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件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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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课件合同法课件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教学要求案例分析:双方违约,可否以货款抵扣对方的应付的违约金?讲授内容:第一节合同终止概述第二节合同因履行而终止第三节合同因解除而终止第四节合同因抵销而终止第五节合同因提存而终止第六节合同因免除、混同而终止重点难点:解除、提存的效力课时安排:讲授5课时案例分析:双方违约,可否以货款抵扣对方的应付的违约金?案情简介:1997年3月28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该贸易公司供给房地产开发公司2000吨钢材,每吨价格为2800元,分5次供货,每次供货400吨,第一次货时间为4月1日,以后每月1日为供货时间,最迟不

2、得超过10日,货到10日内付款。如逾期供货,或逾期支付货款,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部分款项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国家当年规定的违约金即每日5执行。案情简介前4次供货,双方都依约履行。在第5次供货时,市场钢材价格上涨,为每吨3000元。贸易公司提出第5批货按照每吨3000元计算,对方不同意,几经商榷,贸易公司才于12月10日供应了最后一批钢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2月18日付给贸易公司最后一批钢材款104558元,并同时通知对方,其余74420元用于充抵贸易公司逾期交货(共计逾期122天)的违约金。贸易公司不同意,认为最后一批钢材已无利可图,应按照货款全部付清。于是提起诉讼。问题思考1.抵销的成立

3、应具备那些条件?2.本案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有权将货款与违约金充抵?为什么?3.法院对本案应作如何处理?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一、合同终止的概念、特征二、合同终止的事由三、合同终止的效力一、合同终止的概念、特征(一)合同终止的概念简称合同终止,是指因一定事由的产生或出现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财产流转关系)合同关系反映财产流转关系,其本身性质决定它不能永久存续,是一种动态关系,有着从发生到消灭的过程。(二)合同终止的特征1、合同终止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2、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既具有溯及力,同时也具有将来性。3、合同终止使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二、合同终止的

4、事由合同法第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于下列情形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七种“其他情形”是一种概括性规定,主要应当包括下面几种情况:1、作为合同基础的法律行为被撤销。2、终期届至。3、履行不能。如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但并非一概导致合同消灭,如在法律有直接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债权债务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是以债务人本身的劳务为标的的合同)消灭。三、合同终止的效力1、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2、合同的

5、担保及其他从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3、一切有关合同关系的手续失去效力。4、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惯例,合同当事人还负有一定后合同义务。第二节 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一、合同履行的概念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二、合同履行的具体表现(一)代物清偿1、代物清偿的概念及性质代物清偿,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通说认为,代物清偿性质上属于契约,其是否有偿及是否有瑕疵担保责任,应依原债务性质而定。2、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1)原有债权债务存在。(2)以它种给付代替了原定给付。债务的内容无非是货币、财物、劳务与权利等,此四者相互替代,即成

6、立代物清偿;即使同为财物,但种类不同,亦成立代物清偿,如以马代牛、以支票代金钱等。(3)当事人之间有合意。3、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1)债的关系的消灭(2)原债务有偿的,清偿人应保证替代物不具有权利、品质上的瑕疵,否则构成瑕疵履行。(二)第三人代为清偿三、合同履行的效力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合同关系消灭。第三节 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二、合同解除的方式三、合同解除的条件四、合同解除的程序五、解除权的行使六、合同解除的效力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一)合同解除的概念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法

7、建立合同解除制度目的在于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如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效力,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而且有时会妨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因此,有必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使有效的合同归于消灭。(二)合同解除的特征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根据合同解除的不同形式,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由于我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因此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还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二是解除权人一方发生解除的意思

8、。4、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合同解除的后果包括两种,一是合同关系自始消灭,二是合同关系自解除时消灭。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发生?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当事人若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合同解除的效力应溯及合同订立之时起,同时也向将来发生效力。二、合同解除的方式(一)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单方解除,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二)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条件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三、合同解除的条件(一)约定解除当事人双方在合

9、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发生后,只要约定解除权人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权利义务就终止了,而无需另一方的同意。例:甲、乙在合同中约定,若甲在履行中出现A、B、C、D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乙可单方解除合同。后甲在履行中出现了D种情形,乙即通知甲解除合同。通知到达甲后,甲无异议。问:合同是否已告解除?(二)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由于此种方式是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而不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权,因此又称为事后协商解除。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

10、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这点上,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相似,但二者更有不同: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权;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订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三)法定解除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合同法第94条具体规定了法定

11、解除的五种情形: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解除时,除需存在不可抗力外,还应当具备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要件。合同目的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即通过合同这种法律手段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即失去积极意义,失去

12、价值,是合同当事人的目的落空,该合同应当予以解除。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1)一方发生不可抗力,发生方与对方均有法定解除权。例:甲、乙订立一棉花购销合同,约定甲收购乙农场秋后收获的全部棉花。不料,乙农场逢夏季洪水之灾,棉苗全被冲走,寸棉未收。问:谁可以解除合同?(2)并非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即发生解除权。解除权的发生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要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指由于不可抗力,剥夺了另一方或双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丧失合同利益或丧失履行利益。

13、设上例中乙农场虽在夏季逢洪水之灾,但灾后棉花只有稍有减产而已。问:甲乙谁有权解除合同?(3)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的,发生方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7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4)前项免责之生效,发生方须具备三个条件(合同法第117118条):及时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负

14、证明责任;不可抗力不是发生在发生方迟延履行后。2、因预期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1)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以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2)前项情形下仅仅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3)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后,还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8条)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例:甲、乙于7月订立一买卖合同,标的是甲祖传一宋代钧窑瓷瓶,约定甲于9月1日交货。8月8日,甲约乙看瓶,并当乙之面掷瓶于地(或赠瓶

15、给市博物馆)。问:乙可否解除合同?为什么?3、迟延履行合同法第94条第(3)(4)项区分了两种情况,非违约方有无法定解除权,应区别对待: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得解除合同。换言之,此时非违约方解除权的发生,以尽催告义务忍耐一个合理期限为要件。例:甲乃一钢厂,乙为钢铁贸易公司。甲、乙约定,甲在6月1日前交付钢材50吨与乙,货到付款。过了6月2日,甲未交付。问:乙可否解除

16、合同?设例1中乙于6月3日催告:“贵方务必于6月25日前送到,否则我方无法履行与另一公司的合同。”过了6月25日,甲仍未送到。问:乙可否解除合同?(2)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不经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这是对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的解除权规定,实践中常见的是合同的履行期限有特殊意义。例:中国一公司与加拿大一公司订立买卖一批圣诞品的合同,约定中方务必于11月20日前运货至温哥华港。履约过程中中方交货迟延,至温哥华港时间是12月26日。问:加方能否解除合同?例:某县福文化礼品公司与杨柳青公司订约,约定杨柳青公司于当年农历12月15日前交付春联1万幅给前者,货到付款。后杨柳青公司于

17、次年正月初一送到。问:福文化公司可否解除合同?4、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的合同解除。除上述四种情形外,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该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特别注意1】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法领域,作为双方当初订立合同的基本情势,非由于当事人的过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继续履行原订的合同条款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因此当事人可以要求变更、解除合同。这是合同履行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历来有所应用。但是在1999年的合同法的立法中,这项原则几经踌躇,最终并未被肯定下来规定在立法中。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确立了该原则。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

18、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1)合同在成立的当时对双方是公平的,区别于显失公平的合同;(2)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后果,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风险。(3)该后果出现的原因是: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遇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区别于不可抗力,也区别于一方的过错;(4)出现该

19、情形的处理模式是: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但是否予以变更或解除,取决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考量的标准是公平原则。1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铝锭l00吨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在1年内分为三批交货。不料合同签订后1个月,铝锭价格上涨了60%,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请求相应提高价格,被乙公司拒绝,双方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判决中对合同中约定的价格适当作了提高。法院这一判决依据的是民法中哪一项原则?(1997-2-12,单)A自愿原则B情势变更原则C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D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特别注意2】法律的特别规定的总结:(1)特定一方或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以下

20、几种情形,不需对方有违约行为的,当事人亦有解除权: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合同法第337条: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合同法第376条: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担保法第27条:无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保险法第15条: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伙企业法第46条: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

21、之前通知承租人。11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3-11,单)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2)一方违约,另一方有特别解除权合同法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到期债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时,出卖人有解除权;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贷款人有解除权;合同法第22

22、4条第2款: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有解除权;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时,承租人有解除权;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著作权法第31条第3款:图书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时,版权人有解除权;合伙企业法第49条:名为除名,实为合同解除;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4)项:非违约合伙人有解除权。四、合同解除的程序(一)(一)协议协议解除的程序解除的程序协议解除的程序,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协议解除的程序,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

23、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合同。由于协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由于协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要约和承诺。诺。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判?我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我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或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择:或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

24、成解除合同的协议。采取协议解除程序,何时发生解除的效力采取协议解除程序,何时发生解除的效力?在在合同解除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时,有关部门批合同解除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时,有关部门批准该解除的日期即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准该解除的日期即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关部门批准时,双方当事人协同解除不需有关部门批准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或者由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二)行使(二)行使解除权解除权的程序的程序1、享有解除权为前提、享有解除权为前提2、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解除权人主张解除

25、合同,应当通知对方。3、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三)法院裁决的程序(三)法院裁决的程序法法院院裁裁决决的的程程序序,不不是是指指在在协协议议解解除除的的程程序序和和行行使使解解除除权权的的程程序序中中当当事事人人诉诉请请法法院院来来解解除除合合同同,而而是是指指在在适适用用情情事事变变更更原原则则解解除除合合同同时时,由由法法院院裁裁决决合合同同解解除除的的程程序序。由由于于适适用用情情事事变变更更原原则则解解除除合合同同,当当事事人人无无解解除除行行为为,只只是是由由法法院院根根据据案案件件的的具具体体情情况况和和情情事事变变更更原原则则的

26、的法法律律要要件件加加以以裁裁决决。因因此此,对对这种类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适用法院裁决的程序。这种类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适用法院裁决的程序。五、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 (一)解除权为形成权(一)解除权为形成权1、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由法律规定或当事、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否则,为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人约定,否则,为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一般为(一般为3个月);未催告的,为解除权发生个月);未催告的,为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之日起1年。年。2、于上述除斥期间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于上述除斥期间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例:甲、乙约定,若甲在履约中出现例:甲、乙约定,若甲在履约中出现

27、A、B、C、D等等4项情形,乙可解除合同;若乙在履项情形,乙可解除合同;若乙在履约中出现约中出现E、F、G、H等等4项,甲可解除合同;项,甲可解除合同;以上解除权行使期间均为以上解除权行使期间均为20日,自非违约方日,自非违约方知道对方违约之日起算。后甲在履约中出现知道对方违约之日起算。后甲在履约中出现C项情形,乙于项情形,乙于6月月5日得知。乙于日得知。乙于6月月28日电日电告甲解除合同。问:该合同是否已解除?告甲解除合同。问:该合同是否已解除?(二)何时生效(二)何时生效1、既然为形成权,单方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既然为形成权,单方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合同即告解除。生效,合同

28、即告解除。设上例中乙于设上例中乙于6月月17日发出解除通知,日发出解除通知,6月月20日到达日到达甲。问:该合同何时解除?甲。问:该合同何时解除?2、该解除意思之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该解除意思之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设上例中甲于设上例中甲于6月月20日收到通知后,即回电给乙称:日收到通知后,即回电给乙称:“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尔后甲再无下文。问:合同尔后甲再无下文。问:合同是否已被解除?是否已被解除?(3)如对方有异议,应向法院或仲裁庭提起)如对方有异议,应向法院或仲裁庭提起确认之诉。确认之诉。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二):当事人对对方的解释(二):当事人对对方的合同解除权

29、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合同解除权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异议期间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异议期间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个月。设上例中甲设上例中甲6月月20日收到通知后,在日收到通知后,在8月月20日日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合同不能解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合同不能解除。法院于除。法院于9月月25日做出终审判决:支持乙行日做出终审判决:支持乙行使解释权之行为,合同应予解除。问:法院使解释权之行为,合同应予解除。问

30、:法院应否受理该异议诉讼?该合同何时被解除的应否受理该异议诉讼?该合同何时被解除的?应该受理,因为没有超过应该受理,因为没有超过3个月;该合同个月;该合同6月月20日被解除,因为该判决既然为确认判决,日被解除,因为该判决既然为确认判决,合同被解除时间应回溯到原解除意思生效之合同被解除时间应回溯到原解除意思生效之日。日。13.1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甲公司以1 1亿元收购乙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公司在丙公司中51%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

31、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 3日后,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项是正确的?( )()(20112011年卷三

32、单选第年卷三单选第1313题)题)A.A.通知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B.B.通报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C.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D.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金六、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法第合同法第97条规定: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

33、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对将来发生效力(一)对将来发生效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合同解除构成合同之债的消灭原因之一。合同解除构成合同之债的消灭原因之一。例:甲、乙订有买卖合同,约定甲交货例:甲、乙订有买卖合同,约定甲交货30吨吨淀粉供乙作工业原料,乙收货后付款淀粉供乙作工业原料,乙收货后付款90万元。万元。后甲交货后甲交货10吨,不再交货,乙解除合同。问:吨,不再交货,乙解除合同。问:甲是否有义务交余下的甲是否有义务交余下的20吨?或乙是否有权吨?或乙是否有权要求甲再交货要求甲再交货20

34、吨?吨?(二)是否具有溯及力法律未作一刀切的规定。(二)是否具有溯及力法律未作一刀切的规定。即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即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换言之: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换言之:1、若选择有溯及力,则适用双方相互返还或单方返、若选择有溯及力,则适用双方相互返还或单方返还的规则,以求恢复原状。还的规则,以求恢复原状。2、若选择无溯及力,则双方就已履行部分进行清偿。、若选择无溯及力,则双方就已履行部分进行清偿。【注意注意】有无溯及力,是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被有无溯及力,是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被撤销的重大区别之一。撤销的重大区别之

35、一。(三)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三)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违约方赔偿损失。偿损失。可见,我国法律采取解除合同与赔偿损失并可见,我国法律采取解除合同与赔偿损失并存的立法体例。此处的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应存的立法体例。此处的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应解释为法定损害赔偿金。损害的有无及大小,解释为法定损害赔偿金。损害的有无及大小,主张人应负证明责任。主张人应负证明责任。甲、乙订有买卖合同,约定甲交货甲、乙订有买卖合同,约定甲交货30吨淀粉吨淀粉供乙作工业原料,乙收货后付款供乙作工业原料,乙收货后付款90万元。后万元。后甲交货甲交货10吨,不再交货,乙解除合同,由于吨,不再交货,乙解除合同,由于甲不

36、再交付余下的甲不再交付余下的20吨货物后,乙为保持正吨货物后,乙为保持正常的开工及供应他人工业品,紧急从丙工厂常的开工及供应他人工业品,紧急从丙工厂调入调入20吨货物,由于此间价格上扬,为此比吨货物,由于此间价格上扬,为此比之从甲处购买多支付之从甲处购买多支付2万元。问:乙可否要求万元。问:乙可否要求甲赔偿甲赔偿2万元。万元。5.5.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A A和和B B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A A技术并交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B B技术进行治疗

37、。技术进行治疗。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下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52007-3-5,单),单)A.A.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B.B.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医疗费,但可以扣除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医疗费,但可以扣除B B技术技术的收费额的收费额C.C.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或赔偿损失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或赔偿损失D.D.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但是有权请求医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但是有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失院赔偿损失(四)是否及于从物(四)是否及于从物

38、(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64条)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第一百六十四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52.52.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哪些说法是正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确的?(2006-3-522006-3-52,多),多)A.A.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托合同B.B.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时

39、解除合同C.C.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同D.D.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解除运输合同运人可以解除运输合同第四节 合同因抵销而终止一、合同抵销的概念和种类一、合同抵销的概念和种类(一)抵销的概念(一)抵销的概念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互消灭。(二)抵销的种类(二)抵销的种类抵销依其产生根据不同抵销依其产生根据不同法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债务均已

40、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债务均已由清偿期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由清偿期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相互债务在同等额内同归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相互债务在同等额内同归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合意抵销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所负债务,可依双合意抵销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所负债务,可依双方订立的抵销契约而消灭。方订立的抵销契约而消灭。二、法定抵销(一)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一)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1、双方互负债务、双方互负债务【特别注意特别注意】第三人的债权,即使第三人同第三人的债权,即使第三人同意,也不得抵销。意,也不得抵销。例例.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合伙企业。丁欠合伙企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合伙企业。丁

41、欠合伙企业货款业货款10万,甲欠丁个人借款万,甲欠丁个人借款10万,均到期。万,均到期。现丁提出:现丁提出:“甲不用还款,自己也不再付合甲不用还款,自己也不再付合伙企业货款,两清了。伙企业货款,两清了。”问:丁之主张是否问:丁之主张是否有道理?有道理?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特别提示特别提示】互负债务是单方撤销的绝对要互负债务是单方撤销的绝对要

42、件,但有一个例外情形。件,但有一个例外情形。例例.甲欠乙甲欠乙7万,乙欠甲万,乙欠甲10万,都在万,都在3个月后到个月后到期,后甲将自己对乙的期,后甲将自己对乙的10万债权转让给丁并万债权转让给丁并通知乙,通知乙,3个月后丁要求乙还款,乙可否向丁个月后丁要求乙还款,乙可否向丁主张抵销?主张抵销?合同法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2、双方债务的标

43、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如均为金钱之债,或均为交付同种类相同、如均为金钱之债,或均为交付同一种种类物等。非金钱之债,种类相同的,一种种类物等。非金钱之债,种类相同的,品质也相同,如一级信阳毛尖与二级信阳毛品质也相同,如一级信阳毛尖与二级信阳毛尖,原则上不可抵销。尖,原则上不可抵销。3、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例例.甲欠乙债甲欠乙债10万,已到期,乙亦欠甲万,已到期,乙亦欠甲10万,万,还有半年到期,现甲提出抵销。问:可否?还有半年到期,现甲提出抵销。问:可否?例例.设上例中乙提出抵销。问:可否?设上例中乙提出抵销。问:可否?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

44、销、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特别关注特别关注】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的债的范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的债的范围,可参照围,可参照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一)第第12条认条认定。定。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权等

45、权利。【特别注意特别注意】能否对符合法定抵销要件的债能否对符合法定抵销要件的债权约定不得抵销?权约定不得抵销?合同法解释(二)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例: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例: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 5万元,乙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 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

46、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确的?(2005-3-42005-3-4,单),单) A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 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二)抵销权及其行使(二)抵销权及其行使抵销权乃是抵销权乃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一经通知对方通知对方即发生债即发生债的消灭效力,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的消灭效力,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如对方有异议,如对方有异议,合同法解释

47、(二)合同法解释(二)第第24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对对方的行使债务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对对方的行使债务抵销权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抵销权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为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为在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在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内。个月内。当然,既然抵销权为形成权,就不得附条件、当然,既然抵销权为形成权,就不得附条件、附期限;否则,视为抵销无效。附期限;否则,视为抵销无效。(三)抵销的效力(三)抵销的效力双方互负债务按照抵销数额消灭双方

48、互负债务按照抵销数额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同时,其互负债务均归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同时,其互负债务均归消灭。不等时,数额较小债务消灭,数额较大仅消不等时,数额较小债务消灭,数额较大仅消灭一部。对未被抵销债务数额,该方债务人灭一部。对未被抵销债务数额,该方债务人仍应负清偿责任。仍应负清偿责任。甲欠乙甲欠乙100万元,乙欠甲万元,乙欠甲120万元,均届期满。万元,均届期满。乙提出抵销。问:抵销后甲、乙之债的关系乙提出抵销。问:抵销后甲、乙之债的关系如何?如何?三、合意抵销1、概念。合意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当事人、概念。合意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双方协商达到意见一致,互相消灭对方债权双方协商达到意见

49、一致,互相消灭对方债权的行为。的行为。2、条件。只须双方互负债务即可,至于双方、条件。只须双方互负债务即可,至于双方债务是否种类、品质相同,是否均届期满,债务是否种类、品质相同,是否均届期满,是否过了诉讼时效等等,在所不论,充分体是否过了诉讼时效等等,在所不论,充分体现合同自由。现合同自由。3、效力。一经达成合意,债即消灭。、效力。一经达成合意,债即消灭。第五节 合同因提存而终止一、合同提存的一、合同提存的概念、特征概念、特征二、合同提存的二、合同提存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三、合同提存的三、合同提存的效力效力一、合同提存的概念、特征(一)提存的概念(一)提存的概念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

50、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同债务的行为。提存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债提存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债务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债权人),务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债权人),还涉及到提存客体。还涉及到提存客体。提存人提存人是为履行清偿义务而向提存机关提存是为履行清偿义务而向提存机关提存合同标的物(包括其替代物)的人;合同标的物(包括其替代物)的人;提存机关提存机关是办理提存业务的中介机构,如办是办理提存业务的中介机构,如办理提存公证的公证机关,办理价款提存的银理提存公证的公证机关,办

51、理价款提存的银行;行;提存受领人提存受领人为是提存人的债权人为是提存人的债权人;提存客体则是合同的标的物。提存客体则是合同的标的物。提存公证规则提存公证规则第第7条规定了下列几种标的条规定了下列几种标的物:货币;有价证券、标据、提单、权利证物:货币;有价证券、标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以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以及其他适宜于提存的标的物。及其他适宜于提存的标的物。提存虽然发生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但提存虽然发生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但提存关系的建立是为债权人利益的,因此,提存关系的建立是为债权人利益的,因此,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关系具有提存人与提存

52、机关之间的关系具有为第三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性质利益合同的性质;由于提存后,提存标的物;由于提存后,提存标的物就归债权人所有,提存机关仅仅是为债权人就归债权人所有,提存机关仅仅是为债权人保管标的物,因此,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保管标的物,因此,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关系具有保管合同的性质。的关系具有保管合同的性质。(二)提存的特征(二)提存的特征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部门。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部门。在债务人提存后,合同关系终止。在债务人提存后,合同关系终止。二、合同提存的构成要件提存是债务人

53、向债权人以外的特定的机关交提存是债务人向债权人以外的特定的机关交付合同标的物的行为。付合同标的物的行为。(一)提存主体合格。(一)提存主体合格。在我国,提存机关主要是指公证机关,还包在我国,提存机关主要是指公证机关,还包括公安机关、法院、银行等;括公安机关、法院、银行等;(二)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二)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三)有合法的提存原因。(三)有合法的提存原因。1、因债权人原因而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因债权人原因而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具体见具体见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01条第(条第(1)(3)项;)项;2、法律直接规定的,如、法律直接规定的,如担保法担保法第

54、第49条第条第3款,第款,第6970条、第条、第77条、第条、第78条第条第2款、第款、第80条等条等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四).。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

55、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偿。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

56、质物。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第七十条第七十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四)提存客体适当。(四)提存客体适当。1、原则上为债的标的物。、原则上为债的标的物。2、

57、债的标的物不宜提存或费用过高的,提存、债的标的物不宜提存或费用过高的,提存其变价款。其变价款。三、合同提存的效力(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债的消灭,也即提存一经成立,债务人债的消灭,也即提存一经成立,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二)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二)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要采取适当的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于不方法,防止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于不宜保存的标的物,提存机关可以拍卖或宜保存的标的物,提存机关可以拍卖或者变卖,保存其价款。者变卖,保存其价款

58、。(三)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三)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1、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2、提存物风险负担归债权人;、提存物风险负担归债权人;3、提存物孳息归债权人;、提存物孳息归债权人;4、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提存物所有权归债权人;5、保管部门因保管不善致使保管物毁损的对、保管部门因保管不善致使保管物毁损的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债权人负赔偿责任。(四)领取权的抗辩事由(四)领取权的抗辩事由债权人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存物。四、除斥期间

59、 (一)提存之日起(一)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权,领取年内不行使领取权,领取权消灭。权消灭。(二)领取权消灭的,扣除提存费用后,提(二)领取权消灭的,扣除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归国家。存物归国家。44、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3-3-44)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

60、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D.若自提存之日起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第六节 合同因免除、混同而终止一、合同因免除而终止一、合同因免除而终止(一)(一)概念:概念: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债务免除是债权人的债务免除是债权人的单方行为单方行为,债权人向债,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免除务人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免除的效力。当然,双方也可依合意免除债务

61、。的效力。当然,双方也可依合意免除债务。债务免除是无因行为、无偿行为、不要式行债务免除是无因行为、无偿行为、不要式行为。这就是说,债务免除依债权人表示免除为。这就是说,债务免除依债权人表示免除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而不管原因如何;债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而不管原因如何;债务免除不以债权人取得相应的对价为条件;务免除不以债权人取得相应的对价为条件;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无须特定形式,口头形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无须特定形式,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均可。式或书面形式均可。(二)免除的构成要件(二)免除的构成要件债务免除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债务免除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作出,从该意

62、、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作出,从该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时起生效,债权人向第三思表示到达债务人时起生效,债权人向第三人而不是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免除的意人而不是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的,不发生免除的效力。思表示的,不发生免除的效力。2、债权人必须有处分能力,对于法律禁止抛、债权人必须有处分能力,对于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无效。弃的债权,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无效。3、不应损害第三人利益,免除债务会损害第、不应损害第三人利益,免除债务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债权人不能免除。三人利益的,债权人不能免除。(三)免除的效力(三)免除的效力合同关系依债权人免除的意思表示

63、发生全部合同关系依债权人免除的意思表示发生全部或部分消灭的后果,附属于主债权的从债权或部分消灭的后果,附属于主债权的从债权也随同消灭。也随同消灭。二、合同因混同而终止二、合同因混同而终止(一)混同的概念(一)混同的概念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事实。合同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的参加才能成立,债权与合同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的参加才能成立,债权与债务归并于一人,则必然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这债务归并于一人,则必然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这就是混同作为合同消灭原因的理由。就是混同作为合同消灭原因的理由。甲欠乙债甲欠乙债1000万元,后乙兼并甲。

64、则甲、乙之债即万元,后乙兼并甲。则甲、乙之债即消灭。消灭。(二)混同发生的原因(二)混同发生的原因混同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概括承受,这是主要原因,即一方混同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概括承受,这是主要原因,即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另一方的债权债务,如企业合并使合并前的当事人概括承受另一方的债权债务,如企业合并使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二是特定承受,即因债权让与或者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或义二是特定承受,即因债权让与或者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或义务,如债务人从债权人处受让债权,债权债务就因同归于一务,如债务人从债权人处受让债权,债

65、权债务就因同归于一人而发生混同。人而发生混同。(三)混同的法律效力(三)混同的法律效力混同的法律效力即是使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绝对消灭。混同的法律效力即是使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绝对消灭。例例.下列情况,债因混同而消灭:下列情况,债因混同而消灭:A、互负债务的男女结婚、互负债务的男女结婚B、甲法人(债权人)与乙法人(债务人)合、甲法人(债权人)与乙法人(债务人)合并并C、丙(非法人组织)被丁(非法人组织)、丙(非法人组织)被丁(非法人组织)吸收合并吸收合并D、戊(非法人组织)乙(非法人组织)新、戊(非法人组织)乙(非法人组织)新设合并设合并课后思考题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债的消灭有何区别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债的消灭有何区别?2.抵销的成立就具备哪些条件?抵销的成立就具备哪些条件?3.试述解除权的产生原因试述解除权的产生原因。4.试述提存的条件与效力。试述提存的条件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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