有可能为卖方享有,买方失去可保利益。由于此前买卖双方并没有转让保险单的协议,益。由于此前买卖双方并没有转让保险单的协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转让保险单给卖方是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转让保险单给卖方是无效的。效的。16 但在但在CIF条件的买卖中,情况

20、则可能不同。条件的买卖中,情况则可能不同。此种情况下,卖方对运输货物负责投保,货物装此种情况下,卖方对运输货物负责投保,货物装船后,卖方将包括保险单在内的货运单据合法地船后,卖方将包括保险单在内的货运单据合法地转让给买方。当买方合法地拒收货物时,虽然货转让给买方。当买方合法地拒收货物时,虽然货物的风险又从买方回转到卖方,买方失去可保利物的风险又从买方回转到卖方,买方失去可保利益,但由于买卖合同是以益,但由于买卖合同是以CIF条件成交的,卖方条件成交的,卖方负责投保,当买方行使拒收权时,依据国际贸易负责投保,当买方行使拒收权时,依据国际贸易习惯做法,其有一项默示的义务,即应将包括保习惯做法,其有

21、一项默示的义务,即应将包括保险单、提单等与货物有关的单据退还给卖方,否险单、提单等与货物有关的单据退还给卖方,否则买方将丧失拒收权。则买方将丧失拒收权。17 综上所述,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能否有效综上所述,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能否有效地转让取决于三个方面:第一,取决于转让人是地转让取决于三个方面:第一,取决于转让人是否拥有可保利益,而可保利益通常又取决于风险否拥有可保利益,而可保利益通常又取决于风险或所有权的转移;第二,取决于不同贸易术语下或所有权的转移;第二,取决于不同贸易术语下对货物的投保责任的承担者;第三,取决于法律对货物的投保责任的承担者;第三,取决于法律规范和习惯做法。这三者共同影响

22、着可保利益及规范和习惯做法。这三者共同影响着可保利益及保险单的转移,从而最终决定贸易合同的卖方或保险单的转移,从而最终决定贸易合同的卖方或者买方能否就承保风险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向者买方能否就承保风险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索赔。18 但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加之国际贸易活但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加之国际贸易活动的复杂性,使得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可保利益、动的复杂性,使得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可保利益、保险单转让等技术性抗辩规避其承担的货物灭失保险单转让等技术性抗辩规避其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责任,从而有可能损害国际贸易当或损坏的风险责任,从而有可能损害国际贸易当事人的利益,不利

23、于国际贸易经营活动的开展。事人的利益,不利于国际贸易经营活动的开展。为此,笔者认为至少在两个方面对此加以防范和为此,笔者认为至少在两个方面对此加以防范和改进。作为被保险人的卖方或买方对上述问题应改进。作为被保险人的卖方或买方对上述问题应有所了解,并对相关的法律规范及贸易惯例要有有所了解,并对相关的法律规范及贸易惯例要有深入的研究,尽可能选择合适的贸易条件规避风深入的研究,尽可能选择合适的贸易条件规避风险;在国家立法方面,应不断完善中国保险法险;在国家立法方面,应不断完善中国保险法、海商法的相关规范,使其法律条文与实、海商法的相关规范,使其法律条文与实践发展紧密相关,尽可能地反映实践的发展变化,

24、践发展紧密相关,尽可能地反映实践的发展变化,避免过度的滞后性。避免过度的滞后性。19 二、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二、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险利益条款保险利益条款”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有些承运人在运输合同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有些承运人在运输合同或提单中加列或提单中加列“保险利益条款保险利益条款”,企图以此来免,企图以此来免除其本应承担的运输责任。但该条款在美国等国除其本应承担的运输责任。但该条款在美国等国家,法院承认其效力,且被保险人不违反告知义家,法院承认其效力,且被保险人不违反告知义务。因此该条款有可能导致保险人无法行使其代务。因此该条款有可能导致保险人无法行使其代位权,进而有可能损害作为被保险人的贸

25、易商的位权,进而有可能损害作为被保险人的贸易商的权益。而有关国际公约和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权益。而有关国际公约和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内法并不承认该条款的有效性。为了避免法律冲内法并不承认该条款的有效性。为了避免法律冲突和纠纷,贸易商应事先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突和纠纷,贸易商应事先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该条款的效力加以约定。对该条款的效力加以约定。20 上述问题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提单中上述问题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提单中常见的常见的“保险利益条款保险利益条款”(Benefit of Insurance Clause)的纠纷。它涉及海商法、保险法、国际的纠纷。它涉及海商法、保险法、国际公约

26、及国际惯例等复杂问题。目前,中国及其他公约及国际惯例等复杂问题。目前,中国及其他国家的法律及国际惯例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国家的法律及国际惯例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21 由于英美等国仍然承认货物运输合同或提单由于英美等国仍然承认货物运输合同或提单中的中的“保险利益条款保险利益条款”的有效性,因而有些国家的有效性,因而有些国家的保险公司为了阻止该条款产生效力,防止承运的保险公司为了阻止该条款产生效力,防止承运人享受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货物保险人通常在人享受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货物保险人通常在保险条款或保险单中规定,一旦存在保险条款或保险单中规定,一旦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条款条款”,他将没有

27、义务补偿被保险人。这种做法,他将没有义务补偿被保险人。这种做法已成为保险业的国际惯例。例如,英国伦敦保险已成为保险业的国际惯例。例如,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协会货物条款(ICC2009)在第在第1515条对条对“保险利保险利益益”(Benefit of Insurance)规定:除非有特别规定:除非有特别说明,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享受本保险的利说明,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享受本保险的利益。益。(This insurance shall not extend to or otherwise benefit the carrier or other bailee. )22 中国法律虽然没有对中

28、国法律虽然没有对“保险利益条款保险利益条款”直接直接做出规定,但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也采做出规定,但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也采取了类似英国取了类似英国ICC的做法。根据中国保险法的做法。根据中国保险法第第6060条和海商法第条和海商法第252252条的规定,保险人赔条的规定,保险人赔付了被保险人之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方的付了被保险人之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当然转移给保险人,索赔权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当然转移给保险人,即在中国,保险即在中国,保险 人的代位追偿权采取法定转移人的代位追偿权采取法定转移的做法,换言之,一旦被保险人获得了保险赔偿,的做法,换言之,一旦被保险人

29、获得了保险赔偿,被保险人须将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请被保险人须将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这是被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求权转移给保险人,这是被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是强制性规范。务,是强制性规范。23 同时中国保险法第同时中国保险法第6161条还规定,保险事条还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故发生后,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

30、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24 三、三、FOB条件下提单转让后的保险责任条件下提单转让后的保险责任 指示提单的背书转让即意味着运输合同权利指示提单的背书转让即意味着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提单由原被保险人,如义务的转让。提单由原被保险人,如FOB的买方的买方转让给受让人,尽管保险公司赔付原被保险人,转让给受让人,尽管保险公司赔付原被保险人,但其已无权转让对第三方的承运人的索赔权,进但其已无权转让对第三方的承运人的索赔权,进而保险公司也无权追偿承运人。而保险公司也无权追偿承运人。25 根据国际保险惯例及中国海商法的规定,根据国

31、际保险惯例及中国海商法的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以后,依法取得代位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以后,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可向对被保险人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权,可向对被保险人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但保险代位追偿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追偿。但保险代位追偿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其所代位的被保险人,对造成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其所代位的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坏的第三人,依法具有损害赔偿请求保险标的损坏的第三人,依法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样,该第三人也有权将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权。同样,该第三人也有权将对被保险人的抗辩用以对抗保险人。用以对抗保险人。26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

32、的海上货物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的这一作用表明提单是船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的这一作用表明提单是船货双方在货物运输关系中,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货双方在货物运输关系中,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当提单从托运人转让至收货人、提单受让人或其当提单从托运人转让至收货人、提单受让人或其他持有人时,提单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随他持有人时,提单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随之发生转移。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之发生转移。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提单的规定确定。务关系依照提单的规定确定。27 提单转让后产生两个效力。对内效力是,提提单转让后产生两个效力。对内效力

33、是,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内容通常移转给受让人,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内容通常移转给受让人,所有的利益和瑕疵包括货损索赔权亦随之移转;所有的利益和瑕疵包括货损索赔权亦随之移转;对外效力是,承运人只需也只能向提单受让人履对外效力是,承运人只需也只能向提单受让人履行提单项下的义务并承担义务不履行的责任,如行提单项下的义务并承担义务不履行的责任,如货损赔偿责任,而不再向提单转让人履行合同义货损赔偿责任,而不再向提单转让人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责任。务和承担责任。28 四、四、FOB条件下买卖合同的贸易术语须与保条件下买卖合同的贸易术语须与保险合同衔接险合同衔接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国

34、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投保货物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取决于货物风险对投保货物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取决于货物风险是否转移,而货物风险的转移又与买卖双方采用是否转移,而货物风险的转移又与买卖双方采用的贸易术语密切相关。的贸易术语密切相关。29 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为依据。其可保利益可以是既得的可保利益,益为依据。其可保利益可以是既得的可保利益,也可以是预期的可保利益。但同时存在一个问题,也可以是预期的可保利益。但同时存在一个问题,即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后,该合同于何时生效。在即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后,该合同于何时生效。在此,可分为两种情况

35、。第一,若被保险人是基于此,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若被保险人是基于既得的可保利益同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保既得的可保利益同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就同时生效。第二,当被保险人险合同在订立时就同时生效。第二,当被保险人是基于预期的可保利益而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时,是基于预期的可保利益而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的生效与否将直接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保险合同的生效与否将直接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在事后取得既得的可保利益。在事后取得既得的可保利益。30 若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仍若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仍未取得既得的可保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在这未取得既得的可保利益,

36、则保险合同无效。在这一情况下,保险合同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合同,一情况下,保险合同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合同,生效条件是被保险人取得可保利益。在生效条件是被保险人取得可保利益。在FOBFOB条件条件下,货物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由卖方转移下,货物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只有在货物装船之后,买方(投给买方,因此,只有在货物装船之后,买方(投保人、被保险人)才能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但保人、被保险人)才能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但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不能与保险合同中的贸易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不能与保险合同中的贸易术语冲突,否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术语冲突,否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37、31 可保利益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是保险中最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在货物运输保险中,被保险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在货物运输保险中,被保险人对投保货物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取决于货物风人对投保货物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取决于货物风险是否转移,而货物风险的转移又与贸易条件密险是否转移,而货物风险的转移又与贸易条件密切相关。因此,切相关。因此,FOB条件下,买卖合同的贸易术条件下,买卖合同的贸易术语与保险合同的贸易术语必须相衔接。语与保险合同的贸易术语必须相衔接。32 五、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及保证条款五、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及保证条款争议争议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

38、,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其中如实告知和保证是最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其中如实告知和保证是最主要的义务。一旦违反这一原则,可能导致保险人要的义务。一旦违反这一原则,可能导致保险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若保险人没有及时作出赔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若保险人没有及时作出赔偿,以取得代位追偿权或者因向承运人索赔的诉偿,以取得代位追偿权或者因向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届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保险人讼时效届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保险人自行承担。自行承担。33 六、出口信用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六、出口信用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出口信用保险与一般出口信用保险与一般

39、的的商业保险既有相同之商业保险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所差别。处,也有所差别。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所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所面临的最大风险是进口商拒付的风险。各种出口信用保险可为出口进口商拒付的风险。各种出口信用保险可为出口商提供充分的收汇保障。中国已开办了各种出口商提供充分的收汇保障。中国已开办了各种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各种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信用保险,承保各种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由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因而投保人的由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因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也不同。投保人必须在保单承保(母合告知义务也不同。投保人必须在保单承保(母合同)、限额承保(子合同)及出运三个环节均应同

40、)、限额承保(子合同)及出运三个环节均应履行其告知义务。履行其告知义务。34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 其基本内涵是,被保险其基本内涵是,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一切可能影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一切可能影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和决定是否承保的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和决定是否承保的重要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向保险人披重要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向保险人披露,被保险人在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中,若因故露,被保险人在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中,若因故意隐瞒或者过失遗漏而告知不实

41、或告知错误,保意隐瞒或者过失遗漏而告知不实或告知错误,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5 出口信用保险中,如实告知义务还有不同于出口信用保险中,如实告知义务还有不同于传统财产保险的特殊性。传统财产保险的特殊性。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 在出口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通常在出口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通常会发生重合,即出口商身兼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两会发生重合,即出口商身兼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两重角色。但在外贸代理投保的情况下,外贸公司重角色。但在外贸代理投保的情况下,外贸公司是投保人,生产厂家是被保险人。因此,投保

42、人是投保人,生产厂家是被保险人。因此,投保人(代理)和被保险人(厂家)均应履行如实告知(代理)和被保险人(厂家)均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义务。 36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间(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间 依中国保险法,在一般商业保险中,如依中国保险法,在一般商业保险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为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为“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合同订立时”。在出口信用保险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间应在出口信用保险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间应该如何界定?该如何界定? 这里须结合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和这里须结合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做出分析。生效时间做出分析。37 七、货损索赔未获足额

43、赔偿的部分保险人可七、货损索赔未获足额赔偿的部分保险人可否继续追偿否继续追偿 保险公司赔偿贸易商之后,依据代位追偿原保险公司赔偿贸易商之后,依据代位追偿原则向承运人(前一义务人)行使了权利,但因承则向承运人(前一义务人)行使了权利,但因承运人享受责任限制,保险公司实际上只取得了部运人享受责任限制,保险公司实际上只取得了部分追偿额。保险公司能否向侵权人(后一义务人)分追偿额。保险公司能否向侵权人(后一义务人)再行使索赔权?在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以下再行使索赔权?在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称“中银保险中银保险”,原告)诉上海集装箱运输公,原告)诉上海集装箱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司(以下简称“

44、上海集装箱上海集装箱”,被告)一案中,被告)一案中,这一问题得到回答。这一问题得到回答。38 本案中,因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承担者不本案中,因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承担者不是同一主体,承运人(违约人)和事故责任人是同一主体,承运人(违约人)和事故责任人(侵权行为人)所赔偿的损失也没有重叠。所以,(侵权行为人)所赔偿的损失也没有重叠。所以,原告的诉请并不构成重复诉讼。本案中义务人分原告的诉请并不构成重复诉讼。本案中义务人分属两人,并不符合责任竞合的构成条件。被告援属两人,并不符合责任竞合的构成条件。被告援引中国合同法的规定混淆了引中国合同法的规定混淆了“禁止重复诉讼禁止重复诉讼”的适用范围,其抗辩

45、理由也未被法院采纳。的适用范围,其抗辩理由也未被法院采纳。39 八、八、 CIF条件下的保险责任条件下的保险责任 依据依据Incoterms,CIF条件下,货物装船之后条件下,货物装船之后,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保险单由卖方转,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保险单由卖方转让给买方后,风险也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但货物让给买方后,风险也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但货物损失的原因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油漆未干所致,损失的原因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油漆未干所致,这属于集装箱不适货,是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对这属于集装箱不适货,是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对此承运人肯定是有责任的。但发货人在装箱前没此承运人肯定是有责任的。但发货

46、人在装箱前没有对箱子进行检查,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对箱子进行检查,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40 就本案而言,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就本案而言,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 1被保险人索赔的条件被保险人索赔的条件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为了转嫁风险,一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为了转嫁风险,一般都要向保险人投保以分散风险。但要获得保险般都要向保险人投保以分散风险。但要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被保险人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公司的赔付,被保险人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 1)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可保利)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益;(2 2)被保险人必须合法持有保险单;)被保险人必须

47、合法持有保险单;(3 3)损失不属于除外责任;)损失不属于除外责任;(4 4)损失发生在保险的责任期限内。)损失发生在保险的责任期限内。41 2 2承运人及发货人的责任承运人及发货人的责任 依据运输惯例,若承运人提供集装箱则必须依据运输惯例,若承运人提供集装箱则必须使其集装箱适货。适货是指集装箱适于装载货物,使其集装箱适货。适货是指集装箱适于装载货物,以便将货物运至目的港,以履行承运人要将货物以便将货物运至目的港,以履行承运人要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的责任。中国进出安全运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的责任。中国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对装货前的集装箱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对装货前的集装箱做

48、出强制性的规定,即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即“出境集装箱应在装货前出境集装箱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装运。许可,不准装运。”同时又规定:同时又规定:“装载出境货装载出境货物的集装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地检物的集装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验证放行。法律、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验证放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2 九、变更九、变更CIF条件后的保险责任条件后的保险责任 在在CIF条件下,若未变更贸易惯例,根据条件下,若未变更贸易惯例,根据Incot

49、erms,货物的风险在装货港装船后,由卖,货物的风险在装货港装船后,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卖方从而丧失了可保利益,也就方转移至买方,卖方从而丧失了可保利益,也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单项下的货物损失。若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单项下的货物损失。若保险人对不具有可保利益的卖方赔付,则不符合保险人对不具有可保利益的卖方赔付,则不符合国际惯例,其赔偿后也不能合法的取得向承运人国际惯例,其赔偿后也不能合法的取得向承运人的代位追偿权。的代位追偿权。43 但贸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通过双方的行为但贸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通过双方的行为(如卖方实际支付了货物在目的港的修理费用)(如卖方实际支付了货物在目的港的修理费用

50、)变更了变更了CIF条件下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国际惯例,条件下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国际惯例,卖方承担了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为止的运输风险。卖方承担了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为止的运输风险。因此,卖方有权请求承运人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因此,卖方有权请求承运人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卖方后,作为代位追偿权的行使人当然有权向承卖方后,作为代位追偿权的行使人当然有权向承运人再追偿。这一问题在下述案例中得以证实。运人再追偿。这一问题在下述案例中得以证实。 44 十、十、“仓至仓条款仓至仓条款”争议争议 在保险公司承担在保险公司承担“仓至仓条款仓至仓条款”的条件下,的条件下,被保险人在卸货港(非内地最后仓库),将货物被保险人在卸

51、货港(非内地最后仓库),将货物委托他人提货或者转卖他人,还没有来得及提走委托他人提货或者转卖他人,还没有来得及提走的货物在港口仓库、货棚发生损失。对这一损失的货物在港口仓库、货棚发生损失。对这一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该卸货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该卸货港是否被视为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港是否被视为收货人的最后仓库? 这一问题曾在这一问题曾在“中国轻工业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轻工业进出口总公司(下称(下称“中轻公司中轻公司”,原告)诉中国平安保险公,原告)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下称司(下称“平安保险平安保险”,被告),被告)”一案中存在较一案中存在较大争议。大争议。45 十一、

52、英国协会货物条款十一、英国协会货物条款(ICC)争议争议(一)(一)ICC(A)险险“仓至仓条款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期间保险责任期间争议争议 在英国协会货物在英国协会货物(A)条款下,保险责任期条款下,保险责任期间的实质是,保险人对整个连续的间的实质是,保险人对整个连续的“通常的运输通常的运输过程过程”的承保。因此,保险双方,特别是作为被的承保。因此,保险双方,特别是作为被保险人的贸易商对保险人的贸易商对“整个整个”、“连续连续”、“通常通常”这几个关键词应有准确的理解。这几个关键词应有准确的理解。ICC(A)的的保险责任期间所覆盖的保险区间是运输过程,对保险责任期间所覆盖的保险区间是运输过程

53、,对于非以通常运输为目的的储存则有可能导致保险于非以通常运输为目的的储存则有可能导致保险责任的终止。因此,作为贸易商的被保险人对货责任的终止。因此,作为贸易商的被保险人对货物运输中的储存应予以注意。物运输中的储存应予以注意。46 为避免对保险责任期间的误解或争议,作为为避免对保险责任期间的误解或争议,作为贸易商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应贸易商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应与保险人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的约定并记载于保险与保险人就该事项做出明确的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单的备注栏内,而不能仅仅记载目的地。这一问单的备注栏内,而不能仅仅记载目的地。这一问题在下述案例中得以证明。题在下述案例中得以

54、证明。47 (二)(二)ICC(A)条款集装箱积载除外责任争议条款集装箱积载除外责任争议 在上述在上述“沈阳北方科工贸集团公司诉中国平沈阳北方科工贸集团公司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与被告争议一案中,原告与被告争议的另一焦点是:货损原因是否属于保险人的除外的另一焦点是:货损原因是否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被告坚持认为,依据责任?被告坚持认为,依据ICC(A)条款第条款第4 4条条和第和第5 5条的规定,该损失属于除外责任,因此保条的规定,该损失属于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险公司不予赔偿。48 本案中,被告拒赔的理由之一是,根据伦敦本案中,被告拒赔的理由之一

55、是,根据伦敦协会货物保险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的除外责任的规定,该条款的除外责任的规定,该货损属于除外责任。货损属于除外责任。ICC1982(A)条款第条款第4.34.3款款的规定是的规定是“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由于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由于保险标的的包装或配装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保险标的的包装或配装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损害或费用( (本款所称的本款所称的“包装包装”,应视为包括,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此种积载仅适用于在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此种积载仅适用于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的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的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完成的员

56、完成的) )。”其第其第5.15.1款的规定是款的规定是“本保险不承本保险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若其起因于船舶或驳船不保损失、损害或费用,若其起因于船舶或驳船不适航,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适航,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载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载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参与。不适运有参与。”49 十二、进口预约保险合同争议十二、进口预约保险合同争议 预约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预约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长期合同,对双方当

57、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种长期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约定。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认合同中有相反约定。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认定,应将海商法和保险法结合理解和适定,应将海商法和保险法结合理解和适用,不能一概否定投保人的应有地位以及投保人用,不能一概否定投保人的应有地位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必要区分。和被保险人的必要区分。50 十三、承运人无单放货导致十三、承运人无单放货导致“提货不着提货不着” 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 “偷窃、短少和提货不着偷窃、短少和提货不着”通常是海上货物运通常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种外来风险,但并非所有输保险合

58、同中约定的一种外来风险,但并非所有的提货不着都应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海上货的提货不着都应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所指的风险具有不可预见性和责物运输保险合同所指的风险具有不可预见性和责任人不确定性的特征。若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任人不确定性的特征。若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利用接触、控制保险货物的便利,故意毁损、人等利用接触、控制保险货物的便利,故意毁损、丢弃或无单放行以至提货不着,是确定的责任人丢弃或无单放行以至提货不着,是确定的责任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发生的可预见的风险。因承运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发生的可预见的风险。因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持有正本提单的被保险人提货人无单放货,造成

59、持有正本提单的被保险人提货不着,这种风险是否具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风不着,这种风险是否具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特征,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贸易商险特征,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贸易商应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还是向保险人索赔。应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还是向保险人索赔。 51 十四、保险人代位追偿与承运人火灾免责的十四、保险人代位追偿与承运人火灾免责的关系关系 由于海上运输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国际公约、由于海上运输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各国国内法均规定船上发生火灾而导国际惯例、各国国内法均规定船上发生火灾而导致货物损失,属于承运人免责事项。但这种免责致货物损失,属于承运人免责事项

60、。但这种免责不是完全的,若有证据证明这种火灾的发生是由不是完全的,若有证据证明这种火灾的发生是由于承运人的私谋和过失导致的,则承运人不能免于承运人的私谋和过失导致的,则承运人不能免责。问题在于,由谁来举证证明。目前通常的做责。问题在于,由谁来举证证明。目前通常的做法是,要求索赔人证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的法是,要求索赔人证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的存在,但承运人也需要证明自己已经谨慎处理使存在,但承运人也需要证明自己已经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若货物已投保,因火灾导致货物损失船舶适航。若货物已投保,因火灾导致货物损失保险人对货主一般负赔偿责任。但由于承运人可保险人对货主一般负赔偿责任。但由于承运人可

61、能享受火灾免责,从而也可能导致保险人无法行能享受火灾免责,从而也可能导致保险人无法行使其代位追偿权。使其代位追偿权。52 十五、多式联运与保险人责任的关系十五、多式联运与保险人责任的关系 CIF条件下,承运人签发了多式联运单据条件下,承运人签发了多式联运单据(提单)。但买卖双方除订立了贸易合同外,还(提单)。但买卖双方除订立了贸易合同外,还签订了卖方在目的地的货物修复合同。货物在进签订了卖方在目的地的货物修复合同。货物在进口国内陆运输中致损,保险人赔付后取得代位追口国内陆运输中致损,保险人赔付后取得代位追偿权向承运人追偿。承运人却以卖方在货损发生偿权向承运人追偿。承运人却以卖方在货损发生时无可

62、保利益、保险人理赔对象错误、时无可保利益、保险人理赔对象错误、CIF下货下货物受损时已超出其运输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物受损时已超出其运输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此种情况涉及贸易合同、修复合同、运输单据此种情况涉及贸易合同、修复合同、运输单据(提单)、可保利益、代位追偿、保险理赔等一(提单)、可保利益、代位追偿、保险理赔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如何正确处理这种多重复杂的关系列复杂问题。如何正确处理这种多重复杂的关系值得各方关注。系值得各方关注。53 十六、集装箱货物运输与保险合同、保险责十六、集装箱货物运输与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及可保利益的关系任期间及可保利益的关系 集装箱货物运输与传统货物运输存在

63、诸多不集装箱货物运输与传统货物运输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如货物风险的转移界限等,进而可能因同之处,如货物风险的转移界限等,进而可能因此导致其他(如保险)问题的连锁反映。判断保此导致其他(如保险)问题的连锁反映。判断保险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关键应视保险双方是否已险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关键应视保险双方是否已就保险事宜达成一致。若保险手续没有完善,不就保险事宜达成一致。若保险手续没有完善,不等于保险合同未成立,而且完善保险手续也是保等于保险合同未成立,而且完善保险手续也是保险人的义务。险人的义务。54 英国协会货物保险英国协会货物保险“仓至仓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责条款的保险责任期间,也包括从海上航程扩展到包括两端的内任期间,也包括从海上航程扩展到包括两端的内陆、内水和分段海上运送的整个连续的陆、内水和分段海上运送的整个连续的“通常运通常运送过程送过程”,直至到达保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或,直至到达保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货物运离起运地开始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货物运离起运地开始运送,保险责任开始。货物进入集装箱货运站装运送,保险责任开始。货物进入集装箱货运站装箱的过程,属于保险的责任期间。箱的过程,属于保险的责任期间。“仓至仓仓至仓”的的保险责任期间并不因集装箱或非集装箱货物而有保险责任期间并不因集装箱或非集装箱货物而有所区别。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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