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谷风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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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魏晋南北朝法制第一节 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二节 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1一类课资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基本内容,以及法律儒家化的内涵。本章教学要求:介绍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发展内容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2一类课资本章教学重点:魏晋南北朝时期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发展的基本内容以及封建制五刑的确立。本章教学难点:法律儒家化的内涵、意义以及封建制五刑的确立过程。 3一类课资第一节 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4一类课资立法概况(15分钟)一、三国的立法一、三国的立法1.1.曹魏立法曹魏立法曹操:曹操:甲子科甲子科曹丕:曹丕:魏律魏律( (新律新律

2、) )以汉律为基础,将以汉律为基础,将九章律九章律中中具律具律第六改为第六改为刑名刑名第一,第一,兴律兴律改为改为擅兴擅兴,厩律厩律改为改为邮驿令邮驿令置于律外,增置于律外,增诈伪诈伪请赇请赇偿赃偿赃等等1313篇,统为篇,统为1818篇。篇。5一类课资立法概况一、三国的立法一、三国的立法1.1.曹魏立法曹魏立法魏律魏律特点特点-改革刑罚,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改革刑罚,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取消宫刑,将刑罚定为死、髡、完、作、赎、取消宫刑,将刑罚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罚金、杂抵罪 -“八议八议”入律,礼律融合入律,礼律融合6一类课资一、三国的立法一、三国的立法曹操曹操1.1.“治

3、定之化,以礼为首;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拨乱之政,以刑为先”2.2.“惟才是举惟才是举”, ,“选明达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法理者,使持典刑”7一类课资一、三国的立法一、三国的立法2.2.蜀立法蜀立法诸葛亮等制诸葛亮等制蜀科蜀科“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用心平而劝戒明也。”诸葛亮诸葛亮: :1.1.审势立法,厉行法治审势立法,厉行法治2.2.“科教严明,赏罚必信科教严明,赏罚必信”8一类课资一、三国的立法一、三国的立法3. 3. 孙吴立法孙吴立法基本沿用基本沿用汉律汉律 9一类课资二、两晋的立法二、两晋的立法1.1.晋律晋律晋武帝司马炎泰始

4、四年(晋武帝司马炎泰始四年(268268年)颁行,亦称年)颁行,亦称“泰始律泰始律”(2020篇,篇,620620条)条)“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律为律为刑名刑名法例法例,辨,辨囚律囚律为为告劾告劾系讯系讯断狱断狱,分,分盗律盗律为为请赇请赇诈伪诈伪水火水火毁亡毁亡,因事类为,因事类为卫宫卫宫违制违制,撰撰周官周官为为诸侯律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二十条,合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

5、三十卷。”10一类课资张斐、杜预“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当”,对晋律进行注释疏义,亦下诏颁行,亦称“张杜律”。11一类课资二、两晋的立法二、两晋的立法2.2.晋律晋律特点特点(1)(1)体例设置更合理体例设置更合理 将将刑名刑名篇分为篇分为刑名刑名法例法例:-用刑的原则与依据用刑的原则与依据-各篇宗旨各篇宗旨-对律文中未涉的内容作原则性规定对律文中未涉的内容作原则性规定12一类课资二、两晋的立法二、两晋的立法2.2.晋律晋律特点特点(2)(2)概念明确、规范概念明确、规范区分律与令的性质区分律与令的性质张斐、杜预注律:张斐、杜预注律:“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律

6、:定罪量刑律:定罪量刑令:典章制度令:典章制度13一类课资二、两晋的立法二、两晋的立法2.2.晋律晋律特点特点(3 3)律文简要,)律文简要,“刑宽禁简刑宽禁简”删除繁杂内容,删除繁杂内容,“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典,归于益时。”(4 4)规定新五刑制度)规定新五刑制度死、髡、赎、罚金、杂抵(取消魏律的完与作)死、髡、赎、罚金、杂抵(取消魏律的完与作)14一类课资二、两晋的立法二、两晋的立法2.2.晋律晋律特点特点(5 5)礼律进一步融合)礼律进一步融合-确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原则-“杂抵罪杂抵罪”(贵族官员可用夺爵、除名、免(贵族

7、官员可用夺爵、除名、免官等抵罪)官等抵罪)晋律晋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施行全国的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施行全国的律典典15一类课资第二节 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16一类课资1.1.南朝立法(南朝立法(2 2分钟)分钟)宋:沿用宋:沿用晋律晋律齐:齐:永明律永明律,但未正式实施,仍沿用,但未正式实施,仍沿用晋律晋律梁:梁:梁律梁律,为南朝最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为南朝最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但仅在篇目上改动但仅在篇目上改动晋律晋律 ( (梁武帝:梁武帝:“几可谓以佛法治国几可谓以佛法治国”)陈:陈:陈律陈律,但不成功,唯,但不成功,唯“官当官当”之制之制为后世所承为后世所承特点:拘于晋律,无甚建树特点:拘

8、于晋律,无甚建树17一类课资2. 2. 北朝立法(北朝立法(4 4分钟)分钟)北魏北魏北魏律北魏律 东魏东魏麟趾格麟趾格 北齐北齐北齐律北齐律 西魏西魏大统式大统式 北周北周 大律大律北齐律北齐律(1212篇篇949949条)条)将晋将晋刑名刑名法例法例合为合为名例名例,将,将盗盗贼贼合为合为贼盗贼盗,将,将捕亡捕亡断狱断狱合为合为捕断捕断,将,将卫宫卫宫改为改为禁卫禁卫,删去,删去系讯系讯关市关市等等 18一类课资北齐律北齐律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法令明审,科条简要”(1 1)确立)确立“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奠定,奠定“十恶十恶”(2 2)合)合刑名刑名法例法例为为名例名例(3 3)律典篇

9、目确定为)律典篇目确定为1212篇篇(4 4)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程树德程树德九朝律考九朝律考:“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律尤以齐律为最。而北律尤以齐律为最。”19一类课资法律形式(3分钟)1.律与令律与令“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2. 2. 科与比消失,格与式发展科与比消失,格与式发展格:格:后魏末时以后魏末时以“格格”代代“科科”,仍为刑事立法,为,仍为刑事立法,为律的补充,后为行政法规律的补充,后为行政法规式:式:综合性法规,源于战国与秦时

10、综合性法规,源于战国与秦时封诊式封诊式,西晋,西晋时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沿用至宋时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沿用至宋。20一类课资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15分钟)一、特权化规定(一、特权化规定(一、特权化规定(一、特权化规定(5 5 5 5分钟)分钟)分钟)分钟)(一)(一)“八议八议”入律入律 八种封建权贵犯罪,司法官须奏报皇帝进行八种封建权贵犯罪,司法官须奏报皇帝进行决议,按其身份直接做出裁决。决议,按其身份直接做出裁决。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原则:原则:“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三国魏律正式入律,沿用至清三国魏律正式入律,沿用至清-维

11、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21一类课资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二)(二)“官当官当” 某些官僚违法犯罪之后,可以其官职抵当相应某些官僚违法犯罪之后,可以其官职抵当相应的刑罚的制度的刑罚的制度陈律陈律正式规定正式规定“官当官当”并系统化,沿用至宋并系统化,沿用至宋晋律晋律:“除名比三岁刑除名比三岁刑”,“免官比三岁刑免官比三岁刑”(三)品官占田荫户制(三)品官占田荫户制 西晋西晋户调式户调式:官僚贵族按官品高低占有免:官僚贵族按官品高低占有免税土地和荫庇免役人口的特权税土地和荫庇免役人口的特权 22一类课资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二、礼教化规定(二、礼教化规定(二、礼教化规定(

12、二、礼教化规定(15151515分钟)分钟)分钟)分钟)(一)(一)“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北齐律:北齐律: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不义、内乱“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23一类课资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二)准五服以治罪(二)准五服以治罪五服:按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而规定的五等丧服五服:按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而规定的五等丧服的制度的制度晋书晋书:“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清清】崔述崔述五服余论五服余论:“故服也者,纪纲名故服也者,纪纲名分之所系也,犹之乎治国者必使上下

13、有服,都鄙分之所系也,犹之乎治国者必使上下有服,都鄙有章也,是以古人必于此至详也。有章也,是以古人必于此至详也。”24一类课资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二)准五服以治罪(二)准五服以治罪斩衰:丧期斩衰:丧期3 3年(如子为父母、媳为公婆、妻妾为夫)年(如子为父母、媳为公婆、妻妾为夫)齐衰:丧期齐衰:丧期3 3年、年、1 1年、年、5 5月、月、3 3月四等(如夫为妻、月四等(如夫为妻、 父为子、孙为祖父母、侄为伯叔父母、兄弟父为子、孙为祖父母、侄为伯叔父母、兄弟 之间)之间)大功:丧期大功:丧期9 9个月(如堂兄弟之间等)个月(如堂兄弟之间等)小功:丧期小功:丧期5 5个月(如为兄弟之妻、夫

14、之兄弟、外祖个月(如为兄弟之妻、夫之兄弟、外祖 父母、姨、舅等)父母、姨、舅等)缌麻:丧期缌麻:丧期3 3个月(如为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岳父个月(如为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岳父 母等)母等)“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亲者服重,疏者服轻” 25一类课资26一类课资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二)准五服以治罪(二)准五服以治罪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原则:原则:1.1.服制愈近,以卑犯尊处罚愈重,以尊犯卑处罚服制愈近,以卑犯尊处罚愈重,以尊犯卑处罚愈轻愈轻-杀伤罪杀伤罪 尊长杀伤卑幼,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尊长杀伤卑幼,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卑幼杀伤尊长,关系越亲处罚越重卑幼杀伤尊

15、长,关系越亲处罚越重-盗窃罪盗窃罪 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关系越疏处罚越重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关系越疏处罚越重-奸非罪奸非罪 不论尊长卑幼,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不论尊长卑幼,关系越亲处罚越重27一类课资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二)准五服以治罪(二)准五服以治罪-以服制代替亲等以服制代替亲等-法律成为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峻礼教之防”的工具的工具-维护父权和夫权维护父权和夫权28一类课资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三)存留养亲(三)存留养亲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

16、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再实际执行。北魏律北魏律名例:名例:“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29一类课资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三、刑罚规范化(三、刑罚规范化(三、刑罚规范化(三、刑罚规范化(10101010分钟)分钟)分钟)分钟)(一)肉刑日益减少(一)肉刑日益减少以流、徒、杖、鞭等取代肉刑以流、徒、杖、鞭等取代肉刑曹魏、北魏、西

17、魏、北齐都明禁宫刑,将应宫者曹魏、北魏、西魏、北齐都明禁宫刑,将应宫者没入官府为奴没入官府为奴北齐始,宫刑不为法定刑北齐始,宫刑不为法定刑30一类课资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三、刑罚规范化三、刑罚规范化三、刑罚规范化三、刑罚规范化(二)缩小族刑的范围(二)缩小族刑的范围曹魏新律:出嫁女不受父家株连曹魏新律:出嫁女不受父家株连梁律梁律:除谋反、叛、降、大逆以上重罪,妻:除谋反、叛、降、大逆以上重罪,妻妾、姊妹等女眷没为官奴妾、姊妹等女眷没为官奴孝文帝延兴四年(孝文帝延兴四年(474474年):年):“自非大逆干犯者,自非大逆干犯者,皆止其身,罢门房之诛。皆止其身,罢门房之诛。”31一类课资刑事

18、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三、刑罚规范化三、刑罚规范化三、刑罚规范化三、刑罚规范化(三)酷刑日益减少(三)酷刑日益减少晋律死刑三等:枭首、腰斩、弃市晋律死刑三等:枭首、腰斩、弃市北齐律死刑四等:绞、斩、枭首、轘北齐律死刑四等:绞、斩、枭首、轘32一类课资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法律儒家化三、刑罚规范化三、刑罚规范化三、刑罚规范化三、刑罚规范化(四)流刑为减死之刑(四)流刑为减死之刑北魏北魏“赦死从流赦死从流”,将流刑定为死刑因赦减等的,将流刑定为死刑因赦减等的法定刑法定刑北周进一步完善,流刑分五等:北周进一步完善,流刑分五等:流藩服:四千五百里之外流藩服:四千五百里之外流镇服:四千里流镇服:四千里流荒服:

19、三千五百里流荒服:三千五百里流要服:三千里流要服:三千里流卫服:二千五百里流卫服:二千五百里33一类课资行政制度(6分钟)一、察举制(即考察后予以荐举)(东汉三国)一、察举制(即考察后予以荐举)(东汉三国)1.1.察举科目察举科目(1 1)常科:经常性科目,每年由州郡长官荐举)常科:经常性科目,每年由州郡长官荐举人才人才 -孝廉孝廉 即察举孝子、廉吏,重德行即察举孝子、廉吏,重德行 -茂才茂才 “秀才秀才”,重才能,重才能34一类课资行政制度一、察举制(即考察后予以荐举)(东汉三国)一、察举制(即考察后予以荐举)(东汉三国)1.1.察举科目察举科目(2 2)特科:皇帝根据需要临时指定的特别选士

20、)特科:皇帝根据需要临时指定的特别选士科目科目-贤良方正科贤良方正科 选举博学通经、明达政务者选举博学通经、明达政务者-童子科童子科 选拔选拔12-1712-17岁之间的博学通经者岁之间的博学通经者-明经科明经科 选举通晓经学之人选举通晓经学之人-明法科明法科 选举明习法律之人选举明习法律之人 35一类课资行政制度一、察举制一、察举制利弊:利弊:-贯彻儒家礼教贯彻儒家礼教-尚贤任能,促进私学的复兴尚贤任能,促进私学的复兴-主观性强,标准不统一主观性强,标准不统一-官宦结党营私官宦结党营私36一类课资行政制度二、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二、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九品官人之法九品官人之法”,魏

21、文帝黄初元年(公元,魏文帝黄初元年(公元220220年)采纳尚书陈群的建议而定年)采纳尚书陈群的建议而定(创始于魏,延创始于魏,延用至宋、齐、梁、陈各代用至宋、齐、梁、陈各代)郡设小中正官,州设大中正官,中正官的职责郡设小中正官,州设大中正官,中正官的职责是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人分成是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人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下中、下下九等。37一类课资行政制度二、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二、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 内容:内容:-察访行状察访行状-察访家世察访家世-评定品级评定品级-逐

22、级上报、授官逐级上报、授官38一类课资行政制度二、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二、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门第和品行兼察,激励士子积极进取门第和品行兼察,激励士子积极进取-巩固士族制度,保障士族垄断政治统治权巩固士族制度,保障士族垄断政治统治权-标准不确定标准不确定(中正官主观臆断中正官主观臆断、请托、权势、请托、权势、裙带关系裙带关系)“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士族族”39一类课资司法机关(10分钟)基本沿袭汉制基本沿袭汉制中央:中央:-廷尉(吴:大理,北周:大司寇,北齐:大理廷尉(吴:大理,北周:大司寇,北齐:大理寺)寺)-律博士律博士魏明帝:廷尉之下设律博士:教授法律知识魏明

23、帝:廷尉之下设律博士:教授法律知识北齐:律博士增为北齐:律博士增为4 4人人40一类课资司法机关基本沿袭汉制基本沿袭汉制中央:中央:-无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无专门的司法行政机构尚书:尚书:北齐的殿中尚书:北齐的殿中尚书:“诸曹囚账,断罪诸曹囚账,断罪”都官尚书:都官尚书:“诏书律令勾检之事诏书律令勾检之事”地方:地方:司法行政合一司法行政合一41一类课资司法制度一、皇帝审判与录囚一、皇帝审判与录囚二、案验制度二、案验制度 宋以前:郡派督邮进行审核案验后执行宋以前:郡派督邮进行审核案验后执行 宋以后:郡太守复核宋以后:郡太守复核 逐级移送:刺史、廷尉逐级移送:刺史、廷尉三、刑讯三、刑讯 南梁:测罚

24、(断绝饮食)南梁:测罚(断绝饮食) 北魏:重枷、大杖(刑具)北魏:重枷、大杖(刑具) 42一类课资司法制度三、刑讯三、刑讯南陈:测立(立测)南陈:测立(立测)“其有赃验显然而不款,则上测立。立测者,以其有赃验显然而不款,则上测立。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 ,笞三十讫笞三十讫, ,著两械及杻著两械及杻, ,上垛。一上测七刻上垛。一上测七刻, ,日再日再上。三七日上测上。三七日上测, ,七日一行鞭。凡经杖七日一行鞭。凡经杖, ,合一百五合一百五十十, ,得度不承者得度不承者, ,免死。免死。” 43一类课资司法制度三、刑讯三、

25、刑讯-“罪从供定罪从供定” -“重械之下,危堕之上,无人不服,诬枉者多。重械之下,危堕之上,无人不服,诬枉者多。”(陈书陈书 沈洙传沈洙传)44一类课资司法制度四、直诉制度四、直诉制度登闻鼓:朝堂之外所设之鼓,以让吏民直接向皇登闻鼓:朝堂之外所设之鼓,以让吏民直接向皇帝伸冤帝伸冤晋武帝司马炎始设晋武帝司马炎始设“登闻鼓登闻鼓”。后魏太武帝时,于京城宫门外后魏太武帝时,于京城宫门外“阙左悬登闻鼓,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人有穷冤则挝鼓, ,公车上奏其表公车上奏其表”。45一类课资司法制度五、死刑复奏制度五、死刑复奏制度秦汉:郡守有权判处死刑秦汉:郡守有权判处死刑(贵族犯罪和重大案件除外)(贵

26、族犯罪和重大案件除外)曹魏:魏明帝(曹魏:魏明帝(236236年)年):“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 - -南北朝时期确立后沿用至明清南北朝时期确立后沿用至明清-皇权加强皇权加强-“慎刑慎刑”46一类课资法制发展的特点:1.1.魏晋律学的发展对法律有重要影响魏晋律学的发展对法律有重要影响2.2.北齐律北齐律奠定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奠定了传统法典的体例3.3.法律解释的规范化法律解释的规范化4.4.五刑体系与死刑复奏等制度的形成五刑体系与死刑复奏等制度的形成47一类课资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1

27、. 1.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变化与发展。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变化与发展。2. 2. 试论试论“八议八议”入律。入律。3. 3.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法律儒家化”过程过程在立法与司法中的具体反映。在立法与司法中的具体反映。48一类课资本章参考文献:本章参考文献:1.1.清清 沈家本: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历代刑法考,邓经元、骈宇,邓经元、骈宇骞点校,中华书局骞点校,中华书局19851985年版;年版;2.2.程树德:程树德:九朝律考九朝律考,中华书局,中华书局20062006年版;年版;3.3.陆心国:陆心国:晋书晋书刑法志注释刑法志注释,群众出版社,群众出版社19861986年版;年版;4.4.晋书晋书魏书魏书隋书隋书。 49一类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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