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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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在法律上有什么意义自然人在法律上有什么意义么?我们需要了解掌握哪些么?我们需要了解掌握哪些自然人的相关知识呢?自然人的相关知识呢?什么是民事主体呢?什么是民事主体呢?它有什么特征?它有什么特征?具体包括哪些呢?具体包括哪些呢?1.1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概述概述民事主体是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是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人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以自己的名义以自己的名义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的广泛性民事主体的广泛性1.2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分类分类1.

2、自然人自然人2.法人法人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4.国家国家开始学自开始学自然人了,然人了,我们需要我们需要掌握那些掌握那些内容呢?内容呢?自然人的定义自然人的定义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监护监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住宅自然人的姓名、住宅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2.1自然人自然人概述概述按照生理规律出生的人按照生理规律出生的人取得一国国籍取得一国国籍并按该国法律并按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私法领域主体私法领域主体公法领域主体公法领域主体本国公民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外国公民

3、+无国籍人无国籍人一国国民一国国民自然人自然人公民公民2.1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概述概述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资格。1.统一性统一性权利义务的统一权利义务的统一2.平等性平等性主体地位、机会平等主体地位、机会平等3.可能性可能性不是现实的权利和义务不是现实的权利和义务4.法定性法定性法律的认可法律的认可5.人身性人身性与人身密不可分,不可转让、不能剥夺与人身密不可分,不可转让、不能剥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区别区别性质性质内内容容产生产生方式方式与主体与主体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是一种资格,是

4、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自然人民事权利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即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即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还指承担民事义务格,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的能力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则是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则是两不同的概念,互相独立、两不同的概念,互相独立、相互不可代替的。相互不可代替的。法律赋予的法律赋予的一般情况下是一般情况下是依民事主体的意志设定的依民事主体的意志设定的与自然人的人身是可分与自然人的人身是可分割的,自然人自己不能割的,自然人自己不能放弃或转让放弃或转让一般则是一般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2.2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始始

5、始始出生出生时起时起出生标准出生标准露出说露出说出声说出声说独立呼吸说独立呼吸说我国我国那么如何理解出生时间呢?那么如何理解出生时间呢?让我们来看个案例吧!让我们来看个案例吧!张家有孙子张明,张明要过生日,张家有孙子张明,张明要过生日,l张明母亲记得张明母亲记得5月月28日生下张明;日生下张明;l医院的接生簿上记载的是医院的接生簿上记载的是5月月29日;日;l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上记载的是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上记载的是5月月30日;日;l当地派出所的户口本上记载的当地派出所的户口本上记载的5月月31日。日。请问张明的法定出生时间为哪一日?请问张明的法定出生时间为哪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

6、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意见意见第第1条规定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出生。出生的时间以的时间以户籍证明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生证明为民法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准。没有医院证明的,为民法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参照其他有关证明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认定。(居委会、村委会、邻居等提供的居委会、村委会、邻居等提供的证明证明。)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与特殊权利能力。(结婚,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与特殊权利能力。(结婚,劳动)劳动)胎儿不具有

7、权利能力。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考虑胎儿将成为婴儿的利益,给与特殊的保护考虑胎儿将成为婴儿的利益,给与特殊的保护。继承继承法法第第28条规定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定继承办理。”甲、乙为夫妻,甲有父母丙、丁。甲死亡时,未留遗嘱,其妻乙正怀有胎儿,问甲的遗产如何分配?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保管。2、胎儿为死体,应依法定继承。3、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预留份转化为婴儿的财产,依法定继承处理。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利益的保护2.3民

8、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终终终终死亡死亡时止时止死亡死亡标准标准脉搏停止跳动说脉搏停止跳动说心跳停止跳动说心跳停止跳动说呼吸停止说呼吸停止说我国我国那么如何理解死亡时间呢那么如何理解死亡时间呢?让我们来从案例中获取吧!让我们来从案例中获取吧!脑死亡:植物人脑死亡:植物人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

9、承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1、死亡证明书标明、死亡证明书标明2、户籍登记记载、户籍登记记载3、法律推定。(互有继承权的人在意外事故中同时死亡情、法律推定。(互有继承权的人在意外事故中同时死亡情况)况)1)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首先人分析有无其他继承)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首先人分析有无其他继承人)人)2)长辈先死亡(再考虑辈份的问题)长辈先死亡(再考虑辈份的问题)3)辈份相同者,同时死亡)辈份相同者,同时死亡案例案例2:生死恋人同时死亡引发保险悬案:生死恋人同时死亡引发保险悬案2002年年2月,市民张静在中国人寿

10、太仓支公司购买了月,市民张静在中国人寿太仓支公司购买了一份一份康宁终身保险康宁终身保险,并交纳了第一年,并交纳了第一年1350元的保费。元的保费。在这份保险中,合同约定投保人为张静,被保险人也是张在这份保险中,合同约定投保人为张静,被保险人也是张静,不过,受益人是张静的男朋友陆亮。静,不过,受益人是张静的男朋友陆亮。保险法第保险法第42条: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对死者名誉的保护,不是基于死者是民事主体,对死者名誉的保护,不是基于死者是民事主体,享有民

11、事权利,而是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民事权享有民事权利,而是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民事权利是以利益为内容的,这一利益是个体利益与社会利是以利益为内容的,这一利益是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合。自然人死亡,其生前享有的民事权利利益的结合。自然人死亡,其生前享有的民事权利中,个人利益不再受法律保护,但社会利益仍需要中,个人利益不再受法律保护,但社会利益仍需要保护。保护。死者名誉的保护死者名誉的保护依民法学界通说,依民法学界通说,法律此时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此时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折射到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以及折射到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2.4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概述概述指自然人指自然人以自己的

12、行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资格。分分类类分类标准分类标准具体分类具体分类个人年龄、意思能力个人年龄、意思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精神正常精神正常例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例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的。的。劳动法劳动法规定的童工年龄为规定的童工年龄为16岁

13、。岁。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以上不满18(16)周岁的)周岁的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2.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1、依民通意见第6条及第129条,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无行为能力而无效。如一个1周岁孩童接受其叔父赠与的行为。2、依民法原理,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或简单民事行为一般有效。如一个9岁儿童花3元钱买一冰糕的行为。3、除以上两行为外,其余皆无效。2.6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

14、效力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如一个16岁中学生花50元钱买一本辞典的合同行为。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选定行为。见合同法第47条。4、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民事行为统归无效。我们应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7自然人的责任能力自然人的责任能力概述概述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33条规定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15、制民事行为能力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意思能力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能力。什么是监护什么是监护?有哪几种?有哪几种呢?谁需要呢?谁需要监护?谁又监护?谁又能成为监护能成为监护?监护的定义监护的定义监护的设立监护的设立自然人的责任分配、承担自然人的责任分配、承担监护的分类监护的分类监护的职责监护的职责监护的终止监护的终止3.1监护监护概述概述指监护人对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

16、神病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的人身、财产人身、财产和和其他合法权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监督和保护。(1)法定监护)法定监护(2)指定监护)指定监护(3)委托监护)委托监护(4)遗嘱监护)遗嘱监护(5)协议监护)协议监护监护监护分类分类让我们来分节学习有关于未成年与精神病人未成年与精神病人的监护相关知识吧3.2监护人监护人设立设立被监护人被监护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监护人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同未成年人监护一样,精神病人的监护同未成年人监护一样,只是他们的人员范围和顺序不同。只是他们的

17、人员范围和顺序不同。 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监护与被监护关系3.3监护监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法定或指定监护人也可通过委托法定或指定监护人也可通过委托协议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履行。协议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履行。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协议监护人协议监护人委托监护人委托监护人父母父母是当然法定监护人。是当然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成年兄、姐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他法定监护人。父母双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父母双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有两个以上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个以上其他法定监护人,由该法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由该法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效力: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

18、否则,由效力: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否则,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监护责任。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监护责任。指指定定监监护护人人父母之外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父母之外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可能会发生争当或推脱担任监护人可能会发生争当或推脱担任监护人发生的原因发生的原因必经程序必经程序1、有关组织指定、有关组织指定未成年人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未成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未成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民委员会。委员会。2、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指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未成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19、、民政部门。其其它它监监护护人人条件:具有监护能力;愿意担任监护人;条件:具有监护能力;愿意担任监护人;未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同意。员会或村委会同意。A、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B、有关组织监护有关组织监护3.4监护监护精神病人精神病人A、有关组织监护: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住所地的、有关组织监护: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是在没有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是在没有其他监护人情况下)其他监护人情况下)B、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

20、友愿意承担监护,经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关部门同意的。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指定指定监护人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近亲属有先后顺序有先后顺序配偶、父母之外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可能会发配偶、父母之外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可能会发生争当或推脱担任监护人现象,此时就需要指定。生争当或推脱担任监护人现象,此时就需要指定。其他其他监护人监护人3.5监护监护职责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合法权益。(2)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

21、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5)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3.6监护监护终止终止(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4)监护人辞去监护(委托监护协议终止)监护人辞去监护(委托监护协议终止)(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3.7监护监护责任分配责任分配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擅自变更监护人时的责

22、任承担擅自变更监护人时的责任承担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第158条条:“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例:甲乙为夫妻,有一子丙例:甲乙为夫妻,有一子丙12岁,甲乙离异,丙随母岁,甲乙离异,丙随母乙生活。一天,丙致小朋友丁伤害,花去医疗费乙生活。一天,丙致小朋友丁伤害,花去医疗费

23、8万元。万元。经查:经查:题题A:乙有个人财产:乙有个人财产20万元,甲有个人财产万元,甲有个人财产200万元。万元。题题B:乙有个人财产:乙有个人财产7万元,甲有个人财产万元,甲有个人财产200万元。万元。题题C:乙有个人财产:乙有个人财产1万元,甲有个人财产万元,甲有个人财产200万元。万元。问:以上三种情形下,甲乙如何承担上述问:以上三种情形下,甲乙如何承担上述8万元的赔偿金。万元的赔偿金。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惟前者不能独立承担,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惟前者不能独立承担,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此时父母承担的不是平行责任,而是有先后顺序的。此时父

24、母承担的不是平行责任,而是有先后顺序的。可见,此时父母双方承担的是一种可见,此时父母双方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赔偿责任补充性赔偿责任”,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独立承担时,另一方再承,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独立承担时,另一方再承担余额,帮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较重,而另一担余额,帮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较重,而另一方处于补充地位。方处于补充地位。但如果把父母的责任承担关系说成但如果把父母的责任承担关系说成“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又是错误的。,又是错误的。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原则上仍由监护人(委

25、托人)承担;委托与受托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仍应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尔后监护人可依约向受托人追偿;受托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确有过错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对 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3点难点在第2点:一定要理解“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是何意思。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第22条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部分或者全部委托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例:甲有一子乙12岁,甲

26、要出国学习一年,遂委托其妹丙(乙之姑母)照看乙一年。甲、丙二人约定:由甲每月支付给丙监护费2000元;若出现乙的侵权,甲、丙依2:8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6个月后,乙将小朋友丁打伤,花去医疗费1万元。问丁的父母应如何主张该费用请求权?A、向甲主张2000元,向丙主张8000元B、向甲、丙任何一人主张1万元C、向甲主张1万元,尔后甲向丙主张8000元D| 向丙主张 1万元,尔后丙向甲主张2000元让我们一起来分析下面这个案例吧让我们一起来分析下面这个案例吧!依依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第159条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

27、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责任。”应注意两点:一是顺序在前;二是且有监护能力应注意两点:一是顺序在前;二是且有监护能力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 例:未成年人甲的父母于5月8日意外死亡,5月9日甲打伤乙,致乙花去医疗费5万元。经查,甲的祖父母有财产10万元,甲的外祖父母家徒四壁,甲的成年兄长丙有个人财产20万元。 问:谁来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 ?动脑破案动脑破案依依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第18条条:“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

28、担监护责任。”擅自变更监护人时的责任承担 例:甲现年12岁,父母新亡,其父所在工厂指定甲的祖父乙为监护人,后乙与甲的外祖父母丙、丁协议由后者担任监护人。第二天,甲打伤小朋友戊,致医疗费1万元。问:谁来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33条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民法通则意见第第161条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

29、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18周岁上下的变通问周岁上下的变通问题题 案例案例甲(生于1984年10月3日)、乙(生于1984年9月6日)于2000年10月5日合谋打伤了丙,花去医疗费5万元。2003年11月,法院审理此案。经查,甲无固定工作,整日游手好闲,其父母收入颇丰;乙已于2003年9月10日参加工作,收入稳定,问对于丙的医疗费偿还这一问题法院应如何判决?动脑破案哦?法律意哦?法律意义上的住所义上的住所和我们的普和我们的普遍概念有联遍概念有联系么?系么?住所的定义住所的定义住所的意义住所的意义住所的确定住所的确定住所住所指民事主体以

30、指民事主体以久住的意思久住的意思经常居住经常居住的处所的处所。(1)确立权利、义务的享有地、承担地)确立权利、义务的享有地、承担地(2)确定管辖法院)确定管辖法院(3)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4)确定自然人失踪的依据)确定自然人失踪的依据(5)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4.1住所住所概述概述居所居所指自然人虽无久居的意思,但经常居住的地方。指自然人虽无久居的意思,但经常居住的地方。住住所所的的意意义义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法宝住所经常居住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法宝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前者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前者视为住所经常居

31、住地是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是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医院治病的除外。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地方,住医院治病的除外。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他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后迁入他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在地仍为住所。在地仍为住所。住所的确定住所的确定哦?法律意哦?法律意义上的住所义上的住所和我们的普和我们的普遍概念有联遍概念有联系么?系么?宣告失踪与死亡的定义宣告失踪与死亡的定义宣告失踪与死亡的效力宣告失踪与死亡的效力宣告失踪与死亡的关系宣告失踪与死亡的关系宣告失踪与死亡的条件宣告失踪与死亡的条件5.1宣告失踪、死亡宣告失踪、死亡概述概述指自然人离开自

32、己的住所没有消息达到一定期限,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没有消息达到一定期限,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而由法院宣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而由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5.2宣告失踪、死亡宣告失踪、死亡条件条件宣告失踪的条件(宣告失踪的条件(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20条)条)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年一般情况下,以音讯消失的次日

33、为第一天;一般情况下,以音讯消失的次日为第一天;意外事故,以事故发生日的次日为第一天;意外事故,以事故发生日的次日为第一天;战争期间,以战争结束之日为第一天;战争期间,以战争结束之日为第一天;(2)利害关系人申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顺序)利害关系人申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顺序)利害关系人范围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也其有民事权利利害关系人范围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也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义务关系的人。申请人之间并无先后顺序之分。申请人之间并无先后顺序之分。(3)经法院宣告)经法院宣告 由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二者不由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二者不

34、一致的,以后者为准。一致的,以后者为准。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为三个月。(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自然人失踪的事实下落不明满下落不明满4年年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下落不明须满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下落不明须满2年。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以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以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2)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一样,只是有先后顺序。前一顺序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一样,只是有先后顺序。前一顺序的人不申请,后一顺序的人不能申请。人不申请,后一顺序的人不能申请。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3)法院的受理和宣

35、告)法院的受理和宣告第第种情形的,公告期为种情形的,公告期为1年,因第年,因第种情形的公告期为种情形的公告期为3个月。个月。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死亡的条件5.3宣告失踪、死亡宣告失踪、死亡效力效力(1)谁担当财产代管人)谁担当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近亲属;亲友;并无先后顺序。有争议的,则由法失踪人的近亲属;亲友;并无先后顺序。有争议的,则由法院指定。下面两种人不能指定:院指定。下面两种人不能指定:无能力代管的。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无能力代管的。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不宜作代管人。不宜作代管人。(2)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地位)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代管人可以从失踪人的财产

36、中为必要支付,支付失踪权利:代管人可以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为必要支付,支付失踪人所欠债务、税款,也可向失踪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人所欠债务、税款,也可向失踪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诉讼地位:代管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原告参加诉讼诉讼地位:代管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原告参加诉讼法律责任:怠于履行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应承担赔偿法律责任:怠于履行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宣告失踪的效力表现为指定财产代管人宣告失踪的效力表现为指定财产代管人(1)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被宣告死亡人丧

37、失民事主体资格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成遗产开始发生继承。个人合法财产变成遗产开始发生继承。夫妻的另一方可以自己决定送养子女给他人夫妻的另一方可以自己决定送养子女给他人(2)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情形)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情形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4

38、、第一顺序且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申请宣告死亡,有申请、第一顺序且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申请宣告死亡,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应宣告死亡。5.3宣告失踪、死亡的关系宣告失踪、死亡的关系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应当宣告失踪(这是不告不理的原则的适用)也应当宣告失踪(这是不告不理的原则的适用)3、第一顺序且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不同、第一顺序且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意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本章节的

39、内容学习完成了哦,本章节的内容学习完成了哦,下面请大家一起来思考练习题,下面请大家一起来思考练习题,开动你的脑子吧!开动你的脑子吧! 课堂练习课堂练习1.下列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有?(下列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有?( )A、张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B、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甲村的土地而形成土地征用关系、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甲村的土地而形成土地征用关系C、小张因与小刘恋爱二向小刘赠送、小张因与小刘恋爱二向小刘赠送mp3而形成的赠与关系而形成的赠与关系D、甲父死亡后其子甲取得遗产而形成的财产关系、甲父

40、死亡后其子甲取得遗产而形成的财产关系2.下列事实中,能够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有?(下列事实中,能够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有?( )A、太阳从东边升起、太阳从东边升起 B、月圆月缺、月圆月缺C、洪灾导致房屋倒塌、洪灾导致房屋倒塌 D、张三与李四签订买卖合同、张三与李四签订买卖合同3、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元。该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损失双方都无过错,应分

41、担损失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案例分析案例分析8岁的小光在红光小学读一年级,在一次上体育课时,岁的小光在红光小学读一年级,在一次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孙某因为临时有事,便让同学们自己做游戏,自体育老师孙某因为临时有事,便让同学们自己做游戏,自己外出办事。在做游戏过程中,小光与同学小亮发生争执,己外出办事。在做游戏过程中,小光与同学小亮发生争执,小光将小亮打伤。小光的父母离异,小光随父亲生活。小小光将小亮打伤。小光的父母离异,小光随父亲生活。小亮的父母要求小光的父亲承担责任,但小光的父亲认为

42、是亮的父母要求小光的父亲承担责任,但小光的父亲认为是因为学校管理不善,才导致损害的发生,因此由红光小学因为学校管理不善,才导致损害的发生,因此由红光小学承担责任。问:承担责任。问:(1)对于该损害,责任应如何承担?)对于该损害,责任应如何承担?(2)假设小光的父母双亡,小光的祖父、在红光小学任教)假设小光的父母双亡,小光的祖父、在红光小学任教师的哥哥和在外地某银行工作的姐姐都有监护能力,三人师的哥哥和在外地某银行工作的姐姐都有监护能力,三人在对张某的监护权问题上发生争执,均想担任小光的监护在对张某的监护权问题上发生争执,均想担任小光的监护人。在小光打伤小亮时,有关组织还没有在三人中指定小人。在小光打伤小亮时,有关组织还没有在三人中指定小光监护人。此时,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光监护人。此时,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视频学习视频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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